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制度

2024-07-13

融资制度(通用8篇)

1.融资制度 篇一

以信托制度促融资改革

关键词:票据贴现 票据市场 票据融资

百姓金融网导读:信托制度应用在政府投融资改革的法律依据已基本明确,信托资金投向城市重大基础建设项目、支持国企改制的具体实践应用已经开始启动。上海外环隧道、浦东磁悬浮轨道交通、北京CBD土地开发、天津滨海新区管网、苏嘉杭高速公路等信托计划分别实施,信托制度在当地政府的投融资改革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为政府提供融资平台,管理和盘活国有资产

1、开展国有资产信托,支持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和国有资本的战略性重组和调整工作已在紧锣密鼓之中进行。在这个过程中,信托制度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借助国有资产信托管理方式,完善和强化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信托是在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量化的前提下,采取信托方式,委托有管理能力的信托公司为国家管理和运用一部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将国有资产通过信托方式转移到非行政化的受托人名下,受托人为了国家利益行使管理和处分这部分资产的权利,使国有资产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另一方面,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使国家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2、通过信托方式管理各级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在以往的投资过程中形成的非流通股股权。非流通股信托投资业务,一定程度上将固化的非流通股通过信托方式集中起来,通过对非流通股股权、收益权打包做成非流通股受益权信托。此信托投资者拥有分享这些非流通股红利的权利,但非流通股的其他权力如表决权等依然由原投资主体享有。这样,投资主体既可以实现原有投资的流动性和一定程度的变现,同时还保留了原有投资的战略作用;对于作为自然人的投资人,由于投资规模的限制,几乎没有机会涉足到非流通股权投资上,通过该信托,在相同净资产收益率下,可以得到更高的投资回报。

3、开展基础设施信托,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竞争力。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但将来的建设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这些建设资金的解决,仅靠政府的力量和商业银行贷款是不行的,需要充分发挥信托在基础设施投融资运作中的重要作用。利用信托制度,针对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将基础设施建设分为非经营性公益项目投资、准经营性项目投资和纯经营性项目投资三类,同时针对不同的投资目的和特征,设计出不同的投资方式和切入点,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运作效果。信托制度打破了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民间资金相互隔绝的状态,为社会民间资金直接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个通道,借此通道,能够实现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让市场在长期资源的配置方面发挥主要的和关键的作用,实现基础设施项目和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多元化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在信托参与城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方面,一些信托计划的成功实施,为我们运用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将闲散的社会资金整合起来,参与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去,形成多元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利用信托平台,创新投融资体制

信托公司在获得保留资格并获准重新登记之后,应当充分利用信托制度平台,积极推进各类交通、城建、水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体制的创新。此外,MBO(管理层收购)、ESOP(员工持股计划)、国有股权代管、国有资产托管等信托解决方案将逐步应用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信托制度优势将显示其中。

1、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信托公司目前信托业务的拓展重点主要集中在利用政府信用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上,尤其是解决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或前期启动资金问题,减轻政府在市政建设方面的财政压力,实现融资方式多元化,在促进政府投融资机制改革与创新并降低项目实施主体融资成本同时,使当地投资者享受到一定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海浦东磁悬浮轨道交通股权信托受益权转让、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股权信托项目、上海外环线隧道资本金投资、北京CBD信托贷款等信托计划的成功实施及方案设计经验,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资金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现以具体案例分析如下:

(1)已有股权设立自益信托,将受益权分割转让。交通局苏嘉杭项目公司中苏州方的国发集团与苏州高速合并持有的22%的股权将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2.6亿元,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成本近400万元。目前该信托项目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预计在今年年底实施。

(2)实施资金信托计划,进行资本金投入。对于资本金尚未到位的项目,可以由信托公司实施资金信托计划,资金用途为该项目的资本金投入,避免信贷资金用于股本金出资的问题,并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

(3)实施资金信托计划,进行信托贷款。没有成立项目公司的市政项目,可以先由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资金用途为向市政项目进行信托贷款,通过信托计划实现融资手续的简便化并有效地降低资金成本。这种方式,同样适用于重大建设项目的后续配套资金的筹措安排。

2、国有企业改制。

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国有(集体)资本从竞争行业及中小企业战略性退出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已经为一批国有企业设计出管理层收购(MBO)的信托方案。信托公司接受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共同委托,按照经营管理团队的目的和要求,通过资金信托方式,由信托公司出面代为收购(以控股为目的)、持有并管理委托人所经营企业的股权,并通过股权信托促进改制后的企业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这种信托方案的好处是:有效地解决了国企改制中管理层参与的资金缺口问题;通过信托合同约定,保证股权管理的规范;由于引入了外部金融机构,从而保证了收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信托公司将在改制过程中履行专家职责,提供从框架设计、融资安排、财务顾问等整体性专业服务。

3、国有资产有效托管。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完成之后,大多数企业的国有(集体)股权将低于20%,股权结构比较分散,这种非控股权的管理将成为市政府面临的一大问题。信托公司可以发挥财产事务管理功能,按照市国资部门的委托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代管或设立财产信托,行使股权管理的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避免国有股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并利用信托的破产隔离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性。此外,信托公司还将发挥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功能,为社会各类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实现其特定目的;或通过企业年金信托,确保补充养老金的资金安全、增值与发放。

2.融资制度 篇二

1 相关文献综述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高校融资的实践来看, 高等教育融资不但渠道多元而且方式灵活[4]。政府投入、捐赠收入、销售与服务收入、学杂费和助学金等是美国高等教育组织的主要经费来源[5]。江庆 (2004) 指出大学基金拨款委员会、校企合作获得应用科研经费、政府拨款和接受间捐赠等是英国高等教育融资的主要渠道[6]。阙海宝, 杜伟, 黄玉祥. (2005) 指出学生学费、法人代表支出金、利用校产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收入等是日本的私立大学主要经费来源[7]。而我国的高等教育融资则呈现出融资方式单一、融资制度不健全的局面[8]。刘斌、陈洪萍 (2005) 指出高等教育融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是高等教育融资渠道狭小[9]。陈华亭 (2006) 指出了政府的财政投入是事业化运作下高等教育经费主要来源, 而高等教育组织在产业化运作下则可以从多种融资渠道中获取教育资金[10]。曹晖 (2004) 建立高等教育投融资体系来弥补高等教育发展经费投入不足[11]。部莉珺, 朱元霞 (2006) 提出在政府拨款中引入英国政府的“合同制”, 并且认为准市场刺激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12]。杨洪涛 (2000) 指出要提高高等教育组织的经费的使用效率, 必须建立约束机制和多元化筹资机制[13]。陈忠斌 (2003) 则侧重于从制度安排的角度研究高等教育融资活动, 认为高等教育融资能否到位是由特定融资制度安排的实施效率所决定的, 并提出建立内生型融资制度[14]。

对于现代大学制度, 彭江 (2006) 从“制度”的视角透视现代大学的本质, 认为现代大学制度特性是学术权力、学术利益的制度安排[15]。陈晓敏 (2011) 提出现代大学制度的权力内涵包括政治权力和学术权力, 现代大学制度需要在国家利益取向的逻辑思路基础上实现政治利益和学术利益相互制衡[16]。尽管现有文献对高等教育融资制度已经做了一定的初步研究, 但是并没有形成完整而深入的理论框架, 即使提出了一些高等教育融资的创新制度, 但是实践的可行性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而且现有的文献研究均没有将高等教育融资的研究纳入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中。因此, 本文从现代大学制度视角对高等教育融资问题进行研究。

2 现行制度下的高等教育融资困境

现行制度下的高等教育融资的主要供给方式是政府供给方式, 即政府供给的外生型融资制度。所谓的政府供给的外生型融资制度是指政府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的考虑对高等教育机构的资金融通而设计并强加给高校的制度, 也就是说政府是高等教育组织融资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在外生型的融资制度下,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政府的教育经费的财政支出和高等教育组织的收费所得。外生型的融资制度主要是指通过法律、法规等正式约束形式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拨款和规范高校收费标准的制度安排。那么在政府供给的外生型的融资制度下, 高等教育融资一度陷入困境, 而其成因主要是以下两点:

2. 1 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非均衡

高等教育融资的困境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融资制度的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一方面, 高等教育组织对于融资制度的需求不断增大。自从九十年代中后期, 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和教育规模地迅速增长, 致使高校对于高等教育的融资需求急剧膨胀, 具体如图1所示。高等教育的持续扩招, 伴随而来的是要加大高校的新校区、学生住宿、饮食等基本生活设施和教学条件、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除此之外, 还要加大高校师资队伍等软件投入, 因此, 高等教育的融资需求日益增长。但是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融资的制度供给却不断减少, 难以满足高等院校对于融资制度的需求, 因此, 高校融资制度需求增长和高校融资制度的供给不足造成了高校融资制度的严重不均衡。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情况下, 政府对高校的教育财政支出在高等教育的融资中所占的比重是逐渐下降的。从图1可以看出从, 2000年到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规模增长了接近3倍, 但是在同期政府对高等院校的财政教育投入增长了还不到1.8倍。尽管高等教育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有财政拨款和收费两种制度安排, 但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收费标准已经出现了偏高的现象, 而且高等教育的收费标准是受居民收入水平的制约。据统计, 我国人均GDP的50%以上都用于高等教育的学费支出, 所以高等院校的收费上调空间并不大, 因此在政府供给的外生型融资制度下, 政府对于高等教育融资财政投入徘徊不前造成了高等教育融资的制度供给不足。

2. 2 制度创新方式不合理

在制度经济学中, 制度创新通常有强制性制度创新和诱导性制度创新两种。强制性制度创新指的是政府运用命令和法律对现行制度的变更或对新制度的安排[17]。现行制度下的高等教育融资是政府供给型融资制度, 是由政府自上而下通过对财政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再分配为高等教育组织提供资金的, 属于强制型的制度创新, 但是这种强制性的创新方式缺少实质性的约束监督和利益激励, 而且缺少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 因为政府在高等教育融资制度中毕竟是外生力量, 而没有充分发挥与参与高等教育的利益相关体在融资制度中的作用, 由此可见, 这种政府供给型的融资制度是存在不合理性的。

3 现代大学制度下高等教育融资的制度创新模式

3. 1 现代大学制度的概念界定

现代大学制度的产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其发展符合市场规律和高等教育规律。现代大学制度是在传统大学制度上的一种创新, 本质上来说, 现代大学制度就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 大学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18], 对于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等宏观方面和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改革等微观层面实行科学管理的一种大学制度。从制度的视角来看, 制度是在利益过程中产生并应是全社会福利最大化调节的规则, 我国传统的大学制度依据是典型的政治利益与政治逻辑, 即是为国家战略服务的适应型制度, 因此传统的大学制度是政府的“一元”权力和利益结构。但是现代大学制度是政府、市场和学术“多元”利益和权力的共同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 与传统大学制度相比, 现代大学制度具有了“市场逻辑”的新内涵, 即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应该引入市场机制, 通过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达到帕累托最优。学术利益是高等教育机构区别于其他经济、社会等组织的特殊属性。在现代大学制度中, 高等教育组织相关的权力结构决定了制度创新的实施效果。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学术权力三种权力结构决定了现代大学的制度结构。所谓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学术权力分别是指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高校中各种学术活动主体对高校教育资源的控制力。现代大学制度是用“多元”的制度结构代替“一元”结构的制度, 即政府、市场和学术是要协调共存的。因此现代大学制度是强调权力和利益的多元化, 以防止某种权力和利益的过分集中, 而且, 现代大学制度要求三种权力结构相互制衡以达到整体利益结构的动态平衡, 因此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机制是制衡机制, 即政府、市场、社会成员、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和与现代高校相关的其他社会主体作用于高校各种行为活动时而形成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机制。

3. 2 高等教育融资的制度创新模式构建

高等教育融资的制度创新模式是以现代大学制度为视角, 将多融资主体引进高等教育融资制度中, 突破以政府逻辑为主的外生型融资制度。高等教育融资制度创新是积极引进 “市场” 和 “学术” 主体, 实现高等教育融资的 “政府”、“市场”和 “学术”多元供给主体和制衡供给结构的制度创新。现代大学制度中的政府逻辑、市场逻辑和学术逻辑在高校教育融资制度中分别是指政府、市场和与高等教育组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作为高等教育资金的主要供给主体。下面将具体介绍在现代大学制度下的高等教育融资的制度创新模式。

3. 2. 1 政府层面

在现代大学制度下, 政府已经不再是高等教育资金供给的唯一主体, 政府在高等教育融资制度中担当着多重角色, 即政府既是高等教育的投资者, 又是高等教育融资制度的监管者, 对于其他资金供给主体, 政府有宏观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在传统高校融资制度中, 高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政府的教育财政支出和学杂费收入, 即主要是由政府财政统一安排, 在这种高等教育没有专项资金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高等教育经费被挪用的情况, 因此, 本文提出政府征收专门的教育税, 即设立专门用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高等教育资金的稳定性。除此之外, 政府可以通过发行高等教育国债以弥补高等教育融资的制度不足。高等教育国债是由政府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设备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高等教育支出的专项国债。因为资金的使用范围有较强的产出效应, 符合国债的适用范围。高等教育国债一般由政府作担保, 并且政府会出台与国债利率、税收等相关的优惠政策, 因此高等教育国债属于信用度等级很高的债券, 安全性也较好, 具有较强的投资价值, 由此可见, 由政府发行高等教育国债是高等教育融资的可行性的途径。

3. 2. 2 市场层面

由于市场性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制度内核中的重要特质, 因此现代大学制度下的高等教育融资制度的创新要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来拓展高等教育融资的多元渠道, 在本文重点是指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来对高等教育融资制度进行创新。在现有的文献研究中有提出高等教育的股票融资方式[19], 即通过高校的联合形成教育公司, 然后教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为高等院校融资,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的发展的现有情况和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成熟的情况下, 在资本市场中高等教育的股票融资的实施还有一定的困难。本文将资本市场中的资产证券化引入高等教育融资制度中, 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和我国的法律环节, 为了使高等教育融资制度的创新更具有可行性, 本文重点阐述资产证券的信托模式。因为高校具有教学楼、体育馆、学生宿舍等具有很强变现能力的存量资产, 而且在未来以可预测的学费收入产生连续、稳定的现金流, 因此高校的存量资产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目标资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托模式就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 (SPV) , 即采用特殊目的信托 (SPT) 结构来进行高等教育融资。因为这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托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可实现性更强, 则高等教育融资的资产证券模式具体程序如图2。

在整个模式的设计中, 首先是组建资产池。当高校运用资产证券化融资要对高校的存量资产进行估算, 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组建资产池。如果单独一所高校的标的资产的规模有限, 可以在区域范围内将多所高校的标的资产进行组合, 实现区域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其次是建立特殊目的信托机构 ( SPT) 。在这种模式下, 一般选择专门的信托机构来完成SPV的职能, 信托投资公司要与原始权益人签订买卖合同, 高校要将证券化资产 “真实出售”给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发行支付购买价格并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受益凭证, 与原始受益人 (高等教育组织) 形成信托关系, 即信托人为信托收益凭证的持有人即高等教育组织, 受托人为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要将高校委托的进行证券化的标的资产行分别记账, 分别管理, 资产池中的所有资产和以未来每年的学杂费而形成的现金流均应进入信托机构的专门账户, 实现“破产隔离”。再次, 设计资产支持债券, 考虑到高校的学杂费是每年一次收入性, 一般是将资产支持债券计成每年年底付息一次, 债券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为了增强债券的安全性, 一般信托机构都会为委托专门的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是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 确保信托机构按时支付信托收益, 可以根据标的物风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额抵押, 在信用增级措施中, 可以考虑以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对部分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担保、流动性支持和信用增级, 信托机构在信用增级后将请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因为以高校资产作为资产支持债券的风险本身就不答, 同时又进行了资产的增级和评级, 因此债券的发行利率一般要低于银行贷款利率, 降低了高等教育的融资成本, 因此,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托模式是高校低成本的一种融资模式。最后是发行债券, 将债券收入支付给发起人。信托机构将委托债券承销商发行债券, 债券发行完成以后, 信托机构将获取的发行收入。在资产支持债券到期日, 全部足额支付投资者的本息后并扣除其他费用以后, 按照标的资产的买卖合同的规定价格支付给高等教育组织 (发行人) , 并在清算资产账户之后将剩余金额统一划给高等教育组织, 高校实现了高等教育融资的目的。

