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0809赔偿的法律援助080

2024-10-26

医疗事故0809赔偿的法律援助080(共8篇)

1.医疗事故0809赔偿的法律援助080 篇一

一、第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

(二)误工费: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照系。即: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标准确定。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六)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二、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2.医疗事故0809赔偿的法律援助080 篇二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实务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仍然存在着些许不足之处, 对于此现象, 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医疗损害赔偿法律进行相应的完善, 从而保证受害者的个人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通过对医疗损害赔偿法律的完善, 有效的处理医方与患者在医疗赔偿中的利益关系, 以便实现社会的协调。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医疗赔偿中的公平性。以下就是对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实务的详细研究, 望能给医疗机构损害赔偿处理带来有益的借鉴。

一、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鉴定模式的两元化

目前, 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对专业性的要求都非常高, 因此, 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很难用法律去诠释整个案件的发生。因此, 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医疗损害赔偿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机构, 然后由法律机构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举证。这种方式的举证, 保证了举证过程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但是在设置法律机构的过程中出现了两元化的现象, 致使医学会和司法机构多头鉴定的数据出现了混乱的现象, 进而导致法院无法采用鉴定信息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1]。

对于此现象, 我国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规定出具有法律效应的鉴定机构, 从而避免法律两元化现象的产生。同时提高机构鉴定结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有利的鉴定结果。

(二) 案由不规范导致法律适用的两元化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针对医疗损害赔偿的问题将医疗事故分为了两类, 对于符合医疗赔偿纠纷的要遵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理, 而不符合医疗赔偿的纠纷按照民事诉讼处理。因为民事诉讼处理的结果赔偿金额相对较高, 因此导致法律使用的两元化的形成。

案由不规范导致法律使用的两元化现象, 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法律通知进行规范化。明确表明若其不符合医疗事故, 应驳回其诉讼的权利, 按照其它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例如, 在美容事故中, 若因为机械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的, 应按照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如此一来, 可以有效避免法律两元化的现象, 同时实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范化, 避免案由不规范对医疗损害赔偿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 医疗损害赔偿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并且条例中规定了患者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事故的过程中, 有权利对处理的过程进行详细的了解。因此, 医疗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其原因有几个几个方面:第一, 医学在发展过程中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逐渐实现相应的完善, 而医疗行为是医生运用医学手段对已经处在高风险状态的患者进行医治。因此, 医生在对患者进行医治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发生医疗事故时, 很难确定事故的原因是否与医疗行为有关, 可见, 医疗损害赔偿应使用《医疗事故条例》, 以便为医疗事故案件的处理带来便利[2]。

第二, 由于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医院都是属于公益单位, 因此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 医院没有权利对患者进行选择, 在对危急患者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因为患者被送去诊治的时间不及时等, 造成医疗事故的发生。因此, 在法律为公民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 还应注意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进行明确的规定, 进而保证医院和患者个人利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 对于此现象, 应确保医疗损害赔偿使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设想

(一) 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法

为了完善我国医疗算还赔偿法律制度, 应从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入手。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损害赔偿进行全面的处理。同时《民事通则》又太为笼统, 仅此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 不能确保医者和患者利益的公平性。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根据医疗损害赔偿的具体特征, 制定出符合此类案件的医疗损害赔偿法, 从而解决原有案件处理中存在的法律使用混乱的现象等, 确保医者和患者的权利不受到侵害, 同时促使案件处理结果更为合理。其次, 在制定医疗损害赔偿法之前, 应对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合理的借鉴, 从而保证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法的内容能够更全面、具体。同时在遇到医疗事故案件时, 可以对案件实施有效的处理。

(二) 将医疗损害赔偿纳入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在运用医疗损害赔偿法处理医疗事故的案件时, 应合理运用仲裁法机构。因为仲裁机构对于经济案件的处理具有大量的实践经验, 因此将医疗损害赔偿纳入到仲裁法中, 可以更加确保医者和患者之间利益的公平性。在将医疗损害赔偿纳入到仲裁法的过程中, 应根据医疗事故案件的自身特点, 对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进行相应的扩大, 从而促使医疗损害赔偿法能与仲裁法进行有效的融合。同时, 在融合的过程中, 应针对我国国情, 对医疗仲裁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3]。

