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路机设备租赁合同(精选8篇)
1.压路机设备租赁合同 篇一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机械概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单价
1、自6月30日进入甲方工地,甲方开始使用之日计租至甲方下达停租通知之日止。
2、租赁费按月结算:
胶轮压路机每月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月);单价含进、出场费用;单价不含税。
第三条:乙方为每台租赁机械配备2名操作手,工资及食宿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机械运行期间,甲方施工员填写《行车命令本》并开具《报工单》,以便双方结算。甲方根据业主计量情况支付乙方租赁费。
2、甲方负担租赁机械的日常燃油,乙方负责租赁机械的维修、保养与特油,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3、在租赁期间,乙方必须按行车命令本作业,命令本每天由项目部施工员填写签字后,方可加油。油料员必须对行车命令认真查看,未经施工员填写、签字不予加油。每月油料考核超出本机的标准,从租金中扣除,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五条:甲方职责
1、在租赁期间,乙方租赁机械进入甲方工地,甲方对租赁机械进行保管。甲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必须本着友好协商态度对待,对工作有利且对机械设备无损坏时,原则上应同意,不得无故刁难。
2、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乙方同意。
第六条:乙方职责
1、为甲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后,乙方操作手应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乙方操作手应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停机后,及时保养,不得因保养不当或不及时造成设备出现故障,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直至辞退操作人员,造成损失甲方有权索赔。
4、乙方派出的操作手应服从甲方作息时间的安排。
5、根据工程情况,甲方施工作业安排如有临时变动,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配合。
6、乙方机械出现故障后,乙方必须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积极维修,不得耽误甲方生产。若每月设备维修超过三天则扣除所有维修天数的租金。如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将单价下调30%。
第七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乙方操作人员在施工期间,要严格按照规程施工,如因乙方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2、乙方在施工期间,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当地的村规民约,如果乙方人员与当地民众发生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施工期间,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负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4、乙方必须为自己的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此项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五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理人签字: 乙方代理人签字:
盖 章: 盖 章: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2.压路机设备租赁合同 篇二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3.该光船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篇三
原告:吴强、孙兵、蔡民(化名)
被告:宜昌HX航运有限公司
2004年6月,吴强、孙兵、蔡民三原告与航运公司股东刘某、李某、郑某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将建造中的“宜昌HX6号”轮租赁给三原告,期限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38万元。
“宜昌HX6号”轮于2004年12月7日改建完毕。航运公司却未按租船合同的约定将船舶交付三原告。
三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运公司履行租船合同。武汉海事法院判决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三股东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无效,航运公司返还三原告人民币138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8月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判令航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宜昌HX 6号”轮交给三原告,以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经武汉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于2005年12月11日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市灌南县长茂码头。
因三原告不能出具“宜昌HX6号”轮的有关船舶证书,连云港海事局于2006年3月18日出具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宜昌HX6号”轮的主机油泵进行保存,三原告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后未能实际投入运营。
三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船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于2007年2月9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租金人民币138万元。
被告航运公司辩称:三原告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没有主张交付船舶证书,是三原告自己的过错。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涉案船舶交付三原告已经超过一年,故原、被告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三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光船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际交付了船舶?三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新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租船合同履行期间至少应当自航运公司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之日起计算,因此涉案租船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出租人未按时交付船舶证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此,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船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三原告租船费人民币138万元。
评析
一、船舶实际交付的判定标准
本案中,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那么如何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承租人了呢?《海商法》第144条将光船租赁合同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定义上看,出租人首先有义务要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其次,对于承租人来说,签定光船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在一定的期间内占有、使用和营运合同项下的船舶。因此,“向承租人提供船舶”,也就是“实际交付船舶”的含义,应当被理解为提供适航的船舶,并保障承租人能够合理使用和营运该船舶。在本案中,因三原告不能出具有关船舶证书,导致船舶的主机油泵被连云港海事局依法保存,涉案船舶实际上未能实际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三原告。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海商法》确定了出租人的义务不仅包括交付船舶,还要交付船舶证书,同时确保交付的船舶适航且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这是保障光船租赁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必然条件。只有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租赁”才算真正开始。所以,合同双方约定以“实际交付船舶”作为租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被理解为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承租人自此可以开始对船舶进行使用和营运。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4种一般法定解除事由,分别为: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上述法定解除理由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
对于光船租赁合同,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定解除事由。
1、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无法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完成船舶的实际交付,那么承租人当然取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光船租赁合同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包括:(1)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2)出租人未能在指定地点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3)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航;(4)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不难看出,法律对于出租人实际交付船舶的义务规定得比较严格,而《合同法》第94条有关获得法定解除权的规定限制性更大一些。在不考虑合同目的是否受到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只要光船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出现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法律并没有赋予出租人任何弥补的机会,承租人即刻获得法定解除权。本案中,三原告就是基于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证书而获得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2、出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1)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7日的
《海商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条规定就是针对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达到一定天数的情况而使出租人获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之一,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立刻产生法定解除权,我国《海商法》给予了7天的宽限期,这种规定可以防止在承租人因疏忽导致租金短暂的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出租人恶意地行使解除权。
(2)因违反船舶航行区域内安全港口的约定而解除合同 《海商法》第13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4.租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篇四
2,想省事嫌麻烦就签长期合同,并且合同中写明租金每年上涨多少,免得看着周围房租在涨而后悔。如果不嫌麻烦就可以短租,好好租APP支持涨租功能,房东也可以使用好好租对租金随时调整。
3,押金当然越多越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约束租客的行为。当然不能高的离谱,把租客吓跑了就得不偿失啦~
4,合同中一定要注明房屋居住的最多人数,防止自己的房子变成群租房!
