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融资流程图

2024-06-24

售后回租融资流程图(共9篇)

1.售后回租融资流程图 篇一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关键条款清单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关键条款清单 出租方: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方:一般为央企及其子公司、地方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担保方:由承租方母公司或适当关联公司承担付款承诺书:承租方签署付款承诺书本金:1-3亿美金 或等值人民币(双方协商)汇率: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照出租人将美元贷款结汇兑换成人民币时的实际汇率计算融资租赁期限:2-10年(双方协商)本金还款安排:按一定比例按年偿还本金,如三年期可安排为1:1:8 或2:2:6的比例;一般租赁期不超过五年(双方协商)利率:根据承租方的企业性质和经营状况,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至五年期(或五年以上)基准贷款利率上下浮动,按照一年三百六十日为基础按实际日数逐日计算(双方协商)付息安排:承租人每3个月向出租方支付一次租赁利息,共分若干期支付手续费:每年手续费为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按租赁总额在放款时一次性收取;不论承租方因何原因终止协议,该手续费不能退还。具体百分比双方商议。承租方的融资成本:应付利息+手续费提款日:在出租方发出提款通知3个工作日内计息日:自承租方提款之日起逾期利息:延迟支付款项按日万分之八(0.08%)向出租人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租赁物发票:承租方应提供按设备净值计算(扣除折旧后)不低于租赁合同总额的发票复印件或其他物权证明(双方协商)设备清单:承租方应提供用于回租的全部设备清单保险:承租人应为租赁标的物办理足额保险并在租赁期间将受益人转为出租人物权登记:承租人应配合出租人办理物权登记手续所有权转让协议:租赁合同签署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所租赁设备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它将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与租赁合同一并签署回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将以名义价格人民币1元或0元回购租赁资产(双方协商)印花税:因签署租赁合同产生的印花税,承租人持有的合同的印花税由承租人承担财务指标:承租人的财务指标应符合贷款行对财务指标的要求,如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净资产等指标 ;前期提供三年的经审计的报表承租方融资用途:出租方一般不限制承租方的融资用途提前还款:承租方一般不得提前还款其他质押安排:为规避风险,出租方可能会提出其他要求(如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增信手段),双方协商其他需要了解的承租人(担保人)情况:企业信用等级、银行授信额度及主要往来银行名单、贷审报告、债务评级报告、贷款卡号码等;(以上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双方具体协议为准)来源网络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创新与实务高级研讨会(第七期)将于6月3-5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发布后,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实体经济的助推器。今年两会上,许多代表或委员也急呼加快启动融资租赁立法、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等,同时对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提出了很高的期望。天津、陕西、云南、江西等地政府相继出台了支持、扶持、鼓励融资租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政策细则。天津市政府宣布拿出30亿元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给予企业设备融资租赁5%综合费率的补贴,以此可以撬动企业600亿投资额。如何让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搭上供给侧改革的便车,融资租赁业将往何处去,是大家思考的话题。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接近5000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无增长仍为191家,金融租赁公司数量也快速增至49家,还有10多家在筹备中。但是数量暴涨的背后是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增加了行业风险或隐患,近期上海、北京、天津、福建、江苏等地也在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经营活动排查,使融资租赁行业能够健康稳步发展。诸多融资租赁公司面临怎么运营、怎么做业务、团队在哪里、钱从哪里来、怎么盘活现有租赁资产等现实难题。E租宝爆炸后对融资租赁业有哪些影响和教训?融资租赁在实体经济疲软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能够取得高速增长,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是监管部门、租赁公司以及业界人士头顶高悬的一把剑,如何监管、如何化解防范?熟悉业务流程、风控、税收、财会、交易结构设计、实务操作的人才匮乏也严重制约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许多投资人拿到牌照后没有头绪,没有方向。已经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如何撬动风险资产杠杆,如何拓展除银行合作之外的资金来源渠道?针对业界普遍关心的话题,定于6月3日晚举办第二期融资租赁主题沙龙、6月4-5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第七期《中国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创新与实务高级研讨会》(融资租赁实务操作、风控信审、财税处理、政府平台融资、PPP融资)。主题沙龙和研讨会精心汇集了业内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并邀请到10多位业内大佬及具有实务经验的权威专家和租赁公司高管莅临指导和分享。5月18日前报名并付款可享受每人优惠800元的优惠价!若索取邀请函和报名表请及时与会务人员联系,谢谢!

