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镇银杏产业发展情况简介

2024-08-14

柳林镇银杏产业发展情况简介(共3篇)

1.柳林镇银杏产业发展情况简介 篇一

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各大系统简介 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是山西鑫飞集团的子公司,也是山西鑫飞集团的龙头企业。公司位于柳林县柳林镇屈家沟村,注册资本5240.3万元,资产总额10亿多元。现有职工850余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25人,是一个以煤炭开采、洗选为主业的民营企业,是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团体会员单位。

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前身为柳林县柳林煤矿,始建于1969年,1971年投产,批准开采煤层为4、5、8煤层,现采煤层为4

2####煤层,井田面积8.9447km,现矿井工业资源/储量为9945万吨。

2002年由县营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

近年来,柳林煤矿紧紧抓住国家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将积累资金主要用在技改扩建和发展循环经济。2008年1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晋煤行发[2008]54号批准120万吨/年综合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项目;2009年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为单独保留矿井,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批准开工建设以来,该项目总投资约3.3亿元,2010年底完成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六大系统全部工程,同时还配套建立了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各种安全设施系统,2011年1月份通过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的省市县综合竣工验收,并以晋煤办基发[2011]401号文批复。现将各系统介绍如下:

(一)采掘系统

矿井为平硐开拓方式,现井下布置一个综采工作面,一个综掘工作面。

(二)提升系统

混合平硐安装一台DTL型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和一部KWGP—90/600J型无极绳牵引普轨卡轨车。DTL型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担负矿井的原煤运输任务,带宽1200mm;KWGP—90/600J型无极绳牵引普轨卡轨车担负矿井的材料和设备等辅助提升任务。

行人平硐安装一部RJY45—6/1186型架空乘人器和一部RJY30—6/600型架空乘人器,担负矿井人员出入井任务。现系统运行良好。

(三)运输系统

1、主运输系统

运输系统由西胶带下山带式输送机、采区煤仓、集中胶带下山带式输送机、井底煤仓和混合提升平硐带式输送机组成。

2、辅助运输

材料、设备采用矿车、平板车装载,由混合提升平硐无极绳牵引普轨卡轨车下放到井底车场,由集中轨道下山无极绳牵引普轨卡轨车运至西轨道下山回风顺槽口,由回风顺槽内调度绞车运送至采煤工作面。

(四)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通风,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通风。回风立井安装两台FBCDZ—№28B型防爆对旋轴流式通风机,配用2×450KW电机,一用一备;掘进工作面通风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每个掘进工作面配备两台FB—№7.1型37KW轴流式

局部通风机,一用一备,满足矿井生产的通风要求。

(五)压风系统

矿井设计压缩空气量为22.29m/min,采用地面固定式压风机站。地面压风机站选用两台GA200—8.5型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单台供风能力34.0m/min,一用一备,完全能够满足生产用风。选用Ф159×6.0㎜无缝钢管将压缩空气从回风立井送往井下用气地点,现系统运行良好。

(六)防灭火系统

矿井现安装一套黄泥灌浆系统,泥浆泵型号为3PNL,该系运行良好。按照安全专篇要求,在带式输送机巷道内每隔50m设置一组消防栓,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组消防栓;在井上下各设置了消防材料库,按要求配备了消防器材。

(七)防尘系统

矿井在综采工作面安装了煤层注水设施,注水泵型号为

5D-2/150。各系统、各转载点、采掘工作面均按设计要求设置了防尘设施。

(八)、供水系统

矿井工业场地供水系统分为地面生产、生活及消防供水和井下消防洒水供水两个系统。地面生产、生活及消防供水以取奥陶系马家沟组裂隙水为水源,现有管井1眼,日供水量为1000m/d.水从深井提升至地面,经管道输送至工业场地,50m的清水池,在清水池内经二氧化氯消毒后,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经加压333

