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2024-08-21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精选8篇)

1.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篇一

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日常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执纪不严,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履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贯彻中央(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等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 的指令性任务以及上级的批示、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三)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任务不落实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则进行决策,或决策咨询机制不健全,没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职责范围内承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首接(问)责任制不落实,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未一次性告知,致使承办事项无法落实或群众来回折腾的;

(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事项,该牵头的不牵头、该担责的不担责、该配合的不配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影响工作进程的;

(七)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征地拆迁、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医疗等重大问题,信息不透明、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公正、不公平的;

(八)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渠道诉求反映的事项,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认真办理,未及时处理答复的;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协调的群众诉求事项办理不力,逾期办结或被退回重新查处的;发生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和有重大影响的恶性个访,有

关单位领导未按规定要求不到现场处理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或对所属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严重不正之风、失职行为、工作效能等问题失察失管,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或应予问责而不作出问责决定的;

(十一)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中,应管办分离而不管办分离,或者无正当理由,应进而不进交易中心的;

(十二)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

第七条 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实施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法定种类、标准、程序、幅度、范围、权限、时限实施或变更行政许可(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为的;

(三)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四)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学会和协会,强制企业接受检测、咨询等服务,向企业推销商品、索取赞助、报销费用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或者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政府代管资金的;

(七)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伪造账目凭证、报表,乱挤成本、费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

(八)在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审批、招投标、土地(房屋)征收、物资采购等工作中,插手干预,故意设卡,推诿拖延的;

(九)干预、限制、阻碍党政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致使诉求人反映的问题办理不公,或阻塞群众诉求渠道,扣压、销毁群众诉求举报材料,打击报复、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十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以及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

第八条 行为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或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吃、拿、卡、要的;

(二)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串岗脱岗,擅离职守的;

(四)保密工作不落实致使出现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丢失,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行政相对人隐私,或者擅自宣布、泄露涉及秘密的会议内容、文件资料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在公众场合或大众媒体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言论,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理取闹,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选人用人失察的;

(七)违规利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或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

(八)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按规定审批、结算、列支接待费用,或不按时公示公开和上报公务接待情况的;

(九)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私驾、违规停放,或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使用公车、发放车贴和使用公共交通经费的;

(十)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或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

第九条 其他履职不力、滥用职权、行为失范导致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庸、懒、散、奢行为的,应当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一条 问责方式:

(一)书面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解聘)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

被问责的其他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被问责人员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的方式。

已调离工作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追踪问责。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拒绝纠正错误的;

(二)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及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纠正错误,有效防止和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情形的。

第四章 责任区分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情形和应承担的责任,问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种。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决定性责任的。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管理(任免)权限进行。被问责人员的管理(任免)权限所在机关(单位)为问责决定机关。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问责决定机关受理以下问责线索: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二)巡视、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五)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六)上级部门交办的;

(七)其他问责线索来源。

收到问责线索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及时移送受理机关。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机关受理问责事项后,应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视情也可直接进行调查。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组对有关问责事项开展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二)调查组发现事关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三)调查组将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及问责依据告知问责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调查组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调查的,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机关根据调查组的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问责案件应当及时办理,自调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二十二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制作《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见附件)。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被问责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受理机关、问责决定机关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问责对象。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有关问责材料应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施行的我市相关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借调(挂职)、聘用人员],以及市各级各类机关的借调(挂职)、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问责决定书

中共宁波市纪委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 月 日

附件

问责决定书

XX问决[20XX] X号

关于对XXX同志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对象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

第三部分: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四部分:被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XXXXXX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份

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9-09 访问次数: 151

信息来源: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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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宁波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甬纪发〔2013〕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行力,确保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日常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执纪不严,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履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贯彻中央(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等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或打折 13

扣、做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以及上级的批示、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三)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任务不落实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则进行决策,或决策咨询机制不健全,没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职责范围内承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首接(问)责任制不落实,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未一次性告知,致使承办事项无法落实或群众来回折腾的。

(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事项,该牵头的不牵头、该担责的不担责、该配合的不配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影响工作进程的。

(七)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征地拆迁、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医疗等重大问题,信息不透明、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公正、不公平的。

