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建设

2024-08-31

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建设(精选8篇)

1.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建设 篇一

怎样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八谈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2014年01月02日16:57来源:光明日报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这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体工程。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依据

上世纪50年代,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运行的需要,我们按照全能政府的理念设定政府职能并构建政府体系。这个时期的政府负责对全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进行全面的计划安排、监督实施,对全社会的物资交换与流通进行严格的价格管控和行政管控,对计划体制内所有成员的薪金、收入作严格的制度性安排,对全社会所需要的安保、教育、医疗、劳保等公共性服务进行统一的计划配置等等。这是主要依靠行政方式进行社会管理的政府。改革开放过程中,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伴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伴随我国法治化进程,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改变,主要表现为政府行政管控的领域、空间被压缩,政府职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法规约束。但是,传统的全能政府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支配着政府管理理念,使得政府管理行为在许多方面与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要求相冲突。这种情况既影响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也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了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从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角度,对政府职能的全新定位。要搞好市场经济,就要正确界定政府职能,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承认、确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就应当是辅助性的。相对于市场而言,政府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与交往中的职能应当是服务性的。这应当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根据。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

第一,服务型政府不是不管事、不作为政府,而是要给市场经济体制良好运行提供积极的服务和保障。市场不是万能的,也有配置资源失灵的风险,所以政府有为市场提供宏观调控服务的职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宏观调控需要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其中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配合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适当运用,并力求在运用这些调控手段时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同时,政府应积极促成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的形成,努力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为国内经济运行提供良好外部环境条件。

服务型政府要给市场经济运行提供监管服务。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对占据市场份额过大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破坏环境行为等严格依法查禁和惩处。

服务型政府要给市场活动主体提供各种公共性服务。在中央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职能的同时,地方政府要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政府要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安保、教育、卫生、文化、社保等事项。政府有义务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广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第二,服务型政府不是总揽一切的全能政府,而是要以简政放权为原则,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要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就要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淡化自身传统上的投资主体角色,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政府可以通过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一般的投资项目决策,应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政府需要行使审批职权的是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投资项目。现实中仍然存在行政审批事项过多、政府行政审批权过大的弊端,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凡属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政府审批。凡属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以提高审批效率为着力点,规范审批活动。

服务型政府要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就要遏制泛行政化趋势,使政府的事务归政府,社会的事务归社会。事业单位与政府职能部门身份混淆不清,是影响政府正确履职、提供良好社会服务的重要原因。需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

第三,服务型政府不是组织杂乱、力量软散政府,而是要优化自身组织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政府要给市场和社会提供有效、让服务主体满意的服务,就要大力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是这种能力提升的重要保障。要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的原则,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政府各个部门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同时要统筹理顺政府部门与党群机构的关系。根据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原则,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政府机构改革还包括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对行政区划设置做科学研究、充分论证,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还要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

服务型政府是依法为市场为社会服务的法治政府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政府真正履行服务职能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要努力做到以下要求:

第一,要树立依法办事意识。执行法律是政府及其所有工作人员的首要职责。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

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律意识的主要渠道是学法。要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任职晋升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和考核制度等,促进法律知识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培育。

第二,要加强制度建设。要重点加强有关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强法规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确保法规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谨防单方面体现部门意志,谨防小范围体现专家意见;还要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三,要坚持科学决策。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还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地方各级政府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杜绝选择性执法;排除人情干扰,杜绝不公正执法;排除权力意识,杜绝粗暴执法。各级政府要着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第五,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政务公开首先是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包括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确保政府提供的服务公正。

第六,要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财政、预算、投资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加强对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的监察和问责,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2.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建设 篇二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

