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形式和流程

2024-08-21

融资租赁的形式和流程(共11篇)

1.融资租赁的形式和流程 篇一

融资融券的开户门槛和流程

一、融资融券开户门槛

1、客户在国泰君安开立股票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不限营业部;

2、客户股票账户内资产市值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仅开户时符合即可。

备注:现在有许多营业部已经条件放宽了,开户时间调整为6个月。(具体可以去他们的网站sh.gtja.com咨询一下在线人员,我上次去咨询过的,感觉服务还不错。)

二、融资融券开户资料

个人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A股普通证券账户卡;

(三)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卷;

(四)居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最近连续3个月的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水电煤(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选择提交材料项目如下: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个人查询版);

(六)工作证明;

(七)收入证明;

(八)A股账户以外其他金融资产证明;

(九)非金融类资产证明,如房产、汽车等;

(十)其他包括学历、职称和家人支持情况等。

三、融资融券三方银行有: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 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可指定同一家银行

(同银行卡下,信用账户内资金转至普通账户,需通过三方银行周转,当日即可转账成功)

四、融资融券开户流程如下:

1.个人投资者具备申请资格,通过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并提交材料(融资融券的额度混用,可专门申请)任何时间都可办理。

1.10个工作日内营业部确认授信结果,个人投资者在申请通过后,在交易时间段,签署相关合同,开立信用账户。

2.T日,投资者可以进行账户激活,包括:网易邮箱密码更改、三方银行确认。

3.T+1日,投资者从普通账户内向信用账户转入担保物。

4.T+2日,信用账户可以交易。

上面的这些东西我都是在这个国泰君安的官网上找的sh.gtja.com,里面有很详细的介绍,还有在线人员可以咨询详情,如果还有不明白的朋友不妨去咨询看看。

2.融资租赁的形式和流程 篇二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融通仓项下的金融创新产品。仓单质押融资可分为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和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其主要区别在于仓单的出具方不同。标准仓单是指商品交易所出具的,在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是一份承载商品交易所信誉担保的物权凭证。由于标准仓单的标准化程度高,商品交易所对其制单、物品品质、单据流通、仓储管理、信用评级、资产定价、风险预警等全程严格监管,使得标准仓单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因此,银行乐于接受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业务。非标准仓单是由非商品交易所出具的,仓单的流动性同出具方企业的信誉直接相关,其变现能力不确定性高,因此融资能力差。多数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拒绝此类业务。当前仅有光大银行等少数银行涉足此类业务。

非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行为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需求大。主要表现如下:其一,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品品种严格受限,标准化仓单仅涵盖大豆、铜、铝等少数品种产品,多数产品无法做成标准仓单的形式,因而无法通过仓单质押方式来融资。其二,非标准仓单持有者的融资需求强于标准仓单持有者。因为标准仓单持有者可参与期货交易融资,非标准仓单持有者缺乏类似融资渠道[1]。

第二,非标准仓单涉及两项主要风险。一是货物风险。为防控风险,必须对非标准仓单质押项下货物的品质提出严格要求。该质押货物必须是品名规格明确、质量价格稳定、不易损耗、不易贬值、易于长期存储的货物。任何如易腐烂的果蔬食品、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等质量、品质、价格不稳定的货物不可质押。二是信用风险。为防范出质人设置仓储陷阱,恶意质押套现的行为,质权人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质、信誉,并设置严格风险控制程序,提高出质人违约的交易成本。为防范意外风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及相关人在办理质押手续时提供质押标的的保险证明,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对货物的价值做第三方审核与监督[2]。

第三,非标准仓单质押涉及关键三方当事人:出质人、质权人、物流中心。出质人为货物所有人,质权人为资本所有人,物流中心为第三方货物委托保管监护人。

2 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流程设计

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活动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需要全局考量,精细安排,方能将交易风险控制在博弈各方心理容忍度的底线之上。鉴于标准仓单的风险控制技巧的成熟性,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采取类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流程设计,主要目标是做成类标准仓单的模型[3]。

第一步,由出质人评价非标准仓单的标准化可行性。具体包括以下分步骤:

一是确定该仓单资产是否适合做成权利质押。具体要考虑以下因素[2]:

(1)资产能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2)资产抵押物变现能力足够高。

(3)资产持有人的历史信用记录良好,即违约率低。

(4)资产的相关价格、信用评估数据易于获得。

(5)资产本身品质稳定,在质押期内品质波动在风险可容忍限度内。

具备以上要素的货物方可开展仓单质押业务。

二是由出质人计量仓单的现金流折现价值。

第二步,引入物流中心。物流中心主要作用是,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持有货物,避免货物被出质人滥用,起“风险隔离墙”的作用。对物流中心的要求如下:

(1)独立性。要求物流中心是一家在所有权、控制权上都独立于出质人、质权人的机构。

(2)无违约动机。要求物流中心有一定规模、实力,从而削弱其监守自盗的动机。

(3)监管。质押人可以在物流中心设置独立董事,以确保当出质人违约时,质权人以货物质权来弥补质押款的损失。

物流中心持有质押货物是非标准仓单质押的核心。物流中心的具体权利设置的工作重心就是最大限度降低出质人违约风险条件下,质权人的利益保障问题。

第三步,货物的真实出售。货物的所有权从原始权益人(卖方)转移到出质人(买方),货物的物质实体从原始权益人转移到物流中心。真实出售行为完成后,方可实现货物资产同出质人违约风险的真实隔离。出质人违约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质人主观违约,则质权人行使质押权来弥补损失。二是出质人因不可抗力违约,如破产,则质押人可以确保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没有权利对已质押货物的追索权。