(八)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渠道诉求反映的事项,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认真办理,未及时处理答复的;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协调的群众诉求事项办理不力,逾期办结或被退回重新查处的;发生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和有重大影响的恶性个访,有关单位领导未按规定要求到现场处理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或对所属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严重不正之风、失职行为、工作效能等问题长期失察失管,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或应予问责而不作出问责 14

决定的。

(十一)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中,应管办分离而不管办分离,或者无正当理由,应进而不进交易中心的。

(十二)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

第七条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法定种类、标准、程序、幅度、范围、权限、时限实施或变更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为的。

(三)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四)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学会和协会,强制企业接受检测、咨询等服务,向企业推销商品、索取赞助、报销费用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或者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政府代管资金的。

(七)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伪造账目凭证、报表,乱挤成本、费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

(八)在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审批、招投标、土地(房屋)征收、物资采购等工作中,插手干预,故意设卡,推诿拖延的。

(九)干预、限制、阻碍党政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 15

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致使诉求人反映的问题办理不公,或阻塞群众诉求渠道,扣压、销毁群众诉求举报材料,打击报复、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十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以及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

第八条行为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或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吃、拿、卡、要的。

(二)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串岗脱岗,擅离职守的。

(四)保密工作不落实致使出现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丢失,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行政相对人隐私,或者擅自宣布、泄露涉及秘密的会议内容、文件资料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在公众场合或大众媒体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言论,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理取闹,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选人用人失察的。

(七)违规利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或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

(八)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按规定审批、结算、列支接待费用,或不按时公示公开和上报公务接待情况的。

(九)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私驾、违规停放,或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使用公车、发放车贴和使用公共交通经费的。

(十)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或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 16

活动的。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

第九条其他履职不力、滥用职权、行为失范导致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庸、懒、散、奢行为的,应当问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一条问责方式:

(一)书面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解聘)。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

被问责的其他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被问责人员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的方式。

已调离工作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追踪问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拒绝纠正错误的。

(二)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及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纠正错误,有效防止和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情形的。

第四章 责任区分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情形和应承担的责任,问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种。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决定性责任的。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被问责人员的管理权限所在机关(单位)为问责决定机关。

第十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问责决定机关受理以下问责线索: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二)巡视、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五)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六)上级部门交办的。

(七)其他问责线索来源。

收到问责线索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及时移送受理机关。

第十九条问责决定机关受理问责事项后,应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视情也可直接进行调查。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组对有关问责事项开展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二)调查组发现事关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三)调查组将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及问责依据告知问责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调查组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调查的,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调查处理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并向问责建议机关进行回复。

第二十一条问责案件应当及时办理,自调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二十二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制作《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见附件)。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被问责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受理机关、问责决定机关印章和作出 20

决定的日期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问责对象。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问责决定机关。有关问责材料应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施行的我市相关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借调、挂职、聘用人员),以及市各级各类机关的借调、挂职、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问责决定书(样本)

XX问决〔20XX〕X号

关于对XXX同志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对象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

第三部分: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四部分:被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XXXXXX单位(印章)

年月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份

2.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风问责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精神不振、政令不畅、纪律不严、工作不实、创新不力、正气不足、为政不廉,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 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精神不振,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工作思路混乱,事业心责任感不强,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二)办事效率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态度消极,工作失职的;

(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五)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

第七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政令不畅,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政策部署精神不学习、不传达、不落实;对领导交办职权事项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

(二)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效能低下,管理混乱的;

(三)对集体决策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或以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利益为借口,有令不行,推诿扯皮;

(四)对明令禁止行为,故意违反或者放纵,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第八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不严,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上班、开会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的;

(二)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或者上网,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

(三)工作日期间,应当在工作地住宿,无正当理由不在工作地住宿,“走读”上下班的;

(四)酒后驾车的。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遵守首问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受理和办理,或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或不能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部门的;

(二)不遵守限时办结制,无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事项;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不予答复解决、态 度生硬的;

(三)不遵守服务承诺制,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对工作敷衍塞责,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的;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的。

(四)不遵守公开办事制,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的;

第十条 创新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按要求参加学习,不能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政策;

(二)对职责范围内政策规定、业务知识不熟悉,不具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

(三)因循守旧,不求进取,无开拓能力,工作局面落后的。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正气不足,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编造、散布、传播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有损党委、政府形象的;

