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出生证管理工作

2024-09-21

医院出生证管理工作(共9篇)

1.医院出生证管理工作 篇一

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办公室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当日起应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和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档,永久保存。

四、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

鉴定证明,本院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附: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

玛莱妇产医院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二、《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统一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三、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当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新生儿父母或新生儿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为《出生医学明》申领人。申领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2)新生儿姓名;(3)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2.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4)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五、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 ”上注明出生地点。

六、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七、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

常规签发流程: 1.提交材料:在本院内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其父母向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提交查验资料: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材料。

2.信息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求字迹清晰。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3.医务科查验首次签发登记表后按流水号顺序依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签字确认并须加按手印。

4.接生人员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

5.核对信息:医务科核对《出生医学证明》和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信息,确认无误,6.盖章: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均要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7.发证

8.存档:保留存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装订档案。

特殊签发流程:

母亲单亲:①常规签发流程+《单亲声明》。声明内容包括:声明人姓名、户籍地、孩子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声明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②告知今后如需改为双亲,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婴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5、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三、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保留。

四、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不需换发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废证管理: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

医务科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卫生局备案,统一处理。

医务科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查找原因,作出整改。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卫生局审批后由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我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

三、医务科科长直接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使用印章时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四、“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2.医院出生证管理工作 篇二

1 对象与方法

1.1 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2002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在白城市各监测医院住院分娩的孕28周至生后7d的围产儿, 包括死胎、死产和7d内死亡的新生儿, 以及整个孕期治疗性引产中出生的缺陷儿, 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1.2 监测医院和监测方法

在全市范围内, 采用县 (含县) 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为监测医院, 共21所。所有病例均按照《中国出生缺陷监测手册》的诊断标准, 采用统一的“围产儿季报表”、“出生缺陷登记卡”由接受培训的专业人员负责统计填写, 按季上报县级妇幼保健院所, 进行资料审核汇总, 然后上报白城市妇幼保健院。

2 结果

2.1 出生缺陷发生率和构成的分析

见表1。9年间共监测83605例围产儿, 发现出生缺陷454例, 出生缺陷总发生率为54.3/万。

2.2 出生缺陷顺位及构成的分析

见表2。监测到出生缺陷主要有21种, 以唇裂合并腭裂畸形为最多, 共66例, 占13.87%。

2002~2010年白城市发生率最高的前5位出生缺陷种类依次为唇裂合并腭裂、先天性脑积水、多指 (趾) 、脊柱裂、唇裂。

3 讨论

3.1 白城市出生缺陷发生率及与吉林省检测结果比较分析

白城市自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以来, 就由接受培训的专业人员负责资料审核、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经过资料分析2002~2010年白城市总的出生缺陷发生率为54.30/万, 低于吉林省2002~2010年出生缺陷发生率58.72/万~80.60/万的水平。2010年吉林省的监测结果显示发生率最高的前5位出生缺陷种类为先天心脏病、多指、总唇裂、先天性脑积水、唇列合并腭裂。白城市与吉林省前5位出生缺陷比较, 只有先心病不在其中, 可能与白城市的产前诊断水平低有关。随着产前诊断水平的不断提高, 先天性心脏病的检出率逐年攀升, 居2010年吉林省出生缺陷发生率的首位;多指 (趾) 和先天性脑积水多年来均处于较高位置, 未有明显的变化波动;唇裂、唇裂合并腭裂及神经管畸形的发生率出现了平稳下降态势, 可能与近几年我市开展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有关。

3.2 出生缺陷的干预

3.医院出生证管理工作 篇三

生下残疾女,索赔百万上公堂

30岁的孙俊和同年的徐梅是江苏省淮阴市的一对夫妻。2005年9月3日,孙俊陪怀孕7个多月的徐梅到幸福医院进行检查。B超检查影像为:“单活胎,晚期妊娠。”医生拿着报告对他们说:“胎儿发育正常,你们就放心地等着做爸爸妈妈吧。”9月6日,徐梅在孙俊的陪同下来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让孙俊夫妇不敢相信的是,B超影像为:“胎儿右上肢畸形,建议进一步检查。”