2.售后回租融资流程图 篇二

一、零售行业采用售后回租融资的优点

首先, 拓宽了零售行业的融资渠道。目前, 零售行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银行及民间借款、股权融资, 融资的方式较为单一, 而且在中国银行借款受到信贷政策的影响, 民间借款较为不规范, 容易受到法律的制约。这种融资渠道的问题会制约零售行业的发展, 零售行业对开店店址等有较大的要求, 而开店前3年基本上属于开发期, 无法盈利, 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就会影响其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的占有, 从而在未来的竞争处于不利的形势中。而售后回租的融资方式可以盘活公司的资产, 在不改变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流动性转变, 提高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率, 扩大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其次, 融资售后回租的融资更加高效便捷。零售行业在采用传统的债务融资, 如银行借款的方式会面临一个较长周期的授信, 而且在融资的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公司的零售模式运营关键因素、公司和关键客户的合同、关键客户的名称等, 这些都会让公司的经营机密流失, 对于重大的借款银行会监督公司的行为, 降低了公司自由运作的空间。而售后回租方式是以所依托的资产市场价值为标准, 可以提升融资速度, 降低信息流失程度。

再次, 售后回租方式有利于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使用融资性售后回租进行融资可以不改变公司资产的使用权, 而从资产的总额来看, 零售企业资产总额并没有降低, 原来的固定资产等变成了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等。这样可以有效解决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 如果零售企业可以有效地运用这个方式进行融资可以有效地调节资本结构, 以整合固定资产, 扩大自己的门店数量。

二、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要点及案例分析

(一) 以政策探讨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要点

201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公告中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性质, 规范了其相关的涉税处理, 这也有利于其相关的会计处理。同时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也有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CAS21号规定, 承租人售出资产的价格和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利润在会计上并没有实现, 承租人应该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按照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递延分摊。租入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计算也有相应的规定, 主要是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选择较低的数值, 加上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相关的差旅费、律师费、手续费和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

(二) 以案例分析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要点

例如案例1:2009年10月21日, 零售公司A购入一机器设备, 其中不含税价格为2500000元, 增值税为425000元, 供应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12月31日, A公司将机器设备以公允价格3000000元销售给融资租赁方B, 租赁期为3年, 每年按规定支付年末租金为1100000元, 期满机器设备归零售公司A所拥有, 租赁内含利率为8%。另外, 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也是3年, 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3年。资产期末无残值, 折旧方法为直线法。此案例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如下处理。

1.2009年10月购买机器设备会计分录为:借方为固定资产25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进项税额) 425000;贷方为银行存款2925000。

2.2009年12月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为:借方为银行存款3000000, 贷方为固定资产清理250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融资租赁) 500000。

3.2010年每月确认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按照折旧年限进行分摊, 每月的实际确认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为500000*0.3333/12=13887.5元。会计分录为借方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融资租赁) 13887.5, 贷方为管理费用———折旧费13887.5。而其他年份每月需要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也是该数值。

4.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方式为每期租金的年金现值之和, 即1100000/1.08+1100000/ (1.08^2) +1100000 (1.08^3) =2834806.69, 大于公允价值300000的90%, 视为融资租赁。同时根据孰低原则, 以折现值2834806.69作为入账价值。未确认的融资费用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300000-2834806.69=465193.31元, 会计处理为借方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834806.69, 未确认融资费用465193.31;贷方为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300000。

5.2010年12月底支付租金会计处理为借方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100000;贷方为银行存款1100000。其他年份的处理和2010年的会计处理一致。

6.2010年每月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借方为财务费用18898.71 (其计算方式为2834806.69*0.08/12) ;贷方为未确认融资费用18898.71。其他年份的计算方式一致, 但是数值变化。

7.2010年每月需要计提的租赁资产折旧会计处理为借方管理费用———折旧费78736.76元;而贷方则为累计折旧78736.76。其他年份的每月计提折旧会计处理内容和数值是一致的。