3. 2. 3 社会层面

现代大学制度中的学术逻辑侧重于大学的制度性文化范式, 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有很强的正向溢出效应, 因此, 在现代大学制度下的高等教育融资制度的创新从社会层面要积极争取社会捐赠。来自社会的教育捐赠是许多发达国家高等院校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但是在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捐赠仅占高等教育经费中很小的比例, 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所谓的社会捐赠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于高等教育组织的捐赠, 例如校友的捐赠、企业的捐赠等。要保证高等教育融资制度创新的顺利实现, 一方面, 政府要完善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 例如制定专门的高等教育社会教育捐赠法规和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明晰高等教育捐赠人的权力和对于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享受税收减免或优惠待遇等等, 建立激励社会教育捐赠的高效机制。另一方面, 高校要设立专门的教育捐赠的管理机构规范高等教育捐赠操作, 建立相应的高等教育捐赠信用监督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 确保高等教育捐赠资金的合理使用、安全运营和高校管理。因此, 高等教育的社会捐赠要想长期、稳定和顺利地运行下去, 必须要培育高等教育捐赠的制度环境和运营机制, 才能让更多社会资本和社会主体成为高等教育融资制度创新的参与者。

4 结论

3.融资制度 篇三

关键词:关系型融资;外源融资;信息不对称

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数量都占绝对优势,并提供绝大多数的就业岗位,GDP值的很大一部分是由中小企业创造;更重要的是中小企业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对科技进步也有很大贡献。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却面临着普遍的外源融资困境,而信息不对称则是引致该困境的主要掣肘。国外实证结果表明,关系型融资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改善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可得性,是解决中小企业外源融资困境的有效制度安排。

一、 关系型融资的理论含义及特点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技术分为四种类型:基于财务报表型、资产抵押型、资信评估型和关系型(Berger和Udell,1995)。前三种融资技术通常被称为交易驱动型融资或保持距离型融资,是依据易于编码、量化和传递的“硬信息”作出,如企业的抵押品和财务报表信息等。相反,关系型融资则倚重难以量化、检验和传递的“软信息”,这些信息是银行通过与企业建立长期信任合作关系而获得并累积的,通常无法从公开市场渠道获得。

Berlin和Mester(1998)对关系型融资进行如下界定,即“建立全面、细致的银企关系,利用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来最大程度地减少中小企业借贷风险的一种贷款协议”。青木昌彦和丁克(1997)则认为关系型融资是这样一种融资形式,出资人在一系列事先未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将来不断获得租金而增加融资,并将与之相对的非关系型融资称作保持距离性融资。Boot(2000)将关系型融资定义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银行在提供服务中为获得企业专有信息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并通过与企业的长期交易来评价这种投资的盈利前景,从而获得回报。

基于以上理论界定,关系型融资具有这几个特点:(1)银行与企业长期交易并积累大量的企业专有信息。关系银行通过与企业建立长期封闭及规范化的契约关系获得企业专有信息,这些专有信息有助于关系银行更好地了解融资项目的质量和预期收益,并反复运用这些信息进行决策以获取更高的收益。(2)专有信息具有排他性,在公开市场上无法获得和扩散。专有信息是关系银行与企业长期交易中获得的附加收益,一般只为关系银行垄断性掌握。这些信息具有“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特征,不容易被他人观察到、不容易被证实,局外人如其他金融中介、企业的竞争对手难以了解。(3)关系银行提供关系型融资的目的是长期获得收益。当某些中小企业存在预期的潜在优势时,关系银行愿意和企业合作,通过协议给企业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初始的融资条件也比较宽松,甚至在短期内发放盈利不强的贷款,只要这些贷款在长期内能得到回报的话。(4)关系型融资制度使融资企业形成特殊的治理结构。在关系型融资中,关系银行是以贷款项目的长期盈利为保障来发放贷款的。为保障贷款安全,关系银行可能需要干预借款企业的治理。

二、 关系型融资在中小企业外源融资中的比较优势

关系型融资是一种广泛存在的融资方式,尤其在发达国家中,更是被普遍应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活动中。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关系型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外源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具有其他融资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1. 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效率。信息不对称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永恒话题,关系型融资的优势就在于能有效解决或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减小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关系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时获得了该企业的专有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其对提供再融资并获得更多的专有信息。如此反复,形成融资关系的良性循环,实现信息生产规模经济。同时,企业也乐于向关系银行提供专有信息,因为在关系型融资中,只有关系银行拥有企业专有信息,而且为保持信息垄断优势能够为企业保密(Bhattacharaya和Chiesa,1995)。因此,关系型融资可以显著改善银企之间的信息交流,实现信息交换的帕累托改进,降低银行的事后监督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2. 便利银企之间建立隐性长期契约。企业一般偏好与各种利益相关者签订隐性长期契约,因为隐性长期契约能够带来大量的事前收益,而显性文字契约则难以做到这点。由于关系型融资合同要求相对宽松,银企双方在受到未预期的冲击时能以低成本进行重新谈判或相机抉择,这便利了银企之间形成隐性长期契约。隐性长期契约一般是建立在银企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能够很好地调控双方的利益冲突并减小交易成本,同时为企业提供了长期融资渠道和危机时的流动性担保。

3. 增加中小企业的贷款可获得性。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较低,缺乏贷款所需的担保抵押品,很难获得外源融资支持。Sharp(1990)通过一个两期模型证明了关系型融资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比较优势。在第一期,企业都寻求外源融资,但银行不能区分企业质量,保持距离型银行不发放贷款而关系银行则给予贷款。在第二期,保持距离型银行因未参与第一期的融资而不能区分企业优劣,仍然不发放贷款,关系银行则已能辨别企业质量,从而决定是否继续给予贷款,有效避免了信贷市场崩溃。

关系型融资也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中小企业通常以自身的应收账款和存货作抵押,但这些抵押资产具有价值易变、不易监督的特点,如果银行在实施动态监督时能得到企业的有力配合,将会大大提高监督效率并减少监督成本。由关系型融资形成的银企长期合作关系能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4.有助于实现融资的跨期优化。在中小企业初创阶段,若银行给予企业一定的融资优惠,能大大减少企业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行为,并能促进企业成长。关系银行在初期也许没有盈利,但将会先入为主地拥有融资的垄断势力,待企业成熟后能够较高利率获得高额回报,补偿初期的融资优惠,实现跨期优化。实际上,关系银行拥有的垄断势力使其能够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主动调整融资条件,也使信用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融资。

5. 有利于解决第一类谬误。所谓第一类谬误,是指投资者与企业仅保持平等债权债务关系下,根据正式破产程序,许多有效益的项目可能被清算。中小企业往往受资金缺乏的限制,企业的扩张经常面临债务的束缚,加之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稳定,增加了企业破产的风险,许多被清算的项目不一定没有效率,保持距离型融资方式容易导致此类资源的误配置。关系型融资情况下,银行会积极救助陷入财务控制的企业,从而减少第一类谬误。

三、 对中国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政策启示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命题,即关系型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有效制度安排。对我国而言,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要从根源上缓解融资瓶颈,应当建立合理的制度安排,大力发展关系型融资。

