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31

云岩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通用4篇)

1.云岩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基[2004]1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捉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L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1: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条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

第十七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八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

第五章借读

第十九条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条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一条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或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评价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六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

第三十条外国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二条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三条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七条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八条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一条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第四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

第四十三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四十四条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第四十五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

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云岩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为了加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的学籍管理工作,适应远程开放教育发展需要,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教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对于注册单一课程或若干门课程、非学历证书教育学习及其他相关类型学生,中央电大参照本办法,另文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办法。

二、入学注册

第二条 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通过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可以持入学通知书到省级电大指定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中央电大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三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四条 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三、课程注册

第五条 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六条 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

1.学生在教学点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七条 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中央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并可获得该课程的《课程结业证书》。

五、免修免考

第九条 免修免考课程替代,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须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

第十条 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免修免考的申请,经中央电大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免考”记载。

第十三条 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六、学籍异动

第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拟转入的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程相近时方可转学。

2.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一)。

3.学生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课程结业证书》到转出、转入的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5.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6.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7.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第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同一学生类别、同等学历层次间转专业。

2.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程相近。

3.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4.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第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表二),经省级电大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5.学生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6.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教学点审核批准后,即可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中央电大。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或学分替换。

七、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且学习时间不低于教学计划学制规定年限,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由中央电大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3.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第十九条 中央电大于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向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8月1日至11月30日向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中央电大每年7月将当年1月、每年12月将当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达到所修专业学位授予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的条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授予学位的高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审批的具体事宜,按照中央电大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学位审核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九、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明书由中央电大出具。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省级电大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附表五)。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明书由学位授予高校出具。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电大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⑴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⑵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⑷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⑸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⑺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⑻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⑼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二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中央电大。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省级电大做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处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省级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中央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省级电大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电大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中央电大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央电大提出书面申诉。省级电大或中央电大须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分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对省级电大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央电大提出书面申诉。中央电大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省级电大及中央电大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中央电大、省级电大作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十二、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电大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级电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中央电大备案。第三十六条 中央电大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中央电大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中央电大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中央电大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事宜。

3.云岩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两周内未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一条 上课时,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河北工业大学考场规则》,遵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学生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者,按旷课论。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

(一)凡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等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其中,采用开、闭卷形式的课程考核一般按2学时计算,其他形式的课程考核按实际学时计算。

(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均由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审批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请病假时间一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周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三)学生请公假或考试期间请假,须报经学院批准。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设计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在校内设计期间请假,辅导员需征得指导教师意见后再签署意见。

第五章 选 课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和时间。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制推荐课表,提供学生作为选课参考。

(一)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自己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但原则上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包括校管选修课)不低于20学

程一律不能申请免听。获准先修的课程,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自修考试、免听的申请表格到教学办公室领取或在校园网上下载,每学期应于课程正选前(定制的课程于开课前)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应于开课前一周内向体育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批准后可转修体育保健课。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有课程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上机考试等多种方式。考查可采取平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采用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验及其他实践教学的课程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绩点,优秀折合4.0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80分折合3.0绩点,81分折合3.1绩点,余者类推,下同),良好折合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60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由此可计算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如下:

1.一门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2.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期修读课程学分;

3.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

士学位的规定》的规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 重新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的考试成绩,允许申请重新学习。

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重新学习。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新学习,也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但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在校期间,同一课程原则上最多允许重新学习两次。

第三十六条 重新学习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后,学院可安排学生随同档次课程或指定班修读并考核。

第三十七条 参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的重新学习的学生应于学期初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有关部门安排,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体育课不及格需补考。每学期初,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汇总报体育部。由体育部指定时间、地点组织补考。体育补考与重新学习管理相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校内转专业:

(一)根据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外语类(或部分)及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特点,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上述专业接收转专业名额,拟转入上述专业的新生入学后参加选拔考试,学校择优录取确定转专业名单。

拟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接收转专业名额;学生入学一年后,第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者,参加选拔考试,学校择优录取确定转专业名单;

(二)本科一、二年级或专科一年级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业特长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附加盖教务处公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入校同意,由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河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需出具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成绩证明及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招生录检表,由拟接收学院审核同意接收,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入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十五条 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外校转入的学生的已修读课程,应当履行成绩及学分认定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学时、教学内容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完全相同或相近,承认该课程学分及成绩。其学时少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同类课程的三分之二,则应按照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该门课程,重新获得学分和成绩。

(二)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但在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未设置的课程,则视为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三)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工作,应在学生正式转入时,由接收学院办理,填写学分和成绩认定表,经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由学院将认定后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

(四)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属于必修但尚未修读的课程,应当补修,补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安排。