第四步,征信。质权人为控制风险,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资料,有权调查出质人同信用水平相关的各项资料,从中获取出质人的信用状态信息。出质人的信用水平评价有两大作用:一是确定质押合同能否成立的标志,二是作为确定质押货物的质押率的指标之一。

第五步,评级定价。质押契约是风险契约。在质权人视角下,其风险来自三方面。一是质押货物的内生风险,其风险来自货物品质的不确定性;二是出质人风险,该风险水平可由征信评估获取;三是物流中心违约风险,该风险的控制可在物流中心遴选环节实现。综合上述三项内容给出质押货物的评级数值,并将该评级值同质押率挂钩。即评级值与质押率正相关。

第六步,质押款拨转。评级定价后,出质人将货物交付物流中心,获取物流中心开具的仓单,该仓单具有标准仓单的一般特征,可称为类标准仓单。出质人将类标准仓单转交质权人,质权人同物流中心做信息确认后,持有仓单,并将质押款拨付出质人。

第七步,货品监管与风险分散。质权人有权在必要时候派遣人员查验质押货物,有权在威胁质押契约的可能情形出现时要求物流中心、出质人做出保全行为。质权人还可引入保险公司来分散质押契约风险。

第八步,质押款转回。当合同到期时,出质人可将质押款项并利息转回质权人。质权人收回款项,返还仓单,并同物流中心通信以确认该信息。出质人身份解除,重新享有仓单内涵全部权利。

3 非标准仓单交易风险的控制要点

3.1 质押货物的风险控制

(1)质押货物的品质需要满足质权人控制风险的要求[4]。质权人主要考虑以下方面:一是质押货物的品质稳定,二是质押货物的价格稳定,三是质押货物的处置方便,即变现能力强。一般性的生产基础资料,如矿石、粮食作物、钢材铸件、大型设备等。

(2)仓单质押货物的处置。依据质押契约是否正常终止,对货物的处置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契约非正常终止。由于货物真实价格低于质押款金额,质权人可通知出质人调整质押款,以确保货物真实价格不低于质押款金额。若出质人执行质权人要求的,契约继续执行。若出质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执行的,质权人可对质押货物行权,以确保己方利益。二是契约正常终止。若监管账户内存款不足偿还质押款本息的,质权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可以是物流公司)处置货物,并收回质押款本息。处置货物后,若有余额,应归还出质人;若不足以抵付质押款本息的,质权人保留对出质人的追索权。若监管账户内存款足以支付质押款本息的,在质权人划转质押款本息后,归还仓单质权。

上述货物处置中,质权人有权按比照市场价格下浮一定比例的价格处置货物。

3.2 质押评级与定价

传统质押货物根据货物历史价格及折扣率来确定质押额[5]。其中,质押率一般根据历史价格波动率来确定,二者为负相关关系。这类质押价格确定没有考虑不同质押品质量波动的情况,也没有考虑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因此放大了质权人的风险。

质权人可自行建立征信制度,也可使用公共征信平台信息来确定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并将出质人信用水平同质押率、质押额两项指标同时挂钩。不同出质人的不同信用水平对应不同的质押率、授信额度,根据授信额度划定出质人的最高质押额。对于出质人提出高于质押限额的质押要求,质权人可通过是否给其额外质押额的方式来缓解出质人的特殊资金需求。根据信用水平对出质人划定双限额,对于控制出质人的违约风险的具体功效有待进一步研究。

3.3 质权人、出质人、物流中心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讨论质权人与物流中心间的关系。质押期内质权人对仓储的监管是整个仓单质押活动的薄弱点。物流中心对质权人无利益上的依赖性,若不能有效规范质权人与物流中心间的权利与义务,必然阻碍质权人有效行权。为确保质权人监管权的有效形式,须以出质人与物流中心达成“仓储监管协议”为办理仓单质押业务的前提。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明确货物入仓后,物流中心应开具质押专用仓单,并在该单上注明质权人,以示区别常规仓单。该单赋予质权人根据自身需要监督、检查货物状态的权利。为进一步规范物流中心行为,质权人可要求物流中心与之签订质押相关人权利与义务协议,以确立物流中心与质权人之间的明确法律关系。协议需涉及以下内容:在质押仓单有效期内,不得以未付保管费等理由拒绝质权人行权;非质权人不得提货;物流中心需对质押货物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以便质权人审计。

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应当通过签订《质押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押协议》除一般性权利义务条款外,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内容[6]:一是保证金制度。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在合同到期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向保证金账户存入等价于质权人应收款的足额保证金,以确保质权人可以按期行权。二是强制平仓线[5]。质权人为降低质押风险水平,一般规定质押款小于货物的真实市场价值,二者比的上限约为60%~70%[6]。此时出质人无毁约动机。若当货物真实市场价值小于质押款时,且当出质人认为这一趋势不可逆时,出质人有强烈动机毁约,质权人有可能无法收回质押款。因此,质权人有必要规定当货物真实市场价值低于质押款时,质权人可以提出行权要求,或要求出质人退还部分质押款以确保货物真实价值大于质押款。当然,由于非标准仓单的产品无类似期货市场的统一市场价,因此质权人可同出质人商议确定价格。由于大宗货物价格的区域差异性大,因此可将同类货物所在区域市场价格默认为货物真实市场价格。

