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讨薪工作机制

2024-10-26

民工讨薪工作机制(共10篇)

1.民工讨薪工作机制 篇一

论农民工讨薪

在住建局工作不满半年,接手农民工清欠工作3个月,虽然时间不长,但也处理了百余起清欠,累计金额更是高达2000余万,一个小小的县级市,工作任务如此之重,大大超出了常人的想向。

最近,抽调到信访局,每天,看着一双双期待的眼睛,读着一张张愁苦的脸。我只想说:真的,农民工讨薪难!!

思来想去,还是决定写点什么,不为其他,仅仅、为了我们的农民朋友们。

有个词叫提纲挈领,工作中我不喜欢拐弯抹角,就直说吧。

农民工讨薪难!

源头在企业:

房地产作为中国目前的高回报行业之一,吸引了无数投资者的注意,但房地产又是一个高投入的行业,其门槛之高远远超出了一般投资者的承受范围。随着近些年房价的持续走高,无疑为一些企业家们注入了一针兴奋剂,于是,他们拿着少的可怜的启动资金干起了“空手套白狼”的生意,而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往往闭着眼睛装糊涂,这一唱一和,就为农民工欠薪问题埋下隐患。另外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表现为企业占优势的极性特征,这在人员高流动性的建筑行业显现的尤为明显。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往往秉持强力与单赢逻辑,而农民工对企业也缺乏归属感。在这种严重矛盾的劳动关系下,极易将简单的矛盾放大、激化;

农民工讨薪难!源头在监管:

劳动、住建相关部门,在履行相关职责的时候,会受到一些内外因素的干扰。比如一些政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着房地产开发、劳务清包、相关设备租赁等相关活动,在相关手续审批、保证金缴纳方面,地方首脑为达到招商目的无原则无底线让步,为相关企业大开方便之门,在劳动关系矛盾发生后,政府往往较多地考虑地方稳定,以经济换政治,通过行政手段强势介入,这样只能有两种结果:要么企业利益受损,要么农民工受损,最终的后果都将是政府公信力的削弱。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清欠问题如不在监管方面切实加强,是无法做到长治久安的;

农民工讨薪难!源头在法制:

针对农名工讨薪难问题,在政府层面先后出台了数项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央九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但相关法律在制裁责任主体上如隔靴搔痒,相关行政主体缺乏明晰的权责划分,致使各部门互相推诿扯皮,造成政府责任感缺失,公信力大幅下降。中国的法制建设了半个世纪,最终却还是停留在人治,企业在遭遇恶意讨薪时选择吃哑巴亏,员工在合同保护、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等意识上几乎空白,遇到矛盾时仅仅依靠政府“和稀泥”式的调停,这不能不说是国家法治精神的缺失; 农民工讨薪难!源头在宏观调控:

近年中央地方均加大了清欠力度,但讨薪事件依然是层出不穷,农民工围堵政府等恶性事件愈演愈烈。这个看似矛盾的逻辑,其实折射出一个客观事实。随着近些年各地建设进度的疯狂发展,房地产市场已趋于饱和或已处于超饱和状态,尤其在后期国家调控力度加大后,房地产虚拟需求迅速消逝(当然这不包括一些超级城市)。这实际上宣布了房地产暴利时代的终结,整个行业可以说是“山雨欲来风满楼”。面对着这种局面,背负着沉重信贷负担的企业却依然是自欺欺人,好一片歌舞升平。可以说,在整个过程中,暴露了国家相关配套调控

严重滞后且力度不够的弊病,而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无视国家意志,形成了政令不通、尾大不掉的局面。国家危矣!但正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希望在事态还在可控范围的时候,政府能施行铁腕政策,及时调控好市场,避免步美国的后尘。

破解方法:

说到问题,自然要讲方法。其实,方法很简单,可谓老生常谈:一是加强监管,尤其监管政府失职渎职行为;二是加强法制,全民动员,将法制重新提到国策层面上来;三是反腐倡廉,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将人民检察系统独立于地方行政系统之外,直接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形成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系统。

唐太宗言: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历朝历代,因为农民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数不胜数,历史给人以教训,历史却又一次次地在重演。

2013年1月

2.民工“自焚”讨薪 篇二

1月3日中午,记者赶到济南市中心医院,看到被烧得“面目全非”的民工徐天龙正躺在病床上打吊针。据医院烧伤科医护人员介绍,徐天龙烧伤面积达12%,面部及双手烧伤度已达到3级,估计会落下终身残疾。记者采访了徐天龙及他的部分工友。因严重烧伤,徐的声音很微弱,他的工友在一旁充当“翻译”——

