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科技论文

2024-10-21

工程管理科技论文(共8篇)

1.工程管理科技论文 篇一

附件

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宁夏科技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18号)等文件要求,推动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参照科技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加快建立宁夏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218号)中明确的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的管理。各市、县(区)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宁夏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规范,对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实施自治区级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计划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

(三)建立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及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五)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及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体系。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宁夏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内设宁夏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承担自治区科技报告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加工和收藏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二)收藏部门、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公开科技报告和已解密解限的科技报告。

(三)负责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工作,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工作。

(四)负责与国家科技报告管理工作的衔接,接受国家 科技报告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向国家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

(五)开展科技报告资源深度开发和增值服务,服务于立项查重、科技项目进展监控、研发产出跟踪、科技发展态势监测等,促进科技成果利用和转化。

(六)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 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督促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时限。涉密项目须解密后方可提交科技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六)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参加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统一呈交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第七条

项目(或课题)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根据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按时保 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详细记录科研实验过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时撰写并提交相应类型的科技报告。

(二)对科技报告中所有的研究内容和数据信息真实可靠性负责,如有失实,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范围和类型

第八条

全区各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均须呈交科技报告。鼓励、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设科研项目呈交科技报告。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

第九条

按照科技报告产生阶段需呈交类型包括:

(一)最终技术报告: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二)技术进展报告:项目进展报告及中期评估报告。

(三)专题技术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项目(或课题)申报单位应在申报书及任务书中明确提出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和数量。应呈交的科技报告包括:

(一)项目(或课题)结题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

(二)项目(或课题)研究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应根据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呈交或中期进展报告。

(三)根据项目(或课题)的研究内容、期限和经费强度,应呈交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如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

第十一条

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一)公开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分为公开或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涉密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可以确定为秘密级,如该项目(或课题)为机密或绝密级,科技报告应经降密或脱密处理后再行呈交。保密期限应依据项目(或课题)合同书或任务书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第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科技报告的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核,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时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或课题)过程管理中做好科技报告的过程管理,同步监督、检查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基本条件,由验收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科技报告进行评审,出具最终评审意见,意见纳入科技报告收录证书,作为申报科技奖励和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不予通过验收结题,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项目(或课题)负责人3年内申报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

第十五条

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程序将相关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纳入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失信行为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费用应统一纳入相应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章 共享使用 第十七条

通过“宁夏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科技报告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以及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信息浏览服务。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检索以及公开科技报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等服务。向科技管理人员提供检索以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统计分析等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鼓励社会开展科技报告分析与深度利用。

第十八条

涉密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保密期或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相关处室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于到期前15个工作日将批准材料提交宁夏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

第十九条

在保密期限内的涉密科技报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解密后按公开科技报告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X月X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2.工程管理科技论文 篇二

关键词:科技档案,数字科技,科技管理

检索、查询“科技档案与科技资料管理”一下子检索到1400万条相关信息, 可见对于科技档案与科技资料管理问题的研究炙手可热, 观点是百花齐放, 手段是不断推陈出新,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今已经进入电子信息化时代, 电子信息、数字化已经无孔不入, 各个领域, 各个行业都在探索信息化管理、数字化管理, 那么科技档案与科技资料依旧研究传统的纸质保管、借阅已经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人类经过漫长的探索, 已经积累了一整套纸质科技档案与科技资料管理经验, 有关部门运用起来已经得心应手, 娴熟之至。本文将重点针对科技档案与科技资料数字化管理问题谈一些粗浅见解, 权当抛砖引玉, 供同行参考。

近年来有关数字科技馆建设研讨培训会议经常见诸报端, 媒体争相报道, 国家乃至各地区都在争相进行项目论证, 各路人马跃跃欲试, 都希望在数字科技馆建设过程中有所建树, 名列前茅。然而, 如果在科技档案与科技资料数字化管理工作中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势必浪费资金, 浪费人力物力, 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 做到有计划地建设, 有针对性地推广, 实现合理布局, 让科技档案与科技资料真正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水平服务。

