优秀的刑事上诉状

2024-06-22

优秀的刑事上诉状(精选10篇)

1.优秀的刑事上诉状 篇一

刑事起诉状【范文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萧天妻(系受害人萧天之妻),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住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系受害人萧天之女),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系受害人萧天之继女),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系受害人萧天之父),男,汉族, 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系受害人萧天之母),女,汉族, 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罢,男,汉族,出生年月: 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王罢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萧天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元,丧葬费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 元;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许,,被告人王罢驾驶伪造号牌京db2888 轿车沿蓝山区蓝化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旅游学校门前路段时,车头右前角将同时向右前方驾驶自行车的被害人萧天撞倒。萧天被撞后当场死亡,被告人王罢肇事后驾车逃逸。本次事故经蓝山区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蓝认字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罢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萧天不负责任。后被告人王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被告人王罢交通肇事一案,经西京市蓝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已由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王罢应当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合理费用.而从 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数据得知,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 元 。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罢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西京市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刑事起诉状【范文二】:

附带民事原告人: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中学学生,住XXXXXX小区XX号,联系电话:XXX(母亲);

附带民事被告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大学学生,住XXXXXXXX号;

附带民事被告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100000元(后附《赔偿数额计算明细单》);

三、原告人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保留诉讼权利。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XX向被告人XX打电话称自己被殴打,指使XXX前来帮忙,被告人XXX随身携带一把砍刀骑电动车前往红柱子街,将原告人砍伤后逃离。经XXX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原告人活体损伤为轻伤,经XXX市XX人民医院鉴定中心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人受伤时年仅十八岁,面部多处的刀伤瘢痕给今后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原告人:

201x年 月 日

2.刑事上诉状-上诉状 篇二

上诉人:沙某,男,汉族,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常州市,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小店刑初字第6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案情

4月22日14时30分许,上诉人沙某并不认识受害人,也与其没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殴打了受害人李治国,但是,随后就被受害人李治国纠集多名人员殴打至轻伤。上诉人认为不能将双方的互殴行为割裂开,对于本案件的审理,应当将双方的互殴行为综合考量来审理本案件。

上诉人殴打受害人确实不对,但是,李治国纠集多人,使用凶器对被告人殴打更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也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丝毫体现。

二、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刑事上诉状格式 篇三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 一案,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年度) 字第 号刑事 ,现因不服该 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4.刑事裁定上诉状 篇四

因涉嫌抢劫,于20**年1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被逮捕,6月28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第282号”起诉书向博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年11月17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以“(20**)博法刑初字第 3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上诉人不服,于20**年12月2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年2月28日立案,并于20**年9月13日作出了(20**)惠中法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一、撤销博罗县人民法院(20**)博法刑初字第 34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博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博罗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判长:林宝团,审判员:陈伟明,人民陪审员:邓志勇,立案号: [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于20**年11月14日开庭不公开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庭审中,公诉人以同案被告人某某贤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犯新罪的行为为由向合议庭申请延期审期,合议庭当庭同意了公诉人的申请。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在20**年12月16日又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事实、证据有变化”向博罗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博罗人民法院于20**年12月19日作出了(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本案起诉”。

上诉人认为,博罗县人民法院准许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不合法,现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本案起诉”的裁定

2、督促博罗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并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

1、上诉人认为:博罗县人民法院在(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中以“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裁定“准许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本案起诉”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本案中,公诉机关在本案的发回重审时发现同案被告人林贵贤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犯新罪的行为,需要并案处理,适用的是“要求追加起诉”而不是“撤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案件撤诉的事由是“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因此,上诉人认为,博罗县人民法院在公诉机关要求撤诉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这种行为,有损于博罗县人民法院公正的形象。因为公诉机关不合法的要求竟然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可以说,博罗县人民法院不是一个依法办案的法院。

2、上诉人认为,博罗县人民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诉的理由不单于法无据,而且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使上诉人无法得到司法机关及时和公正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的结案只规定了两种方式,即一种是有罪判决,被告人由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后结案;另一种是无罪判决,被告人由人民法院释放后结案。因此,博罗人民法院准许公诉机关以“发现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而撤诉,无法达到对本案结案的目的。上诉人认为,撤诉后上诉人会遭遇到如下几种处境:一种是被继续被羁押,一种是被取保候审;一种是撤诉后被重新起诉,另一种结局可能是案件被可高高挂起,司法机关对上诉人的结论遥遥无期。