1月2日下午1点左右,徐天龙代表15名民工找“清包老板”李元海,要求补发过节费和拖欠的1万多元工资,对方不接电话。无奈之下,徐对工人们说:“要想让包工头出来,必须停工!”施工企业苏中公司八处的孙经理匆忙赶到工地,要求复工。徐说:“想复工要先给钱!”孙经理指使手下人围打徐,其中一人拿起铁扳手砸击徐的眉骨。下午2点多钟,徐气愤不已,跑到附近的加油站买来7元钱的汽油,浇到自己身上,抱住孙经理,点火自焚欲同归于尽。孙经理将徐推倒,挣脱跑掉。工友们急忙用水、衣服将徐身上的火扑灭,送往医院抢救。

据民工张永健介绍,徐被送到济南市中心医院后,医生要求先交2万元押金。无奈,民工们提出先用一些物品抵押,其中两位工友还提出向医院卖血,但都被院方拒绝。后经多方交涉,施工企业才派人分几次送到医院1万元,但医生说根本不够。包工头曾表示到医院看病人,但几天过去了,仍不见人来,工友们叹息不止。

在病床旁边,记者问徐天龙:“为什么要选择自焚?”他回答说:“我想不通,咱农民工干得是最累的活,挣的是血汗钱,身后一家人眼巴巴盼着这点工钱过年,可包工头不但不给钱,还打人,心太黑了。实在没办法,才想到与包工头同归于尽!”

记者欲采访包工头和项目经理,但一直联系不上。据悉,为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建筑管理局曾专门出台措施,要求各施工企业要设专人负责接待投诉、上访人员,不得推诿扯皮。凡因工程垫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私招乱雇队伍引起的拖欠工人工资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将给予处罚。但民工们反映,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些“规定”和“措施”虽好,却很难落实,民工们遇到问题还是感觉“有苦无处诉”。

济南民工讨薪“自焚事件”,再次吸引人们关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为了讨回浸透了汗水的工钱,不时传来民工下跪,甚至爬上吊塔、高楼之类的事件。据了解,民工在采取极端行动之前,无一例外都多次与包工头交涉,希望通过正常渠道讨回工钱,但他们等到的大都“除了失望还是失望”!

记者到医院采访,问已被汽油烧得“面目全非”的徐天龙:现在国家已经有相关规定,制止恶意克扣民工工资的行为,你为什么不寻求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选择“自焚”?没想到,徐天龙的情绪一下变得激动起来。

他说:“走到这一步,都是包工头逼的。工友们眼巴巴等着发钱回家过年,可包工头不但不给钱,还出手打人,要是你,这口气能咽得下吗?”说起讨工钱的经历,他说:“之所以不想再找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是因为我们知道找也没用,一点用处都没有!”他向记者讲述了与工友岳友贤一起讨工钱的遭遇——

去年4月到10月底,他们40多名民工在山东聊城市一个市场建设项目中打工,现在工程已结束2个多月,民工们一直在催要工钱,但包工头只给了少部分工钱,仍拖欠11万元。40多个民工来自全国五六个省,有一半回家了,一半还在山东等着要钱。为讨个说法,徐天龙和岳友贤先后到了信访、城管、镇和司法部门,可接待他们的人要么说“不管这种事”,要么劝他们别打官司,因为即使赢了也是“赢理不赢钱”。

“没用,找部门没有用”,是记者采访过程中民工说得最多的一句话。由盼望到失望再到绝望,民工们剩下的只有声声叹息。

连日来,在不同地方和单位打工的农民工纷纷到医院看望徐天龙。病房成了民工们声讨“恶意克扣工钱”问题的场所。民工储爱彬的话说出了大家的心声。他说:“像我们这样的农民工在城市中没有地位,可大家凭心想想,城市大大小小的建筑工程,甚至是市民居住的楼房,哪一样不是咱民工干出来的?我们要求不高,只求拿到自己用血汗换得的那份工钱,盼着过年回家,可总有人把农民工踢来踢去!”

3.司法局帮助民工讨薪 篇三

###市结合年末农民工讨薪高发期的实际情况,采取得力措施,全方位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一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抓住民工返乡过年相对集中的时机,深入农民工集居的工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活动,向农民工发放《##市农民法律知识读本》900多本、《农民工维权手册》1000多册、“便民法律服务手册”1万多份、法制宣传活页2万多张;利用宣传车在全市各村巡回播放《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11月份以来共出动宣传车63台(次)。

二是组建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律师法律服务团”深入市内各大建筑工地及厂矿、企业开展有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和现场咨询活动,接受咨询560余次,发放《农民工维权手册》600多册、“便民法律服务手册”800多份,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农民讨薪的法律氛围。