(二)不讲团结、放弃原则、拨弄是非,搞小动作,结小圈子的;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后门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

(三)不敢抵制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

(四)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的。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为政不廉,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办事对象或执法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卡、礼品以及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在基层、企业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或报账的;向企业、组织或其他个人 “索拿卡要”的;

(三)违反《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工作日早午餐饮酒、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郴办发〔2010〕3号)的。

第十三条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单位及其相关领导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对个人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五条

对单位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程度确定问责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

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根据其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程度,除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理外,还应当视情形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办案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处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交流,并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考核奖金,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一年内两次被问责的,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考核奖金,考核定为不称职,符合中省有关规定的,依法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聘用人员一年内2次被问责的,依法予以解聘。

(二)停职检查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三)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四)对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五)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单位受到问责的,问责事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的扣分依据。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反映本办法第二章所述问责情形的线索,应当予以受理,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二)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审计、信访、作风建设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六)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第二十三条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按照管理范围和权限进行。

问责线索受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受到批评教育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受到其他方式问责的,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被问责人的《问责决定书》等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 单位公布。

上级机关、其他机关要求处理的,应当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对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投诉,应在规定期限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

第二十九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采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五)至

(八)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受理机关在接到问责对象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二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三条

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10 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3.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篇三

理办法

为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机关作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根据市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考勤制度》、《综合奖惩制度》、《机关“十好十不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体干部职工和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适用情形

1、违反机关考勤制度、机关“十好十不准”规定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被服务对象举报或投诉,被市效能办明察暗访查到,影响机关效能,损害我局形象的。

3、以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专项督察、考核、明查暗访和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员反馈的意见中违反规定的。

三、处理办法

(一)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制度之一的,作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违规的并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做检讨,进行自我批评;

2、取消责任人本年度所有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3、责令责任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取消所在科室本年度所有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4、有分管领导谈话,责任人并按照《综合奖惩制度》予以执行。

(二)科室负责人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制度之一的,作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责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做检讨,进行自我批评;

2、取消科室负责人及所在科室本年度所有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3、由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4、科室负责人按照《综合奖惩制度》予以执行,没发生一次并扣发科室负责人岗位奖金的10%。

5、情节严重的,免去现任职务。

(三)违反法律法规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4.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计划 篇四

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为基层服务,提升机关形象,争创发展新优势,确保“保增长、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上级文件和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11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重点,以“强服务、保增长、促发展、惠民生”为主题,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创建“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人民满意机关为目标,强化和谐理念,发扬务实精神,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为建设经济强镇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目标和工作措施

围绕“服务基层促发展、服务企业保增长、服务群众重民生、提高行政效能促规范”四个方面苦练内功,推动我镇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1、服务基层促发展。以帮助基层、服务基层为已任,沉下身子,深入一线,真正掌握基层所想所思所盼所求,主

动为基层着想,多理解基层加快发展的迫切愿望,多支持基层的改革实践。通过调研帮助基层制定符合其实际的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帮助基层排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症下药地解决问题,确保基层建设健康发展。在日常的工作中,帮助基层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为基层多出点子,尽自己所能。同时,切实关心基层群众的疾苦,帮助基层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以保稳定促增长为出发点,多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把基层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难点作为服务的重点,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高效率、高质量为基层解决问题。指导基层单位改进工作作风,培育文明“窗口”,提升服务质量。

2、服务企业保增长。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公务

员就是服务员”的观念,切实解决作风和效能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证企业正常发展,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通过开展走访企业,组织问卷调查,进行作风和效能建设恳谈等形式,为企业提供信息,与旅游企业一起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增强服务意识,热情为企业服务,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要事快办,提高现场和上门服务的效率;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规定,努力把旅游企业负担降到最低,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良好的环境。

3、服务群众重民生。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深入

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让他们的意愿得到真正解决,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强镇所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民生工作,向群众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确保及时处理群众提出的建议。

