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意义(共8篇)
1.社区治理意义 篇一
成都市锦江区社区治理改革案例 街道体制改革
(放视频)2008年起,锦江区开始创新城市管理机制,街道剥离经济职能,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在剥离经济职能后,街道办想要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必须要下沉,以社区为平台。由此,迈出了改革的第二步,具有锦江特色的社区治理机制改革,这是对街道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而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则是改革的必要补充。
社区治理新机制
(一)社区党组织建设
在社区治理机制改革中,注重强化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优化社区党组织设置,普遍设立社区党委或党总支,实现党组织向院落、楼栋、单元及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的全覆盖;通过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工作委员会主任、社区党组织对社区重大事项拥有提案权和建立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等措施,使社区党组织充分发挥在社区治理中的组织、领导、监督作用„„ 社区推行的是开放型党员管理制度,这样能让党员“全天候”发挥作用。“我们打破组织关系束缚,明确凡在院落居住的党员只需亮明身份,即可参加院落党支部的一切工作和活动。” 新模式之下,党支部由此深入到居民院落,成为居民自治的引导者和推动者,也保证上级党委、政府的声音及时传递到居民院落,开创出党建的全新局面。
(二)行政职能与社区事务的划分——居委会的回归
随着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和社会管理职能“集体”下放,小小社区手忙脚乱。推进社区角色转变、职能归位,给社区定好位、明职责是关键,即哪些事情必须由社区做,哪些事情不该由社区承担。
“过去,一些社区干部对社区和政府的职能划分模糊,”体制不顺的因素造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工站人员交叉任职,多重身份模糊了工作职能界线。这种社区普遍存在的现象,导致社区居委会管得多,服务得少,主要精力都用于应付政府交办的任务,居民利益需求却得不到满足。例如,十几块牌子并列门口,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过来,这是传统街道居委会管理模式面对日新月异社会发展时遭遇的尴尬。尴尬的根源在于居委会日益浓厚的行政色彩和自治服务功能的弱化。
锦江区在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中,在制度设计上抓住了关键。通过制度规范、项目核准,初步“梳理”行政事务和社区自治事务、政府委托事务和社区自 治事务的边界,为解决社区功能错位、基层公共服务运转不畅的问题带来了契机。
2008年12月5日,成都市首个社区公共服务站在双桂路街办挂牌成立,按照社区工作准入机制,社区不再无偿承担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行政事务,此前分派到社区的大部分政务性工作收归公共服务站。从此,社区可以放下庞杂事务,真正为社区居民服务。
“社区物管中心”:从2009年3月开始,锦江区陆续在全区850个无物管院落,推行物业管理全覆盖。在全国率先实行在街道办事处增设物业管理科;在全国首创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在成都市率先实行一个社区每年10万元标准的老旧住宅区房屋公共应急维修专项资金。通过积极与专业机构合作,为老旧住宅区及时提供有偿或低偿应急服务,目前锦江区已有50家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取得资质证书。
社区居委会回归自治组织本位,充当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与居民之间的桥梁,当好居民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同时,锦江区还推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包括推行社区工作准入审批制度、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等,初步形成了社会管理与社区自治互联、公共服务与社区服务互补、政府支持与社区资源互动的社区治理机制。
锦江区提出 “让居委会归位”,将行政事务从社区居委会中剥离出来,让“小巷总理”们从“政府之腿”变为“居民之手”,重新回到走街串巷、民事调解、采集民意等这些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中来。从这个意义上看,居委会归位,是居民久违的归宿感,也是社区管理、居民自治的新天地。
在调查中,记者也看到了“政府加劲干,群众一边看”的个别现象。症结在哪里呢?他们大都认为,居委会与他们的利益关联度不高。对居委会不了解,也没有兴趣了解,是因为这件事没有意义或价值所导致的。这就需要进一步激活居委会和居民的关联。今后,居委会要想办法考虑居民安居乐业缺什么,需要什么,居民能从社区中得到什么,居委会要尽量满足居民需求。“人们总是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比较关心,所以居委会就要结合居民切身利益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伴随着改革的深入,社区工作的透明度愈来愈高,居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意愿也愈来愈强,这对推动社区建设带来了哪些影响?
很多居民认为社区建设与发展是政府的事,对社区活动不热心、不参与,没有意识到自己也是社区建设的主体。社区建设和发展,首先就要让居民参与进来,并给予他们充分的表达权,合理的诉求要全力给予满足、落实。如此一来,居民才会有归属感和认同感。地位得到认可,他们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将激发出来。
例1自实施社区治理机制改革以来,双桂路五福桥社区推行社区居民代表常任制、社区重大事项提案制、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策制,居民自治活力由此明显增强。社区居民代表就是居民群众心中的“议事代表”,关心社区建设,反映群众呼声,行使决策权力,监督社区工作。在社区居民代表委员会的监督下,48件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提案和建议及时办结。
在双桂路街办五福桥社区徐素清老人家的墙上,张贴着一张徐婆婆特别珍爱的奖状。“奖状是社区颁发的,还给了200元奖金。”身上荣誉无数的徐婆婆缘何对这张奖状情有独钟?“老有所为嘛,这是我为社区贡献力量的见证,社区也成了我发挥作用的新舞台。”
社区启动治理机制改革试点后,徐婆婆抱着试试的态度,联合了其他6位居民,向居委会递交了一份关于在沙河边上设警务室的提案。
一个月后,一座崭新漂亮的警务室便矗立在了沙河岸边。“我开始以为多半又没有下文了,哪晓得那么快,提案就得到了落实。”吃过晚饭,在沙河边悠闲地散步,徐婆婆总忍不住骄傲地给老伴讲———那就是我们提议后建的。
例2
2009年9月18日,一场具有特别意义的居民代表大会在永兴社区会议室召开,到会81名居民代表,讨论提议的5个项目。经过大伙儿投票表决,两个修建休闲活动室的项目被否决了,“作为社区而言,确实想推动休闲活动室建设,但被否决了,这对于社区,对于居民来说,都是第一次。” 永兴社区党委书记肖文忠说,现在回想起来,居民的否决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两个被否决的项目一个是北顺街6号院拟建休闲活动室,否决原因是要破坏绿化,也涉及违建;另外一个宿舍拟建休闲室,被否决是因为该路是即将打通的‘断头路’,该宿舍有可能属拆迁范围,即便建设了也只有非常短的寿命。否决,让社区居民自治有了真正意义。”
例3:
双桂路街道社区治理机制改革的体会主要是奉行依法管理,按照《社区居民组织法》依法选举社区两委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代表,依法选举社区居民特邀代表,依法选举成立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工作委员会,依法选举党务监督小组成员,同时将治理单元划小,细化到院落、楼栋,甚至某个群众性团体,比如,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在新建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在老式院落成立“住户管理委员会”,在单位宿舍成立“家属管理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改 变原来存在的行政命令代替法律、法规,或者说有法不依所带来的管理不规范、安全无保障、服务不到位、环境低层次等问题。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锦江区的社区创新让我们看到,政府对社区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至关重要,只有重视社区建设,才能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才能使更多的社区居民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们的政府部门习惯于布置工作,一句“进社区”,就把本该部门承担的责任和任务统统交给社区去办;社区也由于各种现实原因更多地听命于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很难履行作为居民代表的职责。锦江区的改革在社区管理层面力图真正实现“政府与社会分离”,明确界定了街道在社区的工作平台和窗口——社区公共服务站,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及其工作委员会与居委会等社区组织各自的主要职责、人员配备、工作方式、财务管理等细则,破解“事该谁做”、“人从哪来”、“钱由谁给”等现实中的瓶颈问题,从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创新。通过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站的职能,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提供的服务内容落实到社区,并公之于众;通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工作委员会做实居民代表常任制、社区重大事项提案制;通过社区事务听证会、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制度化规定,切实帮助社区组织发挥代表居民实施治理、表达诉求、协调利益等功能。
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说到底,是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是把过去集中在政府手里的权力、资源重新归还给社会。锦江区的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以社区治理为根本,以服务群众为目的,通过制度设计给社区发展营造环境、提供资源、赋予权力,体现了政府对社区的领导、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建设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并不仅仅是强调领导,更重要的是提供发展条件和公共资源,要为社区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工作支持,要帮助社区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社区主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能力,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2.社区治理意义 篇二
社区治理是在我国社会转型背景下, 伴随着和单位制解体、街居制向社区制的转变而逐渐产生的, 其发展路径及治理模式的演变体现的是国家和社会权利、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变化。就我国目前的社区治理实践来看, 主要有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网格化社区治理及多元共治的社区合作治理几种治理模式。
1.1 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