三、加强“12348”法律援助热线和“####148”法律服务热线值班,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依托全市13个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构筑援助受理网络,为农民工讨薪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农民工有关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等方面的来电、来人咨询,做到热情接待,能答复的当场 答复,不能答复的及时分流。对农民工讨薪申请法律援助的,只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不审查经济困难等其他条件,做到简化程序、即时受理、即时指派、快速办理、限时办结。

11、12月份已接受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咨询11起,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咨询25起。

四是突出调解优先原则,在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服务方式上下功夫。为确保农民工能在春节前拿到工资,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提高援助效率,以求在最短的时间里帮助农民工拿到工资,化解社会矛盾。11月份以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农民工讨薪纠纷4起。

五是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应援尽援快援。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做到应援尽援,特事特办,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案包到底,确保在春节前案结事了。并加大协调力度,主动与工会、劳动、法院和信访等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延伸法律服务网络,拓展和畅通农民工法律维权信息渠道,力争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

4.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 篇四

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北京市建委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确保公司各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做好工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状况,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领导机构

成立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协调解决公司在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在突发事件时,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一)了解和掌握各在建工程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维护工地稳定和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突发情况,及时了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二)加强监管体系,对于重大事件及时处理,并及时准确传达、执行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和处置意见;

(三)对发生的重大事件要做好记录,以备查阅、归档保存;

二、处理突发事件具体措施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引发单位必须承担偿付工资,平息事端的责任,用快速、有效的方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要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疏导农民工返回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二)项目部接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案情,各成员应及时到场组成现场处理小组快速赴现场进行疏导、平息、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置,并根据突发事件严重性按相关程序上报。通知业主负责人,事件所在施工班组人员开展平息事端,化解矛盾和快速应急处置工作。各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1.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班组开展工作,收集了解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现场报告工作。

2.项目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置方案和意见,并快速、果断、有效方式处置突发事件。

3.施工班组:参与突发事件工作,并快速组织对现场及其突发事件的地点维持治安秩序,控制并疏散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工地稳定。

(三)在快速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要积极服从领导小组指挥,密切协同作战,确保快速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后期处置

(一)对涉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处理结束后,项目部要及时向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有关对策、处理结果、事态的发展趋势等。

(二)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将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用人单位录入诚信系统,实施重点监控并依法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根据现场事态情况,有权调动各项目经理部的人员和车辆,各项目经理部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

(二)各项目经理部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清欠工作动向,发现有群体闹事苗头,要及时劝解、制止,注意化解矛盾。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绝不允许有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行。

(三)保证信息畅通。为了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所有领导和成员,必须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确保信息的接收和传送,确保手机24小时开通。

(四)如遇突发事件发生,凡不按本预案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凡因不及时处置或故意处理不当而酿成重大恶性事件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关人员严厉处置。

五、加强教育

5.农民工讨薪维权途径 篇五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4、行政复议。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6、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范围

(一)以农民工为一方当事人的拖欠工资或劳动报酬案件;

(二)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四)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及工伤认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和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六)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纠纷案件;

(七)其他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的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

6.农民工讨薪谨防“不良代理” 篇六

险些忽悠出群体性事件

前不久,在广东某地发生了一件事:一家外资工厂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上经营不善,企业老板欠下300多名工人的几百万元工资突然失踪。一时间工人慌了神,辛辛苦苦大半年没领到工资,外资老板溜了,上哪儿要回家过年的钱呢?

当地镇政府了解到情况后,及时介入安抚工人,并由政府出面,从该企业固定资产、当地合作方等各方筹集资金,准备先发还工人大部分工资以解燃眉之急,然后随着清理工作的展开逐步还清工人工资。

“千万别接受调解,那样你们拿到的钱就少,交给我吧,我帮你们打官司,保证会拿更多的钱!”在“不良代理”的忽悠下,一场本由当地政府协调得很好的集体欠薪案后来却突生变故,险些酿成群体性事件。

连蒙带骗本利通吃

记者在中山市采访时,了解到一件该市第二人民法院刚刚处理的一宗“不良代理”案件,更具有代表性——遭无理辞退的王小姐,本指望通过代理人打赢官司早点拿回钱,没想到偏遇上不良代理人,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名领取了法院执行款8000余元。

王小姐2006年进入中山市古镇某灯饰生产车间工作,月薪1500元,加班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2008年4月24日,厂方突然通知其不用上班了。王小姐认为厂方辞退没有理由,遂起诉要求厂方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

这时,号称代理过很多讨薪案件的老乡李某找上门来,主动要求代理这一案件,在当地举目无亲的王小姐就将案件交给了他。

案件进展还算顺利,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判令厂方支付王小姐8000余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又通知李某,由其通知王小姐领取执行款。