孙俊夫妇认为幸福医院无论是设备性能、专业知识,还是医疗水平,都是全市一流的,检查的结果应该更有权威性,便再回到幸福医院复查。该医院的医生随即为徐梅进行了彩超检查,结论为“未见胎儿发育异常”。第二天,徐梅再次到幸福医院进行复查,针对性地分别进行了数字成像、磁共振两项检查。数字成像检查影像为:“腹部立位片未见异常”;磁共振成像检查影像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这样,孙俊夫妇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徐梅决定正常分娩,而没有选择终止妊娠。

11月23日,徐梅在市妇幼保健院顺产一名女孩。可是,孩子却是右上肢畸形缺失的缺陷儿!12月26日,坐完月子的徐梅与孙俊拿着在幸福医院做的核磁共振成像胶片,来到南京军区总医院会诊,会诊意见为:“胎儿核磁共振成像提示右上肢发育畸形。”

孙俊夫妇认为,这一切的后果都是由幸福医院的过错造成的。如果医院正确做出产前诊断,告知他们相关后果,他们就可以不要这个孩子。孩子的出生,对孩子来说是痛苦,对父母来说是悲剧,对社会来说是负担!于是,孙俊夫妇以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幸福医院诉讼到淮阴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幸福医院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近百万元。

法槌落下,一纸判决定是非

2006年1月3日,淮阴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幸福医院辩称:四肢畸形不属于常见畸形检查范围。超声检查胎儿肢体的显像易受其位置变化、身体遮盖等因素影响。因此,B超检查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核磁共振等影像学检查也同样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显示的内容有一定限度。因此,医院不可能将胎儿的畸形可能都检查出来。

孙俊夫妇向法院提交了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意见为:“幸福医院的超声、磁共振成像报告内容的表达过于肯定,对徐梅未再进一步排除胎儿畸形有一定的影响。”

淮阴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前检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筛选胎儿,医院应充分考虑优生优育对父母的重要性。影像学检查对排除胎儿畸形具有不确定性,医院方应将此如实告知被检查者。幸福医院对徐梅的产前检查存在怠于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婴儿的残疾虽不是医生的过失引起的,但是,基于父母要面对并且必须接受残疾子女的现实。因此,给予其一定的精神赔偿金是合理的。幸福医院赔付孙俊夫妇的金额,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8万元。孙俊夫妇要求幸福医院赔偿残疾器具费、护理费等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应是残疾者本人,而并非残疾者的父母,故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据此,淮阴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幸福医院赔偿徐梅、孙俊精神抚慰金8万元,驳回孙俊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孙俊夫妇和幸福医院均不服,向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1月19日,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以幸福医院一次性补偿孙俊夫妇7万元达成协议。

(文中人名和幸福医院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有关错误出生的纠纷和官司大量出现。错误出生是一个英美法上的概念,是学者们对英文“wrong fulbirth”的翻译,也有人将其翻译成“错误生产”或“不当出生”,是指生下缺陷儿的双亲提起的诉讼。这种情况是孕妇担心胎儿有疾病,请医生诊查,医生检查失误而告以胎儿健康,导致未堕胎而生下残疾的小孩。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因“错误出生”引发的案件,并不是像普通医疗侵权案件那样直接侵害孕妇或胎儿的生命健康权,但医院的过错行为有可能导致有残疾的孩子实际出生,使父母不得不面对抚养残疾孩子生长的现实。

我国的《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规定了优生优育的选择权。《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生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生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在司法实践中,错误出生诉讼中侵犯的对象既非堕胎自由权,也非生育选择权,而是拥有充分知情的父母的利益。在医患关系中,就医者对医院抱有相当高的期望和信赖,诊断意见往往会直接左右孕妇夫妇的生育决策。因此,医院应准确告知检测情况以及介绍风险、预防等知识,以便孕妇能够及时选择是否生育。由于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孕妇的这种获得充分知情的利益受到损害,医院应该担负损害赔偿责任。当然,产前诊断医疗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不仅患者在疾病面前毫无办法,即使专业医生也不能发现所有疾病,完全让医院承担该风险显然不利于医疗水平的提高。而且,错误出生诉讼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伦理道德,即使检查出胎儿存在异常,也只能进行引产,然而一边是一个生命的终止,一边是瑕疵生命的降生。两者孰轻孰重,难以用法律衡量。