就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而言, 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是在“强政府———弱社会”的国家和社会关系背景下一种社区治理模式, 社区的发展和建设主要政府行政力量推动、社区居民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而完成, 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这一模式是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城市社区采取的治理模式, 如上海卢湾模式、深圳盐田模式等尽管都有所创新, 但其实质都是政府主导下的模式选择。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就是行政化色彩浓厚, 社区成为城市政府的活动空间, 其基本标志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 政府通过行政规划重建城市社区, 使社区空间行政化;其二, 政府以行政逻辑改造社区组织结构, 并与外部的政府系统衔接, 完善垂直权力网络, 致使社区组织行政化;其三, 政府通过行政目标, 自上而下、层层分解的行政指令, 管理社区事务和提供公共物品, 致使社区事务行政化。
总之, 政府主导模式行政色彩过于浓厚, 行政权力过多干预了社区微观事务管理, 社区治理没有逃脱出街居制的管理模式。
1.2 网格化社区治理
在政府职能转型和公民社会成长的背景下, 政府对社会控制的范围缩小, 相对独立的力量不断壮大, 行政色彩浓厚的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模式逐渐暴露出气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而且社区环境日益复杂, 社区发展呼吁社会性治理方式的出现。
在此背景下, 社区网格化管理应运而生, 成为一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网格化社区治理一般将社区划分为若干责任网格, 将社区事务逐项分解到每个网格, 同时, 每个责任网格配备1-3名网格责任人。社区党支部书记、专职社区工作者、居民小组长以及各方面的社区志愿者等, 共同构成了各层级网格的责任主体, 共同参与对社区事务的管理。
网格化社区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区资源的重新整合, 初步实现了社区多元主体共同推动社区建设和发展的共治局面, 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和高效的运转能力, 受到众多管理者的青睐。但就其实质而言, 网格化社区管理仍然是一种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 有三个方面的明显缺陷:即重社会控制, 轻治理服务;加剧行政化趋势, 影响社会自治;机构膨胀, 财政负担沉重。
1.3 合作共治式社区治理
鉴于网格化社区治理的明显缺陷, 从长远来看, 网格化社区治理只是社区治理模式演进进程中采取的过渡模式, 随着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居民参与的活跃, 它将为多元合作共治的社区治理模式所取代。
合作共治式社区治理指的是政府和社会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 形成复合治理的模式, 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视角看, 这是一种强政府———强社会背景下的联合治理。随着社会组织的发育完善, 国家与社会组织间的权利利益格局有所调整, 单纯依靠政府力量或社会自治行为均无法满足社区多元化发展的利益诉求。社区治理过程正逐渐发育为一个相当典型的多元共治模式。在共治模式中, 政府不在直接插手社区事务的管理, 改由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来接手, 多元主体之间重新调整权责关系, 共同治理社区公共事务。
2 社区合作治理的架构与重塑
随着社区治理模式从政府主导型治理向合作共治式治理的转型, 多元化的组织开始参与到社区治理过程中来, 要达到社会合理有效的治理, 多元组织之间必须进行有效的互动和协调。
2.1 强化政府与社区非营利组织的互动合作
在看待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时, 米歇尔曼通过将国家管理划分为强制权力和基础权力, 并且认为基础权力是具有合作内涵的权力, 是一种通过社会建构起来的与社会生活共存的权力。基础权力可以成为社会力量生存和发展的引导性工具, 可以与社会组织的权力和利益实现共同发展。换言之, 国家与社会组织良性合作的密码就在于国家基础权力与社会力量的相互补充。加强二者的合作, 使其互相增权, 共同作用于社区有效治理。
就我国目前社区治理的实践来看, 要实现政府和社区非营利组织的有效合作, 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从全能角色中解放出来, 淡出对社区事务性和服务性事务的直接干预, 收缩其相应的权力和职能, 将其权力和职能释放给相应的社会组织, 成为负责提供信息、服务、资源、协调等具有动员能力的有限政府即可。同时, 要加大对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培育力度, 使其具有与政府对话合作的能力。从法理上看,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作为社区治理的两大主体, 二者应该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 但实际上, 大部分非营利组织都挂靠在政府部门之下, 缺少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同时, 受制于自身人才、财力资源的限制, 自身能力不足, 难以和政府形成平等的合作。基于此, 应借助法律体系和制度设计, 明晰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权责关系, 通过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交流机制理顺二者在社区治理中的伙伴关系, 使二者真正成为社区治理的有效合作主体, 实现不同层级政府与社区非营利组织在不同社区性质事务上的有效合作。
2.2 明晰政府与市场组织的分工互动
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和志愿机制是公共物品供给的三种主要机制, 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曾展示出其独有的优势和不足。当前, 市场机制在公共物品供给上的“失灵”也一直被学者所诟病, 但这并意味着市场组织应退出社区治理的参与。相反, 物业公司等市场组织作为遵循市场化运作的企业, 在提供物业管理等市场化服务时仍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
我们要做的不是在社区治理中消除市场组织的参与, 而是政府适当退出市场领域, 在市场机制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可以积极引导市场组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行解决。使最求利润最大化、遵循等价交换逻辑的市场组织与遵循行政服从逻辑的政府、遵循认同与参与逻辑的社会组织之间在社区治理上明确各自的职责, 达成有效的互动和协调, 形成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 发挥合作治理的效能, 最终形成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共同向基层社区提供资源的互补格局, 实现社区“善治”。
2.3 提升社区居民的认同和参与
社区治理是一个基层政府与公民互动的过程。在互动过程中力求达成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 社区居民既是社区治理的受益者, 也是社区治理主体中的一元, 居民的认同和参与是社区有效治理的基础, 可以说没有社区居民的参与, 社区治理就缺乏根本的动力。当前, 受制于居民参与意识不强和参与能力不足, 整体来看我国社区治理中社区居民程度较低, 居民对社区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基于此, 要提升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和参与, 就必须在不管改善社区公共物品质量供给上提高居民的满意度, 给社区居民交流提供开放的自由的公共空间, 同时形成社区居民参与的制度化机制和法律保障机制, 使社区居民参与不在流于形式, 使社区居民真正成长为具有参与治理能力的多元主体中的一元。
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是多元主体进行合作博弈的过程, 在其过程中, 力争消解争议分歧, 达成合作共赢。居民在参与消解争议分歧、合作达成协商的过程中, 学会如何在多元互动中表达利益、争取权利、学会与社区其他治理主体合作与竞争, 从实质上提升自身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 为实现社区有效治理奠定基础。
3 社区合作治理的实践价值
在现阶段,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市场组织的不断涌现以及社会组织的不断成长, 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合作的共治模式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实践价值。
首先, 合作治理能克服各自缺陷, 促使三方合作。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和志愿机制在独立运行时很难避免其存在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的情况, 因为在满足人们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时, 任何单一的机制都不能独自完成。社区治理的核心问题是主体多元化治理, 合作治理模式能促使三方行动主体通过反复的互动博弈进而寻求到互助共赢的合作模式, 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 有效避免三方各自为政时出现的失灵问题, 共同解决社区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简单化及复杂化的问题。
其次, 合作治理可以有效推进居民自治, 促进基层民主发展。居民自治是形成社区层面共治的基础, 没有社区自治性的成长, 社区层面的共治就不可能是吸纳。而城市社区治理的多元结构为公民参与基础民主、提升其自治性提供了制度平台。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合作治理主体中的一元, 在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中, 提升了其参与社区治理的热情和能力, 维护及时实现了其利益和权利, 培育了现代社会的公民精神。可以说, 公民作为行动主体之一参与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实践, 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价值, 也推动了城市基层民主的实际运转, 是现代民主在社区微观层面的实现”。
4 结语
社区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发展离不开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及居民的参与与合作。因此, 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遵循合作共治的社区治理模式是我们有效解决社区公共事务的选择。当然, 从我国社区建设发展的现实来看, 社区治理的模式选择和创新实现的可能性要取决于政府的选择和推动, 如何在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之间形成多中心、互动式、开放性的合作治理结构, 形成良好的合作治理机制, 服务于社区居民, 实现对社区的善治是我们应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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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巍.国家、社会互动结构中的社区治理—一个描述性案例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 (3) :258.
