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2024-10-25

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共9篇)

1.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一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始被__________采取__________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可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理阶段,向有关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

2.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二

我与丈夫张某是经人介绍走到一起的,几年后感情便出了问题,另有所爱的丈夫提出了离婚。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没有什么意义了,我同意离婚。我们协商,孩子归我,他出抚养费;房子归我,他搬出去。协商好后,我们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写在离婚协议里的条款,张某一项都不执行。离婚半年了,张某一分钱的抚养费都没给过。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吗?

答: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

3.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人,住*******1601室。

被执行人: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东路南侧幢1—1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请求事项: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违约金、水电到位费用合计人民币4719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申请理由:

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79元、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违约金45493元、水电到位费用1000元,合计47190元,***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民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已于2011年6月15日生效,但被执行人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现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4.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四

华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男,汉族,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华坪县,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公司管理人员::)。

申请事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华劳仲裁字[2013]119号裁决书所裁决的裁决款205392.00元(贰拾万伍仟叁佰玖拾贰元整)。申请理由:

申请人系华坪县工伤职工,2012年月 日5时左右在该矿井下采煤时发生工伤,于2013年月日经华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工对该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仲裁,裁决书字号为;华劳仲裁字[2013]119号,裁决书现已到期满生效,申请人向该公司要求支付裁决款时遭到无理拒绝。按照裁决书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决决定,为了维护和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该起仲裁裁决进行依法强制执行,望法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为谢!

此致

华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5.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执行XXX号判决书确定的上述被申请人的义务;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礼(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X月X日经XXX人民法院判决,并出具了(2013)X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XX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申请人XX()元。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XX元,因适用简易程序XX元,由被申请人XX承担。

现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未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执行申请,请贵院依法支持。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二○一三年月日

附:

6.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 镇××村290号,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垫付货款6288847元。

2、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应垫付货款6288847元自20××年11月26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

3、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36410元。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于20××年12月27日作出(20××)绍××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确定: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货款7288847元,由被告××于20××年12月28日前支付原告1000000元及上述1000000元的利息70590元(其中被告已支付70590元);由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1500000元及上述款项从2011年12月26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由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000元及上述2000000元从2011年12月26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由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余款2788847元及上述货款2788847元从2011年12月26日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36410元由被告承担。调解书已送达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仅向申请人支付过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约定的1000000元,其他剩余款项至今未付。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立案并强制被申请人执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具体请求事项如上,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

二零××年一月

7.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七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案款人民币xx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xx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和公告费xxx元;

3、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xx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市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x万元以及违约金x元、案件受理费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和公告费xx元。但被申请人逾期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8.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八

根据规定,我国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第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

第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9.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行,地址:..县...大道...号,机构代码:.........。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县人,农民,住.........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县.....职工,住.....县.........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县......职工,住....县......宿舍。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年5月12日(2009).......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并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还款日止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申请人.......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超过履行期限,但各被申请人并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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