近年来,我国每年新增加先天畸形儿童80万~100万人。尽管婴儿死亡率已经从50年前的200‰下降到目前的32.2‰,但在每年出生的2000万婴儿中,肉眼可见的先天畸形仍达20万~30万人。加上出生数月和数年才显现出来的缺陷,先天残疾儿童约占每年出生人口的4%~6%。造成儿童先天残疾的原因有很多:缺乏食物中叶酸,致使胎儿神经管畸形高发;因环境污染导致相当数量的儿童智力受到损害;女性孕期贫血、营养不良、接触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病毒感染、胎儿宫内缺氧以及遗传因素等都可能造成胎儿大脑损伤。畸形儿的出生不仅给家庭背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成了父母心中永远的痛。为此,卫生部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专家指出,我国畸形儿出生率的上升与父母健康意识缺乏有很大关系。因此,普及宣传孕期保健知识、了解畸形儿发生的原因与预防显得十分关键。

徐昌成(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栏目管理、编辑/木非木

4.医院出生证管理工作 篇四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新生儿父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广东省人民医院分娩,特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和领取(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內,代理委托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与广东省人民医院无关。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5.医院出生证管理工作 篇五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基于海南省海口市某医院2004年1月— 2013年12月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以在该院分娩或引产的孕28周至产后7 d的围生期出生缺陷患儿(包括活产、死产、死胎,但不包括计划生育引产)作为病例组, 同时按照1:1的方式随机选择同时期(出生时间不超过1周)出生的正常新生儿作为对照组。出生缺陷的诊断根据《中国出生 缺陷监测 方案》的诊断标 准进行诊断。

1.2方法回顾性收集围生儿及母亲的病历信息资料,包括:1围生儿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出生体重、胎龄、出生日期、出生缺陷类型等;2围生儿母亲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妊娠初次孕检时身高、体重,分娩时年龄, 文化程度,职业等;3母亲孕产期保健情况,包括末次月经时间、流产史、孕产次、分娩方式、剖宫产的原因等;4相关危险因素,包括孕期用药史、孕期有害因素接触史、吸烟、酗酒情况等。

1.3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 16.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满足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采用x±s进行统计描述,组间比较采用独立样本的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率或构成比(%)进行描述;不同人口学特征、不同危险因素等计数资料单因素分析采用 χ2检验, 采用多因素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围生儿出生缺陷的相关危险因素,变量筛选方法:Forward:LR,变量入选标准 =0.05,剔除标准为0.1。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出生缺陷发生率2004年1月—2013年12月该院住院分娩围生儿37 142例,其中活产36 899例、死胎228例,死产15例,出生缺陷患儿555例,出生缺陷总体发生率为14.94‰;各年度出生缺陷检出情况见表1。

2.2常见出生缺陷发生率顺位555例出生缺陷患儿中,共有各类出生缺陷652例次。前10位缺陷,占全部出生缺陷患儿总例次数的85.58%(558/652)。见表2。

2.3围生儿出生缺陷影响因素的单因素分析对病例组和对照组围生儿的全部研究因素进行单因素 χ2检验或t检验,结果显示,孕前体检、孕期经常摄入优质蛋白、孕期经常摄入蔬菜水果、孕期用药史、致畸因素接触史、 母亲吸烟史、母亲先天性疾病史、母亲孕出生缺陷儿史为有统计学意义的影响因素(P<0.05)。见表3。

2.4围生儿出生缺陷影响因素的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以出生缺陷作为因变量(出生缺陷围生儿:Y=1, 对照组正常围生儿:Y=0),以单因素筛选的有统计学意义的各因素作为自变量进行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 结果显示,孕期经常性摄入优质蛋白(≥1次 /d)是围生儿发生出生缺陷的保护因素(OR=0.591);致畸因素接触史(OR=2.179)、母亲吸烟史(OR=3.903)、母亲先天性疾病史(OR=2.130) 是围生儿发生出生缺陷的危险因素。见表4。

