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2024-10-07

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精选8篇)

1.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篇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状

(2012)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从而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及驾驶员、押运员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积极消除隐患,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重、特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运政部门的要求及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等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本公司职工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意识,做到遵纪守法、安全行车。

2、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真顿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为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

4、公司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在每一次排除任务时应当认真填写和使用危货路单,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动态及危货的流量、流向、流程。

5、建立健全危货运输档案和从业人员资格证、押运证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6、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自检、自查自纠的长效机制,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进行认真的自检自查自纠,尤其是要加强各大节日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此项工作必须要有专人负责。

7、相关从业人员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国家、交通部门制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的管理规定,所属车辆必须持有经运政部门审验合格颁布的加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

8、必须雇用持有《道路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的,有2年安全驾驶经验或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每台车必须配备有一名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的押运员。驾驶员与押运员不得为同一人。从业人员变换前必须想公司提供其相关证件经审核、备案后方可上岗。驾驶员与押运员必须严格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9、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车厢、地板平坦完好、周围栏板牢固、铁地板承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排气装置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安装、悬挂、喷涂相关标志、灯具、牌。

10、必须根据所装货物的物理化特征,配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司、乘人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报公司技安科及公司危货专管员,以便启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危货运输应急处理方案。

11、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车必须是专用的罐车,不得使用可移动罐体。罐体必须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容器检测证书”和“检验合格证书”。

12、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受监督、检查、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必须保持GPS的正常工作状态。如发现GPS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立即停运及时通知公司修复后方可恢复营运。

13、车辆必须按照要求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及司乘险,如到期的要及时续保。

14、必须严格按照运政部门的要求按时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及评定。

15、公司应督促相关人员每次营运前应对车辆及所承运的危险货物审验,严禁超范围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遵守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到位,司机押运人员符合要求。掌握所载运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

16、公司每要与危货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

17、公司须根据危货车辆许可的准运种类,给予驾驶员下发准运危险货物告知单。

17、公司要明确安全学习周期,每月至少一次。

(印)

责任人(签字):

二0一二年月日责任单位(印)责任人(签字): 二0一二年日月

2.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篇二

关键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迅猛,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却日益突出,尤其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问题。搞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已成为摆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现状

随着近些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求量的逐年增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起数也在逐年增加,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和危害。据公安部通报,仅2009年第一季度全国就发生102起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管理,我国制定并建立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及管理制度,要求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设施和设备都应符合规定的标准,且搬运、装卸等操作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但必须指出的是,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快速发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还显得不尽完善,已无法完全满足我国近些年快速发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需要,急需修订、补充和完善。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频发的成因分析

2.1 企业规模小,安全意识淡薄

整体来看,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规模小、专业化水平低,市场混乱、产业集中度较低,这些企业资质多为股份制,其中的不少是为了消除个体运输车辆和管靠车辆在整改时成立的,实行以车入股租赁经营;公司与租赁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变相地继续进行个体经营,致使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2.2 政府监管不力,监管水平不高

在我国对危险品运输企业资质审核与监管不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够健全,行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较低,管理职能及部门职责不够明确,政府监管手段过于单一,监管水平不高,缺乏切实有效的跨区域、跨部门的监控手段,无法对危险品运输过程实行有效监控和管理。

2.3 危险货物运输设备不配套,车辆技术等级低

除了部分危险化学品及石油运输使用专用车辆外,其他多数危险品都是采用普通货车或经改装的车辆运输,设施陈旧,操作也不够规范。有的运输企业存在“一罐多用”、“小车大罐”等现象。个别企业一味追求效益,忽视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方面的管理,缺乏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测及维护,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4 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落后

国家危险货物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不够完善。一般的消防人员缺乏对化学品救援的相关知识和应急培训,道路运输企业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尚无快速反应的有效机制。

2.5 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落后

GPS、GIS等现代物流技术在危物运输企业中的应用还很有限,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后,救援部门及时获取事故信息的能力有限,救援行动迟缓,救援效率不高。目前国内仅有上海、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对危物运输车辆强制安装了GPS系统。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对策

3.1 全面落实资质制度,推行道路危货运输招投标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实施了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可,运输企业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不按规定托运问题较为严重。为建立良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秩序,建议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招投标,这种方式具有如下优点:(1)可降低生产、销售及使用企业的物流成本;(2)可从根本上杜绝无相关资质的车辆及运输企业冲击正常危险品运输市场秩序的现象;(3)可扶持危险品运输企业向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使危险化学品的整个流通环节尽快走入良性循环。

3.2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及企业经营质量

行业的准入门槛低,致使经营主体散、小、弱的基本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变,安全管理工作很难做出成效,故应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缩小经营企业数量,建立适度垄断经营,遏制无序的压价竞争不良现象,保证企业经营质量。同时还要对现有挂户经营做彻底清理,根本上消除挂户经营者参与竞争的现象。

3.3 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危货道路运输事故大多是由从业者特别是驾驶员引起,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解决危货道路运输安全问题的关键。途径包括:(1)限定从业者最低学历,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可规定从业者最低学历为高中;(2)规定危货运输企业最低工资,以吸引更多受过正规职业教育的人员进入本行业;(3)规范危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学校,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确保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

3.4 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道路危险货物应急救援体系

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道路危险货物应急救援体系和机制,建立专业的危险货物应急救援网络,并尽快构建快速应急救援机制。加强对危险货物应急救援的作业培训,以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够做到快速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使损失降至最低,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与企业的应急反应联合机制,联合进行培训、演习以及事故救援。

3.5 研究现有法律法规,建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协调机制

当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和标准已不缺乏,目前所缺乏的是相关部门如何在法律和部门规章下,对监管的整合,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监控,不留监管盲区。可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牵头下,会同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共同研究现有法律、规章和标准,研究某类危险货物运输包括存储、装卸在内的某一运输过程所应依据的法律、规章和标准的条款,及运行中哪些环节实施了监管。这样,经过推演,以及实际的跟踪考察,就不难发现各部门协调与配合上存在哪些漏洞,存在哪些监管盲区,再研究补缺措施。

参考文献

[1]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S].