3泵房进入600m的高山清水池,供生产生活用水及消防用水。井下消防洒水水源取用矿井处理水,在污水处理站建有容量为1000m的井下消防洒水池。目前整个系统已全部投入使用,运行良好。

(九)排水系统

地面建有完善的防洪排水系统,在场区内设置有排水沟,场区雨水采用暗沟及明沟结合的排水方式,将场区雨水汇集在排洪沟,然后排至屈家沟河道。矿井排水采用中央集中排水,回风立井附近设有采区水泵房和配套水仓,配备MD155—67×4的水泵3台,配用200KW的高压电机。进风平硐井底设有中央水泵房和配套水仓,通过管子道将井下涌水排至污水处理站。泵房配备MD155—67×4的水泵3台,配用200KW的低压电机。目前,整个系统已投入使用。

(十)供配电系统

矿井工业场地内建有一座35/10KV变电所,主供电源一回引自城关35Kv变电站母线,另一回引自穆村110KV变电站,另一回路带电热备用,任何一路电源均能承担矿井全部负荷的用电。35/10KV变电所内设有SZ10-1600035/10KV16000KVA主变两台,两台主变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台主变检修或故障停运后,另一台主变能保证矿井所有用电负荷正常运行。中央变电所主接线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设置联络开关。

(十一)瓦斯抽放系统

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为高瓦斯矿井,综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为35m/min以上,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的要求,在回风333

立井场地内建了一座永久性瓦斯抽放泵站,有两套单独的抽放系统,实现了高低负压系统各自独立抽放。并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瓦发[2010]650号文批复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瓦斯抽放系统竣工验收。

(十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本矿配备了KJ70N型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系统一套,并配备KJ-219型产量监控系统和KJ278-F型下井人员监测系统。该系统配置灵活、合理,软件功能丰富,操作使用方便,可监测整个矿井的环境、生产工况等参数,并具备分站异地控制,分站断电保护功能及故障闭锁功能及风电瓦斯电闭锁功能,系统具备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功能。

(十三)通讯系统

已建立起完善的生产调度、行政调度及通讯设施完全可以满足矿井的需要。

井下通讯电缆沿混合平硐敷设至井底车场等候室交接箱,再经分线合引至各主要硐室及作业地点,并设矿用防爆电话机。

(十四)地面生产系统及行政福利设施

1、井下生产的原煤由混合平硐提升至地面后,经井口房至筒仓筛分间栈桥,经过破碎等环节后进入筒仓。现混合平硐井口房、混合平硐井口房至原煤仓栈桥、原煤筒仓、矸石仓、筛分间、其它单位工程安装已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

2、行政福利设施有办公楼、调度楼、职工食堂、锅炉房等均

已建成投入使用。

3、劳动安全

我矿设立劳动安全组织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工伤保险金,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4、煤矿救护

我矿与吕梁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了矿山救护协议,并编制了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2.柳林镇银杏产业发展情况简介 篇二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其顺利进行有赖于一个合理而严谨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SPE、发起人处于核心地位。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主要是围绕SPE、发起人以及两者的关系展开。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可知,SPE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产生在转让与信用增强两个环节,于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重点在于发起人是否应该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及是否合并SPE。笔者在对国际会计理事会(IASB)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研究历程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出一些启示,以期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的难点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这样一对矛盾:一方面,证券投资者希望对发起人保有一定的追索权,从而在无法从SPE的资产中得到足额清偿时,可以追索发起人,而发起人有时为了提高资产的转让价格,也愿意提供这种追索权;另一方面,为了达到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的目的,又必须符合法律上真实销售的要求。这一矛盾的客观存在模糊了证券化资产转让在资产销售与担保融资之间确定无疑的界限。同时,也是因为这一矛盾使得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准则频繁的修订。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发展过程