然而,2010年1月7日,王小姐突然出现在法院,声称根本没有领取到执行款。经法院调查,初步认定为李某冒领了王小姐的执行款。

在王小姐的指引下,2010年1月11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曾志专法官及法警等一行人,在李某家中找到了李某,并把其带回了法院。

面对法律的威严,李某不得不说出了实情。李某承认王小姐那笔执行款8000余元确实是他收了。他说:“因为代理的关系,王小姐早已经把身份证、证明都给我了,所以2009年9月25日,我找了一个跟王小姐岁数相近、外貌相像的老乡,用王小姐的身份证冒充其本人在银行开了一个账户,领取了法院开具的支票。等支票的款项转入该账户中,我就把钱取出来了。”

王小姐气愤地对执行局法官说:“李某收下了我1300元代理费,还对我说旧的身份证过期了,需要给法官3000元才能收到执行款。”

2010年1月11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拘留15天,罚款1万元。

法官提醒慎重委托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紧盯困难群体,尤其是农民工。一旦困难群体遭遇不幸,诸如交通事故、被工厂辞退、拖欠工资等,他们立即出现,拍着胸脯保证为当事人讨回公道。

曾志专法官告诉说,“不良代理”通常没有律师执业证,收费也好商量,他们中有些人以免费为诱饵,蒙骗当事人让其代理打官司,又在签订委托书或骗取当事人身份证件后,向当事人收取这样那样的费用,甚至截留赔偿款项,牟取暴利。

据了解,这些“不良代理”介入讨薪纠纷诉讼,往往会唆使当事人拒绝调解、漫天要价、扰乱司法秩序并诱发群体性事件。

7.农民工讨薪明白纸 篇七

1、当你前往建筑工地应聘时,需要注意了解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人资格(是否持有资质等承揽工程的法定资格)。如果该用人单位不具有承揽工程的有效资格,将不利于讨薪问题的协调解决。

2、不要给个人性质的包工头打散工。农民工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而农民工给包工头打散工则属于劳务关系。因为包工头没有用工资格,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钱的行为,属于两个自然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遇到这种状况,你只能去司法部门通过打官司讨回工资。

3、除了留意用工单位的用人资格之外,你还需要注意应聘的工地是否具有合法的开工手续。尽量不与无合法施工手续的工地产生劳务雇佣关系,若已经在违法建筑工地干活,产生工资纠纷,也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4、当你被建筑劳务用工单位录用时,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以及易发生纠纷事宜的具体解决办法等。

5、在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在该单位打工和其拖欠工资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出入证、临时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单、欠条等。其中工资单和欠条需要建筑工地劳务、总包企业现场相关负责人针对你所完成工程量的产值进行签字确认。

6、当劳务用工单位同你发生劳务报酬争议或拖欠工资时,总包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劳务用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你可以与他们联系进行协商解决。(具体联系方式详见工地门口的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牌)。

7、如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置不力,你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崂山区建筑农民工清欠电话:0532-80915377)

8、投诉时,你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并出具注明工程名称、地址、施工(总、分包)单位名称、从事工种、工作时间等的有效证明。

9、在讨薪过程中,任何过激的不当投诉行为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8.民工讨薪工作机制 篇八

作者: 牛毅刚发布时间: 2010-03-22 20:48:

51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上,社会各界、各级党政领导都非常重视,例如近些年在法院系统建立的农民工讨薪案件“绿色通道”、对困难农民工采取司法救助等措施,力求帮助农民工快速、及时的拿到应得的“血汗钱”,但通过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发现,并非所有有理的农民工都能通过司法渠道打得赢官司。

一、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一是农民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二是由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三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发现,上述解决途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解决渠道虽然多,但程序繁琐且周期长,使包工头或用人单位有时间逃避对责任的承担,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二是相关的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各部门工作衔接不够顺畅,遇有重大情况通报滞后,造成农民工多方求助,实体权利很难及时得到实现;三是没有统一的协调、联动处理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工作,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且容易错过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四是缺乏对农民工讨薪的有效法律指导和帮助,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了解相关程序,不懂得怎样获取和固定证据,导致讨薪难上加难。

二、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是各级领导机关狠抓农民工的扶持、帮辅工作见成效。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为例,立案没有发生农民工滞留法院的现象,没有出现农民工集体到上级机关上访、聚会、游行等问题,也没有出现农民工讨薪激化矛盾而发生的极端事件。二是政府加大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力度,使之建筑行业管理混乱的局面有所改善,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有所提升,但餐饮、家政服务等行业的农民仍缺少政策引导,“讨薪”案件有所凸显。三是出现京外纠纷京内告的现象,分析原因包括: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就赋予了农民工选择的权利,且多数被告单位的住所地在北京,农民工大都愿意也相信北京法院司法、效率和权威;四是农民工节约诉讼成本意识提高,与往年相比,群体性农民工集体立案、诉讼现象减少,往往是委托1-2名农民工代表进行诉讼,但委托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人员代理案件数量不多,主要还是经济上无力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又不知道如何找法律援助部门进行帮助。

