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2024-07-26

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精选9篇)

1.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篇一

黑龙江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人发[2008]111号),为做好我省农业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我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渔业、农业机械、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种子管理、农机监理等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并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及经费自理的农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执行。3.上述范围农业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行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

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5.农业教育、社会科学研究、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

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专业技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0.农业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11.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2.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农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其工勤 3

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三、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3.根据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管理岗位分为七个等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14.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7.专业技术主系列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保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18.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19.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农业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原则上不超过3:4:3;市(地)属农业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原则上不超过2:4:4;县(市、区)属农业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原则上不超过1:3:6;乡(镇、街道办事处)属农业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原则上不超过0.5:3:6.5。

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具有战线指导职能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20.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2.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6%、25%设置;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承担农业检验、检测、农业田间试验、新产品试制和农业新技术推广任务、高技能人才密集且一般性劳务工作已经实行后勤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二、三级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事业单位。

23.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凡是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可以不再设置相应的技术工或普通工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5.农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报市(地)以上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核准。

26.农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推广项目、课题或处理突发农业灾害,本单位现有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7.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我省评定的享受研究员级待遇人员可享受同等待遇);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农机工程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村能源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

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农机工程师、水产工程师、农村能源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农机工程师、助理水产工程师、助理农村能源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员(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下同)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8.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9.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0.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聘用条件

(一)各类岗位聘用的基本任职条件

3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聘用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32.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3.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聘用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4.各市(地)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聘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单位职员聘用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35.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7.下列人员可直接聘用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主持人;国家或省科技功勋奖获得者;在农业领域做出系

统的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

38.下列人员经过评选,可聘用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评选聘任条件为: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及省优秀专家;获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

(2)国家“863”和“97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科技支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和农业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

满足上述各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10年(可与我省评定的享受研究员级待遇时间合并计算,下同)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审查、评选后,聘任到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

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

(3)其他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39.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评选、聘用条件(1)担任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省科技进步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一项,或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两项以上;

2)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一项,或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两项以上;

3)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两项以上,专利内容应与工作岗位相关。

(2)担任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选聘用条件;

2)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项目主持人一项或主要完成人两项以上;

3)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

4)农业部跨(新)世纪人才; 5)黑龙江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6)黑龙江省攻关项目首席专家。

满足上述各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推荐,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组织审查、评选后,聘任到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0.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聘任条件

现任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或我省评定的享受研究员级待遇人员

41.专业技术五~十二级岗位任职年限条件

聘任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须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以上;

聘任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须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以上;

聘任专业技术七级岗位须为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聘任专业技术八级岗位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须为现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聘任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须任助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以上;

聘任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须为现任助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2.各市(地)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各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聘用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43.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和审核

44.农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地)以上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

45.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农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6.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7.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岗位条件,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48.对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49.根据农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农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需要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破格聘用。

50.农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5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农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加强岗位管理。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农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

52.各级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3.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聘用。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地)以上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核准。

54.农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规定或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5.岗位设置管理是农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农业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6.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57.各地、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农业事业单位,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

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8.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2.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篇二

社会体育指导员隶属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范畴之下, 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指导员的选拔、培训、考评、上岗等一系列的程序, 本文探访了很多家馆, 他们对指导员的聘用要求比较低, 很多场馆只需要应聘者会就可以了, 那么山西省体育管理部门对体育指导员的管理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

1、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准入

职业准入主要是指进入某一职业的最低标准。 为了强化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的管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指示, 2008 年初, 山西省建立了体育行业独有的职业技能鉴定站, 是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省级体育产业。 是实现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权威且唯一具体的执行机构。为了学习《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指导精神, 强化山西省救生员与社会体育指导员团队的建设, 使健身市场规范化, 推动大众健身活动的展开。2010 年, 山西省体育总局下发了《关于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鉴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 《通知》) 。《通知》 规定, 自2010 年开始, 山西商业化或开放性的场馆将地方统一印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从2010 年5 月开始,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生员开始需要国家认证培训考核, 持有教练和其他中国协会颁发的证书的指导员需要参与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相关事项。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等级

第一: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由专业初级正规培训, 培训学习到一定的学时, 考取初级运动技术评估的毕 (结) 业证书; (2) 获得体育中专学校的毕业证书。

第二: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在获得本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不间断从事本职业工作达到3 年者, 经过本职业中级培训学习到一定学时数, 并取得毕 ( 结) 业证书; (2) 获得二级以上 (包括二级) 运动员的等级证书, 通过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学习到一定的学时, 并取得毕 (结) 业证书后, 不间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高等院校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