[2]尚红卫.浅谈物流中化工危险品运输现状以及发展对策[J].物流管理,2008,(5).

[3]王立,吴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现状分析及对策[J].交通科技与经济,2009,(3).

[4]陶存新.关于建立我国危险品运输应急反应体系的设想[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11).

3.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篇三

【关键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化工产业逐年增加,危险货物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量逐年增长。货物运输方式包括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对此各级道路运输机构都对危险货物的安全加强了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避免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受到危害,周围居民及环境也受到相应危害。

1.对危险货物交通运输的概述

危险货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的特点是:用途广泛,危险性大。由于化学工业的发展,冶金工业和机械制造采用新工艺,轻纺工业合成纤维的生产以及农药、化肥的广泛使用,危险货物的商品的用户遍及各行各业,随着新兴技术的迅速发展,需要的品种和用量也在不断增长。这些货物的理化性质具有的爆炸、易燃、腐蚀、毒害、放射性,是这些货物具有的内因特性。但是这些特性必须在一定的外因条件下才能显露出来。在运输中进行的装车卸车、车内配装、库内存放以及调车作业、运行等,偶有不当就会造成内因变化的外因条件,招致事故的发生。危险品货物按主要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第一类:爆炸晶;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气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即运输过程中呈现的危险性质不包括在上述八类危险性中的物品。

在运输过程中,只要我们以科学的态度掌握各类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变化条件,严格按规章办事,在搬运、装卸、运送、保管过程中杜绝可能导致造成内因变化的外因条件,就能保证安全、迅速地完成危险货物的运送工作。

2.对危险货物在运输管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一些有运输要求而没有运输资质的企业纷纷挂靠有资质企业,虽然营运秩序整合起到了一定的安全防护作用,但这些有资质企业对挂靠企业只顾收取管理费,却疏于监管,坐收渔利。部分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的主体责任,找不到管理方向。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在当前形势下已刻不容缓:危险货物绝不能与普通货物混装,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严禁危险货物混装运输。危险货物不是任何运输企业都能运输,特别是个体运输户,更不能承担运输,因为它需要具备特殊的运输条件和掌握危险货物性质的能力。危险货物自身稳定性处于一定的临界点,在储存和运输中,要有严格规定和特殊要求,稍有偏离、疏忽或操作错误、防范不当,就会发生事故,而危险货物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具有灾难性,损失巨大,伤亡惨重,影响极大。危险货物不能当成普通货物运输,因为它具有易于发生事故的特性。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3.从安全方面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几点建议

对从业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须经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从事其经营活动。运输人员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驾驶员控制好行驶速度、押运人员中途不得离岗、装卸管理人员严格操作规范,车辆停在指定地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等。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对运输线路进行有效实施监管:在长途运输过程中,道路可选择的余地较大,一些运输车辆按线路运输应保持警惕心。交通管理部门在长途运输监管力度应加强,特别是加强跨地区运输上的管理,确保道路上有交通民警或交通运输部门的检查,避免穿梭于监管薄弱的农村道路的危险路段。提高对长途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先进性。

对危货运输车辆强制安装GPS定位系统: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和出台必要的强制措施,今后凡申请办理和换发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其车辆,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安装GPS系统,否则将依法吊销企业及其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资质。

构建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控新体系:做好危险品运输安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作为政府管理部门,一方面要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另一方面要积极履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加大管理力度,创新监管方式,采用“三管齐下”的方法,构建对企业、车辆和人员的三层监控体系,规范、约束运输经营行为,提高安全运输系数,确保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有序。严格危险品运输车辆准入门槛。对从事10吨以上(不含10吨)剧毒液体运输的,车型必须采用罐式集装箱车;对运输爆炸品、固体剧毒品、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车型必须采用厢式车辆,从而提高安全运行系数。建立标准化的危险品基础数据库。通过建立标准化的危险品基础数据库和多种方式的快速查询功能,为源头监管部门、路面稽查部门和企业提供标准化的危险品基础信息,以便准确掌握危险品的相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泄露处理、人员急救等内容。实现车辆档次的高级化,构建车辆安全运行监控新体系。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与车辆车况有着密切联系。要采取政策引导、行政推动等手段,鼓励企业提前报废和淘汰使用年限较长、车况一般的车辆,发展安全档次更高的车辆,引导企业向集约化、专业化、安全化方向发展。

4.加强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执法力度

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危险货物运输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运输安全,急需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标准来约束和控制运输全过程。

危货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要我们能够始终坚持恪尽职守,居安思危,制定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对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对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5.结语

化工产业不断发展,危险货物不断增多,危险货物运输不断曾多,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应加强,是一项应长期坚持的艰巨任务,确保危险货物的道路安全运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环境免受危险货物的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科]

【参考文献】

[1]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实用手册[M].dL京人民交通出版杜,2006.

[2]田晓.浅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J].市场论坛,2010.

