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料

2024-09-03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料(共8篇)

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料 篇一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试试卷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个设立法律顾问机构的企业是()。A 武汉钢铁公司

B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 C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D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参考答案:B 2.明确规定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的文件是()。A《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B《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

C《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D《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参考答案:D 3.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A 立案之日起15天

B纠纷发生之日起1个月 C 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天

D执行完毕之日起1个月 参考答案:B 4.甲集团公司总部设总法律顾问,其子、分公司法律机构由集团公司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集团公司委派,直接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甲公司的这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属于()。A纵向集中模式

B横向分散模式 C纵横结合模式

D网络模式 参考答案:A 5.最早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文件是(B)。A 1986年9月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B 1997年5月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C 2002年7月发布的《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D 2004年5月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参考答案:B 6.国有企业长天公司拟进行改制,下列管理层成员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是()。A在企业经营业绩下降期间担任总工程师的张某 B参与制定企业改制方案的总经济师王某 C负责组织企业财务审计的总会计师李某

D承担选择和协调中介机构工作的总法律顾问赵某 参考答案:A 7.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当事人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时,不需要向商务部申报的是()。A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的 B并购境内企业涉及重点行业的 C存在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

D导致拥有著名商标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参考答案:D 8.2010年5月4日,凯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其上市保荐人淮海证券对凯天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应截止到()。

A 2012年5月4日

B 2013年5月4日 C 2012年12月31日

D 2013年12月31日 参考答案:C 9.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A公司经营范围

B公司机构的议事规则 C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D股东的出资时间 参考答案:C 10.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甲已足额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以为公司日夜操劳为名请求撤回出资,但保留原有股份。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有关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决议无效,甲不可以撤回出资 B该决议有效,甲可以撤回出资

C该决议需由股东会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参考答案:A 11.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A 30%

B 40%

C 50%

D 60% 参考答案:A 12.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关于监事会职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会议提案 B 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C 只有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监事会才有权代表公司诉讼

D 监事会认为股东大会不宜由董事会召集和主持时,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参考答案:D 13.王某原系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后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其随身携带的带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并未交回甲公司。王某以此合同书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

A对甲公司与乙公司有约束力 B对王某与乙公司有约束力

C对甲公司、乙公司与王某均有约束力 D对甲公司、乙公司与王某均无约束力 参考答案:A 1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约定总价款为2000万元,购房定金500万元。甲公司交付了定金后,因乙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导致甲公司产生经济损失300万元。甲公司的以下主张中,正确的是()。A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1000万元 B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800万元

C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D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800万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参考答案:B 15.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一项手机显示屏的技术,未约定该项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归属。乙公司利用甲公司提供的研发经费研制成功,并向甲公司交付了研发成果,以下关于该技术秘密成果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项成果使用权属于甲公司、转让权属于乙公司 B该项成果转让权属于甲公司、使用权属于乙公司 C该项成果转让权、使用权均属甲公司 D甲、乙公司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参考答案:D 16.下列关于合同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行纪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1年 B请求撤销合同,诉讼时效为1年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4年

D承租人不交租金产生的争议,诉讼时效为2年 参考答案:C 17.某国有军工企业研制成功可用于军事防空的新型技术,按照规定申报了国防专利权,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0年 参考答案:D 18.张某将其创作的一幅油画以10万元价格卖给王某,则王某享有该油画的()。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保护作品完整权

D展览权 参考答案:D 19.我国实行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类别是()。

A鼓励类

B允许类 C限制类

D禁止类 参考答案:B 20.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以下有关合资企业丙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A丙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B丙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C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中方担任 D 丙公司的中方股份一般不得高于75% 参考答案:C 21.我国的甲公司拟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其已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为5000万美元,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其前期费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A 1000万美元

B 750万美元 C 500万美元

D 250万美元 参考答案:B 22.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可能转移财产,拟申请财产保全。下列关于该案财产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甲公司提供担保 C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

D如果乙公司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B 23.下列裁定中,当事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是()。A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 B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 C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

D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参考答案:C 24.甲与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过县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乙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A指令县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B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C指令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D由本院再审此案 参考答案:A 25.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拖欠的工程款50万元。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由乙公司在1个月内分两次支付工程款45万元。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内,乙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的25万元未支付。下列有关本案执行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中剩余的25万元 B甲公司可以就剩余的25万元另行起诉 C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D由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参考答案:D 26.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就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发生争议,甲公司申请某仲裁委员会认定,而乙公司则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该仲裁条款效力。下列关于该仲裁协议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B由人民法院裁定

C由先收到请求的机构认定

D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均有权认定 参考答案:B 27.明确规定总法律顾问“负责组织本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文件是()。A《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B《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C《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D《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参考答案:C 28.公司设立登记中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或转让,其保留期为()。A 3个月

B 6个月 C 9个月

D 12个月 参考答案:B 29.根据全国“六五”普法规划,“六五”普法期间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下表述中,不属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内容的是(C)。A依法治国

B执法为民 C及时高效

D党的领导 参考答案:C 30.企业法律实务工作中,明确规定必须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是(C)。A公司到境外进行企业并购 B公司在国外进行重大诉讼 C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 D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参考答案:C 二

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31.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制度的文件有(CD)。A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B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C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D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参考答案:CD 32.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下列人员中,符合申请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条件的有()。

A甲具有本科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6年

B乙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C丙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8年,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4年

D丁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参考答案:ABD 33.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下列关于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有()。

A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委派 B国有企业任命总法律顾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C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由企业上报人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D国有企业任命企业法律顾问由企业自主决定,无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参考答案:ACD 34.2011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力争再通过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A.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

B.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 C.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60% D.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 参考答案:ABD 35.2010年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企业重大决策事项一律须经合法性审核,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法律审核意见的()。A.针对性

B.规范性 C.专业性

D.可操作性 参考答案:ACD 36.2009年,大型国有企业红光公司进行改制,在该公司管理人员及职工持股、投资的做法中,符合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简称《意见》)的是()。A.严格限制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B.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C.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有违反《意见》投资持股的,应在《意见》印发一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辞去所任职务

D.新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有违反《意见》情况的,应在晋升后一年内转让所持股份 参考答案:ABC 37.国外大型零售企业海通集团拟并购某市若干超市,设立外商投资的连锁商场。其并购价款支付,符合我国有关规定的有()。