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面临的实际困难,石景山法院就受理的189件农民工“讨薪”案件进行分析,其中有部分农民工败诉或者没能达到预期的诉讼请求。通过对这些案件分析发现,造成部分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讨薪”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农民工就业途径不规范,导致诉讼发生时不知状告何人。目前,由于缺乏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多数农民工都是通过亲戚、同乡等个人介绍进城打工,因此常会出现农民工在工作很长时间以后,都不知道自己的公司、老板是谁。一旦发生诉讼,就造成法院立案、送达难,出现农民工“讨薪”不知道该告谁或乱诉的局面,大大增加了农民工败诉或被迫撤

诉的风险。

(二)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增加了农民工诉讼难度。例如,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请求。诸如此类的规定对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不强、经济能力较差的农民工而言,无疑是增加其诉讼的难度,提升诉讼风险。

(三)农民工起诉用人单位缺乏证据支持。石景山法院在走访农民工过程中发现,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权利义务没有书面证据予以确认。在发生纠纷后,农民工却认为只要去政府、去法院 “讨薪”,政府和法院就一定能把工钱要回来。石景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许多农民工在立案或开庭时拿不出有力证据,有的人甚至连一张简单的工资条都没有,只记得自己做到多少个工,总共有多少钱没有领取。这使得使法院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农民工工资数额及加班加点工资数额等难以确认。

(四)农民工“讨薪”案件执行难。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在案件判决后仍无法拿到工资。石景山法院负责执行的高某等十一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由于公司已被吊销,且查找不到任何财产,高某等人急需拿钱回老家,情绪非常激动,法院经过长时间的查找工作,才找到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使之得以执行。此外,一些开发商、建筑商等用工单位,常常在法院执行时隐匿或转移其财产,甚至纠集人公然阻碍、抗拒法院执行,造成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

(五)受金融危机影响增加了农民工案件的审执难度。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建筑工程原材料上涨,不少承包商资金出现紧张问题,部分工程被迫停工,不可避免的产生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对于投资者或开发商一旦发生资金断链,往往会选择出走避债,此类现象的增多势必会增加法院在送达、审理及执行程序上的困难。

针对由于以上原因导致的农民工“讨薪”败诉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的诉求,石景山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成立由法院、政府信访办、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建委行业管理办公室、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等单位组成的协调与指导平台,确定专人、专电、专门接待场所,及时通报农民工“讨薪”情况,并提出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二)地方政府进一步规范建筑、餐饮、家政等领域的劳务市场,设立农民工劳务派遣中心,由该中心统一负责农民工的派遣工作,并为农民工建立用工档案,将农民工直接领取现金工资的方式,改变为用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将薪酬直接打入卡内,防止私自用工、拖欠工资的现象。

(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效制度时适当予以放宽,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农民工的诉讼时间和成本。对有证据证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适当放宽立案条件,并由专人负责立案、审查,减少农民工不必要的麻烦。

(四)加大农民工“讨薪”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农民工维权案件专项执行,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执行力度,对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威慑功能,促进用工单位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五)政府部门增设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站,在较大市县、区域内可增设农民工救助分站,保障辖区内农民工救助工作稳定发展。同时,政府可扩大援助站的工作范围,增开农民

工救助热线,并在农民工聚居区、交通站点、公共交通工具等处以张贴、发放印有法律援助申请和联系方法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帮助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9.如何破解农民工讨薪困局 篇九

【关键词】破解;农民工讨薪;困局

一、形成欠薪的原因

(1)建设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在工程在建过程中,有的工程由于建设单位资金紧张,无法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在拿不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开始拖欠农民工工资;有的工程由于建设、施工双方在合同履行或工程质量上出现纠纷,施工单位也无法及时拿到工程款,继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有的是由于个别施工单位不够诚信,即使拿到了工程款也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2)建筑分包体系还不够完善。一是建筑市场中的“包工头”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些施工总包单位在承接到工程后,将工程交给“包工头”,“包工头”内部又层层转包,层层收取管理费。二是建筑劳务市场不健全。建筑施工总包单位虽然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劳务企业普遍还没有形成固定的专业化队伍,缺少必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劳务企业往往也将工程转包给一些“包工头”,这些“包工头”内部也存在层层转包,层层收取管理费的现象。(3)失信惩戒机制还不够健全。目前,鹤壁市虽然已建立了一些诚信管理制度,但对没有任何资质、资格的“包工头”的管理,还没有很好的行政管理手段。一些“包工头”失信后,有的欠薪逃匿,往往还要依靠公安部门的力量来追讨。