4.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篇四

公司安全管理方针:“以人为本、关注安全;遵守法规,提供和改进健康安全环境条件,发展安全”。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指标:

1.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职工劳动工伤(亡)事故为零,火灾事故为零,治安事件为零。

2.安全行车四项指标控制范围:责任事故发生率不高于0.1次/车,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责任事故受伤率0.11人/车。

3.有财产损失的交通责任事故(轻微事故)率不高于0.1次/车。4.燃烧、爆炸、泄露及造成环境污染责任性事故为零。5.隐患排查治理完成率100%,不得出现因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而产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GPS完好,在线率100%; 7.安全标准化考评达三级。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特规定本制度。

1.公司总经理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在实际工作中贯彻“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3.各部门负责人按“一岗双责”要求,对本部门许可事项和安全管理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各部门员工对本人主办的工作负安全管理岗位责任。

4.公司实行全员安全工作责任制,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岗位对保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责。

总经理安全职责

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遵纪守法,带头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公司安全文化,组织规定文件化的安全方针和目标。

3.负责规定、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机制,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4.参与和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和安全例会,提出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和总体规划,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公司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重大措施的落实情况。

5.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审定并批准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依法提取安全生产经费。

7.督促职能部门和基层部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公司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8.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安全生产,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督促基层加强现场安全隐患的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遇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指定相关人员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安全部安全职责

安全部负有车辆监督管理职责,对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主要管理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政策、法规、规范、操作规程和车辆技术管理岗位责任制。

2.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实际制订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报告安全副总经理或安委会,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承办安委会交办的事项和日常工作。

3.进行车辆选型论证,提供车辆选配依据并参与车辆选配。4.组织召开月度安全例会和各类安全、车管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规定相应防范措施。

5.布置和检查部门运管人员的安全学习,参与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

6.组织参与对车辆进行技术评估,为车辆的转让和更新报废提供依据。

7.推广车辆管理,使用的各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经验,节能降耗,保护环境。

8.负责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的实施。负责办理报废车辆、设施设备的报废手续。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督促完善各种车辆技术管理记录台帐。9.统计分析并报送车辆技术管理统计资料。

10.负责机动车的技术检验、鉴定和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11.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专职安全管理员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我公司特制订专职安全管理员制度。

1.我公司依法设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了与本单位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成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对公司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建议、制订规划、建立制度、组织考核等,对企业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排除。

2.专职安全管理员聘任标准 专职安全管理员聘任条件 2.1.专职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熟悉危险货运业务行业,掌握危险货运的基本知识和实践经验,准确把握道路危险货运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知道路危险货运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3.具备社会责任和安全意识,认真负责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4.必须经过安监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国家承认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脱产接受相关部门规定学时的再培训。

2.6.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总结、补充新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3.1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公司安全生 产决策; 3.2制定本单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 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3.3.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公司营运车辆的选型和驾驶员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3.4.制定本单位公司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 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3.5.组织开展本单位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 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3.6.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 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3.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处理分析工作;

3.8.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车辆调度员安全职责

1.负责本企业运输任务的组织、车辆的调度,合理安排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2.严格执行安全行车制度,掌握驾驶员的准驾资质,熟悉车辆及驾驶员的技术状况,合理调整作息时间。营运里程超过4 0 0 公里,必须派双司机或制定行之有效的作息制度。

3.搞好货源调查、掌握市场信息和货源流量、流向、流时规律,准确及时传达各种生产信息。根据车辆运行情况及时编制和调整运行作业计划,充分发挥车辆运行效率。

4.记录驾驶员的出车情况,车辆动态情况,初审货物运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好调度日志。

5.严格执行车辆及设施、设备报修计划,确保车辆及设施、设备的质量,并作好记录、统计。

6.处理负责反馈、客户的投诉,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通报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发生故障的车辆,及时派车救援、接驳。

7.接到车辆因运行途中遇特殊情况改变预定指令的,应据情向领导汇报并及时做好运力调整及补救安排。

驾驶员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汽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标准。

2.抵制违章行为,确保安全行车。

3.积极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应急处理办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措施,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

4.妥善保管并能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5.按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做到随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件与标志标识齐全有效。

6.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按时、按质完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任务。

7.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牌、证件齐全和完好。

8.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努力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9.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10.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

押运员安全职责

1.全面了解国家和地区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和规章。2.熟悉所押危险货物的性质、特性以及预防措施和急救手段。3.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熟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交接、承运、托运、单证、单据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4.掌握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包装要求,对不符合货物拒绝起运。5.了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装卸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系数,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安全。6.了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过程、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7.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保管过程的消防知识和预防措施。

8.熟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保管过程的劳动保护、现场急救等医疗常识。

9.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监督驾驶人员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律规范的执行情况,制止驾驶员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

10.监督装卸人员对《汽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制止装卸人员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11.妥善保管并能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并保证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完好无损。

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在马上向公司报告,不得隐情不报或迟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安全职责

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装卸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装卸有关规定,根据承运物资的特点妥善装卸、文明装载、严禁违章操作。2.加强责任感,必须掌握操作危险化学品的知识,并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危险物品时注意轻拿、轻放,注意标志,堆放稳妥。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3.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等。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配合驾驶员做好车容整洁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3.装货时严查超载运输。

4.要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及必要的防护设备。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为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驾驶员、押运员管理,不断提高公司安全工作的质量,确保所有员工具备遵章守纪的高度自觉性,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部负责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2.公司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4.凡新入职的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新员工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气体生产销售部每年初要有全年安全教育计划,每月要有安全教育安排,并负责组织落实。安全教育每月应进行两次。每年的12月底召开年终安全工作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新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5.安全教育的形式:开安全例会、出车前进行安全嘱咐,安全知识测试、观看录像、办安全专栏、发送GPS短信等。