A.海通集团应在外资商场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 B.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并购价款支付期限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

C.经批准延长的,海通集团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50% D.经批准延长的,海通集团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参考答案:ABD 38.蓝天公司拟申请将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以下关于蓝天公司股票上市的说法中,符合有关股票上市条件的是()。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B.如在创业板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C.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

D.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0%以上 参考答案:ACD 39.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的事项有()。A.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B.召开股东会会议,提前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可以少于15天 C.股东协商一致,董事每届任期可以超过3年 D.股东在董事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参考答案:AD 40.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是()。A.修改公司章程 B.减少注册资本 C.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D.增加注册资本 参考答案:ABD 41.A上市公司董事会共有甲、乙、丙、丁、戊五名董事。某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为B公司提供担保事宜,董事乙为B公司股东,董事甲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董事乙行使表决权。表决时乙、丁、戊及乙代表甲均投同意票,董事丙表示乙无权表决、也不能替甲表决。乙坚持表决,丙愤而离席。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该公司董事表决及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A.乙有权行使表决权,也可以代甲表决 B.乙无权行使表决权 C.乙不能代甲表决

D.该项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参考答案:BC 42.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原则,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有()。A.专门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董事 B.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C.战略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必须是独立董事 D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参考答案:ABD 4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用途为购买机械设备:借期一年,利息合计50万元,合同特别约定银行有权决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合同签订后,乙银行预先扣除50万元利息,向甲公司划款450万元。甲公司将该款用于房地产开发。下列关于甲公司与乙银行借款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向乙银行返还本金4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B.乙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C.乙银行有权解除合同

D.甲公司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1年的约定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参考答案:ABC 44.下列解除合同的情形中,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A.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C.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可以随时解除赠与合同

D.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ABD 45.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特定设备二台,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公路运输联运合同,约定丙公司运输后交由丁公司继续运输至目的地。在丁公司运输途中,设备因车祸毁坏一台,戊运输公司承担车祸事故全部责任。下列关于各有关当事方权责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未毁坏的那台设备 B.甲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兰连带赔偿责任 D.乙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D 4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A栋共六层楼全部出售给乙公司。未过户之前,甲公司又将A栋楼全部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并为丙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关于合同效力及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B.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效

C.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ACD 47.德国甲公司于2004年10月10日在本国申请了空调制冷专利。为了开拓中国市场,2005年9月8日以相同主题在我国提出了专利申请。同日,中国乙公司向专利登记机关提出了同主题的专利申请。下列关于该主题专利申请权及优先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公司享有优先权 B.乙公司享有优先权

C.甲乙两公司享有共同申请权

D.专利登记机关先收到申请的一方,为该专利申请权人 参考答案:BCD 48.根据商标法,我国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 C.联合商标

D.证明商标 参考答案:ABD 49.甲公司是某外国企业乙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下列与甲企业相关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B.甲公司雇佣中国职工,可以经批准后不签订劳动合同 C.乙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

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考答案:CD 50.1965年3月,在世界银行组织下制定了有关国际投资的多边公约,即《华盛顿公约》。该公约创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下列关于该公约的说法,正确的是()。A.该公约仅适用于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议

B.该公约旨在给予私人投资者与国家平等的主体地位

C.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ICSID即具有对纠纷处理的管辖权 D.ICSID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答案:ABD 51.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审批的部门主要有()。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商务部 C.外交部

D.证监会 参考答案:AB 5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能引起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情况是()。

A.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有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甲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该银行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B.甲公司借用与其多年合作的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因未能及时支付贷款而被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C.个体工商户吴某开设一家常菜馆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两年后,吴某将菜馆转让给赵某,但未在工商局办理转让变更登记。赵某在经营过程中,因餐食质量问题与马某发生争议,马某诉至人民法院

D.甲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健身器材上擅自使用了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注册的商标,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ABC 5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后,如果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B.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C.如果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D.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如无人申报权利,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除权判决 参考答案:ABC 54.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在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B.在马某诉吴某房产纠纷一案中,马某需要房产局保管的一份房产档案作为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马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

C.在赵某诉陈某借款纠纷一案中,赵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 D.在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于涉及需要中止诉讼等程序事项,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参考答案:ABD 55.2012年1月,甲公司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在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偿还欠款50万元的起诉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偿还欠款40万元。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在此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有()。A.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 B.双方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C.若乙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甲公司可以以该和解协议为根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D.甲公司可以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参考答案:BC 56.达华公司与金鑫公司签订了一份包含仲裁协议的工艺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金鑫公司经过达华公司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泰岳公司。下列关于该仲裁协议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仲裁协议因合同转让而失效

B.即使达华公司与金鑫公司约定仲裁协议仅对双方有效,该仲裁协议也因合同转让而对泰岳公司有效

C.泰岳公司接受合同转让时知道有仲裁协议而未拒绝,该仲裁协议即对泰岳公司有效 D.泰岳公司接受合同转让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仲裁协议,则该仲裁协议对泰岳公司无效 参考答案:CD 57.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文件的特点的有()。A.规范性

B.合法性 C.权威性

D.强制性 参考答案:ACD 58.海天公司由于违规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有关规定,以下关于海天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海天公司 B.工商管理部门应收缴海天公司公章 C.海天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负责清算 D.海天公司的法人资格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吊销之日注销 参考答案:ABC 59.青峰公司的破产申请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后,有关青峰公司的()。A.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B.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C.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 D.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 参考答案:ACD 60.根据“六五”普法规划要求,“六五”普法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相结合。A.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C.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 D.法治实践

参考答案:ABD 三.案例分析题(共25题,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选项得0.5分)(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月光广场”项目的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项目实施。乙公司与建筑施工企业丙公司签订建设“月光广场”的施工合同后,经乙公司同意丙公司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丁公司承担月光广场的部分建设工程任务。丁公司将与丙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戊公司。后因乙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丙公司无力垫资建设而停工,导致工程竣工时间延迟3个月。

61.关于该建建设工程有关合同的说,正确的有()。

A在不妨碍丙公司正常作业的情况下,乙公司可以随时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B乙公司在与监理人订立的监理合同,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规定执行

C 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乙公司未按丙公司通知的时间及时检查的,丙公司有权要求顺延工程日期

D工程竣工后,因甲公司开展业务急需,经乙公司同意,可以在验收前部分交付使用月光广场

参考答案:ABC 62.关于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A该合同为转包合同 B该合同为分包合同

