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共3篇)
1.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在职培训进修管理暂行规定
本校各部门: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总量适应,结构合理,德业双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统一”师资队伍。针对我校教职工队伍现状,现就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学习、培训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内攻读学位
1、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1)学校鼓励教师报考国家级重点学科点的博士研究生。教师经批准考取本人所在学科的国家级重点学科点博士研究生,继续实行委培,在读的第1学年教学工作量全免,第2、3学年教学工作量减免50%;
(2)学校紧缺学科、专业的教师报考本人所在学科的非国家级重点学科点的博士研究生,须由教师所在学科第一学科带头人会同院(部)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批准。教师经批准考取非国家级重点学科点博士研究生的,不实行委培,在读的第1学年教学工作量全免,第2、3学年不减免教学工作量;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教师经批准考取博士研究生应与学校签订协议书,不实行委培,不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应在博士研究生报到注册前,办理调出学校的有关手续;
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年度考核依据以本校名义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确定。
2、党政管理人员、教辅岗位教师报考博士学位
我校党政管理人员、教辅岗位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需满足如下条件:
(1)到校工作满5年;
(2)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无党纪、政纪处分;(3)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准予报考的意见,经人事处批准同意,方可报考。其中中层领导干部还须经组织部及分管校领导同意。部门内同时读博人员不得超过部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若毕业后拟取向教学科研岗位,报考前还须经所在学科第一学科带头人会同院(部)批准后方可报考,且须报考国家级重点学科点博士研究生或所攻读学科、专业为学校紧缺学科、专业。
学校不承担培养费用,入学第一年脱产学习,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后两年业余学习,不影响正常工作,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党政管理人员、教辅岗位教师按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学校奖励其第一年的岗位津贴。
不符合以上条件人员报考博士,先办理调出学校的有关手续。待其博士毕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录用其到校工作。
3、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习期间不减免工作量,按在职教师正常考核。教师外其他人员报考硕士(包括报考在职硕士),应在硕士研究生报考前,办理调出学校的有关手续。
二、教师赴国外大学、研究机构进修学习
学校为进一步提高教师跨文化交流能力,提升教师国际化的层次和水平,鼓励教师前往国外大学、研究机构进修学习或开展合作研究。每年选派教师赴国外留学,以申报国家、省留学基金人员为主体,学校提供留学基金不足部分和留学人员在国外延期生活资助。校“海外访问学者计划”、院(部)派出、自费留学等作为补充。
1、国家(部、省)“出国留学基金”资助项目。教师获国家“出国留学基金”资助赴国外高校进修学习、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访问学者工作的,由学校提供签证费、一次签证旅费、体检费、公证费、一次往返国际机票(或火车票)费用,另外,对获得国家(部)“出国留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教师按获得的“出国留学基金”的1/3发放生活补贴。在国外学习、工作的规定期限内,工资照常发放,津贴等回校工作后计发。校内岗位津贴和国外生活补贴的发放都是在其经考核完成了留学任务后实行。
2、学校实施“海外访问学者计划”
(1)如果获政府留学基金资助人员偏少,学校将选派资助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到国(境)外知名大学从事访问学者工作。“海外访问学者计划”人选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兼顾其他学科的需要。“海外访问学者计划”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按报名者的外语考试PETS5成绩和学科建设需要在符合规定的教师中提出候选人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列入学校“海外访问学者计划”的培养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校遴选确定的学科带头人;
(2)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在读博士研究生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博士学位外语通过;
(3)近三年来教学科研业绩突出,拟作为双语教学教师培养。
“海外访问学者计划”培养对象由学校资助学费和生活费,月资助额度参照教育部出国留学基金的资助额度。培养对象应确定担保人、提供资助额度同等数额的担保金,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培养对象在海外学习(工作)的规定期限内,工资照常发放,津贴等回校工作后计发。
3、学校鼓励院(部)选派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出国留学、进修或从事访问学者工作。院(部)选派的培养对象由院(部)资助学费和生活费,月资助额度参照教育部出国留学基金的资助额度。培养对象应确定担保人、提供资助额度同等数额的担保金,并与学校、院(部)签订协议书。学成后回校工作时,学校将院(部)所资助学费和生活费的50%返还给院(部)。培养对象在国外学习(工作)的规定期限内,工资照常发放,津贴等回校工作后计发。
4、学校鼓励教师自费出国留学、进修或从事访问学者工作。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愿意学成后回校工作的,与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完成协议书规定的学习目标后回校工作,学校发给一次往返旅费、协议约定时间内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工资、津贴。教师自费出国进修或从事访问学者工作,发放工资和津贴的期限最长为1年;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发放工资和津贴的期限最长为3年。
5、教师赴国外大学非攻读学位的进修学习至少应修读2门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的研究生课程,取得学习证明。
6、学校鼓励教师赴国外研修,但期满回校后,原则上5年内不再批准出国进修。如教师确有研修任务需求,且学校也必需的情况下(如开展国际合作研究),由本人所在院(部)向校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批准,视情况按学校资助或自费方式办理相关手续。教师按自费方式出国研修,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工资待回校经考核完成了研修任务后计发。自费方式出国研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出规定时间,按自动离职处理。