6.三级教育内容

6.1 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6.2公司基本情况及安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基本知识; 6.3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6.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6.5事故应急救援及防范措施; 6.6有关事故案例等。7.部门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7.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7.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7.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7.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7.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7.6本部门安全状况及规章制度;

7.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急注意的安全事项; 7.8有关事故案例等。

8.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8.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8.3有关事故案例; 8.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培训需求情况进行识别,填制培训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

10.本公司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10.1脱离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人员,由其所在部门负责进行岗位复工安全教育。

10.2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10.3 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到会,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参会的向公司请假,安全教育学习纳入考勤管理对无故缺席的按照劳动合同给予处罚、待岗和解聘的处理。

10.4缺席人员由公司采取发放学习资料,单独召集进行学习教育培训等方式进行补课,学习内容不变,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到位,确保培训教育面达到100%。

10.5进入本公司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宣传安全注意事项教育,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车辆档案管理

1.1.新购的有关车辆资料和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车辆原始基本情况档案,并每年对车辆的检测.审验资料和驾驶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应及时填充,确保车辆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1.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登记,由公司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1.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及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等如有变动.改动,应将变动.改动的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并报请相关部门。2.车辆检查

2.1.车辆经检测必须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辆; 3.车辆保养和审验

3.1.罐体车辆经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2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

3.3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3.3.1车辆号牌、标志灯、标志牌、及告示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3.3.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3.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3.3.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3.3.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3.3.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3.3.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3.3.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4.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交通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5.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5.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运管部门核准的危险品车辆修配厂;

5.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相应的运管部门签章;

5.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5.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5.5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6.车辆报废规定 6.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6.1.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6.1.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6.1.3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6.1.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

6.1.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1.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6.2.报废程序

6.2.1申请报废,公司报请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辆,停止营运。

6.2.2车辆申请报废,经市车管所核准后,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相关证件.资料到运管部门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6.2.3报废车辆资料公司要统一保存,并将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两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对车辆统一停放和管理,确保车辆停放安全,结合公司车辆、停车场管理方面实际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车辆按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通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2.驾驶室、后挂的车门、安全疏散门开启灵活,门锁完好。3.对车辆所备有的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

4.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

5.进场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防火规定,禁止场内吸烟,严禁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6.在停车场内需按场内规定的时速行驶。

7.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8.不得损坏停车场内各项设施。

9.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10.停车场内发生治安、安全、消防等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 及相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如车辆被盗请立即拨打110。

12.如车辆出现危险情况请立即拨打119、110,后根据要求写出书面报告;

13.进出停车场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

14.停车场内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设置专门值班人员(或监控人员),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

15.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16.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为了加强应对突发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调水平,确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滋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部办公室,应急电话:。2.工作原则

2.1统一指挥原则: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接受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

2.2自动递补原则:工作小组领导不在岗时,第一成员自动递补,承担应急工作的领导职责。

2.3自动停休原则: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休假的一律停止休假,主动到公司参加应急工作。

2.4奉公尽责原则: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尽职尽责、拒绝冷漠、传递温暖、无私奉献,不能麻痹大意,全心全意做好应急工作。

3.适用范围 发生重特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4.应急处置措施

结合本司实际,制订各类突发伤亡事件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预案,明确组织领导、部门职责、资源调配和使用、处置责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人员,依法妥善处置。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发生运输安全事故后,危险货物驾驶员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公司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安监、公安交警、运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处置流程

6.1启动预案:突发群体伤亡事件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最先接报的部门或人员要第一时间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核实事件性质、伤亡情况、事故地点、事故发生的时间等信息,并迅速召集工作小组所有成员,通报事故现场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评估事故危害程度,要在20分钟内确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6.2先期处置:应急预案启动后,要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涉及范围、人员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后,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6.3信息发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态情况,通过电话发布事件信息,做出紧急疏散和撤离等警报。需要要向社会和周边发布警报时,由小组组长向政府以及周边交管部门发送警报消息。事态严重紧急时,通过组长直接联系政府以及交管部门负责人,提出要求组织撤离疏散或者请求援助,并随时保持电话联系。

6.4现场处置: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控制、救援、保全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事故的发生。并安排专人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

6.5善后处理: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小组组长下达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按照预案要求组建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并分设以下四个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5.1事故调查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6.5.2事故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员转院和赔付处理; 6.5.3接待工作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安抚工作;

6.5.4事故经费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抢救和善后相关费用的经费保障工作。

7.保障措施

7.1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每天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迅速向领导报告。

7.2工作人员的电话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禁止随意更换电话号码的行为。特殊情况下,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必须在48小时内向工作小组报告。

7.3做好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各项经费和物资。

8.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和“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应急救援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促进应急管理规范化,保证应急救援的及时和可靠,使应急救援工作始终保持良好状态,真正做到“有事必应、行动迅速、保障有力”,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领导、建全机构

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始终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检查、督促,不断改进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部门必须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内部各成员的分工、职责、工作范围,以及在应急救援中的其它事项。

2.应急预案编制和培训

2.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方位防止事故发生,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响。

2.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公司概况、组织机构、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恢复及后期处置等。

2.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由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实施。

2.1.事故应急培训由各部门组织自培,每年要对职工进行一次培训。

3.应急准备

3.1各部门要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处置工作组,负责事故的决策和指挥以及现场救护,其它组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职,一切行动听从指挥部的指挥。