C该合同中不得有丁公司承担主体结构建设任务的内容 D丙公司和丁公司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CD 63.关于丁公司与戊公司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A该合同无效 B该合同效力待定

C该合同经丙公司同意后有效

D该合同经乙公司、丙公司同意后有效 参考答案:A 64.关于丙公司停工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有()。A该行为是违法行为

B该行为是导致财产损失扩大的侵权行为 C该行为是依法行使合同抗辩权的行为 D该行为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 参考答案:C 6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结算后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如果乙公司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B催告后仍逾期支付的,如果工程适宜拍卖,丙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讲工程依法拍卖,并从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C丙公司可以留置该工程

D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标准的,丙公司无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参考答案:AB

(二)2004年2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制车辆自动刹车装置技术,并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6个月内将该技术成果交付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开发费用800万元,甲公司享有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2004年8月,甲公司取得该技术成果后,于2004年10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通过,于2005年10月8日授予了专利权。2008年8月16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2008年9月20日向专利局申请登记,专利局审查后于2008年10月10日予以登记,并在2008年的12月6日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66.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专利权归属的,则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乙公司,但必须经甲公司同意 参考答案:B 67.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专利权转让的生效日期为()。A2008年8月16日 B2008年9月20日 C2008年10月10日 D2008年12月6日 参考答案:C 68.当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时,发现市场上仍有甲公司的产品在销售,甲公司解释为剩余产品,对此,下列关于甲公司剩余产品销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剩余产品

B.甲公司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才能销售剩余产品 C.甲公司经专利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销售剩余产品 D.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A 69.在丙公司取得该车辆自动刹车装置技术专利权时,该专利权的存续期为()。A 6年

B 10年

C 16年

D 20年 参考答案:A 70.如果乙公司欲实施该车辆自动刹车装置专利,则乙公司可以与丙公司签订()。A专利许可合同 B专利转让合同 C委托代理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参考答案:AB

(三)甲市新兴区万方公司与甲市河北区海风公司在甲市城中区签订了一批电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海风公司向万方公司提供一批电器出口,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甲市新兴区万方公司住所地。海风公司交付货物后,万方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但经检验,电器质量不合格,为此万方公司向甲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风公司返还贷款及赔偿损失,新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受审。

71.下列关于新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审后法律后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新兴区人民法院取得了该案的审判权

B新兴区人民法院取得了该案的排他管辖权,其他人民法院不得再受理此案 C诉讼时效从新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中断

D万方公司和海风公司取得相应的原、被告的诉讼地位 参考答案:C 72.如果海风公司认为新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下列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海风公司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B新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如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向哪一个人民法院移送,应征求海风公司的意见 C新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认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海风公司异议 D如果对新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参考答案:BC 73.如果一审判决后,海风公司与万方公司均不服,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下列关于确定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按一审中的地位确定,万方公司是上诉人,海风公司是被上诉人 B先提起上诉的为上诉人,后提起上诉的为被上诉人 C由二审人民法院依职权确立

D海风公司与万方公司均是上诉人 参考答案:D 74.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海风公司分立为海通公司和海浪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有()。

A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将海通公司和海浪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将海通公司和海浪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判决,不必发回重审 D仍将海风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通公司和海浪公司为被执行人

参考答案:C 7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况有()。

A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C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具有应回避的情形,没有回避的 D第一审会议庭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判决的 参考答案:ACD

(四)顺达贸易公司与红星钢厂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顺达贸易公司向红星钢厂购买钢材100吨,总价款120万元。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红星钢厂交付钢材后,顺达贸易公司认为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红星钢厂退货并赔偿损失,红星钢厂不同意,并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为此,引发纠纷。顺达贸易公司根据约定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6.某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下列关于该案仲裁庭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 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可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B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C三名仲裁员皆可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D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可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参考答案:AD 77.如果仲裁庭组成后,顺达贸易公司认为某一仲裁员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提出回避申请,下列关于回避申请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回避申请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B 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

C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庭提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 D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参考答案:ABD 78.如果在仲裁过程中,顺达贸易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即要求扣押红星钢厂在某港口的一批机器设备,则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正确的做法有()。A 审查后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由有关法院执行

B 将顺达贸易公司的申请提交红星钢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C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要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D 将顺达贸易公司的申请提交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参考答案:BD 79.如果红星钢厂就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下列关于仲裁反请求的说法,正确的有()。

A仲裁反请求当事人的地位具有特定性与双重性

B仲裁反请求应当与仲裁请求在事实理由上存在着牵连

C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反请求后,仲裁庭应当与原仲裁请求合并审理

D如果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庭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按撤回处理 参考答案:ABC 80.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根据红星钢厂的申请,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该裁决。对于此案,双方当事人可选择将进一步处理的程序有()。A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

D无需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参考答案:BC

(五)甲公司因快速扩张,管理不善,出现巨额亏损,致使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制定海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查明甲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1.欠乙银行贷款3000万元,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2.欠丙公司贷款1000万元,其中800万元已到期;3.欠丁公司工程款500万元,丁公司已向人民法院起诉;4.与戊公司签订的设备维修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5.借给庚公司5辆工程车辆

81.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下列关于甲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B甲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应向管理人移交 C甲公司可以先行清偿丁公司的工程款

D庚公司向甲公司借用的车辆应向甲公司交回 参考答案:ABD 82.海天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有关其履行职务的说法,正确的有()。A海天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B海天律师事务所履行管理人职务应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 C海天律师事务所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海天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许可即可辞去职务 参考答案:ABC 83.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关于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正在履行的设备维修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A管理人有权决定该维修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B管理人应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通知戊公司

C如果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管理人未通知戊公司,该维修合同视为解除 D如果管理人决定该合同继续履行,戊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员提供担保 参考答案:ABD 84.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以下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有()。A乙银行有抵押担保的3000万元贷款,可以申报 B丙公司贷款中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不能申报 C丁公司诉讼未决的债权,应待判决确权后申报 D如果管理人解除与戊公司的维修合同,戊公司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参考答案:AD 85.如果人民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报裁定甲公司重整,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的说法,正确的有()。

A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乙银行可以行使别除权

B乙银行如果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则对重整计划不享有表决权

C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并经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则重整计划中止 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参考答案:D