5.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四) 篇五
融资租赁合同(4)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合同的标的
根据
文件批准,乙方拟租赁
(下称租赁物件)。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模板(仅供参考)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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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章 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 个日历月,进口设备的租赁期从设备到港日起算,国内设备租赁期从发货日起算,即自 年
融资租赁合同模板(仅供参考)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全部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保险、银行费用、利息为 元(大写),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向甲方分 次交付。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租赁总成本的百分之,计人民币 元,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全额付给甲方(手续费滞交影响合同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 日将租金划入甲方的帐户。
(3-6)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并承付。
(3-7)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除按照延付时间继续计收利息外,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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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租赁物件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4-1)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用 种方式。
A.根据贸易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件的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委托书副本交甲方保存。
B.租赁物件甲乙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C.乙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2)租赁物件运达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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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卖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第五章 租赁物件的保险
(5-1)甲方负责在租赁期开始前对租赁物件投保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的财产险和运输险,保险费计入租赁物件总价款。
(5-2)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乙方应负责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若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被灭失的部件,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模板(仅供参考)物件原状的过程中,乙方应仍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章 经济担保
(6-1)甲方同意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章 租赁保证金
(7-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在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如因乙方未及时交付保证金致使不能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是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7-3)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应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一部分或全部的款项。
第八章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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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交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8-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章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租赁物件明细有;
附件二:租金偿付表;
附件三:经济担保书。
第十章 合同文本及生效
(10-1)本合同正本共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乙方经济担保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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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月 日
6.设备租赁合同 篇六
出租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现将承租方租赁设备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
一、租赁设备:日立330挖机一台,原价格140万元,现以每月五万贰仟元(52000元)出租
于;
二、双方约定租赁时间为200年月日至2007年月日止。具体租期以承租方将租赁的设备归还出租方为止。租期不能少于个月,不足个月按个月计算。满个月按实际归还日期计算租金。
三、机械进场费由承租方承担元(元),退场费出租方自理。
四、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承租方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金由项目部代付给出租方。如不能按期付租金,出租方按租金总额的5%每月收取违约金。
五、设备操作机手工资、维修及辅助用油由出租方自理。机械所用的柴油(0#柴油)机手住宿、伙食由承租方承担。
六、设备工作时间以每月250小时计算,如超出250小时,按250小时以上费用推算。
七、经出租方多次催促,承租方仍不能按期交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停止使用租赁的设备。停机期间,租金照算,至赁物退还出租方为止,退还赁物的一切运输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八、担保方与承租方共同承担本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与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如本合同发生经济纠纷,由出租方所在当地法院解决。租赁费用结算付清后,本合同自然失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方:
7.浅议高校设备采购的合同管理 篇七
(一) 高校采购合同管理的含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经签订, 只要其合法、有效,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被限制在合同上。