7、从2013年起,除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课程由教务处认定,即按校内岗位津贴核发表中认定的公共课程为准,同时任职期间公共课的教学工作量达总教学工作量的70%以上)的教师外,我校50岁以下的教师晋升教授(专职科研研究员)必须具有12个月以上国外进修学习经历。
8、教师在国外学习的时间不计入其在校服务期。本校教师出国进修学习学成后回校服务期为5年(如教师在进校时与学校协议的服务期剩余时间多于5年,按进校时的协议服务期执行)。
9、本校教师出国进修学习学成回校后,按照学校《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确定相应的岗位津贴档次。
10、本校教师赴港澳台地区进修、学习、从事访问学者工作,视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办理。
2010年12月31日前批准出国进修的,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暑期培训
学校利用暑假时间,继续举办各类教职工培训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1、学科基础培训
“十二五”期间,学校将继续邀请名家来校讲授部分学科基础课程,以帮助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拓宽视野,提升知识层面,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外语培训
聘请外籍教师和有经验的外语教师,对教师、管理人员进行外语口语强化培训。
3、教育、教学法培训
(1)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培训
聘请专家紧密结合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对教职工开展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学习培训;
(2)现代信息技术培训
聘请专业人士给教师、管理人员讲授软件应用、网络技术、课件制作等相关内容。
4、香港考察
继续举办为期12-15天的“香港市场经济运行”培训班,组织相关学科的骨干教师及相关管理岗位上的骨干人员赴香港参加专题培训,并考察香港的有关机构,加深教师对市场经济的了解,为丰富教学内容、提升管理水平提供条件。
5、其他培训
适应全员培训的需要,学校按岗位性质举行的相关境内外短期培训。
四、博士后
如学科建设需要,同时又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可以预期的研究成果,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可由其所在学科的第一带头人和院(部)提出,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同意,经人事处批准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按专职科研人员进行考核,其科研工作量只计算以本校名义完成的成果。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累计脱产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脱产期间不发放党政领导职务补贴。
在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两年内转评或经本省相关部门认定,否则按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前的专业技术职务处理。
教师到国外大学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办理。
五、国内访问学者或进修
1、开展合作研究
教师在有明确的合作意向及研究目标时,可由其所在学科的第一带头人、本人所在部门及科研处提出,经人事处批准可与“211”院校、国家级重点学科点的带头人进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为6个月,学校减免其合作研究期间的教学工作量。
2、课程进修
学校为培养学科、教学骨干,选派到外地的国内重点大学、重点学科进修(或作高级访问学者)的教师,一学期至少应修读3门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视同完成脱产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
3、教学质量达不到要求者的提高
对于因教学质量达不到应有要求而派往国内重点大学进修的,进修时间为6个月,进修期间至少应修读3门与本人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课程,成绩合格,进修结束后经所在院(部)考核确定是否继续任教,不能继续任教者按学校聘任管理办法处理。
六、教师应参加社会实践。除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外,教师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6个月以上挂职锻炼经历者同等情况下优先。2013年起,除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外,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有6个月以上挂职锻炼经历。
教师经批准可以在本地的大中型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挂副科级以上实职锻炼,挂职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挂职锻炼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全免;挂职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减免教学工作量;凡以挂职锻炼为名,从事非挂职锻炼的工作,经核实后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在职攻读学位、外出进修的教职工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应缴纳服务期补偿费。
八、其他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所涉及的问题,如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2.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为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程序,加强教职工的出国(出境)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出国留学、探亲、旅游、访友、参加国际会议等。
一、自费出国留学
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办理辞职手续。未满服务年限者缴纳违约金。
2、已办理辞职手续但未取得签证的自费出国人员可在学校批准辞职之日起半年内提出复职申请。对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同意、学校审批后录用者,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热忱欢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后回校工作,留学人员回校工作享受学校引进人员的相应政策。
二、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
1、在国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人员其配偶系我校在职职工的,经所在部门同意,可申请出国探亲。在办理探亲手续前,须办妥临时离校手续。
2、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如有特殊情况,在探亲对象尚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经学校同意,可申请延长三个月。
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探亲人员,从次月起不再保留公职。
3、探亲人员在探亲期间(寒暑假除外)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探亲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和所在部门报到。