1. 提高整体信用水平,构建良好的融资环境。中小企业要树立起强有力的信用观念,因为企业的信用程度直接关系到银行对其还款能力和意愿的可信度评估,只有还款是可信的,银行才会与企业进行多次博弈,企业的资金融通才有保障。要尽快建立中小企业的诚信系统,提高银行辨别企业信用的能力,降低银行的信息成本,减少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同时,政府也要大力整治社会信用环境,加大执法力度,有效解决当前银行依法维权执行难的问题,确实维护金融债权。只有整体信用水平提高了,拥有良好的信用环境,银企双方才能形成稳固的预期,并建立长期牢靠的融资关系。

2. 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利率手段促进关系型融资。在关系型融资中,银行可以根据企业不同的风险状况、资信水平等信息进行区别定价。从一定程度上说,利率浮动区间及利率弹性决定着关系型融资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可以适度扩大融资利率浮动幅度,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赋予关系银行更大的利率调节空间,增强利率对融资双方更大的调控能力,更好地发挥关系型融资缓解信贷约束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

3.充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在关系型融资中的主导作用。鉴于在提供关系型融资上的小银行优势,要从根源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中小企业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元化和多种所有制的以民营中小银行为主体的中小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地缘和人缘优势使其能获取更多的意会知识,加之竞争的增加使其更有关系融资的激励,同时也使得中小企业对关系融资的预期更稳定,从而减少自身的道德风险。另外,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在全国有数以万计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将这些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进行改革,使之能够产生与社区银行相似的功能,形成较为紧密的银企关系,将有效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4.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依托当地民间资本建立更多的民营担保公司,利用它们对当地中小企业的信息优势,给有发展前景又急需短期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融资担保,同时与国有担保公司形成有效的竞争。同时,应建立再担保公司以分担风险,再担保公司的组建形式,应以民间投资为主体,并以各地各类担保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等为主要股东。关于风险责任,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的责任分担应以担保机构承担主要风险,再担保机构分担部分风险为原则。

总之,关系型融资为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是解决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制度安排。关系型融资能够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减少代理成本,从而激发银行业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积极性。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关系型融资,无疑将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解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Berger,A.N,Undell,G.F..Relationship Lending and Lines of Credit in Small Firm Finance.Journal of Business,1995.

2.Boot,A..Relationship Banking:What Do We Know?.Journal of Business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2000.

3.彭文平.关系型融资理论评述.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6).

作者简介:张前程,安徽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讲师;范涛,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4.我国直接融资的监管制度探究 篇四

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金融监管的话题不绝于耳,业内多数人认为,既然同为金融机构,对直接融资的监管想当然地借鉴间接融资的监管逻辑和框架,更有甚者认为直接套用间接融资的监管框架也是必然选择。

事实上,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存在着本质差异,直接套用间接融资的监管思路不仅抑制直接融资的发展,同时也会造成监管无效。

1、直接融资的起源。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是相对应的概念。其最早源于 1955 年《美国经济评论》刊发的论文《从金融角度看经济增长》,在该文中作者定义“直接融资”为资金盈余者与短缺者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协商或者在金融市场上由前者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资金融通活动。“间接融资”则为资金盈余者通过存款等形式将闲置的资金提供给银行再由银行贷款给资金短缺者的资金融通活动。

国际惯例一般不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与之对应的是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 (Market-orientedFinancial System) 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 (Bank-oriented Financial System)。

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指以金融市场为基础和核心构建的金融体系,主要是以直接融资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

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是以银行间接融资方式配置金融资源为基础的金融体系。总体来说上述两组概念上是对应的,但也存在一定差异,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更多指的是融资增量 ;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更多指的是规模和存量,可概括为融资存量。

一般认为直接融资就是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直接交易,间接融资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不直接交易。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重要区别在于间接融资通过金融机构担任资金中介,其中资金中介以负债的形式筹集资金,资金所有权转移至金融机构,而直接融资中并无承担资金中介作用的金融机构。相应地,这些金融机构本身不是证券(或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而是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代理人,致力于便利资金供给方的交易,提升市场效率,金融机构仅起到供给双方代理中介作用。

2、美国直接融资监管经验教训。

1933 年《证券法》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确立美国直接融资的监管逻辑。1929 年股灾之后,为通过可靠信息和明确的诚信交易,恢复投资者信心,美国制定直接融资监管基础的《证券法》,从法律上将所有带有融资性质的合同确定为证券,其主要目的有两个 :一是要求对于公开销售的证券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相关财务和其他重要的相关信息,二是禁止欺骗、误传和在证券销售的其他欺骗行为。这和美国直接融资监管的第一个常识不谋而合,在此目标下,通过发行方披露重要财物信息的注册制实现。这些信息使投资者而非政府做出是否购买一个公司证券的决策。同时,美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信息要准确,但并未对发行者公开的信息进行保证,由于信息披露不完全或者不准确而造成购买证券的投资者受到损失,法律支持其求偿权。

依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美国国会成立了证监会(SEC),依法赋予 SEC 在证券各个行业的监管权,其中包括经纪商、移交代理公司和包含国家证券自我监管组织、交易所及结算机构的注册,调控和监督。同时该法案对超过 5% 的股权收购及内部交易做了详尽的规定。

1933 年《证券法》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基于美国直接融资监管的两个常识性理念,是美国直接融资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确立了美国近百年直接融资监管的逻辑。后续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基本是在外围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对上述两部法律坚守理念和监管逻辑的强化和加强。

美国直接融资监管的进一步完善。为进一步规范债券类型证券的发行,保护国家公用利益及投资者的利益,使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负责任,1939 年美国出台《信托契约法》,首次将债券类型证券发行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从制度层面规定了受托人的资格、职能和义务。

1940 年为系统地规范共同基金(mutual fund)和投资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国会相继出台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将资金汇集投资公司并聘请投资顾问。作为基金治理的重要内容,《投资公司法》为最小化基金复杂运作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该法案要求投资公司在销售证券之初随后时间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策略,法案的重点在于向投资公众披露基金的信息和投资目标以及投资公司结构和运作情况。《投资顾问法》主要监管投资顾问,除某些例外之外,该法案要求公司(或合伙人)的从业人员对其他有关证券投资的建议进行补偿,且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以保护投资者。

年安然和世通公司因粉饰财务报表被曝光并相继倒闭,使美国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受到极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 年美国出台《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旨在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财务信息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财务信息披露并和公司及会计欺诈作斗争,以保护投资者。

年以来,发端于美国,然后迅速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机不仅重创美国和全球的金融体系,而且导致全球性经济衰退。为重塑美国金融体系,通过改善金融体系的问责制与透明度以促进美国金融稳定,终结“大而不能倒”,通过结束紧急救助以保护美国纳税人,防止滥用金融服务业务以保护投资者, 年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并将私募基金的投资顾问纳入注册,接受监管。

为便利中小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鼓励和帮助中小企业成长,通过《企业创业促进法案》,同时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则,完善监管体系。

该法案规定小额公众筹资必须通过专业经纪人或集资门户来进行,同时对上述专业机构行为进行限定,即上述机构仅可以从事经纪业务而不能从事交易业务,同时必须经过注册,当然上述条款对应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从美国直接融资的监管历程来看,1933 年通过总结 1929 年股灾的教训确立的两个常识性认识成为美国直接融资监管的逻辑起点。随后出台的法律规制,都是在这两个常识问题进行深化和改进。

3、当前直接融资的监管问题及建议。

一是对直接融资概念和内涵缺乏科学的理解。当前,一些人认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无本质区别,并将直接融资监管和间接融资监管等同,忽视了直、间接融资的本质区别,特别是将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同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同,错误理解上述机构的定位,造成认识误区,并误导实践操作。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本质区别在于直接融资没有承担资金中介的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仅仅是资金供需方的代理人,是代理机构。理解直、间接融资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因此势必要明确直、间接融资的概念,科学地理解概念的内涵,以指导实践。

