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审批流程

2024-07-08

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共11篇)

1.企业资质审批流程 篇一

山西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代理服务中心关于山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流程、资料简介

山西企业资质审批受理:12项施工总承包资质、60项施工专业承包资质、13项劳

务分包资质、4项施工设计一体化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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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

服务地址:太原市长风街918号省工商局东侧19米长风画卷B座19层联系人:蔡经理

电话/传真: 0351-8336387服务手机: ***业务QQ: 1256794999MSN: sx-zhuoyu@msn.com

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分级审批: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房地

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

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企业资质审批流程 篇二

4月9日,国家文物局组织召开第二、三类文物拍卖企业申报增加第一类文物经营资质评审专家会,对6省(市)24家第二、三类文物拍卖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了集中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批准16家拍卖企业的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近日,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与社会文物司张建新副司长就我国文物拍卖企业整体状况、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企业评审标准、开展该评审工作的意义,以及今后有关安排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

记者:对大部分读者来说。有关文物拍卖企业资质的话题可能还比较陌生,能否请您首先介绍一下此次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的背景,以及全国文物拍卖企业整体状况。

张建新:目前,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以下三类:(一)陶瓷、玉、石、金属器等;(二)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三)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2003年底,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必须依法申领和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同时,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我国实行文物拍卖资质分类管理,将出土文物较多的陶瓷、玉、石、金属器列为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范围,实行从严控制。对首次申领许可证的拍卖企业暂只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或第二类文物。对申请从事第一类文物拍卖的企业设定了严格的审批标准,即:取得第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3年以上;依法成立、连续正常经营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拥有与其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同时,对所有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年审制度暂停或撤消不合格企业的文物拍卖资质。2009年末,全国拥有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共有225家,其中有一类文物拍卖企业77家。此次审核同意16家文物拍卖企业增加第一类文物经营资质,则拥有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企业达到了93家。这次审批,既是我们实施文物拍卖企业资质管理的正常业务活动,也是对过去几年工作成果的检验。

记者:今年共有多少家企业申报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同往年相比,今年有哪些变化?

张建新:2010年共有6省(市)的24家文物拍卖企业按时申请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为确保评审的权威性,国家文物局邀请到了文物系统德高望重的老专家、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部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着对文物事业负责,对拍卖企业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坚持评审标准的一致性,对每家企业的申报材料作出公正评判。经过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认真审核,最终确定有16家企业符合各项规定条件,批准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

同以往两次评审工作相比,此次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的集中评审工作主要表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申报企业和获准企业数量较以往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比如,2008年共有23家企业提出申请,其中有7家获准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2009年,有18家企业提出申请,其中有10家获准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而2010年有24家企业提出申请,其中有16家获准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二是参评企业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不仅申报材料更为规范,而且多数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性也有了较大的改进。三是评审标准更加严格。在评审过程中,我们编制了每家申报企业的审核表,并要求评审专家对每一家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详细审查。同时,我们将按有关要求继续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及《中国文物报》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公众的评判和检验。在此过程中,如发现公示名单中的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资格。

记者:通过总结3次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评审工作,您认为这一评审工作有何作用和意义?

张建新:我国文物拍卖仅有20多年的历史,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既面临着令人期待的发展机遇,也出现不少问题,如文物拍卖企业多,规模小,效益差,管理水平以及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我们在以往的市场管理中,也发现并查处了一些第二、三类文物拍卖资质企业甚至无文物拍卖资质企业与第一类文物拍卖企业违规联合拍卖的情况。去年,北京市工商局对北京三希堂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违规拍卖第一类文物也进行了行政处罚。

文物拍卖企业对于从事第一类文物经营有着强烈的愿望,国家文物局依据《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连续3年开展了申报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集中评审工作,进一步促进了文物拍卖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同时为文物拍卖企业开启了正常、有序、合法的增加一类资质的通道,也为文物拍卖企业提供了切实的服务。开展此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文物拍卖企业自身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获得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有利于鼓励拍卖企业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和文物保护理念,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其次,极大促进文物拍卖专业人才培养。通过文物拍卖资质的分类管理和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的集中审批,对文物拍卖企业的专业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可以促进文物拍卖企业重视对人才的培养。

最重要的是,有助于完善文物拍卖资质管理制度,促进文物拍卖市场规范发展。开展一类审批,对合法经营、具有较强专业技术力量的企业授予一类文物拍卖资质,有助于引导拍卖企业通过合法的途径开展一类文物的经营,引导和维护合理、正常的文物流通秩序,实现文物拍卖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记者:我们注意到此次有8家企业巾报第-类文物拍卖资质并未获得通过,其主要原因是什么?我国文物拍卖企业还存在哪些问题?国家文物局在规范文物拍卖市场管理方面将有哪些举措?