三、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思考

(一) 医疗损害是民事侵害, 赔偿的关键看过错, 而非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 但是医疗事故就是由于医生在实施医疗行为时由于个人操作失误, 而给患者的人身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医疗损害不是医疗事故, 二者不能相提并论。因此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法律进行制定的过程中, 首先应明晰医疗损害的含义, 进而才能对医疗损害赔偿法律进行更好的完善。同时通过对医疗损害含义的明晰, 也可有效保障患者的人身权利。

(二) 《条例》不能承受之重

在设置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实务的过程中, 应该完全了解《条例》的法律地位, 认清《条例》没有权利对法律规范进行相应的调整。《条例》致使医疗事故中参考的法律依据, 鉴定机构在对医疗事故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 《条例》可帮助鉴定机构明确医方的行政责任。在明确医方法律责任的过程中, 不能只凭《条例》去认定, 因为其认定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应。例如, 在车辆造成人身安全损害的案件中, 部分案件是由于他人的违规行为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而非车主违规驾驶造成的, 因此车主只需承担行政责任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4]。

(三) 探索新路, 规范医疗损害赔偿

由于医疗行业本身的特点, 因此其在保证可为人们提供更多福利的同时, 还应提高对医疗风险的重视。巨额医疗索赔给患者的利益提供了一个有利的保障, 避免了患者权利受到损害的现象的发生。但是, 与此同时, 我国相关部门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医疗的保护行为, 促使医疗服务行业可以更好的发展同时, 保证医生在医疗损害赔偿中的权益[5]。

四、结论

综上可知, 医疗行为是减小患者人身风险的状况, 但是由于此行为的特殊性, 致使人们不得不提高对医疗损害赔偿法律的重视。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是为了保证患者和医者的权利, 因此相关部门应从设置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入手, 进而通过法律的渠道来确保在医疗事故案件中患者和医者的利益应实现公平性, 并确保处理的手段较为科学。从而避免患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同时, 还可促进医疗服务行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小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 45 (03) :112-114.

[2]田土城.民法上之损害研究[J].中国法学, 2012, 37 (06) :132-135.

[3]曹明睿.论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J].池州师专学报, 2013, 45 (09) :213-215.

[4]胡建勇.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若干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 2013, 34 (15) :117-119.

3.医疗事故0809赔偿的法律援助080 篇三

关键词:精神损害;修理费;停运损失;价值贬值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的数量迅速攀升,交通事故日益增加,造成大量的人身财产损害,因原先的相关立法规定不明确,最高院于2012年颁布《解释》对一些问题进行明确。

一、被害人是否可以在交通肇事罪刑事审判中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院颁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精神损害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单独提出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但根据2012年最高院的《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选择在交强险里优先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根据我国法理新法优先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在交通肇事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也可单独提出民事诉讼。

二、关于修理费的赔偿问题

这儿的“修理”的相当于侵权行为法上恢复原状。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受害人有权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但是《解释》未就维理费的赔偿条件和标准进行说明,地方法院判决不一。关于赔偿条件,我国的审判实践和外国的立法经验主要体现在,赔偿的修理费用应坚持可能且合理的标准,可能是指事故中损坏的汽车应具有修复的可能,如果从物理状态上无法修复,则为不可能。合理则是指损坏的车辆的修理费用不能超过车祸前该车辆的价值,超过即为不合理。在可能和合理的情况下,因车子太旧等原因,受害人有可能不愿意修理,只要修理费,想换新车。我国法律未做规定,受害人是否可以通过评估车损价值,不修理车子直接从交强险里拿到修理费,相当于金钱赔偿。关于赔偿标准问题,相关法律也未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以保险公司核准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作为负有赔偿责任的交强险公司,会在定损时,减少维修项目,降低维修费用,其定损的金额应经受害人同意也可。第二种意见是根据受害人实际的维修支出作为赔偿依据,这种依据存在的问题是受害人可能过度维修,增加不合理的维修,如保险公司能提供证据剔除其不合理维修部分的金额,双方认可余下维修金额,也可作为赔偿的依据。第三种意见是以独立的第三方鉴定维修费作为赔偿依据。独立的具有鉴定资格的第三方的鉴定机构相对客观,作为定损标准较为合理。