2.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料 篇二

关键词:国外,法律职业教育,比较

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 更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1]。法律职业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法律职业教育发展为我们提供了解读法律职业教育诸多关系的路径。

一、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关系解析

(一)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除美国之外, 英国、德国、日本都存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因此, 美国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是并行的, 学生在“法学院”接受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 学生在结束“法学院”的学习后获得法律博士 (JD) 学位, 并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英国、德国、日本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着并行与衔接的关系, 除了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涉及的法律职业教育, 英国、德国、日本法学本科毕业生和非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能部门之前, 都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培训。

(二)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的关系

司法考试是各国法律职业准入的标准之一, 除英国之外, 美国、德国、日本都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但不同的是, 各国在限定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时又附加了其他限定条件。美国规定只有“法学院”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从事法律职业。英国虽然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 但学生进入律师行业, 都要完成相应的职业课程, 并通过考试。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通过“转换课程”的学习, 也可以进入到职业教育课程的学习当中, 在通过相应的考试后从事法律职业。德国法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 要通过两次考试, 通过第一次考试完成相应的见习可以成为律师, 或者从事其他与法律职业相关的工作, 想要成为法官则要通过第二次考试, 且通过率很低。对于低层次的法律从业人员则有高等行政学院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养。日本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既包括法学本科毕业生也包括非法学本科毕业生。

(三)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实践的关系

美国法律职业教育课程标准规定了学生参加法律实践的时间与内容, 法律实践的地点与形式多种多样, 并不受限。英国、德国、日本除了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部分法律实践课程, 对法律职业教育中的法律实践有着不同的规定。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直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 所以学生根据拟任职位的不同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批准的法律场所完成1-2年时间不等的实习。《德国法官法》规定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立法机关、工会、国际组织等机构完成2年的实习, 学生在实习期间, 受其毕业高校所在的州高等法院管理。日本“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后要进入隶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研究修所完成1年实习, 同时, 学生在“法科大学院”也接受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各种法律实践教育, 参加各种法律实践活动。

(四) 法律职业教育与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关系

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大都经过了漫长的改革与探索, 美国法学教育来源于法学学士教育, 20世纪60年起, “法学院”才开始法律职业博士教育[2]。传统的英国法律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 律师会馆也由此成为剑桥、牛津之外的“第三所大学”。19世纪后, 改革的推进, 律师会馆教育职能逐渐减退, 大学法律教育的规模则不断壮大[3]。2003年7月, 德国颁布了《法学教育改革法》, 修订了《德国法官法》与《联邦律师条例》[4], 进行了一些列的改革, 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到见习制度, 德国法学教育力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轨制”。日本“法科大学院”制更是对传统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模式的改革, 摒弃了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律通才”的方式, 注重法律职业教育的开展, 树立了“知识型职业”教育的理念[5]。

(五) 法律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的关系

美国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受法律保护, 律师在职业过程中每年必须接受时间不等的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在英国, 获得从业资格的律师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德国在联邦和州都有培训基地。联邦司法部和各州司法局每年都有一个培训计划, 由法官和检察官自愿报名。培训时间一般在两周左右, 内容不固定, 一般是新法培训和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的研讨[6]。日本律师联合会 (简称JFBA) , 针对本国律师的管理也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继续教育模式, 包括特别培训 (现场直播培训) 、暑期培训、网上培训、职业道德培训、针对新注册律师的培训等等[7], 以保持律师职业水平提升。

二、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现状

(一)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分离

我国法学教育也始于本科阶段, 法学研究生 (包括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 教育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延伸属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 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为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开设, 属于“专业型”研究生教育。因此, 从教育体系上看,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联结是缺失的。为改变我国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学术性的问题, 凸显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目前, 各大法学院校都加强了职业能力的教育, 从培养目标、课程体制、教学方法等多方面力图实现法学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并行。但我国法学教育的起点是法学本科教育, 学生的职业能力很难达到法律职业的要求。而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则仍然由各大法学院校完成, 其定位摇摆于“学术型”与“专业型”之间。同时, 也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来承担相应的职业教育职能。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基本是分离的。

(二)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标准的错位

2002年, 我国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 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 或者从事其他法律相关工作。对于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的关系并没有明确的限定, 加之司法考试内容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 因此,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之间是错位的。这也是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不能有效建立的原因之一。

(三)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实践的断裂

目前, 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律实践作为课程体系的一部分由法学院校来组织安排, 这与美国法学教育似乎有着相似的地方, 但我国法制体系、历史传统、教育体制都不同于美国, 因此, 学生在法学教育阶段的法律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也略显不足。我国规定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后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才可以从事律师职业, 法院、检察院和其他工作部门虽然在职业准入时也要求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时限, 但并没有专门、独立的组织机构负责学生法律实践期间的管理、评价与考核, 没有将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列为工作经验的一部分, 或者职业准入的一部分。

(四) 法律职业教育与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混淆

我国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比较混乱, 除了部分法学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 各法律职业团体纷纷开办了自己的职业学校, 人民法院有自己的业余大学和法官培训中心, 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检察官学院, 律师协会有律师培训中心, 司法部有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另外, 还有许多其他各种司法学校、律师函授中心[8]。这种法律职业教育层次定位不统一, 培养对象人员构成复杂, 培养主体的师资力量差异较大, 陪养内容以“职业培训”、理论学习为主;培养模式也比较单一, 主要是讲授式的教育方式。这种传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与国外高层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相比较就显得层次过低, 且与法学教育的关联性不强。

(五)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继续教育的独立

法律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之间是密切关联的, 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律职业从业者必须接受专门性的职业培训, 而且这种培训应该是终身的。目前, 我国法律职业培训分成三种类型: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9]。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分别对法官、检察官进行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则 (草案) 》规定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律师可以选择不同层级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 必须完成每年不得少于40小时律师继续教育学习, 否则无法通过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此外, 其他职能部门也有一些相应的法律继续教育组织机构。但是, 由于法律职业教育的缺失, 我国法律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也较为分散, 没有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职业培训管理, 职业培训的水平参差不齐, 监管力度也不强, 继续教育并没有作为法律职业教育的有效延伸, 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原有基础上得以深入与升华。

三、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启示

基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 以及思想观念、文化传统、发展历史与国情等的不同, 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与国外法律职业教育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 但就教育目标本身而言, 其本质应该是相通的, 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与思考。