为调控质押风险值,质权人或出质人会引入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公证人、业务中间人等市场中介组织参与质押活动。对于这些市场中介组织的活动及其同质押活动三方关键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文不详细探讨。

4 结束语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难点在于仓单非标准化的内涵风险大,影响质权人的资本流动性,因而不被金融界业内接纳。本文通过剖析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内在机理,提出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基本流程,并指明非标准仓单交易风险的控制要点。本文引入物流中心而非传统的SPV作为风险缓冲组织,是基于非标仓单的自身特性做出的一个特色安排,使非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避免繁琐手续,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对质权人而言,依据实力与信誉并重原则选择优秀的物流中心作为质押融资第三方机构,是维系整个融资过程安全性的关键决策点。该研究有助于规范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操作流程,推动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市场的建设。

参考文献

[1]谢圣涛,汤银英.物流金融问题研究与进展[J].生产力研究,2007(18):149-150.

[2]陈峥.非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风险化解之道[J].现代商业银行,2007(9):58-60.

[3]陈燕.论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应用[J].江汉论坛,2007(10):36-39.

[4]吴小东,张建斌,王文君.物流金融的几种金融服务探讨[J].中国储运,2007(11):99-101.

[5]徐雅丽.仓单质押贷款风险判断指标探析[J].中国储运,2004(2):27-28.

3.ABS融资模式的运作流程概述 篇三

关键词:ABS;融资模式;风险隔离;信用增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3-0142-02

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它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出现,最早起源于住房抵押货款证券化,随着资产证券化的逐渐成熟,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到了房地产、租金、企业应收账款等领域。我国的ABS融资起步比较晚,1998年亚洲担保及豪升ABS(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政府签订了我国第一个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2000年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签署8 000万美元应收账款证券化协议。

1 ABS融资模式的运作流程

ABS融资模式是指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高档证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简单地说,ABS融资模式就是把那些缺乏流动性但又能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将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对其进行信用增级和评级,然后在金融市场上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进行融资。ABS融资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主体、技术比较复杂的过程。

①确定资产证券化对象,将其汇集成一个资产池。在进行ABS融资时,首先要对自己所拥有资本的未来现金流稳定性、风险大小、信用等级等有一个大概的了解。选择那些有稳定现金流而流动性又比较差的资产,对于进行估算和信用考核,把这些资产汇集起来,形成资产池。

②组建特殊目的的融资载体SPV。成功地组建SPV是ABS能否成功的关键,SPV作为一个特设的法律实体,主要是通过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资产的应收权益为担保发行证券。

③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ABS融资模式能够有效的实现破产隔离,而破产隔离的关键在于原始权益人对于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即原始权益人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SPV。

④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为了使以证券化资产为基础的证券能够在金融市场上顺利发售,并取得良好的融资效果,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便成了影响融资效果的重要因素。为了取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可以通过一系列操作为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包括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方式。信用增级完成后,需要聘请专业的评级机构对增级后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级。证券的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風险性越小。

⑤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在完成了信用评级并获得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SPV可以将证券交由承销商进行销售,这样证券便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自由流通。

⑥SPV利用证券销售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款。SPV将从证券承销商处获得的部分证券销售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真实出售”的购买价款。在这一过程中,原始权益人才真正拿到了自己所需要的外部融资额。

⑦实施资产与资金的管理。当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了SPV以后,SPV会聘请专业的服务商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管理,对于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会存入受托管理人的收款专用账户中,用来对投资者支付本息。

⑧证券清偿。当证券按发行说明书的约定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中还有剩余现金,将在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按规定进行分配,分配完毕后整个ABS融资过程结束。

2 ABS融资模式中两个核心问题

前面我们分析了ABS融资模式,但是要想真正发挥ABS融资模式的优势,就必须处理好其中的两个核心问题:

2.1 SPV的构建及破产风险的隔离。

在整个ABS融资过程中,SPV始终是联结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的纽带,组建SPV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破产风险对证券化资产的影响。因此SPV构建情况如何直接决定了ABS融资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在SPV组建过程中,从组建地来看既可以是发起人所在地,也可以是其他地方,但关键是要看所在地的税收制度、法律制度和会计体系是否有利;从SPV的形式来看,目前无论是发起人自己设立的SPV,还是市场中介机构设立的SPV,都存在各种问题,而由政府主导设立的信托型的SPV是目前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报的SPV形式。在前面分析ABS融资模式优势时,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SPV能实现风险隔离(或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是SPV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的核心,它可以保障证券的安全,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要想真正实现破产隔离,一方面是要保持SPV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是资产的真实出售。

2.2 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

透过整个ABS融资模式的动作过程,我们可以看出ABS融资模式实际上是一个利用特殊的操作手段,将低信用等级的资产提高到一个较高的信用等级,然后以此等级的资产为保障,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因此资产的信用等级将直接影响到该资产能否被国际金融市场所接受。如何成功地为资产增级,是ABS融资的第二大核心问题。前面我们简单探讨过为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包括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的信用增级,最终的目的还是希望通过信用增级的方式,提高资产的信用等级,从而顺利进入国际金融市场。