1991年,IASC在ED40中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标准。ED40第28段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应该予以终止确认:(1)与资产或负债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出去。(2)潜在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实施、解除、取消或终止。这种方法使得一个实体即使放弃对一项资产的控制权给另一实体,仍继续对该资产进行确认。由于该方法不忠实地反映资产转让的影响而且有不一致的可能性,因此受到社会的普遍责难。

三年后,即1994年,IASC对上述方法进行了修正,提出如下终止确认标准:1.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质上转移给了另一方,且其包含的成本或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2.合约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清偿、取消或者终止。修正过的方法增加了实质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将以前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变为“风险和报酬已经实质上转移”。这种方法需要去辨别、计量和权衡一项特定金融资产中所包含的众多不同的风险和报酬中的每一项,不同的风险和报酬的个数依据所使用的定义的不同而变化,之后再去判断每一项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上被放弃。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方法更加依赖于不同实体在汇总、抵消、组合风险和报酬时所做的必要的主观判断中对实质的不同理解。因此,修改后的方法没能对上述问题有所改进,而且增加了实际贯彻的难度。

之后,IASC在其1996年发布的IAS39中规定:“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该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企业行使了合同中规定的获利权利、这些权利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

对于出让方是否失去构成金融资产的权利的控制,IAS39认为应该从出让方与受让方双方的权利进行判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说明出让方尚未失去对已转让金融资产的控制:一是出让方有权回购已转让金融资产,除非已转让金融资产在市场上容易获得,或回购价是回购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二是出让方有权、且有责任回购或赎回已转让资产,同时向受让方支付“放款回报”;三是已转让资产不易从市场上获得,并且出让方通过与受让方之间的总回报掉期保留了所有权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或者出让方通过受让方持有的无条件卖出期权保留了所有权的全部重大风险。而对于受让方,如果受让方有通过对受让资产的抵押、担保、转让而获利的权利,则也可以认为出让方放弃了对转让资产的控制。具体来看,在如下两种情形下,受让方能够从已转让资产中获利:1.受让方可以随意将已转让资产出售,或用已转让资产大约全部公允价值进行抵押;2.如果受让方是一特殊目的实体,其活动是受到限制的,特殊目的实体本身或该实体的受益权益持有者,几乎能够获取已转让资产上所有重大利益。

2001年1月15日,IASC发布了JWG于2000年12月研制完成的《准则草案》,其中对金融工具的转让采用后续涉入法。后来IASB将这种方法在修订过的IAS39中正式采用。后续涉入法同样认为金融资产是一系列合约权利的集合,因而是可分离的,但是,如果出让人对已转让资产存在后续涉入,则只有无条件转让的部分符合终止确认的标准,而将存在后续涉入的部分作为负债核算。IAS39中的后续涉入法是指合约条款存在如下规定的情形:1.出让人被授予或有义务重新获得已转让资产的控制权。例如,出让人持有卖方选择权或者签发卖方选择权;2.出让人将支付(或收到)与已转让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有关的损失(或报酬),例如,出让方承担追索义务或者保留剩余利益。2003年底修订后的IAS39第20条规定,主体转让金融资产时,应评价它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主体转让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那么主体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让中产生或者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如果主体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那么主体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如果主体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那么主体应当判断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主体没有保留控制,则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让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或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如果主体保留了控制,则应当根据其对该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程度确认该项金融资产。

三、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的一个总结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资产证券化会计每一阶段的发展都是围绕着会计确认问题展开。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计量问题主要受制于公允价值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保留利益和新增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资产证券化计量问题的重点。