(一)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之间应该是并行与衔接的关系

国外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博弈存在已久, 虽然各国都在加大法律职业教育的比重, 但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也需要区别对待。因此, 基于现状,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法学教育的经验, 保留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教育部分, 并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融入相应的法律职业教育课程, 实现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并行。同时, 借鉴日本“法科大学院”制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 设立法科研究生阶段的独立的职业教育体系, 而不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由研究生院与二级学院共同培养的教育模式。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效衔接, 在完成本科阶段基础理论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上, 进入职业教育阶段, 并结合中国国情与美国的经验, 授予相应的学位, 在学历层次上确保这种高级职业教育的级别与水平。

(二) 法律职业教育应该成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前提与标准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性, 法律职业教育应该成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前提与标准。国外法律职业的准入除了通过司法考试或者相关考试的规定, 还限定了进入法律职业必须完成相应法律职业教育的规定, 甚至司法考试的内容也日益凸显法律实践的部分。因此, 我国必须改变目前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断裂的现状, 建立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之间的必然联结, 使其成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前提与标准。当然, 它的前提是法律职业教育教育体系的建立, 这就需要整改司法改革的有效推进, 包括法律职业准入标准的改革、司法考试内容的改革、法律职业教育的改革等。

(三) 法律职业教育应该与法律实践密切联合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法律实践在法律职业教育的中的地位显而易见, 为凸显它的重要性,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经验, 明确规定学生接受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的同时, 或者之后, 必须到法律实务部门参加法律实践, 并规定相应的时限与内容, 建立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实践的密切联合。同时, 建立独立的法律实践活动管理机构, 通过第三方的管理监督、管理、考核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 避免学校管理与法律实务部门管理的缺失与滞后, 保障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实践联合的有效延续与发展。

(四) 法律职业教育应该对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模式进行扬弃与超越

法律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前教育与职业后教育部分, 并不只是职业后的培训, 它应该是一种高层次的职业教育, 国外法律职业教育大都建立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之上, 并且是在进入法律职业之前, 对职业能力的要求也较高, 层次定位较高。因此, 我们要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基础之上, 建立职业前教育与职业后教育相统一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整合各种职业教育资源, 依据不同的需求建立层次分明、体系化、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创新法律职业教育模式, 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 实现法律职业教育超越式的发展。

(五) 法律职业教育应该向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延伸与升华

法律职业教育本身就应该成为一种具有延续性继续教育模式, 成为终身教育的一部分。但这种延伸并不是简单的重复, 而应该是一种升华。2010年4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正式成立, 它是一所负责律师培训的专业性律师学院, 开辟了我国法律职业培训的新途径, 也有效建立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与继续教育之间的关联, 使得法律职业教育在利用法学教育优质资源的基础上完成了继续教育的升华。如何利用已有的法学教育资源实现法律职业教育的改革, 进而实现法律职业继续教育的改革, 可能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之一。

参考文献

[1]白云, 苗正达, 王英喆.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功能[J].继续教育研究, 2008, (10) :94.

[2]徐胜萍.西方五国的法学学位与法学教育[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7, (11) :68.

[3]聂鑫.英国法律教育改革管窥[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 (1) :93.

[4]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J].比较法研究, 2004, (1) :110.

[5]王斌.要件事实论与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启示[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4) :180.

[6]冯文利, 王和民.德国审判制度的特点与法官培训[J].人民司法, 1997, (5) :40.

[7]中国律师网, http://www.acla.org.cn/dwjlgzdt/3030.jhtml.

[8]王振民.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J].中国法学, 1996, (5) :92-93.

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料 篇三

关键词: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教育改革;目标与模式;法律训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5702

1关于法律教育目标的不同观点

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决定法律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法律教育的首要问题。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从两个侧面展开:(1)在培养学生能力的定位上,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的法律教育(academic legal education)还是从业性的法律培训(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2)在法律教育的性质上,是旨在提高学生素质的通识教育还是旨在培养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所关注的焦点都在于培养什么样的人。就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①贺卫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 

②苏力认为,“一般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向是为改革中的和改革后的中国培养带有现代意识的、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合格律师,同时注意为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 

③罗国民、王学沛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教育是按素质教育或通才教育设计的”, 但“应该是通才与专才的结合。” 

前两种观点都是对法律教育定位所作的规范性价值判断,但结论显然并不完全一致。虽然都肯定了法律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但苏力强调要兼顾学术理论性教育。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定位的客观描述,带有典型的实证性。三种观点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法律教育目标的关键问题

对法律教育改革的目标定位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还是从业性职业培训;法律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专业教育。

2.1关于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还是从业性职业培训

什么是学术理论性教育和从业性职业培训?概括地说,当人们说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的时候,指的是法律教育以学术为导向,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方式、教学目的等方面,着重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当人们说法律教育是从业性职业培训的时候,指的是法律教育以从业实践为导向,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方式、教学目的等方面,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本科法律教育是一种学术理论性教育。大学法律本科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环节,就是必须完成一篇具有一定学术水准的论文,只有论文成绩合格,才能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毕业论文似乎是四年本科法律学习的最终检验。但是应当看到,我国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对象大多是高中毕业生,他们进入大学后的头两年,主要学习英语、政治、计算机等课程,要到大学二年级以后才能开始专业课程学习,还要除去至少一个学期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用于专业学习的时间大打折扣。由于是在入学前完全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所以,所谓的专业学习主要是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学制为四年的大学本科法律教育,所能做的基本上是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基本的知识背景,还很难谈得上是“学术的”还是“职业的”。因此,从现实的角度,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不存在学术性的和职业性的区分。

那么,法律教育应是学术性的还是职业性的呢?显然,我们已是在价值取向的层面上讨论这个问题。既然法律教育必须服务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那么,法律教育当然应包含职业教育的成份,应为培养对象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知识和能力的基础。这种知识和能力的基础,就是贺卫方所说的“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也是苏力所谓“带有现代意识的、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合格律师”所应具备的能力。那么,这些能力中是否包括学术的能力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正如苏力教授肯定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具备更多的学术性,贺卫方所强调的能力中实际上也包括学术能力,因为,他所指的多种法律职业包括法学家。从这个意义上,两位学者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不同。真正的差别也许是,苏力认为现在的法律教育对学术性重视不够,而贺卫方认为当务之急应该恢复法律教育在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本质。