5、已经逾期的公派出国人员必须先与学校结清经济关系并办妥离校手续,其配偶方可申请探亲。
三、教职工出国探亲、旅游、访友、参加国际会议
1、教职工出国探亲、旅游或访友等,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等假期;参加国际会议者应凭会议邀请函或论文录用通知,非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的出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
教职工出国探亲、旅游、访友、参加国际会议需填写《教职工因私出国审批表》,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出国期间原待遇保留不变,出国费用自理。
2、中层干部及具有正高职务的教职工办理出国探亲、旅游、访友或参加国际会议,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中层干部还须报组织部)后,由学校审批,其他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3、出国人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到,逾期(自开学之日算起)15天后不再保留公职。
四、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
1、凡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都可申请出国探亲、旅游或访友等。如果探亲对象为我校不再保留公职的公派出国人员,则须由申请人员先为探亲对象办妥离校手续并结清经济关系后方可办理探亲手续。
2、离退休人员出国期间待遇不变,离退休费照发。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人员必须每年出示由我驻外使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五、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探亲、旅游、访友等的出国人员,出国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件由本人负责。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人员作辞退处理。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鲁大校发〔2006〕28号
为了加强对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
本规定所称因公出国(境)是指我校在岗正式教职工因公出国进行访问考察、留学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及其他公务活动的行为。
(一)因公出访团组
1.外事处依据上级部门关于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计划,每年年初提出学校出访组团计划和来访接待计划。该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签批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外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出国访问考察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访问;组团出访坚持“少、小、精”的原则。
3.因公出国访问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由团长确定访问活动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分工。
4.出访团组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发〔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5.出访团组成员行前必须接受由外事处组织的国家安全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学习出国必读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6.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应做到: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遵守所去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行动应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要严格自律,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并向国内请示汇报;不得随意增加访问国家,改变出国路线,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7.出访团组成员归国后,应在三日内将因公护照交外事处,由外事处按规定交存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向外事处提供相关票据,配合外事处按规定及时办理核汇和核销手续;应在两周内撰写个人出访报告,并由团长签字后交外事处存档;出国工作照片需交外事处存档。团组应在回国后两周内撰写团组出访报告,并由团长签字后交外事处存档、上报。
8.随团出访。随团出访或考察是指我校人员参加省内或省外团组赴国外访问或考察。无特殊需要,学校一般不安排随团出访。无论经费是否由我校承担,随团出访均需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随团出访回国后需撰写出访报告并于两周内交外事处存档。
(二)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公派、省筹基金公派、学校自筹资金公派)
1.凡符合各种形式的公派出国留学规定申报条件的我校教职工,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报公派出国留学。
2.国家和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省厅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交纳保证金;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根据具体外派项目决定,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必须按期回学校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回国后,应持护照、留学报告和国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2周内到外事处报到,然后持外事处出具的公函到人事处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满逾期六个月未归,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公派出国工作、讲学(校际交流)、参加学术会议 1.公派出国工作、校际间的交流讲学等,按有关协议办理。
2.要求因公赴国外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须向外事处提供邀请函,说明时间、地点、经费来源及安排、预期收获、本人相关科研简历等。因公出国与会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回国后2周内,须分别向外事处和科研处提交会议论文和学术会议总结报告,然后持外事处、人事处和科研处会签的公函到财务处核销。
(四)公派出国人员,所持护照通行证等,应按上级规定在回校后交外事处保管。
二、因私出国(境)因私出国(境),系指我校教职工自愿申请、费用由个人自理或对方资助的出国(境)行为,如自费出国留学、探亲、旅游、访友、自费参加学术会议等。
(一)自费出国留学
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必须履行此前与学校签署的有关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留学相关手续。
