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范

2024-11-14

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范(共8篇)

1.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范 篇一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成地铁发„2013‟274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经公司安委办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8月21日

—1—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管理方针,明确质量责任,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地铁新建、改建、扩建的地铁区间、车站、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及其配套附属工程、系统工程、改扩建工程和由地铁公司承担的其它市政项目工程建设等有关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即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 成立工程质量委员会。对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管理进

—2— 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管理:

(一)质量委员会组成

质量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质量安全部和分管各下属单位的公司领导担任。质量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

质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部,负责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

(三)质量委员会工作职责

1、领导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政策。

2、审定险性事件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处理决定。

3、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质量委员会办公室质量管理职责

1、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及下属公司质量管理职责。

2、督促公司各部及下属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和要求执行质量管理行为。

3、组织工程险性事件及以上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牵头配合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

4、牵头组织和参与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质量评优工作。

(五)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六)各承包商质量管理职责

各承包商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地铁公司各类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验收检查4种形式。

(一)日常巡检是质量监督检查的最主要的形式,主要由各下属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开展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

(二)定期检查分为两级,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监督抽查,各下属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在建项目全覆盖的质量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主要由下属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

—4— 工单位在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前、实施中和施工完成后进行的专项检查。

(四)验收检查是指地铁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按职责划分在各阶段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建设基本程序、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档案4个部分。

(一)建设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手续的办理情况、各类文件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备案情况以及各承包商的业务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情况。

(二)质量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和主要人员的配置和到位情况、各类文件的签署和闭环情况以及各类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情况等。

(三)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验收情况、工程缺陷的整改情况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的检验和见证取样情况等。

(四)工程档案主要包括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载体材料。

第八条 质量监督检查要求

—5—

(一)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对查出的重大质量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

(二)各部门、各下属单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质量管理缺失和质量隐患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报告。

(三)被检查单位对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四)各下属单位每月28日前形成《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将本月内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报告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第四章 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划分

(一)质量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称为质量事件。质量事件共分为质量事件苗头、一般质量事件、险性质量事件3级。

—6—

1、质量事件苗头,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件。

2、一般质量事件,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事件。

3、险性质量事件,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件。

(二)质量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要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第十条 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权限

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的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权限应按照地铁公司《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事规”)中的信息报送要求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技术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按要求进行事故(事件)信息报送。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单位应成立调查组,及时到达现场,开展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单位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3、技术处理方案的制定,原则上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特殊情况下,由其它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进行专家论证。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事件)技术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技术处理完成后,事故(事件)单位应对进行处理结果

—8— 进行技术鉴定,整理编写质量事故(事件)处理报告,报监理、业主审核归档。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有关各方对技术处理部分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调查处理要求、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统计分析和总结上报以及罚则等,按照《事规》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对发生险性质量事件及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其经济处罚按照地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中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罚。其对应方式按照本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对应。

(二)凡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事件),除按上述方法进行处理上,还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对责任单位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所承担的工程的优质工程评定,并纳入质量安全信誉评价进行考核。

第五章 质量保修

第十四条 质量保修的一般规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由直接管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二)质量保修期开始时间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有专项规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进入质量保修期时,仍未完成的缺陷整改项目或部位,—9— 缺陷整改项目或部位以整改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进入质量保修期时,建设管理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交承包商与业主签署的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并告知质量保修期起止时间。

(五)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自的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做好现场处理并通知承包方到场维修。

(六)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修管理体系,建立保障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后,能快速有效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质量保修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或进入保修期后,下属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后,下属单位应向承包商发出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并组织协调质量缺陷修复工作。

(三)承包商接到工程质量维修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维修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进行保修。合同中未明确时间的,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省内承包商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保修,省外承包商应于48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进行保修。

(四)发生质量事故需紧急抢修的,承包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五)质量保修完毕后,由下属单位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

—10— 全的,下属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于承包商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保修的,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委托其它单位进场维修,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11—

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印发

—12—

2.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范 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 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 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 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 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 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 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以下简称处理企业) 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 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不得进口。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 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 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 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 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 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 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2) 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3) 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4) 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 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 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 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 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范 篇三

摘 要:本文主要对当前我国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和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系统探讨,以期为建筑企业的施工作业给予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施工质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建筑企业的施工不但要满足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加快进度,还应确保工程质量[1]。所以,在施工中应积极开展科学有效的施工技术管理,这不单单是工程设计及施工单位的要求,更为是达到设计指标,充分满足建设单位的需求,本文根据实际工作,对施工技术管理和施工质量问题处理进行深入研究。