3 结 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快,基础设施供需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积极利用外部资金特别是国外资金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在如何利用外部资金方面,ABS模式无疑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方法,ABS融资模式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针对我国目前在ABS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从多方面着手。

首先,要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ABS融资模式作为一种高端的融资方式,对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因此要加强理论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工作。

其次,我国目前各方面的环境还有待完善。ABS融资模式作为一种引进外资的的重要方式,对我国的税收、会计和财务要求比较高,而我国目前这方面还没有完全跟国际接轨,因此要推进我国企业各项制度的国际化,使我国企业真正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

最后,推动更多投资主体进入到ABS中来,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参考文献:

[1] 黄佳.基础设施ABS融资模式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07,(7).

[2] 刘林.项目投融资管理与决策[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

[3] 胡增芳.我国ABS中构建SPV的形式选择[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院,2007,(2).

4.融资租赁的形式和流程 篇四

融资融券开户要点以及最新的开户流程:

1、客户需要满足开立资金账户6个月、资产20万以上;

2、本人携带身份证及股东代码卡;

3开户办理流程:开立资金账户、信用三方确认——征信授信(推荐人办理)——开立信用股东代码

卡(柜员办理)——转担保物,激活邮箱——交易

特别提醒:客户只用开户时来一次,但是账户并没有开立完整,融资融券额度也不可以用,客户经

理可以通过推荐人以及柜员查询客户开户进度。

4、客户经理应该适时给客户调整佣金。

5、担保物转入的方式:

现金担保物转入:信用账号登陆富易,银证转账。

股票担保物转入:普通账号登陆富易——其他委托——担保品转出

5.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形式 篇五

项目完工担保主要属于仅仅在时间上有所限制的担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项目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着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

完工担保的提供者主要有:

一、项目的投资者;

二、承建项目的工程公司或有关保险公司。

完工担保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完工担保的责任;

2、项目投资者履行完工担保义务的方式;

3、保证项目投资者履行担保义务的措施

2、无货亦付款合同

它是国际项目融资所特有的担保形式,它体现的是项目公司与项目购买者之间的长期销售合同关系。无货亦付款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产品购买方同项目公司签订无货亦付款合同,项目公司以此为凭进行项目融资。

无货亦付款合同是长期合同。

6.融资租赁流程 篇六

第一步

企业向××中心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

第二步

××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其资信、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第三步

××中心调查认为具备可行性的,其项目资料报送金融租赁公司审查。第四步

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项目提供抵押、质押或履约担保的,企业应提供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或有处分权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并与担保方就履约保函的出具达成合作协议。

第五步

经金融租赁公司初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后仍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该项目撤销,项目资料退回企业。

第六步

融资租赁项目经金融租赁公司审批通过的,相关各方应签订合同第七步

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冻结、止付等手续。

第八步

承租方在交付保证金、服务费、保函费及设备发票后,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投放资金。

第九步

××中心监管项目运行情况,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第十步

7.融资租赁的形式和流程 篇七

(一)企业概况

广西某市矿山机械制造公司(简称A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的国有企业,主要生产矿山机械设备产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而在市场经济大潮浪击下,国有企业固有的痼疾显现出来,经营难以为继,经济状况日益恶化,在长期亏损的泥沼中,难于有足够的实力和基础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公司决策团队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期望此举能吸引优势企业的到来,给奄奄一息的A公司带来一线生机。

(二)问题提出

某大型机器制造公司(简称B公司)实力雄厚、声誉良好,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拟对A公司的资产进行租赁经营。双方进行了磋商,按照A公司的最初商业计划是实行整体租赁经营(包括机加工和铸造两大车间资产),整体年租为2000万元,租赁期限为十年。B公司原则上接受A公司的商业计划提出的相关条件,双方同意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大致是:A公司将主体资产(厂房及机器设备)租赁给B公司,主体资产所涉及的合同价款为租赁收入,A公司按照租赁业务开具发票给B公司,B公司支付厂房及机器设备租金一年2000万元,租赁期限为十年;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签订合同后,B公司先支付第一年的一半租金,年底再付另一半租金。

铸造业务本不是B公司的专长,合同履行一年后,B公司欲把利用率不高的铸造车间的资产转租给某铸造专业厂家冶炼公司(简称C公司),拟定租金为一年500万元。然而,转租就要重复纳营业税,必然加重租赁税负。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是属于租赁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就本案而言,如果采用转租形式,由B公司向C公司收取年租金500万元,则需向C公司开具发票,发生的营业税及附加27.5万元,而该笔年租金最终仍是A公司收取的,B公司只是转付。因而B公司提出这笔税款应由A公司承担。但A公司认为,其收取B公司的租金,本身就要开具发票,如果再承担B公司的营业税额,等于变相降低了租金,而C公司介入租赁经营,A公司不仅未能受益,反而受损。A公司表示坚持按照合同办事,至于C公司打算承租铸造车间,只要自身的利益不遭受损害,A公司都愿意尽己所能提供方便。

为此,三方进行了磋商,并重新设计了三套备选方案:

方案一:修订A公司与B公司的资产租赁合同,由B公司承租A公司机加工车间的资产,年租金为1500万元,C公司直接与A公司承租铸造这一块的资产,年租金为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签租约,A公司按照租赁业务分别开具发票给B公司与C公司。租赁期限均为九年。这个方案均为“一对一”的主体间的合约关系,不存在转租行为,转租环节的营业税自然就不存在了。

方案二:按照转租形式签订合同,即由B公司将铸造车间的资产转租给C公司,年租金为500万元,B公司与C公司直接签转租合同,租赁期限为九年。双方约定在付款方式上灵活安排,即由C公司直接将年租金500万元付给A公司,由A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C公司,省去B公司的转付环节,也就省去了B公司因转租而承担的营业税额。为保障C公司的权益,避免C公司因不向B公司支付租金而构成单方违约行为,C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对每一笔转付A公司款项的行为进行书面确认,避免违约风险。

方案三:B公司在前期运作的基础上,对铸造车间的不动产进行剥离,与C公司联营注册成立一家独立运作的铸造厂,实行独立核算,B公司一方不参与共同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但每年收取固定利润(保底条款)500万元,以保证B公司的应得利益(在这里是指B公司放弃铸造车间资产转租业务而丧失的机会成本即转租租金收入)。这样运作既不用修订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也不存在转租环节,自然就不会涉及到转租营业税。

对于方案一,A公司直接“枪毙”了,理由是,A公司对C公司的资信状况并不十分了解,担心C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而B公司实力雄厚,具有良好的声誉,同这类公司合作安全系数大,而且切块租赁不易管理。而对于方案二、方案三是否可行,是否具有操作性,大家心里感到不踏实,故聘请纳税筹划专业人员“把脉问诊”,对方案进行全面分析评价。

(三)法理分析

笔者作为主要筹划人参与了此案的税收筹划工作,经过仔细分析和实地调研,对于租赁资产项目的第二套方案,提出了看法。从法理上分析,存在偷税嫌疑。众所周知,在经济合同中,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发生于合同主体之间,因而基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而开具发票的行为也只能发生在合同主体之间,若跳过中间环节而直接在非合同主体之间开具发票,可能涉嫌偷税。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是转租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C公司付款义务的履行对象应当是也必须是B公司;同理,A公司与B公司是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A公司接受付款义务的履行主体应当是也必须是B公司而不是C公司。如果跳过中间环节,对B公司而言,该笔租金收入应当反映而未予反映,就是偷税。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租赁资产项目的第二套方案不具有操作性,显然是不可行的。

对于第三套方案,这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少企业在出租资产时所采用一种形式,这种变相出租资产形式既能保障资产的租金收入,又能“合法”规避租赁业务所涉及的相关税款。然而,这是一种偷逃税行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联营经营的前提是共同经营,也就是说联营体的经营应是公平享有的,这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当联营一方不参与共同经营、不共同承担风险,但收取固定利润(保底条款),这对于另一方来说极不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就明确把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约定界定为无效条款。由此可见,方案三也是不可行的。

二、筹划基本思路与方法

我们经过认真仔细分析,发现在这条资产租赁经营的合同链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仅表现为由于C公司的介入而涉及转租营业税的问题,原租约中还存在着缴纳了不该缴纳房产税的问题。纳税筹划就是为了避免企业缴纳了不该缴纳的税款,防范税收风险。为此,我们的筹划工作分两步走。

(一)A公司与B公司资产租赁项目的房产税问题

A公司与B公司资产租赁合同没有考虑税法的规定,合同中的税收缺陷表现为机器设备也随同厂房租赁缴纳房产税。按照原合同的规定,A公司将厂房连同机器设备一起出租给B公司,B公司支付厂房及设备租金一年2000万元给A公司。这一合同涉及房屋出租,房屋作为不动产,按规定出租就要缴纳12%的房产税。但合同内容不仅仅是房屋,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机器设备及办公家具、附属用品等,这些设施不是不动产,税法对这些设施是不征收房产税的。但是,如果这些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签在一份租赁合同上,那么,这些设施就要缴纳房产税。

1. 筹划的思路。

将统一的租赁合同改为两个合同签订,即厂房租赁合同及机器设备租赁合同。内容大致是:A公司以每年1000万元的租金出租厂房,以每年1000万元的租金出租机器设备。虽然两项租金合计仍为2000万元,缴纳的营业税不变,但最终因机器设备出租不涉及12%的房产税,显然,纳税总额因合同改变相应地随之发生很大的变化,起到节税效果。

2. 节税效果分析。

统一签订资产租赁合同A公司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2%=24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合计纳税为:240+100=340(万元)

分别签订资产租赁合同A公司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应缴纳的房产税=1000×12%=12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合计纳税为:120+100=220(万元)

方案通过不动产出租向机器设备出租的转变,房屋和机器设备相分割,而机器设备出租不涉及房产税即节约了120万元/年;总体纳税就从340万元减少到220万元,税负减轻了35.29%。本方案虽然看似简单的文字游戏,但对纳税而言却有天壤之别。因此,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采取最佳的纳税筹划,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税目的。