4、提高行政效能促规范。切实改进镇政府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重实干、不空谈,重服务、不推诿,全力以赴推动保增长、促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机关规范协调高效运转上苦练内功。落实服务措施,完善服务制度。对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各职能科室要提前介入,坚决杜绝因服务效率,服务措施不到位而导致有关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干部下访制、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发扬真抓实干,雷厉风行的作风,努力为企业、为群众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服务。不断完善督查方式,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题督查结合,日常督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对督查中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曝光。把机关效能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局党委将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直接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检查考核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严明纪律要求,在为群众服务过程中做到不准索要、接受钱物、不准托办个人事项、不准借机向企业推销各类报刊,不准人为设置障碍

“四不准”;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深化“文明与旅游同行”主题活动,全面推进旅游行业质量管理年活动,搞好优质服务,提升部门形象。

三、实施计划

2011政府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从3月上旬开始,到10月底基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宣传贯彻、调研阶段。时间安排是3月上旬—5月上旬。主要任务是通过组织召开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会议,使镇机关全体干群充分认识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政府工作目标上来;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以身边人来影响、带动身边人,努力让作风建设、效能建设人人皆知、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组织开展走访企业、走访群众、进行工作作风和效能建设恳谈等形式,促进我镇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二阶段是检查考核阶段。时间安排是5月中旬—8月中旬。主要任务是镇机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抽查考核活动。深刻认识干部作风不好、机关行政效能不高的严重危害,以饱满的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查找和切实解决影响机关行政效能的突出问题:一查思想观念是否落后、看开拓精神强不强;二查政治观念是否淡薄、看大局意识强不强;三查为企业、为群众服务观念是否淡薄、看服务意识强不强;

四查责任意识强不强、看工作激情够不够;五查工作执行是否有力、看办事效率高不高;六查勤政廉政是否到位、看勤廉意识强不强,努力推动干部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促进社会环境稳定和谐。

第三阶段是总结整改阶段。时间安排是8月中旬—10月下旬。主要任务是开展总结整改活动。认真总结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动员活动开展情况,立足实际,集中研讨、明确整改的办法和措施,围绕“保增长、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的目标,着力建设法治型机关、服务型机关、责任型机关、效能型机关。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政府镇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的局机关工作作风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相关责任制,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其他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基层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机关工作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思想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3、规范制度建设。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听证、决

策评估等制度,全面落实干部下访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

任制、责任追究制、健全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机制。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4、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等

法律法规,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凡是涉及到企业和群众的重大行政处罚,及时报法制部门备案,要寓服务于执法、监管之中,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大力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争创廉洁型机关,争做廉洁型干部。

5.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篇五

针对农机局机关作风及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学习和总结,本人面对现实,提出今后努力方面:

1、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按照“学习,学习,再学习”的学习要求,进一步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学风,以提高学习效果。在学习内容上,首先加强对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理论成熟是个人成熟的前提;其次认真学习各项专业知识,以适应新形势对我们的挑战,力求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有较大提高。在学习态度上,做到变不自觉为自觉学。在学习方法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要善于把所学科学理论运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工作实际,深入分析新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局和上级的要求,开展好各项工作。再就是要把学习知识的提高作为竞争意识,自立意识增强的基础,积极面对和参与竞争社会的强烈竞争,以竞争意识的增强促使学习的紧迫感、压力感不断升华。

2、更新观念,开拓创新,消除工作不主动,不思进取,内动力不强的不良思维。创新是灵魂,只有树立创新思想才能摆脱陈旧观念的束缚,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断推陈出新,工作才会有起色。

为此,自己在工作中必须具备勇于创新的精神,做到要组织要求我做为我要主动做,变外力驱使自己认真工作为自己主动地、创造性地工作,把局交给的任务完成好。要努力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善于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和自身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3、加强纪律,切实改变作风不实的面貌。针对自己工作不深入,作风不踏实,勤政为民服务意识不浓的表现。通过学习,认识要大大提高,彻底改进自己工作和思想不相适应的环节,切实加强自己的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给广大干部职工做好榜样,充分发挥老前辈的优良传统,以务实的姿态迎接新的工作挑战。

6.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监督管理的对象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体公务员、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挂职、借用、聘用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作作风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党员不佩戴党徽上岗及应佩戴场合不佩戴党徽的现象,以及衣冠不整、穿拖鞋上班的现象;