早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但何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这些文件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学界对“法治思维”的认识也有差异。有的认为, “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 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 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1]即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和观念形态。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 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即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 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2]即法治思维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思维过程。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 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原则, 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 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 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3]即法治思维是价值观。笔者认为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 即进行决策、执行和解决社会矛盾时, 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的思维判断过程。而法治方式是依据法治思维, 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从而作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争议,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辩证统一体, 法律执行者要有法治思维, 才会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法治方式是法律思维的具体应用形式, 法治思维需要外化为法治方式, 才能对治国理政发挥作用。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需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1954年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制定了五四宪法,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轨道。但从1958年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徘徊和破坏时期。1975年宪法仅有30个条文, 而规定公民权利的条文只有2条, 并且是先规定公民的义务后规定公民的权利。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小平反复强调,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从此开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党的十五大首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又把“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六大首次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基础上, 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 明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 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基于对历史的总结反思;对现实的认真分析思考;对未来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伟大中国梦的实践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对领导干部提出法治思维能力的要求是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 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自上而下不断推动的显著特征, 只有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坚决反人治、反特权, 才能使依法治小康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如期实现。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后,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我们认识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的指导思想、要求和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吹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号角;2004年3月, 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明确提出用十年时间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使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2008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从八个方面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 标志着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攻坚阶段;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从九个方面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具体意见, 并首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的要求, 从而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与法治政府建设有机联系起来。当前深化改革成为中国加快发展的最大红利和迫切要求, 但是面对如何改革, 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 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负责实施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 对于社会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作用。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地方和部门首长负责制, 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水平将直接决定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法治水平的高低。[5]因此, 运用法治思维, 学习法治方式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自觉需求。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 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凸显, 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诱因。如, 江苏省赣榆县某镇政府擅自截留农民3000多亩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镇长顾某面对记者采访时, 却理直气壮地说, “为防止村民坐吃山空”, “为群众利益, 有时需要勇气违反规定”。[6]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 要真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 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法治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美国不到3亿人口有200多万家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仅有45万多家社会组织, 并且行政化色彩较浓。村委会、居委会都行政化了, 在基层社会管理方面职能弱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得不到有效执行, 村民、居民对村委会、居委会难以监督, 与县乡、民政、农牧等部门领导的法治思维能力不强有密切关系。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法律至上, 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管理各行各业、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预防和惩治各种犯罪, 人民才能幸福, 社会才能和谐。[7]才能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才能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 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作用。

从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看,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能有效保障人民权利、回应人民诉求、满足人民期待。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过程, 就是法治精神不断养成的过程。而法治精神是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为基础, 以保障权利为核心, 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的价值体系。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培养

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但“法治思维”不是与生俱来的, 是后天经过勤奋学习实践获得的。因此, 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不断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实践的过程。

(一) 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政为民、权力制约等法治思维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 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主动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的前提。“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思维习惯中养成运用法治价值来进行思考的习惯, “法治方式”则注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如果不能养成“法治思维”, 就不可能在实践中准确有效地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8]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首先就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领导干部了解法律、理解法律, 不断增强他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 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培训课程, 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 使其重点学习、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使领导干部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在行使权力时考虑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 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考虑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其次, 要引导领导干部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时, 要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办事, 防止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 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再次, 在运用多种思维方式时, 坚持以法治思维方式为基本方式。正确处理好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行政思维、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相互关系, 使决策实现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 要建立以法治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用法治的标准来规范官员的执政行为

针对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 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重视提拔使用法治观念强、法律素养好的优秀干部。通过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 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9]

(三) 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仅仅依靠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是难以持久的, 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的良好外部环境。一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不受制约和限制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 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对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 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 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 才能促使领导干部不断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二是深化改革, 限制权力。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控制权力, 保障权利, 防止权力滥用。认真落实和执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权为民所赋意味着法律每明确一项公民权利, 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

法律不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 不对人民的全部社会权利予以落实和保障, 就会成为少数人政治游戏的特权和人治的强力工具;而民主, 不以法治为其根本形式, 通过系统的程序和规则落实为法制, 民主就徒具形式。只有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 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民主, 才能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百年追求的法治梦才会实现。

摘要: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的论述非常丰富, 有不少亮点和新意, 特别是在法治建设路径方面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新思路和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今后不断发展的方向, 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直接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思维,一体建设

参考文献

[1]莫纪宏.识读“法治思维”[N].辽宁日报, 2013-01-22.

[2]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J].湖南社会科学, 2012 (4) .

[3]胡远宏.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N].法制日报, 2013-04-03.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 (第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164.

[5]艾强.从法治理念到法治能力[N].人民法院报, 2013-4-28.

[6]刘巍巍.官员雷人言语跌出背后是权利傲慢[EB/OL].新华网, 2013-04-09.

[7]徐立.法治的春天[N].光明日报, 2013-03-30.

[8]莫纪宏.识读“法治思维”[N].辽宁日报, 2013-01-22.