一、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概括

(一)图纸会审

在当前建筑工程施工中,图纸是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技术资料,是施工技术共同语言,因此要重视图纸会审工作。一方面,建设单位通过图纸会审进一步明确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的意图、特点及具体施工要求。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应及时把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施工难点等详细提出,并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一同商讨,对施工图纸予以完善,并要提出解决问题和难点的措施,进而使施工图纸在满足施工要求同时,可对质量和成本予以有效控制,以保证以图纸作为依据的建筑工程安全有序施工。另外,还应落实好图纸会审相关记录工作,并纳入到技术档案中,以此作为工程施工的重要技术依据。

(二)组织设计

组织设计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重要的指导文件,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是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以保证工程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并交付使用,应积极协调好人员、材料及机械设备间的配合关系,制定科学规范的作业规程,制定工程技术、施工质量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求,以确保工程整体质量。二是科学安排施工进度,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主体后围护,先结构后装修原则安排并控制好施工进度。三是选用技术性良好和经济使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既要满足施工需要,还应控制好成本,提高施工效率[2]。四是为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需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也就是质量、安全、成本控制及气候预防等方面措施。五是要合理应于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材料,根据施工方案、质量及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有效调整。

(三)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就是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以及选用的施工技术及方法、质量标准、工序搭接、安全保障措施等,分别向相关人员进行详细、系统的交代,让其在实际施工中可更好的掌握和执行。当前,技术交底建筑施工企业中已形成稳定的制度,其在建筑企业的质量管理,提升经济及社会效益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质量监控

建筑施工时间较长,施工中的诸多环节、工序如有问题均有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带来影响,所以建筑施工技术管理要求对施工的每道工序予以跟踪检查,并对施工的中各个环节作业的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予以有效监管,以确保工程整体质量。一方面,施工企业管理者应重视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施工中因抢进度、省成本等而作出偷工减料行为。另一方面,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设专职人员,负责监管施工质量,保证对施工全过程有效掌控。此外,应明确质量监管的目的,制定可行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目标[3]。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对策

(一)工程质量控制

在施工中进行施工技术改良和优化施工方案可在较大程度上降低质量问题发生可能性。但随时间、环境及施工进度的变化,也导致原本建筑中微小逐步扩大,而直接影响到建筑质量,比如:微小裂缝,通过长时期发展可能引起相关结构的断裂,地基沉降及形变等也会造成建筑结构出现大范围的裂缝,乃至倒塌。所以,建筑施工质量问题有效处理就是建筑企业施工中必须重视和做好的工作。在进行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前,先应把建筑工程有关人员组织一块,对存在的质量问题予以系统、全面、客观的论证,找出真正原因,并对问题进行分析,掌握其发展规律,准确判断其危害性,并制定针对的、合理的处理方案,对发展较快且为危害性大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处理,以免出现重大施工。

(二)质量问题处理要求

一是对质量问题处理必须到达不留隐患,安全稳定,满足建筑使用要求。二是要制定合理的处理范围,除直接对问题部位进行有效处理外,还应对相邻区的整个结构进行检查,确定处理范围。三是选择好处理时间、施工方法,及制定措施,问题出现后应及时进行原因分析,但并非所有质量问题早处理就好,比如:裂缝、变形等问题,应对地基进行全面了解,如未稳定进行处理,通常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且需要重复处理,在处理方法选择上应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经济性、便捷性等要求,择优选定。

(三)采取相应方法

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必须根据质量问题特征和性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质量问题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变化规律,全面调查和掌握质量问题及其可能引起的事故,以保证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在处理方案制定时还应对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解决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协商一致,确保处理结论统一。另外,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制定应明确施工要求及具体工艺,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方案可操作性,妥善处理好问题。

三、结语

总而言之,施工技术管理及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在建筑工程施工有着非凡意义,所以建筑企业充分做好这两项工作,在确保建筑施工质量基础上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充分保障建筑物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实现建筑物的安全、有效使用。

参考文献:

[1]王鑫,赵守其.浅谈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施工技术管理[J].中华民居,2013,12(16):547-548.

[2]贾勇.浅谈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14(2):533-534.

4.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项目公司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合公司《质量事故控制程序》的要求,按照项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工程质量缺陷、返工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公司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即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一)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及500万元以下。

(四)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事故的经过和事故的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作为事故调查归口管理部门,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参与完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事故”。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责任人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关于事故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指挥现场人员采取应急措施,阻止事态的继续扩大,防止负面影响加剧,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及时(30分钟内)向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电话通报事故情况,并于24小时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发送初步的事故报告或者书面事故情况说明。

第十条 向项目经理部发送的事故报告文件应包含如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过程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初步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部门;