第四十六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班级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籍且在外借读的学生,其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成绩证明参照第四十五条进行认定。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三)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参军退役的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院根据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计划,应及时通知学生因培养计划变化、调整需补修或修读的课程。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章 退学、试读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一年级获得课程学分未达到30学分的;二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30学分或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70学分的;三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30学分或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120学分的;五年制本科,四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30学分或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150学分的。本款所指学分不含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学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含40学时)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两周内不按规定办结学籍变动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九)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退学的学生,对其不是一种处分。

凡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期满七天视同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二)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的,由家长或抚养

1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

第十二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对本专科生进行全面鉴定和毕业生资格审核。学籍变动的学生,其毕业资格审查依据其最终编入年级、专业进行审核。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本科毕业班学生进行学位资格审核。

对预毕业的本科学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对符合《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预毕业生,由学院提名,经校学士学位审议分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达到本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另外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取得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退学者除外):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的;

(二)留校察看未到期的。

第六十五条 结业生可在结业日期后本校下一学年内向原所在学院申请重新学习或补考,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全部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本科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结业一年后且留校察看处分如期解除可换发毕业证。

经回校重新学习或补考、重做实践环节,考核仍不及格者或逾期不重新学习、补考、重做实践环节者,以后不再安排重新学习和重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补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六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3

4.云岩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职成„2010‟22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等文件要求,为了使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3+2”、“3+4”职业教育学生中专段学籍和高职高专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籍电子注册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系统)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电子档案和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对艺术类和体育类等特殊专业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已采集学生信息的,中职学籍接续时仍沿用其已有的学籍号;在

— 1 — 义务教育阶段未采集学生信息或其他原因没有学籍号的,学生系统将按照编码规则生成学籍号。

第四条 学生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负责的分级管理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具体负责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

设区市(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市(直管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精神,负责省属民办学校学籍电子注册及管理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中专部为学籍电子注册的实施主体,负责应用学生系统,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的取得、异动和毕(结)业进行在线审核、维护、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对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录取的学生,— 2 — 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校负责对录取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学生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并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提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身份证信息认证后,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

学校应在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

第六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学籍电子注册,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

第七条 学校注册新生学籍时,对之前在其他教育阶段取得学籍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信息与中小学学籍系统中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匹配,将匹配成功的学籍信息自动接续到中职学生系统。学校要按学生系统要求补充学籍所需其他信息。

第八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之前,学生系统自动在全国不同教育阶段学生的数据库中对新建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重,对信息重复的学生暂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申报学籍,不得在高职高专院校重复注册学籍。

第十条 无法通过学生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由学校在学生系统中发起修改或佐证学籍电子注册申请,经所属

— 3 — 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通过且无争议的学生予以注册;对重复注册且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都核准通过的,提交共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在学生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新生注册信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学生情况,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新生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逐生核准新生注册信息,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章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

第十二条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包含新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学籍异动(含留级、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或取消学籍、死亡等)和学生信息变更。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应用学生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维护学籍电子信息,相关业务的办理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各学校要及时、准确填报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复)学等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不得迟报、误报、漏报。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从入学起至毕业,每学期要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每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在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学生非正常毕业离校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由学校在学生系统中提请学籍异动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通过。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终止办学或撤销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及相关纸质材料移交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应先办理转学手续后,再办理学生系统学籍流转。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4 — 1.学生在本省区域内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及备案。

2.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两校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及备案。

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或取消学籍、死亡等学籍异动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学籍异动的相关纸质材料要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范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受控字段。

对信息变更,由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启动信息变更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信息变更的相关纸质材料要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生从就读学校进入联办学校学习,按转学程序办理。

第四章 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

第十九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 5 —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在学生毕业或结业后20个工作日内,学校应通过学生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归档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系统根据学生毕(结)业信息自动生成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毕业资格核验和证书发放时间分为每年春季和夏季两次。春季毕业办理时间在2月至3月,夏季毕业办理时间在5月至6月。其中省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公办高校中专部;经卫生厅和教育厅评估后,允许开设的各级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班);经教育厅评估后,允许开设的各级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幼教班);省直管县(市)所属学校学生的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验,学校颁发。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毕业证书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验,学校颁发。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三年内可向学校提出补考或重修申请,通过考试考核并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可准许其毕业。同时学校应及时在学生系统中更新学生相关信息,毕业时间为学校同意其毕业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可由学 — 6 — 生毕业学校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并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系统,建立学历信息查询网站,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学籍电子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管理与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保持网络畅通,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做好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落实系统培训、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经费。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明确的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可落实的安全管理、安全运行维护、数据使用与保护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系统及学生学籍数据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发布或分发学生个人信息,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7 — 1.以虚假信息注册或虚报学籍的;违规注册非本校就读学生信息的。

2.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未及时变更学生信息或对学生信息核实不准确、不负责任地在学生系统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4.违反本细则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籍、无国籍和港、澳、台学生进入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其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学校实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各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修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

【云岩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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