中国数字科技馆是由中国科协、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共同建设的一个基于互联网传播的国家级公益性科普服务平台。中国数字科技馆是面向全体公众, 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一个网络科普园地, 通过科技馆可以激发公众的科学兴趣从而提高公众科学素养。通过这个平台上, 公众不但能增长科学知识, 了解科技动态, 分享丰富的科普资源, 而且在体验科学的同时激发创意灵感。

众所周知建设数字化科技馆, 通过中国数字科技馆这一平台, 公众可以实现网上学习科学知识、了解科技动态、体验科学过程, 并激发创意灵感。中国数字科技馆已建成90个不同学科和专业领域的专题馆以及科普图片、展览、报告、动漫、音响制品等9类科普资源库。中国数字科技馆未来发展的定位与服务模式逐步清晰, 加强为公众服务, 实现与公众互动, 开展网络科普的创新十分重要。同时还要集成各地科技馆或科普机构的科普资源, 延展科技馆的展示空间和展示时间, 以数字化的形式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技馆或科普机构的资源优势。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中国科技馆馆长徐延豪在会上指出, “科普资源建设需要‘大联合、大协作’, 希望这种联合与协作扩展至整个科技馆行业, 并充分发挥各地方馆的场馆、资源、人员等优势, 打造具有科技馆特色的数字化科普形式, 实现全国科技馆间的互动与联盟。”徐延豪表示, 今后将把中国科技馆建设成为科普资源开发中心、集散中心和服务中心, 发挥实体馆、数字馆和流动馆三驾马车的作用, 更好地服务于青少年和社会大众。

有专家提出了科普资源共建共享的8个意识:优质资源意识、基层资源需求意识、应急资源意识、国家热点焦点意识、动态即时资源意识、市场意识、公众日常信息意识以及开放和融合的意识。数字科技馆发展的任务是出思想、定方向、抓基础、寻突破、拓亮点、谋发展, 以及工作中需要贯彻的十六字方针:创新、激情、责任、奉献、夯实、激活、求实、有为。

中国科技馆始终把体验科学、启迪创新、服务大众、促进和谐作为理念。体验科学就是使观众在参与、互动的实践中学习科学的情境, 感受科技的美妙与神奇, 品味科技带来的福祉与乐趣, 从而令其对科技产生强烈爱好与追求。启迪创新就要引导观众自主学习, 让观众在探索与发现的过程中, 感悟科学, 启迪智慧, 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展示科技创新历程, 传播科学文化, 促进有利于创新的社会文化氛围的形成。服务大众就是坚持公益性科普设施的性质, 为全体公众提供公共科普服务;满足观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满足公众了解国家科技政策、规划和重大科技项目的需求, 为观众提供必要的休闲、游览服务。促进和谐的主要含义是提倡科学发展观, 让公众知晓人与科技、自然、社会的关系, 传播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 从而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全面发展的基本能力, 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服务。包括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和工程技术, 科技馆的科普教育一方面是传播科技知识, 一方面是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和学习科学方法, 同时能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人文学科进行有机的结合。

3.工程管理科技论文 篇三

关键词 科技创新;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管理

中图分类号 G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2-0229-01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可持续发展和创新社会的进一步深入,迫使科技创新与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管理工作成为全球各管理部门的关注热点,而科技资源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直接影响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科技创新又是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不竭动力。科技资源的稀缺性和期望效用最大化共同决定着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必然成为全球各管理部门的核心问题。

1 科技创新的概述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科技创新成为热点问题。科技创新主要是指方法、流程、技术上的创新,也包括新发明、新创作和技术成果的商业化、产品化等。我国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高新科技创新体制,推进科技创新进程,加强科技创新与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管理,加大对科研机构的投入,从而形成科技创新体制,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2 科技创新的途径分析

2.1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强化国际间的合作研究,主要是利用其研究平台和基础设施,掌握先进的创新途径,这对于提高自身的科研水平及其研究效率具备非常大的意义。就具体学科来讲,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国外专家的研究对象是非常明确的,而且精力相当集中,积累的经验也比较丰富,再加上学术交流比较频繁,基本上都是顶级的专家,能够对于某一个学科的问题进行展示。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够掌握本学科的前沿进展,并且开拓研究视野,并与国际同行建立联系,为自身研究工作奠定基础。