3.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工程 篇三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社区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程,正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就新形势下如何推进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中国社区治理的未来走向等问题,《瞭望东方周刊》日前专访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蒋昆生。他同时介绍了实施已有三年的“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项目。
“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要求,实验区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为推进社区治理探索路径、积累经验。”他说。
蒋昆生强调,必须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实验区建设的重要意义,“以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时不我待的责任意识和敢为人先的创新勇气”,率先推进社区治理和服务体制机制创新。而这些实验区的尝试方向,也正是新形势下中国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的改革方向。
倒逼的改革和实验
《瞭望东方周刊》:如何看待社区治理在当今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为什么要创建“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
蒋昆生: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工程,也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工程,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前提。
“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的建设思路,是在全面深化社会体制进程中逐步酝酿产生并发展的。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环节。“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精神,探索顶层设计与基层实际有机结合的可行路径。
经过十余年的接续奋斗,我国的社区建设事业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初步形成了以“属地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主要特征的社区治理体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基层社会治理体制中许多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比如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不强,居民自治活动的内容和载体相对单一,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过重,社区治理多元参与机制还不健全,政府部门包办过多,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参与缺乏长效机制,社区居民参与缺乏组织化渠道,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发挥,影响社区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改革由问题倒逼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社区建设实践,有效解决制约基层发展的体制机制难题。
社区治理的发展方向
《瞭望东方周刊》:以“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为例,未来我国社区治理的发展方向有哪些?
蒋昆生:实验区建设开展近三年来,特别是第二批实验区建设开展近一年来,各地围绕创新社区治理体制、丰富社区自治形式、完善社区服务制度、优化社区服务手段等领域开展创新实践。这些探索实践从一定意义上代表了社区治理未来的发展方向。
首先是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各实验区将社区减负增效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任务,研究制定推进社区减负增效的政策措施,确保社区组织承担的行政事务只减不增。
比如,江苏省南京市各实验区统一开展以“五减两增一考核”、建立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为重点的专项行动,社区逐渐回归自治本位,社工逐渐回归服务本色,考核逐渐回归群众本元,部门逐渐回归管理本分。
其次是加强社区自治能力建设。许多实验区把健全社区居民自治制度作为激发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活力的重要途径,在完善社区民主管理机制上出实招用力气,调动了居民参与自治活动的积极性。
比如,成都市锦江区全区113个社区、1065个院落根据居民特点和居民意愿,制定实施了各具特色的居民(院落)公约,从源头上、基础上、根本上完善和深化居民自治,有力地加强和推进社区依法治理,提升了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个方面是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许多实验区把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作为完善社区治理结构的突破口,通过建立孵化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和加强政策引导等方式,创造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逐步构建了多元参与、多元治理、多元服务的社区治理新格局。
比如,武汉市武昌区投入500万元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投入3600万元社区惠民资金重点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以公益创投的形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服务项目。社区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社区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伙伴,为扩大社区居民参与探索了可行路径。
第四个方面是创新社区服务机制。许多实验区积极推动社区服务的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全面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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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杭州市大力实施社区服务业的产业化转型,推动社区服务项目由政府独力举办向社会共同参与转变,社区服务机构从单纯公益型向公益经营型转变,社区服务实体从个体分散向规模连锁转变,在“一区一品”、“一社一品”建设过程中,涌现出上城区“333+X”,下城区“66810”工作法,西湖区“三全十服务”等多个社区服务品牌。
第五个方面是加强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各实验区按照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扎实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比如,攀枝花市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在组织体制、技术设计和建设模式等方面都具有开创意义。具体表现在:将平台部署“提升”到市级层面,突破了以区县为单位部署建设的社区信息化建设传统格局;将平台应用“下沉”到社区范围,将综合信息平台服务终端直接延伸到社区,梳理确定了社区直接办理和代办代理事项,有效缩短了服务半径,最大限度方便居民办事;将平台运行“拓展”到专线网络,依托政府部门信息专网部署综合信息平台网络,探索出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与社区信息化建设有效衔接的可行模式。
共同参与社区治理
《瞭望东方周刊》:“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目前面临哪些困难,下一步工作有哪些规划?
蒋昆生: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服务机制创新是社会建设领域一项全新的重大课题,由于受到既有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的局限,受到长期历史条件和现实发展的制约,受到目前经济条件和工作基础的影响,部分实验区推进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的理论准备、实践准备和思想准备并不充分,实验区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实验工作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关于实验区下一步工作规划,我们主要聚焦于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机制 ;二是推进“政社互动”实践;三是发展社区民主协商;四是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五是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六是提升社区服务能力。
经过近年对社区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民政部正在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文件。文件力争能针对基层,尤其是社区治理中面临的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取得实质性突破。 比如确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法人地位的问题,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的突破,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老百姓。
《瞭望东方周刊》:“社区治理”、“政社互动”和“民主协商”都是现阶段社会治理的热点问题,主要举措有哪些?
