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主要职责(精选3篇)
1.工会劳动保护主要职责 篇一
一、负责工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工会的有关会议,检查总结工会工作。
二、组织职工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学管理、学党的方针、政策,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三、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引导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教学改革。
四、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配合学校领导的搞好集体福利事业,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五、组织领导好工会委员会,发挥各个委员的积极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做好上级工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2.工会劳动保护主要职责 篇二
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总务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总务部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6、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公司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公司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9、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宁夏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篇三
根据《中共宁央、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5号),设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原自治区科委承担的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联系、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三)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 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环境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章;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f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市、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 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发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自治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自治区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自治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自治区履约活动,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
(十)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
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怠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二)组织开展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体制实行双重领导,以市(地)、县(市)政府为主。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文档、保密、财务等机关工作.负责信访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跨地市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承担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环保系统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组织全区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全区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二)规划财务处
拟定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全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计划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负责局本级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国家和自治区补助的重大环境项目和环境保护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办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补助的环境保护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发布重点城市、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自治区可持续发展纲要;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处
拟定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行政规章;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地方标准;管理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网。
(四)污染控制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全区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协同查处生态破坏案件。
(六)监督管理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新建项目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防治;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
护行政稽查;负责调查处理有重大影响和跨地(市)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七)宁东环境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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