3.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建设 篇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深刻阐述和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法洽政府建设,要建设法治中国。而律师在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建设法洽中国中无疑擔任着重要的职能;同时中央提出的基本建成法洽政府的目标任务也为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发展条件。

律师服务法治政府的主要内容

从目前来看,律师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政府提供法洽服务:

第一,作为政府立法的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具体的地方立法。律师参与立法,既能反映公民的一些利益诉求,同时又能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政府也可以采取立法外包的方式,把立法任务委托给相关领域的专家来立法,这样更多专业领域的律师就承担了更重要的任务,不再是简单的法律咨询,而是直接参与起草地方法律草案。

第二,作为政府行政的法律参谋,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各级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助手,辅助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

第三,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和签约。

第四,参与政府的信访接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为政府信访部门依法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为上访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引导群众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第六,代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第七,辅助政府进行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

在服务对象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浙江省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农村的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农村往往是法治建设和法治理念最为薄弱的地方,因此如果律师服务能够深入到农村基层,那将对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律师服务法治政府的具体模式

为了适应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全程法律风险控制的理念,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政府的需求和执行力,完善自身工作流程,内部制定定期服务制度、整体联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建立工作交流制度、跟踪问效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以实现事前风险防范的目标。

上述理念和制度的执行往往因为政府和律师的专业法律水平差异而不能得到理解、贯彻和执行。因此,在目前状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四种较为各方接受的方式,在律师服务深入人心之后,再采取较先进的法律服务模式。这些服务模式包括:1、会诊式服务,对政府遇到的复杂或者疑难的法律问题进行集体会诊,为政府在法律框架内提供更多选择和支持;2、团队式服务,对政府遇到的一些基层法律矛盾,律师可以主动进村户,面对面与群众沟通,讲明法理和原则让基层群众知法懂法守法;3、约定式服务,政府可采取与法律顾问约定服务时间和期限的方式,在一定期间内由律师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4、上门式服务,针对政府服务人民的理念,为弱势群体如农村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专门的上门服务,替政府把法律服务送到群众家中。

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存在的问题

从政府层面讲,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缺乏需要法律服务的意识。这一情况的出现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本身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没有树立法律是政府立法及行政的主要依据的理念;二是没有对律师服务法治政府足够重视,把律师摆在了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上。

没有法律服务的制度支持。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办事,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让法律服务者有机会参与。现实问题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客观上制约了政府对法律服务的购买需求。目前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费用普遍偏低,在有些领域,甚至是为政府提供无偿服务。若长期如此,必然导致法律服务缺乏激励机制,法律服务效率无法保证。

不会正确而充分的使用律师。很多政府部门不知道如何发挥律师的作用,往往聘请了法律顾问,却只雇不问,结果就是律师资源被浪费,而政府认为聘请法律顾问没能发挥作用。这里面就有一个相互了解、相互沟通的过程,这需要双方共同建立一个工作流程,以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来推动政府的法治化水平。

从律师层面讲,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专业素养和服务模式不能够满足政府的要求。政府担任着立法、执法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动一发而动全身,律师的一个立法建议或法律意见往往会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因此,作为法律顾问或专家身份出现的律师应当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政治素养;不仅要具备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背景,同时更要有大局观。

律师在承接业务时往往称自己是团队服务模式,但往往是一个合伙人带领一两个助理提供服务,这种简单的组合不能称之为团队。政府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往往牵涉很多专业,因此真正的团队服务模式应当是能够根据政府的法律服务需求随时组建不同规模和复合型的专业团队。而目前能做到这种程度的律师所少之又少。

4.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建设 篇四

綦江区公安局四举措服务发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以打护企,及时侦破侵企案件。对涉企重特大案件,做到出警快、立案快、查处快,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2011年以来,共侦破涉企类案件143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74.7万元。二是以防安企,全面排除安全隐患。2011年以来,共组织经侦、治安、消防等部门,深入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134次,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86处,有效落实“三防”措施,全力提升企业内保工作水平。同时,积极净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单位1家,捣毁收销赃窝点1个,破获收销赃案件7件。三是以调稳企,排查调处涉企纠纷。紧紧围绕土地征用、劳资纠纷、债务纠纷等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重点人员和重点群体的思想工作,引导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积极为企业调处矛盾、化解纠纷,有力地维护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四是以便促企,开辟便企服务通道。出台便民措施13条,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服务对象服好务。(綦江区法制办 刘德洪)

5.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建设 篇五

申论热点汇总,了解申论热点,为申论写作积累素材与符合考试的表达方式。什么是申论?申:申述、申辩、说清楚;论:就是论据、进行论证。申论就是把事情说清楚,加于论证。公务员考试中申论就是针对当前存在的社会热点和难度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策。

建设法治政府与全民法治思维

背景链接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2014年11月,中央巡视组发现,一些权力部门责任担当意识不够,有的干部存在选择性作为等问题。2014年7月,国务院曾提及“选择性落实”,并视为“作风不扎实”的表现之一。

深度解析 [权威论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习近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李克强