三、营运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赔偿

2012的《解释》规定从事营运的受害人可提出停运期间的损失赔偿,但未明确规定赔偿的具体范围,以及标准确定等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现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从法律实务方面,一般从每天纯收人以及每天固定不变的成本和每天可以变化的成本。每天固定成本主要是指公路運输管理费、工商管理费和保险费等各种税费,可变的成本为油费、人工费、折旧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每天的纯利润等于每天的营业额减去每天固定成本再减去每天可变成本。用每天的纯利润乘以停运的天数就得出停运损失。有人认为固定成本应定为营运损失的一部分,笔者认为这不合理,因为固定成本是纯利润的必须成本,两者只能主张一种,不能同时主张。

四、非营运受害人因车辆遭受损坏而产生使用中断的费用赔偿

根据2012年的《解释》,使用中断可以得到赔偿,但具体赔偿范围未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是指租车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但是使用中断损失必须与受害人的车辆遭受到损坏构成因果关系。中断损失必须是满足受害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因为受损车辆是宝马车辆,就要求中断损失按宝马车的租价来计算,法院一般不支持。赔偿的标准为每天的必不可少的公共交通费或租车费乘以中断使用的天数即为中断损失的赔偿费用。

五、关于维修后损坏车辆的价值贬值问题

损坏的车辆经过维修后,很难恢复到受损前的实际价值,车辆价值造成贬损,但目前我国立法在此方面是一片空白,有待明确,目前世界上只有意大利等少数国家立法支持车辆价值贬损赔偿,绝大多数国家不予支持。从侵权责任法的原理来看,恢复原状就是要恢复到遭受损失之前的状态,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维修后的车辆从性能,整体结构上与受损前是有差距的,低于受损前的价值,即价值贬损,也就是没有完全恢复到受损前的原状,如果法院不支持损坏车辆的价值贬损的赔偿,不符合公平合理的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恢复原状的要求,实际是一种偷工减料式的恢复原状。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支持,有的不支持。同时应注意过渡赔偿问题。另一方面,许多法院以贬损价值难以精确计算不予支持,但贬损价值计算和是否支持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难以计算就否定损坏车辆的贬损价值。

六、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和侵权责任人的赔偿顺序

在《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首先,交强险优先支付。因交强险的目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为使受害人的损失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救济,损失得到补足。其次,剩下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约定支付,有效的分散被保险人的交通风险。最后,剩余部分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参考文献:

[1]郭左践主编.《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第1版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金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研究》[J].《中国商界》2009年第7期

[4]钟良生.《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5期

作者简介:

4.人身伤害事故赔偿有关法律法规 篇四

一、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营养费5.交通费6.残疾辅助器具费7.残疾赔偿金8.被抚养人生活费9.死亡赔偿金10.丧葬费11.住院伙食补助费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伤害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医疗费赔偿金额为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天元)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发布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营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并没有,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

酌情赔偿。亲友探视时所携带的营养品应认定为赠予,在计算营养费赔偿金时不应计入。5.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最高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第二种情况: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第三种情况: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最高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分三种情况: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2.精神损害抚慰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一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八年)

序号 项目 标准(元)备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200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七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22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151.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5职工月平均工资 1825

全社会分行业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 农、林、牧、渔业 12409

采 矿 业 212

32制 造 业 1980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0217建 筑 业 18838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443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4998批发和零售业 16103

住宿和餐饮业 12205

金 融 业 39273

房 地 产 业 1921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92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669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13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504教育 2151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4661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4091

5.医疗事故0809赔偿的法律援助080 篇五

在我们的现代社会,医患关系还是比较紧张的,在治疗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医疗纠纷,我们知道,发生医疗纠纷之后需要进行赔偿,那么大家知道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吗?最新2018年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将为您详细解答。

我国对医疗纠纷的赔偿的有关事项做了依稀额规定,具体如下:

一、医疗纠纷赔偿要考虑的因素

1、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2、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3、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

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3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二、一般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二)营养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护理费

(五)误工费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七)交通费

(八)住宿费及伙食费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残疾用具费医疗事故致死的赔偿项目还有:

(十一)丧葬费

(十二)死亡赔偿金

(十三)其他,如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三、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6.医疗事故0809赔偿的法律援助080 篇六

1、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

法官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基中前三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计算时,首先按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限额、分成低、中、高三个档次,按前三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按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2、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

一般而言,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会高些;造成残疾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会低些。我国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作出规定,更没有上下限。不过目前我国极个别地区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上限规定,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确有特殊情况的,赔偿数额也不得超过10万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7.医疗事故0809赔偿的法律援助080 篇七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8.医疗事故0809赔偿的法律援助080 篇八

委托人_________经与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_________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六、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

受托方(盖章):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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