8.租赁期满后, 2012年12月31日, 该机器设备归还给零售公司A, 其应作的会计处理为借方累计折旧2834806.69;贷方为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834806.69。

三、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涉税处理要点及案例分析

(一) 以政策探讨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涉税处理要点

201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第13号公告明确了承租方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同时也阐明了承租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具体而言, 承租方在纳税调整中主要有折旧费用和融资利息两个内容的纳税调整。折旧费用的纳税调整主要是税法并没有要求算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直接采用较为简化的处理方式, 以出售前原账面价值认定为计税基础。例如第13号公告规定为对于融资租赁资产, 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进行折旧的计提,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其规定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之日, 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的数值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 其中二者的差额可以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而对于融资利息的纳税调整则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要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进行扣除。而企业会计准则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间内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从这些规定可以发现, 在售后回租方式中, 税务总局的公告允许承租人将支付高于售价的部分相当于承租人融资所需要负担的融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税前一次性扣除, 而根据上面的案例, 会计上是实际利率法计算融资利息并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这会造成税法和会计的差异。

(二) 以案例分析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涉税处理要点

例如案例1中的涉税处理, 税法上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出手前的2500000进行选择, 这就会造成后期每年会计和税法计提的就有所不同, 在2010年及之后的会计计提折旧金额为944841.07-166650=778191.07, 77819.07, 945124.55-166700=778424.55。而税法允许的计提折旧额为2500000/3=833333.33, 833333.33, 833333.34。所以在各年份中要分别调整纳税基础55142.26, 55142.26, 54908.79。而在对其融资利息的调整上, 税法确认的融资利息为1100000*3-3000000=300000元, 税法上允许将这300000元作为财务费用一次性扣除, 因此2011年和2012年不必再进行扣除。按照会计准则2010-2012年以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出的财务费用为226784.54, 156927.30, 81481.48。因此, 公司需要在2010年的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纳税额73215.46元, 而2011年和2012年的会计利润需要调整纳税额为156927.30元和81481.48元。

四、目前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的制度限制和建议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国外发达市场常见的融资方式, 但是国内目前融资租赁全行业的交易金额也较为低, 据统计2008年该数据仅为美国的1%, 市场渗透率也非常低。有研究表明, 融资租赁的渗透率每增长3个百分点, 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就会增长1个点, 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进行操作可以放大投资规模, 极大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但是国内由于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造成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开展存在较多的障碍。

首先, 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行为。国内的融资租赁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 也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 主要的法律法规还主要是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 法律并没有进行集中规范, 条款较为零散。实际案例处理很容易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和一般财产租赁混同, 这种法律上的认识偏差影响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发展。

其次, 售后回租的配套政策不够完善。售后回租进行融资是一种综合性强的产品, 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服务, 例如咨询服务、保险服务、法律服务等, 提供资金的一方不应该仅仅有银行等有限的主体。国内零售厂商在做融资业务的时候, 往往会面临着国内的保险、法律、融资等并不能支持其业务的开展, 这影响了业务的效率。

因此, 要发展好融资性售后回租需要首先完善其法律制度, 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 关于业务中的风险及其责任方进行明确, 完善相关的资产评估工作, 对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的性质等进行定性, 对买卖合同的无效条件和可撤销条件进行归类。另外, 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 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 创新相关的制度。

本文结合目前融资的新趋势———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主要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税务规定进行了研究, 以制度探讨业务处理的要点, 并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一些常见的案例进行探讨。本文的研究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意义, 对理论和实务研究也有相关的帮助。

摘要:融资性售后回租是国外发达市场常见的融资方式, 具有拓宽零售行业的融资渠道、融资更加高效便捷、有利于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优点。通过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处理要点及案例分析表明, 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进行操作可以放大投资规模, 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但是, 国内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售后回租的配套政策和有关制度也不完善。要发展好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需要完善其法律制度;规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相关的资产评估工作。同时, 还要借鉴国外的经验, 结合国内实际情况, 创新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融资,售后回租,会计处理,税务特点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R].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3]吴尚宗.售后租回会计核算之我见[J].会计之友, 2011 (3) :82-83