7.其他应报告的情况(如已保存质量事故现场证据);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如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补报。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第一时间向项目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电话汇报,项目公司领导在接到电话后应直接向公司副总经理进行电话汇报,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指示下成立事故应急小组进行应急处理。事故应急小组可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事故部门负责人、事故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岗位人员。

第十三条 在事故应急处理期间,项目经理部应负责情况跟进事宜,相关情

况要做好记录。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由公司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调查小组可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事故部门负责人、事故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质量管理岗位人员、工会代表和相关技术专家。

注:事故当事人在事故调查时应回避。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应根据情况进行如下工作: 1.收集相关资料,对事故进行分析; 2.对施工方法、手段进行分析; 3.对设备进行检查; 4.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5.其它。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小组人员的主要责任: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主要责任人;

3.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建议; 5.向项目经理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小组有权向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小组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

3.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性质、主要责任人及责任人书面检查;

5.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6.事故处理意见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于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经理部提交至公司办公会议,获得通过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部门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按照公司《质量事故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和做好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交报告至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并抄送事故责任部门。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通报”,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起草,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发后在公司内部公布。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通报”等文件均是公司内部文档,原则上不对外公布。

第六章

资料及文件的保存

第二十五条 事故的报告、事故的调查、事故的处理等全过程的资料、文件均必须进行收集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需收集保存的资料、文件: 1.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处理过程的跟踪记录; 4.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件; 5.事故处理通报;

6.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跟踪记录; 7.其他资料、文件。

第二十七条 资料、文件的收集工作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然后送交综合部归

档保存。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人处罚的指导思想是: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出发,采用处罚手段,达到总结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针对出现的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对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和拒绝配合工作的情况的处罚,按照**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对事故进行处罚后,如有新的情况发生,公司在核实后将重新调整处罚决定。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投诉的真实性需由项目经理部会同投诉涉及到的部门负责进行核实,发生投诉后的核实工作,不得拖延,针对投诉的界定分为以下情况:

● 书面方式、邮件方式的投诉直接对应相应等级进行处理;

● 电话方式的投诉按照投诉方人员相关等级进行对应事故等级的划分。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投诉和给公司造成相当数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发生,而工程质量事故等级两者不相同,则将其中较高的等级定为该工程的质量事故等级。

5.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范 篇五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后处理工作效率,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监督抽查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依法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通报、责令企业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验收、督促企业收回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公告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后处理工作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依法行政的原则。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职责

1、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

2、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内容包括: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移交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对不合格企业整改结束后的产品质量复查检验等;

3、负责向各市政府报送监督抽查质量信息;

4、负责对市质监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市质监局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除省质监局负责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处理;

2、负责对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3、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

4、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三)质检机构职责

1、受省、市质监局委托,对复查验收合格企业的产品实施复查检验;

2、检验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检验报告发送企业和委托复查检验的省(市)质监局。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移交报告

省质监局向有关市质监局发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将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移交其处理。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由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质检机构发送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市质监局。

第六条 登记造册

市质监局接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和移交的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以及质检机构发送的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后,应当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情况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2)上进行登记。

第七条 实施处理和整改

(一)市质监局接到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或委托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向企业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明确改正的具体要求和期限。同时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附件4)发给企业,告知企业复查申请的时限等事项。

(二)企业接到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1、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省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3、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4、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收回、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追回售出的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5、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6、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班或产品质量分析会;

7、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8、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整改和复查检验。第八条 提交复查申请整改报告

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和整改报告提交市质监局或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

复查申请自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复查验收和复查检验

(一)市质监局或其委托的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15日内,应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并形成复查验收报告。

复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质量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实;

2、企业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所作的工作;

3、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4、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已取得的效果;

5、复查验收结论。

(二)对于复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属国家监督抽查的,由市质监局将复查验收报告上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5);属省监督抽查的,由市质监局或其委托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不需要安排复查检验的,由省、市质监局按照职责权限予以记录。

(三)质检机构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复查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确因检验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说明。检验工作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被检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质监局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6)并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载明‚国家监督抽查复检报告‛或‚省监督抽查复检报告‛。

第十条 延期复查

(一)企业因以销定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可以向市质监局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经市质监局调查核实后,向企业发出《延期复查企业告知书》(附件7),并报省局备案。

(二)市质监局或其委托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在企业申请延长期内组织跟踪检查,发现继续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强制复查

企业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市质监局在期满5日内实施强制复查。强制复查合格的,按照第八条要求组织复查检验。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

(一)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时,监督抽查后处理由企业生产地所在的市质监局负责,需要注册地质监部门配合的,应当积极配合。

(二)企业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无法进行复查的,市质监局应当如实记录。

(三)复查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承担。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以及复查检验仍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档案

市质监局应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登记造册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复查验收报告》、检验报告和复查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上报信息