高校设备合同管理是指高校对合同进行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通过审查、监督、控制等合同管理的手段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内容进行管理。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加强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利于保持设备采购各个环节相互衔接, 规避风险, 有利于保证设备采购计划顺利完成, 从而满足高校的资源配置。
(二) 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的现状
1. 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
部分高校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 合同管理的整体协调性较差, 对合同执行的监督、审核以及审计能力较弱。目前承担合同管理职能的主要是设备采购部门, 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未能完全分开, 缺乏相互牵制和制衡。
2. 合同信息共享性差。
合同管理需多部门协同开展, 现实中, 各部门只根据需要建档或者未作记录, 缺乏一个统一查询信息的平台, 合同执行进度不清晰, 而各部门建档的信息也没有标准化, 合同管理信息共享性差, 导致很难及时发现采购存在的问题。
3. 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法, 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同签订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 合同文本不规范。
合同文字不严谨、不确切, 用词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 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容易引起争议;合同条款不全面或自相矛盾, 容易导致合同纠纷。如有的合同未明确合同双方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未对违约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约定, 易产生合同纠纷。
5. 合同变更不规范。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进行修改, 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目标实现。现实中, 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合同变更的意识, 未及时进行合同变更和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导致合同纠纷。
6. 合同质保事项的管理较弱。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部分高校对交货期没有进行严格控制, 对一些无故逾期交货的供货商没有追究违约责任;质保期内, 没有专人负责对购入设备的维护及保养进行跟踪管理;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时, 没有严格核实供货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供货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7. 合同资料保管不全。
合同及相关鉴证资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责任划分的有效依据, 有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 致使有些资料未妥善保管和交接, 造成资料遗失, 从而致使发生纠纷时, 无法举证而败诉。
8. 对验收环节重视不够。
有的高校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工作, 特别是对于大宗或大型设备的购置验收工作不严谨, 导致验收人员对不合格物资出具验收合格的验收单, 由此给高校造成了损失。
9. 索赔管理能力较弱。
部分高校未及时进行合同索赔。如:设备款违约拖欠后既没有妥善处理, 也没有因拖欠事宜诉诸法律, 直至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 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二、高校采购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一) 合同签约前的管理
1. 健全合同管理部门。
建立和健全采购合同管理的机构, 是加强采购合同管理的组织保证。高校应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 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统一组织本单位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2. 加强采购项目的立项与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分析是通过对采购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 如用户需求、资源供应、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等, 从预期、经济、成果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 并对设备采购后以后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进行预测, 从而提出该设备是否值得购买的咨询意见。职能部门应该对大型设备购置论证的要点提出指导意见。
3. 健全合同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对高校合同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排查, 检查高校的采购合同管理是否设置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 健全工作以下制度: (1) 工作责任制度。具体规定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明确用户与采购岗位分离, 订立合同与合同验收岗位分离, 监督与验收岗位分离。 (2) 授权审批制度。合同签订应按照审批权限, 审批后订立。签订合同一律由法定代表人或有书面授权委托的授权代理人签订, 授权代理人或复代理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期限内签订合同。 (3) 合同审查制度, 规定合同管理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程序、内容、标准、时限, 从而保证合同正确签订履行。如对合同主体资信审查和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4) 法律顾问审查制度。高校签订合同, 必须通过法律顾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以规避风险, 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
(二) 合同签约过程的管理
1.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主要审查: (1) 供货商资信, 查阅供货商《营业执照》, 看合同标的是否超出经营范围, 如果采购标的物为特种设备的, 需要对方提供特种设备制造或者经销许可证等。 (2) 供货商履约能力, 对供货商的经营状况、注册资本、银行资信、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审核。查看供货商的信用情况、是否存在恶意投标历史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3) 签约人资格, 确定签约人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合法授权, 审查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手续是否齐全。
2. 审查采购合同的内容。