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方法的选择,首先是强调风险与报酬,之后转而强调控制权,如今已发展为两者的有机结合,使得对“风险与报酬”的分析成为“控制权”转移与否判断的基础。此外,1996年颁布的IAS39中的终止确认方法与SFAS140中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都是以控制权作为判断的准绳。2003年修订后的IAS39所采用的是后续涉入法,这种方法从本质上讲也是强调控制权,但与金融合成分析法不同的是,对于没有放弃控制权的部分,后续涉入法仅仅继续确认后续涉入的部分而不是全部。本文认为,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在实务中广泛使用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既希望发起人与证券化资产实现真实销售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目的,又希望对发起人保有一定的追索权以降低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且在短期内后一种愿望更加强烈。因此,发起人一般都会通过回购协议、远期承诺以及买方期权等方式进行信用增强。这样,使得放弃控制权与保留控制权之间的界限变得似是而非、模糊不清。后续涉入法能够很好地调和证券化转让过程中的固有矛盾,是证券化转让终止确认方法的较好选择。

摘要:2007年8月美国次贷危机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该危机的爆发引发了人们对资产证券化各方面的重新思考。为了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建立与完善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在对国际会计理事会(IASB)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研究历程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出一些启示,以期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国际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陈文达李阿乙廖咸兴: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9~51

[2]褚红梅张媛:美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发展情况简介.中国工会财会,2006,(5):30~31

[3]JWG.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Similar Items:Draft Standard and Basis for Conclusion,http://www.iasb.org.uk,2000-12

[4]周夏飞:基于经济后果分析的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07,(4):41~46

3.韩国校园足球发展情况简介 篇三

一、整体规划

韩国青少年足球的发展,包括各级学校足球联盟的运作、组织各级学校的足球联赛、派遣优秀青少年进行海外研修、开展足球特色项目等事宜,并非韩国教育部或文化体育观光部等政府部门牵头,而是由全国足球协会负责。韩国教育部在政策制定上不对学校足球做过多干预和指导,而是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校足球提供支持。如和韩国职业足球联盟缔结协约,向学校提供训练资料和现场指导;联合蔚山市教育厅、首尔大学体育科学研究所,共同出台了人性涵养体育课设计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方案”)。

1.教育部与职业足球联盟签署协约支持校园足球

协约规定韩国职业足球联盟向学校提供幼儿及少年足球指导教材和视频资料作为小学足球教材。鼓励、支持足球运动员前往所在地附近的中小学担任“一日名誉体育教师”,进行专业的足球指导。同时,为了普及足球文化,还积极创造条件为小学生提供观看球赛的机会。双方希望借此契机,能够为广大学生提供系统化的足球指导,让更多的学生热爱足球运动,扩大足球人口。

2.人性涵养体育课设计指导方案

该方案重点强调体育课在培养学生人性涵养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出传统的体育课开设目的仅仅是使学生增强身体素质,提高运动能力,对各个体育项目有大致的理解。实际上,体育课的根本意义还在于通过体育运动,发扬体育中蕴含的内在意义和价值。通过足球教育,培养学生的正直、坚韧、协作、包容等品行,推动学生的全面成长,将学生培养成为有热情、有能力、博学的体育人,最终实现成功的体育教育。

二、韩国学校足球的养成体系

韩国青少年足球培养体系较为完整。韩国足球后备人才培养主要是小学足球队初中足球队 高中足球队一大学足球队的纵向培养体系。学校足球和职业足球形成了自然衔接,学校足球的稳定发展,保证了韩国足球人才供应链的良性循环。

韩国中小学足球的目标是以培养足球兴趣、普及足球文化、扩大足球人口为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学业,培养其协作精神和关怀精神,并且有缓解学校暴力等功效。高中和大学则是从后备人才中选拔培养高素质的足球人才。很多优秀的足球人才都是从高中或大学足球队直接进入职业足球队。下面以一所普通学校和一所足球特色学校为例,介绍韩国校园足球发展情况。

1.猪山小学

猪山小学是韩国一所普通小学,其足球开展情况具有普遍性。该校每天有两段“足球时间”:第一段是早晨上课前,组织学生在操场踢球,学校安排指导教师,但教师并不教授专业足球技巧,早晨踢球仅仅是学生强身健体的一个方式,培养兴趣爱好;第二段是放学后的“课后课”,每学期伊始,学校征求家长意见,依据学生选择课后课科目情况,聘请专业教师进行指导。足球是深受家长和孩子喜欢的科目之一。该校学生每月缴纳约29美金的学费,即可在放学后享受足球时间并接受足球指导,而教师的工资则秉承“受益者承担”的原则由学生的缴费支付。