建立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月报制度。各市质监局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国家、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质监局。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工作考核

省质监局将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纳入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对各市质监局后处理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规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未明确事项,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如有其它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本规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后处理工作效率,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监督抽查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依法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通报、责令企业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验收、督促企业收回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公告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后处理工作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职责

1、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

2、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内容包括: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移交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对不合格企业整改结束后的产品质量复查检验等;

3、负责向各市政府报送监督抽查质量信息;

4、负责对市质监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市质监局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除省质监局负责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处理;

2、负责对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3、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

4、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三)质检机构职责

1、受省、市质监局委托,对复查验收合格企业的产品实施复查检验;

2、检验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检验报告发送企业和委托复查检验的省(市)质监局。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移交报告

省质监局向有关市质监局发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将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移交其处理。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由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质检机构发送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市质监局。

第六条 登记造册

市质监局接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和移交的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以及质检机构发送的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后,应当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情况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2)上进行登记。

第七条 实施处理和整改

(一)市质监局接到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或委托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向企业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明确改正的具体要求和期限。同时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附件4)发给企业,告知企业复查申请的时限等事项。

(二)企业接到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1、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省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3、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4、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收回、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追回售出的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5、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6、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班或产品质量分析会;

7、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8、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整改和复查检验。第八条 提交复查申请整改报告

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和整改报告提交市质监局或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

复查申请自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复查验收和复查检验

(一)市质监局或其委托的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15日内,应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并形成复查验收报告。

复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质量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实;

2、企业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所作的工作;

3、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4、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已取得的效果;

5、复查验收结论。

(二)对于复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属国家监督抽查的,由市质监局将复查验收报告上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5);属省监督抽查的,由市质监局或其委托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不需要安排复查检验的,由省、市质监局按照职责权限予以记录。

(三)质检机构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复查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确因检验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说明。检验工作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被检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质监局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6)并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载明‚国家监督抽查复检报告‛或‚省监督抽查复检报告‛。

第十条 延期复查

(一)企业因以销定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可以向市质监局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经市质监局调查核实后,向企业发出《延期复查企业告知书》(附件7),并报省局备案。

(二)市质监局或其委托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在企业申请延长期内组织跟踪检查,发现继续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强制复查

企业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市质监局在期满5日内实施强制复查。强制复查合格的,按照第八条要求组织复查检验。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

(一)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时,监督抽查后处理由企业生产地所在的市质监局负责,需要注册地质监部门配合的,应当积极配合。

(二)企业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无法进行复查的,市质监局应当如实记录。

(三)复查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承担。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以及复查检验仍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档案

市质监局应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登记造册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复查验收报告》、检验报告和复查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上报信息

建立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月报制度。各市质监局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国家、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质监局。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工作考核

省质监局将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纳入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对各市质监局后处理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规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未明确事项,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如有其它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6.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范 篇六

文件编号

XXX-WI-QM02-2016

受控状态

受控

版本号

B/0

文件名称

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为规范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管理。

第3条

职责

1.各部门负责收集质量事故和处理顾客投诉;

2.质量部负责跟踪所有质量事故和顾客投诉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4条

顾客投诉

a)

各部门在接到顾客投诉后应第一时间将顾客投诉信息上报部门主管领导。

b)

由部门主管领导会同质量部对顾客投诉进行调查。

c)

通过调查查明质量原因,制定处理措施,确保顾客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d)

制定预防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e)

将顾客投诉处理过程形成完整处理报告,交行政部归档。

第5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a)

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业务部门必须及时报告质量部负责人,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待查清原因后,再以书面报告质量部及上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

b)

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c)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事故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及其本人态度,研究处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纪律处分。

d)

本公司在销售器械或新产品时,应注意产品质量跟踪,及时搜集顾客对该产品的质量意见,如有客户的质量投诉,应及时形成并做好登记记录,业务部门应及时将信息商报给质量部,质量部应严格按《顾客反馈控制程序》要求,及时予以处理。

e)

本公司定期(每季一次)按《顾客反馈控制程序》执行,收集顾客对本公司产品质量问题。

f)

质量问题较大或发现有不良事件的信息应按《不良事件监视和报告控制程序》要求,及时填报《医疗器械不良件件报告表》,报告相关部门(即上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该产品现场封存于不合格区,待处理。必要时抽样送法定部门检验。

g)

对发现有不良事件的产品,本公司除尽快上报外,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退回生产厂家,只能就地封存,但应把此信息告知生产企业以便妥善处理。

h)

发生不良事件的产品不得再流入流通渠道或销售给顾客。

i)

发生不良事件的产品,信息上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后,应积极协助善后处理,妥善解决。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下来后才能协助处理。

j)