(二)转租承担的营业税负问题

在C公司拟介入A公司的资产租赁经营项目后,使A公司与B公司之间出现了一定的矛盾。从表象来看,A公司与B公司分歧的焦点是转租行为而附带产生的营业税27.5万元,果真如此的话,最简单的解决办法莫过于C公司直接与A公司签订铸造这块资产的租赁合同,问题便迎刃而解了。但A公司基于对C公司履约能力缺乏信心,早就否决这一方案。我们通过与各方多次接触,了解到B公司与C公司为业务协作伙伴,具有良好的商业基础,而A公司又对B公司的良好资信状况深信不疑,基于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一套两全齐美的方案跃然纸上。

我们建议由C公司直接与A公司签订铸造这一块资产的租赁合同,年租金为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考虑到A公司对C公司的资信状况不放心,B公司为C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A公司与B公司的租赁范围修订为机加工车间的资产,年租金修订为1500万元。操作要点如下: (1) A公司与B公司重新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租赁资产范围是机加工车间的资产(分为厂房和机器设备两个合同),年租金为1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租赁资产范围是铸造车间的资产(亦分为厂房和机器设备两个合同),年租金为500万元。 (2) B公司为C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责任担保,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C公司欠付租金时,B公司有义务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3) A公司与B公司资产租赁业务由B公司向A公司支付租金,A公司按租赁业务开具发票给B公司。A公司与C公司资产租赁业务由C公司向A公司支付租金,A公司按租赁业务开具发票给C公司。 (4) 按照税务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相关要求包括:厂房与机器设备的分割以A公司的账面固定资产的记载为参考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进行划分。 (5) 承租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由承租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该方案由于直接设定A公司与C公司签订租约,没有转租环节,因此C公司应当直接向A公司支付租金,省去了B公司的纳税环节。同时,由于有B公司为C公司履约能力进行担保,A公司不必担心C公司的支付能力,反而增强了支付能力。因为,A公司可以就欠付租金向B公司与C公司任何一家公司追索,支付主体由一家变成两家。对于B公司而言,采用担保方式省去了27.5万元的营业税负。对于C公司而言,其所付款项不发生变化,但由租赁资产权属人与其直接签约,则合约另一方发生违约风险的可能性亦相对减少。这样,既减少了转租环节,转租税负自然免除,合约违约风险的可能性亦相应减少,而A公司也免去了对C公司资信状况持怀疑态度的忧虑,促进合约三方关系和谐,促使出租方A公司的租金收入有了可靠的保障。

(三)案例点评

转租业务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但签署转租合同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重复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我们知道,营业税实行多环节纳税,每流转一次就要缴一道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可能。而本案例中所设计的方案就能较有效地解决了重复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资产租赁业务操作要点的第 (4) 、 (5) 的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不容忽视的。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此外,国税发【1997】008号文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以被承租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两个文件对企业资产租赁经营中纳税筹划的成败是至关重要的。

诚然,本方案实行提供担保的资产租赁还是有瑕疵的:若C公司发生欠付租金的情形,根据方案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担保的责任,如数支付租金。但是B公司实际支付A公司的租金后,B公司则不能直接将该笔租金作为成本入账处理,因为B公司代C公司支付的租金款项的发生是因担保事项而发生的,B公司应当行使追索权,已付的款项属于其他应收款项,不能直接进入成本。B公司支付的款项能否进成本,将对B公司的所得税发生影响。这一影响既可能表现为税负的高低,也可能表现为纳税时间的推移。因此,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由于C公司出现拖欠租金等现象引起的负效应,应成为B公司不容回避的、而且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8.融资租赁合同结束流程规范 篇八

1、目的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合同结束的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合同结束过程中的岗位职责,加强信用部门与财务部门在合同结束过程中相互审核的作用,防范合同结束工作中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及分类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出租人双方履行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即履行完毕。

主要分为:1)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结束形成的合同正常结束;2)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形成的合同提前结束;3)租赁物原出卖人回购租赁物形成的厂商回购结束。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合同结束。

4、岗位职责

融资经理:1)融资经理在每月10日前向信用经理申报合同到期正常结束的租赁合同,2)根据客户提前结束合同的要求提交《合同提前结束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信用经理;3)在规定时间内将信用经理寄达的《合同结束函》进行审核并送达客户签字确认;4)负责在办理所有权证书转移前与承租人账务的复核工作;5)负责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申请表》;6)负责回收《权证及所有权转移证书接收确认函》。

信用经理:1)根据融资经理申报的当月正常结束的租赁合同,在当月15日前向财务部门报送《保证金转租金申请》及《合同结束函底稿》,2)审核融资经理报送的合同提前结束的《合同提前结束申请书》,并向财务部门报送《合同结束函底稿》;3)办理《合同结束底稿》数据与财务部数据的核对工作;4)负责《合同结束通知函》送达融资经理的工作。5)在办理所有权证书转移前,审核《合同结束通知函》是否已经双方确认,客户是否已按《合同结束通知函》支付结清款。

法制人员:属于法制客户的,对《合同结束底稿》予以审核,并在底稿上签署意见。财务人员:1)对信用部提交的《合同结束底稿》进行审核,在信用数据与财务数据不一致时,查找原因,对差异进行调整,确保双方数据一致;2)根据确认一致的《合同结束底稿》出具《合同结束通知函》;3)在信用部提出权证转移时复核客户是否办理合同结束,合同结束函上的客户应付款项是否全额收取。4)在收到(支付)客户结清款项后进行账务处理。如该客户所有合同已结清,那么则申请冻结客户代码。5)复核《所有权转移证书申请表》。