第三: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获得体育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拿到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之后, 不间断从事本职业工作至少5 年;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至少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 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学习到一定的学时, 并取得毕 (结) 业证书。

最后:国家级体育指导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不间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 经本职业指导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毕 (结) 业证书。

3、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

社会体育指导员除了应该具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所有的职业能力以外, 还应该具备一些与相关的特殊标准。比如掌握比较全面的救生知识, 运动训练技能、教育教学技能、心理沟通技能、社会交往技能以及比较扎实的运动生理学、解刨学、生物力学等基础的人体科学知识。 评价其职业标准的最低指标是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从业资格证, 除此之外, 还需具备以下标准:

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现状

4.1、指导员准入制度的执行现状

本文系统调查了一些先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人员, 从他们所工作的俱乐部中对招聘这一岗位的基本要求进行了分析, 现在一些俱乐部对于招聘要求很低, 前去应聘的员工只要会俱乐部就接纳, 更有甚者对于人员几乎没有要求, 调研结果如下:可以发现,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准入制度不够规范, 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了针对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件, 但是很多俱乐部并没有具体落实到位, 也有可能是当地的体育行政部分没有监督到位。录用人员中, 79 人认为招聘时没有具体标准, 会就可以, 占到总人数的26.33%;甚至有23%的人在应聘时都没有考虑会不会, 只要年轻, 身体健康有活力的简单要求。 说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准入是比较混乱的, 需要调整。

4.2、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方式

从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关管理者的角度分析, 培训可以改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质量、 整体素质; 从社会体育指导员自身分析, 培训可以增强指导能力。很多刚到指导岗位的人员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 增加一些工作经验, 获得解决问题的办法, 本文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现状进行了调查:可以发现, 社会体育指导员所希望接受的培训和他们目前的培训是有着很大的差异的, 从当前来看, 大部分的指导员所接受的培训方式是自学, 但是从他们所希望得到的培训方式来看, 绝大部分的人员希望得到针对指导对象的专门性培训, 说明目前针对指导员的培训缺乏针对性, 很多培训流于形式, 并不能起到增强指导员自身能力的作用。

4.3、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培训内容的满意情况

本文对部分社会指导员在参加培训时的满意情况进行了调查, 从前面的课时数以及上课内容的配置可以发现, 针对指导员的培训还不完善。 可以发现指导员对培训过程的满意情况并不高, 42%的人认为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 56%的人认为应该加强培训中的教学技能培训, 而不是仅培训一些基本技能;44.67%的人认为应该注重理论基础, 尤其是运动人体科学以及针对不同群体的理论培训, 而不仅仅是一些规则、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4.4、社会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国家针对于社会指导员的职责有着明确的规定,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活动主要有技能指导、健身咨询、运动计划指导、体育组织管理及社会体育研究等。 本文针对社会指导员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查, 结果不难看出, 指导员对自己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 当然这也与场馆的规模, 效益以及对指导员的权责划分有关。62.33%的指导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知识的培训, 传授等;70.33%的指导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健身技能的传授、教学、训练。只有25.33%的指导员认为自己的职责还包括馆的使用, 维护等。说明体育管理部门对指导员职责需要进一步规范, 对场馆的人员管理需要按照 《标准》进一步落实。

4.5、社会指导员的社会保障

通过发达国家和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初步研究讨论, 辅以我国丰富的社会保障实践经验, 正规的社会保障项目体系开始逐渐成型,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社区服务, 这五个方面是不可或者缺的。其实员工最为关心的就是社会保险, 山西省一些企业这一点做得就很到位, 一般有关于社会保障的费用都会从员工工资扣除, 之后由企业里统一上交。本文调查了指导员社会保险方面的具体情况, 结果可以发现, 社会指导员的社会保障并不理想, 大约114 人根本没有买保险, 占总人数的38%;112人有“五险”占37.33%;只有24.67%的人有住房公积金。这里看出,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待遇不高, 社会对这一岗位的重视程度较低;其次也反映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流动性比较大, 导致很多社会福利没办法落实到位。

5、结论

(1)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特点包括:他们的工作性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同时在工作中需要具有超强的心理干预能力;并且善于和学员、社会进行有效的沟通;

(2)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现状不容乐观, 首先是指导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职业准入不严格;对职业等级的划分是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标准划分, 职业标准和职业职责不够明晰。其次是针对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不够正规, 培训内容, 课时比例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学员的培训满意度不高;

(3)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职责划分不清, 大部分的指导员都认为自己只需要, 健身技能的传授、教学、训练。当然这也说明没有针对于指导员职责的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关于成立湖南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通知[S].湖南省体育局, 2008, 1.