2.2 鼓励参加国内学术交流

在我国,学术交流互动比较多,依照不同的学科,每一次都安排相关的人员参加,一方面,可以了解一些相似单位的研究近况,并且掌握发展动态,查找自身的不足;另一方面,能够发现哪些技术有了突破性进展,是否已经和国际接轨,实验设备是否已经更新。其实,最重要的是如何与对方技术合作,加速相互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3 科技资源的概述

科技资源是科技活动的物质基础,包括人力、财力、物力和管理、组织、信息、实验方法、实验材料、实验数据等硬件与软件所有要素的总和。它是科技创新的成果,是推动经济不断发展和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动力,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基础,强调科技资源与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科技资源分类有多种方式,按其包括内容分类,可总结为四类:来自政府的科技财力资源;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力资源;科技活动工具与场所资源;科技知识信息资源。按存在形式可分为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按使用情况可分为投入资源与产出资源;按资源内容可分为财力资源、人力资源、知识信息资源。 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与财力资源是最基本的科技资源,并且他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影响。不同组织的核心科技资源也不相同。科技资源在科技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决定着科技发展水平,影响着经济的全面发展。

4 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概述与途径

4.1 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概述

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就是指根据一定的发展要求,最大限度的使科技资源进行有效合理的分配、使用和组合。目前我国对科技资源优化配置问题在认识上和实践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科技资源应是第一资源”还缺乏深刻认识,在科技资源的战略决策、具体布局上和国外还有很大差距;科技投入存在一些问题:如科技投入总量还是不足;财政科技拨款比重不大;科技投入结构不合理,急需优化;科技投入管理体制需要改进;人力资源配置强度不够等问题;科技资源使用率低。

4.2 我国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途径

通过以上分析,根据我国当前的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现状,总结国外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种提高我国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途径。

4.2.1 在财力资源方面上,加大科技投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已成为我国的重要事业,而政府的财政科技投入在总的科技财力资源优化配置中占重要作用。从前面分析的我国当前现状和与国外对比来看,我国在科研投入上还存在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以“科技兴国”为总的指导方针,发挥政府对科研投入的主导作用,重视科技与教育,切实提高我国的科研投入水平,政府投入起到模范作用;优化科技投入的方针政策,使企业成为科研投入的主体,国家要制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的相关政策、法规,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优化企业进行科研投入的软环境,使企业成为科研开发的主体;淡化区域限制,以是否有利于科技进步为判断标准,形成科研投入的多元化体系,形成国家拨款、企业自筹、银行贷款、民间吸资的多渠道科研投入体系;转化科研成果,可通过法律、行政手段,提高科研投入的使用率,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4.2.2 科技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随着科技革命的不断推进,科技人力资源也越来越重要,人才资源将成为基础资源。我国应制定相应政策,支持科技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如实现人才市场的体制创新,人才资源管理的创新,促进人才流动,加快社会保障建设,教育体制改革等。

5 强化科技创新与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策略

5.1 加强战略研究

科技创新与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也需要一定的战略来指导,我们要提高对战略研究的重视程度,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讨论研究;战略研究要跟踪国际发展动态,使我国的科研发展与国际接轨,从自身情况出发,内容明确,突出重点,提出合理的战略方针,支持重点领域的优先发展。

5.2 科技成果管理

为促进科技成果的管理,科技管理部门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大力支持具有技术优势和市场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政府部门应监督管理科研过程;表彰和奖励那些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里获得知识产权的产权人;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统计制度,定期发布重大科技成果。

在以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革命下,科技创新与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离不开科技的创新。任何方式的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都要以科技创新为根本,这是科技资源得以有效优化配置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要加强科技创新与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管理,实现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大幅度的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率,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雪原,王宏起.基于产学研联盟的科技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方式[J].中国科技论坛,2007,11.

[2]王宏起,王雪原.区域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效果的分形评价[J].技术经济,2008,1.