[4]杜莹冰.浅议售后回租业务[J].公共事务财会, 2011 (1) :53-55

3.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人会计处理 篇三

【关键词】 售后回租;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承租人;会计处理

1 售后回租相关概念

1.1 最低租赁付款额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3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一般视租赁协议规定的内容而定。

1.2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是指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的价值。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必须合理选择折现率。确认折现率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报酬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报酬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当以上两者都无法确定时,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1.3 租赁内涵报酬率

租赁内含报酬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1.4 担保余值

对承租人而言,担保余值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3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资产余值指在租赁开始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对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之后资产余值。

1.5 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指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分摊率可选择出租人的内涵报酬率、合同规定的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公允折现率。

1.6 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2 我国租赁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CAS 21)对售后回租业务的规定不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 17)的详细,但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的说明和举例表明,我国对售后回租交易处理的立场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基本相同。

2.1 售后回租交易的分类

CAS 21和IAS 17都把售后回租交易分为2类:经营性售后回租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分类的依据是对确认融资租赁的6项规定,只要满足规定中的任意1条即被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租,其他的交易形式则被认定为经营性售后回租。从CAS 21和IAS 17的附注可以看出,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都强调对同一资产出售并回租会计处理的规定。

2.2 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

CAS 21和IAS 17都指出,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的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入账,将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2.3 售后回租损益的确认和分摊

我国对售后租回交易的损益处理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一致:如果售后回租交易被认定为融资租赁,那么这种交易实质上转移了买主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出租人提供资金给承租人并以该项资产作为担保。因此,售价与必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会计上均未实现,应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3 CAS 21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3.1 对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

我国租赁准则指出,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的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该规定中存在3个基本概念:(1)租赁开始日公允价值;(2)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最低租赁付款额采用的现值折现率。如不对这3个基本概念从定义上予以明确,对确认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会产生一定影响。

3.1.1 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的成交价格。在实务中,通常使用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对该资产的评估价作为公允价值的标准,但这种标准易受人为操作影响,评估价难以公允地反映租赁开始日的资产价值。因此,为了公允地反映资产在租赁日的公允价值,应以承租人和出租人以不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专业出版物对资产在租赁单月公布的评估价或最近同类型资产在公开市场的成交价的平均数为租赁资产在租赁当日的公允价值。

3.1.2 最低租赁付款额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3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在实务中,最低租赁付款额包含两部分内容:(1)贷款的本金;(2)贷款的利息。如果在租赁开始日合同中约定利率,即锁定未来利率水平,最低租赁付款额中的应付利息的计算就相对简单直接。如果合同未明确利率水平,如以美元作为租赁币种,其利率水平随着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IBOR)的波动而变化,难以准确地计算未来应支付的利息。由于利息是承租人应支付的款项,但在合同未明确利率水平的情况下,租赁准则并没有对最低租赁付款额作出明确的约定。

对于合同中没有明确利率水平或合同明确利率水平但在期后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认,可从以下2方面予以考虑:

(1)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的融资租赁中,在租赁合同期初约定利率水平,但期后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的,应相应调整每期租金水平,并在调整年份报告期对最低租赁付款额和财务费用进行调整。

(2)在以外币为结算币种的融资租赁中,由于合同无法约定租赁利率水平,建议以同期外币掉期利率(掉期利率反映合同签订日未来数年利率的平均水平)作为最低付款额的利率水平,按实际利率支付每期租金。以租赁期满时对利息的实际数与预估数的差额调整最低租赁付款额和财务费用。

3.1.3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

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的折现率除按照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选择外,还可以选择合同签订日预估的租赁利率(如合同签订日利率水平或同期外币掉期利率),据此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3.2 对售后回租损益摊销年限的界定

CAS 21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形成的原账面价值与售价之间的损益作为递延收益,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此项规定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原则不符。例如,一些资产的折旧年限远大于租赁期限,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实质上已经获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还需在剩余折旧年限内分担由前期租赁产生的递延收益。这显然是2种不相关的业务区间,资产从出售到回租并最终实现所有权的回归,已经实现该资产作为融资担保的价值功能,对同类资产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具有可比性。