二是套用间接融资监管逻辑监管直接融资。金融机构是间接融资的监管对象,核心是用金融机构充足的资本补偿其负债的风险,故而监管的重点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负债成本和资金投向。由于间接融资的核心和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存在本质区别,监管的重点和核心本应不同,现实监管中存在套用间接融资监管直接融资的问题,将直接融资监管内容等同于间接融资,对直接融资代理机构实施资本金等监管而非行为监管,忽略两者的区别,造成监管无效。

三是多头监管造成监管竞次引发监管套利。目前针对直接融资,各个监管部门均发行法律属性和经济功能极其类似的产品,但在产品属性定位、募集方式、管理机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由于规制标准不同造成的监管竞次、分割监管进而形成监管套利,极大地扰乱竞争秩序,掩盖金融风险和杠杆程度。

因此,要厘清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界限和本质区别,科学定位直接融资金融机构的代理中介地位,对直接融资实施科学的监管方式。明确直接融资的监管目标、监管对象和监管方法,吸收国际直接融资监管经验,建立与之适应的监管体系,并在保护投资和利益前提下采用与间接融资不同的行为监管。针对目前直接融资监管的乱象,利用监管改革,还原直、间接融资产品的本质属性,回归对口监管,解决监管套利。

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现状与完善 篇五

乔生 班小辉

南京财经大学

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制度的一种新形式,在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欢迎,尤其是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金融信贷领域,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促进知识创新型社会的发展作用重大。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试点的状况与问题

2009年初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正式确定北京市海淀区、吉林省长春市、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江西省南昌市等知识产权局为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这些试点单位主要承担包括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评估专业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等九大任务。

(一)通过财政扶持减少出质人贷款需费,促进质押融资制度的发展

质押融资中,知识产权出质人需要面对的负担首先就是贷款的费用。而北京市海淀区和佛山市南海区推行的知识产权贷款贴息政策恰恰能够较好地缓解这一情况。《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规定:“对海淀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比例为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南海区更推出了贴息率不超过贷款利息35%的政策。通过政府出面对知识产权融资进行补贴,能够缓解企业的资金需求与银行风险成本控制的关系,促进中介机构融资水平的提高,推动新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推广。

(二)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门槛,降低银行放贷风险

北京市《关于促进一些专利权质押和专利项目贷款的暂行办法》要求“授权专利且该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初具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5%”、“二年以上的经营业绩和连续两年的盈利记录,年利润增长20%”等。北京市海淀区和佛山市南海区新颁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中对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贷款贴息的条件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对出质企业设置的门槛性标准,能够有效的对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其中对于企业资产负债率、连续盈利能力和出质物的定量化的要求.便于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有规范性的考量标准。

(三)建立多方参与的质押融资制度,发挥政府、担保机构、行业协会作用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的另一重大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风险控制问题,能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风险防范体系,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进一步推广具有关键性作用,而试点中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多方参与制度的确立则是一项有益的尝试。

以佛山市南海区为代表,其在2009年3月23日推行的《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要充分发挥政府、银行、金融担保机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评估机构方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家数据库”,为企业能够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相关法律专家等专业资源,为其选择知识产权评估机所需的相关资源提供了方便;第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方面,建立“南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动态管理数据库”,为质押融资的整个环节提供动态的信息,提高知识产权质押管理的透明度,对出质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弥补质权人不易控制出质的知识产权的弊端;第三、在风险控制体系方面,在企业申请贷款阶段,由南海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开展贷参与进来,培育融资企业的申请资质和做好贷前审查。在发放贷款后,企业应在内部建立贷款使用监督机制,配合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质押融资风险则由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资产评估公司、第三方担保机构共同承担,在企业发生逾期不还贷的情形时,相关的三方应积极对的质押物进行处理,从而降低知识产权出质物变现难的风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思考

(一)完善可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范围

首先,从种类上来说,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可作权利质押的范围,其中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范围为“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转让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开放的体系,其种类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增加。因此,在重视构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传统的三大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同时,还应关注商业秘密、商号权等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可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的种类体系。

其次,关于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应做扩大化性理解。如《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中国专利局不得登记专利质押合同,从而否定了专利申请权权利质押的可能性。在未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专利申请人可依其专利申请权请求利用其发明创造的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这表明专利申请权本身即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应属财产权的一种。同时我国《专利法》第10条又明确规定,专利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专利申请权应当纳入到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体系当中。以此类推,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也应包括在内,其也同样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可纳入可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体系范围。

(二)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门槛

综合各地设立的标准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双重的考量标准,即对质押融资的资格审查要从企业能力和出质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共同考虑,只有双重标准同时满足时,方能符合质押融资的条件,另外还应设立例外性的条款,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设计。

第一,从企业还贷能力考虑,规定统一的企业负债率、盈利能力标准等。笔者主张设立一个最低的风险控制标准,作为企业的还贷能力的要求。

第二,将出质的知识产权价值作为考虑标准。根据各种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建立不同的标准要求。如著作权和专利权可以从有效性的角度考虑,同时因著作权的有效期与专利权的有效期的并不相同,其设立的有效期标准也不应一致。而商标权、商业秘密这样的知识产权则不适宜从时效性的角度考量,更多应从其商品在市场上的盈利能力来考虑。

第三,例外性的条款。针对那些具有巨大价值而企业能力又远没达到风险能力的控制要求的知识产权,可以在多方机构的参与评估认可下给予例外性的考虑。

(三)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制度

结合以上试点的做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评估制度。

第一,通过评估小组的形式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佛山市南海区组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家数据库”就是一个可借鉴的平台范例,这种专家数据库形式的推广,可为出质人和银行合意确定评估小组提供方面。当然,法律应同时明确参与评估小组人员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方能保证评估小组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不同的评估规范。目前我国对资产评估规范工作进行规定的只有2006年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但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有着不同的特性,试图通过一个概全的《通知》难以解决知识产权评估的复杂性。目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拟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框架下,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具体评估指南,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体系。

(四)完善出质期间的风险控制制度

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对出质期间的风险控制。

第一,构建全国性的知识产权动态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能够使质权人通过该数据库

对出质的知识产权的变动行使有效的监督。

第二,允许知识产权人最大化地利用出质的知识产权。这里所指利用包括许可他人使用。在健全知识产权动态数据库的基础上,可以放开对出质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的限制,当然出质人应承担通知义务,将知识产权利用情况(不论是自己使用还是许可他人使用)通知质权人。质权人对于出现知识产权价值降低可能的情形时,有权要求增加担保物权利,若出质人拒绝增加担保则质权人有权进行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第三,对于通过利用知识产权所获盈利是否需要提存,笔者认为这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较为合理。因为若是出质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盈利,效益非常理想,则银行不急于将盈利资金用于提存,反而让企业通过盈利进行扩大生产,更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考虑。

(五)完善知识产权变现制度

6.融资制度 篇六

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工作的开展,提高经济活动分析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活动分析分为二个层面,即:公司层面的经济活动分析、经营业务层面的经济活动分析。

第三条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召开的时间

(一)、公司层面的经济活动分析会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年组织二次,时间为:

1、对上半的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定在当年的七月中旬;

2、对下半的经济活动分析暨全的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定在隔年的二月中旬。

(二)、经营业务层面的经济活动分析会除二月和七月外每月组织一次。二月和七月的经济活动分析会与公司层面的经济活动分析会一并举行。

第四条经济活动分析原则

(一)、全面分析与重点分析相结合;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事后分析与事前预测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层面的经济活动分析,重点分析公司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可行的改进措施。公司财务部及经营业务部门全体人员都参加会议,并对公司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可行的改进措施提出具体实施执行意见。

第六条财务部经理和经营业务部经理共同负责组织经营业务层面的经济活动分析会议。重点分析经营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市场的现状和业务拓展的趋势、已经实施业务项目的动态跟踪情况、经营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提高的措施。经营业务部门全体业务人员参加并提出业务专业意见。