(二)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岗,上班时间擅自缺岗、脱岗、离岗和无故串岗、无故关门办公的现象;

(三)是否存在上班时间吃早餐、吃零食、上网聊天、网络购物、炒股、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现象;

(四)是否存在办公室脏乱差,办公桌杂乱无章,档案资料随意堆放,故意不接听办公电话的现象;

(五)是否存在对群众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六)是否存在故意错拨去向标识牌,或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导致群众或服务对象往返多次而被投诉的现象;

(七)是否存在因工作推诿扯皮、懈怠拖沓、效率低下,被群众或服务对象投诉的现象;

(八)是否存在不执行首问负责制,不敢担责,接待群众来访躲、避、绕,不按规定反馈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的现象;

(九)是否存在不执行会风会纪,参加会议表态发言随意偏离主题、信口开河甚至罔故合法合规要求的现象;

(十)是否存在不服从管理,随意“讲条件”、“撂挑子”,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只履职不尽责的现象;

(十一)是否存在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和要求向上级提交材料或意见,不及时答复同级或下级意见的现象;

(十二)是否存在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和工作安排过程中出现咆哮、谩骂等扰乱工作秩序的现象;

(十三)是否存在其他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机关工作效能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和市领导指示批示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业务会、信访专题会等会议决策事项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落实局领导或科室、分局、单位负责人交办事项和各类会议交办单明确事项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七)是否存在办理“互联网+政务服务”审批事项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八)是否存在其他工作效能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监督工作接受驻局纪检监察组指导,具体由机关纪委组织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开展

监督,每次人数不少于3 人。开展监督时,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或政风行风监督员参加。开展监督时,可根据监督内容,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即不定期、不打招呼、不固定形式、每月不少于1 次;直接进行图片、音频、视频取证,直接调取查看档案资料)实施。监督时,可一定范围内听取县(市)局、分局以及基层所主要负责人意见。参加监督人员严禁通风报信,要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理。发现问题,要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问题原因,能立即整改的,应要求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机关纪委应形成工作作风和效能建设监督发现问题登记表,并下发整改交办表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果要及时报机关纪委,由其验收销号。

第六条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监督发现的问题,要不定期进行汇总、剖析、归类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分局或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视情节,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存在问题故意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以及被市以上监督检查发现并被通报的,应予以从重处理。被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一律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进行其他追责问责的,从其规定。

7.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篇七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的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实现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树立勤政、廉政、优质、高效的政府形象,建立良好的机关作风,市城乡规划局决定在局机关以及局属各单位中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跨越发展、加速崛起进程、建设幸福铜陵为主题,紧紧围绕我市城乡规划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以服务大局、转变职能、完善制度为主要内容,以抓好学习活动整改方案落实为目标,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增进“两情”、改进“两风”,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市提前八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证。基本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保障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坚持科学管理、求真务实、优质服务、廉政高效、牢固树立讲实话、办实事、求失效的工作作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做到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坚持管理创新、流程优化、运行规范,加快推进机关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努力开创机关效能建设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认清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升服务效能,是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和率先崛起、跨越式发展的紧迫要求;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解决机关精神不振、作风不实、效率不高、执行不力、程序不优、纪律不严等问题的有力手段;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抢抓机遇、率先崛起、实现跨越式发展、建设幸福铜陵和提前八年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建一流队伍、树一流作风、显一流效能、创一流业绩”为目标,切实把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工作重点

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必须坚持以作风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严格绩效考评,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达到作风明显改进,效率明显提高,服务明显改善,绩效明显增强,环境明显优化的目的。

(一)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突破口,树立高效服务、廉洁服务的效能观念。机关各科室(分局)和局属各单位要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突破口,建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机制化制度。深入持久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创新思想观念,树立主动积极的服务理念,变管理为服务,变“要我服务”为“我要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大力增强“想办事”,的热情、“能办事”的本领和“会办事”的技能,自觉清除官僚、衙门作风,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建立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机关干部的学习、效能、绩效的考试、考核工作,把考试、考核结果与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晋级、晋职和工作调整相挂钩,积极打造学习型、效能型、服务型、廉洁型、服务型、绩效型机关和干部队伍。