注:a为 t 检验;其余均为 χ2检验。BMI—体质指数;()内数字为构(%)或百分率(%)。

3讨论

我国为出生缺陷高发国家,根据WHO估计,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与世界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接近,约为5.6%,每年新增出生缺陷数约90万例,其中出生时临床明显可见的出生缺陷约有25万例。根据我国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以医院为基础的全国出生缺陷监测结果,2012、2013年全国围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分别为14.6/‰和14.5/‰。明显低于WHO对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的预测水平,提示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可能被低估。出生缺陷不但是造成儿童残疾的重要原因,也日渐成为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在全国婴儿死因中的构成比顺位由2000年的第4位上升至2011年的第2位, 达到19.1%。同时,出生缺陷还加重了因治疗、残疾或死亡导致的疾病负担,严重影响儿童的生命和生活质量, 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也是我国人口潜在寿命损失的重要原因。本研究显示,我院近10年围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为14.94/‰,前5位出生缺陷依次为:先天性心脏病、多指(趾)、总唇裂、先天性脑积水、 马蹄内翻足,该出生缺陷的发生率顺位与国家卫计委公布的2011年全国出生缺陷的发生率顺位完全一致, 而前10位出生缺陷占总出生缺陷的构成则略高于国家监测水平(85.58% VS. 65.9%),总体发生率也与全国监测水平基本一致。近些年,随着国家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力度的进一步加强,部分致死或严重致残的出生缺陷的发生率下降趋势明显,如唐氏综合征,本研究中其发生率仅为0.05‰。

本研究以病例对照研究设计通过单因素和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对围生儿出生缺陷的相关影响因素进行了筛选,结果显示,孕期经常性摄入优质蛋白(≥1次 /d)是围生儿发生出生缺陷的保护因素(OR=0.591); 致畸因素接触史(OR=2.179)、母亲吸烟史(OR=3.903)、 母亲先天性疾病史(OR=2.130)是围生儿发生出生缺陷的危险因素。妊娠期胎盘、羊水、母体子宫和乳房的生长发育等都增加了母体对蛋白质的需求,孕期针对性的补充营养素,不仅是为了胎儿的健康发育,还能有效改善孕期妊娠反应,避免各种妊娠并发症。苏花莉等[6]对195例出生缺陷儿的母亲调查结果显示,出生缺陷患儿母亲居住地靠近化工厂、变压器、电视塔或通讯塔的比率明显高于健康围生儿组,国内外各种研究均证实电离辐射、化学因素等致畸因素是导致出生缺陷的重要危险因素。多项研究报道显示[7,8],母亲孕期吸烟或被动吸烟均会显著增加神经管畸形、唇腭裂等出生缺陷的发病风险;吸烟者吸入的尼古丁等有害化学物质直接限制胎儿的生长,会减少胎儿身体和脑中的细胞数。本研究结果发现母亲有先天性疾病患病史,其孕育出出生缺陷患儿的风险将明显增加,这提示出生缺陷是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等共同作用的结果[9]。

围生儿出生缺陷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需要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率。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三级预防措施,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保健、遗传咨询、计划生育、最佳生育年龄选择、增补叶酸、孕早期保健等一级预防措施;在孕期通过早发现、早诊断和早采取措施,以减少严重出生缺陷儿的出生等二级预防措施;三级预防则包括指出生缺陷患儿出生后采取及时、有效的诊断、治疗和康复,以提高患儿的生活质量,防止病残,促进健康。

作者声明本文无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摘要:目的 了解以医院为基础的围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水平,并探讨围生儿出生缺陷相关危险因素,为降低围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提供科学依据。方法 基于海口市妇幼保健院2004年1月—2013年12月的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以医院分娩或引产的孕28周至产后7 d的出生缺陷围生儿作为病例组,并按照1∶1的方式选择同期分娩的正常新生儿作为对照组,对围生儿家长进行回顾性调查,采用单因素χ2检验及多因素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出生缺陷围生儿的相关危险因素。结果 2004年1月—2013年12月该院住院分娩围生儿37 142例,出生缺陷患儿555例,出生缺陷总体发生率为14.94‰。前10位缺陷占全部出生缺陷患儿总例次数的85.58%。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孕期经常性摄入优质蛋白(≥1次/d)是围生儿发生出生缺陷的保护因素(OR=0.591);致畸因素接触史(OR=2.179)、母亲吸烟史(OR=3.903)、母亲先天性疾病史(OR=2.130)是围生儿发生出生缺陷的危险因素。结论 加强三级预防措施,减少和控制孕期主要危险因素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环节。