因此,对售后回租损益的摊销年限应以租赁期、租赁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和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孰短原则进行摊销。摊销方法与该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致,在租赁期届满时,售后回租损益必须摊销完毕。如提前支付部分租金,应按提前归还租金与剩余租金的比例分摊售后回租损益。

3.3 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率的确认

CAS 21规定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产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实际利率法虽然能准确地按照租赁利率合理地分担费用,但如果利率调整次数频繁,就需要对未摊销完毕的费用重新计算每期分摊额,计算过程繁琐,可操作性较差。

如租赁合同已锁定租赁利率,承租人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合同中未明确租赁利率,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可采用实际利率法或平均年限法进行分担。

3.4 期末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和长期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CAS 21规定,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最低租赁付款额均需摊销和支付完毕,这是基于租赁合同中租金或租赁利率明确的情况而言的。在合同未明确每期租金水平的情况下,建议采用预估利率预估最低租赁付款额,因此在租赁期满时可能存在实际累计支付租金与预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在最后1期或数期中存在差额的情况。如在租赁期内,实际利率与预估利率存在差异,应在租赁期内将预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减至残值额为限,此后支付的租金或尚未支付的租金应视为对原先预估利率的调整,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 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实证研究

2008年8月30日,A公司(境外企业)将其自营的船舶按万美元的价格销售给B租赁公司。该船舶经双方聘请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分别为万美元和万美元,当时同龄船舶的市场售价为万美元。该船舶账面原值万美元,累计折旧385万美元,净值万美元。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30年,折旧年限为18年,已使用2年,残值率为5%。租赁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船舶回租给A公司使用。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合同租赁金额为万美元,租赁期为10年,残值为租赁额的10%,由承租人在最后1期与租金一并支付给出租方。租赁的安排费为租赁金额的0.6%,由承租人在合同签订日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出租方。租金按季支付,即40期。每期租金由本金和利息构成,其中本金为租赁金额扣除残值后的等额支付款,即101.25万美元;利息为浮动利息,利率为LIBOR+200%,LIBOR的水平根据租金支付前2个工作日英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水平确定。由于A公司设立在境外免税区,此项售后回租不存在相关税费(如印花税、增值税等)。

4.1 资产的公允价值

根据租赁双方以及最低该同类型船舶的交易额确认船舶的公允价值为(++)??3=万美元。

4.2 最低租赁付款额

本案例中最低租赁付款额包括租赁的本金和利息,其中租赁的本金为万美元,租赁的利息由于利率浮动而无法界定。此案例为外币租赁项目,又以3个月的LIBOR为计息周期,利息变化频繁,因此建议采用10年期的美元掉期利率计算利息。2008年8月30日10年期美元掉期利率为3.5%,租赁的利率为5.5%。经测算得到最低租赁付款额为万美元。计算方法见表1。

表1 最低租赁付款额测算万美元

注: 序号0表示当天为合同签订日,序号1―40为支付租金的40期日期排序,第40期时本金结余450万美金为租赁期末合同约定的残值。

4.3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本案例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ai??,其中i为租赁的期数,ai为每期的租金,R为合同约定的利率或预估利率。通过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万美元。

4.4 售后回租损益的分摊

本案例中因售后回租形成63万美元的递延收益,递延收益的摊销年限因以租赁期、租赁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和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孰短原则进行摊销,因此在本案例中递延收益的摊销年限应为10年,每年对折旧的调整额为(63??(1-5%)??10)=5.98万美元。

4.5 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根据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产生27万美元的初始费用,应资本化计入租入资产的价值,因此该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7=万美元。

4.6 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

本案例中未确认融资费用为-=万美元。由于本案例最低租赁付款额及其现值采用的利率均为预估的利率,因此融资费用摊销率无法确定。建议每期实际支付租金根据计算的利息费用冲抵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末对尚未摊销完毕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7 对租入资产计提折旧

对融资租入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与原有资产一致,本案例中资产已计提折旧2年,应在剩余折旧年限16年内计提,该资产的残值率为5%,因此每年计提的折旧应为268万美元,每季度计提折旧为??(1-5%)/64=67万美元。