[3]覃睿,田先钰.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价值预算模式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3.

4.工程管理科技论文 篇四

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改造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新经济和新业态,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全省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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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使用,突出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紧密结合,着力聚焦经济增长热点,精准扶持科技创新,集中支持,避免分散。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遵循科技发展自然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元化投入,鼓励、吸引企业、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相关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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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资金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四)配合省科技厅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五)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七)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笫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和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完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量化评审标准,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三)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论证工作。同时,负责对项目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情况与省直相关部门核对。

(四)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负责项目评审(包括项目预算评审)论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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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六)负责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和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报告。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市县扶持政策措施和应承担的资金,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二)配合同级科技部门对本地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项目信息的完整性,以及项目申报单位与本地财政部门属地的一致性负责,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按规定要求严格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做好本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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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或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县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一)作为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对本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四)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项目过程管理、验收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需在申报时作出说明。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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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当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档案,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重点科技研发项目。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重点聚焦产业发展技术难题,集中攻克一批制约我省产业加快发展的关键技术。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全省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要求,支持技术先进并已取得重大突破或重要成果,能快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可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扶持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全省科技创新主体培育需要,以增强自主研发能力为核心,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为导向,以降低创新融资成本为手段,加速推进一批小微科技企业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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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资金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吉林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方式征集,择优立项。具体由省科技厅按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项目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有偿投入(股权投入或债权投入)、无偿投入(前补助、贷款贴息、后补助、专项奖励)和贷款担保相结合等支持方式。

(一)重点科技研发项目。一是以企业等营利性机构为主体承担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按30%前补助和70%后补助方式资助,即立项时拨付3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70%;二是以高校、科研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为主体承担的科技项目,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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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两次资助,即立项时拨付50%,后期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实际效果拨付其余50%。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该类项目必须以企业(在吉林省注册的法人单位)为主体或企业牵头,以产学研相结合或技术创新联盟运行机制的形式承担,采取有偿投入和无偿投入相结合的方式资助,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立项时,以股权或债权等有偿方式投入;项目实施或验收通过后,依项目单位投入和实施绩效等情况,以贷款贴息或后补助方式资助。

(三)扶持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主要采取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后补助及奖励等方式。其中,一是通过为贷款担保机构注入贷款担保金,支持其对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二是对企业获得非基建类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三是对企业R&D(研究与开发)投入(按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的“加计扣除额”进行核定)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补贴。四是对企业实现上市融资的给予专项奖励。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资金项目。该类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后补助及奖励等方式支持。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方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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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指南。每年6月30日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并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公文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在吉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充裕的资本金,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二)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技术装备和试验中心;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雄厚技术实力以及一定的R&D(研究与开发)投入。

(三)本专项资金同一不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需在申报项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对重点科技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和审核:

(一)项目申报。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中

—9—

省直部门、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直接报送省科技厅;市县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报送省科技厅。

(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现场核实等。形式审查:由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审核。评审论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抽选科技、投资、金融、财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和项目预算同时开展评审论证。其中,对重大项目要根据评审论证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三)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论证结果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定。经审批同意后,省科技厅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省财政厅负责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对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按《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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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6月底前,启动下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每年9月底前,省科技厅将下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以及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编入省级财政预算。

(四)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

第十八条 下达专项资金

(一)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细化分解部分,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70%提前下达。其中,省级支出部分,列省本级预算;市县支出部分提前下达。

(二)其余部分要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预算草案后60日内下达。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要在30日内正式下达。其中,对已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项目单位。对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要纳入下年

—11—

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规定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中有偿投入部分,通过市场化方式运营、回收与处置管理等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科研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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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会议费开支标准原则上按项目单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出国费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省财政厅和省外办出国(境)任务审批联动机制。本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由项目单位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平均从业工资水平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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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到劳务费中。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开支标准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9、其他支出:上述直接费用之外的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在科目之间调整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用前补助、债权投入支持的科研项目,需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预算;所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时,原则上均需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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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结转下继续使用。