张建新:本次评审未获得通过的有8家企业。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未按规定聘用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取得第二、三类文物拍卖资质不满3年以及申报材料不全等。

3.企业资质审批流程 篇三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请人先向注册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设区市、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审查时应当核验原件、踏勘现场,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企业情况是否符合法定标准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资质证书。申请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房〔2006〕22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及二级以下资质申报条件为:

(四)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申请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申报材料

(一)申请暂定资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验资证明(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验资证明过期失效的,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复印件无效);

5、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或者执业资格证明、聘用合同(经劳动部门合同鉴证),聘用人员汇总表(加盖劳动部门合同鉴证章);

6、经营场所的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时限:随时受理

4.企业资质审批流程 篇四

03-5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辖区内的企业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国家标准审批,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发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1.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A4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2.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如资质标准另有规定,还应按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3.附件材料的原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4.申报单位只申请一个行业资质时,应提供二份申报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请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材料应分开装订;

5.申报单位申请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的,申报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二)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下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 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首次申请内资工程设计资质: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有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2.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工程设计资质,除需提供1中所列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4)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3.首次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当先申报组建方案,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

2)书面合伙协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拟同意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5)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

4.在组建方案批准后,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2)合伙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申请晋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0.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五)申请增加其他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 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六)申请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七)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 2.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全部材料;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6.企业分立,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成立的新企业同时申报。

(八)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质变更的批复文件; 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注册地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提供固定格式,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请自行上网下载:

(一)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人员及申请材料

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2、《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以上文件可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网址:http:///)相关栏目下载。

(二)《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929 3149784 3967084传真)。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甲级: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二)乙级以下(含乙级):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接件初审——业务处室复审——局分管领导审签——业务处室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发证→申请人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5.企业资质审批流程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和审批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

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六条 建设部城建司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建设部城建司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部城建司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建设部城建司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按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建设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建设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建设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建设部城建司应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1、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有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第十二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6.物流企业资质办理流程 篇六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新设立物流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1、北京市物流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证明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流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流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工程、财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7、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8、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提供社保情况说明。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子项二:物流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在“北京市物流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上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北京市物流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流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流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工程、财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5、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6、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社保情况说明;

7、物流服务合同;

8、物流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9、物流管理业绩材料。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子项三:物流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在“北京市物流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上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北京市物流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流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流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5、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6、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社保情况说明;

7、物流服务合同;

8、物流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9、物流管理业绩材料。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子项四:物流服务企业一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在“北京市物流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上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物流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流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流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5、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6、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7、物流服务合同;

8、物流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9、物流管理业绩材料。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物流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二级(含)以下企业资质准予许可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一级企业资质审核同意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审核不同意的,《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子项五:物流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物流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时提交)。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7.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流程 篇七

一、申请企业需按要求填写《XX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关的材料,县级物业管理企业送企业注册所在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送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复审签署意见后,报省建委审批。市级物业管理企业送企业所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建委审批。

二、申请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并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实地考核,凡资料不齐全的,主管部门不接受申请,故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已颁发的资质证书收回作废。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条件:

1、申请企业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三级资质注册资金50万,二级资质注册资金300万,一级资质注册资金500万);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企业资质审批流程 篇八

如果是申请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首先得看你单位是不是够评定条件,最低可从三级开始申报。

三级资质评定条件:

1、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一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35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75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具有较先进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3、技术和管理能力

(1)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4)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5)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6)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4、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资质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三级资质评定条件,向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认可的资质认证机构(可向江苏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化管理处咨询符合条件的资质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认证申请材料。

2、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的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可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网站或工信部网站下载)。

3、资质认证机构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

由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核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出具认证报告,交申请单位和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各一份;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4、报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组织审批

将填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5、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信息产业厅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备案。若有异议及时反馈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若无异议则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审批生效。

6、颁发《资质证书》

通过审批的单位由江苏省信息产业厅颁发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

主管部门: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化管理处负责江苏省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704室210003

联系电话:025-83348934

网站:

9.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流程 篇九

(一)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请示(红头文件1份,向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的,请示对象写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名称;向其他区县(自治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的,请示对象写市建委);

(二)申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企业除外)(1份);

(三)产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文件(各1份);

(四)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相关文件(各1份);

(六)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各1份);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注册资本中实物资本的评估报告原件,货币资金的银行进账单(并出具原件核验);

(八)工商局的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各1份);

(九)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签订的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十一)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相关文件(1份);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十三)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XXXXXXXXXXXXXX公司