主要审查: (1) 标的物、数量、质量条款。核对设备名称、技术参数是否填写正确, 是否和标书及承诺书一致;保修期、技术培训是否与标书一致;质量标准条款中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 要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2) 标的物交货方式。核对到货时间、付款条件及方式是否和招标或谈判一致, 以明确界定货物风险的承担人。 (3) 价款的支付方式。价款的支付与供货进度相匹配, 避免预付货款, 减少支付风险。明确装卸费用等间接费用的支付方。 (4) 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和惩罚措施, 明确罚金的具体计算方法、设定解除合同的条款, 在出现合同纠纷时, 根据违约责任约定妥善解决相关分歧, 避免出现诉讼。 (5)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方式一般有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和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6) 合同附件。附件应在合同正式文本中提及, 并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同样需要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它与合同正文有同样的法律效用。
3. 审查采购合同的文本。
主要审查: (1) 文字表述。合同的文字应表述清晰, 严格准确, 避免使用有模棱两可的词汇。合同书的内容不能随意涂改, 要保证内容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2) 合同章。查看合同签订名称是否与合同专用章一致。核对供货商盖章名称是否规范, 是否和提供的资质材料一致, 联系方式是否正确。
(三) 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
1. 合同的进度控制。
高校要对采购合同流程进行梳理、优化, 对每一进度跟踪检查。合同管理的基本流程为:根据招标或谈判结果草拟合同→提交审核签订合同 (进口设备还需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协议书) →执行合同中的条款 (进口设备还需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办理商检证明等) →货物验收→固定资产建账和财务结算→保修维护等。上述进度要执行有效的报告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合同执行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权限分配, 各项任务的工作事项和进度一目了然, 用户可以随时查询到合同执行的详细状态, 从而进行有效管理, 提高效率。
2. 货物的验收管理。
严格依据合同对货物进行全面验收, 对标的物的质量把关。 (1) 设备开箱检验。进口设备需由商检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用户、供货商同时进行开箱检验, 重点检查设备整体外包装是否完整, 设备型号是否相符, 数量是否真确, 检查设备的插座是否符合中国制式, 说明书及其警示标识是否齐全等。 (2) 安装调试和初验。安装调试由供货商根据合同规定负责完成。特殊设备还需由质监技术部门对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测试。 (3) 设备验收。用户试运行后一段时间, 设备的整机性能稳定后, 可以申请组织资产管理部门、监审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设备验收, 大型设备的验收还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验收要核验设备能否符合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技术和功能要求, 对设备的质量, 包括对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进行评价, 出具验收结论。 (4) 设备建账。验收后, 资产、财务部门依据合同检查验收单、商检合格证明和海关报关手续等资料后建账。合格证、保修卡、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手册等资料由用户妥善保存。
3. 货款支付管理。
(1) 资金支付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严格高校采购预算管理和采购计划审批, 杜绝无预算、无资金、无计划的设备购置和超预算的设备购置。 (2) 执行采购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采购项目开标前的投标保证金, 采购合同执行中的履约保证金和采购完毕后的质保金制度;跟踪核实在质保期内, 供货商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维护及保养;对各合同的保证金建立记录表、汇总表、反馈表等, 使用经济手段强化合同执行力度。 (3) 严格付款流程。价款支付应严格审核, 坚持验收后付款;价款支付严格按照经费审批流程, 杜绝超审批权限的付款。
4. 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指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和变化。引起变更的原因有多种, 如更改所购设备型号、供货时间、质量标准。变更是引起双方争议和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必须引起合同双方的重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合同变更, 应本着解决问题和规避风险的态度, 首先通过协商, 针对不同情况, 采取不同的变更措施, 尽量减少变更的风险。合同变更后及时出具变更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此附件与主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率。
5. 合同索赔管理。
(1) 索赔制度是对合同主体合法权益的确认及保护, 当事人的索赔请求是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依据的, 缺乏权利依据不能得到赔偿。高校在提请索赔时, 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一定的程序, 提交与索赔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和事实证据。避免因为索赔程序瑕疵, 不能取得赔偿或不能取得充分赔偿。 (2) 采购合同的纠纷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根据纠纷的大小来决定处理方式。
(四) 合同收尾管理
1. 合同的履约检查。
通过将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情况相比较, 找出未尽事宜,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检查是否按合同约定方法、时间、地点进行了标地物交付;看价款或酬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守合同规定, 是否有逾期现象;看货物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发生违约或纠纷是否追究对方单位的违约责任, 纠纷发生后是否按合同约定方式或法律法规方式解决。如需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是否在有效期内办理起诉或申请仲裁手续。
2. 合同档案管理。
采购合同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在维护高校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各高校要建立合同存档管理制度, 加强合同存档管理的信息化管理, 避免合同丢失和合同提取不便;确保存档合同印章、字迹清楚, 做好借出收回记录;对存档合同进行分类, 方便查找。同时, 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并分类统计, 准确掌握合同业务量的基本信息, 分析相关统计数据, 从而针对性地开展履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总之, 设备采购合同是保证设备采购的质量、进度和售后服务等符合用户要求的基础性文件, 高校合同管理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 而是全方位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管理, 涉及效益、风险和技术等多个方面, 是全过程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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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江涛.浅议政府采购合同管理[J].经济研究参考, 2010, 59:43-45.