用立行立改的实际行动提升政府公信力,使各项政策落地生根、开花结果,造福人民,并为今后发展打下更好基础。

——李克强

[法治政府的内涵]

法治政府应是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制政府。

首先,法治政府是阳光政府。伴随着市场经济完善的进程,政府必须减少管制层面,强化服务功能。一方面要健全政府职能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另一方面要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观念。

其次,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一是政府权力有限。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因此,政府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才能获得权力和行为的合法性。二是政府职能有限。政府职能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三是,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性、腐蚀性,客观上也要求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

再次,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诚信是获得人民信赖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府得以存在和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前提。诚信原则是政府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指导性,而且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领域,同样具有适用性和拘束力。要做到诚实守信,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真实性、善良性、稳定性、透明性。

最后,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所谓责任政府,即政府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是对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从法治角度来看,权力与责任是相联系和相统一的,有权必有责,行使多少权力必须承担多少责任。

[重要意义]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加复杂,挑战增多。要解决面临的新问题、新矛盾,必须深化改革,同时也要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是反腐败的重要举措。

国家的法律法规都需要各级政府来实施,与群众关系最密切的也是各级政府,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不仅关系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也关系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实。因此,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如果能够紧紧抓住这个关键,在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方面有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产生重大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是统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两翼”。

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法治国家是主体,法治政府是重点。

[参考对策]

一是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提高全民法治思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法治权威,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中国法治的进程应该是褪去神秘的面纱,把法治的方方面面推向人民,让人民了解、参与、监督。把法治的思维带入普通群众心中,让人民体会到法治的过程,真真实实感受到法治带给人民生活的变化。

二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继续做好普法学法用法守法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常识。创新方式,重点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把庭审搬到高级领导干部的课堂上,让领导干部通过旁听案件,甚至是参与应诉,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三是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机制,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健全行政决策形成机制和程序。依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实施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完善决策听证制度;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要健全行政决策后评估和纠错问责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落实情况报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与决策效果评估制度,建立重大决策事项讨论记录备案制度,建立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案件。

四是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简政放权、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大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削减行政权力,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发展的动力,切实划清政府和市场、社会、企业之间的关系。削减行政权力,制定权力清单,特别是把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许可权、收费权、决策权逐步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行政权力的运行受到严格的规范和制约,让人民群众和舆论有效监督,接受司法的监督。

五是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要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加强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依法、依规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受理、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继续做好法制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健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拓宽信息收集渠道,提高信息质量。要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党的十八大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营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是将法治建设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合理的激励评价制度是动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文章素材 [标题示例]

法治,推动中国前行的力量 建设法治政府 推进依法治国 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开头示例]

只有拥有法治思维,才能理解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而现代法治政府应该是一个人本、服务、有限、责任、诚信、高效的政府。因此,培育法治精神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柱石。

[结尾示例]

严复曾言:“贫民无富国,弱民无强国,乱民无治国。”法治中国不但意味着优良而科学的政体,蕴含着意义世界的秩序和洽切而和谐的人世生活;法治中国必然是良法之治的中国,必然是具有国家德性的中国,也必然是公民崇法信法守法的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培育法治精神,是政府职责所在,也是每个公民的期望所在。

申论范文

法治政府引领法治社会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入宪法并日益成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动力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民众把关注的目光对准了法治政府建设这一环。

时下,法治社会建设步伐正在不断加快,这让如何建设法治政府,借此更好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与期待,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内容,也是加速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各级政府理应切实行动起来,不断将法治政府建设引向深入,将日常决策、执行,乃至监督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责相连,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框架内作出决策,提供服务,并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树立法治意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俗话说:“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同理,法治意识也绝非一朝一夕就能树立。作为行政服务的主体,各级行政机关的广大公务员理应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表率。“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务员们要从思想入手,不断增强对依法行政的思想认同和理论认同,在不断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及时掌握法律法规精髓的同时,牢固树立起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努力做依法履职的先锋,进一步加强依法履责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规则治理的主动性,并将法治意识切实用于指导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每一项行政服务,确保行政服务的合法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促进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皆由人民赋予,自当服务于民,如果不能通过行政权为人民群众谋福利,就是对人民群众的一种辜负。同时,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执法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理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否则就是违法。一旦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就会让原本平等的行政关系变得不平等,也会让广大群众因此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让法律的正确实施变得阻碍重重。故而,行政机关必须始终把握好依法行政这个前提,用实实在在的服务让广大群众满意。

6.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建设 篇六

A.依法行政 B.有法可依 C.依法管理 D.违法必究 我的答案:A √答对

2.法治的核心是要求()。(3.0分)