对确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相关文件

《顾客反馈控制程序》Ryzur-Qp8.2.1-2016

《不良事件监视和报告控制程序》Ryzur-Qp8.2.3-2016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Ryzur-Qp8.3-2016

相关记录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7.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范 篇七

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实验室管理的发展

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随质量管理理论同步发展。120世纪80年代统计质量控制 (SQC) 阶段: 由于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起步较晚, 这一阶段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以统计质量控制为主, 强调结果分析, 环境指标合格的情况, 质量手段集中在对比平行样, 加密样等事后检验, 但存在粗放发展的实际问题, 未采取有效手段控制监测质量, 对监测计划、 现场、采样等没有监督管理;220世纪90年代质量保证/质量控制 (QA/QC) 阶段:优质实验室的建设, 实验室资质认证考核, 计量、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 极大推动环境监测实验室的建设, 提升环境监测水平, 拓展监测的覆盖面,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逐步走向成熟;3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 为全面质量管理 (TQC) 阶段:全面质量管理理念进入实验室质量管理,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出台《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指导实验室质量管理, 覆盖了水质实验室各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对监测报告、分析、 监测成本等的质量都有指导, 也是目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努力方向。

为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环境监测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 2006年出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明确要求管理体系的建设与优化, 承担监测数据法律责任, 2007年出台《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的合法性, 经资质认定的实验室, 具备向社会出具的法律效率的检测报告[1]。2010年出台《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第2版) , 明确环境监测人员职责, 提升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 细化水质监测方法, 提高监测数据准确性、科学性。2011年出台HJ630-201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注重实验室发展, 针对其发展的要求, 结合自身技术特点, 加强第三方监督, 调整质量体系框架, 形成环境监测的行业特有质量管理模式。

2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现状

污水厂环境监测, 主要为水质监测, 属于常规环境监测, 其质量管理多借鉴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模式。污水处理厂投产后, 为确保平稳运行, 水质达标排放, 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 尤其是实验室质量管理, 即保证污水处理同步监测, 过程受控, 将过程控制、统计技术、信息化管理应用在一起, 形成区别于专业环境监测机构的特色管理体系。

污水处理厂实验室承担着水质的监测与分析工作, 主要水质监测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生物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菌群等, 向生产部门、上级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保障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践, 实际中是履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贯彻落实质量方针、达成质量目标、不断优化质量管理体系, 使之持续有效和不断完善的过程[2]。以某污水处理厂实验室为例, 研究其质量管理体系。

2.1质量方针

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监测。对所有用户 (生产部门、上级部分) 提供高质量服务, 对水质数据承担责任, 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监测结果不受干预, 达到用户 (生产部门、上级部分) 满意。

2.2质量目标

贯彻质量方针, 不断完善污水处理厂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其有效运行, 指导生产实际。 维护监测技术的科学性, 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避免不合格项产生, 保证设备计量检定率。

2.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污水处理厂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文件 (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和质量计划) 等。1质量手册:根据上级单位质量管理要求, 质量手册包括水质监测的质量管理小组, 设备仪器管理, 实验室环境控制, 人员培训要求等方面;2程序文件:按照上级单位质量管理程序文件, 形成适用于污水处理厂管理体系可行的程序文件, 指导质量管理运行的方法及措施;3质量文件:包括实验室监测计划、作业指导书、质量检查记录、质量数据原始记录、水质分析汇总表、水质分析报告、水质超标情况报告等。

2.4水质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现状

污水处理厂投产以来, 运行近6年, 形成了一套匹配的化验室质量管理体系, 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员工能力、工作质量、监测能力较投产初期明显提高, 质量监督员能够承担其质量监督职责。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10个, 每日、每月对污水处理厂进出口等控制点进行水质监测, 水质监测符合率100%, 综合合格率92%。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 组织监测活动, 开展污水厂实验室横向对比, 实验室认真开展内部审查和外部审查活动[3], 不断加强质量管理水平, 提升实验室监测能力。

3水质实验室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3.1质量观念淡薄

污水处理厂实验室水质监测质量管理中, 存在 “重结果、轻过程”的观念。质量管理员仅注重监测结果, 原始数据记录, 忽略水质监测中过程管理, 对样品采集过程、样品处理、数据统计等方面缺乏关注及监督, 直接影响着水质监测数据的可靠性[4]。 部分实验室化验人员对质量管理的必要性存在质疑, 质量意识淡薄。通过实验室化验人员岗位考试后, 出现思想放松, 监测人员的自主性成为影响质量管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直接导致质量管理下降。 在水质监测过程中, 不能积极主动的避免问题发生, 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忽视水质监测目的及意义。在采样过程、样品保存、设备定期校准等环节, 无有效质量控制, 失去了自我监督的作用, 降低整个体系运行效率, 产生实际执行与体系运行相背离的情况[5]。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过程中, 化验人员在监测过程中存在数据修约不准, 人为误差较大, 质量意识淡漠, 部分人员对私自修改数据等现象毫不在意, 严重影响监测真实性。