3.2各职能科室人员要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应急救灾物资和设备要按预案要求配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应急救灾物资和设备齐全、完好。

3.4各部门要做好值班工作,保证人员、车辆和电话畅通,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

3.5所有应急人员要全天保持通信畅通(电话、手机),接到通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岗。

4.应急响应与救援

4.1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或人就近及时上报。现场人员要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护,不能盲目或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救护人员。

4.2部门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情况来确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需上级部门帮助救援的,要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并请求支援。

4.3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应急措施,现场处置人员要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现场救护。

4.4事故区内的经理、班长要听从指挥命令,积极采取措施,有序地组织现场人员安全撤退。

4.5现场救护人员遇到遇险人员时要坚持“先活后死、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救护原则进行。

4.6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对演习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

5.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

5.1.各部门每年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评审,确保预案的有效性。

5.2在事故发生或演习后及时进行评审,对预案中的不符合部分加以修改和补充,使其不断完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和道路运输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封锁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一切措施,立即封闭现场,阻止一切可能产生事故源头,防止危险货物的脱落、扬撒、流失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的服务方针和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使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得以保障,打造公司服务品牌,制定此制度。

1.公司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副总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2.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部门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3.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的评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3.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3.2.注重安全管理实效的原则; 4.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4.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4.2.考核运输过程中车辆违章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5.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5.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并将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公司;

5.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5.3.公司安全部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5.4.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5.5.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营工作。

5.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6.奖励细则

6.1.在一个考核月内无任何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无投诉、无事故,按时回公司学习、培训可获得每车200元的考核奖励。

6.2.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在年底可参与公司年度优秀驾驶员的评选,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6.3.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公司和人民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公司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

6.4.对一贯坚持优质服务,为企业公司赢得荣誉的、被上级授予市级优秀驾驶员的荣誉称号,公司奖励200-500元。被授予省级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2000元,被授予全国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2000-5000元。

7.处罚细则

7.1.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将处罚单交回公司存档。违者由安全部经理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年度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7.1.1第一次违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7.1.2第二次违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7.1.3三次违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7.2.每年度驾驶员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7.2.1第一次未参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7.2.2第二次未参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7.2.3三次未参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7.3驾驶员未按期对车辆及装置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7.3.1第一次未按期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7.3.2第二次未按期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7.3.3三次未按期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7.4.驾驶员未配合公司进行回场检查及路检路查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7.4.1第一次未配合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7.4.2第二次未配合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7.4.3三次未配合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7.5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驾驶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7.6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7.6.1事故责任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半小时内与公司取得联系,未在规定时效内向公司上报事故情况的处以 200元违约金。若因驾驶员原因未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重处,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7.6.2为降低事故率,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特制订以下交通责任事故处罚细则:

A 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B 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C 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学习一天,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D 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E 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F 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4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G 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H 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I 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致一人死亡,一律开除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J 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车辆的保修质量、技术检验等原因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除按以上处罚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其经济处罚和其他刑事、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责任外,若造成公司停业整顿,还要承担公司及其他出租车驾驶员的一切相关损失;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还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及处罚;一般责任事故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1-1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10-2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一个月,运营任务照常交纳,同时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K 公司设立公告栏,对事故车辆,事故责任人提出公示,让事故责任人写下保证书并复训经复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年内再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将解除劳动关系。

8.安全生产优秀驾驶员评比细则 8.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8.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8.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8.4.本年度无投诉。

9.安全生产良好驾驶员评比细则 9.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9.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9.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9.4.本年度有投诉,但投诉不成立;

9.5.有好人好事记录。本制度从发布日期起执行。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凡发生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要及时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事故的当事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事故部门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运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人员受伤程度及部位事故原因分析,事后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安全部并提供现场两证人的证言材料;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伤人年龄、职业、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劳动合同复印件;当月考勤表、诊断结论、住院病历等。安全部将材料整理后报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工伤认定。

3.发生事故后,责任部门在一小时之内电话报告主管领导,24小时内将所上报材料报安监局,重大事故不超过2天。

4.由安全部填写重大事故登记表,写明事故部门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作业概况,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等。建立事故档案,妥善保管好事故调查分析资料。

5.事故调查处理

5.1.发生事故,要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规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落实整改。

5.2.对一般事故或性质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事故责任部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报告书报有关部门。5.3.对重要事故,安全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上报公司领导。找出原因,查明责任,规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4.由安全部建立事故档案,妥善保管好事故调查分析资料。5.5.由安全部填写重大事故登记表,写明事故部门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作业概况,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

5.6.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从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危险货物”是指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运输条件后方可运输的物质或者物品。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符 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且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化学品。

(三)“托运人”是指将危险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

(四)“承运人”是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并承担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

(五)“装货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

(六)“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列明的可以采用例外数量形式进行托运和运输的危险货物。

(七)“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列明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形式进行托运和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四条 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便利运输、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第六条 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核查制度。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挂靠经营。

第二章 托 运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九条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托运人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 术报告。

第十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一条 托运人使用的包装容器,或者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应当经检验合格且与托运货物相匹配。

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等国家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

托运人委托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进行包装、充装或装载的,应当确保其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

本办法所称罐式车辆罐体包含长管拖车的大容积气瓶。第十二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符合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托运人应当在所托运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三条 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或者 烟花爆竹的,应当向承运人分别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

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对与危险货物运输托运操作相关的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经本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并且每月对员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并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三章 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托运

