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办理介绍信格式

2024-10-06

住房公积金办理介绍信格式(8篇)

1.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 篇一

一、贷款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苏州(含园区)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12个月;

2.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暂包括联排别墅和住宅用地的酒店式公寓)首付款,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新建住房和属保障性住房的不低于20%,其他住房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首付款,均不低于50%,且贷款利率上浮10%;

3.已落实贷款担保,新建普通住房已列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

4.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或虽未还清但因离婚住房产权和贷款均归另一方,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超过2次。

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中,本人和配偶可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一方父母或一名子女(含其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贷款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原件);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关系(婚姻、父母、子女)证明材料(均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4份,8个月后交付的期房须增加到5份,身份证须复印正反面);

申请人单身且女满20男满22周岁的,须当场签署《单身声明》。离婚已将住房产权和贷款归对方的,须增加相应的证明材料(均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4份)。

(三)购建普通住房证明材料。其中: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银行文本(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8个月后交付的期房,须增加权属登记文本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以及首付款凭证(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4份)。

2.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存量房买卖契约(贷款银行留存文本)》(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提交原件3份)、《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市区(不含吴江)房源可不提供),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

组合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须增加《收入证明》(原件1份,网站下载统一格式)。

三、贷款申请时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场办结,组合的商业贷款按银行规定执行。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首付之日起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

2.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四、贷款额度核定。须同时符合以下三种限额规定:

1.按住房总价确定的最高限额: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新建住房和属保障性住房的,不超过80%;其他住房不超过70%。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不超过50%。

2.可贷额度最高限额:不超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且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的50%。其中,个人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均按1万元计算。

3.单笔贷款最高限额:购买新建住房的,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不超过30万);购买存量住房的,不超过35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不超过21万)。

五、贷款最长年限。贷款年限按申请人核定:

购买新建住房的,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存量住房的,最长不超过20年。但均不得超出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

六、置业担保收费。贷款住房置业担保由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置业担保费计算公式:贷款金额(元)×0.45‰×贷款年限(年)。住房公积金机构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贷款金额的1.5‰给予担保费贴补。

2.广州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篇二

[2012-12-14] 【字号:大 中 小】

一、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版)开通流程

二、数字证书办理

数字证书相当于缴存单位的网上身份证,缴存单位必须插入数字证书方可登录网上业务系统,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业务系统办理业务时,可以确保申报信息的安全 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和身份的确认性,可对网上传输的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和安全的传递。证书载体包括USBkey、3Gkey等。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 数字证书受理点审核资料并签发数字证书。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或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办理地点: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越秀管理部、天河管理部、海珠管理部数字证书受理窗口(中心将陆续开通多个数字证书受理窗口,具体地点见中心网站通知)。

三、开通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办事大厅主要包括单位信息变更、汇缴变更、汇缴管理、支付管理、本地转移、缴存调整和单位信息查询等功能。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 中心网点审核并开通网上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1、数字证书介质;

2、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3、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办理地点: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

注意事项:

1、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缴存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上述所有业务,没有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缴存单位可办理除汇缴和汇缴支付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

2、网上办事大厅的开通必须由公积金归集系统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申请办理。

3、单位经办人发生变更时除原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携带数字证书介质,变更单位经办人同时变更数字证书的授权。

四、登陆网上办事大厅

http://)的Web自助服务更新系统,通过数字证书签名证书更新请求,实现原有数字证书自动更新。

受理点现场证书更新:用户携带证书介质及相关材料数字证书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用户身份后,在原证书介质中下载更新证书。(2)数字证书介质损坏补办

数字证书介质损坏补办是指证书介质损坏发生损坏后,持相关材料到数字证书受理点申请更换新的证书介质,并签发新的数字证书,同时注销用户的原证书。(3)证书信息变更

数字证书信息变更是指用户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对数字证书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并重新签发证书。

数字证书信息变更受理方式采用网上在线信息变更和受理点现场信息变更。

网上在线信息变更:单位使用旧证书登录BJCA()的Web自助服务更新页面,自行在网上申报相关身份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BJCA按照相关规程进行身份审核,并在通过后通知用户使用已有证书介质自行上网下载新证书。

受理点现场信息变更: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中心网点的数字证书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重新签发数字证书导入原有证书介质中。(4)数字证书解锁