蒋昆生:推进城乡社区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基础环节。要进一步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主导、社区居民为主体、社区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体制机制。
在这个问题上,首先是要促进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基层行政体制改革,发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是要完善居民自治机制。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实践贯穿于社区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三是要激发社区组织活力。积极探索“社区、社团、社工”三社联动,推动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支撑的社区服务管理新机制。
第四是要健全社区服务机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体系,确保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活服务多样化和志愿互助服务制度化。
最后是要构建多元参与机制。探索建立以分类统筹为基础组织群众参与,以“以奖代补”项目为载体吸引群众参与,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扩大公众参与,以培训提高为手段引导群众参与,以制度建设为根本规范群众参与,以公共精神为纽带提升群众参与的新模式。促进居民群众在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优化政府治理是创新社区治理体制的首要任务,也是衡量社区治理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 推进“政社互动”工作的主要举措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积极推动基层政府与社区组织“双向确权”,认真梳理基层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权责,划清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责权边界。
其次是积极建立基层政府与社区组织的“双向契约”,明确基层政府委托社区自治组织事务的项目内容、经费保障和违约责任,引导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承接对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委托事项,形成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竞争机制。
第三是积极开展基层政府与社区组织的“双向评估”,建立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民评估结果与基层政府绩效考核挂钩的有效机制。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一方面,社区民主协商以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实际问题为内容,使各项决策的实施符合群众意愿。
另一方面,要完善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健全民情恳谈、社区听证、社区评议等对话机制,推进社区民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除此之外,还要推动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将涉及居民利益的公共决策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协商议事范围,不断丰富社区民主协商内涵。
4.社区治理模式探讨 篇四
摘 要 本文从社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出发,通过对社区类型的分析,找到更加适合社区本身特性的治理模式。
关键词 社区类型 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299文献标识码:A
一、社区治理的相关概念
最早对社区作出定义的是德国学者滕尼斯,他指出社区是指由同质人口组成的互相帮助、关系密切的人性化团体。尽管对于社区的定义争论不休,但是关于社区的几个要素却得到一致认同,即人口、地域、生活方式、社区文化、意识等。国外关于社区治理的理论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即社区自治模式、行政主导模式和混合式模式;国内也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即沈阳模式、上海模式和江汉模式。但是我们会发现,这种分类太过笼统,单从我国来看,每个社区都有自己的特色,单纯地套用哪种模式可能并不符合现实情况。
二、社区类型
(一)特殊的社区类型。
特殊的社区类型主要包括:胡同社区、风景区社区、单位社区。胡同社区是指依附于原有的胡同形态所形成的社区。其主要特点是社区保持较多的传统色彩,且多数居民为本地居民;风景区社区一方面旅游所带来的副产业提高了其社区经济水平,另一方面旅游产业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也会影响其生活;单位社区 仍然存在,虽然我国的“单位制”已经逐渐消除,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没有让单位房远离人们的视线。
(二)按年龄划分。
按年龄我们可以分为未成年社区、中青年社区和老年社区。未成年社区是指未成年的人数比例达到一定程度,这里的未成年即“不满18周岁的人”;.中青年社区的居民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这些群体往往处于身体健康和事业成功的高峰期;老年社区中的居民一方面对医药的依赖性比较高,另一方面心理上也会有孤独感。
(三)按经济状况划分。
按照居民的经济状况可将社区分为平民社区、高档社区和别墅社区。平民社区是指经济水平处于相对较低地位的社区;高档社区是与平民社区相对应的,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工资收入、较好的生活环境和享受高档的消费;别墅社区的居民一般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地位或者很高的收入,特殊的身份和地位使其对隐私和安全特别关注。
三、探索社区的新的治理模式
本文对社区治理模式的探索主要围绕两个维度进行,即根据经济学上的供给和需求原理,将“居民最需要什么”和“社区怎么满足居民的需要”这两点作为维度,通过对这两个维度的深度阐释进而分析不同类型社区的治理模式。
(一)特殊社区的治理模式。
胡同社区因为其特殊的形态,在这种模式下,社区组织应该着重举行更多的有利于交流的活动,比如“厨艺大比拼”、“种花比赛”、“文艺比赛”、“太极展示”等,通过一系列的活动。
风景区社区由于其具有的特殊的地理环境,其社区居民也具有了不同的需求。社区组织需要注意公共服务的提供,比如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则、游客须知规定等,尽量保证旅游活动不干扰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单位社区的居民大多具有相同的工作背景,所以社区组织应该注重单位社区之间的心理交流,比如可以采用建立社区BBS、网上聊天等方式。
(二)按年龄划分的社区治理模式。
未成年社区是指未成年居民占社区居民的大多数。针对未成年社区的特殊性,社区组织一方面更多提供未成年所需的服务设施;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孩子以及家长的交流,培养健康的生活态度。
中青年社区模式中社区组织更应该关注他们的现实生活情况,比如为他们提供更切合实际的投资计划建议、为他们举行一些缓解压力的讲座、家庭旅游建议等。
老年模式中,首先从医疗上,建立针对老人的社区医疗服务;其次从心理上,给老人们提供更多心理交流的机会;最后,社区组织可以成立一些对老人有利的团体,丰富老人的文化生活。
(三)按经济状况划分的社区模式。
平民社区模式中,社区组织一方面需要为其提供更多的工作培训计划和更多的工作信息;另外,社区组织应该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日常服务。
高档社区的居民会有相似的消费理念和不同的环境要求,他们对社区的绿化环境以及安宁程度都有较高要求,所以,社区组织要做的是保证他们生活的舒适和便捷。
别墅社区也具有较大的特殊性,社区组织应该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同时对别墅居民的隐私应该有健全的保护制度。同时,别墅居民对家政服务等一些临时工可能有较大的需求,社区组织应该为他们提供完备的信息渠道,这样就可以保证其生活的便捷。
按照社区类型分析社区治理模式,只是一个初步的设想,但是具体到实践中,还需要做大量的调研工作。比如对社区的分类,以及将分类应用到实践中的具体技术问题,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检验。
(作者:王静婷,中国政法大学08研行政管理班学生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民自治与社区治理;王凯,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软件工程)
注释:
由于改革以前, 中国城市居民的住房主要山单位分配,所以在全国城市普遍存在“单位大院”, 即同一单位的职工被分配在单位建造的同一住房大院里。
参考文献:
5.抓好社区治理工作 篇五
抓好社区治理工作
一要发挥社区党建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社区工作的全过程,加强政治建设,突出社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完善城乡社区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创新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高质量抓好社区换届,选优配强社区“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把社区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二要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深化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街道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基层政府主导作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社会力量协同作用,推动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三要提升社区治理水平。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从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着力加强居民参与能力、服务供给能力、文化引领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矛盾预防化解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等“六大能力”建设,不断增强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四要补齐社区治理短板。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常态长效机制,对准制约城乡社区治理的“五大短板”,从改善社区人居环境、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优化社区资源配置、推进社区减负增效、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下大力气破解瓶颈问题。