5、合同提前结束租金计算期及合同结清款支付日的确认

根据合同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提出提前履行完毕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因此租金计算期截止日为提出申请日后次月的15日。

合同结清款项的支付日为租金计算期的下一个租金支付日之前。

提前结束的合同,如果是客户还应向公司支付款项的,客户未在上述规定日期前支付款项的,则应向公司另行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及罚息。

6、合同结束结清金额的计算

正常结束结清额=(应收租金总额-已支付租金总额+应收罚息余额+留购费)-(租赁保证金余额+保险保证金余额+抵押公证费用余额)+其他应收费用

合同提前结束结清额=(截止到合同提前结清日应收租金总额-已支付租金总额+剩余应收本金余额+截止合同提前结清日后的第一个月利息+应收罚息余额+留购费)-(租赁保证金余额+保险保证金余额+抵押公证费用余额)+其他应收费用

厂商回购结清额:除不收取留购费外,其他计算同合同提前结束结清额的计算。其他应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承租人额外收取的费用。

7、合同结束流程

1)融资经理每月10日前向信用部门申报当月正常结束的租赁合同

2)客户要求提前结束合同的,客户填写《合同提前结束申请书》,融资经理审核,在

3个工作日内报送信用部

3)信用经理每月根据融资经理申报的当月正常结束的租赁合同,在当月15日前向财务部门报送《保证金转租金申请》及《合同结束函底稿》

4)信用经理收到融资经理提交的《合同提前结束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结束底稿》

5)如果是法制客户,法制部门出具意见

6)每月正常结束的合同财务部门在当月20日前根据根据信用、财务达成一致的《合同结束底稿》出具《合同结束通知函》;

7)客户要求提前结束的合同在收到《合同提前结束申请书》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根据信用、财务达成一致的《合同结束底稿》出具《合同结束通知函》;

8)财务部门造表登记已经出具的《合同结束通知函》,信用经理签字领后将《合同结束通知函》寄融资经理

9)融资经理复核收到的《合同结束通知函》,将复核无误的通知函送客户签章确认 10)融资经理将客户签章确认的《合同结束通知函》返还康富公司

11)财务部门收到客户确认的《合同结束通知函》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备查表登记返司时间

12)客户(或康富)支付合同结清款项

13)客户付款后融资经理提出《所有权转移证书申请表》 14)康富信用、财务部门审核客户应付结清款是否收齐 15)款项结清后信用部门办理权证的移交

16)融资经理收到信用经理寄达的权证进行复核,复核后将权证送客户 17)客户收到权证后在《权证及所有权转移证书接收确认函》签章确认

18)融资经理将客户签收后的《权证及所有权转移证书接收确认函》返还给信用部门。

8、关键控制点

由于合同结清是合同履行完毕的最后一个环节,合同结束函出具双方签章确认后涉

及到款项的收付,如果计算错误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因此需对《合同结束通知函》上的数据严格审核,确保数据无误。其关键点是信用部门与财务部门要对合同结束的有关数据进行双审核,确保双方确认的数据一致。具体做法是:信用部出具《合同结束底稿》,财务部根据财务数据对《合同结束底稿》进行审核、比对,确保双方数据一致没有遗漏。

9、考核措施

1)正常结束的合同融资经理在当月10日前必须向信用部门提出合同结束的申请(口头申请即可),在10日后提出申请的,推延到次月办理合同的结束。

2)客户要求合同提前结束的,在客户提出申请后应及时向信用部报送《合同提前结束申请书》,未及时向信用部门报送而造成与客户纠纷的由融资经理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

3)信用经理每月15日前向财务部门报送当月正常结束合同的《保证金转租金申请》及《合同结束函底稿》,未按时出具的,对责任信用经理罚款100元/合同。4)信用部在收到《合同提前结束申请书》5个工作日必须审核且出具《合同结束底稿》,未按时出具的,对责任信用经理罚款100元/合同;

9.融资租赁的形式和流程 篇九

江苏扬州农商行招聘考试:面试流程及考场形式

【面试流程及考场形式】

1、报道抽签。一般需要提前10-30分钟到达指定面试地点,考试工作人员会核对考生身份证及相关学历证件。进入候考室后,工作人员一般会当场宣读考场纪律,宣读完毕以后,考生要上交自己的通讯工具。然后开始分组抽签,当然也有很多招聘单位是提前把考生分好组的。

2、候考:在分好组以后,工作人员会把考生带到候考室。很多情况下。候考室可能有两个。一个是大候考室,即所有考生都集中在大候考室,还有一个小候 考室,第一个面试的考生会到这个小候考室,第一个考生进入面试考场的时候,第二个考生就在小候考室做准备。当然也有时候没有设定专门的小候考室,可能也就 在走廊或面试室门口等候。

3、面试答题:引考员把考生引人考场后,考官一般会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和考试前的一些导语。考试情况每个招聘单位会有不同,通常有几种情况。有的会 让考生再次抽签,就回答抽到的题目;有的是直接把题目打在投影上,等考官说开始,考生就根据投影上的题目开始答题;还有的是不抽签主考官直接问你问题,你 直接来回答。一般在答题时考生要有一定的思考时间,在思考以后可以正式开始答题,答题时用普通话回答并且声音洪亮让考官听清你所说的话。

