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7-13

关于印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共8篇)

1.关于印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一

近年来, 下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五个转变”和“四个化”的要求, 围绕“户户拥有家庭责任医生, 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目标, 努力实现从“打造卫生强区”向“建设健康城区”转变, 从“医疗服务”向“健康服务”转变, 不断完善社区卫生网络建设和制度建设, 基本构建起网络健全、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运行科学、监管规范的具有下城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从2006年1月起, 全区启动了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300种基本医疗用药零差率销售”为主要内容、新型绩效考核体系为核心的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工作;从2008年4月起, 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综合改革, 实施了“核需定支, 全额管理, 300种基本医疗用药‘个人零自负’”的试点改革。2010年2月25日起, 下城区作为浙江省首批试点区, 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在破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 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得到了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

1 主要做法

1.1 确定机构性质, 明确功能定位

区委、区政府把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政府公共财政职能、关注民生和有效缓解居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 并列入政府实事项目, 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努力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主要功能是为居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不以营利为目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设置全科诊室和预防保健区, 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重点。建立起以家庭责任医师为主体的全科服务团队, 明确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 开展以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等为内容的“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 实现了“服务功能和服务模式的转变”。

1.2 履行政府职责, 加大财政投入

1.2.1 实施“中心提升工程”

近三年来, 政府共投入7 500万元, 用于改善服务机构软硬件建设, 提升服务功能, 优化服务环境。

1.2.2 实施“站点覆盖工程”

按照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要求, 区政府提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建设和改造方案,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产权属于街道所有的一律免收租金, 不属于街道所有的, 租金由区、街道共同分担。区政府在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中, 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 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目前全区共设置了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4家社区卫生服务站, 实现了“服务网络化和全覆盖”。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中, 实行“统一布点、统一药品、统一财务、统一制度、统一工作任务、统一业务考核”, 做到“人员互动、工作互通、资源互补、组成整体、形成合力”, 实现了“管理的一体化”。

1.2.3 实施“经费保障工程”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 建立稳定持续的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有效投入机制, 加大投入力度, 确保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从“以药补医、以医养防”转向“核需定支, 全额管理”的模式, 由政府全额保障社区卫生工作经费。近六年来, 区财政对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年平均增加幅度为22.4%, 2009年达到5 800万元 (不包括基本建设经费) ,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经费从2003年的200万元, 增加到2009年的1 575万元, 年平均增幅为105%, 达到每人每年38元, 并以每人每年19元的经费标准覆盖到外来人口。另外, 区财政又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保障经费400万元, 以确保“收支两条线”的改革顺利实施, 实现了“经费投入机制的转变”。

1.2.4 实施“医疗援助工程”

从完善管理、规范服务、提高覆盖着手, 加大了医疗援助的力度, 专门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爱心服务举措的实施意见》。设立了“社区卫生爱心服务站”、“民工医院”、“爱心门诊”和“惠民病床”, 把“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送到了困难家庭和外来民工群体中。完善优惠政策, 规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爱心服务站和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诊断治疗可享受“十免”、“十减半”、“药费按不同比例减免”等政策, 并明确凡到爱心门诊看病的所有患者处方值控制在50元以内的服务。到目前为止, 民工医院共发放“爱心医疗卡”10 000余张, 各中心共帮扶12 711人次, 减免医疗费用达80余万元。

1.3 实行“三个分离”, 转变运行机制

1.3.1 实行“收与支”的分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参照政府部门预算编制要求,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费实行全额预算拨款, 明确“收支不足政府补, 收支节余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偿原则。同时, 对资金的使用实行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和绩效评估三阶段规范化管理, 确保合理使用经费。

1.3.2 实行“医与药”补偿的分离

参照《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和临床用药实际情况, 依照“低价、安全、合理、有效”的原则, 从目前常见病、慢性病的临床常用药中选择临床疗效肯定, 价格适宜, 质量可靠, 居民欢迎的300种基本医疗用药, 实行“零差率”销售和医保“个人零自负”, 政策性亏损由政府财政承担, 切实减轻居民的药品费用负担。

1.3.3 实行“收入与分配”的分离

取消原有以经济收入为主的考核分配办法, 实现机构收入、科室收入与职工收入分配“双脱钩”。建立起以有效工作时间和工作效果为主的考核分配办法, 实现“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实现了“运行机制的转变”。

1.4 完善人事分配制度, 强化绩效考核

1.4.1 实施人员三级聘用制度

按照每万人常住人口配备16名 (外来人口减半) 和每张康复病床0.7名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的标准重新核定编制, 全区共核定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编制1 078人。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 采用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实行岗位公开竞聘, 严格准入资质, 推行全员聘用制度, 做到“因事设岗、职责明确、权限清晰、按岗定酬、竞聘上岗”。按照能进能出的机制, 实行“三级聘用制度”, 即卫生局聘任中心主任、中心主任聘任科主任、科主任聘任工作人员, 实行双向选择。制定量化考核标准, 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每月1次。凡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 应及时调整其岗位;对不同意调整岗位, 或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以及其他符合辞聘、解聘条件的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1.4.2 推行三大绩效分配制度

1.4.2. 1 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分轨制”

职工职称工资进档案, 实际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 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多得”, 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社区医生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之比在1:2左右。