第十五条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要求。第十六条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毛重应当符合《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要求。

第十七条 以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八条 以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毛重。

第十九条 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装,应当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的隔离要求。

第二十条 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方面的培训并做好记录,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以及军工企事业单位,采用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单元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超过1000个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符合第一款要求的企事业单位,采用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单元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1000kg时,豁免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本条所指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不包括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

第四章 承 运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使用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运输车辆、设备,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标志,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制作符合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还应填写并随车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运输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安全运输的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经本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并采用现场或网络远程等形式对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并能够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安全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五章 装卸货

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

(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

(三)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

充装或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一类放射性物品或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装货人应当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外,危险货物分类中爆炸品第1.1项、1.2项、1.3项、1.4项包含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第三十条 装货结束后,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第三十一条 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危险货物运单编号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二条 收货人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时收货。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

第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许可的产品型式及车辆参数进行设计和生产,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做好生产一致性管理,确保产品满足道路运输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要求,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五条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设计罐体。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罐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检验机构应当对每台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应当至少包括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唯一性编码,并在罐体上安装的永久性金属铭牌上予以标注。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要求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办理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为罐式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查验罐体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罐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罐体使用人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2.5年,检验机构对每台定期检验合格的罐体签发定期检验报告,检验信息应标注在罐体上。

第三十九条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检验机构的特别检验、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具备集装箱检验能力和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报告,并具有相应的安全合格牌照及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一条 用于出口的可移动罐柜、罐箱或在海关准许期限内在国内运输的国外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通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定的制造检验和定期检验,并具有有效证书或报告以及相应的牌照和标志。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要求。

第七章 车辆运行及通行管控

第四十三条 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根据《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标准要求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一类放射性物品或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应当靠右侧车道行驶,且行驶速度不高于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不高于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低于上述规定时速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四十六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第四十七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放射性物品时,驾驶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定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海底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高速公路0时至6时容易疲劳驾驶的时段。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提前做好宣传提示。

第四十九条 长期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并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第五十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停车、修理、加油、休息和餐饮等便利服务。

第八章 应 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核反应堆乏燃料运输的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还应当遵守国家核应急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托运人及承运人应当编制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中途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企业报告。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爆等情形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提醒周围人群撤离现场,协助救援力量紧急排险。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同时根据本地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救援。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与托运人 联系,并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资质或者资格情况,以及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超过检验有效期限情况等。

(二)公安机关负责核发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购买、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管理,重点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未按要求办理、携带道路运输通行许可证件,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以及超载、不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 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本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许可车型及参数进行生产、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建立、执行装货查验、记录及人员培训等制度。

(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常压罐箱)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及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等行为。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以及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处置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装载或运输过程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十七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者委托个人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未正确分类、分项或者品名和品名编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未向运输企业提供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提交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或者内容、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向承运人提供法规要求 的证明文件。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在装货结束后按照规定检查车辆标志及包装容器。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装货记录制度。

第六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在装卸货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按照要求使用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罐体、可移动罐柜和罐箱。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未按照要求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查验。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

第六十一条

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要求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 运单或者运单内容、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车辆设备进行检查。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使用未取得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 驾驶人、押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给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应从业资格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或者未按照标准要求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 七章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五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当查明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下列危险货物的运输活动、运输车辆及容器不适用本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军用车辆运输的危险货物。

(二)个人携带的,用于个人、家庭使用,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能够防止内装物泄漏的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当这些危险货物为易燃液体,且充装于可重复充装的容器中时,每个容器和每个运输单元的容量分别不得超过60L和240L。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包装或者罐式车辆罐体、罐箱中的危险货物不应当视为用于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

(三)诊断用放射性药品。

(四)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在应急响应及 监管时进行的运输。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物质或者物品。

第六十八条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装货单位、始发地、目的地、运输企业、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品名、危险货物类别及项别、包装及规格、数量、24小时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并附录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危险货物安全信息。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第六十九条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装货单位、始发地、目的地、运输企业、车辆、罐体、罐箱、起运日期、驾驶人、押运人员、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品名、危险货物类别及项别、包装及规格、数量等信息。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6.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篇六

立责任状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道路危险货物操作证号:

住址:

县(区)

(镇、街道)

村(居委会)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证道路运输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现与

公司签订本安全责任状。

本人自

年 月 日开始担任

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员工作,承担安全责任如下:

1、责任人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等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本公司职工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意识,做到遵纪守法、安全行车。

2、安全员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真顿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为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

3、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在每一次排除任务时应当认真填写和使用危货路单,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动态及危货的流量、流向、流程。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自检、自查的长效机制,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进行认真的自检自查,尤其是要加强各大节日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5、必须雇用持有《道路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的,有2年安全驾驶经验或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每台车必须配备有一名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的押运员。驾驶员与押运员不得为同一人。从业人员变换前必须向公司提供其相关证件经审核、备案后方可上岗。认真监督驾驶员与押运员严格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6、定期检查车厢、地板平坦完好、周围栏板牢固、铁地板承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排气装置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安装、悬挂、喷涂相关标志、灯具、牌。

7、责任人必须根据所装货物的物理化特征,检查每辆车辆是否配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司、乘人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报公司技安科及公司危货专管员,以便启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危货运输应急处理方案。

8、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受监督、检查、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必须保持GPS的正常工作状态。如发现GPS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立即停运及时通知公司修复后方可恢复营运。

9、必须保证车辆按照运政部门的要求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及司乘险,并按时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及评定。

10、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每次营运前应对车辆及所承运的危险货物审验,严禁超范围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遵守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到位,司机押运人员符合要求。掌握所载运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