二、采取的措施

(1)坚持日常投诉举报制度和案件督查制度。严格执行拖欠案件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热线,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日常投诉,坚持快速立案、快速查处的原则,切实加大了举报专查力度。对收到的拖欠投诉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下发《督办函》,进行跟踪督促,要求欠款单位制定还款计划,限期还款。对经书面催告,又无正当理由不制订或不履行还款计划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限制其在鹤壁的招投标活动;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坚决清出鹤壁建筑市场。(2)坚持重点时段重点预防。一是要求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节日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开发企业要对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发现拖欠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开通受理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完善应急预案,妥善解决农民工投诉举报案件。二是严厉查处拖欠行为。对拒不偿还欠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将采取列入清欠黑名单,责令其停业整顿,暂停房屋预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降低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信用类别,停止其招标投标资格,外地企业清出鹤壁建筑市场,资质动态考核中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三是严厉打击“不法讨薪”和“欠薪逃匿”行为。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劣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对有关企业及责任人给予严厉惩处,并予以曝光;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对极个别“包工头”的“欠薪逃匿”情况,施工企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以便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企业和民工的合法权益。四是由劳动、城建、公安等部门联合成立督导组,对各县区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得到及时解决。(3)坚持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凡在鹤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财政专户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未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携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该工程无拖欠行为的,方可办理退还手续;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保障金优先用于清偿农民工工资。(4)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是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后,由项目的建设方和施工方与专业工程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约,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四项。其中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由建设方投保;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由施工企业投保。工程项目参加工程担保后如出现工程款拖欠问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担保公司先行支付工程款,如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担保公司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清欠工作的管理和调控。(5)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为有效处置拖欠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全市大局稳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民工工资支付应急措施。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后,经市劳动部门调查,认为有必要从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强制支付的,由市劳动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先予划支意见书》及《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审批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先予划支意见书》及《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审批表》后,由相关科室签署意见,交领导审批签字后,由市劳动部门开出收据,经市财政部门将划拨的保障金转入市劳动局账户,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发放到工人手里。(6)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加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各县区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做到“快立案、快处理、快结案”。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得到及时解决。

三、建议

10.都江堰讨薪血案民工何以如此弱势 篇十

都江堰官方回应抢尸:保管尸体是为保全证据 民工欠薪已兑付 五疑犯被抓

死伤者赔偿事宜正在协商,都江堰市领导称“深刻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性” 南方都市报

2010-10-14(昨天,都江堰市公安局局长夏天在通气会上回应说,为了保全证据,警方通知殡仪馆前来保管尸体,“不存在抢尸现象”。南都记者刘伟 摄

■都江堰民工讨薪被砍死追踪

南都记者 刘伟 发自四川 昨日傍晚6时许,四川都江堰市政府就“10·11”事件召开新闻通气会。都江堰市相关领导承认,引发该事件的劳资纠纷在都江堰安置房建设中的确大量存在,现在政府已经着手解决。会上,公安机关回应了有关“抢尸”以及处警不当的指责。

同时,事件中涉及的5名疑犯已经全部被抓捕归案,死伤者的赔偿事宜也在协商之中。此外,对于出现劳资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即国家建设安置房资金的使用问题政府没有回应,但承认建设中存在工程被层层转包现象。

昨日,尽管都江堰大部分在建安置房工地已复工,但案发现场附近仍有不少工友聚集。他们仍为讨工钱而来。

矛盾:安置房业主已入住 民工工钱却没拿到

一名农姓工友表示,按照当初与劳务公司协议,在工程完工后就要结清工钱,但现在已经过去5天,却找不到人来讨要工钱。他与“10·11”事件死者雷某同属“佳讯劳务公司”,“我们整个工地,70%-80%的人都没拿到钱”。

一名至今胳膊上仍缠着绷带的张姓工友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他8月初因工受伤,9月中旬出院,到现在也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医药费也没有给”。

他所服务的工地是高桥小区B-2地块项目部,同属“10·11”事件所涉工程,工程早已结束,所建安置房已经有部分业主入住。

“本以为安置房建设是资金充足的,实际上整个都江堰安置房工地的工钱都不好拿”,一名在多个工地转战的工友说。

都江堰市常务副市长郑家荣在通气会上表示,自2008年“5·12”地震之后,都江堰实际上是进入了“非常时期”,有2000个工地在同时施工重建,包含农民工超过10万人,拖欠工资的问题的确存在,“今年政府就处理了200多起类似事件”。