1.4.2. 2 实行“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挂钩制”

按工作内容、工作数量和权重系数设定岗位工资, 根据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确定绩效工资。

1.4.2. 3 实行“中心主任风险目标抵押责任制”

中心主任年前上缴风险抵押金。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 卫生局全额返还, 并按1:1比例配套奖励;对考核较差的, 按比例扣减风险抵押金;对综合目标考核成绩在总分70%以下的中心主任处以全额扣罚风险抵押金。

1.4.3 实行三级绩效考核制度

1.4.3. 1 突出财政绩效, 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

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结合项目经费的使用效果和经费使用的绩效审计结果, 实行绩效考核, 重点考核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完成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预防保健效果、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情况、居民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与卫生局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奖金挂钩。

1.4.3. 2 突出工作绩效, 加强卫生局对中心的考核

卫生局按照“千分制综合目标任务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八大医疗质控标准”, 结合中心预算执行、卫材消耗比例、均次费用控制等情况,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项目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结果与中心主任的收入和中心职工绩效工资总量挂钩。

1.4.3. 3 突出服务绩效, 加强中心对职工的考核

按照“社区家庭责任医生工作手册”中明确的工作规范和标准, 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过程中, 重点引入群众评价机制, 通过定期召开街道、社区的意见征求会、座谈会, 开展知晓率、服务利用率、服务满意率等测评, 征求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意见, 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绩效工资挂钩。

1.5 推行家庭责任医生制度, 深化服务内涵

1.5.1 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服务的区域和人口划分责任片区, 建立家庭责任医生制度, 落实工作任务。推行以家庭责任医生为主体, 家庭健康档案为基础, 契约式服务为手段, 健康行为干预为重点, 通过家庭责任医生对管辖居民的有效服务, 确保服务对象得到“温馨、便捷、规范、全程”的社区卫生服务, 形成了“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经费补助到人”的工作机制, 实现社区卫生服务“责任网络化”。使家庭责任医生成为社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努力向“户户拥有家庭责任医生、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目标迈进。

1.5.2 确定服务原则

1.5.2. 1 服务可及原则

每1 500~2 000名服务对象配备一名家庭责任医生, 覆盖到社区区域内的所有居民。

1.5.2. 2 群众需求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以社区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 深入社区, 走进家庭, 服务于群众, 做居民的健康守门人。

1.5.2. 3 全程、全天候服务原则

对服务居民从出生到死亡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对有需求的居民开展全天候服务。

1.5.2. 4 综合服务原则

提供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

1.5.3 明确服务内容

为家庭责任医生制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工作手册, 主要为居民提供:建立家庭健康档案, 进行家庭健康评价和风险干预;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监测及访视;协助开展传染病病人访视和个案调查, 病原携带者、接触者跟踪;掌握服务对象的接种情况, 发放接种通知;协助高危随访和产后访视, 协助妇科普查, 随访并督促治疗;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和健康处方;开展个性化的健康咨询与生活方式指导;提供上门出诊、送医送药、就诊陪护、居家护理、建立家庭病床、帮助联系专家和上级医院会诊及转诊等医疗保健特需服务;提供其他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1.6 加强信息化建设, 构建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

1.6.1 加强健康档案的采集

采集居民从出生至死亡的全过程中所有健康活动数据。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技术, 以个人健康档案为基础、家庭档案为单位、社区档案为范围, 建立连续、完整、动态的个人健康信息数据库。通过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存放管辖居民从生到死, 原始的、完整的、连续性的健康信息, 实现地区服务居民拥有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的初级目标。

1.6.2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围绕“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宗旨, 掌握个人健康问题, 采取优先的预防保健和疾病治疗措施;实现对孕产妇、儿童、老人和特殊困难群体保健的有效管理, 建立社区内收集健康问题的正式渠道和评价系统;加强对社区计划生育、计划免疫、慢病、健康教育活动的管理, 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社区居民的健康知识及生活质量;满足社区居民对维护与促进健康的基本需要, 为居民提供全面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1.6.3 建立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与中心HIS、妇幼保健系统、儿童计划免疫系统, 慢性病管理系统之间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接口, 定期交换就诊记录, 拼接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 为建立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奠定基础。努力向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现代化”迈进。

1.7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为真正实现“立足社区、面向家庭、便捷低价、优质服务”的目标, 加强了科教工作, 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内涵, 提高全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1.7.1 重视全科医生队伍的培训, 实现“知识结构的转变”

通过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 使医务人员从掌握单科医学知识转向掌握全科医学知识。全区累计参加全科医生培训人数217人, 培训率90%, 其中已完成培训取得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124人;参加社区护士岗位培训106人, 培训率达80%, 已取得社区护士培训合格证的79人。同时, 开展与英国皇家全科医师协会的交流合作, 选派优秀的社区医生赴英国进修。

1.7.2 实行“牵手1+8, 共同护健康”行动计划

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与省人民医院、浙一医院签订协议, 为每位社区责任医生配备8名省级医院专家作为技术支撑, 不断提高社区责任医生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为社区居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的社区卫生服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1.7.3 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估》的子课题研究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适宜技术评估》、《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评估》等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的研究;配合制定《全国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与乡镇卫生院服务质量与绩效评估考核标准》。