文件

XXX文[200X] X号 签发人:X XX

XXXXXXXXXXX公司

关于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请示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我公司依法于X X年X X月X X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由X X X,X X X,X X X等共同投资组建。公司住所:X XXXXX,法定代表人:X XX,注册资本:X XXX万元,企业类型:X XXX,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配备。公司拟在X XXX地区开发X XXX项目。现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之规定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妥否,请批示。

(单位盖章)

XXX年XX月XX日

主题词:城市建设 房地产 企业 资质 请示

抄送:市开发办

X XXXXX公司办公室 XX年XX月XX日印发

10.企业资质审批流程 篇十

第一步: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第二步: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第三步:哪项申请变更就提供相关附件资料

1、企业名称变更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主管部门的批文;

□ 若属改制更名应提供改制文件(改制方案、主管部门批文、国资部门批文、企业章程)。

2、企业地址变更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3、注册资本金变更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验资报告。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5、经济类型变更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6、法定代表人变更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 任职文件;□ 工作简历;□ 身份证;□ 职称证。

7、企业负责人变更

□ 任职文件;□ 工作简历;□ 身份证;□ 职称证。

8、技术负责人变更

□ 任职文件;□ 工作简历;□ 身份证;□ 职称证。第四步: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和附件资料都盖公章 第五步:带上相关资料的原件,到城乡建设局办理。

(办理地址变更:①审核表、申请表填写好后盖公章②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工商行政部门开具的企业通知书复印件盖公章、带上原件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原件⑤公司章程认定证明复印件盖章、原件⑥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盖章、土地证和土地分割合同原件。2015-09-28 16:19:21 挥拳而立 2015-09-28 16:19:21

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变更流程:(请在IE上操作)

1、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开网上政务服务大厅。(IE,关闭杀毒软件,点击网站兼容)

2、在企业资质类找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点击网上申报。

3、电子锁插上,进入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点击新版身份证登录。

4、点击查看弹出窗口

5、进入声明页面,点击同意以上声明转到系统。

6、进入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点击右上角企业申报,填写要申请变更的内容。(鼠标点在变更内容上才会出现要上传的附件)

7、上传所需资料,打印申请表

8、把申请表盖章准备好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变更通知单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均盖公章)。

9、拿好上述资料,去市民之家二楼D17窗口办理,咨询电话(65770200).备注:上面提供资料都要带原件备查,复印件均盖章,公章带上去办事。

11.企业资质审批流程 篇十一

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区县(自治县)加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暂停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以下简称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受理和审批,报市建委制证。

第三条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受理、审批以及发证职责由市建委委托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行使。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涉及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五项办理。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由市建委加盖公章,并统一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分批发给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每一批发给五个空白资质证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每批证书发放完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发放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区建委发放资质证书的文件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报市建委建管处备案。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有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不予发放下一批新证;无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发放下一批新证。

第四条 新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设一年的暂定期。期限届满前,企业应依法向市建委提出转正申请,由市建委进行审批。

新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原则上不增项,特殊情况增项不能超过一项。

第五条 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企业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再按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对照标准条件准备资质申请材料,然后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同步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网上申报。

市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直接到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请。

第六条 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条 除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区县(自治县)建委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一)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企业申请后,应认真审验企业报送的资料原件,同时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署审批意见,完成网上签批。

(二)对于不符合资质申办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不符合原因。

(三)对于符合资质申办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建委将审批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签章完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一并报送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请增项资质的,各区县(自治县)上报资料时,应附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区县(自治县)建委应随时受理企业的申请,市建委随时受理区县(自治县)建委的报件。区县(自治县)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资料。

(五)对于新申办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并初审后,报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由市建委分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并征求意见。

(六)市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和申办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由市建委负责审批。

第八条 市建委自接到区县(自治县)建委的审查意见和附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除外),完成审批工作。

(一)市建委负责受理区县(自治县)建委报送的审批材料,并按照有关程序由相关部门汇总备案,并制证。

(二)资质证书由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建委凭介绍信领取。区县(自治县)可委托政务办理中心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资质证书。

区县(自治县)建委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要求审批资质的,市建委将不予受理制证。

第九条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书面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审批同意的,正式印发文件并在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署核准意见,同时完成网上信息处理,然后转入制证程序。

第十条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工作人员按照制证程序,利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证书打印,时限为2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制作完毕后,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2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履行所赋予的内通知企业领取证书,或视情况送达上门。

职责,并加强与市建委的沟通,确保协调运转。

市建委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建委的日常监管,对违法审查、审批的,收回其审查、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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