笫七条公司建立经济活动分析会议记录制度,有专人负责记录,尤其对重大经营业务的实施、动态跟踪、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关键接点等事项,都必须详细记录在案,以便事后的控制、检查、考核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分析内容

第八条 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一)、主要指标分析

营业计划、营业利润完成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提出问题及解决措施。

(二)、成本及经营费用分析

经营业务项目成本分析、经营费用使用情况分折,从而提高增收节支的意识,为公司降低经营业务项目成本,节约每一分的经营费用。

(三)、市场营销及经营业务项目管理的分析

经营业务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已实施项目动态跟踪分析、市场需求竞争状况及变化趋势分析、项目拓展中的问题及措施。

第四章分析方法及要求

笫九条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可以采用以下的方法

(一)、对比分析法

一般用绝对数(倍数)和相对数(百分数、千分数)来表示对比项目或内容之间的差异程度。运用比较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比计划

以本期实际指标与计划指标相比,从而说明计划的执行情况,确定分析的主要问题:

计划是可行还是待修订;

计划完成与否的原因;

实际与计划的差距及造成差距的因素。

通过比计划,可以更好地为完成计划创造条件,为计划的修订提供依据。

2、纵向比较

以本期实际指标与上期或上年同期完成数相比较,与本公司的历史最高水平比较,用以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趋势。

3、横向比较

以本期实际指标与同行业的社会平均先进水平相比,从而进—步找到差距,发现问题,制订措施。

(二)、因素分析法

通过对各种数字资料进行比较分析,以找到差距,揭露矛盾,就需要进一步运用因素分析法去研究形成差异和产生矛盾的原因。产生的原因有各种因素,在错综复杂的因素中找出最本质、最关键的东西来说明本期经济活动特点的方法,则是因素分析法。

如:A=B×C,分别分析B、C的变化对A的影响。

(三)、动态分析法

用发展的眼光来研究现象的变化及其趋势,从而把握经济活动的过程及其规律。如:

通过历年经营费用的最高、最低水平和平均水平来分析研究,就能找到影响经营费用水平的各种因素和主客观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起后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并解释。

银恒(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7.温州地区非市场融资制度变迁分析 篇七

温州是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温州模式”作为一个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区域经济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模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特殊性和关键因素就在于产权相对明晰与存在大量民间融资行为:民营经济很早就在温州经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资本来源主要是依赖自身的内部积累且这种积累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民间融资完成的 (史晋川等2006) 。2004年, 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已达400多亿元, 当年温州银行贷款为1534亿元, 二者的比例约为20∶80, 非市场融资规模庞大, 存在典型的二元结构。从制度的角度来看, 非市场融资是民间经济主体在寻求不到体制内金融制度或者主流金融供给支持情况下的自发衍生物。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

二、现实中温州非市场融资的制度变迁轨迹

从占金融市场的比例上看, 非市场融资的发展呈倒U字的曲线。据央行统计, 1980年前后, 温州民间融资约为4.5亿元, 约占银行贷款的65%, 1990年, 约占80%。到了1993年温州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 国家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资金只占20%, 民间资金市场借贷占40%, 经营者自筹占40%, 也就是说, 民间借贷的资金量为银行和信用社贷款量的2倍 (人行温州中心支行)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 温州民营企业的融资结构逐渐发生变化, 民间融资占整个金融市场的份额开始下降, 国有金融机构的贷款比重则明显上升。据人行温州中心支行对71家民营企业资金来源的调查分析, 1996年企业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融资的比例约为4.2∶2.5∶1, 而2000年为6.5∶3.6∶1。借贷利率也开始缓慢下降, 1988年以来月息一直维持在3分左右, 到1995年左右开始缓慢下降, 至1998年月息2.5分左右, 2000年降到2分左右, 而目前银行、信用社的利率月息一般在5~7厘之间, 民间借贷一般在8~12厘 (据人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数据整理) , 出现了资金的买方市场。

在形式上, 温州的非市场融资具有多样性且不断变迁, 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78年~1986年第三产业和家庭工业在温州兴起, 初步的原始资本积累形成, 金融性资本逐渐从产业资本循环中脱离出来。这阶段是温州地区融资方式创新最多的阶段, 除直接借贷外, 主要还有各种形式的会、企业集资、“银背”活动、挂户公司、私人钱庄、典当商业等, 形式多样。借贷的内涵也从互助变为盈利。1986年~1992年左右是规范整顿阶段, 主要是三次非市场融资风潮后的政府金融整顿和群众自清自理;同时180多家农村合作基金会、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一些农村金融服务社的介入。1992年~2000年是求同存异的阶段, 企业从银行和信用社贷款的资格已有提升, 居民具有一定的金融风险意识, 行为趋于理性, 非市场融资市场逐渐进入平衡运行阶段, 竞争性金融市场格局初见规模, 民间借贷渐渐退出主要融资领域。2000年以来, 金融服务社等被撤并;非市场融资的活跃程度减弱, 利率明显下降;集资、银背等金融“三乱”受到挤压, 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占主导地位;民间性融资中介组织、融资方式得以稳定发展。

三、温州非市场融资制度的发展演变的三条途径

第一条途径是非市场融资组织继续保持了其互助性。这是因为较为落后的自然经济形态仍然存在, 而主流的现代金融形式不会到达这些经济部门, 政策性金融也不可能非常完善, 这样就导致传统的互助性的非市场融资继续存在的。温州地区各种互助性的民间借贷至今仍然很发达, 并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这是因为当地的中小企业不断涌现的内生性需求。

第二条途径是演化为非法的地下金融, 如高利贷、老鼠会以及以诈骗为目的的集资等。温州地区的三次非市场融资风潮就是例子, 社会影响极坏。由于非市场融资是自发组织起来的, 没有一定的规范和监督, 受高利诱惑的驱使, 不断抬高利率, 甚至为非法活动提供融资。这就脱离了原来意义上的非市场融资, 而实属非法范畴。

第三条途径就是由互助性的合作非市场融资逐渐演变成正规营利性机构。这其中存在着非市场融资发展过程中的“马歇尔冲突” (Marshall’s dilemma) 问题, 即由于成本优势和信息优势, 非市场融资得以发生发展, 但随着经营区域的扩大和参加人数的增加, 主流金融机构对非市场融资的压力就会越来越大, 迫使非市场融资逐渐从“互助性金融组织”, 走向“过渡性金融组织”, 最后成为“营利性金融机构”。温州商业银行的发展道路, 简单地讲, 就是经历了从小钱庄到大钱庄, 从大钱庄到制度意义上的银行, 再到法律意义上的银行的过程。

四、温州非市场融资的制度变迁原因分析

道格拉斯·C·诺斯是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有效率的制度是刺激经济增长的关键, 而一些通常被认为是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如技术进步、规模经济、资本积累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 而是经济增长的表现。组织是在现有约束所致的机会集合下有目的的创立。这些约束包括制度制约和传统经济理论中的一些制约, 它们一起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机会, 组织的创立和演进就是为了捕捉这些机会。因此正是组织的演进改变着制度 (诺思, 1990年) 。当制度出现不均衡, 行为者利益不能在现有制度下得到保障, 就产生新的制度需求, 通过对原有制度框架的规则与机制所做的边际调整以增加制度收益, 呈现出制度变迁状态。制度变迁有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前者指由国家法律引入、实施的制度变更和制度替代, 是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方式;后者指人们为争取获利机会自发倡导和组织实施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 创造新的制度安排 (杨瑞龙, 1993) 。