本案是一宗冤假错案。上诉人没有犯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犯抢劫罪没有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抓捕上诉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使上诉人蒙受了不白之冤,博罗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时的违法审理行为使上诉人无端遭到羁押期延长的苦难;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将案件发回博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使上诉人看到无罪判决的希望。如果案件正常开庭审理,上诉人就可以洗涮犯抢劫罪的冤情。

因为在本案的审理中,上诉人的证人四次来到法院准备出庭为上诉人作证,并三次书写了证人证言证明上诉人无作案时间,但博罗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三次拒绝证人出庭作证(20**年6月2日证人张贵发、张可可两人应二审法官的要求,直接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为上诉人成功作证)。

本案到现在还没有审结,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博罗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违法审理、枉法裁判造成的。现在,博罗人民法院竟然在如果依法正常开庭审理时就可证明上诉人无罪的情况下准许公诉机关撤诉,无疑会使上诉人的冤情又一次失去洗涮的机会。上诉人认为,博罗人民法院不能为了配合公诉机关的不合法的撤诉要求而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在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依法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正常开庭审理时会判决无罪,公诉人可能要受到错案追究处理时将本案作撤诉处理。法庭这样做,严重违背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

3、上诉人认为:(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中存在作假、隐瞒案件真相和错误的地方。

例如徐某海根本就不是上诉人发回重审时的辩护人(上诉人在本案的二审和发回重审时只委托了林石华做辩护人,并没有委托徐某海做辩护人),但(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中竟然把徐某海列入上诉人的辩护人,这是严重的作假行为,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还有就是(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中对本案经过第一次审理时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作出的`“(20**)博法刑初字第 343号”刑事判决书被二审法院撤销后发回重审的事实只字不提。

上诉人认为,博罗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目的就是想隐瞒本案经过二审而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真相,也就是想隐瞒博罗县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事实真相。同时,上诉人也发现了(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中存在着不容忽视错误,那就是把作出裁定书的日期限写成了“二0一0年十二月十九日”。试问:(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裁定书怎么会在“二0一0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呢?

总之,“撤诉”不是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中本来就没有撤诉的规定。目前只有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可以要求撤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则明确规定追加起诉、变更起诉、改变管辖、被告人不在案都不得撤诉,这是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349、351条关于撤诉规定作的完善之举,明确将补充侦查或补充证据、追加或变更起诉的情况排除在撤诉的情形之外。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存在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情形,现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公诉机关对本案要求撤诉理由的合法性,依法撤销(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的裁定,要求博罗人民法院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犯抢劫罪是冤假错案,并对(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中存在作假、隐瞒案件真相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上诉书撰写人:****

(**授权委托书列明了辩护人有上诉的权限)

20**年 1 月 2 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 份。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列明了辩护人林石华有上诉权)

3、林石华身份证复印件

4、(20**)惠博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

5.刑事上诉状「改判」 篇五

上诉人因聚众斗殴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z)海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z)海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对上诉人陈X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人陈X在该犯罪中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

上诉人陈X只是案件的参加者,该两起案件并不是其组织、引起、指挥。两起案件其都是被同学纠集去架势的,第一起斗殴其没有持械且对方身上的伤也不是其所致,第二起斗殴其虽然拿了铲子,但铲子本身并不是其所有也不是其准备的工具,是其到达案发现场别人给他的,且对方的伤也不是其所致。

二、上诉人陈X是未成年人犯罪,陈X犯罪时不满18周岁,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父母管教不到位,再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重哥们义气,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属于激情犯罪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上诉人陈X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深刻认罪、悔罪,被取保后认真学习、积极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陈X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不良记录。

四、海州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对上诉人陈X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建议审判机关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社区刑。

综上,上诉人陈X的量刑情节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并且根据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xxx〕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充分考虑上诉人上诉意见,依法对上诉人作出缓刑判决,给其继续上学的机会。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6.刑事上诉状书写格式 篇六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自然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上诉的根据:

一审是由哪个法院判决的,一审认定的罪名,判决结果,判决书文号,收到判决的时间。

事实和理由:

对判决书“本院认为”段落中哪句话不服,摘录下来,逐一反驳。

不要涉及判决书以外的事情。不要反驳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以前的内容。

上诉人的要求:

如重新审理、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尾部:

要呈交的法院名称,上诉人签字 写明上诉的时间。

刑事上诉状范文: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xxx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市,大学文化,原系xx市xxx区xx街道办事处主任,住xx市xxx区xx路365号2-4-3。

上诉人因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xxx)金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1、撤销原一审判决;

2、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一审判决查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一审对《xx省村镇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定性认定错误。一审认定该《证明书》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及房屋产权状况显然与事实不符;同时与确定不动产所有权属的法律规定也不符。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此可见,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的性质与权属的有效凭证。该《证明书》只是对房屋的物理状态进行证明,包括房屋面积,四至方位和形状。它并不能证明房屋的权属和性质。如仅凭此《证明书》就能证明房屋的权属及性质,那就不需要当事人去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之后又去领取房产证了。因此,一审对《证明书》的定性认定是错误的!一审如要强加认定《证明书》是属于权属登记的必要材料,则应当查明该《证明书》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很显然在整个房屋权属登记的过程中,该《证明书》仅仅只是起了辅助性的作用。比如,它只证明房屋的面积及方位,对房屋所有权性质不产生影响!它是作为附件提交的材料。就如买一部手机,说明书和充电器都是附件产品,充电器就对手机的正常使用起着重要作用,说明书只是起了一个如何操作使用的说明作用,但是对手机的买卖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买手机的时候如果没有交付说明书,并不会影响到手机所有权的转移。一审判决对《证明书》的定性明显错误,导致他对整个案件的定性也是错的。

2、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的辩护人依法向公诉机关申请了四项司法鉴定,但是最后公诉机关只向法庭提交了一项笔迹鉴定,其他三项鉴定结果并没有向法庭提交,不知是没有鉴定还是鉴定了出于别的原因没有提交,上诉人不得而知。上诉人认为其他三项鉴定对本案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请二审法院对此节事实重点查明。

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采信了xxx、xxx、xxx、xxx、xxx的供述笔录,这是明显不当的。首先,以上人员均为犯罪嫌疑人,不能排除他们想立功检举,然而胡乱编造,争取立功减刑的合理怀疑,其次,从证据的分类来看,该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由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审理本案时,以上证人均没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质证,因此他们的证言在整个案件的审判程序上具有瑕疵,不应当被采信。

4、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笔录同样属于证人证言,以上人员不知什么原因均未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但是一审法院却直接采信了以上证言,对上诉人的不利证言不经过质证就认定,怎么能真正查明案件的事实呢?

5、上诉人至始至终均没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陈述,不知一审法院依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诉人从第一次到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到庭审现场的陈述均是对案件的事实做出说明,并不就代表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

6、一审对上诉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认定也是错误的。首先,对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并不是上诉人的职责范围,何谈不认真履行?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其次,上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在签字前已经向有关人员和单位当面或电话问询涉案房屋的一些情况,请详见上诉人的新证据一、证据二,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真相。

7、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证明书》上签字,既已履行了该职权,即应履行必要的核实义务。上诉人认为该节事实也是错误的。首先,有权签字不代表一定是其职责,一般情形下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利配置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使领导权的事项均有权签字,这仅仅是一般性的程序签字。但不能直接得出该上级机关负责人就一定对该事项有签字的职责。具体的职责当然还是以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为准。如果不是其职责,其签字当然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其次,当前我国政府行政机关的的审批或核实都是从基层逐级上报(从下往上)到一定级层后才算是流程完毕,而不是从上往下核实或审批。本案中关键书证的《证明书》,在上诉人签字之前,前面的证明人和丈测核实人均已签字确认,上诉人当然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工作已经如实完成,难道还非要上诉人亲自去现场跑一趟丈测核实才算完成吗,如果是这样那还要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干什么呢?这显然不符合政府机关工作的流程,也不符合一般的工作惯例。

8、上诉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前面已经陈述,要对房屋所有权性质进行变更,就必须是权利人就变更事项提出申请,填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同时从村委会一级到县、区级逐级审核审批。这个过程才是导致所有权变更的必经程序,纵观本案,恰恰上诉人并没有在以上程序中的任何一个审核审批环节签字确认。以上程序是导致所有权性质变更的法定必经程序,以上程序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或失误,才会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也即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的签字并不实际导致结果发生,因此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无罪!!