6.社区治理 篇六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社区治理的效果和水平,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顺利实现。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社区治理包含哪些工作内容、社区治理的现状,以及搞好社区治理的预期目标和如何搞好社区治理等问题,心里都不太清楚。现在,请嘉宾们为我们详解。正确认识社区是搞好社区治理的前提
社区时生活在一定地域的人们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基层社会服务和管理的基础平台。社区治理主要是指基层政府、社区组织与居民群众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进行的合作管理。在社区层面,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一个重要的治理主体,正确认识和发挥社区居委会的地位和作用,是推动社区治理的关键一环。刘勇:社区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是一定区域内共同居住的人的集合,所谓社区治理就是对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进行治理,这些工作需要一个组织推动落实,目前在我国这个组织就是社区居委会,1998年之前称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是一个实体组织,生活在社区中的人们会经常和居委会工作人员打交道,对这个组织并不陌生,但人们对它的认识还有一些偏颇,误以为它是一级基层政权组织。其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政权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我国早在1954年就正式建立了居委会制度,让社区居委会这个组织作为党和政府在基层发挥三个基础作用:一是为老百姓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二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是维持基层社会稳定,把基层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尽最大努力促进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付博:社区治理的内容,基本都是围绕着社区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开展的治理活动,我觉得最主要的有这么几项:一是社区服务,包括党务服务、政务服务、社会服务三块,其中囊括了公共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服务内容;二是环境问题,社区的环境卫生整治等;三是治安问题,维护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最主要的职责是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政府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竹立家:我们在谈论社区治理的时候会发现,社区治理工作涉及几个相关但又不等同的社区组织,它们交织在一起,在讨论的时候容易引起混淆,不容易说清楚。因此,我们需要厘清这几个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工作)站、业主委员会,看看这些概念到底在哪些时候起作用。
杨立新:所有的社区组织都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活动。我所在的社区实行居委会和服务站“居站分离”,所有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等方面的业务都交由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减负还原为居民自治组织。但居委会和服务站是一套人马,实质工作任务并没有减少。业主委员会也是居民自治组织,一般是在一个小区内部协调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社区组织,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刘勇:我国的社区治理一直在摸索中不断改革创新,特别是自中办、国办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以来,我国社区建设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延伸,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拓展,从城市地区向农村地区辐射,推动社会治理体制从单位制、街居制向属地化、社会化的社区制转型。我国社区治理机制建设在探索中起步,在改革中创新,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市—区(县)—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四级社会治理网络全面建立。二是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社区治理组织体系基本形成。目前全国9.1万个城市社区中普遍建立了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驻区单位积极踊跃地参与到社区管理中。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自治组织为主体、驻区单位和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为补充的城乡社区治理组织体系基本形成。三是专业性和群众性相结合的社区治理队伍不断壮大。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城市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10万余名,城市社区居委会干部46.9万名,初步构筑了以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成员为骨干、以政府派驻社区力量为依托、以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为辅助的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四是政府治理与居(村)民自治衔接互动的管理运行机制初步形成。基层政府依托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将政府公共服务送到群众身边。基层党组织成员推行公推直选,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率已达30%,村委会直接选举率达到98%以上,基层民主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社区治理既存在长期积弊又面临新挑战。刘勇:尽管已有一定基础,但与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相比,我国社区治理结构尚未健全,社区治理体制创新任重道远。首先就是社区治理角色错位。基层政府往往习惯于通过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直接干涉社区内部事务,既增加了基层政府的行政成本,又压缩了社区居民的自治空间。基层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还没有厘清权责边界,社区居委会行政负担过重的现象非常普遍,存在台账资料多、调查报表多、证明盖章多、会议活动多、检查考核多、部门牌子多、硬性指派任务多等现象。由于社区组织的工作经费和资源均由基层政府提供和保障,社区居委会对基层政府交办事项往往难以拒绝,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主要精力多用于应付行政性事务,用于开展居民自治活动的时间非常有限。前段时间我们做了调查,现在社区里面的居委会干部、党支部书记加起来,多的情况下也就十来人,一年要承担大大小小几百项工作任务,其中有70%是政府各种部门下派给他们的行政性事务,还有一些公共服务的事务原本只是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的,现在有些部门也直接放手交给了社区唱主角。
竹立家:社区治理到底应该承载什么内容?我们国家还没有搞清楚。现在我们国家的社区治理,政治功能远远大于服务功能,这是我们的大问题。国外社区和政府的关系是非常规范的,社区是给政府部门提意见、建议的,而我们则是政府部门给社区下达指令,社区居委会成了政府部门在基层的一条“腿”,行政功能过多挤占了服务功能发挥的空间。我们会发现,由于政治功能太强,有些地方的群众很不满,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群众关系非常紧张,很难往下开展工作。杨立新:角色的错位,使得社区工作负担重。政府行政权力控制不到、解决不了的问题一股脑儿地全都倒下来了,工作全都压到社区来做。之前人们常说,“社区是根儿针,千条万线都穿在针上”;后来又有人说,“社区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现在甚至变成“社区是个缸,连汤都不漏”。从这些段子不难看出社区工作任务数量不断增加、种类不断多样化的过程。
工作还得靠人来干,但目前社区工作的人才严重匮乏。拿我所在的社区来说,现在一共有4360户、11970人,加上外来人口,总人数在13000人左右,是北京市东城区最大的社区。这么大的社区我们现在一共才21名工作人员,常年人手紧张。这几年,通过三年社工计划,社区补充了不少有生力量,这些高学历的孩子们在三年当中确实提升了社区工作质量。但是,由于他们的待遇没有太大改善,特别是三年服务期满后没有有效的出口和上升通道,导致大量社工没干多久就流失了,在这儿待着的也很难踏实工作,很多年轻人来了社区就是在办公室坐着,不愿意出门跟群众打交道,不接地气,群众不认可,工作就更难开展,这样形成了恶性循环。
刘勇:社区治理不仅人力匮乏,财力、物力等配套支持也都难以满足社区治理需要。总而言之,社区治理面临资源匮乏的现实困难。社区工作者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仍有待优化,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制度尚未规范建立,多数地方社区工作者上岗前未经过专业培训,缺乏推进社区治理的意识,缺乏处理社区社会问题的能力,难以适应社区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趋势。同时社区工作者工作强度大、工资薪酬低,社区治理人才流失严重,社区工作者队伍青黄不接。社区自治组织工作经费、设施建设经费和信息化建设经费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社区自治和服务设施总量不足,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缺口较大,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低。社区治理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间也缺乏有效衔接,这为注重细节管理的社区治理带来了很多困难。
付博:在各项资源紧张的情况下,社区居委会一般是优先用于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而法律规定的其最重要的工作——组织居民开展社区自治就被忽视了。当然,社区自治难以落实,社区工作重心的偏移是其中一方面的原因,还有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社区治理的参与程度不高,无论是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或商户还是社区组织,社区自治意识都不足,缺乏积极主动进行自我管理的氛围。社区居委会组织的活动,一般来参加活动的社区居民骨干也以老年人居多,年轻人很少参与,居民代表结构不够合理、代表面不充分,对社区事务关注点也不全面。