4.8 本案例的会计处理

以下会计处理的货币单位均为万美元。

4.8.1 资产出售阶段的会计处理

4.8.2 租赁合同签订日的会计处理

4.8.3 租赁期的会计处理

为了简化核算,本案例以1年的租金支付为核算周期,每期支付的本金为101.25万美元,各期的实际利息分别为32.2万美元、32.99万美元、36.93万美元和37.53万美元,1年中累计支付的利息为139.66万美元,累计支付租金为544.66万美元。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额为139.66万美元,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为万美元。

4.8.4 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最后1期租金为109.00万美元,其中本金101.25万美元,利息为7.75万美元。

(1)假设租赁期实际平均利率大于预估利率,且在租赁期末,最低租赁付款额已减至残值额即450万美元,则最后1期或最后数期支付的租金应视为对原预估利率水平的调整,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此时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完毕。

(2)假设租赁期实际平均利率小于预估利率,在最后1期租金支付完毕后,租赁期累计支付租金为万美元,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为万美元。在租赁期末,应将累计支付租金额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差额5万美元调整至残值额,其差额应视为对原预估利率水平的调整,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此时对尚未摊销完毕未确认融资费用应摊销完毕。

4.8.5 留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5 结 语

售后回租是创新型融资业务,其会计处理除了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外,还应考虑到业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并予以改进,才能有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肖斌.关于中外租赁准则问题的比较[J].商业研究,2003(11):85-86.

[2]吕永胜,陈传东.新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08(6):36.

[3]杜莉.售后回租交易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会计之友,2008(10):92-96.

[4]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19-336.

4.回租型融资租赁的业务流程 篇四

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形成融资租赁关系后,保理商受让上述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获得资金融通或改善财务结构,先将自有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再向租赁公司租回该资产使用,直至承租人支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租赁物残值对价后,重新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

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

1、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自有资产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2、租赁公司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租赁公司向保理商申请保理业务;

4、保理商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5、保理商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

6、保理商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保理商指定账户;

5.售后回租融资流程图 篇五

国税函[2007]603号

成文日期:2007-05-

3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发

〔2006〕106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

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

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让渡了以下一项或几项资产权益或风险的,无论是否办理该

不动产的法律权属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过户),均应认定企业已转让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所

有权:

(一)获取资产增值收益的权益。

(二)承担发生的各种损害(包括物理损害和贬值)而形成的损失。

(三)占有资产的权益。

(四)在以后资产存续期内使用资产的权益。

(五)处置资产的权益。

三、企业与其关联方进行不动产售后回租交易的,除适用本批复规定外,还应适用有关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规定。

四、按本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补税或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

6.售后工作流程 篇六

1、办公室文员接到客户报修后,须详细、准确地记录客户资料(包括工地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故障申告的详细内容),并详细填写《售后维修单》,如客户有具体的要求和维修时间需要特别说明,然后粘贴在办公室的黑板上。

2、由工程部负责人安排公司维修人员联系客户上门维修。如客户在来电时未确定维修时间的,要求维修人员须在接到通知起24小时内与客户约定维修时间并上门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3、公司上门维修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维修后,须将维修结果告知客户,若当时未修好,还需要再次上门维修的,必须将需要再次上门维修的实际情况告知给客户;维修时所增加或更换的设备及材料需要在《售后维修单》写明,且需要客户在《售后维修单》上签字确认。

7.售后回租融资流程图 篇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以下简称“13号公告”) 的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 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回租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 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 13号公告中规定的租赁业务必须是以融资为目的, 因此售后回租业务应满足融资租赁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 “融资租赁, 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 也可能不转移。”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 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 在租赁期届满时, 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 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 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 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 如果不作较大改造, 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因此在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时需根据售后回租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 符合上述规定的回租业务才能作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进行处理, 否则只能作为经营性售后回租业务。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账务处理

对于满足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售后回租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 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 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 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其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账务处理上分为出售收款、回租确认、支付租金、3个交易环节和折旧计提、所得税处理等, 现以案例为线索, 阐述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理论基础和核算方法。