(二)以建立健全效能保障制度为根本,全面推行机关管理标准化。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分局)要依照基本职能,按照从严治政、执政为民,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基层,便民、亲民、利民的要求,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强力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限时办结制、上门服务县区制、超时默认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负责制、过错追究制、AB岗工作制、一次性告知制、特事特办制等工作制度,建立比较完善且操作性强的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制度体系,并贯穿于机关的每一部位和环节,实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确保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效能化。

(三)以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进一步构建“行政许可流程再造”工作,积极营造便捷高效便民的服务环境。机关各科室(分局)要从服务对象出发,用服务对象的立场和视野,精简流程中的一切繁杂的,完全可以减少的环节和手续,从而实现效率的大提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部门条规,清查审批事项,把审批减到位,把环节压到位。要强化我局驻政务中心窗口的服务功能,切实赋予和增强中心窗口的服务职能和权限,提高现场办结率,确保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处办结、一站式服务。要加大对局部署的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贯彻执行的督察力度,对故意违规和超时办理者,严肃追究责任。要严密完善审批监督机制。严肃查处承诺不兑现,超时不办结行为,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到期不予答复的,视作同意,并追查不答复的原因。要积极探索网上审批,建立“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网上审批机制,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以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为手段,大力提升权利运行透明度。要完善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纪律、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等内容。要围绕群众切身利益和热点问题,特别是规划审批、调整和综合日照等,针对人、财、务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利运行的主要环节,公开行政权利运行的全过程。要进一步创新公开方式,构建公开载体,规范公开程序,拓展公开范围,明确公开内容,保障和扩大人民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以依法行政为基础,突出增强机关主动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实现机关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分局)要大力开展优质服务,突出“两风”“两情”,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作风和部门行风建设,做到对群众有感情,对工作有激情,坚决克服官气、暮气、惰气和俗气。要以解决问题为重点,实行“一线工作法”,要开展上门服务、导办服务、延时服务、限时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严禁以部门规章设置难办、不办、推诿的门槛。严禁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生硬粗暴,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做到“零关系”办事,“零停留”办公和“零利益”服务。

四、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机关效能建设考核体系。局办公室要认真总结以往的考评、考核工作经验,以效能建设的重点内容为主体,使单位目标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作风评议等工作有机结合,探索研究出一套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效能建设考核体系,按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强化奖惩措施,对优秀者进行表扬,对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评在末位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予以组织处理。同时,要把机关工作人员改进作风和提高效能方面的表现与考核有机结合,作为机关干部作风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人用的主要依据。

(二)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检查,实施效能监督。效能监察在整个作风和效能建设中居于监督保障地位,局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大监督监察力度,要加大明查和暗访力度,保证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局成立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投诉受理中心,设在规划局政务中心窗口,公开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箱,形成畅通、联动的投诉网络。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群众投诉,做到有投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认真做好调查核实、监督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使之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建立健全信访接待日、12345政务热线、行风热线和市民论坛部门回复制度,对基层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要继续严格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分局)“五条禁令”执行情况。建立跟踪督办制,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跟踪督办、一办到底,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三)严肃党纪政纪,强化责任追究。局属各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拒绝、推诿、放弃、或者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权限、时限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破坏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追究其效能责任。

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内部管理中有《铜陵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要追究其效能责任。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口头诫勉教育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责令书面检查并扣发半年岗位目标奖金,当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含)以上等次,扣发全岗位目标奖金,并视情停职离岗培训、调离原工作岗位、暂缓提拔、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单位职工受到口头诫勉教育的,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单位职工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责令该单位书面检查并扣除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半年岗位目标奖金,该单位不得评为当局及以上各类综合性评比先进单位。

五、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成立市城乡规划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局办公室要加大执纪、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同时要制定具体措施,把效能考评与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结合起来;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分局)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机关效能建设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分局)都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和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8.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篇八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印发XX区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委办发〔2008〕18号)精神和区有关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工作部署,我镇立足服务乐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目标,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在机关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开展以“廉政、效能、服务”为主题的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活动,努力提升全镇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全力打造“廉洁型、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政府行政机关。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1、进行宣传发动。2月25日,召开了镇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并详细部署开展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目标任务及工作要求,同时要求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后要继续认真组织学xxx省、市、区有关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搞好活动的信心和决心。参加会议的有:镇党政班子全体领导,镇纪委全体委员、全体纪检监察干部,镇机关副股待遇以上领导干部,驻我镇相关单位正职领导,各村(居)委会书记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书记,共120多人

