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2024-09-22

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

1.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一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 “ 保财产 ” 还是 “ 保人命 ” 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实际,我在建立完善 “ 预防为主 ” 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监管职责,加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等四个方面将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做了一些对比学习。

1、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强调了 “ 预防为主 ” 的指导方针。

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始终贯穿着 “ 三不放过 ” 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 “ 三不放过 ” 改为了 “ 四不放过 ”,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 “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 的好做法。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 “ 不放过 ” 也为时晚矣。新安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 “ 超前意识 ”,“ 预防为主 ” 的理念。“ 预防为主 ”,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超前意识 ”,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 “ 安全第一 ” 工作中必须遵循 “ 预防为主 ” 的原则和 “ 防范胜于救灾 ” 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 “ 安全文化 ” 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各种实践表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中有专门的一章规范前期预防,就是预防为主基本方针在立法中的体现。前期控制职业病的危害,是符合职业病的特点的,有利于将这种人为的疾病及早地加以控制,减少发病。总之,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声誉,提高国际竞争能力。重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避免或者减轻社会以及企业因职业病造成的危害。

2、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长期以来的实践表明,职防工作难,根本原因就在于用人单位不重视或者缺乏参与积极性,针对这种现状,2011年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新增条款 5条,大幅度修改原条款7条,其重点分别为:

(1)用人单位应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必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劳动者。其 “ 书面告知 ” 是新增内容,是法律对劳动者本人健康知情权的保障。

(3)强调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特别明确未参保的后果应由 “ 该用人单位承担 ”,删除了原法中 “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避免了用人单位之间的推诿。这条修改是基于当前大量企业改制后 “ 先前用人单位 ” 的不存在问题而做出的,非常有必要。

(4)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对拒不开展职业病防治的用人单位加大的处罚力度,不仅提高了处罚金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新增的第八十六条将刑事责任追究列入该法中,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3、相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新安法更加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新安法第八条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短短的一句话,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其更好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为基层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出了实招。近年来,由于各个地方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大量企业搬离市区,汇聚到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地方,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这一级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新安法明确其行政领导职责,监督检查职责,协助管理职责等三项职责,就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针对我国乡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现状及其原因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及作用,专门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职责作了规定,但未提及开发区这一级管理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责。江苏昆山 “ 8.2 ” 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凸显出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职业卫生日常监管中要借鉴新安法的管理模式,强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

4、新安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比《职业病防治法》要大

新法在违法责任追究上力度更大。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最高额度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是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的。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从职业病防治法的条文看,经过修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最高罚款额从30万提高到50万,但总体来看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例如同样是违反了建设项目 “ 三同时 ” 的规定,新安法第九十五条是首先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努力学法,知法是为了更好的用法,我们安全监管人员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既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敢抓敢管,严格履行职责,又要懂法守法,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科学化水平。

2.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二

2011年6月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1]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公布施行以来, 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 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日益深化, 该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亟需通过修法加以解决。为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启动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 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要求各省局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3.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篇三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公司多次组织进行学习,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法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安全与经济、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时,以及在重大险情应急和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的原则;其次是 “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二、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超前意识、事前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新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新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四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新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包括事前违法责任和事后损害责任,单位负责和个体责任等,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同时对个人和单位事前和事后的追责方式趋于多样化,如个人终身行业禁入、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单位的社会公告制度。通过严厉的处罚,一方面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通过重拳出击,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生产安全。

4.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四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正式公布!我们集团作为在安全评价行业资深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全体员工在公司总裁李志宪博士的带领下对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学习,并以各部门为单位组织了新法“有奖问答”活动。

我和各位同事都积极抢答,气氛活跃又紧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安全生产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明灯!

作为一名安全评价行业的普通从业人员,我谈一谈我对新法的认知和体会!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另外,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再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作为一名安全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我着重关注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如下几条: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发挥市场机制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我深深的为此感到欣慰!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的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这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也是一个很利好的消息,将会进一步减少我们今后在从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安评工作的信念,同时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会把我们的公司做得更加壮大,一定会让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2021年【二】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即将于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2021年x月x日公司总部安全副总xx组织公司驻xx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学习,通过王总的细致讲解使我对新《安全生产法》又有了更深层的理解,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对新安全法的学习,不难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之一。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安全管理工作一直是矿山稳定的基础,也往往是有些企业的薄弱环节。作为一名矿山的管理人员来说,此次《安全生产法》修订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管理干部。此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丰富了许多内涵,是与社会发展主旋律相配套的一部法律,作为矿建施工企业,我们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和理解新法的内容和自身的职责,共同努力来促进矿山的稳定与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2021年【三】