缴存单位在使用数字证书时,连续10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时,数字证书介质会自动锁死,无法继续使用,需到数字证书受理点解锁之后方可继续使用。

办理流程:数字证书解锁采用受理点现场受理方式,单位经办人持证书介质和相关材料到中心网点的数字证书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之后,现场办理解锁业务。(5)数字证书丢失补办

数字证书丢失补办时指用户丢失而要办理一张与原证书同一缴存单位信息的数字证书,同时注销用户的原证书。

数字证书丢失补办采用受理点现场受理方式,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中心网点的数字证书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之后,现场办理补办手续。

3.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篇三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借款人必须是购建自住住房,具体如下:

(1)商品房:(要求所购住房必须“五证”齐全,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且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签订时间在两年以内;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借款人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 %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2)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方必须有房权证),持合同,新房产证,契税凭证等手续或由担保公司代理过户手续。

(3)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房款收据(或复印件);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与余额证明。

3、借款人同意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担保形式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

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商品房贷款额度为房款的80%,二手房为房款的70%。

公积金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目前,五年以下(含五年)按月利率2.775‰执行;五年以上按月利率3.225‰执行。

公积金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咨询、个人信用查询、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

2、受理网点受理、审查

3、担保公司调查

4、管理部审核

5、市中心审批

6、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手续

7、房产抵押

8、银行放款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贷款所需提供的要件

1. 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新一代身份证需提供背面)((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

2. 申请人和配偶的结婚证及户口簿(户籍证明)如结婚证上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不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

3. 申请人若未婚,提供未婚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4. 如申请人离异/丧偶,提供单身证明以及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配偶死亡证明(原件1

份、复印件4份)

5. 共同债务人和身份证及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6. 申请人和配偶、共同债务人的收入证明和公积金个人帐号(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份)

7.住房公积金龙卡或贷款银行折(卡)(原件1份、复印件4份)

8. 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3份)

9. 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0.售房单位出具的承诺书(原件1份)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贷款所需提供的要件

1、与购买商品房1-7项提供要件相同

2、二手房买卖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契税完税凭证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4份)

6.如购买平房需提供土地权证

借款人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余额所需提供的要件

1. 与购买商品房1-7项提供要件相同

2. 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 购房付款收据(原件1份、或复印件4份)

4. 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4份)

5. 房屋所有权证或预约抵押(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还款计划与余额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

目前贷款担保形式为济宁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

担保收费标准:

1、十年以内担保服务费:贷款额×贷款年限×1‰;

十一年至二十年担保服务费:贷款额×贷款年限×0.5‰;

二十年至二十五年担保服务费:贷款额×贷款年限×0.25‰。

2、抵押登记费235元

4.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须知 篇四

(五)(二手房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本市城镇购买再交易住房;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

(四)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所购房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六)同意办理住房置业担保;

(七)所购二手房符合下列条件:

1、产权关系明晰,可在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的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的成套住宅;

2、房屋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均含配偶)身份证及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三)所购二手房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七)售房人出具的划款账户证明(公积金中心委托机构受理的除外);

(八)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统一为A4标准)两套,申请和签约时需携原件备验。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1、最高限额

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成交额二者中较低的70%,其中公积金贷款资金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两倍(80万元)。最高限额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房屋使用年限5年-10年(含10年)的,可贷成数不超过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成交额二者中较低的60%;

(2)房屋使用年限10年-15年(含15年)的,可贷成数不超过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成交额二者中较低的50%;

2、可贷额度

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积金个贷总额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

(2)公积金个贷中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

(二)贷款期限

公积金个贷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还款到期期限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三)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三)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四、办理程序

(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第一步:购房职工向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咨询办理二手房贷款的有关事宜,测算可贷额度和期限。

第二步:借款申请人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情况调查表》并认真如实填写,同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中介服务机构初验借款申请人资料合格后,出具《价格评估通知书》。第三步:借款人委托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二手房价格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步:依据二手房价格评估结果确定可贷额度和期限,并将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自筹资金部分存入指定专户,取得缴款凭据后交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步:公积金中心经办人与借款人谈话,并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第六步:借款人及有关当事人按约定的时间到约定地点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并办理担保。

第七步: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步:已办妥所有手续的贷款由贷款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和借款人自筹资金通过中介服务机构转付售房人。

(二)借款人自行办理

第一步:购房职工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承办银行咨询办理二手房贷款的有关事宜,初步测算可贷额度和期限。