3.2监测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是包括现场监测、样品的采、运、存、仪器设备的校验与计量、实验室的质量控制程序以及原始数据记录、整理、统计等全过程的监督[6]。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过程的质量监督过于形式化。质量监督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能流于形式。水质监测过程中受采样环境、采样方法、监测方法、人员操作等多方面影响, 监测条件的改变影响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 质量管理人员应对水质监测过程实施监督, 对采样过程中的问题, 提出更正及指导, 及时调整、完善。 目前污水处理厂实验室水质监测取样、样品保存、 监测操作等的过程缺少现场质量监督, 变成质量控制的薄弱环节。污水处理厂采样过程中区别于野外采样、净水厂采样, 采样环境较为恶劣, 采样过程中存在不按操作规程取样, 影响样品的代表性;采样地点无监督人员, 采样时投机取巧, 不取样、随意取样现场时有发生, 成为质量控制盲点。

3.3水质监测原始数据记录存在质量问题

在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中, 原始记录是水质监测原始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的原始凭证, 原始数据记录的质量控制与监管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核心内容之一[7]。污水处理厂实验室原始数据记录表存在设计缺陷, 设计内容不合理, 不能有效指导生产实际;原始记录存在缺项, 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原始数据记录不准确, 检测项超出范围值时, 不能及时校验数据, 缺乏对比样等的记录;不按时记录, 审核不及时问题, 解决问题严重滞后;编造数据, 任意涂改数据的现象仍偶有发生。

3.4实验室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污水处理厂目前水质在线监测仪表配备较为齐全, 部分在线监测仪表并入市环保局在线监测系统, 形成在线监测, 信息化管理污水处理厂。但是, 污水处理厂实验室对污水处理各工艺段, 仍采取人工常规水质监测或较为落后的数据采集装置, 一定程度上降低实验室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效率, 水质反馈不及时, 导致生产工艺调节的滞后, 严重制约污水处理的工艺运行。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多采用人工取样, 每日监测水质一次, 仅出现水质较大波动或工艺出现明显异常现象时, 采取补充采样监测;工艺恢复时, 监测效率明显低于在线监测仪表, 信息化、自动化水平落后, 制约实验室水质管理水平。

4提升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议

4.1加强员工思想教育

加强实验室员工的质量管理理论学习, 贯彻质量方针, 将质量管理意识融入到水质监测日常工作中。明确化验员、质管员、质量负责人的职责, 使质管工作得到员工认同, 提高责任感、自主性, 树立全面质量管理意识, 实验室质量管理人人有责, 全员参与质量管理过程中, 理顺思路, 提高水质监测工作质量、效率。污水处理厂采取开设质量培训班, 加强质量教育, 同时提高环保意识, 让水质监测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

4.2强化过程管理

水质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应落到实处, 扬长避短。首先, 制定全面有效的工作计划。既包括日常水质监测、实验室审核计划, 又要涵盖设备计量校验、人员培训、物料采购、实验室建设改进计划等, 为质控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其次, 重视过程质量控制。明确国家规定监测方法, 维护实验室环境, 严控数据分析、处理, 抓住日常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如污水处理厂水质采样点选取原则, 实际操作的监督控制;实验药剂的配置、标识和保存;重视环境条件、卫生、安全;保证数据记录、统计、分析、异常值处理等客观、准确;及时发现问题, 组织有效纠正措施。再次, 提高原始数据记录、分析报告的质量。原始记录、分析报告是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 应根据现场情况、水质标准填写规范, 强化数据、报告的审核, 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最后, 日常监督避免走过场、形式化。质量监督员主动行使职责, 通过日常操作监督、采样监督, 规范员工操作, 如水质采样点日常签到记录等形式, 预防出现随意改变监测位置、操作不正确、仪器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行政监督与内部控制相结合, 引入第三方监督, 增加比对实验, 实验室内外比对, 查缺补漏, 优化质量管理过程, 提高管理水平。

4.3推进水质实验室信息化

将计算机、网络、自动化技术引入质量管理工作, 已成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工作引入了信息化、自动化技术, 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系统, 极大提升管理效率, 严控数据合格率, 避免人为因素, 使水质监测管理具备科学统计能力强, 反馈速度快, 易于控制, 方便安全的优点。逐步形成主动型、预防型、网络化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更加便于从人、机、料、法、环 “五要素”控制监测过程, 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8]。