他同时也承认,在对待拖欠农民工工资上,“我们的确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10·11”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工作重心也转移到解决这个问题上,本次事件涉及的民工工资也已兑付完毕。

震后,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便联合发布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中央财政统筹安排的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适用范围及具体管理办法,应该说,为安置房建设的资金提供了保障。都江堰本次安置房建设中出现欠薪则说明建设资金出现问题,对此,都江堰市政府在通气会上未予解释。

原因:工程层层转包 政府监管不力

来自自贡的张姓工友告诉南都记者,他此前也向劳务公司多次讨要生活费,但遭到了拒绝,“只能跟人借钱吃饭”,而且,他跟妻子两个人现在被公司拖欠的工资也有4000多元。

“10·11”事件发生后,安置房建设的一些问题开始浮出水面,而上述张姓工友也终于明白,“安置房工钱也不好讨”。这其中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建设工程被层层转包。

以“10·11”事件涉及的高桥小区B-2地块为例,该项目建设单位是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四川省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但承建单位则是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具体的施工单位又包括佳讯、川旗、志达以及泸县建安等劳务公司。

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实际上,处在最下方的几家劳务公司也不是并列关系,比如,佳讯就是再从泸县建安劳务公司再次转包项目,但这还不是最终结果,劳务公司的下面还有包工头。

已经等待了5天之久的张姓工友告诉南都记者,他们也是佳讯劳务公司的员工,但在讨要工钱时却根本就找不到佳讯的人,“我只向我的包工头要钱,而在我的包工头上面还有包工头”,他说,在他与佳讯之间,还有四级的包工头关系,“从佳讯到我这,是5层关系”。

于是,讨要工钱就成了车轮大战。“每一层的包工头都说上面没有拨钱下来,到了我们这,完全没有头绪了”,上述张姓工友说。而根据上述知情人透露,实际上对于本是微利的安置房建设,每一层的承包商都想像商品房一样赚钱,克扣工资只是其中一种方式。

“平日里就有很多人来要钱,不但是建筑工人了,材料供应商、物流企业等都来要钱的”,他说。

都江堰市委政法委书记潘祖龙表示,“10·11”事件虽说事发偶然,但也反映了政府的监管不力,“这其中就包括对建设分包市场的管理不到位”。

回应:保管尸体是保全证据 事件中公安比较克制

通气会上,都江堰市公安局通报了事件的经过。

10月11日18时许,都江堰市胥家镇高桥小区建筑工地廖某某、雷某等十余名工人到该工地向劳务公司负责人范某某借支生活费,范以合同规定工程未完无法结算为由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随后,该工地安全管理人员朱某、刘某某、范某某、陈某见状后上前进行劝解制止,与工人发生抓扯打斗,朱某被打出鼻血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刀刃长约12厘米)乱刺。雷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廖某某受伤,生命体征平稳,现正医治中。

案发后,成都市、都江堰市警方抽调精干警力组成联合专案组迅速开展侦查,经32小时的连续奋战,13日凌晨3时将涉案犯罪嫌疑人范某某、朱某、刘某某、范某某、陈某全部抓获归案。

警方表示,在得知雷某死亡的消息后,民工迅速聚集300余人,情绪激动,围堵出警民警。为防止在天亮后不明真相的人员参与扩大事态,经慎重研究决定,于12日凌晨3时,果断采取措施对事件现场进行处置。截至12日凌晨3时30分,死者遗体运至殡仪馆,拘捕两名犯罪嫌疑人,完成事件现场清障工作。

这与接受南都记者采访的所有工友表述分歧较大,在众工友看来,首先是出警的110民警“不分青红皂白殴打工友”;随后就是出动大量警力从案发地“抢”走遇害者雷某的遗体。

都江堰市公安局局长夏天在通气会上回应说,在事件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按照殡葬法等法律规定,为了保全证据,警方便通知殡仪馆前来保管尸体,“不存在抢尸现象”,同时也向家属解释了保全尸体的重要性。

在众多工友的表述中,死者雷某的姐姐在警察运走弟弟遗体时遭到警察殴打。对此,夏天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停放尸体而不听劝阻者,“是可以被处以拘留处理的”。

都江堰市委政法委书记潘祖龙也表示,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公安人员都是比较克制的,尽管前后发生了两次民工的大规模聚集,“但我们深刻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性”,所以,尽管广大农民工不理智,我们采取的却是克制的处理方法。

表态:全市上下以感恩之心 关怀善待农民工群体

通气会上,都江堰市政府对12日发生的众多农民工阻塞交通也作出了回应。

“10·11”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早晨8时左右,死者和伤者家属以及农民工工友曾在原事发现场再次聚集,并在都江堰市二环路、幸福大道等地聚集,一些市民也纷纷加入,致使这些路段一度拥堵封闭,至中午12时左右才再次疏通。