[2]上海市体育局群体处, 上海市体育宣教中心组编.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辅助教材[M].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 03.

3.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篇三

本次调查选取了浙江省的20家企业,涉及行业有服装制造业、塑料制品业、橡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普通机械制造业、贸易、商场、酒店等浙江省中小企业进入的大部分行业。

调查采用封闭式问卷和开放式问卷相结合的办法。问题主要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现状、企业录用职业院校管理专业人才现状、企业对管理人才的需求、企业需要职业院校培养什么样的管理人才等。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78份,有效率为94.4%。

企业录用职业院校管理专业人才基本现状

对企业管理人员来源的调查显示,企业录用的一般管理人员中有58.3%来自于职业院校,也就是说,有一半以上的企业会聘用职业院校毕业的管理人员。

对职业院校管理专业人才的饱和度调查显示,企业对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相当大,调查的20家企业中,有13家企业认为本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中低层管理专业人才,而目前浙江省职业院校培养的管理专业人才从量上还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从满意度上看,57%的企业对录用的职业院校的管理人才比较满意,43%的企業不是十分满意。不满意的方面主要有经验不足、知识不扎实、工作不努力等。62.5%的企业认为录用的职业院校毕业生缺少敬业精神和团队协同合作能力,50%的企业认为缺少创新能力、开拓能力,45.8%的企业认为缺少应变能力、承受能力、克服挫折能力,29.2%的企业认为比较懒惰、缺少学习意愿强和工作的主动性,25%的企业认为基础知识不扎实、缺少专业管理知识与技艺,20.8%的企业认为缺少基本的解决问题能力,另外有12.5%的企业认为缺少外语能力。

企业对管理人才的需求及要求

对企业管理人才需求的调查显示,50%的企业缺乏生产管理人才,29.2%的企业缺乏战略规划人才和人力资源管理人才,20.8%的企业缺乏行政运作和管理人才,16.7%企业缺乏物流管理人才,8.3%的企业缺乏财务管理人才。

企业最注重的管理专业人才的能力由高到低依次是:敬业精神、团队协同合作能力(75%),创新能力(50%),专业知识与技艺(41.67%),学习意愿和工作主动性(33.3%),基本的解决问题的能力20.8%,相关工作或实习经验16.7%,户口、性别和外语能力8.3%,学生干部4.16%。

受调查企业也给出了对高职学校管理专业课程建设的建议:66.67%的企业认为应增加管理的实际操作技能,37.5%的企业认为应增加营销知识,33.3%的企业认为应增加相应的计算机知识,29.2%的企业认为应增加人力资源知识和生产管理知识,20.8%的企业认为应增加财务知识和物流管理知识,16.7%的企业认为应增加行政和运作管理知识,4.16%的企业认为应增加其他知识。

浙江省管理人才需求预测

调查显示,在未来5年内,有15家企业表示需要新增职业院校的企业管理人才,尤其是熟悉计算机操作、又有实践动手能力的企业管理人才更受用人单位欢迎;有2家企业表示暂无需求;有3家企业表示需要本科以上层次的企业管理专业人才。这20家企业中,共需要新增企业管理专业人才62人,其中高职层次的人才50人,占需求总数80.6%;本科以上层次的10人,占需求总数16.2%;专科层次以下的2人,占需求总数3.2%。

因此,熟练操作各种管理软件,又具备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高级应用型管理人才,将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调查结果分析及启示

中小企业对高职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需求仍然很大。大部分中小企业录用一般管理人员仍以职业院校毕业生为主要选择。职业院校一定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切身需求调整自身的管理专业课程。

高职管理专业建设要贴近市场需求。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中小企业主要缺乏生产管理、战略规划和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类人才;从企业录用高职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岗位来看,营销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行政和运作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位居前列。这说明中小企业对高职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需求主要体现在生产、营销、行政管理等岗位上,即企业希望高职管理专业学生更多地从事基础性管理工作,这也符合高职教育培养的目标,职业院校要找准自己的定位,满足其需求。