A.政府执法 B.政府守法 C.政府颁布法律 D.政府制定法律 我的答案:B √答对

3.()以合作为基础,主要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和公民的权利。(3.0分)

A.公共经济 B.公共服务 C.公共行政 D.公共政策 我的答案:B √答对

4.公务员联系群众的能力表现为()。(3.0分)A.一切从国家的利益出发 B.一切从党的利益出发 C.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 D.一切从集体的利益出发 我的答案:C √答对

5.转变政府职能,主要是从管制型政府转向()的政府。(3.0分)

A.管理型 B.民主型 C.集权型 D.服务型

我的答案:D √答对

6.法治的根本在(),落实在()。(3.0分)

A.治官 治权 B.治官 治商 C.治权 治官 D.治民 治官 我的答案:C √答对

7.法治的第二要素是指()。(3.0分)

A.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强制性 B.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唯一性 C.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高度权威性 D.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多样性 我的答案:C √答对

8.法治府建设要解决的核心是()。(3.0分)

A.政府的服务范围如何来划分 B.政府的职能如何来设定 C.政府的服务形式如何来设定 D.政府的执法范围如何来确定 我的答案:B √答对

9.《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规定。(3.0分)

A.国家法律 B.地方法规 C.行政法规 D.单位规章 我的答案:A √答对

10.目前,在中国行政体制管理改革中,最基本的问题是()。(3.0分)

A.市场管制和政府参与 B.宏观调控和政府参与 C.微观调控和政府职能 D.市场管制和政府职能 我的答案:D √答对

1.在配置资源功能上,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正确的是()。(4.0分))

A.市场和政府的功能有互补的作用 B.市场失灵时,政府应及时介入 C.政府应随时指导市场配置 D.市场有自身规律,不用政府介入 我的答案:AB √答对

2.行政处罚的种类有()。(4.0分))

A.警告 B.罚款 C.拘留

D.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我的答案:ABCD √答对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4.0分))

A.合理行政 B.程序正当 C.高效便民 D.权责统一

我的答案:ABCD √答对 4.市场条件下,新出现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有()。(4.0分))

A.政府和国有企业合作 B.政府和私人之间的合作 C.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 D.政府和市场的合作 我的答案:CD √答对

5.依法行政的原则有()。(4.0分))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公正性原则 D.行政责任性原则 我的答案:ABCD √答对

6.制约公共服务能力的主要因素有()。(4.0分))

A.公共服务部门人员的观念滞后 B.政府服务投入严重不足 C.政府主导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D.公共服务的覆盖面还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 我的答案:ABCD √答对

7.公共服务资源具有()的特点。(4.0分))

A.稀缺性 B.有限性 C.特殊性 D.宝贵性

我的答案:ABD √答对

8.下列可以称为行政主体的是()。(4.0分))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公务员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 我的答案:AC √答对

9.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正确途径有()。(4.0分))

A.加快政府自身的改革,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B.减少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调整公共服务支出结构 C.调整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

D.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打破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 我的答案:ACD √答对

10.依法行政的目标是()。(4.0分))

A.政府的职能明确 B.政府立法科学 C.严格执行法律 D.决策科学民主 我的答案:ABCD √答对

1.法治政府建设是政府自身的革命。(3.0分)

我的答案:正确 √答对

2.领导干部忠于人民,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严格依法办事。(3.0分)

我的答案:正确 √答对

3.行政行为要有事实依据,这是法治社会公民和国家机关的重要差异。(3.0分)

我的答案:错误 √答对

4.政府由非法转向法治,并不断提升自身的法治化程度,是政府文明与进步的标志。(3.0分)

我的答案:正确 √答对

5.政府透明度问题的改进就是指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制度建设。(3.0分)

我的答案:正确 √答对

6.效率只是用来满足公众的需要和实现公共利益时才有现实意义。(3.0分)

我的答案:错误 √答对

7.行政程序法中回避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3.0分)

我的答案:正确 √答对

8.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学习是关键。(3.0分)

我的答案:错误 √答对 9.公共服务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3.0分)

我的答案:错误 √答对

10.任何个人、组织、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0分)

7.信息公开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探析 篇七

如今, 政府网站已成为地方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渠道, 也是地方政府对外集中办公和向公众提供信息的重要平台。但调研结果也发现, 上述政府网站也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是网速慢、信息不集中、更新不及时、重形式轻内容等不同程度地存在, 有的政府网站, 寻找所需信息, 要耗费很长时间。这使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大打折扣。值得注意的是, 相比以往, 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力度有所加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视为中国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步入法治化的标志, 舆论曾兴奋地将其视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意义上的原点”, 认为从此政府不能再是信息垄断者, 中国进入了“政府信息公开时代”。我们看到了可喜的变化:政府官方网站遍地开花、新闻发言人实现制度化、多个地方政府争相在网上晒账本。但也应看到, 有些地方官仍在殚精竭虑地寻找捂盖子的对策, 老百姓知道或容易知道的就公开, 不知道或不容易知道的就不公开。