1.7.4 开展《浙江省高血压社区综合干预信息化管理规范》试点工作

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高血压人群进行及时随访干预和疾病监测工作, 提高了居民对高血压的知晓率、服药率和控制率, 同时有效地整合已有的慢病防治网络。该项目已列入国家“十一五”重大攻关课题的子课题。

1.7.5 整合区疾控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

开展“疾病预防控制进社区省级试点区”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省级示范区”工作, 建立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形成了“五级防病网”。

1.7.6 分别与中国疾控中心和省、市疾控中心合作

开展了《儿童食物营养监测调查》、《新生儿死亡率调查》、《重点人群艾滋病相关行为干预研究》、《慢性病情况调查》、《社区居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社会办医疗机构消毒质量分析》等课题研究。

1.7.7 与世界卫生组织 (WHO) 合作

开展社区居民健康反应性调查;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外来流动人口妇幼保健项目;与杭州师范学院医学院合作开展社区护理模式研究等。

1.7.8 及时总结和整理社区健康教育成果

组织编写了一套十册《社区健康教育丛书》, 满足了社区居民对健康知识的需求。通过科研工作, 深化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内涵建设, 提高了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和发展后劲。

2 主要成效

2.1 群众满意, 社区卫生服务认同感得到提高

2.1.1 公平性得到提高

通过将职工的收入与群众满意度挂钩, 使医务人员的工作重心逐步下移到社区和重点人群, 实现“机关围着基层转、中心围着社区转、医生围着居民转”的服务模式, 医务人员服务意识不断增强, 人性化服务不断细化, 以人为本的亲情式服务理念渗透到了社区卫生服务全过程。改革前后的同期对比数据显示, 医卫人员下社区、进家庭服务人次同比上升1.37倍, 下社区的有效工作时间同比增加了2.03倍, 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利用率、满意率分别比改革前提高8.7、32.1、3.6个百分点, 分别达到92.1%, 90.3%和97.5%。

2.1.2 医疗费用得到控制

推行了绩效考核与群众满意度密切结合的奖惩制度后, 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降低医疗费用已成为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得到了控制。统计资料显示, 门诊均次费用从改革前的每人105元, 下降到改革后的每人88元, 同比下降了16.2%, 康复病住院床日均费用从改革前的209.1元, 下降到改革后的173.4元, 同比下降17.1%。

2.2 职工满意,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价值得到体现

通过建立新型绩效考核体系, 社区责任医生下社区、进家庭的主动服务意识不断增强, 赢得了社会和群众的信任。同时,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劳动价值得到体现, 从2007年人员收入情况分析来看, 差距之比约为1:2, 凡是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主动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员, 收入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职工工作的安心度和满意度明显提高。

2.3 政府满意, 改革社区卫生服务预期目标得到实现

改革以后, 从体制上淡化了创收机制, 根除了趋利动机, 促使“六位一体”的服务内容真正得到落实。通过综合改革, 建立起新型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 有效地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提高了工作效率。改革前后同期对比, 全年家庭健康档案建档率同比上升4.65倍, 签订保健合同的人数同比上升1.55倍, 门诊人次提高了14.84%, 康复病房床位使用率达到98%, 糖尿病、高血压规范化管理率分别提高了11%和32%, 抗生素、激素、静脉输液和临床检查的使用更加规范, 基本达到了改革的预定目标。

3 体会

下城区开展该项改革以来, 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和新型绩效考核评估体系, 彻底切断医务人员收入与机构业务收入之间的联系, 有效保障群众的基本健康权益, 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率均有大幅度提高。改革中建立的各项理论政策依据以及具体实践, 基本达到了“群众满意、职工满意、政府满意”的目标。

3.1 政府主导是前提

把做好社区卫生服务, 保护和促进居民健康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立起政府牵头、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 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同时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部门和街道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从而确保资金的有效投入, 配足、配好机构人员, 确保“有钱办事、有人管事”。

3.2 群众参与是基础

依靠群众、为了群众和服务群众是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 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同样离不开居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过程中引入了“三问四权”制度, 即“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情于民”, 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确保居民群众在改革中真正得到实惠。

3.3 制度创新是保障

2.关于印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二

1、为什么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面临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和慢性病高发等诸多挑战,以医院和疾病为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难以满足群众对长期、连续健康照顾的需求。同时,居民看病就医集中到大医院,也不利于改善就医环境、均衡医疗资源、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等。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证明,在基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新形势下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的重要途径。家庭医生以人为中心,面向家庭和社区,以维护和促进整体健康为方向,为群众提供长期签约式服务,有利于转变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让群众拥有健康守门人,增强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为实现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奠定基础。

2、目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开展情况如何?

自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印发以来,国家层面和各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试点,在团队组建、筹资、激励、考核等新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欢迎,为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签约服务工作的推进。主要包括签约服务内涵有待完善、签约服务筹资机制尚不健全、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激励不足等。同时,在基层服务的家庭医生与上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薪酬、职业发展空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难以吸引和留住优质人才。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改革,逐步加以解决,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顺利推广。

3、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总体思路是,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突出中西医结合,增强群众主动利用签约服务的意愿;建立健全签约服务的内在激励与外部支撑,调动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和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提高签约服务覆盖面和水平,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要目标是,2016年,在200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重点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与居民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4、谁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采取什么服务形式?