从中小企业重视的学生素质来看,高职院校要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团队协同合作能力,在教学中激发学生创新能力和开拓性,并保障学生能够学到扎实的基本管理专业知识。

企业对人才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许多企业表示,高职院校管理专业需要在人才培养模式上进行创新。为企业输送更贴近企业实际、具备更强实际应用能力的人才是高职管理专业建设的当务之急。

4.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推进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人文社科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和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科项目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和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人文社科项目应根据国家和我省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发展实际,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提升创新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 人文社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指导项目。立项范围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重点项目主要是面向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着重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着重研究我国和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等,实行限额申报或招标;面上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本科高等学校,重点围绕学校学科优势和区域发展特色开展科学研究;指导项目主要面向非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研究经费由学校或项目组自筹解决。

第五条 人文社科项目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 人文社科项目采取学校申报、专家评审、集中公示、择优支持的原则,每年受理一次,一般6月份开始学校集中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七条 立项要求:

1、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项目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凝聚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并能主持实质性研究工作。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是重点研究基地的专职人员;

2、项目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前两名不能有省教育厅在研项目,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其他项目组前两名成员参与其他项目申报;

3、项目应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理论或现实意义,项目的研究方向明确,学术思路和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形式具有可考核性;

4、项目应注重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学校学科发展建设的需要,鼓励深入地方、部门、企业和基层,对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应用对策性研究;

5、项目具有研究基础,具备完成所申请项目的支持条件。

第八条 立项程序:

1、项目申请人须填报《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重大项目)或(面上项目)或(指导项目)一式三份(格式附后),经申请人所在系(部)、院审查,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人员的素质与水平以及能否保证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同时报送电子稿;

2、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经形式审查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或委托有关评审(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聘请,依据评审结果和当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3、省教育厅下达《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审批通知书》作为批准立项的依据,项目审批通知书一式二份返回给学校(一份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留存,另一份由课题组留存),作为项目管理和验收的依据;

4、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 人文社科项目立项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申请人按计划实施并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为项目完成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计划任务完成研究工作,研究期间于每年年末向学校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学校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上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时,应通过学校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组成员;

3.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4.申请延期;

5.改变研究成果形式;

6.撤销项目;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项目组新增成员需在结题时提供其完成的具有标注的项目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为了解项目进展及计划执行情况,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将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与下科研项目立项和科研经费挂钩。

第十三条 在研项目因故中止的,学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提交书面报告,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根据中止的原因及项目进展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经费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来源为省财政经费预算拨款,经费当年拨付或分拨付;指导项目的经费由学校或项目组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 人文社科项目资助的研究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科学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的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经费的支出范围:差旅费、调研费、学术会议费、论文(论著)发表和印刷(复印)费、文献检索费、图书资料费、管理费(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和工作条件而支出的管理费用,一般不高于3%。)及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人文社科项目进行中或完成后,省教育厅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考虑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专项审计检查,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及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的,将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验收时,学校财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经费决算,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公章,作为项目验收的材料之一。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条 人文社科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取得预期成果后要进行结题验收。一般在完成研究任务后3个月内,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提交验收报告一式三份(格式附后)。专项课题研究需召开答辩会,答辩会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组织或委托学校组织。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研究成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题验收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 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3、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二十二条 基础研究项目的结题验收材料所提供的研究成果原则上以论文形式体现,应用研究项目可以研究报告形式结题,但研究报告类成果需有实际应用部门的的采纳证明,并提供相关文件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以论文结题的项目,成果需达到两篇或两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报告等,应注明“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作为验收依据。每一项成果的标注至多有两项,项目负责人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本项目主要研究成果的文章,成果中体现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与申报时填报单位一致。

第二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3、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研究方式和提供的成果形式等;

4、当年批准立项的项目,不能在获批当年申请结题;

5、项目负责人没有以第一作者身份的研究成果;

6、项目组成员前两名无研究成果;

7、研究项目逾期两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凡是项目到期没有结题验收的,且没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前两名三年内不能再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

第二十七条 人文社科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办理结题验收,时间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最后10个工作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教育厅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5.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篇五

(2000年9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和优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第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者领有《浙江省居住证》,或者领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

第八条 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逾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重新签署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二)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使用被撤销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四)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包括《条例》规定的各有关事项,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刻制印章、申领有关证照、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有关行政登记事项。社会团体从事上述活动以及其他需要证明身份的活动,应当出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登记的,应当发给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申请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征求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需变更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自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拟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在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其办事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其业务主管单位、开户银行和税务、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确或章程规定的接受对象、用途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而难以执行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决定,用于资助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其他社会团体,或用于资助其他公益性事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分、挥霍或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社会团体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如无特殊原因,应当低于全年支出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监督。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二)使用活动资金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公开财务收支情况的;