2、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效能建设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专门成立了镇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由镇委副书记苏浩迁任组长,镇委委员、副镇长禤显球、镇委委员、纪委书记李健鉴、镇委委员梁庆文任副组长,各部门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各项任务和要求的开展落实情况,办公地点设在镇监察室。实践证明,健全的工作机制为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3、制定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工作步骤和工作重点,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学习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上级统一要求,结合我镇实际,镇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乐平镇开展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此外,为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要求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一份本部门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并于3月底前上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学习,提升素质,营造氛围

以加强学习为抓手,促进机关干部职工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召开专题学习会,并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培训讲座、集中活动等机会加强学习,开展业务培训,主要是组织学习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开展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党风廉政教育、业务知识、现代经济、科技、法律知识、社会历史文化知识以及行政管理、领导干部从政能力等方面,其中重点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委书记汪洋在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书记林元和在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市纪委十届四次全会,以及区委书记宋德平在区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区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明确新时期新形势下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树立机关干部新形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外,采取寓教于乐的形式,组织开展各种生动活泼的文体活动和竞赛活动,增强学习效果。具体的学习活动由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统一安排,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开展。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镇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得到明显提高,牢固树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观念,心齐、气顺、劲足、实干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

(三)强化纪律意识,优化服务水平

为加强镇机关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全面提升机关干部职工精神面貌,塑造新时期政府机关公务人员新形象,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严格执行镇政府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必须自觉佩戴镇政府统一制作的工作证;窗口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每天必须穿工作服上班;上班时间不能上网聊天或观看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参加重大活动和政府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自觉穿工作服参加。

在工作作风上,切实做到热情服务、微笑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推行首问负责制,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作风;在服务效率上,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制作大型宣传橱窗,及时公布镇内最新党政动态、今年10项民生工程、30项重点工作及新增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营造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浓厚氛围。在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机关作风出现了可喜变化,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工作效率得到极大的提高,“廉洁、勤政、服务、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四)完善建章立制,加强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创新改革、转变职能、从严管理”的要求,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目标,大力推行和完善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承诺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积极倡导文明办公,使用礼貌用语,推行“一张亲切笑脸、一句温馨问候、一杯暖心清茶、一个明确答复”的“四个一”接待准则;进一步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人员分工,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把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具体分工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出台《乐平镇机关日常规章制度》、《乐平镇机关考核评比制度》、《乐平镇网上行政投诉工作指南》、《乐平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成立乐平镇政府采购领导组的通知》,实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促进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五)狠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狠抓监督检查,力求镇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取得实效。由领导小组牵头对各部门、有关单位及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及工作业绩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下基层调研情况、参与中心工作情况、执行镇机关相关工作制度情况以及工作上有无出现重大差错等。对发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将酌情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

按照《乐平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及《乐平镇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对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为推进我镇规范农村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三农财发〔2009〕1号)文件精神,对镇内多条自然村进行调研摸底,充分征求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委干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关于规范农村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对我镇农村票据使用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

(六)认真开展对照检查找差距

切实开展对照检查找差距,进一步找准问题抓好整改,着力解决当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就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并积极开展自我剖析查找问题,就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上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进一步强化效能监察

为进一步加强对网上行政投诉的管理工作,今年三月份起,对我镇网上行政投诉工作进行调整,转交镇监察室负责落实开展具体工作。镇监察室自三月份接管该项工作以来共受理网上行政投诉39件,在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全部投诉件均在规定时限内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作出妥善处理,切实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确保没有出现重复投诉现象,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群众的高度好评。

二、下阶段工作计划

一是继续加强教育学习。今后,要继续狠抓教育学习,全面提高机关干部职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的意识,要求强化四种意识:一是强化纪律意识;二是强化大局意识;三是强化服务意识;四是强化危机意识。

二是加大自查自纠的力度。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尤其是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部门、岗位,要进一步加大自查自纠的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过硬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改进,让群众真正感受到镇机关通过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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