刘勇: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包办过多,居民群众在解决身边问题时仍习惯于向政府部门求助,多数居民缺乏自我服务、自我参与的意识和动力。社区自治活动主要集中在文体活动、健康娱乐等群众性文化生活领域,居民自治活动的内容和载体相对单一。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缺乏场所和资金支持,难以形成规范性、特色化的服务模式。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建设刚刚起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尚未出台,社区组织意愿、能力与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难以对接。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仍存在不少障碍,绝大多数驻区单位对向社区居民开放服务设施缺乏动力,持观望和谨慎态度。社区治理参与度不高,主动性不强,也让社区自治难以真正有效开展,造成社区居委会“单打独斗”费力不讨好、群众被动接受不买账的尴尬。
在社区工作存在的长期积弊尚未消除的同时,在新形势下,社区治理还面临一些新挑战。简单概括,一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挑战:城市社区人口规模迅速扩张,社区社会阶层、利益群体分化明显,社区居民利益导向多元化、服务需求多样化。二是社区禁毒、社区矫正、社区消防和流动人口管理等新任务和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带来的挑战。三是社区居民民主诉求高涨,自媒体时代意见表达渠道多元化,引导社区居民有序参与自治、理性发言的挑战。搞好社区治理要靠深化改革还需创新方式方法
竹立家:社区建设在未来5~10年是我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目前,我国社区建设面临很多困难,最大的障碍在于前面提到的很多因素影响,导致社区居民自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基本上是形式。社区居委会选举,外面看上去很热闹,实际上很多居民都没有参与,就是因为居委会的基本功能没有实现,反倒承载了许多不该有的功能,而这些功能又和老百姓的期望、要求相差较远,难以让人满意。因此,要搞好社区治理,首先就是要依托社区居委会牵头引导,把社区自治落到实处。付博:社区自治,说白了,就是居民自治,居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干,社区组织的工作就是组织和引导。我们现在也在开展一些社区自治相关的工作,如居民大会、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共建联席会议等,这些都是居民自治工作的具体体现。但是,人们还是感觉社区自治程度不高,说明相关的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目前来看,先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社区工作者方面,要对社区工作者进行社区自治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强化思想认识、提高组织和引导能力,明确工作任务;同时,还要对现有社区工作进行规范化、减量化、去行政化。目前“居站分离”是一种尝试,让居委会专心从事社区自治工作,但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形式说明改革依然不到位,还需要继续调整。二是居民方面,先要通过各类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用公共服务、用志愿精神的培育引导更多居民回归社区,然后改革现有工作机制,把社区居民推向社区自治的前台唱主角。同时还要加强指导,引导居民用合法、合理、科学的方式参与社区自治。社区居委会可以尝试建立起依托楼院门栋长组成的居民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组织以及社区事务监督评议机构,并使他们在社区治理各领域发挥作用。
刘勇:基层政府转变职能是搞好社区治理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科学划分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社区在基层管理服务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合理设置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编制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和自治组织协助事项目录,建立基层政府委托自治组织事项协议制度等,为社区“减负增效”,大力精简面向社区的任务事项、台账会议和评比表彰,保障居委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必要条件。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民主集中、科学效能为基本原则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等等。竹立家:其次,社区还要落实好服务功能,增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还应该成为居民自我服务的机构,做好了就有利于社会稳定。美国的社区建设起步比较早,现在已经比较成熟。我们去美国西部的犹他州看到,尽管犹他州是一个比较穷的州,但他们的社区服务依然搞得不错。社区会给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的多种服务,并特别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多服务。比如社区有专门商店为穷人低价提供食品。还有社区居民把旧衣服洗干净后捐出来,放在社区的公共活动室,社区里的穷人可以领取。社区里的残疾人或者老人需要看病,打一个电话,社区的医生会上门问诊。我们看到,他们那里的老百姓虽然不见得富有,但心态都很好。可见,社区的服务搞好了,老百姓的日子就会过得非常舒适,没有怨气,就不容易积累诱发矛盾冲突。所以,社区稳则社会稳,我们需要落实社区服务。
杨立新:2003年我刚到社区之后的几年,由于居民大面积回迁,有大量群众信访,社区秩序不好,居民情绪也很不好。当时我一边处理信访事件,一边就想着怎么让居民们能心平气和地跟居委会沟通。我们先是联系驻街单位、周边企事业单位,解决回迁户就业问题,保障基本生活。然后优先解决“一老一小”的问题,逐步开始推出老年人1元理发服务,解决一些老人的实际困难;社区里的小学生暑期家长没时间管,可以送到社区来,有专人督促他们学习。就这样社区服务一点一点开展起来,慢慢地社区居民就对居委会有了亲近感、信任感,对社区的归属感也增强了,有什么诉求第一时间就想到社区,过来找我们沟通。后来,我们每年在社区的广场搞大型活动,群众都愿意参与。从2008年到现在,我们社区就再也没有信访了,社区始终保持了平稳。付博:落实社区服务,光靠居委会一个组织的力量势必难以做好,需要社会服务主体多元化。我们当前的社区服务,基本局限于政务服务和商业服务,缺少中间过渡环节。当前我们大力提倡志愿服务,但受制于体制、经费等因素的制约,志愿服务也多由政府相关部门发起,由社会发起组织的志愿服务较少,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社会组织发育不够成熟。从当前的情况看,搞好社区治理,离不开多样化的社会组织充当社会润滑剂,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个主要组织形态。因此,搞好社区治理,还要注重大力扶持社会组织,激发社区组织活力。我们先要对社区服务进行认真梳理,区分开政务服务、商业服务与公共服务,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让志愿者组织、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承担更多公共服务。在社区,养老、助残、教育等很多服务项目是可以依托社会组织完成的,现在很多时候是基层政府直接做,如果把直接服务改为购买社会服务,既可以解决政府大包大揽的工作模式,又可以调动社会力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不以赢利为目标,但得生存下去。政府的支持与扶持,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7.社区治理法治化研究 篇七
1 社区治理问题的提出
社区治理是指特定的组织基于一定原则,为满足社区的需求而提供的服务或物品。经过长期的发展,目前,我国各地的社区基本形成了具有当地特色的模式。但形成并不一定代表成功,就目前来看,各地的社区建设到了瓶颈期。城市社区治理行政化严重,资金、人才匮乏。农村社区治理困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过渡社区治理方向不明,拆迁、土地、保险等纠纷严重。因此,寻求社区治理的新途径势在必行,而将法治引入并以法治理社区是目前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目前,我国的社区治理整体发展不成熟,表现在行政性较强而僵化、管理性偏重而民意不达、非协商形成而动力不足的典型困境。基于此,本文从方法论的角度对我国目前社区治理进行深入剖析,分析社区的转型和治理的渠道。
2 社区治理现状
研究社区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宏观上,可以从国家相关制度和政策、经济水平等分析;微观上,可以从社区公民的社会地位、职业、经济状况等分析。而我国社区基层建设虽然在宏观上积极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设计良好平台,但是相关制度并未全部实施,经济、文化上发展也不平衡。因此,目前,从微观上分析公民对社区治理的认知程度以及认同感、公民对社区开展的活动的参与度、公民对社区治理的政治认识和法律认识等方面,具体的分析社区治理法治化过程中的问题是最有效的。
2.1 社区公民的认知缺乏
公民对社区治理的认知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社区公民对社区治理的最为直接的认识。现实中,就算公民对自己周围的环境有认知,也不一定有明确的概念。由于宣传的不到位,许多居民并不知道自己所在的社区是否有社区组织。而且由于城市的居委会和农村的村委会存在历史较长,开展活动较多等特点,在公民对社区治理的认识中占据很大比例。许多居民认识的社区组织就只有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而对社区志愿者组织、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社区自治组织并没有概念。这导致在社区基层治理中,开展治理的组织形式比较单一,其他组织的生存空间狭小。
2.2 社区组织活动的参与度低
在社区活动中,有意愿参与社区活动的公民较多,实际参与并对社区自治组织开展的活动予以肯定的人则大打折扣。公民的主观判断和客观参加、具体评价之间有着十分复杂的关系。公民的主观判断不能直接导致其对社会组织活动的参与。另外,大多数居民并不认为他们参加过最多的政治活动,例如:社区组织的精神文化娱乐活动相对较多,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居民对这方面的活动参加的也最多,但公民对社区组织活动的评价却非常的低。由此可见,目前,社区组织提供的服务和活动对社区治理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并不大,而由于服务和活动的不足导致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
2.3 政府对社区治理的影响过大