(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超出业务范围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篇六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5]2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臵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臵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臵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辅助器具配臵机构,需要配臵、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为伤残职工提供的假肢、矫形器、义眼、轮椅等器具。第四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臵政策,确认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定点资格,指导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的辅助器具配臵、管理工作及政策执行情况。

第五条 工伤职工配臵辅助器具的标准,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辅助器具配臵的最高限额标准。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支付标准。

第六条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统筹地区实际,择优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和省民政厅印发的《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资格许可证书》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承担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臵任务。

确定为定点辅助器具配臵的机构要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服务对象做出应有服务承诺。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已经获得定点资格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负责与辅助器具配臵机构直接结算或给予报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的名单,包括服务范围、主要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等方面内容向社会公布,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对工伤职工提出的配臵辅助器具申请进行鉴定确认,并填写《配臵辅助器具确认书》。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配臵辅助器具确认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职工配臵更换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后,用人单位应协助工伤职工配臵辅助器具。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配臵辅助器具,应到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按照统筹地区制定的具体标准配臵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臵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臵辅助器具。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配臵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原《工伤职工配臵更换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由用人单位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更换辅助器具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对于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及工伤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辅助器具配臵机构提供一些不合理配臵,工伤职工没有拒绝的;

(二)工伤职工违反有关标准,要求超标准配臵辅助器具,超出限额部分的。

第十四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意见,为工伤职工配臵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应当对辅助器具的质量、价格和服务向工伤职工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配臵的辅助器具,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或者服务问题的,由作出承诺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承担维修、更换等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会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辅助器具配臵审批、报销以及辅助器具质量、协议执行等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规定和服务协议的,要及时纠正或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直至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辅助器具配臵机构也可以按协议规定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得配臵辅助器具安装条件的,以及辅助器具配臵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辅助器具配臵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7.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篇七

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体育专业之一,是以社会体育为工作范围,以管理和指导全民健身的开展为工作内容的专业设置形式。从当前我国高校的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前景来看,在为我国全面健身等社会体育事业培养大量人才的同时,存在着就业面广、就业率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等问题。加大对高校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大学生就业前景与对策的研究,对于了解当下我国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格、就业率等有着重要的应用。因此,本文就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前景和对策展开了研究。

2 新时期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就业前景

2.1 体育产业发展开拓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就业前景

从当前我国的体育产业发展状况来看,结构完整、运营方法趋于成熟、体育产业客户广泛的局面已经出现。而且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背景下,人们的体育消费观念、体育消费投入在不断的提升,进一步加快了我们国家体育产业的发展速度。体育产业也开始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这一背景下,高校的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大学生就有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过去较为单一的体育健身指导、体育娱乐组织、体育购物等领域,开始逐渐涉及到各个行业的体育产业行为也越来越多,给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大学生带来的就业机会、就业面、就业的前景也更加广阔。

2.2 社区体育对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促进

社区体育作为我国全民健身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活在某一区域内的人们,以现有的自然环境、体育器材、场地为基础,以社区的成员为参与主体,提升社区成员的健康水平、促进社区成员相互交流的群众体育活动组织方式。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对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社区体育向着常态化、普及性、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这就需要更多的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人员的加入,才能够更好的实现社区体育开展质量的提升。因此,社区体育开展理念、开展内容、开展需求的不断提高,给高校的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大学生带来了良好的就业前景。

2.3 全民健身对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就业的促进

当下我们国家的体育事业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升、体育产业市场、体育健身市场的快速发展,给社会体育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体育用品、社区体育、体育俱乐部的不断开展,让人们有了更多的参与体育锻炼、体育活动的机会,体育健身也成为新时期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从社会体育对人才的需求来看,人才的规格、服务意识、创新能力等有了很大的提升。同时,针对高校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大学生来讲,就业前景也随着社会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而前景良好。

2.4 体育保健康复对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促进

在社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背景下,亚健康人群的规模和数量在不断的增加,亚健康人群能否向健康人群转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参与体育锻炼的效果影响。因此,从当前的社会发展与人们的健康意识增长情况来看,为了更好地提升自身的健康水平,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体育锻炼的过程中。在这一背景下,对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人才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加。因此,从这一层面来看,高校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大学生有着良好的就业前景和机会。为了更好地抓住这些就业的机会,需要高校、大学生等不断提升人才培养与社会岗位的把握能力。