例:A公司迫于资金压力, 于2010年6月30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按3 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将该设备租回。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 100万元, 账面原值为5 000万元, 2008年1月1日投入使用, 按10%残值率和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预计可使用10年, 共已计提折旧1 125万元, 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融资租赁合同规定, 起租日为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共24个月, 按月利率2.33%计算, A公司需每月月末支付租金170万元, 在租赁期间该设备的维护、保险等费用由A公司负担, 租赁期满后该设备无偿转让给A公司继续使用, A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共发生费用5万元, 该设备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7.5年, 所得税率为25%。假设2017年12月30日对该设备报废变卖, 取得残值净收入为100万元。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 在租赁到期时, 其设备无偿转让给A公司使用, 并且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差无几, 因此此项租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 从其业务性质看也满足《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规定, 也与13号公告所定义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相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 其具体会计处理步骤如下:

1.出售收款的核算。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其售价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应确认为递延收益, 以后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租回资产的核算。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核算与一般融资租赁业务的核算相同, 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加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租回资产的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或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租赁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计入当期损益。

3.支付租金的核算。承租人支付租金时既减少长期应付款, 又必须将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费用。本案例中以合同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 因此应以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各期应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如表1:

根据上表, 2010年7月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以后月份以此类推, 账务处理方法相同。

4.折旧的计提和调整。同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 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 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 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同时, 应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的折旧政策。

A公司租赁开始时, 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为7.5年, 因此A公司应按7.5年计提折旧。该租入设备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残值率为10%, 年折旧额为372.36万元, 每月折旧额为31.03万元。

单位:万元

注: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时, 对利息尾数调整。

5.租赁到期日账面资产转换。租赁资产到2012年6月30日A公司支付完最后一笔租金时, 设备无偿转让给A公司使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A公司由融资性租赁资产转入自有固定资产:

但对递延收益的余额641.72万元如何处理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可继续按折旧进度对递延收益进行分摊调整, 其账务处理与“4.折旧的计提与调整”中的账务处理相同。但其递延收益为前述售后回租业务形成, 租赁合同到期后转为自有固定资产, 这样针对同一资产会人为分开在固定资产和递延收益两个会计科目中体现, 影响资产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6.使用到期的处理。使用到期时, 处理残值净收入为100万元, 账务处理为:

7.有关所得税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对纳税差异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处理, 则上述业务中A公司的所得税差异如表2:

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在销售时不确认收入, 其取得的货币资金直接作为负债而不影响应纳税额, 因此有固定资产、递延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异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其影响的金额应计入递延所得税。根据表2具体会计分录列示如下:

2017年12月30日进行变卖, 处理完成后, 其相关资产均为0, 账务处理为:

单位:万元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 增值税、营业税

根据13号公告的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此已进行了明确, 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由于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但对出租方如何征税没有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应征收营业税, 不征增值税, 具体征税标准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 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残值) 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出租方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按应收的全部租赁费用减除支付给承租方销售设备价款后的余额 (利息收入) 申报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13号公告的的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 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 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 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 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据此,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也不确认收入, 其原有资产计税基础不变, 仅利息部分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但利息费用是否能全额扣除未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第一条第 (四) 款规定,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已明确将融资租赁公司列为金融企业, 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承租人向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可以全额扣除的, 不涉及纳税调整。

结合前述案例, 对承租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分析如下:

1.销售设备时, 不确认收入, 将取得的货币资金作为对出租方的债务3 000万元, 不影响纳税申报;

2.确认回租时, 不确认回租资产, 按以前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连续计算;

3.支付租金时, 将租金分为偿还债务和支付利息两部分, 其中偿还债务本金3 000万元, 利息支出1 080万元中每月支付利息45万元, 其利息部分取得出租方的发票, 可以税前扣除;

4.计提折旧时, 按原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折旧年限、残值率计提折旧计入相关费用税前扣除。

通过计算,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 应纳税调整金额如下:

在汇算清缴时, 应不改变折旧政策, 不改变原值的情况下作税前扣除, 其租回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原值5 000万元, 残值率10%, 按10年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每月应计折旧37.5万元, 2010年前半年折旧费用225万元无差异, 7月1日起售后租回业务中账面折旧为186.18万元, 而应计税折旧为225万元, 应作纳税调减38.82万元。其递延收益分摊由于未确认销售而延续原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存在, 应作纳税调增58.32万元。