2.浦项制铁高中

浦项制铁高中是韩国一所著名高中,设有专门的体育部。该校足球队是韩国数一数二的校园足球队,曾获多次全韩冠军,并代表国家参加过国际比赛,成绩优异。足球队自1985年创建以来,为韩国足坛培养了多位著名球员。因此如果孩子希望发展足球特长,有成为专业球员的潜质,那么家长往往会在其升初中或高中时,将其送到这样的足球名校进行更为系统和专业的培养。优秀的足球队员将有机会直接进入职业足球俱乐部。

三、专业足球苗子的培养

1.校内培养

(1)开设体育重点班。为帮助学生实现体育梦想,2014年6月韩国教育部颁布《灵活发展学校体育试行方案》。根据该方案,对校内有体育特长的学生给予重点支持,并从2014年起在全国高中开设体育重点班。上午上课,下午训练。设置学生运动员综合支援中心,为体育重点班的学生提供科学专业的训练方法和心理辅导。

(2)文化课和足球训练两手抓。韩国十分重视学生运动员的文化课学习,明确要求学生应在保证正规学业的前提下接受运动训练,避免因训练导致的缺课。设定必修课成绩达标基准,保证体育特长生的学习权利和义务;推出e-school项目,学生运动员可以借助手机、电脑等网络手段随时随地进行文化课学习。这种体育特长训练和文化课学习同时进行,“两手抓两手都硬”的机制,让孩子们即使将来无法成为专业运动员也没有后顾之忧,家长也可以放心地让孩子踢足球。

(3)有较为完善的足球赛制。韩国学校足球竞赛分两种:一是周末足球联赛制度,二是假期中的锦标赛和杯赛。周末足球联赛从2009年起正式实行,分为四级举行:小学足球联赛、初中足球联赛、高中足球联赛、大学足球联赛。每年4到10月举行各级联赛的区域联赛,11月举行决赛即王中王赛。为保障学生的学习,韩国禁止在学期中举办足球比赛。较为完善的竞赛制度为青少年足球选手的成长提供了充足的锻炼机会,并成为选拔优秀足球后备人才的重要渠道。

(4)职业足球队的支持。韩国的职业足球俱乐部都选择了对应的校级足球队作为下属青少年足球俱乐部,进行技术帮助和指导,并挑选优秀的足球苗子进入职业足球俱乐部重点培养。例如之前提到的浦项制铁高中足球队就是韩国十分著名的浦项制铁足球俱乐部的青少年足球俱乐部。

2.校外培养

除各级学校积极培养足球人才外,足协、俱乐部、企业、媒体等社会各界也在共同努力促进足球发展。

对于那些希望成为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孩子来说,除了在学校足球队中接受训练,他们还会在课外到“足球教室”(由退役球员或教练个人开办的足球人才培养基地,如车范根足球教室)、业余青少年足球俱乐部、足球爱好者团体等踢球。这些形式对扩大韩国青少年足球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它们和学校足球一起,为韩国职业足球源源不断地输送着后备人才。

为提高青少年足球基本技能,韩国足协于2014年正式推出了“黄金年龄”(Golden Age)特色训练项目,接受对象为11到15岁的注册球员。主要针对韩国球员的优势和不足进行设计,并结合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足球训练经验而成。每年在20个道、市选拔1500名优秀人才,进行每月两次的训练。在此基础上,选拔其中优秀的600名青少年在全韩五大区域进行一年三次,每次三天两日的训练。最后优中选优,在这600名中再选拔240名作为精英后备军,在冬季和夏季分别进行五天四夜的集中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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