3 高校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大学生就业的提升对策

3.1 提升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大学生的社区体育教育

社区体育作为我国群众体育事业的一个重要构成内容,在我国全民健身事业开展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从社区体育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社区体育逐渐向着正规化、群众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在高校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教学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需要加大对社区体育活动内容的技能教学、全民健身理念的教学、社区体育活动开展与组织方法的练习。在此基础上借助教育实习等手段,让社会体育管理指导专业的大学生深入社区体育一线,实践社区体育的组织与管理,提升其指导能力。为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创造有效的支持与帮助。

3.2 建立健全社会体育专业大学生的就业渠道

政府作为高校人才培养的领导者和参与者,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需要以时代与社会需求为出发点,制定能够有效引导高校人才培养的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大学生的就业工作,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引导与规范。为了更好地提升高校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大学生的就业质量,需要在现有的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基础上,构建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大学生的就业机制,畅通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大学生的就业渠道。从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大学生的自主创业、教育实习、社会招聘、等级评定等方式着手,实现对这一专业大学生就业的科学引导与全面规划。

3.3 优化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课程设置

高校的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一项重要的功能是为社会体育事业服务,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体育活动类型出发,培养能够适应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工作的大学生。在我国的群众体育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会对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大学生的人才需求规格在不断的提升,一方面从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大学生的专业知识、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针对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大学生的服务意识、从业态度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体育对高校人才规格提出的要求,需要在全面分析现有的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人才设置合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创新高校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培养目标、能力发展目标、就业考核指标等,来实现课程设置、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3.4 提升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大学生的就业指导

就业指导工作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之一,有效的就业指导能够帮助高校大学生获得更多的就业信息、掌握更多的就业技巧,对促进大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高校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大学生的就业率既是高校大学生就业状况的反映,,也是高校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组织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的反映。为了更好地提升高校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大学生的就业率,需要在优化课程设置的基础上,提升高校社会体育指导专业的就业指导力度,通过创设就业实践基地、优化人才评价方式等,全面的提升社会体育与管理与指导专业大学生的就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就业率的不断提升。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高校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提升高校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毕业生的竞争力,需要在不断分析社会对这一专业人才需求的状况,结合高校师资、实践等力量,以发展大学生的体育指导与管理能力为目标,创新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课程设置、实践模式,以此来有效的提升社会体育管理与指导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更广、更高的就业空间的拓展。

参考文献

[1]刘云朝.普通高校社会体育专业建设与发展的问题探讨[J].当代体育科技.2014(07).

[2]龚海燕,姜六平.社会体育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研究[J].考试周刊.2015(81).

[3]宁文晶,范洪涤,赵维明.浅谈社会体育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体育科技.2014(36).

8.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黑龙江省;城市社会阶层;体育行为;特征

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不但要在物质上满足人们的体育需求,更要在文化上提升人们的体育内涵。但目前,我国社会体育供给体系还不能满足我国城市不同社会阶层的体育物质和文化的需求。本文研究黑龙江省城市不同社会阶层居民的体育行为特征,意在为黑龙江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设與发展提供参考。

一、黑龙江省城市社会阶层的划分

本研究借鉴了“当代中国十大阶层与五种社会经济序位”和“中国大城市居民社会经济地位量表”的理论框架,并在结合2013年黑龙江省城市社会阶层人均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的基础上,以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等不同城市共计5000人为调查对象展开了相应研究。

结果表明:黑龙江省城市不同社会阶层主要由上层、中上层、中层、中下层和下层五部分构成,其中上层占调查比重的5%、中上层占调查比重的10%、中层占调查比重的30%、中下层占调查比重的30%、下层占调查比重的25%。这种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形成,表明了黑龙江省社会经济结构和资源分配已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它打破了我国原有“一个社会两个阶级的结构格局”,使黑龙江省城市不同社会阶层的分化发展也进入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中。