温州地区的非市场融资制度的产生是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在金融抑制、金融约束和信贷配给的条件下, 个人、企业或由它们组成的群体为了增加了自身的利润, 自发的、自下而上的, 在局部或边际化对现有制度的调整。非市场融资是一种制度供给, 它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融资制度, 这种制度可以增加整体的制度收益。引起这种制度变迁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建设正处于一个转轨、重构阶段, 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显得滞后, 在资金供给上无法满足各方面的融资需求, 资金供需存在较大的结构性矛盾。国有银行高度集中, 发展滞后, 且制度上的冲突和所有制歧视, 使得中小企业间接融资融资主渠道不顺畅。以温州为例, 据统计1998年温州国有部门的产值不到总产值的6%, 但贷款占合法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 同时占90%以上产值的非国有部门所得到的融资不超过7%。

温州的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是推动非市场融资迅速发展的直接和首要推动力, 同时悠久的信用文化也繁荣了民间资本市场。温州地区非市场融资制度变迁的轨迹是与温州模式的“兴——盛——衰”相一致的。温州模式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初, 以农村家庭工业为特点, 形成了以家庭工业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小城镇为依托、以农村能人为骨干的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的农村工业化道路。20世纪90年代, 借助邻里效益, 由一乡一品, 一村一品的轻型加工业发展到专业化特色产业区形式。十四大召开后, 温州模式成为人们争相称颂和学习的脱贫致富模式。伴随着温州模式的衰落, 非市场融资存在的市场基础被消弱, 非市场融资自然也就趋于萎缩。

对于温州非市场融资制度的衰落, 是符合制度变迁规律的。在经历了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 以产权制度变革为核心的“第一次体制转变”带来的经济高速发展以后, 到了新世纪初, 第一次体制转变已经基本完成, 原先所有的比较制度优势慢慢失去, 制度带来的收益衰退, 制度失201衡, 新一轮的制度变迁开始。现在的温州, 正处于以管理革命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时期。因此, 现在的温州模式已经不是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意义上的温州模式, 而是走向工业化后期乃至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温州模式”。这种融资方式与民营中小企业变化了的资金需求特点日益不能较好的吻合, 民营中小企业对这种融资方式的偏好逐步减弱。

其他方面, 温州地区大量体制外资金向体制内循环, 这主要是因为温州国有银行等官方信贷市场所有制歧视的消除, 效率有所提高, 企业贷款门槛降低, 对非市场融资部分地产生了“挤出效应”, 客观上抑制了非市场融资的发展。另一个方面是投资所需资金大量减少, 温州地区自然资源缺乏 (土地和能源缺口特别突出) , 使得在当地投资的机会成本大大上升, 相对于温州经济起步阶段市场已日趋成熟, 缺少商机。

五、结论与启示

民间融资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说, 非市场融资作为金融市场的一种制度安排, 是银行、企业、公众等等不同的组织形式为了抓住市场中的机会, 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激励下, 通过对原有制度框架下的规则与机制所做的边际调整, 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变迁的轨迹是与“温州模式”发展相一致的, 是由温州地区民营企业处于的不同的发展的阶段时, 不同的金融需求所决定的, 同时它的兴起也是当地国有银行结构性缺失的补充, 它的衰落也受到当地国有银行政策调整的“挤出效应”。

参考文献

8.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设计 篇八

编者按: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显然毋庸置疑,但它们成长中的风险注定了要走比大企业艰难的融资之路。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尽管政府各部门、银行和各界人士为之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中小企业资金依然短缺,虽然中国流动性已经明显过剩。这种资金供求结构的失衡引起了我们特别关注,本期从金融制度设计和银行业务创新角度切入,推出几位专家和实业界人士的观点以飨读者。

当前中国流动性过剩与中小企业融资难并存折射出融资制度设计的缺陷,如何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和市场机制来调节资金的余缺,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是中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应当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制度创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和银行的融资功能,这是解决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不二选择。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日益受到全世界各国家政府重视,在实际做法上,各国政府支持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倾向,主要是着眼于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工业基础,创造优秀的企业;还有一种是欧洲倾向,主要目标是解决就业问题,从就业的角度来支持中小企业。中国现在刚刚开始重视这个问题,众所周知,1996年我国曾经提出一个口号叫“抓大放小”,我1997年去日本访问时,日本一些经济学家,他们对我们中央提出的“抓大放小”表示了不同的看法,说你们提出“抓大放小”这似乎不正确,我们日本不是这样的,日本是大企业和小企业订十年合同,小企业给大企业做配套的时候不断改善产品质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创新能力,同时锁定了大企业的订货成本。你中国为什么各项成本都在提高?就是小企业没有发展起来,配套企业没有发展起来。这些问题的根子就在于你们“抓大放小”的指导方针。但近年来,中国的决策层已经开始重视中小企业扶持问题,这个思想转变是不容易的。大家都知道,一个国家到底能发展到什么程度,主要在政府,关键在政府领导人的战略理念、文化价值观和出台的政策,在于政府主导的制度供给状况。那么,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有哪些制度供给呢?我拿一个数字给大家讲一下:美国的中小企业大致是2140万多家,约占美国企业总数的99%,比重非常高。在中小企业融资构成中,45%是由个人出资,即用个人储蓄的钱来办企业;13%是向亲戚朋友借款,你们可以问国内有办企业经验的人,肯定有向亲朋好友借款的。另外有29%是各类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因为美国的投资公司非常非常多,有上万家,有什么妇女投资公司、街道投资事务所,各类投资应有尽有,因为他们金融服务崇尚的是自由化,各方面管制很放松;有4%来自证券市场融资,约有1%的资金来自于政府直接财政补贴。我们可以计算,这些资金总共只占92%,那么其余的8%则来自银行贷款。我们论坛昨天下午和今天上午讲的都是这8%的事。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构成中银行贷款占多少?我们现在没有一个权威统计数据,因而还无法说出它的准确比例,估计就在10%左右,误差不会很大。举美国的例子目的在于为我们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一个轮廓:即中小企业资金都是从哪儿来的?用比较的方法,使我们通过在制度设计上和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进行对照,从而发现我们制度的缺陷和不足,然后提出一个系统化的解决方案。

首先从政府角度,政府所做与理想目标的差距在哪里呢?中国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直接财政补贴从数量说非常少,科技部1999年的时候创立了一个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受到朱镕基总理的支持,每年计划拨10个亿(到目前余额只有40多亿),这个基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最高补助为七八十万元,因为资金太少,就像做菜撒花椒面,只能起到调味作用。

1998年2、3月间,朱鎔基总理安排邓楠同志做一个中国风险体系设计的课题。邓楠同志当时任科技部副部长,她认真落实了此事,建立了两个课题组,同一题目搞“A、B卷”,我是“B卷”课题主持人和执笔人,跟科技部同志一起写文件,后来形成了几个报告,核心内容就是要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为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包括提供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这类直接融资平台。这些建议在当时看很超前,因而引起不少争议。其中有人说,主板市场还没有搞好,风险这么大,还奢谈建什么二板市场?我们当时向邓楠同志建议,如果不搞这些融资市场,就永远产生不了面向公众的、市场化的中小企业价值评估平台,就不能产生世界级的影响,也就无法影响全社会的储蓄投资循环流程,必须建!邓楠同志说:很好,由你们给我提供思想设计,我来向领导人陈述利害,来说服他们。据说温家宝总理最近有几个讲话,提出要尽快开设创业板,因为1998年以来邓楠就不停向他汇报这些想法,所以温总理对此事有深刻的认识和透彻的理解。当年二板市场为什么会搁浅?主要原因是2000年七八月间我国领导人听信了一些人的观点:即我国当时主要矛盾不是资本市场问题,而是社保基金筹集问题,认为中国当年社保基金欠费3000亿元,很快将超过1万亿元,如果处理不好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政治风险,因此要选择一些上市国有企业按照市场现价进行国有股在资本市场进行减持,所得资金补充社保基金。国有股减持政策一出即引发了中国股市长达5年的漫漫熊市,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与当年这段故事不无关系。