6.出生证档案管理制度 篇六

1、目的:

为了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根据省、市、区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及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现制定我院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2、标准:

2.1范围:适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业务人员。2.2内容:

2.2.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业务人员负责对本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2.2.2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

(3)其他文件材料: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

2.2.3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2.2.4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可用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信息化手段对纸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进行处理后永久保存。

7.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篇七

一、由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妇幼保健站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到县妇幼保健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妇幼保健站需做好登记记录。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有两名人员负责签发和管理工作,分别负责登记、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及审核、主管医生签名,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内容准确,签发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名,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

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准确。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

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五、《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无签发人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二)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换发单位收回存档保留。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应向原签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原签发单位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补发。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同时填写补发登记。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八、《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补发工作由县妇幼保健站负责。

九、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仍凭出生地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办理出生人口登记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办证。

十、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要依法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对取得有效《出生医学证明》的予以办理户籍登记,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严禁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单位要建立“发放登记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按序号发放,在“发放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留存《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人签字,留存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手人要签字。

十三、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号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

十四、各签发单位要定期将签发情况上报到县妇幼保健站进行汇总,并将表格内容填写齐全。县卫生局定期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工作的机构,将予以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

十五、我县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有:县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二院、三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

十六、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换发、补发、签发和管理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三官二院

8.浅析牛犊从出生到断奶的饲养管理 篇八

1促进牛犊瘤胃发育

牛犊断奶的前提是确保小牛瘤胃功能发育成熟并可正常发挥作用,可满足小牛日常营养需求,其中瘤胃发酵所产生的挥发性脂肪酸可刺激瘤胃发育。如果没有固体食物刺激,小牛的瘤胃就不会发育。所以,摄入固体食物对小牛瘤胃发育非常重要,只有食用固体食物时,小牛瘤胃中的细菌、真菌群系才会顺利建立,尽管固体饲料黏附上百种微生物,其实只有十几种微生物是主要类群。只有那些厌氧菌才可能瘤胃中快速繁殖生长,其能够有效发酵碳水化合物,最终生成挥发性脂肪酸(乙酸、丁酸等),这些是刺激瘤胃发育的重要物质。所以,在瘤胃发育期间应坚持饲喂一些高淀粉的饲料,尽早选择一些适口性好的饲料(谷物类混合饲料)是促进牛犊瘤胃的发育,使其顺利度过断奶期的重要保证。

2掌握开始饲喂小牛饲料的时间

小牛出生后4d就可以持续适量饲喂固体食物,并逐渐增加饲喂量直至4个月龄。牛犊出生后头两周,小牛只可饲喂很少量的固体食物,饲养人员应想法促进小牛适量进食固体饲料。具体措施如下:(1)在饲料中加入适口性好的营养成分;(2)保持饲料新鲜,采取少量多喂的方法;(3)限制小牛每日摄奶量,每日摄入奶量不得超过其出生体重的1/10;(4)在饲喂小牛饲料时要确保提供卫生、新鲜的饮水,促进小牛对干饲料的摄入量;(5)采用带奶嘴的饲喂瓶喂食小牛饲料,促进小牛的采食。

3科学帮助小牛断奶

断奶是小牛走向成牛的重要时期,只有当持续饲喂小牛饲料足够长时间,小牛生成发育良好,并能摄入相当于其体重1%的谷物性小牛饲料时才可进行断奶。对于那些发育不良、体弱的牛犊应适当延长喂奶时间,但要适度控制奶的摄入量,在断奶前7d要坚持每天只喂1次奶,以让小牛逐渐适应断奶后的生活。一般情况下,小牛在35~60d后即可断奶,那些发育良好,经常采食谷物性饲料的小牛会提早几周顺利断奶。一般要求小牛长到4周后再进行断奶,过早断奶会导致较高的死亡率。过晚断奶会增加饲养成本,因为:(1)断奶后采食小牛饲料要比奶制品便宜很多;(2)液体食物不能满足小牛日益成长的营养需求,影响小牛发育,断奶小牛摄入固体饲料会促进瘤胃更好发育,营养更全面,体重增加明显。因而,断奶前适量饲喂小牛饲料,再结合粗饲料会有效的促进小牛营养需求和瘤胃发育。对刚断奶的小牛要饲喂优质干草或青贮饲料,严格控制饲料成分,特别是当饲料配方中含有玉米青贮时,断奶后随饲料摄入量增加,体重能够而且应当上升到长期理想水平。6月龄时可喂精料2~2.5kg。