二、黑龙江省城市不同社会阶层体育行为现状分析

从调查对象中体育人口所占的比重来看,体育运动在黑龙江省城市不同社会阶层中的普及程度还是较高的,就算是社会下层体育人口的比重也达到了52%,这说明体育锻炼已经成为黑龙江省城市不同社会阶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不同社会基层的体育人口所占的比重来看,对经济资源占有的越多,体育人口所占的比重也就越多。虽然上层和中上层体育人口数量不及中层、中下层乃至下层体育人口的数量大,但从各阶层体育人口所占的比重来看,经济水平的高低已经成为促进各阶层体育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从黑龙江省城市不同社会阶层体育行为在每周活动次数和每次活动时间上看,已经达到了目前我国专家和学者所界定的体育人口的标准。这其中社会上层、中上层和中层在活动次数和活动时间上最为频繁和时间较长,其他各社会阶层虽然在活动次数和活动时间上低于前三个阶层,但总体相差并不明显。第三,社会中层至社会下层的体育活动强度还达到了高强度。这一方面表明,城市各阶层体育活动的质量较高,不仅能达到健身的目标还呈现出一定的竞技对抗水平。第四,从黑龙江省城市不同社会阶层所从事的主要运动项目来看,虽然在项目的选择上各阶层有一定的交叉如篮球、足球、羽毛球等,但多数运动项目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其中,社会上层和中上层所从事的运动项目中还是有半数属于运动成本较高的小众项目。如,高尔夫、赛车、登山、滑雪等。社会中层和中下层所从事的运动项目中运动投入成本较高的项目较少、多数为投入成本较少的运动项目。如,游泳、羽毛球、乒乓球、自行车、健美操等。而社会下层所从事的全部运动项目则是不需要运动成本投入或运动投入成本可以忽略不计的篮球、足球、田径、广场舞、徒步等。这说明,对经济资源的占有已经直接影响到城市不同社会阶层对运动项目的选择。第五,从黑龙江省城市不同社会基层体育活动中的人际环境来看,社会上层和中上层均是群体性活动,每一个活动群体人数在5~10人之间,而群体的成员不仅具有同等的经济水平同时还拥有共同的运动爱好。社会中层、中下层和下层则是由个人和群体性两种人际环境构成,其中群体性活动一般由5~15人构成,每个成员间的经济水平并不相同但之间的差异并不明显,且每个成员也拥有共同的运动爱好;而在个体性活动中,人与人间的经济水平不仅差异显著,而且运动形式也不尽相同。第六,从黑龙江省城市不同社会基层体育活动的空间环境来看,社会上层和中上层不受地域环境和体育场地设施空间布局的影响,为达到健身与交流的目标,这两个阶层群体大都选择体育与服务设施完善室的外或室内体育场所,其时空行为轨迹最大已达20公里。社会中层因经济条件的制约,在体育场地设施的选择上一般要受地域环境和体育场地设施空间布局的影响,一般选择时空行为轨迹一般在2~5公里左右的室外或室内体育场所。而社会中下层和下层,在体育场地设施的选择上受地域环境和体育场地设施空间布局的影响较大,一般会选择家庭或工作附近的室外或室内体育场所动进行体育,其时空行为轨迹一般在500米~1公里左右。最后,从黑龙江省城市不同社会基层体育活动的时间段来看,社会上层、中上层和中层人群更愿意在周一至周五下午下班后的4:00~7:00或休息日的其他时间进行体育活动,而社会中下层和下层人群更愿意在周一至周五早晨5:00~6:00或下午6:00~7:00以及休息日的其他时间进行体育活动。这表现出在体育活动时间的选择上,社会上层、中上层和中层人群相对固定,而社会中下层和下层人群的体育活动要根据生活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进而说明,虽然体育活动已经成为黑龙江省城市不同社会阶层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经济水平依然是制约社会中下层和下层人群体育行为的重要因素。

三、结语

黑龙江省城市不同社会阶层的体育行为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其中共同点为,各社会阶层已经普遍认识到体育所具有的健身、娱乐、休闲、交流等社会功能,并积极的通过参与体育活动来实现各阶层的体育目标。而差异性主要体现为,在体育活动的次数和每次活动的时间上,高阶层显得更为频繁、时间也更长;在体育活动强度上低阶层强度更高;在主要运动项目上,低阶层以健身性、普及性的运动项目为主,而高阶层融入了较多的消费水平较高的项目;在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上高阶层以群体组织形式为主,低阶层以个人和群体的混合型为主;在选择体育活动空间环境上,低阶层以距离家和工作地点较近的、免费的、便利性的体育场地器械为主,高阶层则在高消费的体育场地设施上选择明显较高;在活动的时间选择上低阶层以早晨、晚上和休息日的其他时间为主,但随意性大并不固定,高阶层则以下午和休息日的其他时间为主,其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参考文献

[1] 李丰祥.转型期中国体育需求特征、成因及未来发展对策[J].体育科学,2004.7.