公民对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认知影响社区治理法治化进程。首先,我国基层社区建设需要社区公民具有一定的政治知识,对政府和社区事务的关系和运行机制有一定的把握和了解。从理论上讲,社区公民对社区与政府关系认知的越明确,越能调动在清楚认知基础上的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现代法治社区是参与性、主动性的集合体,而政府主导型的社区是被动型、局限性的代表。我国传统文化一直宣扬的是一种“各扫自己门前雪”“私民”意识,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严重影响了社群公民对社区建设的价值取向和主动性。同时,由于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各项政策对基层影响巨大,基层社区管理无法适应快速流动的社区公民和不断变化的管理区域。
目前,政府对社区自治组织帮扶大,公民对政府依赖性强。政府在社区治理当中起到了主导性作用。这一习惯性的做法导致社区公民想当然的认为,政府在社区治理中起到了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具体主导,甚至还有许多居民认为,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影响还有待加强。这些想法直接导致我国公民对政府的依赖程度高。目前,社区组织确实难以摆脱政府的影响,社区自治组织的完全自治化也难以实现。
2.4 法律对社区治理的影响偏低
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便是按照法律秩序运行,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包含公民精神和制度两个方面的因素建设。我国法律明确了社区居民有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而且也有一定的机制与其匹配。但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社区治理的立法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居委会的自治地位,但是并未对其他的自治组织做出规定,如志愿者组织、业主委员会都没有确定地位。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与其他组织如何配合,甚至与政府的关系也并明确,各个地方也有自己的具体规定。但这些规定时常调整,难以起到总体调节作用。目前,我国基层社会已经开始培养法治精神,但是公民却没有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法律解决现实纠纷的法律习惯和意识。法律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知识宣传的漏洞是基层法治社会构建的硬伤。
3 社区治理法治化路径
我国学者一般将社区划分为两种,即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而本文还涉及到第三种社区,即城乡过渡社区。由于此次研究的综合性,侧重于分析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公民态度,所以,此处将三种社区作综合分析。在社区治理的其他相关研究中,存在典型的取向,即研究中针对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持一种应然态度,更多的论述社区治理应该是什么样子而较少的讨论社区治理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实际上,社区建设应当政府、社区组织、公民相互合作、共同努力。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首先,应当对现在法律中不清楚的社区组织权力来源、运行的经费、工作人员的身份、具体的职能做出规定,明确社区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其次,针对立法及法治理念滞后的问题,则必须坚持以公民自治为原则,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律在现实社会的权威。同时,确认社区自治组织的法人资格,为社区自治组织找到法律理论和保障。
3.1 针对认知严重欠缺
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基层民主法治文化建设的欠缺。首先,明确社区主体的法律地位。我国的社区自治组织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的。只有地位明确,公民认识到的自治组织才是健全的。至于相关法律制定的探讨,本文将在下面部分具体展开。其次,公民文化素养的提高。作为现代国家的公民必须要具有公民意识,即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而这个意识是建立在文化素养之上的。实践证明,公民的文化素养越高,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就越强。在社区自治组织的实践中,有一个可悲的现实,即自治组织开展了无数的活动,参与过的公民并不知道是其组织的。所以,必须在提高公民素质的同时加大宣传。再次,社区活动的广泛开展。社区组织必须在现有基础上扩大活动范围,鼓励公民加入其中,这不仅有利于社区组织的自身发展,更是对公民性的加强。
3.2 社区组织自身的完善
我国地域辽阔,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我国的社会组织经历了独特的发展历程。各类社会组织在组织形式、活动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在发展过程中,又展现出不同的特点。总体而言,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显现。但是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和我国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的历史国情影响,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和障碍。就每一个具体的社会组织来说,其不仅要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人员、信息的交换,而且还必须根据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组成不同的体系,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的水平上与外界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换。实际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工厂、机关、医院、学校、商店等都是社会组织的具体形式。而基层建设中的社会自治组织必须在健全自身的同时,加强与周围的环境相适应,与其他的社会组织相互沟通和协调。这就必须要组织有优秀的人才、合适的活动场所、足够的资金支持。而这些正是目前的基层自治组织所欠缺的,所以,政府必须加强在这些方面的扶持。
3.3 政府与社区关系构建
依宪行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应有之义。所以,在社区治理中的政府必须由“经济服务型”转向“社会服务型”。要做到此,首先,必须严格区分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公共服务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将政府的权力与自治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的权力、服务区分开来。在政府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加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主性。政府与自治组织划分板块,例如,稳定秩序、基础建设、社区经济发展等由政府负责。而社区教育、文化活动开展、公益活动等则由自治组织提供服务。政府部门可以宏观上行使一定的调节权力,但是应当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其次,应当严格区分城市社区的小区物业、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关系和服务的事项,至少应当确定主要服务主体,厘定界限。小区物业商业性质偏重,但现实中却解决了很多的居民生活事宜,如安保、环境保护等。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存在的开发公司物业过渡管理影响非常恶劣。管理街道办事处是我国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并不是自治组织。但它的存在是有必要性,起着连接政府和基层末梢的作用。应当在法律上确定其存在地位,确保其权力来源、资金来源等,保障其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再次,分清农村社区的村民小组、村委会、宗教团体等的作用和功能。
我国村与乡之间的非行政隶属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乡镇村治”是我国目前农村地区社区管理的特色。村民委员会在基层的主导作用已然形成,排挤了其他的村民自治组织的生存空间。应当多管齐下,培养各色组织提供服务,让村民有选择的参与活动。而最难以解决的是目前的过渡社区。本文认为,既然过渡社区是“农转非”政策的一个必然产物,那么就必须对其转化过程有一个清楚的定位,应当转向城市社区治理结构。但不宜操之过急,必须考虑到从村民到居民的角色转换的过渡性。政策宣传、基础保障、法律服务必须由政府出面,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至于公民生活习惯、文化精神、观念认识的转化必须通过自治组织逐步实现。政府的行政参与过低固然应当避免,而行政参与过高也必须注意预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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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8.社区治理现状浅析 篇八
一、社区居委会的现状及问题
(一)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与居民自治需求的矛盾
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与其之间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非领导与服从的上下级从属关系。然而,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城市居委会普遍出现了行政化倾向,成为基层政府的延伸。
随着社会转型,政府大量社会职能下沉,居委会承接了大量政府交办的任务和行政性事务。调查发现,居委会工作中大部分工作都是政府下达的任务,服务内容包括民政、计生、居民养老、维护稳定、调解群众矛盾、居民医保、普法、双拥、低保救助、社区文体、社区教育、残疾人管理、司法援助、社会治安等百余项,除此之外还要应对需要上报的各种台帐、报表、检查、评比、各部门各类调查统计,以及各政府职能单位下派其他任务,导致多数居委会存在挂牌多,事务多的问题。
在人事方面,仍有少部分居委会拥有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虽然比例不高,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基层行政力量向居民自治组织的延伸。可见仍有部分居委会延续行政管理的体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居委会对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机关的依赖,也未能解决街道办对居委会的经费和人员等的控制问题。