总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两年来, 所取得的成效是巨大的。但是, 条例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运作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障碍。首先, 对公众权利重视不够。政府虽然制定了信息公开的法规, 但并未将信息公开视为公众的一项权利, 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其次, 信息公开立法规定笼统, 信息公开与保密文化冲突。尽管立法中以列举方式排除了部分不予公开的信息, 但从总体上来说, 在实施信息公开立法过程中经历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文化的冲突。一方面公众希望通过获得政府信息监督政府和参与国家管理, 而政府则希望通过控制信息谋求行政便利。再次,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不当, 权责主体不明确。由于权责主体不明确以及责任主体的缺位, 加之缺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评估与监督, 导致了权力主体怠于履行职责, 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了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以及随意性等问题。最后,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权利救济问题。没有救济的权利只是虚空的权利, 救济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缺乏根本而有效的保障。

二、信息公开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及意义

1. 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有效推动全国范围的反腐倡廉, 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将信息充分公开, 减少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 会极大地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 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 对政府的渎职、贪污、滥用职权行为会产生极大的抑制作用, 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 是推动政府官员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而且, 只有让公众充分行使其知情权和判断力, 才能不断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和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实践也证明, 一个社会只有信息越公开, 社会才会越稳定。

2. 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力和约束公权力的滥用, 并推动全国自上而下依法执政

没有充分的知情权, 公民就难于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赋予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获得救济权利, 从而使对政府机关权力的制衡机制更加完善, 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的一剂良药。信息的开放与披露是政府廉洁的保障, 将会有效抑制在传统行政方式中容易滋生的公权力滥用现象。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 保障了政府改革的进度, 并使各项政策都因为有了更为有效的公开而提升了执行效果, 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

3. 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推动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建设

事实证明, 那些吸引投资多、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常常是政府信息公开做得好的地区, 是政府最讲信用的地区。此外, 政府信息公开还可以让政府积累的信息资源为企业和公众所用。例如, 可以将各种有关市场、投资建设项目数据提供给企业, 帮助企业提升决策与经营的效率等。一国经济的发展与该国企业的经营效率密切相关, 政府用信息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就是在用信息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 随着电子政务等新的信息手段的应用和国家政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中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三、如何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1. 在思想上, 应坚持统一思想认识,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行政理念

要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 要以真正认同、内化正确的行政理念为思想前提。只有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真正认同正确的行政理念并且把它们内化在行政文化的执行之中, 行政公开制度化建设才能有持久的动力。同时,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 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自觉行动。在全社会加大宣传《条例》的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 提高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能力。

2. 在立法上应加快和完善相关立法, 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以前靠行政权力推动, 缺乏法律基础, 一些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没有公开;法律的明确规定, 会约束政府行为, 一些非理性公共权力的行使会受到一定抑制。其实, 一些地方存在公权力被滥用, 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和公众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被打破后, 公众知情权得到尊重, 就可以自由表达, 从而制约政府权力行使的非理性。因此, 必须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行政公开必须实行制度化、法制化, 这也是西方国家行政公开化进程中的成功经验。

3. 在执政上应建立法治化、高效化、便民化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公民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民主政府, 因此能够较大程度地促进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并激发公民参与的热情。无论是人权、财权、还是项目审批权、征收征用权的行使, 凡是信息公开、透明的地方部门, 滥用权力的情形都会有一定限度的抑制。法治政府是便民政府、服务政府。政府为民办事, 为民服务, 首先必须向办事、服务的对象提供信息, 告诉他们办事和服务的时间、地点、手续及有关要求。法治政府是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的政府, 是廉洁政府。因此各地各部门信息必须公开、共享, 减少相互推诿、相互扯皮, 减少各地各部门为获取管理信息而造成的重复劳动, 减少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

4. 政府应当积极引导规范公民参与公共政治活动

公民参与是公民意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活动, 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表现。政府的积极引导可以促进公民由动员型参与向自主型参与的转变, 使公民参与不再是被动的、强迫的、盲目的行为, 而是主动的、自愿的、理性的行为, 从而增强公民参与的有序性、有效性及理性。为此, 政府必须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服务, 提供更多的渠道, 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 及时发现并适当疏导公民的参与需求。公民参与需要有很好的组织、协调, 需要有防范参与者矛盾和冲突的措施, 政府承担着对公民参与进行规范、防止公众行为失控、保证公民参与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地进行的责任。

参考文献

[1]丁先存.论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J.]情报科学, 2001, (3) .