11、责任人按时参加公司(车队)组织主办的各种安全学习,交流、分析、讨论各类交通事故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做好学习记录,积极参加管理部门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考试。

12、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执行责任状所订立的内容。如因违反本责任状所述内容的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立状责任人负责,同时公司将上报运管等部门取消立状责任人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员资格。

13、责任人如要求辞去该车安全员职务,必须提前30天执本责任状回公司办理辞职手续,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本责任状一式二份,责任人、公司各存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立责任状人:(签名)

公司代表签名:

(加盖公司印章)

7.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篇七

1 检验方面

1.1 检验技术规范

目前还没有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质量监督检验统一的技术规范,GBl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2]于2006年11月正式实施,GBl8564.2-200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二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3]于2008年07月正式实施,这两个都是产品设计、制造标准,同时也对定期检验做了相关要求。但是,由于其内容不够具体,对危化学品车罐体的质量检验没有相应的检验项目、方法要求以及合格的判定标准。

1.2 检验机构

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4]249号),检验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负责,但好多地方对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没有专门的检验场所,因此有些检验项目不能实施,不能确保检验质量。

1.3 检验人员

检验是由检验机构负责压力容器检验的检验人员来承担。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的介质为液体货物,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和环境污染,按照GBl2268.2005《危险货物物品名表》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分为9类,品名涉及2191种,而检验人员很少通过专业培训,缺少这方面的知识。

2 制造方面

2.1 制造标准

根据GBl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l8564.2-200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二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4.1.2要求,设计、制造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进行罐体的设计和制造,这就要求制造单位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罐体的制造。

2.2 产品缺陷

有资质的单位没有加强对规范、标准的学习,经常制造出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产品,经常反应在结构和几何尺寸上。

2.2.1 结构不符合标准要求

(1)封头制造不符合规范要求。

封头的形状应为碟形,其深度应不小于100 mm,也可采用波状或者其他具有相同强度的结构,圆形截面的碟形、椭圆形封头应符合JB/T4746的规定,罐体常见有平封头或碟形、椭圆形的曲面形状及深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于从专业制造厂家生产的罐体,由于结构上的缺陷,即平封头、角焊缝的结构判定为不合格,并要求立即退回原制造厂家给予整改,更换封头,方可投入使用[4]。

(2)焊缝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GBl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6.3.15和GBl8564.2-200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二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7.2.3.3要求“筒体纵向对接焊接接头不应布置在筒体横截面中心与筒体最低点连接半径的左右各20°范围内”,但在检验过程中经常发现非金属常压罐体纵向对接焊接接头及金属常压罐体大小罐体过渡筒节纵向对接焊接接头布置在筒体底部。

2.2.2 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

(1)最小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GBl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标准钢在任何情况下,罐体最小厚度应不小于3 mm,而且规定碳素钢、低合金钢制罐体,其腐蚀裕量一般应不小于1 mm,所以加腐蚀裕量最小厚度应不小于4 mm,但实际中低于4 mm的现象还很多。

(2)容积不符合规范要求。

GB18564.2-200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二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中规定本部分不适用容积大于20 m3的罐体,但还是有大于20 m3 的非金属罐体出厂。如果需要制造大于20 m3的非金属罐体应采用金属罐体内衬非金属材料。

2.3 制造标准选用不正确

非金属罐体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二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有的制造单位选用HG20640-97《塑料设备》标准,HG20640-97《塑料设备》标准1.3中指出,这个标准不适用于运输的塑料设备(汽车槽车和火车槽车等),也就是说不能用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罐体。

2.4 出厂资料不齐全

例如相关文件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无产品竣工图、设计文件;铭牌与质量证明书不符等。

2.5 无资质单位非法产生的罐体

罐体制造质量差,主要表现在焊接质量及结构和几何尺寸上,另外出厂资料不齐全或者就没出厂资料,有的用假的出厂资料,有的铭牌和产品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证书不一致,同一罐体能出现三个不同的制造单位。

3 使用方面

(1)使用单位在购买罐车时贪图经济利益,选择无生产许可资质的制造单位的产品,产品质量差,无资料或假资料,这些罐车领取不到罐车使用证,也就不能营运。

(2)购买罐车时不索取出厂资料或资料不全,主要表现在没有罐体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罐体产品质量证明书等,缺少出厂资料也不能领取罐车使用证。

(3)私自改造罐体,前几年对超载管理不严时,都购买一些大的罐体更换原有罐体,或在原有罐体上加长,现在道路上加强了对超载管理力度,大罐也不能多运,又将其改小,减轻重量,改小方法是将罐体纵向中间切割一圈再焊接起来,变成中间一道环绕一圈的纵向十字焊缝。GBl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6.2.10规定:组装时,相邻筒节纵向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及封头拼接焊缝中心线与相邻筒节纵向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应大于钢材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 mm。

(4)缺少日常的维护保养。如缺少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或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拖不到地面;罐体与车大梁连接螺栓松动,之间垫板破损脱落;防波板脱焊、角钢与防波板连接螺栓松动造成防波板脱落;不重视防腐,锈蚀严重;电瓶无罩;消防器材过期失效等。

4 结 语

危险化学品罐车罐体承担着大量的有毒、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液体危险化上产品的道路运输任务,该类设备的使用性能和安全质量将直接关系到交通运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要从多方面加强管理。