(二)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可在结项验收后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2年后仍有结余资金的按原渠道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才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三)省科技厅应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明确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单位信用评估、项目验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各级科技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结转结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的,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吉林省绩效管理办法》和《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要提交明确、具体、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并定期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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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县科技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同时提交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批复后,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和目标评价等工作;定期分析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报告送交省财政厅。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科技厅报送的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批复。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市县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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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通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官方网站、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县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项目单位要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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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到2020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同时废止。

5.工程管理科技论文 篇五

要加大对林业基础科学的研究,结合国家的战略需求,同时要创新林业发展的现代化技术,推动林业新兴产业的发展,比如可以创制生物节能保温材料等新产品,运用森林资源的数据遥感技术进行综合处理、分析和集成应用等,推动林业发展的科技创新。对于其中的关键技术要重点攻关,为其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可以建立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的综合评价和技术体系,突破经济林高产良种的栽培技术,提高其年增产,并创建大尺度的荒漠化监测和评价体系,实现荒漠化监测的有效管理,并全面推广林业发展中病虫害的预防技术,进行松香的深加工,提升松脂产业的深加工水平。最后要加强科技创新的条件建设,打造创新平台。国家的林业科学数据和林木种质资源平台已经进行了认定,并开展了绩效考核,步入了稳定运行的阶段。

2.2推动产学研结合

在林业发展和成果转化中,要组建产业技术的创新联盟,结合产业技术的发展需求,推动当地科研院校和大型企业间的创新联盟建立,当地政府也要为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为其创新发展渠道,在产学研的机制和模式上进行鼓励引导。其次要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对于沙地、石漠化等地的植被恢复技术和沙产业的开发、生态防护和综合治理等技术可以进行广泛应用,加大对木竹材的加工利用和农林剩余物高效转化新技术的应用发展,实现林业的科技化发展,并带动当地的区域经济发展。同时要加强院省合作,推动地方经济间的发展合作。各地政府要加强与其他省市的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一起开展林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加强与地方政府间的合作。运用多种合作形式,注重当地的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培养,政府可以派出一定的科技特派员进行研究发展的指导,带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2.3发挥资源优势

在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地方政府要利用当地的`科技资源优势,成立高层次的专家咨询组,就林业发展中的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等有关影响因素设置专题进行科技咨询,并为当地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地方政策的实施提供依据。对于油茶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政府可以成立相关的油茶科学研究中心,并构建其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其次,科技推广工作的建设载体是林业重点工程,其面向基层单位、广大林农和林业企业,政府要大力推广应用最新科技成果,推动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形成了具有国家和行业标准为骨架的林业发展模式,建立林业标准体系框架。

2.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要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并依托科研项目进行团队的建设创新,形成创新的发展团队,资深的科学家和专家领头,并要跨多学科、地域和部门进行协作。其次,地方政府要激励人才培养,为他们提供国际学习合作的机会,外出考察、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并带动当地重点林业项目的建设。地方政府还应注重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杰出青年的奖励评选和高层次人才交流等,通过设立院级的科技进步奖等机制,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积极性,完善人才培育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6.工程管理科技论文 篇六

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

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

〔2014〕64 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43 号),为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

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 号)中明确的中央

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的管理,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建立由科技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或课题)

承担单位组成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组

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

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

告标准和规范。

(二)规划、部署、指导和监督检查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

(三)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的项目立项、年度或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监督检查和评估

等管理过程。

(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年度和中期检查、结

题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

书时明确规定呈交科技报告的数量和时间。

(二)督促、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工作,在项目(或课

题)结题验收时审查科技报告呈交情况。

(三)确认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

开时限。

(四)及时将科技报告移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第七条科技部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承担科技报告

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加工和收藏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二)收藏部门、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或课题)公开科技报告和已解密解限科技报告。

(三)建设、运行和维护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四)开展科技报告共享服务,以及产出分析、立项查重等

增值服务,推动科技报告交流利用。

(五)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

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督促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六)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参加单位共同完

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统一呈交项目(或

课题)科技报告。

第九条项目(或课题)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

意识,根据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

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项目(或课题)申报单位应在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呈

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和数量。应呈交的科技报告包括:

(一)项目(或课题)结题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

报告。

(二)项目(或课题)研究期限超过 2 年(含 2 年)的,应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呈交年度或中期技术进展报告。

(三)根据项目(或课题)的研究内容、期限和经费强度,应呈交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如实验(试

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签订项目(或课题)合同或

任务书时,应明确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和数量,作为结题

验收的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要

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一)公开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分为公开或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 2 年(含 2 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 3 年(含 3 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 5 年(含 5 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涉密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可以确定为秘密级,如该项目(或课题)为机密或绝密级,科技报告应经降密或脱密处理后再行呈交。保密期限应依据项目(或课题)合同书或任务书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

第十三条 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科技报

告的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

时限等进行审核,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

时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7.浅析科技项目申报与科技创新管理 篇七

科技创新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地位日益重要, 特别是在世界各国抢占科技制高点的情况下, 科技水平已逐渐成为关系到国家安全及是否被科技边缘化的重要衡量指标。申报科技项目的数量与质量对于科技创新具有决定作用, 可以反映出该区域科技发展动态与科技研发实力, 并逐渐成为国家地区间科技实力对比的一个重要依据。

科技项目申报已逐渐成为科技成果的孵化平台, 资源输入与分享建立对于科技创新主体的价值实现具有重要关系。承担科技创新的一些主体在智力资源与体制上具有明显优势, 只是因资金和政策支持的缺乏, 以及主体本身之间的竞争造成科技资源消耗, 需要政府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引导支持, 将政策倾斜于有创新潜力的主体。

目前, 在承担科技创新的主体中按专业可分为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 企业因机制灵活, 在产学研上具有枢纽作用, 而逐渐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据统计数据显示, 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 在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中企业登记项目的获奖率也日益提高, 而逐渐成为科技创新的新生力量。

2 科技创新由申报重点决定

在一定程度上, 科研机构作为推动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其申报科技项目的重点说明社会需要在此方向上要进行科技创新。按照我国现行的分配科研经费的方式, 依次是由国家、各部委、省、厅局、地市五级对科研经费进行分配, 经费分配主体具有不同级别, 申报的不同级别科技项目也具有不同的技术水平和影响力。此外, 因各区域在科技与经济发展上还存在差距, 不同区域的科研机构具有不同的科技项目申报侧重点。通常来说, 申报国家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973计划等国家级科研项目代表国际前沿技术, 要求参与项目申报的科研机构要具有较高的技术实力, 省部级项目则大多是特定行业需要进行技术突破, 促进行业进步并具有一定开拓意义的项目, 参与申报的科研机构多是在本区域专业领域内技术实力和科研水平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不同地区在科技项目申报上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别, 经济发达地区申报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往往要比欠发达地区更多一些, 这也说明在科技创新方面欠发达地区活跃指数相对较低。按照《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中制定的发展目标, 我国要在15年内重点开展信息产业、装备制造业、能源开发、农业科技、清洁能源技术以及节能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并力争实现重要技术突破, 在生物、信息、航天及材料等领域的前沿技术研究成果要达到国际先进, 这也为我国科研机构确定申报项目的重点指明了方向。

3 科技创新发展水平需要项目申报类型反映

科技项目申报类型能指引一个地区行业科技创新的方向。科研机构申报的科技项目类型可以将该地区或行业在科技创新上的实际情况进行真实反映, 也就是科技发展水平。申报的高技术含量及重要影响的科技项目, 代表该科研机构的技术研究实力和研究水平。据此可见, 科技项目申报的技术含量与科技项目申报的集中度已成为能够反映一个地区或行业整体科技创新水平的可以量化的两个维度, 并成为从整体衡量国内某地区或行业科技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参考系。以某科研机构为例, 其申报的科技项目涉及国家级、省部级及地市级等多个级别, 并基本上集中于信息技术相关科技研究领域,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该科研机构在信息技术领域的科研实力和研究水平位居国内前列, 但对于医学、农学、畜牧业等传统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申报数量并未产生明显增长。此外, 科技项目申报数量也不一定同科技研发水平具有正比例关系, 因此考核项科技项目申报数量时还要加强对科技项目申报质量的重视。