二、一审法院对《证明书》的公章使用情况并没有查明,上诉人认为这也影响到本案的关键疑点,应当予以查明,从而还原整个事实经过。上诉人已经向法庭证明,《证明书》上所盖xx市旅顺口区龙头镇规划土地所的公章在xxx年7月已经收回街道办公室统一管理。并且,如果上诉人签字也应该是加盖街道的公章,而不是盖规划土地所的公章。按照街道的规章制度规定,领导签字必须经过二次审核才能加盖公章,这里既没有二次审核也没有加盖街道公章,可见是有人故意作假,从而谋取私利,但是上诉人并不知情。上诉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但同时规定了必须严格遵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对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本案中,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哪些人员如因履行工作过程中失职导致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并不在以上规定的人员范围内,因此,我们审判机关不能随意扩大刑法和其他法规所规定的打击人员范围。虽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和量刑范围,但是《房屋登记办法》已经通过法规规章的形式对房屋登记过程中失职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进行了列举,也就是进行了限缩性的排他打击范围,显然上诉人不在之列!虽然,该法规规章不是狭义上的法律,但是如果法规规章都规定了明确的打击人员范围 ,我们就完全可以理解为法律的打击人员范围应当在法规规章的打击人员范围之内,而不能进行随意性扩大。否则,就有违背于罪行法定的原则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综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于支持。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7.盗窃案件刑事上诉状 篇七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条第(4)项规定,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 0%;同时,该条第(5)项又规定,未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3、上诉人当庭承认自己有罪,对被害人家属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且上诉人系从犯,被教唆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6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上诉人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9条第(1)项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上诉人因积极赔偿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2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6、上诉人系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王军伟……开庭审理时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认为,庭审当中自己只是针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8.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篇八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状

(本范本仅供参考,并非适用于任何情形,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起草、修改使用。)

上诉人: 性别: 民族: ;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上诉人: 性别: 民族: ;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上诉人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 ,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 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9.刑事上诉状格式与 篇九

格式

刑事上诉状的基本格式是怎样的: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范文:

上诉人: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x人,初中文化。xxx年x月x日因涉嫌盗窃被QQ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xxx年x月x日经xx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xx城区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一、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 WW.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200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月x日

★ 上诉状范文

★ 上诉状范本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的内容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重点内容制作

★ 刑事上诉状范文

★ 上诉状怎么写

★ 民事上诉状参考

★ 广告设计与制作简历

★ 模具设计与制作个人简历

10.抢劫刑事上诉状 篇十

上诉人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xx)金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xx)金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涉嫌的罪名应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与抢劫罪在主观上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是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令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特别是两罪在表现方式上,使用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表现为对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威胁;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目的不在于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而在于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心理,这样的暴力是敲诈勒索罪中要挟手段的强化,而非抢劫罪的暴力。

本案,上诉人***与其他被告人魏顺利、二星等人,在进入8819号房间前从王琳处得知被害人包放有几万元现金,其完全可以采取捆绑、暴力制服被害人的方式直接将被害人的包及现金、手机等财物全部取走,但事实并非如此,本案中被害人是陷入了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自知有愧,认为被告人受到耻辱而来找被害人算账的情况下,为了让事情尽快平息、解决,自愿拿出1万元钱,在此情形下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意思自治,可以采取权益之计,尚有选择的余地,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有能力反抗而没有反抗,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不得已处分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本案,从主观上,上诉人并无当场取得财物的坚决性,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先是拿出被害人的银行卡让被害人去取钱,当被害人称卡内没钱时,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也仅是用语言和肢体姿势进行恐吓,虽然使用刀具,也仅是比划几下,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和伤害,也并未强烈要求被害人去取钱,被害人并非不能或不敢反抗,也不是因为受到了严重的暴力后无力反抗,被害人是在因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威胁下精神上受到了强制,内心产生了恐惧心理,才违背意愿将包内现金交出。

二、本案一审判决上诉人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持刀威胁刘文江,并对其进行殴打,该认定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物证等证据相佐证,被告人供述中,只有魏**提到打了被害人耳光,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抢劫罪的实施暴力部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仅凭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对上诉人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上一篇:雨中登仙姑顶写景作文下一篇:村级党组织五个基本建设台帐规范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