基于目前现状,我国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学术能力上都有很大欠缺。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宜作学术性的或职业性的划分,应定位于学术和职业能力的综合培养,服务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终极目标。换言之,法律教育应兼顾学术性和职业性的双重需要。

“无论法学院……如何演变,通过不断地冲淡学术内容,是不可能保持其优秀素质的。” 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能力不仅有学术的和职业的,而且还必须包括多种综合能力。1996年英国大法官法律教育的行为顾问委员会(The Lord Chancellor's Advisory Committee on Legal Education and Conduct)关于法律教育和培训的报告提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更灵活、更广泛的知识面和能力,高等法律教育应从着重培养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转向培养更全面的能力,基于此,法律教育应使受教育者达到综合全面的学术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intellectual integrity and independence of mind )、掌握核心知识(core knowledge)和背景知识(contextual knowledge)、培养法律价值观(legal values )和职业技能(professional skills )的目标。 

2.2关于法律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专业教育

这个问题受两个因素的影响:(1)教育对象。教育对象的年龄、阅历、学历,对法律教育的定位有很大影响。在美国,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已取得理学或文学学位,是正在为进入法律职业行业而努力的年龄较大的“本科后”学生。因此,美国的法律教育是专业教育。相反,如果学生年龄偏小、阅历浅、学历低,那么法律教育很难定位为专业教育。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德国、日本,进入法学院学习的是高中毕业生,他们年龄偏小、不够成熟、阅历不深、学历不高,法律教育基本上是以培养素质的通识教育。(2)法律教育体系。法律教育的起点不同导致整个法律教育体系的不同。美国式的法律教育起点高,是大学本科后职业教育,所以J.D.教育是法律教育的核心,获得J.D.学位的人,通过各州举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就可成为开业律师。德国和日本的法律教育起点较低,主要是一种素质教育。为了弥补大学法律教育在职业教育上的不足,在他们的法律教育体系中设置了旨在培养职业能力的法律训练或法律研修期(legal training),即取得大学法律本科学位并通过了淘汰式的国家司法考试者,必须参加两年左右的司法训练,才能进入法律职业。这种法律教育体系的特点是,在法律教育中把法律素质与职业教育分开。

我国具有与大陆法系相近的法律传统,法律教育对象也与德国和日本相似,因此,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可以认为是一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我们需要理顺法律教育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将法律教育归还给大学,将司法研修还给实务部门”。 法律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广泛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法律训练旨在培养和锻炼法律职业能力。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使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既有宽广的能力和良好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可以使本科毕业后的法律学生实现顺利分流,只有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需要参加司法考试并接受法律训练,从而减少人才浪费和法律教育资源浪费。

3以法律教育目标为依据设计法律教育模式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法律教育模式有四种。(1)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博士(Juris Doctor)教育模式:四年本科非法律教育+三年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2)以英国和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 Postgratuate Certificate in Laws)教育模式:三年法律本科教育+一年法律职业深造教育+一年或两年学徒式实习;(3)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Legal Training)教育模式:四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资格考试+两年司法训练所教育;其四,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The Combined Law Program)教育模式:五年双学士学位教育+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法律实践培训。

上述四种不同的法律教育模式,都把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当作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经程序。美国模式把法律教育完全当作职业教育,英国模式则保留了传统的学徒式职业训练方式,德国和日本模式则把司法训练交给司法部门统一进行,澳大利亚模式则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以上模式都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且行之有效的,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那么应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训练制度呢?改革应以哪种模式为原型呢?根据前文所述法律教育目标,(1)就当前以法律本科为主的法律教育体制下,应以德国和日本模式为原型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训练制度,即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者要进入法律职业行业,无论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应参加由司法部会同全国律师协会、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组织的,管理和要求严格的统一法律职业训练,训练时间应不少于一年,最好是一年半至两年。只有法律训练考核合格者才能成为开业律师或初任法官、检察官。(2)从长远看,中国大陆法律教育的终极目的是要从当前的以法律本科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JM)为主。JM是大学本科后教育,招生对象主要是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和已参加工作的非应届法律本科毕业生。本科后教育意味着学生的年龄和阅历的增加,可以更好地领悟作为实践型和社会性学问的法律学,从而改善法律教育的效果。从长远看,法律教育模式将由目前的以法律本科为主转向以JM为主。随着JM法律硕士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模式和效果都将有根本的转变。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观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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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要点 篇四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3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施行。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学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2.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或根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事实。

第二章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作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行过程。

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功能:

(一)教育政策的特点。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3.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4.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二)教育政策的功能。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2.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包括3个基本特点: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具有2个特点:强制性,惩罚性。

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

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二)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三)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四)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一)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规是由国家

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

(三)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较为复杂,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四)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五)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三章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我国的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1.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向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分布。

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

教育立法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1.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2.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3.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

(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四)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教育法规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1.从公布之日生效;2.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3.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1.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2.新法宣布废除旧法;3.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4.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规。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二)地域效力;

(三)人的效力。各国主要采用4种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折衷主义原则。

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

教育守法的条件: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1.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2.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做好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3.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权威的、有效的监督。

(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第四章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自

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是“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几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包括校长负责制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两种。

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1.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2.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3.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4.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1.制度系统。各种规范系统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2.制度观念系统;3.制度执行系统;4.制度教育系统。

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

教代会依法行使4种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校务公开的意义: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在学校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落实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要求。

第五章教师

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只有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责的人,才能视为教师。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代表着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来行使管理职权的,居于主导地位。

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它包括三个方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行评定权;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

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才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1.招聘;2.续聘;3.辞聘;4.解聘。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德、能、勤、绩”4个方面。

第六章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受教育者的范围要大于学生。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1.确认了公民有受教育权;2.国家应当制定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并积极创造条件;3.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对家庭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④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①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③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④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已满14周岁且触犯刑法特别规定的几项罪名,一般不予刑事处罚。

第七章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受损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3种: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

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教育申诉制度的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1.申诉人;2.被申诉人;3.受理机关。

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2.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4.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教育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1.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2.诉讼专属。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3.被告举证;4.不得调解。

教育行政赔偿特征: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由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4个部分组成。

教师职业道德概述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特定的工作岗位和环境里应自觉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它涉及理想、感情和行动多个领域。

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关系

时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志或行为品质。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1.教师职业道德适用的针对性;

2.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双重性(教师和育人);

3.教师职业道德内容的全面性(标准要求高);

4.教师职业道德功能的多样性(示范性);