家庭医生是为群众提供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由以下人员承担: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二是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三是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中医医师。同时还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未来随着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签约服务队伍。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原则上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主要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卫医师(含助理公卫医师)等组成,并有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为更好地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将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吸收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加入团队。其中,家庭医生将负责团队成员的任务分配和管理,其他专科医师和卫技人员也要与团队紧密配合,共同为签约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5、居民如何与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

居民或家庭可以自愿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将明确签约服务的内容、方式、期限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每次签约的服务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居民可根据服务情况选择续约,或另选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也可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

同时还要加强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对接,各地在引导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时,居民或家庭还可以自愿选择一所二级医院、一所三级医院,建立“1+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在组合之内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就医机构,并逐步过渡到基层首诊;在组合之外就诊应当通过家庭医生转诊,形成有序就医格局。

6、居民签约后能得到哪些服务和优惠?

居民在签约后,将享受到家庭医生团队提供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涵盖常见病、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公共卫生服务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是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通过不断优化签约服务内涵来满足居民的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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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服务会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的政策,增强签约服务的吸引力和居民对签约服务的有效利用。一是就医方面,家庭医生团队将主动完善服务模式,按照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二是转诊方面,家庭医生团队将拥有一定比例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预留床位等资源,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二级以上医院的全科医学科或指定科室会对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三是用药方面,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家庭医生可以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减少病人往返开药的频次。对于下转病人,可根据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按规定开具药物。四是医保方面,会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例如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等,签约居民在基层就诊会得到更高比例的医保报销,从而增强居民利用签约服务的意愿。

7、签约服务费从哪里来?如何发挥家庭医生在合理控费方面的作用?

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方式共同分担。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家庭医生团队通过签约服务维护好签约居民的健康,是从源头控制医疗费用的重要措施。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进一步增强家庭医生团队控费的动力。另外还可以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合理引导双向转诊。

8、如何激励家庭医生团队更好地提供签约服务?

调动家庭医生团队的服务积极性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激励措施。在收入分配方面,要综合考虑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二级以上医院在绩效工资分配上也要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加入家庭医生团队。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对家庭医生团队以及参与签约服务的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予以资金支持引导。

同时,应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签约服务水平。一是将优秀人员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围,增强全科医生的职业吸引力。二是落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岗位的比例,扩大职称晋升空间,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的人员倾斜。将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三是对成绩突出的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四是拓展国内外培训渠道,建立健全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定期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与家庭医生定期到临床教学基地进修制度。加强家庭医生及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签约服务质量。

9、如何加强签约服务的绩效考核?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是促进家庭医生提供优质服务的关键。一是完善绩效考核标准。各地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健全签约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二是开展定期考核。鼓励家庭医生代表、签约居民代表以及社会代表参与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家庭医生团队具体考核情况及评价结果。三是建立挂钩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群众意见突出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相应惩处机制。四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以签约居民为主体,向社会公开的反馈评价体系,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使家庭医生团队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能够得到居民的及时反馈和评价,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居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的重要参考。

10、如何为签约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签约服务的顺利推进、签约双方的良性互动,离不开资源的协同共享和技术的有力支持。要积极促进不同医疗卫生机构间资源共享,利用“互联网+”、远程医疗等新技术,提高家庭医生、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和签约居民之间服务、互动的效率,节约成本、改善体验、提升绩效。一是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二是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等,实现区域资源共享。三是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必需设施设备的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家庭医生配备统一的着装、出诊装备、交通工具等。四是构建完善的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五是通过远程医疗、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家庭医生的技术交流与业务指导。六是通过智能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为信息咨询、互动交流、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七是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等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和健康信息收集等服务,增强群众对于签约服务的获得感。

来源: 卫生计生委网站

3.关于印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三

关于印发《望江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机制,积极规范和创新项目管理和服务模式,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望江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望江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办法要求认真制定本级督导考核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抄送:省卫生厅疾控局,省疾控中心,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望江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考核办法

为促进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实施,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实施效果,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评估考核机制,打造望江特色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模式,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望江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望江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办法》。

一、常规督导

1、目的 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督促其改正存在的问题,帮助和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保障项目工作循序推进。

2、形式 县级督导由各专业机构负责制定督导方案并分头实施,乡级督导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3、重点 上次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改进情况,体检随访就诊人员信息录入情况,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分工,责任追究制和奖惩制度,项目运转机制和督导考核机制,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计划分解情况,人员培训和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展和月报情况,项目资金下拨和(或)使用情况,抽查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和管理的真实性,重点人群服务的规范性。

4、频次 县级督导每年四次,分别在3月、5月、9月和11月上旬开展(根据需求也可进行适时调整和增加);乡级督导每年四次,分别在2月、4月、8月和10月下旬开展。

5、结果及应用 常规督导工作要建立专项档案,要制作现场督导意见书,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单位要在规定期限上报改进情况报告;同一问题连续2次督导未整改的,年终考核验收(绩效考核)扣5分。