2.获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般应办理辞职手续。如因学校工作需要,本人又要求保留公职的,需向学校交纳公职保留金6000元,签订有关协议书。攻读硕士学位保留公职时间为2年,攻读博士学位保留公职时间不超过4年。
3.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教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且学校不为其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护照、签证等出国(境)留学手续由申请人自行自费办理,其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回国探亲、休假等费用均自理。
5.给予保留公职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按期回国后,须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需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等材料先后到外事处、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退还所交纳的公职保留金。如不按期回校工作,所交保证金归学校所有,逾期超过6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出国探亲、旅游、访友
1.在职人员出国探亲(仅限于探望配偶或父母)、旅游、访友等,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等假期进行。
2.在国外工作、学习时间超过1年的出国人员的配偶如为我校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公派人员的配偶可享受3个月探亲假,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国内工资在其按期回国后补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由学校视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公职。其他人员的配偶享受1个月探亲假,逾期按我校关于教职工考勤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在职人员出国旅游、访友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三)自费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1.学校鼓励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学术水平较高、与本校学科建设有密切关系的学术会议。2.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在外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周。
3.出国(境)参会所需费用应全部自筹,如需使用学校科研项目和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须事先向科研处和研究生处申报。
4.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回国后2周内,须分别向外事处和科研处提交学术会议总结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
1.凡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均可申请出国探亲、旅游或访友等。如果探亲对象为我校不再保留公职的出国人员,则须由申请人先为探亲对象办妥离校手续并结清经济关系后,方可办理探亲手续。
2.离退休人员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1年的,必须每年出示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五)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出国期限内,医疗费自理,学校亦不承担其在国外发生的任何事故的责任。
三、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公派出国(境)
1.因公出访团组的报批、管理、出国手续办理等工作由外事处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2.申请公派出国(境)的人员(因公出访团组人员除外),应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外事处;外事处初审同意后,填写《鲁东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理表》(详见附件一),并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然后由外事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获批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副科级以上干部申请因公出国留学、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还须到学校组织部签署意见;处级以上干部的出国审批要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3.学校初审同意的国家留学基金公派、省筹基金公派留学人员,经政审合格后,由外事处将学校同意函和政审批件报省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进修、与会、工作、讲学人员,经学校批准同意后,需自行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办理手续费用以及国内往返旅费由财务处按规定给予报销。
4.除出访团组外的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要到人事处签定协议书,办理离校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
1.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人员,须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初审同意后,持《鲁东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理表》(详见附件二)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副科级以上干部还须到组织部签署意见),然后由人事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获批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由申请人将审理表复印1份交外事处存档)。
2.获准因私出国的人员,需自行自费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出国前到人事处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四、工龄和工资福利待遇
(一)所有出国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工龄连续计算,逾期时间不计算工龄。
(二)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因公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工资暂停,按期回国后一次性补发,但延期期间的工资不再补发。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出国期间待遇不变,离退休费照发;出国探亲人员出国期间工资暂停,按期回国后补发应享受探亲假内的工资;其他因私出国人员(指旅游、访友、参加学术会议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批准的期限内照发,延期期间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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