5.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典范性;

6.教师职业道德影响广泛性和深远性。

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

1.对教师工作的促进功能;

2.对教育对象的教育功能;

3.对社会文明的示范功能;

4对教师修养的引导功能。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2.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构成要素(九条教师职业道德);

3.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子的低温和作用。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2.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3.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决定了教师必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总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是衡量教师行为善恶的最高标准。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构成要素:1.教师育人;2.为人师表(即是构成要素,又是职业道德规范);3.献身教育。九条教师职业道德市衡量教师行为善恶的普通(具体)标准,也可以说是教师评价的标准。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1.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社会教师职业道德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2.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和核心;

3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教师职业道德的一根红线。

教师职业道德的几个重要范畴:1.教师的义务;2.教师的良心;3.教师的公正;4.教师的幸福。教师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

一、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职业活动中,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香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依法执教的基本道德要求: 1.教师要认真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科学发展观。2.教师要坚决拥护和贯彻党在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3.教师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4.教师要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

二、廉洁从教是指教师在从教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事业与利益的关系,不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谋取私利,做到清正廉洁,无私奉献。

廉洁从教的基本道德要求:1.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2.发扬奉献精神;3.不利于职务之便牟取私利;4.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三、团结协作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与其他教师,学校领导以及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做到互相尊重、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团结协作的基本道德要求;1.关心集体,服从领导;2.谦虚谨慎,尊重同志;3.相互学习,相互帮助;4.积极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四、尊重家长是教师在处理与教师家长之间关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尊重家长的基本道德要求;1.主动加强与家长的联系;2.尊重家长,不挫伤家长的感情;3.加强沟通,密切配合;4.保持与家长在教育要求和教育方法上的一致;5.教师要教育学生尊重自己的家长;6.教师要防止与家长交往的庸俗化。

教师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

一、爱岗敬业是指教师要忠诚和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把自己的全部心血和精力投入到教育事业,并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爱岗敬业的基本道德要求:1.热爱教育,热爱学校;2.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3.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

4.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言论。

二、热爱学生是指教师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教是与学生的关系,时时处处关系学生,爱护学生。热爱学生的基本道德要求: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搞好教师与学生的关系。2.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指导;3.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三、严谨治学是指教师在学习、钻研业务过程中,要严肃谨慎、一丝不苟。严谨治学的基本道德要求:1.树立优良的学风,不断学习新知识;2.刻苦钻研业务;3.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努力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四、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示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用自己的言行,为学生做出表率,从而影响学生,教育学生。为人师表的基本道德要求;1.教师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2.严以律己,作风正派;3.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5.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料 篇五

第一章 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概述

第一节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示范性 规范性 约束性)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正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忠于法律和事实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为人表率,注重修养)

第三节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作用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 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法律职业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示范作用 规范作用 提升作用 辐射作用)

第四节 法律职业责任概述

法律职业责任概念(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职业责任的范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责任的关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责任的基础,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二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概述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 特征(适用的对象 范围 效力) 作用 影响因素(历史文化 公民法律素质 审判方式 法官素质水平 法官保障制度)

第二节 法官职业道德主要内容

保障司法公正[意义(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 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 程序公正(法官应当注重诉讼过程的公开性 法官应当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应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 实体公正(正确地认定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准确地适用法律 杜绝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 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 提高司法效率[概念 要求(具有效率意识 遵守审限 勤勉敬业 精研法理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 遵守司法礼仪[概念 作用(司法权威性的体现 提高法官职业形象 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充分展示法官的个人素质 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具体体现] 约束业外活动[范围(业余爱好 社会交往 公益事业 法学教育 新闻采访等方面) 适用对象(现任法官 退休法官)和意义]

第三节 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应承担的责任

道义上的责任(同行的批评 自我的谴责) 所在法院的批评和通报批评(轻微违法行为) 纪律处分(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刑事处罚(贪污受贿 徇私枉法 隐瞒证据 泄漏国家机密 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三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概述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是指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征(责任性、表率性、强制性、自律性、献身性) 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是保证检察人员健康成长、促进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指在一个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那些最根本的道德规范,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活动的最高价值准则。主要内容包括: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忠实于客观事实) 主要规范:爱检敬业,恪尽职守(热爱检察工作 献身于检察事业 要立足本职 积极进取) 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 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纵不枉 执法行为要文明规范) 守法遵纪,清正廉明(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 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保持淡泊名利,安于清贫的职业心态 遵守职业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牢固树立为人民执好法的信念 不畏权势、不为钱色折腰的骨气 不怕牺牲,敢于斗争的胆略) 文明高效,热情服务(坚持文明执法,注重仪表规范,遵守司法礼仪 严格遵守法定诉讼时限,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注重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节 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违纪行为的其他处理方式(书面检查、调整岗位、调离、辞退、依法撤换、通报) 刑事处罚(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

第四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律师职业道德内涵 适用对象 特点和作用)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意义(是律师实现职业使命的要求 是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律师职业责任的界定(律师职业责任的内涵 特点 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节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律师应服务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于社会王义事业 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忠于法律和事实(忠于法律的内涵 忠于事实的内涵) 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意义) 道德高尚 廉洁自律(道德高尚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 保守职务秘密(律师职务秘密的内涵 保守职务秘密的意义) 尊重同行 公平竞争(尊重同行 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 敬业勤业 提高素养(敬业勤业 提高素养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在工作机构中的纪律(律师应当遵规守制 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及收取额外礼酬 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应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不得违反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律师不得为办案而与案件承办人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以办案为目的送礼或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行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些关系 律师不得伪造证据, 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 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的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和代理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已办结的除外 律师应合理开支办案经费)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的纪律(律师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律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律师之间不应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节 律师职业责任

6.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料 篇六

本报讯 (记者 张 B)记者昨日从市司法局获悉,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从12月1日至20日向所在司法局申报法律职业资格。

据了解,我市主城区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万州、黔江、涪陵、璧山等区县(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0分。据介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司法局领取《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放宽分数线条件申报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试论法律视角下的考试作弊 篇七

一、考试作弊的原因及其危害

《汉语大词典》对“作弊”一词的解释是:“作弊, 指用欺骗的手法去做违背制度或规定的事情”。考试作弊类型繁多, 十分复杂, 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报名资格, 在考试过程中抄袭, 在考试阅卷过程中通过违规操作而提高分数等。考试作弊有可能是单独作弊, 如在考试中夹带答案资料;也有可能是联合作弊, 如购买答案, 或请人配合作弊, 或抄袭考场内其他人的答卷, 诸如此类举不胜举。