第二步:借款申请人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情况调查表》并认真如实填写,同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承办银行初验借款申请人资料合格后,出具《价格评估通知书》。

第三步:借款人委托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二手房价格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步:依据二手房价格评估结果确定可贷额度和期限,并将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自筹资金部分存入指定专户,取得缴款凭据后交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承办银行。

第五步:公积金中心经办人与借款人谈话,并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第六步:借款人及有关当事人按照经办人员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并办理担保或贷款综合保险。

第七步: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步:已办妥所有手续的贷款由贷款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和借款人自筹资金直接划转售房人指定的账户。

五、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个贷本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法或按月等额本金法偿还。

(二)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个贷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按天计收贷款本息(利随本清)。

(三)借款人应从发放贷款后次月起按时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个人还款账户,如当月未能及时还款,则次月存入的资金除含正常还款额外,还应包括按逾期利率计收的逾期利息。

(四)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应至少提前十五日通知承办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须征得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

5.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流程 篇五

一、归集业务办理流程

1.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申请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时间: 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⑵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表二)(表格可到市公积金中心、建行、工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业务处理:

单位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表二)(可到建行、工行支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有关表格,下同)等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建行或工行支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登记 申请范围:发生分立的单位。

申请时间: 自发生分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单位分立或转制的批文。⑵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表三)(表格可到市公积金中心、建行、工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业务处理:

单位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可到建行、工行支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有关表格,下同)等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建行或工行支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变更

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因为办公地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的。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⑶ 迁址或其他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业务处理:

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原开户银行办理转出手续,并到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手续。

同一银行网点间转移的,无须改变单位账号和个人账号;不同银行间转移的,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及《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表二)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上述材料到原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再到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4.单位名称变更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时需要变更登记的。申请时间:自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等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⑵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⑶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业务处理:

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5.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需要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申请时间:自发生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工商等部门核发的注销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撤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⑵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销户登记表》。⑶ 开户银行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业务处理:

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单位发生合并的,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接收单位,被合并的单位办理销户手续。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6.住房公积金每月汇缴

申请条件:(1)单位每月为职工按时汇储其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每年调整一次。(2)单位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变动情况,需要进行每月汇缴的。(3)单位连续汇缴数月或几年的,按正常汇缴手续办理。

申请时间: 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当月无变化的,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当月有职工新开户、销户、封存、启封、调入、调出等情况的,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⑵ 转账支票或现金。业务处理:

单位每月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变动情况,调整月缴存额,并持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7.住房公积金补缴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少缴或漏缴的单位和职工,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应由单位办理,即单位收取个人应缴部分加上单位应缴部分一起办理补缴;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由单位统一办理,则由单位和个人分别办理补缴手续。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写明补缴原因、补缴起止月份、每月补缴额和补缴总金额等情况,并由职工和单位分别签名或者盖章。⑵ 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⑶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⑷ 转账支票或现金。业务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8.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①单位经济效益较差,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②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③单位补缴以前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降低为零。

(2)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①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市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③单位补缴以前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2)《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单位申请及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申请及上的劳动情况表;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时间

(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

(2)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3)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

四、业务办理(1)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2)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9.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申请条件:新的住房公积金开始前,单位必须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申请时间:每年4月至6月。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若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须提供经审核的《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2)填妥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情况申报表》、《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

业务处理:

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手续,经审核同意后,自7月1日起按核定后的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人数较多,单位需提供符合银行格式要求的职工新汇缴额数据通过磁盘交给银行,由银行进行新汇储额批量调整。

10.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1、申请条件(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2)职工因停薪留职、长期病假、旷工、下岗失业且没有找到新单位、被判刑劳教、出国留学等原因,与单位只中断工资关系保留劳动关系的,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的。

2、申请人

发生上述情形的职工所在单位。

3、申请时间

终止劳动关系或中断工资关系后30日内。

4、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封存原因证明材料,即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职工被判刑、劳教的,提供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其他情形的,提供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5、业务办理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开户银行办理封存手续。

1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1、申请条件

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

2、申请人

需要将账户转移到新单位的职工

3、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 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⑷ 转入单位(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及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