二、阶段性评估

1、目的 及时评估全县(乡镇)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进度与质量,防止出现突击完成项目任务指标情况发生,督促各单位规范实施项目,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2、形式 县级阶段性评估由卫生局牵头制定阶段性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邀请人社局、财政局参与,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开展项目资金下拨(使用)规范性审核和实施效果评价,各专业机构负责项目进度及质量考核;乡级阶段性评估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邀请县级专业机构人员参与。

3、重点 上半年常规督导工作改进情况,抽查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和管理的真实性,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率和更新率、重点人群服务的规范性,服务对象的数量及服务质量,项目资金下拨和(或)使用情况。

4、频次 县级阶段性评估每年一次,7月上旬开展;乡镇阶段性评估每年一次,6月下旬完成。

5、结果及应用 县级阶段性评估结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单位上半年绩效考核依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半年结算的依据,并形成文件进行全县通报;乡级阶段性评估作为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半年结算的依据。

三、年终考核

1、目的 评估项目实施单位全年工作质量,督促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运转和考核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得到不断提升、项目服务可及性和实用性不断拓展。

2、形式 县级年终考核验收由卫生局牵头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邀请县人大、政协、人社、财政、新闻媒体等部门人员参与,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开展项目资金审核和实施效果评价,各专业机构负责项目进度及质量考核,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抽人参与交叉验收;乡级督导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实施,邀请卫生局、县级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和乡政府、财政人员参与,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抽人参与交叉验收。

3、原则 一是真实性原则。抽查单位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和管理真实率必须达到100%,发现弄虚作假的档案,任何形式的考核一律以零分处理,并进行全县(全乡镇)通报。二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统一的考核方案和抽样原则进行考核,考核人员从考核成员库中抽取,邀请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参与。三是信息平台数据为主的原则。凡是有信息平台数据的一律通过信息平台进行考核,同时核实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四是结果合用原则。常规督导和专业考核结果作为阶段性评估和年终考核验收参照依据。如每年先期进行的免疫规划工作考核、预防接种门诊校验、传染病漏报率调查、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制工作督导等。五是随机抽选的原则。考核所抽取个案从电子平台和(或)登记表格随机抽取,所有单位抽选方法和数量一致。六是奖惩原则。代表望江县接受国家、省、市开展的项目或单项工作督导考核,获优异成绩的单位年终考核验收时加10分,被点名批评的单位年终考核验收扣10分;常规督导和(或)阶段性评估中需要在年终考核中扣分的,在年终考核验收中予以扣除。

4、内容 阶段性评估和11月份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改进情况,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和管理的真实性,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率和更新率、重点人群服务的规范性,服务对象的数量及服务质量,项目资金下拨和(或)使用情况。

5、频次 县级年终考核每年一次,项目结束下一年1月上旬开展(遇节假日顺延);乡级年终考核每年一次,项目12月下旬开展(遇节假日顺延)。

4.关于印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四

办法的通知

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计生行业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等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8日

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行为,根据《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规范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工作中,医疗卫生机构负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党政领导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单位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

第二章 医药代表管理

第四条 严禁医药代表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物资科、药学和信息管理部门等医疗诊疗重点区域(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区域”)活动。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台账,医药代表需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定部门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医药代表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佩带统一的工作牌。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代表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接待记录、接待流程(以下简称“三定两有”),并严格执行。原则上接待人员为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业务和临床科室行政负责人(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对未提前备案的一律不予接待,或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每天不定期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并记入该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90天,及时发现、记录、留存医药代表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动信息。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并公示举报途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立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经查实的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多措并举,在重点区域张贴标语、标识和举报电话,加大对“九不准”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行风警示教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的;

(二)未建立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的;

(三)未建立“三定两有”接待医药代表制度的;

(四)未组织保安、职能部门人员每天开展不定期巡查的;

(五)未给备案的医药代表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的;

(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一)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台账、诚信记录档案记录不完整的;

(二)未严格执行“三定两有”接待制度的;

(三)保安及职能部门人员未按规定巡查的;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三定两有”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表,由医疗卫生机构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给予涉事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相应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涉及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医药代表进入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区域开展推销、为商业目的统方等违规行为,由医疗卫生机构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医药集中采购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5.关于印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五

浙编办〔2007〕58号

各市、县(市、区)编委办、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精神,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共同研制了《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本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的工作需要和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

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政府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3—10万居民(常住人口)举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对市辖区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和县(市)城区的城关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改造设立。对于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不足的城区、开发区或新建小区,政府应加以补充完善,也可由公立大中型医院调整部分资源举办,但须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面向居民土动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技术指导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其主要职能: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调整现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在社区开展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移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落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职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财务独立管理,门诊设置以全科门诊为主,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确实需要的,可按规划设置50张以内护理康复为主的病床。

三、编制标准

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精神,参照省卫生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县域卫生规划编制实施指导意见》,现阶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万居民配备医师5—6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标准配备,专科执业医师、辅助(X线、B超、心电图)、财务人员、管理等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其中,每个中心一般应配备药剂、检验、辅助和财务人员各1名);按规划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制内应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执业医师。服务居民在5万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编标准可适度从紧。对城郊地区或布点较多或安排医护人员值班、脱产进修、病产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视情况适当增加医护人员编制,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医务人员的10%。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应根据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由卫生医疗机构转型改造而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编制可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四、编制管理