(二)社区管理服务经费投入与现实需求的矛盾
大部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日常工作和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都是财政拨款,仅有少数的居委会依靠其他经济来源。社区居委会自身缺乏经营社区的能力,意味着没有建立一个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建设资金投入与需求缺口大的问题进一步凸显。
目前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低的问题确实得到改善,但与当前城镇的物价水平、社区居委会承担的繁重工作任务相比,工资收入依然不具有竞争力。这导致社区居委会很难建立起一支较稳定的、较高素质的人员队伍,难以吸引公共管理、社会工作、医疗护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提升基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如何保证居委会工作人员合理的工资收入,仍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
另外,各地都在提倡要建立信息化居委会,信息化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后期也需要专业的人才来使其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些也都需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
(三)多元治理滞后与日益增长的居民需求之间的矛盾
目前城镇居民最迫切的民生需求是养老保障、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医疗保障和就业支持。另外,社区当前部分居民家庭生活困难,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的问题也较为突出。由于其工作精力有限,帮扶途径有限等原因,导致这些困难的居民也无法从居委会层面获得更多的帮助。因此从治理主体上讲,单靠基层居民自治组织或政府,都无法有效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必须建立起包括居委会及居民、政府、社会组织、企业、驻区单位、义工等在内的多元治理体系。
绝大多数社区拥有居民服务类、兴趣类或互助类社会组织,在这些组织的带动下,居民的业余生活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但是,社区拥有的社会组织的数量比较有限,经常与外来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比例并不高,可见社会组织要想融入社区、成为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还需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
多数居委会的驻区单位、企业或多或少会协助居委会开展活动,但是从协助居委会开展活动的频次可以看出,驻区单位、企业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和手中的资源,更多样、更全面的参与社区治理。
二、居委会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定位不清
首先,立法缺失。《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仅对社区居委会与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另外对于日益增加的流动人口,也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方式,缺少适合全国范围内的综合立法和操作性强的社区服务法律。其次,政府部门对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识模糊。在实际工作中将居委会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将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来看待,漠视居委会应有的法律地位。再次,政府干预过多。部分政府未能转变其对居委会直线管理的方式,对居委会、居民自治、社会组织的参与治理等存在疑虑,控制居委会的人财物,并将居委会视为“下级”机构,导致居委会本身的基层群众自治的性质难以表现,行政色彩过于浓重。
(二)经济来源有限,基础薄弱
居委会尚未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又不能向居民摊派办公费用,导致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存在较大缺口,仅仅依靠当地政府下拨办公经费、各种活动创建经费、评比奖金勉强维持运转。未建立正规的收入增加的机制,影响居委会的人才培养。自身筹资渠道少,资金来源不足;少有可供经营的资产,在缺乏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难以向政府部门争取相应的权利,也只能按照给予经费的政府部门的要求安排完成日常工作以及政府下派的任务。
(三)居民参与程度不高
居民更倾向于认为居委会是一级政府,对其缺乏认同感,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不强烈。另外居民与社区的利益关联程度在日常生活中难以体现,没有意识到参与社区自治的重要性,同时缺乏居民参与自治的平台和程序规范,难以参与社区运作的相关事务。
(四)社会组织发展不足
目前,社区类社会组织数量少,专业人员不足,活动能力弱,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社会组织过分依赖政府,独立性差;有些社会组织长期不开展工作和提供服务;有些社会组织纯粹是兴趣团体,对社区治理并不关心,也不会为组织成员争取权益。
三、政策建议
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不存在一种万能的治理模式可以适应所有类型的社区管理,要依托已有的机构和资源,针对其不足和需求,改进社区治理体制。
(一)引入综合治理的理念,理顺政府和居委会的权利关系
首先,要从立法的层面确定社区自治组织的权力和责任,对其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并且要界定社区管理事务中哪些事务要由政府承接协调管理,哪些事情完全可依靠自治组织解决,明确政府管理和社区自治的权责。其次,街道等政府部门,应当摆正自身的角色,认清社区居委会独立的合法地位,改直接干预变成间接引导,正确看待政府与社区的合作关系。再次,推进政事分离,将基层能完成的工作交给居委会,将专业性更强的工作推向市场,交给社会组织或企业,政府只负责对基层组织进行宏观指导。
(二)制定高效的保障和激励机制
首先,建立良性的、合理的激励政策。为了促进社区管理的良性运行,注重在社区建设中完善社区激励机制。建设包括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机制。制定良性、合理的年度收入增长机制,其次,给工作人员提供学习进修的机会,提高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以及专业水平。
再次,开辟晋升通道,为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铺路。如,参加基层或者社区服务工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在考公务员的时候给予相应政策上的加分等。
(三)完善社区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治理
相对政府和企业而言,社会组织的参与能为社区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更能满足居民的真实需求。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也能弥补政府服务的局限性,承担起很多居委会无暇顾及,且社会组织能顺利完成的事务,如,公益信息的宣传,特殊人群照顾,就业服务,各种援助等多样化的服务。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组织目前在处于发展阶段,因此政府在此过程中要创造条件,引导社会力量关注慈善事业,使各方力量汇入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管理的有生力量。
首先,要制定符合社区发展的政策法规,加大力度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以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免除社会组织在资金方面的困扰,让其能更好的投入到社区的基本福利活动中,鼓励公益性组织进入社区工作的积极性。例如广州市的社会组织本身是非盈利性的机构,但是它们仍然要按民非企业的税收方式缴税,在本身没有盈利收入的情况下,还要负担高额的税费,让他们难以承担。因此政策要考虑到社会组织的非盈利性,在财政、税收以及社工保障等方面都要制定能让社会组织生存下去的政策。
其次,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更多公共服务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在社会组织提供更专业的公共服务的同时,也给予它们更多的机会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多方参与公共服务,培育其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建立多种渠道,促进居民自治的发展
1、丰富参与途径,激发居民参与的意愿
首先,居委会、业委会等组织要积极开展各项业余活动,加深居民之间的了解和互信。当居民彼此间的熟悉度提高,通过活动拉近彼此的感情,会直接影响居民对于社区的归属感,使得居民更容易参与社区治理。其次,定期组织居民大会、意见征集会等活动。居委会、业委会应该积极开展这类正规的活动,尤其是关乎居民自身利益的意见征集会等,这类活动能增强居民对社区的主人翁意识,居民参加这类活动能从中体会到社区在这些活动中受到关注。再次,对居民提出的意见,也要及时反馈。能采纳的意见要尽快形成解决方案,不能采纳的意见也告知原因,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当居民发现他们提出的问题得到改善,这些都能促进居民进一步参与社区治理。
2、宣传社区自治的成功经验,培养居民自治的能力
成功的社区自治经验有助于增加社区居民自治的积极性,并且可以引导居民自治,让居民看到自治后的希望和良好的前景,提升居民的自治决心和信心。以广东省为例,发现了很多成功的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案例,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小区,还有老旧小区,这些社区都从居民自治中获益,使社区得到一个良性发展,并且这些案例也有助于提高居民自治水平,促进其他社区的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因此,在培育居民自身治理能力的过程中,要注重宣传成功的案例,要有能够指引居民走向自治的成功经验。
(五)建立合作互动平台
第一,政府作为社区建设的指导者,在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指导社区建设。第二,居委会利用自身拥有的群众基础,搭建更多利于居民参与的互助平台,加强居民的交流。第三,鼓励社会组织进入社区,以自身的专业优势为社区提供服务。第四,允许市场上的其他组织,在部分盈利性事务上参与社区建设,以自身的资金和物质优势,带动社区,为居民提供服务。第五,指导居民以业委会等自治组织方式,参与社区治理,发挥居民的主人翁能动性,借住平台中的各方力量,共同完善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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