现在为什么中央领导人又开始考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原因就在于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经过这十年快速发展,中国金融体系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系统性风险过高的问题,而是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太低而导致严重的流动性过剩问题。刚才有人说我们现在资本过剩需要输出,中国要变成资本输出国家,这个判断也许不错。但我写过一篇文章,说流动性过剩真正的根源是过度的金融管制。中国资金过剩并不是真正的流动性过剩或资本过剩,而是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高所致。我们为什么要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就是因为它们普通资金短缺,需要的资金无法满足。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极不完善,农村、农业都缺少资金,农民在生产资金方面嗷嗷待哺,很多农户春耕时借2000块钱都借不到。县域经济现在普遍低迷,主要原因是因为中农工建四大银行撤走分支机构后金融服务出现明显供给不足。我们的金融政策、金融制度亟待调整,因为一方面资金供给严重短缺,另一方面却出现严重的流动性过剩。实际上中小企业需要的资金、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资金、我们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资金都缺乏切实的保障,原因是中国还未建立一个系统的金融政策思想,没有设计出一套有效的金融制度体系。全社会的资金像什么呢?就像我国境内雅鲁藏布大峡谷的水,每年5000多亿立方米沿着喜马拉雅南坡外流,流到印度、尼泊尔,然后一遇大雨那边严重泛滥,而我们中国整个西部地区、华北、东北和华东都严重缺水,所以有人提出朔天运河构想。我觉得现在的金融体系就缺一个金融朔天运河计划,即怎么把那些过剩资金通过一种制度管道自动引到资金不足的地方去。资金有效配置最重要,中国并不是真正的资金过剩也不是真正的资金短缺,而是缺少这个金融朔天运河,缺少开凿朔天运河的思想,这才是最主要的问题。美国是怎么做的呢?大家都知道,美国在支持中小企业的时候,与日本、欧洲不一样,日本靠政府,政府扶持力度比较大,欧洲政府扶持力度不及日本,但要比美国强一些。美国政府主要起到引导作用,靠市场发挥主要作用。刚才我举过统计数据,美国政府直接补贴只占总融资的1%,但有其他支持融资措施,包括中小企业管理局(SBA)的担保,它可以给中小企业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它这套担保制度,全世界最先进。我2000年去美国的时候,和美国创投协会负责人及中小企业管理局的官员交流,发现他们的制度设计非常科学,我们政府还没有设计出这样制度。还有政府的税收支持,我们中国存在私营企业重复征税、歧视富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进行支持的优惠税收政策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现在都没有解决,我们现在建设和谐社会,很多人讲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严重不公,讲基尼系数升至0.46,大家都慷慨激昂甚至义愤填膺。有的说中国经济有问题,还有一些人说我们的路线出了偏差,有些网民恨不得喊这些发牢骚者万岁,但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发牢骚不能解决中国实际问题,要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怎么根据中国国情和世界经验设计出一套好的办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是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因为中国改革属于政府主导型的,发展中政府也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主导的意思不是让政府直接当投资者,参与一切,作大股东,而是要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提供制度平台,提供促进资源配置的公共服务,这点最为重要。所以,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我认为中国政府需要借鉴美国经验,可以效仿美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战略和制度设计。

再来看我们的银行,我们有像李镇西行长这样的优秀人才,他们是先知先觉者,率先搞微贷支持小企业发展。我们许多银行来向包头商业银行学习微贷经验,更多关注的是微贷12%至18%的年利息率,这当然也是合乎理性的行为,但包头商行支持小企业还有履行社会责任、业务客户忠诚度培养及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贡献力量等包含着高尚和发展远见的一面,这些更需要我们的中小银行学习。从本质意义说,银行主要解决的是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问题,但中国中小企业更加短缺的是永久性营运资本,这方面的需求应靠创业投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来解决。我给大家介绍点数字:中国从1998年出现较多创业投资公司到现在,全国创业投资注册资本量号称300多亿,实际上投资顶多100多亿,好多公司拿注册资本去炒股票,所以中国现在创投业不发达。实际上从1985年,创业投资这个词就写进中央文件里面了,到现在22年了,我们创业投资还是幼稚产业,发人深思。这说明什么?说明我们在战略眼光和改革执行力度上存有问题,发展22年没有实质突破。有同志可能觉得,我们现在生活很好,今年GDP增长率将超过11%,连续三年超过10%,大家都其乐融融,日子蛮不错嘛!其实不然,目前在新形势下中国面临的最大威胁是产业空心化问题。我们过去理解的产业空心化是指一个国家制造业外移,但现在中国面临的却是一个新的产业空心化,就是我们有很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获得一定成就之后,由于国内创业投资不发达,得不到本土资的本支持,结果国外的创业投资公司就乘虚而入,在早期将他们予以收购,变成了外国的企业,将来企业做大了中国再向外国支付知识产权费用,这种新型的产业空心化是中国经济面临的最大危险。整天做服装、玩具、集装箱等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虽然各个产量都是世界第一,对中国长远发展和国力提升作用甚微。中国未来要成为一个体力型国家,还是脑力型国家?显然我们应该向脑力劳动、知识经济型的国家方向努力,拥有5000年文明的国家长期给世界打零杂、干粗活将颜面无光。我们应当从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导向型中小企业的大力扶持入手,对中国经济进行结构性改造。根据美国的统计,中小企业人均创新发明量是大企业两倍,为什么大企业不行呢?因为大企业创新的时候,都是为了跟现有的产业、产品做配套,增加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产品,完全创新不仅成本高昂,甚至会本公司现有产品造成冲击;只有那些中小企业,在生存压力下才能产生横空出世、惊骇俗的创意,比如美国的微软、英特尔等成功企业,大多都是创新思想的结晶。在知识经济时代,创造性设想最为重要。我们发现自2000年美国NASDAQ市场大跌以来,新经济不再是评论的焦点,但实际上新经济是经济增长的必然选择,中国必须强调新经济因素和知识经济因素,从创新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入手,以解决长久的自发性的具有可持续能力的产业结构调整问题。那么银行应该怎么做?我刚才讲了,按照美国的数据银行只做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中8%的事,在中国则只做短期的流动资金供给,但这里面仍有很多创新的余地。很重要的创新点就是利用市场细分方法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弄清哪些是解决就业吃饭问题的中小企业,哪些是具有创意产品,将来有可能成为伟大企业的中小企业,哪些是扶贫对象等等,根据不同的分类区别对待。

另外在银行之外,资本市场现在要继续解决的已经不是创业板问题了,因为创业板肯定要推出了,现在需要解决两点:一是前面讲的政府要提供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支持,二是要建立场外交易市场。说到场外交易市场,我们1998年就向中央建议全国至少要建立10多家,全中国有10到12个场外交易市场多不多?不多。2001年,我到韩国,韩国创业板市场高斯达克(KOSDAQ)的总裁跟我说,全球各类交易所有600多家,中国人口占世界四分之一,用人口指标衡量中国交易所的最佳数量在150家左右。我对他表示感谢,告诉他如果这样的建议让中国领导人一旦采纳,不用建150家,能建15家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业和整个经济就会大变样。现在我觉得我们要解决的是观念问题,要让很多场外交易市场设立起来。只要建立了一定数量的场外交易市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就会得到解决。中国的现实是一个公司只要挂牌上市,就有很多银行想方设法要把它变成自己的贷款客户,因为上市解决了一个永久运营资本的筹集和再筹集问题,相应的债务融资――银行的信贷融资问题就迎刃而解,因此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辅相成。在1985年我上博士的时候,黄达老师和王传纶老师请来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金融深化创始人之一约翰﹒格利。格利那年给我们讲了几天课,据他对美国几十年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直接融资每增长1%,间接融资也相应增长1%。我们再看中国那些漫画家笔下的股市热:一只笼中老虎(银行存款)用爪子扒着铁栅栏要出来,好像股市发展银行存款一定是负相关关系,但事实不是这样的。从宏观角度考察,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是相互促进的。所以我觉得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系统化制度性的解决方案,这个解决方案重点应该在政府和市场这两个层面。

上一篇:希望这只是一个梦的作文下一篇:设计心理学3读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