各级机构编制、卫生、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核定工作。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本意见商民政部门提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定,同时抄送省、市机构编制、卫生、财政、民政部门备案。各地应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核编程序和职责分工,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编制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省机构编制、卫生、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6.关于印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六

万政„2009‟158号

关于印发《万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一体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农村社区卫生一体化管理水平,现将《万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希对照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10月20日

抄送:市卫生局、镇领导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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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

工 作 方 案

为加快我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我镇社区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根据

《《富阳市区域卫生规划(2008-2015)》(富政函„2008‟126 号)、《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富委办[2008]101号)和《万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规划》(万政[2006]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面实施社区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通过整合资源,理顺管理关系,构建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

二、工作目标

建立以“两证”、“三制”、“五统一”(“两证”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制” 即人员聘用制、业务收入上交制、养老保险制,“五统一” 即行政统一管理、业务统一管理、人员统一调配、财务统一建帐、药械统一调拨)为重点内容的服务中心与服务站一体化

管理,6月底全镇一体化管理率要达到40%,12月底达到90%。使我镇的镇、村卫生组织的优势互补性得到进一步发挥,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为社区新型合作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搭建健康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行政管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设置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考评奖惩,统一监督管理。对村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统一聘任、培训和调配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可由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组合原则,乡村医生可在所属辖区内统一调配使用(但需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统一安排乡村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技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要不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服务中心在镇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安排下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和要求,开展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相关工作进行一次督查指导。

(二)、统一业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上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并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真正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记录齐全,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发票、转诊有记录,医疗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减少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要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首诊制度和逐级转诊制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卫生监督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指导下,认真履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管理职能;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抓好各类档案的建立及管理,统一病历处方、门诊登记、消毒登记、医疗废物处理登记、药品进销存登记及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

种工作资料和各种统计报表,各项记录要清楚、详细、完整。

(三)、统一财务管理。成立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镇的一体化管理日常工作。万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章亮,兼任一体办主任,全面负责一体化工作;万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沈海波,具体负责一体化日常工作;万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科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一体办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对服务站实行统一管理,分站核算。服务站每10天将业务收入上缴至一体办账户,缴款单交一体办入账,一体办工作人员不得经手现金。服务站乡村医生工资必须经过一体办考核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工资,一体办每月提留业务收入的1.5%作为站的发展基金。服务站的所有支出均由站长造单,中心领导审批,一体办结算。一体办账户上的资金,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借支,一经发现,两倍返还。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设立财务收支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药品进销明细帐。建立健全各类帐、册、卡、薄,要票据统一、印章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款有单据,收支有明细,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统一药品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认真贯彻国家药品管理办法,所需药品及卫生耗材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购进、统一核价、统一供应,并实行统一的药品零售价。要建立药品和卫生耗材的进、销、存帐制度,按要求存放保管,对药品、卫生耗材每日进行盘点登记。严禁卫生服务站私自采购。要认真执行《富阳市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严禁超范围用药,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五)、统一人事管理。实行人员聘任制,由个人申请、群众评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查、卫生局考核批准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任,并签订聘用合同和颁发聘书。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择优任用。

四、推进措施

(一)、实行新农合村级卫生机构定点准入,推进一体化管理。把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新型社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并且把机构标准化建设和一体化管理作为定点机构的必备条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和定点资格的年度考核,促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

(二)、强化社区基本共公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推进一体化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富阳市《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强化对服务站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结合考核结果将公共卫生服务基金的30%及时补助到村级卫生机构,要把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考核发放与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相结合,推进社区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

(三)、加快计算机管理网络建设,推进一体化管理。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计算机管理网络的建设,通过网络的建设,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运行、药品等工作情况的实时监管,实行新农合卫生服中心、站联网,做到网上直报,用网络化促进一体化。

(四)、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推进一体化管理。认真执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乡村医生在岗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乡村医生在2008年-2009年的在岗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乡村医生考核管理档案,以后每两年组织一次对乡村医生的全面考核,凡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未申请再次考核和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执业注册,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

附件:

一、万市镇乡村医生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细则

二、乡村医生进站工作意向书

三、乡村医生进站服务协议书

四、进站乡村医生“安全医疗”目标管理责任书

7.关于印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七

关于印发《市园林管理局

在建园林绿化工程养护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园林管理局在建园林绿化工程养护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市园林管理局在建园林绿化工程养护考核办法

(试行)

为加强在建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在建工程)的养护管理,提高在建工程的养护管理水平,将在建工程的养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结合我局在建工程施工及养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局绩效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局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在建工程养护管理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不断提高施工单位工作效能,促进在建工程养护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各施工单位承担的在建工程养护业绩为主要内容,按照养护标准,从实际出发,体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在建工程养护管理这一中心工作,以养护实效考核为重点,以“管活、管旺”为核心,体现养护在工程施工中的重要性。

(三)明确责任、奖优罚劣。对各项考核指标予以量化、细化,体现考核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明确责任,真正实现奖优罚劣。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在建工程养护考核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养护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内部奖惩与创新机制情况、养护工作业绩等方面的内容。