考试作弊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 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首先是利益驱动, 目前社会竞争愈发激烈, 考试选拔成功意味着获得巨大的利益, 很多人为此甘愿冒一定的风险, 或亲身上阵进行作弊, 或通过经济或物质利益诱惑他人协助作弊, 而与此同时, 也会有一些依附于考试作弊的畸形产业出现;其次是投机侥幸心理, 学习本身是一种艰苦的劳动, 考生平时不愿意努力学习, 在考试时就会寄希望于投机取巧, 将作弊视为学习的捷径, 这同样也是社会上某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理和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在考试中的一种体现。

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 直接对应于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 任何考试的不公平, 都意味着对他人机会的剥夺, 特别是由此产生的不公平竞争, 会造成人才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更会造成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当和社会公平的破坏, 从而威胁到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对我国考试立法的现实思考

考试作弊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对他人的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侵犯, 应当从法律角度对此给予规范和治理。考试立法不仅是实行考试制度的基本保障, 更是保证考试公平的客观需要。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考试管理的法律体系, 但从层次性和全面性以及法律执行力度等方面来看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1.考试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考试权是公民权利的一种, 公民能够合法地行使考试权也是公民享有平等权的体现。从维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 应当尽快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制定立足全国、综观大局、贯穿各类考试的考试法律制度, 以确保考试的可信度和公平性, 突出法律的权威性, 最终形成统一、连贯和稳定的法律体系, 以保护包括报考人的考试报考权、考试知情权等在内的公民参考权利, 真正让我国招考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这同样也是维护国家公平正义的最为根本和有效的路径。

2.初步确立了考试制度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的考试法律制度建设严重缺位, 迄今为止, 我国所有的国家级考试尚无一部统一的法律进行规范。仅就参考人数最多的国家教育考试而言, 2005年的《国家教育考试法》草案仍处于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其他则是部门规章, 包括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 1988年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条例》, 1991年颁布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 1998年全国考委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以及2004年4月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颁布的《国家教育类考试安全保密规定》和教育部颁布的18号部长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此外, 人事部还制定和颁布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司法部制定和颁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等。总体来说, 考试制度管理体系已经初步确立。

3.考试法律体系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就考试建立了初步的管理制度体系, 但考试立法仍相对滞后, 尤其缺乏一部最具权威性的考试母法, 没有形成由若干专项考试法律组成的完整体系。而对于一些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热门考试, 如公务员考试、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等, 并没有制定相应的专项法律对相应的考试规程、考试原则等进行具体的规定。从这一点来看, 我国的考试立法仍急需规范和完善。

三、立法治理考试作弊的具体做法

通过建立完善的考试法律治理体系, 强调考试法律的权威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能够进一步实现我国考试制度的公正公平。

1.制定一部权威的考试母法

制定一部最具权威的《国家考试法》母法, 这样既可以突出考试法律的权威性和全面适用性, 同时也为制定其他的专项法律法规提供了参考依据。目前我国国家级别的统一考试包括教育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及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这些考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但仍有一些共性特点。因此,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管理秩序, 国家应当制定包括所有国家考试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考试法》母法。这就为制定其他的专项法律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 同时也为建立一个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2.填补法律盲点空白

目前所制定的考试法律存在一定的盲点, 很多依附于考试作弊行为所产生的畸形“作弊经济”一直没有得到严厉的惩处,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国家考试的严肃性。目前, 有考试媒体发布信息和考前辅导良莠混杂, 有些辅导班和网页的广告宣传用语踩上法律红线, 不法分子制造考试作弊产品和印制考试作弊资料高价出售等违法乱纪行为屡禁不止……因此, 在制定相应的考试法律时要对此做出定性和处理, 更要根据所造成的危害进行严惩。

3.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时, 一定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要在总的指导原则下有具体的实施办法, 使法律法规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管和治理考试行为。当然, 国家教育考试立法涉及问题众多,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作弊手段也越发隐蔽和复杂, 这些都为法律的具体执行设置了障碍, 也可以就一些具体的情况出台一些解释和实施的办法等。

四、结语

考试制度是一项被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选拔人才与社会考核的重要方式, 但从考试制度诞生之日起, 考试作弊也如影随形, 古今中外, 概莫能免, 通过立法遏制考试作弊势在必行。只有加大对考试立法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才能更为有效地治理考试腐败, 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为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创设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李罡.教育法学基础[M].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1.

8.袁贵仁:将宪法法律纳入升学考试 篇八

以宪法为核心设立法治课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将宪法所确立的党的领导地位、社会主义道路,所体现的民主法治精神,所明确的国体、政体和基本制度,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给青少年学生讲清楚、讲透彻,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按照四中全会的部署,教育部正在抓紧研究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从教材编写、课程安排、教学评价、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抓紧完善宪法和法治教育的保障机制;抓紧研究将宪法及基本法律内容纳入升学考试的办法,进一步突出宪法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以国家宪法日活动为契机,建立制度化的学校宪法教育机制。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推进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的重大举措。全国40万所中小学将开展宪法晨读活动,由学校、教师根据学生实际,选择宪法序言及正文中的适当章节、条款,组织学生集体朗读;中小学校长将亲自主持宪法学习活动或者为学生讲授宪法课;中小学还将围绕国家宪法日主题,开展相应的校园文化活动,如上一节宪法教育课、举行一次特别升国旗仪式等,加深学生对宪法与国旗的认识。高等学校将组织法律专业的师生开展宣讲宪法的实践活动。

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方式与途径,确保宪法教育取得实效。教育部门和学校将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探索符合青少年认知能力与特点的宪法教育形式,采用形象生动、贴近生活的教学方法;积极推动立法、司法机关、科研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大、中、小学的宪法教育活动;鼓励编写和推广符合青少年特点的宪法教育读本,开发有创意的宪法教育资源,大力推动以宪法为核心的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的支持力度,举办网上宪法教育专栏,开展“法学名家普法进课堂”活动,征集法治教育优秀课件,充分利用网络手段,推动优质法治教育资源进入中小学;将采取措施,在全国设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丰富法治教育形式。着力加强高校法学学科建设,推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基础的宪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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