5结束语

污水处理厂实验室承担水质监测任务, 水质监测对指导污水处理厂生产实际起到关键作用。如何提高水质监测工作质量管理水平, 成为重中之重。要优化体系运行, 科学管理, 加强人员培训, 提高质量管理意识;落实监督, 注重过程控制, 确保水质监测方法标准化, 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科学准确;引入计算机控制、网络技术, 实现信息化实验室, 提高管理效率, 实现连续控制, 建成技术能力过硬、高效环保的水质实验室。构建系统化、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水质监督质量管理体系。

摘要: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工作直接影响正常的工艺运行, 水质监测的质量管理水平与污水处理厂生产管理密切相关。以某污水处理厂为例, 对比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体系, 对其水质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现状进行初步分析。针对质量意识淡漠, 质监测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水质化验数据记录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水质监测实验室信息化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提出加强员工质量意识、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推进水质监测化验室信息化水平等改进措施, 以提升水质监测质量管理水平。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质量管理

参考文献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2007.

[2]上海质量科学研究院.质量竞争力[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6.

[3]杨宇嵩.关于保证环境监测质量的几点思考[J].云南环境科学, 2006, 25 (增刊) :202-203.

[4]陈贵, 陈小霞, 马玉娇.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08 (7) :30-31.

[5]郑瑜, 王东霞, 隋小娜.环境监测现场监测中的质量管理[J].北方环境, 2010, 22 (2) :100-101.

[6]邹静霞.环境监测原始记录质量管理探讨[J].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 2001, 28 (3) :170-173.

[7]刘澍.建立主动型、预防型、信息化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J].环境研究与监测, 2013, 12 (4) :51-53.

8.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范 篇八

【摘要】钻孔灌注桩由于施工工艺简单、相对成本较低,在桥梁施工中被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是结合工程实际,对某桥梁工程采用钻孔灌注桩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法进行了重点分析。以供同仁参考!

【关键词】鉆孔灌注桩;质量控制;事故处理

钻孔灌注桩施工的主要工序有准备场地、埋设护筒、制备泥浆、钻孔,清孔、钢筋笼制作与吊装、灌注水下混凝。在施工过程中应该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1.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钻孔机械就位后,应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各方面的预防工作,比如说在冲击钻头上预先焊打捞环,使钻机能够牢固,平稳的安设斜撑,对于选用的钢丝绳应该牢固,绳卡的数量要与钢丝绳的直径相匹配,在冲击的过程中,要控制好钢丝绳的松弛度。对于潜水的钻机,要做好定期的检查,确保不漏水不漏电,对于钻孔的速度,也要合理的控制,根据地质情况来做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运转。

采用冲击钻孔,应该确保钻头能够接近到护筒的低缘,确保提升速度的稳定而且缓慢,不得碰到护筒边缘,对于钻孔使用的泥浆,也应该注意别破坏环境,合理的放置。对于钻机停钻后,应该将钻头提到外面来,并且对其清洗。对于钢筋笼的制作,应该符合相应的规范和要求,几个桩同时施工的时候,要避免相互干扰,密切配合,均衡的使用机具和劳动力,做好相应成桩的保护工作。

2.钻孔事故及处理

常见的钻孔(包括清孔时)事故有坍孔、钻孔倾斜、掉钻落物、糊钻扩孔与缩孔,以及出现梅花孔、卡钻、钻杆折断、钻孔漏浆等。遇到钻孔事故时。须冷静分析原因,迅速及时地做出明确的判断,以果断采取补救措施。

一般处理孔内事故应坚持以下原则明确出事部位一事故发生后,要根据机上余尺或提出来的断头钻具,精确计算出事部位的孔深。确定打捞钻具的长度:找出事故头一根据提出孔外的钻具和其它相关标志。明确事故头是钻具的哪个部位,口径的大小以及损坏变形的程度;洞悉孔内情况一明确发生事故钻具的结构(规格、种类、数量),钻孔结构,孔内岩石性质,孔壁稳定程度,岩粉和钻粉数量,有无暗管和其它残留物,以及事故发生过程和起初的征兆(如冲洗液循环情况。钻具回转阻力。动力机声音变化、钻机操作者的感觉等)。

2.1坍孔

在浇注的过程中,泥浆、黏土质量不符合标准,孔内水头高度不够,清孔后放置时间过长都有可能导致塌孔。出现塌孔情况后,要视具体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可重新设置护筒、采用加长护筒、位置较深不严重时,可继续钻进等。可避免冲刷孔壁:如遇汛期施工水位变化过大。应升高护筒,抬高水头。