总之,初生牛犊由于各个器官发育还没有完善,需要饲养管理人员精心呵护与饲养。才能有效预防牛犊死亡率,提高养殖效益。

摘要:新生牛犊以液体食物为主,由于其胃部发育并不成熟,在饲喂时需要精心呵护。促进牛犊身体正常发育,创造牛犊断奶的环境与时机。保护牛犊健康成长,减少患病,提高成活率。

9.《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篇九

一、机构职责

(一)管理机构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签发机构职责: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为签发机构。签发机构可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见附1)。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申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申领。计划与申领:各签发机构应认真制订计划,依据上一活产数和上一《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下一《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见附2)。各签发机构按及季度计划,凭《介绍信》和前次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签发中使用的《出生医学记录存根》(换发联)、各种《出生医证明签发登记本》复印件进行申领(介绍信见附3)。

(二)入库:各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如验收时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上一级机构。

(三)保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0C,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四)出库:各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证件出库工作,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发放人员要核算实领取人员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等。发放和领取机构均应设立出库登记本(见附5),详细登记证件编号、发放时间(领取时间)、发放机构和人员(领取机构和人员),证件发放人员和领取人员分别在证件出库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三、《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

(一)分类:《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 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式样见《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和《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了[2003]第23号)两个文件。

(二)刻制:签发机构获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印章。

(三)使用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签发机构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严格实行证章分别管理。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回印章,并做好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

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一)首次签发

1、概念: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 构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6)和《出生医学记录存根》(见附7)(存根上必须加盖婴儿右足印和母亲右拇指印),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工作(首次签发登记本见附8)。《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包括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和存根粘贴处。表内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员、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

3、首次签发程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接生人员填写并确认《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出生医学记录存根》上的分娩信息后,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出生医学记录存根》转给签发人员,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由领证人填写和确认新生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签发人员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4、首次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 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a、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见附9)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b、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相应栏目处填写“/”。c、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他后□内划“√”,并在“——”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a、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b、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c、婴儿母亲签字: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d、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二)换发

1、概念: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换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3、无效证件类型:包括以下5种类型:(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3)私自折开《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5)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4、换发的程序和要求: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换发申请表见附10)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作废并由原签 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换发登记本见附11)。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户口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三)补发

1、概念: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2、补发机构: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3、补发的程序和要求: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原《出生医学证明》须登报《省、市级日报》作废或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里注明作废,依据领证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见附12)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与原证信息一致。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补发登记本见附1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7(四)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

1、签发对象: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的新生儿,包括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

2、签发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3、签发程序和要求:签发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14)。(2)该婴儿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的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签发机构依据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表(见附15)并完善《出生医学记录存根》,按照相关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登记(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见附16)。

五、《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

(一)概念: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二)要求: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话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三)登记: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 废证登记本(见附17)。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四)统计上报: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废,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于第二年年底前将上一废证逐级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应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

(五)销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销毁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废证的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信息管理

(一)责任主体: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信息统计上报,各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信息汇总、审核并逐级上报。

(二)内容: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按照上一级管理机构的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当年申领数、首次签发数、废证数等相关信息。

(三)要求:县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填写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18)报至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地管理、签发机构人员要正确理解各项指标的含义及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并认真填 写,各指标不得出现空项,没有数据的填“0”。各级管理机构应通过数据核查、逻辑关系检错等方式认真审核辖区内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并汇总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

七、档案管理

(一)责任主体: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本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二)归档范围:《出生医学证明》的归档范围按内容可分为管理机构管理类资料和签发机构的管理类资料、签发资料。《出生医学证明》的归档范围按载体可分为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两类。

(二)归档要求:纸质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归档、编写案卷目录,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和签发产生的电子文件等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保存,保管设施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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