国内在涉农行业的科技项目申报数量上比非农行业的申报的科技项目数量要少, 虽然从国际上来看我国小麦和水稻的科研水平在世界上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科研机构申报科技项目的数量只是对一个地区或行业的科技发展活跃水平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 申报科技项目的总体质量才能对该地区或行业的科技发展水平具有说服力。不容忽视, 我国实施的科技强国战略对于科技创新投入力度逐年增大, 但是因涉及科研经费分配以及审查管理不严等一些客观原因, 在某些科研机构中出现了以科技项目虚报套取国家各级部门的科研经费或将本应作为项目研究的经费挪作他用等现象, 这不仅使对国家资源造成巨大浪费, 还对政府制定科技发展战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 在科研机构申报科技项目类型中还存在趋同或重复的现象, 一些科研机构申报的科技项目同质化情况严重, 即使单个科研机构内部也存在申报曾经申报过的类似科技项目等情况, 这些现象不仅不能最大程度发挥科研经费的作用, 也不能促进薄弱行业科技水平的发展。所以, 从政府部门管理者的角度来对科研机构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认真审查, 科技项目立项后要加大对项目的跟踪监督, 以保证国家投入的科研经费真正用到最适宜的科研机构和科技项目中, 研究出更多的先进技术成果, 充分发挥科研经费四两拔千斤的重要作用。而且, 在科技发展战略上还要积极引导科研机构申报科技项目, 加强引导其对技术水平相对发展落后行业的科技项目申报力度,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经费支持。

结束语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制定的科技强国战略及对科技创新的加大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逐渐成为我国科技发展的灵魂, 并成为促进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方向。基于科技项目申报这一不仅具有计划色彩而且还能充分利用市场优势的良好组织形式, 对于支持引导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 促进科技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 科研机构在科技项目申报及立项过程中的程序还相对比较复杂, 科技项目立项事关国家科技发展规划, 与各类资源分配都具有重要关系, 所以要严格筛选科技项目申报企业, 组织各领域专家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认真评审。由此可见, 经过科技主管部门择优选出的科研机构承担的科技项目对于推动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实施, 促进科技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科研机构作为推动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在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中, 采用不同形式开展相关技术研究, 科技项目申报对于实现科技创新也至关重要。结合科技项目申报实际较深入地分析了科技项目申报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 可为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提供了一定借鉴作用。

关键词:科技项目申报,科技创新,科技管理

参考文献

[1]高霞.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 2009, 10.

[2]王媛.浅谈如何加强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J].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0, 4.

[3]王清杨, 王绪银.对科技项目重复列题结果的随机分析[J].发展战略与系统工程, 2008, 4.

8.光华工程科技奖颁奖 篇八

6月1日,在北京会议中心举办的第十一届光华工程科技奖颁奖仪式。我国呼吸病学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捧回第十一届光华工程科技奖成就奖,其他33名专家分获工程奖和青年奖。颁奖仪式是在6月1日召开的中国工程院第十三次院士大会第四次全体大会上举行的。

“光华工程科技奖”是1996年经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批准的一项社会力量科技奖项,2002年再次获科技部批准,并在原设“工程奖”的基础上增设“成就奖”、“青年奖”,用以表彰那些在工程科学领域作出过重要贡献和成就的人,这也是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的中国工程界的最高奖项。旨在对工程科技及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中国工程师、科学家给与奖励,激励其从事工程科技研究、发展、应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其工作顺利开展,以取得更大成果。该奖由全国政协副主席、两院院士朱光亚先生,台湾实业家陈由豪先生、杜俊元先生和尹衍木梁先生共同捐资,由中国工程院负责评奖的具体工作。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产生的一名“光华成就奖”得主将获得百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创下了我国工程科技界奖金额的最高纪录。“工程奖”,每人奖金十五万元;“青年奖”,每人奖金十万元。包括居住在台、港、澳及侨居他国的所有中国籍工程师和科学家,凡是在工程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和杰出成就的,都可参与“光华工程科技奖”的评选。

nlc20230908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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