[2]李林.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8 (2010)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3]贾平.信息公开制度基本问题的法律研究[J.]河北法学, 2000, (1) .

[4]王三秀, 胡霁云.论我国法治发展中公民参与的价值及其实现[J.]当代法学, 2003, (2) .

[5]郭向丽.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历史发展及其意义浅析[J.]法制与社会, 2009, (4) .

[6]皮纯协, 刘飞宇.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其走向[J.]法学杂志, 2002, (1) .

[7]朱炜.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模式及制度协调[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1) .

8.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 篇八

关键词:行政程序;公开;公正;参与;效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这其中专门提到了要完善执法程序。执法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一种,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式。本文主要探讨行政程序的建设和完善。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由于行政行为性质上和形式上的多样性,导致了行政程序的多样性。但另一方面,即便如此,在这些性质、形态各异的行政行为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基本相同的行政程序,这不仅为理论所确认,而且也为很多国家所制定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所证明。当然,除了普遍适用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而外,各行政行为因其所具有的特性也会要求有特别的程序,如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指导程序、行政合同程序、行政规划程序等。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只有个别的单行法规定了基本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这些原则要么是仅仅针对某一类行政行为适用的原则而不具有普遍性,要么是仅仅是适用对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而不适用行政行为本身,因此都不能涵盖整个行政程序。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首次以法的形式全面规定了行政程序所遵循的基本原则,[1]为我国以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规定基本原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笔者认为,虽然具体的行政程序制度目前无法统一,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将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相对人和公众权益的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開。公开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要求和产物。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信息越来越多,行政过程也越来越复杂,行政机关权力一旦运用不当,对公众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也会更大。因此,为了防止行政权的独断和滥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性。要监督,首先得知道行政机关有哪些行政行为,这样公开原则就应运而生。我国历史上由于传统的神秘行政思维作祟,实践中更多的是采取“愚民以治民”,相对人完全是行政管理的客体。只是随着行政法治化和民主化的大趋势下,我们才认识到了行政公开对于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监督行政权力、公民参与行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该原则逐步被立法所吸纳。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公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则是对以往行政公开规定的系统立法和具体化。虽然该条例的位阶还不够高,内容也不够全面和彻底,但是其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通过行政机关公开相应的信息,相对人才能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这样才能参与到行政活动中,才能平等的实现知情权,因此这既是参与原则的前提,也是实现行政公正的基础。当然,更是实现公众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的前提,因为这样才能有具体的监督目标和对象。

公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的依据公开。这里,“依据”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行为据以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法规范;二是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法规范的公开在我国应该基本上没有多大问题,主要是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从实践中看,国家政策和省一级的政策,由于其级别相对较高,因此透明度也很高。但是省级以下的各级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政府出于种种考虑,其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尤其是政府常常制定一些内部的红头文件供内部掌握使用,但这些文件却能对外发生效力,成为实施外部行政行为的依据。相对人想知道这些文件到底是如何规定的而要求查询,却经常遭到行政机关的拒绝,相对人不服该行政行为也是在情理之中。虽然我国从2001年加入了WTO,我国政府承诺遵循世贸组织的各项原则、制度中就包括“透明度原则”[2],各级行政机关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们也看到存在的问题确实也还是很多。正因为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就表明了政府公开透明的决心。

另外,“公开”也有两层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首先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要公开。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之前,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允许相对人提出异议,必要时还应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关问题的背景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回答相对人的疑问;其次,公开的另一层含义是公布,即行政法规、规章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政策也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除非是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至于行政规定,制定主体也应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除了传统的媒体外,从目前电子政务的发展来看,政府网站是一个很好的公布平台。