(一)养护管理制度制定、执行内容及标准: 1.建立养护计划,完善养护日志,明确养护责任人。2.按照养护规范组织在建工程施工养护工作,建立内部检查考核制度。

(二)内部奖惩与创新机制内容及标准: 1.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养护工作奖惩制度。

2.鼓励施工单位或职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用于养护实践,效果显著者予以奖励。

(三)养护工作业绩内容及标准

1.新建及绿地完善工程在种植季节内种植树木,带土球的苗木成活率不低于 95 %,裸根苗木不低于85%,名贵品种树木成活率不低于90%。满铺草坪一个月,籽播、块植、植生带草坪三个月应达到覆盖度95%,无0.1m以上块状空缺。反季节栽植苗木与道路补植工程苗木成活率比常规栽植苗木成活率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

2.按建设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在建工程苗木、草坪、花卉等进行修剪、支撑、扶正、浇水以及灭荒、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3.施工现场整洁、美观、无杂草、无垃圾杂物;园路、广场、小品美观、完好。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1.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定期考核每月下旬考核一次,不定期检查以现场督导为主。

2.对苗木成活率以及草坪覆盖度的考核,以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三个月内进行。施工单位按规定上报,由工程督查小组现场抽查,统计计算苗木成活率及草坪覆盖度。

(二)考核评分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85分为基准分,具体评分详见《在建工程养护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五、奖罚办法

1.定期考核,工程项目考核成绩每高于(低于)基准分1分,奖(罚)工程所属施工单位200元。

2.在建工程苗木成活率及草坪覆盖度的考核结果,直接与工程项目利润考核指标奖(罚)挂钩。

附件:在建工程养护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8.关于印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八

社发[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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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01 15:27:56 阅读次数:544

皖人社发[2010]3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重大决策,省政府于2010年4月30日召开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同志在会上作了发言。现将三部门领导同志讲话材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在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陈运才

(2010年4月30日)同志们: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决定召开这次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等一会,海嵩副省长将作重要讲话,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受刘莉厅长委托,就做好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有关问题作一发言。

一、《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遵循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逐步形成完善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和有力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具体要求,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经国家人社、财政、卫生三部门备案同意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发各地执行。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掌握,我对实施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作些说明。(一)关于实施范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明确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这与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的规定是一致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鉴于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和乡镇从事计划生育服务人员中普遍存在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又从事基层医疗服务的相互兼职现象,很难加以区分,实施中只能统一按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来确定。(二)关于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确定

《实施意见》规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具体核定办法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关于绩效工资总量,按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各地按中央纪委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规范津贴补贴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15号)文件要求,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待遇提高的部分,一并纳入总量。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单位原有的改革性补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取消,符合国家规定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三)关于绩效工资的分配

1.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部分占70%,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部分占60%,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项目和标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各市、县(市、区)在制定项目和标准时,可结合本行业特点合理确定。

2.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性部分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是单位搞活分配的重点,可设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分配办法时,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广泛征求单位职工的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规定,由单位主管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确定,不能由领导自定。其中,基础性部分纳入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随岗位和薪级工资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宜超过本单位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四)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

《实施意见》规定,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退职人员,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确定;按月发放。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标准省里不作统一规定,由省、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具体确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也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以后不能再另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这里还要说一下2006年工改后退休人员保留津贴的处理。2006年工改后退休人员,原单位津贴比例高出30%,退休时按照皖人办发[2007]123号文件打折后暂作保留部分,实施绩效工资后,统一纳入生活补贴发放,不再另行发放。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搞好牵头,抓紧制订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头施意见》和这次会议精神,抓紧做好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上报工作。

(二)抓紧报批,尽快启动。各市务必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文件要求,于2010年5月20日前将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审批,批准后抓紧组织实施。同时,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区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务必于5月底前完成县、区上报实施办法的审批。

(三)做好解释,分步实施。根据省政府和省医改办的部署,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在公共卫生与32个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二步在其余市、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但执行时间都是2009年10月1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为绩效工资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查,尽早兑现。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争取尽早完成兑现工作。

同志们,我们一定要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为构建和谐安徽做出积极的贡献!在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 吴天宏(2010年4月30日)同志们:

今天,省政府在这里召开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会议,十分重要。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抓好贯彻。根据会议安排,我就财政部门如何支持和配合做好这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这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单位发展、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的关怀,是财政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一要认识到实施绩效工资,是财政部门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二要认识到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把基本医疗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对公共财政提出新要求的重要举措。三要认识到实施绩效工资,有利于调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积极性,更好地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二、着力强化财政保障

确保绩效工资经费,是落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的重要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财政面临的严峻形势,克服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困难,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收节支和调整支出结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千方百计筹措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一是要合理核定财政补助。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考虑到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对其实行金额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全部由财政安排,因此,其实施绩效工资新增经费需求,应由同级财政预算金额安排。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虑到其能够通过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获得医疗服务收入的特点,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其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因此,其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的规定,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支统筹核定。政府补助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综合核定。即,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核定其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对其经常性收入不足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财政安排补助。各地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经常性收支时,要充分考虑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绩效工资等合理的收支增减因素。在具体操作时,既不宜简单规定由服务收费补偿,也不宜简单规定由政府全额补偿。