2.2钻孔偏斜

检查钻孔,用检孔器等查明钻孔偏斜的位置和偏斜的情况后。一般可在偏斜处吊住钻头上下反复扫孔,使钻孔正直,偏斜严重时应回填砂粘土到偏斜处。待沉积密实后再继续钻进。;中击钻进时。应回填砂砾和黄土待沉积密实后再继续钻进。偏斜严重的可在开始偏斜处设置少量炸药(少于1kg)爆破。然后用砂类土和砂砾回填到该位置以上1m左右。重新;中钻。

2.3扩孔和缩孔

扩孔是比较常见的钻孔事故。如果仅孔内局部发生坍塌而扩孔,钻孔仍能达到设计深度则不必处理,只是灌注混凝土的数量大大增加;若因扩孔后继续坍塌进而影响了钻进。则应按坍塌事故处理。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在外侧焊接一定数量的合金刀片。在钻进或起钻时起到扫孔作用。也可以采用反复扫孔的方法,以扩大孔径。

2.4掉钻落物

掉钻的原因有钻杆连接处有损伤、转速不当或扭转弯曲折断、超负荷等情况。处理措施,掉钻后要及时摸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打捞方案。使打捞工具能接触钻杆和钻锥。之后可以用各种类型的丝锥和捞管器打捞孔内事故钻具。用丝锥打捞,是借助自身硬度大的丝扣,对孔内钻具的断头重新套扣。并与其接合而打捞上来。在一般情况下。用正丝钻杆和正丝锥打捞折断或脱落事故钻具。

2.5糊钻和埋钻

糊钻和埋钻事故常发生在正反循环回转钻进中。当在细粒土层中钻进时进尺缓慢,甚至不进尺出现憋泵现象时候,就可以判断出现了糊钻事故。对正反循环回转钻,需调节泥浆的相对密度和粘度,适当增大泵量和向孔内投入适量砂石解决泥包糊钻,选用刮板齿小、出浆口大的钻锥;严重糊钻时应停钻。清除钻渣。钻具在孔内被岩粉、钻粉沉埋或被孔壁坍塌物、流砂等埋住,不能转动,提升、通水时,可以判断出现了埋钻事故。埋钻事故往往发生在孔底,陷埋物不仅填盖在钻具上部。而且填满在钻具周围。

一般处理方法为:首先进行强力开泵冲孔,以求用冲洗液;中散坍塌物,并排出孔外。在强力开泵情况下串动钻具。并逐步扩大串动的范围。这种处理方法适用于一般的埋钻事故:若填埋很厚。其程度比较严重。经上述方法处理无效时,可将填埋物以上的钻杆反上来。然后下入同径钻具送水钻进。待将填埋物钻掉。并冲洗干净用丝锥捞取事故钻具,如捞取不动时。可把岩心管,异径接头以上的钻杆全部反回。再用透空的方法进行处理。

2.6钢筋笼上升

为阻止钢筋笼的上升。可以从钢筋笼自身的结构及定位方式加以考虑,具体措施有:适当减少钢筋笼下端的箍筋数量,可以减少混凝土向上的顶托力;钢筋笼上端焊固在护筒上,可以承受部分顶托力,具有防止其上升的作用;在孔底设置直径不小于主筋的1~2道加强环筋。并以适当数量的牵引筋牢固地焊接于钢筋笼的底部,实践证明对于克服钢筋笼上升是行之有效的;箍筋与套管内壁之间的间隙要大于粗骨料最大尺寸的2倍。

2.7短桩

处理短桩事故可以在原护筒里面或外面加设护筒,压入已灌注的混凝土内,然后抽水、除渣。续浇普通混凝土;或用高压水将泥渣和松软层冲松,再用吸泥机将混凝土表面上的沉渣吸除干净。重新下导管浇筑水下混凝土。

2.8断桩

灌注过程中发生埋管、卡管、阻管及其他一切情况都可能造成断桩。导管拔出混凝土面或导管接头处漏水等是其主要原因。应对措施:在灌注混凝土开始不久出现的问题,应迅速拔出导管和钢筋骨架,将可吸出的混凝土尽量吸出,重新注入混凝土;发现导管进水或其他故障时,如有充足时间,在灌注混凝土不初凝的情况下,可将导管拔出,修理后采用管底堵塞的隔水方法,重新插入导管,去掉底塞恢复灌注或直接将导管插入已灌注的混凝土中,将导管内的水和表面稀松的混凝土吸出后重新灌注。

2.9有害气体

在成孔过程中,桩孔中有可能出现天然气、沼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一般情况下。桩孔中的可燃气体。可用注水法排除;当有害气体较少时。也可以用火绳等将有害气体烧掉。

3.结语

本文只是结合常见钻孔灌注桩的事故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处理,未涉及到的还有很多;实践中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总结,灵活应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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