2.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决定的形成过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这样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每一步骤都为相对人和社会知悉,这样有利于行政机关审慎行事,自觉接受监督,也使行政机关作出最后的决定能够更好的为相对人所接受。在这其中,行政听证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3.行政行为的结果公开。行政机关作出了对相对人的权益有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及时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以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这样相对人如果不服该行政行为就可以及时的行使其行政救济权。如有必要,还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向社会公开。当然,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都是涉及到公共利益或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通过正当的程序安排,使行政机关能够平等的对待相对人,排除各种可能的偏见因素,从而公平、合理的做出行政行为。它要求行政机关要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财产、性别、民族等不同而差别对待。当然,“公正”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各人的立场、视角不同,对公正的解读也会有所不同,正所谓“一千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虽然如此,整个社会还是有基本的公正观的,正如对人权的认识虽然也有多种,但还是存在“作为最低限度普遍道德权利的人权”[3],公正也是一样,也存在着能被普遍接受的“公正”。行政公正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行政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是一个界定完好的概念,它包含公正程序的两项根本规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的听取。在法院和法定裁判所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原则必须得到遵守。但它们是如此的普遍,如此之“自然”,以至于不限于司法权。它们同样适用于行政权。[4]根据这两项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该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被认为有偏见或成见,那么他就应该回避。否则该行政行为无效;同时,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行政机关应该为其提供其申辩并听取其意见的机会,否则该行政行为也无效。该原则有以下功能和作用:

1.培育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指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尊重,并自觉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不是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逐步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并形成法律信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权力经常违反法律的社会中,公民绝对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进而自觉守法,只会投机守法。因此,要公民遵守法律的惟一力量就是國家暴力和高压。但这种暴力和高压既与现代法治潮流相悖,也不利于建设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因此,只有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公正的行使,才对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培植公民的守法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为了让一项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并为不同的人和团体所接受,我们不能强制通过一种标准,这样只可能带来更多的争议和麻烦,而可以通过程序的设置(行政回避、审裁分离、单方接触禁止、行政救济等制度)使行政行为为不同利益诉求的个人和团体接受,即通过程序正当达到实体正义。

2.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获得相对人的认同和配合,仅仅依靠权力所构建的权威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真正的权威来自其公正的行使权力而产生的公信力。如果一个政府不公正的行使了权力,或者行使权力总是被社会、公众质疑,又或者其不公正地行使权力的事实为大众所知,那么政府又如何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它的权威又如何能得到树立!因此,政府公正的行使权力,首先能获得民众的信任。其次,即使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确实有错误、违法(而这基本上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民众对政府改正错误也就有足够的信任和支持,而不是动辄就质疑政府的任何行为,这在我国有着极为深刻的教训。[5]因此,只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正当性,符合公正的要求,该结果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因此,政府处事公正,民众才会从内心接受行政行为的结果,这在我国现阶段有着极其重要的特殊作用。

三、参与原则

行政程序法上的参与原则实际上是参与民主的体现。参与民主理论的提出是对当代代议制民主理论的补充和修正。[6]虽然约翰·密尔认为,在现代条件下,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民主制政府,[7]况且民主本身就包含了参与的因素。但是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尤其是近代以来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民主政治和普通大众的距离越来越远,渐渐滑向一种隐蔽化的技术官僚威权主义统治,并出现了政治冷漠症,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的威胁与侵蚀。此时参与民主理论应运而生。体现在行政法上,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使自己的意见受到行政机关应有的重视;行政机关也应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各种条件和机会实现这些程序权益。各国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都开始重视公民参与,相关的行政程序法也有诸多体现。

参与原则主要是使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行政活动中的被动的、附属性的“客体”,而是真正的成为积极主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一方,也是公民参政权和人格尊严权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化。相对人通过参与到行政活动中,不仅可实现自己的宪法权利,而且对行政机关作出理性的决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程序设置的出发点虽然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味的强调权益保障而忽视效率,最终对相对人的保护也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为“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而在我国由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一向注重效率,强调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致使虽然表面上案件处理得很有效率,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并不能得到当事人主动的接受,执行行政行为受到各种形式的拖延和抵制,且动辄提起各种救济措施,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严重消解了之前的所谓“效率”。因此,行政程序应当在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的提高效率。

注释:

[1]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8条之规定.

[2]透明度是世贸组织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世贸组织的文本中涉及透明度的条文很多,主要的如GATT第3条、10条,TRIPs第63条等.

[3][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以下.

[4][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5]纵观这几年的一些公共事件,政府针对媒体曝光行为的任何解释和说明,民众的第一反应都是不相信。而后的事实确实也证明了这种不相信所具有的先见性和合理性。长此以往,建国以来所积累起来的政府的公信力就会消耗殆尽,当然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政府如不进行深刻的反思,势必距离公众越来越远。这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进一步会演化为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了.

[6]卡罗尔·佩特曼认为,当代民主理论不再关注“人民”的参与,不再关注普通人的参与活动,民主政治体系的主要优点也不再被认为是与普通个人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与政治无有关的必要品质的发展。在当代民主理论中,少数精英的参与才是关键的,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做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屏障。参见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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