4、等待分数:考生在面试结束后,主考官会宣布请考生退场。部分招聘单位会计分审核以后会当场宣布你的分数,也有的招聘单位是让考生到侯分室等待分 数,收到分数通知单在上面签字以后考生就可以离开考场。一般考生在离开考场后是不允许考生再次回到候考室的。当然也有很多招聘单位是不当场宣布分数的,这 就要求考生回去等待通知。

【考场座次安排】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招聘结构化面试一般考场会有标准的面试考试座位安排,考官一般都与考试相对而坐,主考官一般都坐在中间,正对于考生。考场的两侧一 般都安排计分席和监督席,有时计分席和监督席会并排而坐。考官人数一般都安排5-9人,计分席一般会安排2-3人,监督席一般是2-3人。

扬州中公教育微博:http://weibo.com/yangzhouoffcn

10.融资租赁的形式和流程 篇十

在考察过程中,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取消拟录用资格,空缺职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确定考察人选:

1.所提供资料虚假的;2.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3.曾受到过刑事处罚的;4.被认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5.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考试招录、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六)拟录

考试必备:烟草专用教材

烟草公告:http:///zgyc/#wwd 结合对应聘者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我局(公司)以电话或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拟录用人选,其他的人员恕不另行通知。如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或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不确定(超过2天视为主动放弃),空缺职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确定考察和拟录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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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屋租赁流程 篇十一

一、房屋租赁运作模式

房屋租赁业务是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明确意向、共同协商并且以正规合同的签订保障双方利益的经济活动,故需要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力与义务。出租方将自己拥有的房产租赁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只拥有一定期限内的房屋使用权,租约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租约时,房屋使用权即归还委托人,或根据双方意愿优先享有续约权。

二、租赁代理运作流程

1.合作意向协商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合作意向协商,出租方介绍租赁产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的地址、类型、建筑面积、装修情况、对租赁产业的维护要求以及要求的租金标准等。承租方要表示对出租方要求的接受程度并提出己方意见,遇有疑义,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承租方资质验证

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商业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质证明材料。

3.双方实地看房

在承租方符合租赁条件,且对出租方的租赁中提及的义务全部认可的前提下,双发可约定具体时间,由出租方陪同承租方实地考察待租赁产业。实

1地了解产业面积等信息,期间可与出租方就价格问题进行商讨,双方可就此达成初步的口头协议。

看房期间,承租方需注意以下事项:

⑴承租方应按照约定的看房日期、时间,准时到出租方处看房; ⑵承租方在看房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出租房屋设施损坏的,责任一律自负。

4. 签订合同与收付费用

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商洽无异议,即可进入签约阶段,签约需在出租方专业财务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按照双方事先所达成的各项条款填写合同,并收集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⑴

出租方需在合同中注明所租赁房产的位置、建筑面积以及单位面积的价格等;同时还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以及付款方式,详细注明承租方的付款时间与金额;同时按照房产面积,依照双方协议,确定且注明房屋租赁期间的押金。⑵

承租方需在合同中明确且清晰的注明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并加盖承租方公司专用公章。(如遇公章正在办理中的情况,要求承租方在公章申领成功即日补盖,逾期15天内未补盖者,合同不予成立,出租方有权收回房产)⑶

合同一式两份,出租与承租双方各执一份仔细填写,要求双方对于合同中说注明的事项完全认可,不得在合同中出现涂改。5. 合同审核

双方签订合同后,交由出租方专业财务人员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⑴ 出租与承租双方在具体租赁事项的填写是否一致,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⑵ 承租方的税费办理情况,自理或代理,如需出租方代理,承租方需另外缴纳税费。

以上事项如经财务人员审核,确认全部信息真实无误,即审核完毕,要求双方必须在合同有效位置签字并加盖公章,即可确认双方对该合同的履行完全认可。

签约结束,承租方需支付押金和租金,交由出租方财务人员验收。6. 交房验房

出租与承租双方进行房产的移交,出租方会同承租方针对看房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租赁合同当面移交。⑴ ⑵ ⑶ ⑷ ⑸

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日期,租赁双方到房屋所在地交验房屋; 交验内容:装潢设施、家具、家电、水电煤表数字、钥匙和其他; 交验方式:由出租方经办人陪同承租方到房屋现场,进行房屋交验; 交验手续:出租与承租双方负责填写《房屋交验单》;

在租赁双方对《房屋交验单》无异议后,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钥匙。

7. 将合同移交公司财务,建立档案资料

房屋移交之后,出租方应将所持合同交由公司财务存档,并建立客户档案。

客户档案中应包括:承租人公司名称、联系电话、法人代表、租房的建筑面积、月租金、承租日期与期限等。

三、物业租赁的售后服务

在承租方对房产试用期间,如出现以下问题,可与出租方相关行政服务人员联系,处理客户疑义。

(1)承租方试用期间对于房屋内出现的问题,应当明确提出,双方区分责任并及时维修;

(2)由行政服务部负责通知承租方在使用期间的水、电费缴纳,园区内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认真履行并及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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