9.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篇九

统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办法的通知

黑人保函[2009]143号

各市(地)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目前,我省各地“金保工程”建设进展顺利,人事人才信息系统数据初始化工作正在紧张进行,部分地市即将正式使用系统经办人事人才业务。省大集中数据库和统一软件为全省1200多万人提供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使用分布式数据库的地市也在逐渐规范标准和业务流程。在全省各级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各相关部门(包括各级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级就业经办机构、解欠办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存量数据中的错误信息逐渐清理,初步做到了唯一基本信息基础上的业务合理耦合。但是由于存量数据比较大,重复、错误、冲突数据仍然大量存在。为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全省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各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配合、齐心协力、高效快捷、保质保量地做好数据整理清理工作。现就省级大集中数据库有关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编号、出生日期、民族、照片、指纹)修改业务流程明确如下,请各地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遵照执行。分布式数据库的地市、系统,请根据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

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办法》。

一、凡是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由社保卡应用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并修改其基本信息;跨地区的,由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息中心)办理注销,并修改其基本信息。已经采集但尚未写入社会保障卡的,由人员信息采集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修改。附加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的,还应按本文件

第六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只有就业业务的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由人员所在地就业经办机构修改。

三、只有单一社保业务的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由管理该人员的社保经办机构修改;跨地市县(系统)的重复或冲突,由共同上级社保经办机构修改。

四、只有解决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的,由该人员解欠企业所在地的解欠办报省解欠办批准后修改;如果附加其他业务,同级业务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省解欠办批准后,由省信息中心修改。

五、地市、县级机构改革前,人事人才信息系统人员基本

信息修改暂时采取以下办法:只有人事人才业务的,由人员所在地人事部门修改;与劳动保障系统冲突的,由人员所在地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认后,提交省信息中心修改;跨地区人员冲突,由发现冲突的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省信息中心协调处理。

六、如果人员基本信息附加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附加养老保险并轨挂账业务信息的,经省社保局批准后,由省信息中心修改。

(二)附加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的,由本人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跨业务人员基本信息修改表》,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补贴发放机构分别批准后,由当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修改。

(三)附加社会保险信息的,由本人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跨业务人员基本信息修改表》,由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由当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修改;跨地区人员信息有误的,由省信息中心修改。

(四)附加就业信息的,由本人到当地就业经办机构填写《跨业务人员基本信息修改表》,由就业经办机构批准后,由当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修改。

七、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被占用的,被占用人员提供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由被占用人员所在地社保

经办机构将占用方社会保障号码前两位改为99,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查。如果被占用人员与占用方不在同一属地,由被占用人员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将材料提交到共同上级社保经办机构修改。前两位被改为99的人员,不能在系统中经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直到修改正确后方可恢复经办。如附加两项或两项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的,由市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报省信息中心处理。如果占用方已领取社会保障卡,则应按本文件第一条规定处理。

八、所有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均在业务网上通过变更申请单流程办理。需要省信息中心修改的,应将身份证明原件扫描或拍照后作为变更申请单附件,通过业务网提交证明材料或传真、邮寄至信息操作部门。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由操作人员签字,并注明对应的变更申请单编号,由信息修改操作部门存档备查。

九、数据库中个人基本信息重复的,应首先按相关政策合并账户和业务。合并的原则是:已经制发社会保障卡的,以社会保障卡信息为准合并到社会保障卡信息中心;没有制发社会保障卡的,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合并;其他以养老保险业务为主合并。有并轨、解欠信息的,应经过并轨、解欠原审批部门同意后修改。

合并个人基本信息的,系统中个人编号同时修改,个人编号将作为查询、经办的初始密码。

十、不同数据库系统中的个人基本信息数据,应通过发行社会保障卡等方式进行整合清理,并按全省统一标准,以全省大集中数据库为准,更改个人编号、卡号、社会保障号码,以保证全省数据交换、生存认证、查询经办的一致性。

十一、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此办法的解释。人员基本信息修改统一由信息资源管理科受理。联系电话0451-87097610。受理后,已制发社会保障卡的,由社会保障卡管理科负责,未制发社保卡的,由信息资源管理科负责。

十二、基本信息修改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原则上要求在本机构业务受理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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