其租赁开始时的谈判费用5万元等直接在2010年扣除, 租赁期内每月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利息发票45万元, 2010年取得270万元利息发票, 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2010年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增142.33万元。在尚可使用年限内每年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差异见表3。

2017年汇算清缴时主要差异在折旧费用、递延收益分摊以及处置资产的损失, 应作纳税调减150.5万元。

每年具体差异见表3。

(三) 印花税及其他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88]国税地字第030号) 第四条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 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 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 对融资租赁合同, 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则各自根据增值税、营业税进行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 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账务处理, 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确定租赁业务的性质, 再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而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 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改变原资产计税基础, 按折旧费用和利息支出分别作为费用支出税前扣除。

单位:万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指南[M].经济出版社, 2007.

[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 2011.

8.售后退回流程 篇八

售后退回

售后退回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退货:真正意义的退货,要冲减往来及收入的。其流程如下:

立帐方式:开出发票才立帐。如果已经开了发票,发票自动带入。原销货单销售退回单单据类别从原单转入,与原单保持一致。

销货退回入退换货仓(原销售退回仓),带成本及单价。维修:

车间维修领用,通过非生产领料领用出库,维修完成后,入成品仓。如果退回无法修理,直接打报告批准后报废。

2、换货:不冲减收入与往来,均不需要立帐。

第一种是换不同的货。发货时做一张受订单不带单价,从受订单转成销货单,不带单价,不立帐。

立帐方式:不立帐,有原发票号码自动带入原销货单销售退回单单据类别从原单转入,与原单保持一致。立帐方式:不立帐受订单

销货单单据类别与原单保持一致。退回后入退换货仓(销售退回仓),进行二次整改,整改后入成品仓。

第二种是换同样的货,A)先退后发货:退回时直接入受托维修仓,只带数量,不带成本。换货发出时从受托维修仓出,只带数量不带成本。市场退回需要维修,入维修虚拟仓,调整原因为受托维修调增。发给客户,从维虚拟仓发货,调整原因为维修完成发出。库存调整单维修:

库存调减单从受托维修仓领出,非生产领料领出,维修完成后,入受托维修仓,然后发给客户。B)先发货后退回。

发货走备用机流程,从非生产领料出,带成本。

退回从非生产退回入销售退回仓(退换货仓),带成本不带价格,不立帐。

单据类别备用机,备注说明原因。非生产领料入销货退回仓,单据类别备用机,不带价格不立帐非生产领料单 维修:

非生产领料退回单退回入退换货仓,其领用及缴回均需要出入成品仓(前提是自产产二次整改后,但对外购成品怎么处理??? 或建立一个’维修备品仓’),如果无法修理,直接打报告批准后报废。

二、备用机、送检机、样机退回

直接通过非生产领料退回单退回,入退换货仓,维修流程同上,维修完成后入成品仓,如果无法维修,打报告申请报废。

三、维修(点)领料

各维修点填写库存调拨申请单(各维修点库位,红山路、玉兰路),经审核同意后,由通用公司仓库下推调拔单,增加维修点库存,各维修点修理时,填写非生产领料单领出,减少库存。领料单上必须注明领用用途、类别,保外要填写价格。

9.售后服务管理流程 篇九

费用领料单的出货流程:

售后服务到现场判断问题(填写《品质异常处理单》 技术部确认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核签《品质异常处理单》)并附《材料清单》业务部依照产品质保服务要求填写《费用领料单》厂务部和副总签字确认 领料发货

售后服务申请流程:

业务售后服务到现场判断问题(填写《售服申请单》 业

务主管签字确认需要协助售后服务的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副总签字确认

客诉对应流程:

售后服务到现场判断问题(填写《品质异常处理单》 技术部判定并填写《防止不合格品再发生管理表》递交相应问题发生的部门主管检讨交由副总确认

技术部填写《技术报告书》交由业务主管、副总审核递交给客户

售后服务品质统计流程:

售后服务到现场解决问题(填写《产品调试维修记录表》 交由技术汇总(填写《售后报告及成本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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