二是要统筹落实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总体上按照市、县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的原则解决。县级财政要切实承担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基础性保障责任,将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三、精心抓好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施绩效工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要主动履行职责,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配合做好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省里下发的实施意见要求,一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收入水平及其差距状况进行认真梳理分析,为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测算经费支出需求提供重要依据。二是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和这次会议精神,积极配合人事、卫生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三是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四是配合跟踪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化解矛盾,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实施意见中对财务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执行。一是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有效利用国有资产、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其他各类政府非税收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各类经营服务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办法。二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银行帐户,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管理。三是积极推进绩效考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双考核”制度,并切实将考核的结果与财政对机构补助和个人收入“双挂钩”。

三要规范绩效工资发放和监督。绩效工资要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并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实施绩效工资后,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违反规定的程序分配绩效工资等问题。对违反收入分配制度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同志们,落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当前财政部门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尽职尽责,扎实做好有关财政政策落实和资金保障工作,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落到实处。

在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 杜昌智

(2010年4月30日)同志们:

今天,省政府召开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电视电话会议,刚才,省人社厅副厅长陈运才同志、省财政厅副厅长吴天宏同志就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进行了布置,最后,黄海嵩副省长将要作重要指示。全省卫生部门一定要及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内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下面,我就全省卫生部门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这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增强卫生事业单位活力,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卫生工作者,特别是战斗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战线上的卫生工作人员的关心。全省卫生部门一定要尽快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要决策上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落实完成预期工作目标。各级卫生部门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认识: 一是要充分认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必然需要。去年,国家全面启动了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我省在全国率先举措,选择服务于最广泛群众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了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保障及药物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在试点地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编制核定,科学设岗,人员竞聘,全员聘用,基本建立了新的运行机制,基层医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今年,医改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各项医改措施进一步深化,迫切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以巩固改革成果,为下一步的改革提供支撑。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及时启动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使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得到更加全面的落实,必将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是要充分认识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核心内容。根据国家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卫生事业单位要不断改革人事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也要求通过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努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使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这一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得到了实质性的突破,为真正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满生机活力的运行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要充分认识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党和政府提高医务工作者待遇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特别是非典疫情发生以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广大卫生工作者承担了越来越艰巨的防病、治病、健康教育等工作任务,他们中的多数工作在农村和社区,战斗在基层第一线,条件艰苦,工作繁重,责任很大,待遇不高。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在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服务的同时,可以相应提高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使他们的劳动价值得到充分合理的体现,从而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加安心本职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义务,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考核的科学体系

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涨工资,而是建立全新的分配机制,其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我省实施意见,由卫生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紧扣绩效考核这一环节,树立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的正确导向,做好单位内部绩效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绩效工资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是要把握正确的绩效考核方向。医疗卫生单位的绩效工资不同于企业的效益工资,不能直接同单位经济效益挂钩。对医疗卫生工作者的绩效考核,必须充分体现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要以社会效益为主要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医德医风、创造的社会效益、社会满意度等情况,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综合评定绩效考核的优劣,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作用。同时,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借此契机,结合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岗位设置工作,认真执行全员聘用制度,引导卫生工作人员努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是要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案。科学的绩效考核是建立绩效工资新机制的核心。为加强指导,我厅已经制定出台了《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之后,我们还将研究制定公共卫生单位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由于全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公共卫生单位在机构规格、规模、具体工作任务等方面千差万别,省的指导意见只能是原则性的,各地各单位一定要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在省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科学核定工作任务,细化量化考核评价标准,使绩效工资工作能够全面顺利实施。在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胆探索创新,认真总结经验,为其他卫生事业单位今后实施绩效工资积累经验。三是要认真实施绩效考核工作。根据省实施意见,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奖励性部分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定期发放。这就要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依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对照绩效考核的评价标准,制定切合实际、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操作办法,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实施,以确保不因考核工作的延误而影响奖励性部分的发放。在实施考核时要避免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使考核结果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真正体现考核工作的意义。

四是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要通过实施绩效工资切实搞活单位内部收入分配,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使医疗卫生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分配中要注重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工作岗位倾斜,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绩效工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后,要注意防止“养闲、养懒、养差”现象的产生,真正建立起奖勤罚懒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切实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涉及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工作环节多,实施时间紧。特别是当前深化医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控制各类传染病和日常卫生工作都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更要统筹兼顾,精心谋划,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做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这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要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抓好组织落实。要在政府人社部门的指导下抓紧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工作,抓好督促落实,及时报告工作进度,确保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是要把握工作重点,确保工作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把握绩效工资实施中的关键环节,做好津贴补贴的清理核查,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报批和发放等工作,做到各工作环节按要求及时完成。对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依据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确保不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三是要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这项工作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密切配合政府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省政府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发挥工作主体的作用,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主动做好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和工作上的沟通联系,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四是要做好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当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广大职工对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迫切期待,社会上对此也十分关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广大卫生工作者了解政策、领会精神,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在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避免暗箱操作。要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对绩效工资实施中群众的诉求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并采取对应措施加以解决,确保不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深化医改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

同志们,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一项惠及广大卫生工作者,最终也将惠及人民群众的政策。全省卫生部门要以此为契机,深化收入分配等人事制度改革,用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促进医改的进一步深化,把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调动到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上来,真正发挥他们医改主力军的作用。我们相信,有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县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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