4.1 检验方面

一是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硬件方面,检验场所的建设、检验器材和工具的配备。软件方面,检验规范的制定,检验工艺的确定,检验人员的培训。二是认真监督检验,严把罐体出厂的监督检验关,从源头防止不合格的罐车进入市场;严格定期年度检验,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防止有事故隐患的罐车继续使用。

4.2 制造方面

严格准入制度,许可能生产出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罐体的制造单位准入市场,加强对非法制造的处罚力度;制造单位应认真学习领会规范、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规范、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生产罐体,按标准要求向用户提供罐体出厂资料。

4.3 使用方便

(1)使用单位在购买罐车时,一定要购买有生产资质单位的产品,保存好出厂资料。

(2)出厂资料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罐体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罐体安全附件质量证明书。

(3)产品质量证明书应至少包含: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塑料焊接罐体);耐压试验报告;气密性试验报告。

(4)产品使用说明书除符合GB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外,还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罐体结构与管路图;安全附件、阀件和仪表的型号和说明;操作规程、最大允许充装质量的控制要求;使用注意事项,包括装卸和储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维护和保养要求;常见的排除方法;备品配件清单。

(5)危化品罐车罐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其安全使用的必要前提。危化品罐车罐体承载着大量有毒、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液体危险化工产品,在运输中特殊介质对于罐车罐体和阀门附件的质量影响很大,容易出现罐体变形泄漏、安全附件失灵、连接螺栓松动失效等安全问题。罐车的使用单位是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长效的使用维护机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年度检验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确保罐车安全使用。

(6)危险化学品生产及使用单位对未经定期年度检验或经定期年度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罐车不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

参考文献

[1]百度文库.试析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检验常见缺陷及处理方法[OL].http://wenku.baidu.com/view/87f31d4633687 e21af45a9bb.html.

[2]GBl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S].

[3]GBl8564.2-200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二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S].

8.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篇八

【摘要】 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发展建设是推动道路运输业更快更好的发展基础。科技信息化主要向抓基础、整资源、促应用和出人才几个方向发展,真正的推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业稳步的向前发展,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为切实保障民生的健康和安全,作出道路运输行业应有的贡献。

【关键字】 科技信息化 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 发展

到目前为止,我国国内的危险品运输在铁路、水路、航空等方面的限制较多,相对的基础设施和管理机制也不够完善。因此大量的危险货物一般使用公路运输,所以道路上的危险货物运输量在逐年生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危险货物每年上路量约为2亿吨,易燃易爆物品达到1亿吨,剧毒物品也达到几十万吨,危险物品和事故发生量在不断上升。这就需要我们对其加强管理,而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今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我们已经建立了新的管理模式,采取科技信息化来推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发展。本文将进行详细介绍。

一、目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的基本情况

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各级的交通部门按照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化部署各项工作,制定了道路运输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对信息化建设、管理、维护与使用方法进行了规范,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信息化工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是标准体系的确立,在“十二五”期间,制定了《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指标体系》《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数据交换格式》《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和《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信息分类与指标》等技术标准,这将为运输信息化建设提供一定的保障,同时将推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发展。其次是业务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建设,在“十二五”后,加大了道路运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力度,成立了道路运输管理系统、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系统、道路运输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已全部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与全国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联网联控。实现了区域内外的联网,并建立了一套覆盖面广、准确度高的完整数据,促进了信息资源的综合和整理,并成立了新的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创造经济建设,满足运输业的各项要求,推动道路运输的市场发展。再次是服务网站的建立,为推进道路运输的信息化进程,创造良好服务网站建设,实现全网办公,以往的手工操作变成了电子办公,不仅方便了道路运输的经营者,而且也提高了整个运输行业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了运输企业的营运能力,促进了企业的现代化发展步伐。

二、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工作

要想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信息化从而推动整个运输行业的良好发展,那么,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数据库。统一建设区域的运输户、运营车辆和营业性驾驶员数据库,实现区域内外信息的资源共享,并且融入国际运输信息平台,为各城市交通主管部门、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服务信息。

2、加强无线数通信数据库的管理力度。加快无线通信和远程数据库管理的可移动系统的使用和发展步伐,使其能够很快的识别违法、违章车辆,提高道路执法的高效性、精准性和公正公开性,强化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实现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协作,并实现运输行业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安全状况、服务的质量的考核和质量的一个动态平衡管理。

3、全面推行电子运单。开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平台,利用电子运单实现危险品运输源头保安、多家管控、信息共享、科学救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危化品企业托运人建立查验制度,做到“四必查”,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电子运单信息管理平台包括托运填写、路检路查、应急处置三个模块,从源头上避免了托运单位将危险品非法充装和超载装载等安全隐患,实现多部门联合,有利于运输市场进入安全发展的良性循环。

4、推进运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运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是行业管理的基石,着重实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信息共享是推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发展的关键。运政信息系统中的企业、车辆、人员信息,运营证的动态情况等,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询,实现结果应用,发挥了管理效能,避免形成数据孤岛。

5、培养专业人才。要加强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发展运输事业建设水平,加强运输信息化人才的队伍,针对个别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训练培养,并采取一些必要的知识进行传授,加强管理,并引进一些既懂交通运输行业知识的,有通信息技术的复合型的专业人才。以提高信息化的实际操作能力,从而实现道路运输信息化的发展目标。

总结:综上所述,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发展要从原来单个系统建设向建、管、用并举阶段转变;要从分系统建设到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整合转变;要从掌握基本情况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要从简单数据分析向大数据应用分析转变。我们只有在道路管理中实现信息化,才能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不断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徐文强,试论加快转变道路运输业发展方式路径选择[J],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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