警方对此表示,10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成都市委、政法委、公安局领导到达现场,指挥事件处置工作,通报事故处理情况,作出依法严惩凶手、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全面兑付民工工资的承诺,劝导死者家属,疏散聚集群众,截至12日11时,聚集群众基本疏散。

都江堰市委政法委书记潘祖龙说,“10·11”事件之后,我们看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性,“要求全市上下以感恩之心,关怀和善待为灾后重建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群体,关注、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困难,适时开展慰问帮扶活动。”

潘祖龙同时介绍说,10月12日下午,都江堰市便组织召开专题领导干部大会,对全市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首先是组成安抚工作组,对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民工进行走访安抚,表明政府的态度,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同时,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工工资清欠排查,积极开展涉及农民工的维的权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针对因农民工拖欠工资可能引发的问题,我们要制定相应的预案,确保在清欠过程中不再有意外发生。”

目前的最新情况是,5名犯罪嫌疑人已拘捕,该事件涉及的民工工资已兑付,死者家属正在政府相关部门主持下就民事补偿问题与劳务公司开展协商。南方都市报社论

都江堰讨薪血案,民工何以如此弱势 2010-10-14

11日18时20分左右,四川都江堰市胥家镇某灾后安置房项目工地发生劳资纠纷血案,讨薪民工一死一伤。12日下午,都江堰市公安局发布信息,称事件为“因劳资纠纷引发一起打斗事件”,涉案犯罪嫌疑人朱某、范某已被刑拘,其他细节则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因讨薪而酿成血案,在当下的现实中已不算多么稀罕的事件,尽管人们曾寄望以“总理帮忙讨薪”等各种非常规方式,努力稀释类似经济纠纷中的戾气和血腥,但悲剧总是在不断上演。盘剥底层劳动者的人必须受到谴责,对暴徒及幕后指挥者当然更要施以严厉的制裁。而从本次血案看,据媒体报道,“当项目负责人打电话时,即刻从指挥部办公室冲出四五个人,手持一尺来长的刀具冲向众工友,见人便刺”,种种迹象显示,这已经不是一起寻常的劳资纠纷,而是蓄意杀人,已从民事经济纠纷变为重大刑事案件。如果说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政府尚可置身事外,任由当事双方自行调解,那么当血案酿成,政府就必须行动了。

血案之后,当地政府究竟采取了哪些行动?据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新闻通稿,“事件发生后,都江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及时处置,一是组织力量全力救治伤者;二是对涉案建筑企业、劳务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控制,都江堰市公安局立即开展案侦工作;三是安排相关单位人员做好死者、伤者家属安抚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处置”、“全力救治”,从新闻通稿中呈现的,毫无疑问是一个具备高度行政效率的政府。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民工的怒火却径直朝向了当地政府。

民工的不满主要指向两点。首先,对警方出警后处置的不满。3名警察赶到现场,不但并未有效控制局面,相反“令人不解地对讨薪的工友进行了殴打”,最后在愤怒工友的围堵下“翻墙逃出”。其次,当前一个最新热词“抢的尸”在本次事件中又活跃了起来。而在12日凌晨的“抢的尸”行动中,众工友统计警方出动的警力是“坐满了12辆公交车”。这样的细节越生动,也就越让人纠结,因为横亘在民工和公众心中的是一个大大的问号:从民事经济纠纷发展到命案,当地政府准备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事实上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民事经济纠纷中,政府天然是一个中立者,如果位置稍有游移,必将导致公平流失;一旦发生命案,政府责无旁贷地应该是积极缉凶、安抚生者、告慰亡灵,向所有人显示正义决不会因二三暴行而被抛弃,如果反其道而行之,社会又将往哪个方向滑行不是昭然若揭吗?

就在本次血案发生的同时,河南30多名农民工代表因讨薪不成,遂焚香燃炮,杀鸡祭神,跪拜于郑州花园口河神将军塑像脚下,乞求河神显灵,帮他们拿到被拖欠的675万元工钱。与都江堰的血案相比,河南民工的乞神怪诞,有点“非暴力”的味道,但二者背后的辛酸和无奈却别无二致。完全想象得到,二者走到这最后一步,不知经过了多少看上去多么正确的程序。然而这最后的一步也往往并不美妙,多数情况下,无论是采取上门围堵等不那么和谐的方式,还是乞求河神发威赐福这种“非暴力”的方式,都难以达到要回血汗钱的目的,两种方式的区别也许仅在于,后者让人开颜一笑,前者则存在付出更大代价的危险。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如此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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