[5]戚安邦.项目中的合同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8.重要设备合同履行控制对策及方法 篇八
关键词:合同;合同履行;重要设备
作者简介:强海林(1969—),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2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55-03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就负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1]。履行是合同关系存在的目的,是合同存在的价值所在。尽管合同履行非常重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能得到很好地履行。大量的经济纠纷,正是基于合同不能得到全面履行而产生,招致当事人经济和荣誉上的损失[2]。
在工程建设领域,因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合同履行问题尤其突出。如何防范和化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摆在工程建设管理者面前的一项主要课题[3]。本文仅以工程建设领域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履行为重点,结合中石化齐鲁达化工程建设工作经验,探讨合同履行控制的对策和方法。
一、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的重要性
工程建设领域一般涉及的合同关系比较多,除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主要合同关系外,往往也涉及土地出让、产品买卖、承揽、委托、技术服务、运输等合同关系。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也体现在上述合同关系当中,如重要和关键设备的设计、买卖、安装、修理、运输等。之所以要将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作为合同监管的重点,不仅因为重要设备的价值量大,而且因为重要设备对于建设工程能否按时交工,能否实现最终价值发挥着重要作用[4]。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物价值量大。重要设备采购,个别单台设备采购涉及的金额可能达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作为建设方,必须将此类合同的履行作为重点来关注。
2、标的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些设备价值量并不大,但是它在整个项目建设施工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或者其在工程建成投用方面不可或缺。如果重要设备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则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继续进行,甚至影响到整个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3、重要设备合同如履行不当,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种损失,首先表现在设备本身价值损失,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元。其次表现为间接损失。如果一台关键设备不能按时交货,或者交货存在瑕疵,会导致安装工期拖延,项目推迟投产,损失无法估计。
二、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和瑕疵履行。
延迟履行,部分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但大部分延迟履行,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怠于履行的意志,行为上不积极,最终导致延期,即所谓的主观不能。这也是合同履行控制的重点。对于主观不能的原因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影响,继续履行会导致利益损失。由于重要设备的加工周期一般比较长,市场风险比较大。如果原料价格大幅上涨,会导致承揽人加工成本大幅增加,承揽人合同目的实现不了。这种情况下,承揽人往往会采取怠于履行、拒绝履行等消极方式,以拖延时间,等待市场好转。
2、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困难估计不足。一些制造商为了抢占市场,以优惠条件中标,盲目承诺。在履行时,才发现对自身能力和实际困难估计不足,有些技术问题不是自身能力所能解决的,只好临时组织技术人员攻关,或联系外协加工,往往会造成履行延迟或成本增加。
3、债务人不合理地使用不安抗辩权。《合同法》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商业信誉等4种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一些重要设备制造商在买受人不能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情况下,不及时跟债务人沟通、协调,滥用不安抗辩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造成合同延期履行。一些制造商在没有和买受人沟通的情况下,片面地以买受人资金遇到困难、丧失商业信誉等为由,过当使用不安抗辩权,造成设备延迟交货。
4、签订合同不严谨,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合同约定的内容合法、全面、细致、合理,是合同得以全面履行的基础。但是,由于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认知所限,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很完善,部分合同或者条款约定不明确,或者缺少技术附件,或者主要质量技术指标约定明显有缺陷。如某重要设备采购,主合同约定“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技术附件,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了约定。制造商生产部门接到合同定单后,按照以往遵照技术附件生产加工的习惯,加工装配好设备。在设备出厂时,质量检验部门发现技术附件里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与主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不一致。而实际上买方要求这项技术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经双方协商,制造商进行了返工处理,但交货期已经延迟,影响了工程进度。
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的瑕疵履行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技术规格、附随义务等方面。如某建设工程项目EPC总包商订购了一台再生塔,要求塔的底部必须使用304#不锈钢材质。但制造商为了节约成本,自作主张,用202#不锈钢材质代替,交货时被业主发现,拒绝接收。又如国内某知名水泵厂与EPC总承包商签订4台价值300多万元高压水泵买卖合同,双方在技术协议中明确约定,产品出厂时必须进行高压性能测试,提交性能测试报告。但是水泵厂未做检测就交货,导致设备无法安装。这些均是瑕疵履行的表现。