⑸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

4、业务办理

调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上述材料到本单位开户银行(转出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调入单位凭转出行的转移通知书,到本单位开户银行(转入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手续。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在同一银行之间转移无须为转入职工开设新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在不同银行之间转移的,调入单位到开户银行为该职工开设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后,调出单位办理了资金转出手续,然后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1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

申请条件:(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3)已关闭、注销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申请时间: 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单位出具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政府或上级主管等有关部门准予变更或者终止的批文(或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业务处理:

单位在提供上述资料后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13.集中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申请条件:集中封存的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集中封存户”中职工办理转出手续时,提供:①由接收单位的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转出申请表》;② 单位的接收证明(盖单位公章的接收证明或劳动合同);③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⑵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除了需要提供上述“集中封存户”中职工办理转出手续的三份材料外,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业务处理:

职工持上述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14.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申请条件:职工符合《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 提取证明材料(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一览表》)。⑶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业务处理:

职工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审核和取款手续。

15.集中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申请条件: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规定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⑵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业务处理:

职工持上述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16、符合集中封存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管理

1、申请条件:符合集中封存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情况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又不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封存在原单位。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挂在原单位名下转入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管理,原单位名称后增加“集中封存户”字样。单位办理此项业务时,需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政府或上级主管等有关部门准予变更或者终止的批文(或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

2、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业务处理: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17、已关闭、注销且未办理集中封存的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的管理

6.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及办理流程 篇六

购房职工在选房签订认购协议时,向售房单位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交购房首付款的申请,由售房单位按约定程序为购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工作人员特别提醒,购房职工如需提取住房公积金交首付款,要在选房签订认购协议前,到就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打印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7.住房公积金办理介绍信格式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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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如何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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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二)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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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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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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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发生上述(一)、(二)、(三)项情形的,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8.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篇八

一、提取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经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好的《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已交购房款收据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购、建住房的在1年内提出申请);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经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大修工程是指:凡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住房的应在大修进行中提出申请);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大修自住住房经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四)离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离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

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五)退休提取住房的(应提交资料)

1、退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六)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市级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丧失鉴定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办理提取、只能办封存。

(七)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迁出证明或出境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购房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借据及当前仍欠款证明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贷款期间间隔1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还本付息额;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此项提取至贷款还清为止。

(九)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租房期间间隔1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房租额);

3、缴交房租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如租住私人住房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正的租赁合同证明、完税发票);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6、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十)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与支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均应查验原件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复印件1份。

(十一)、办理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来即办。

(十二)程序

1、职工个人到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业务网点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不是销户的支取金额填写到千位)

2、将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职工单位核对批准盖章。

3、提供相关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科审批盖章。

4、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到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业务经办网点办理转存提取。

二、贷款

(一)条件

凡是有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本市区自住住房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封存。

2、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资金的30%以上,并投入使用(可以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能提供房产抵押,同意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手续。

5、没有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同意用家庭成员或亲友住房公积金质押。

(二)额度

1、个人贷款不超过购建修住房资金的70%。

2、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3、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25万元:单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15万元。

4、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不超过当前住房公积金质押额。

5、购买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承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适当放宽贷款额。

6、贷款的比例和最高额度随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期限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大修住房贷款不超过10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离退休时期。

(四)程序

1、供款人及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管理中心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书后电话通知借款人到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及提供有关资料,借款人提供材料后,管理中心出具《收件收据》给借款人;

3、管理中心会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决定,并电话通知借款人;

4、组织评估部门对二手房及超过三年以上的房产作抵押物进行评估;

5、根据审查及评估情况,形成集体意见,决定贷款额、还款期限和利率;

6、借款人购买贷款抵押房产保险;

7、管理中心出具委托书,连同借款人贷款材料送银行审核、办理贷款手续;

8、银行交回一份《贷款合同》给借款人;

9、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所订立的每月还款日期和还款额进行还款,还清后,管理中心退回借款人的抵押物。

10、需提前还部分或全部分贷款的,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和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再到受委托银行交款,然后持银行出具的交款票据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还清贷款的,管理中心退回借款人抵押物。

(五)应提交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交资料)

(1)贷款申请书1式2份

(2)《购房合同》及其它能够证明售房方同意将住房出售给借款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4)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5)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6)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8)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9)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资料)

(1)《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2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3)《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

(4)《国土使用证》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6)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8)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9)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11)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资料)

(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

(2)大修预算复印件2份;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5)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6)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8)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10)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办理科室:资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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