三、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履行风险控制对策
从合同管理的实践看,保证重要和关键设备安全、及时交货,且性能可靠,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履行监管。
1、从源头抓起,提高签约质量
首先,合同谈判前双方技术人员要进行详细的技术交流,使重要设备供应商或服务商全面了解设备的技术性能、使用环境、安装条件,确保设备性能可靠。其次,在招投标或合同谈判时,应安排有技术人员参与,并由其对技术条款或技术协议进行最终审核把关,防止出现偏差。最后,合同内容应该全面、明确,具备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质量要求、交货周期等主要条款,避免出现重要遗漏和模棱两可表述。
2、全面掌握重要设备合同履行动态,积极协调、督促合同对方履行义务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重要设备合同的履行情况与施工进度密切相关。在工程建设的某一阶段,某项重要设备如延迟交货,就会影响下一道施工工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对重要设备合同履行进行全程跟踪,随时掌握履行动态,积极协调和督促,对整个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在中石化齐鲁达化工程项目建设中,为确保4台重要利旧塔件按期、安全运抵施工现场,保证后期的电气、仪表、防腐施工顺利进行,项目部派出跟车协调人员全程跟踪,协调、指导承运人运输。跟车协调员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输安全、运输进展等情况,督促、指导承运人按既定的运输方案组织运输,确保了大件设备安全运抵施工现场。对重要设备采购合同,项目部除参与厂家的选择、设备选型外,还协助EPC总承包商全程参与设备监造。
3、积极履行协助、减损等义务
合同存在的本身决定了协助义务的产生,合同当事人应该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便使合同得以顺利进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权利是一种相对权。其实现需要对方义务人的积极协助。而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如果没有权利人的积极协助,会导致无法履行、瑕疵履行、延期履行。对重要设备合同而言,设备的使用方非常关心合同的履行状况,更应该积极履行协助义务。重要设备合同,因涉及金额大、重要性大,一旦发生设备损毁、延迟履行等,直接或间接损失巨大。因此,作为合同的双方,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履行损失时,都应该积极履行减损义务。达化项目高压水泵采购合同,在交货时出卖人因不具备高压性能试验能力而未进行性能试验,导致买受人无法安装使用,影响到整个工程进度和装置投用,化肥项目因此可能会遭受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损失。为此,项目部积极联系与其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国内具有高压水泵性能试验的其他厂商,委托其进行性能试验,尽最大努力将工期延误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4、合理使用情势变更原则,确保合同有效履行
所谓情势变更规则,顾名思义就是指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变化,发生了某种不可归责的客观变化,从而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结果,如是仍按原来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有的往往不可能,有的往往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解除合同从而免除违约责任。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则,就是情势变更规则。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为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在重要合同履行中,合理使用情势变更规则,对促进合同履行,保障工程进度具有重要意义。如在5.12汶川大地震中,某重要设备供应商生产设备遭受严重损坏而停产。按照《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归责原则,对方完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免除违约责任。如果解除合同,再找其他供货商加工制造,势必耗时费力。如果根据情势变更规则,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变更,适当延长交货期,并要求对方尽快抢修受损设备,在第一时间安排买受人所需设备加工,可能比另寻其他供货商更经济,也能更快交货。由于重要设备的重要性,有时即使对方违约,为保证重要设备的质量和工期,在买受人所受损失最小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情势变更规则对原合同进行变更。
5、建立重要设备供应/服务商履约评价、警示机制
近年来,国内一些大型企业如中石化、中石油为确保物资供应,提高设备检维修质量,降低资金成本,逐步建立了物资供应商/服务商资信评价体系以及供应商/服务商准入、退出机制。如中石化系统实行的合格供应商/服务商“准入制度”、不良供应商/服务商“黑名单”制度等,对于中石化整个系统内企业选用合格供应商/服务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实践证明,这种机制对促进合同履行非常重要。达化项目部在川气东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努力推行这种机制,对重要设备合同供应商或服务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当重要设备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对合同履行的质量、时间、交货期/工期、服务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向指挥部推荐履约诚信单位,投诉失信单位。如对国内某知名水泵厂严重违约行为,建议作为履约失信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采取考核评价机制,督促重要设备供应/服务商认真履行合同。
四、结论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履行非常重要。作为合同管理部门,一定要将其作为合同履行控制的重中之重。在控制方式上,应该全过程介入。既要协调服务,积极履行我方义务,又要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分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督促对方及时纠正,确保重要设备合同得以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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