新《安全生产法》于20xx年x月x日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公司多次组织进行学习,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一、新法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安全与经济、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时,以及在重大险情应急和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的原则;其次是 “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二、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超前意识、事前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三、新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新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四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新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包括事前违法责任和事后损害责任,单位负责和个体责任等,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同时对个人和单位事前和事后的追责方式趋于多样化,如个人终身行业禁入、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单位的社会公告制度。通过严厉的处罚,一方面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通过重拳出击,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生产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2021年【四】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即将于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2021年x月x日公司总部安全副总xx组织公司驻xx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学习,通过王总的细致讲解使我对新《安全生产法》又有了更深层的理解,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对新安全法的学习,不难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之一。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安全管理工作一直是矿山稳定的基础,也往往是有些企业的薄弱环节。作为一名矿山的管理人员来说,此次《安全生产法》修订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管理干部。此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丰富了许多内涵,是与社会发展主旋律相配套的一部法律,作为矿建施工企业,我们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和理解新法的内容和自身的职责,共同努力来促进矿山的稳定与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2021年【五】

全国人大会20__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正式公布!我们集团作为在安全评价行业资深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全体员工在公司总裁的带领下对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学习,并以各部门为单位组织了新法“有奖问答”活动。

我和各位同事都积极抢答,气氛活跃又紧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安全生产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明灯!

作为一名安全评价行业的普通从业人员,我谈一谈我对新法的认知和体会!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另外,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再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作为一名安全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我着重关注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如下几条: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发挥市场机制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我深深的为此感到欣慰!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的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这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也是一个很利好的消息,将会进一步减少我们今后在从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安评工作的信念,同时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会把我们的公司做得更加壮大,一定会让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2021年【六】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严,可以说是大局形势,每个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的每一次改革都是提升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从“三不放过”到“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的处理力度,进一步把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一个境界。安全生产是对企业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和根本。每一个不安全事故都是血的教训,每一个不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是家庭的血泪史。

作为一名企业的员工,更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先伤害到自己。安全无小事,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绷紧安全这根弦。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让事故远离我们,将事故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只有企业安全生产,企业才能蒸蒸日上,自己的“小日子”才能过得红红火火。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2021年【七】

新《安全生产法》于12月x日开始实施了,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安全意识,CO制备车间净化四班利用工作之余,系统认真的学习了国家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增强了大家的安全生产的意识。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新生产法突出了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

新《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需要我们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2021年【八】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对安全生产工作得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严,可以说是大局形势,每个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的每一次改革都是提升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从“三不放过”到“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的处理力度,进一步把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一个境界。安全生产是对企业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和根本。每一个不安全事故都是血的教训,每一个不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是家庭的血泪史。

5.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之二 篇五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近段时间认真学习研读新安法,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发展理念。“以人为本”首先是“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以及在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的原则组织好各项工作。其次,“以人为本”也是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在现实工作中,个别员工在生产作业时凭经验办事,为自己一次次地违规作业没出事故而庆幸,给安全生产埋下了“定时炸弹”,一旦爆炸,后果难以想象。再者,“以人为本”更是为了一切人。员工是企业安全发展的基石,客户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来源,我们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充分明白这个道理,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风险源防控工作,把保护人员安全,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集结点。

(二)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防范意识,做好事前预防,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把安全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以及社会、职工、舆论监督等各个方面的作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因此,我们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始终牢记安全生产方针,遵循“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安全生产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总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担当,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好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分管的生产经营业务安全无事故。

(三)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不是他人的事,不单是政府部门的事,更多是企业自己的事。因此,做好

安全生产工作,既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责任,更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新安法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急切呼声。对于轻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忽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法律就要严肃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负责人个体的责任。新安法力图通过严厉的处罚手段,重拳出击,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我们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转变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模式,从以前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的管理,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管理转变。要不断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使公司每位员工都能增强个人安全意识和安全作业能力,这样才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才能有效杜绝事故的发生。事故之猛,猛乎于虎;安全之重,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这是每一个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

6.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六

一、实践教学方法改革的意义

根据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紧迫的核心任务。教育部与财政部于2012年联合发文《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中指出,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 决定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简称2011计划) ”, 以协同创新 (1) 引领高等学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早在2010年9月, 重庆市委、市政府就下发了《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通知》,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并要求全市在校大学生今后的社会实践时间达到4个月。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近期在我市考察时, 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强调大学生要加强社会实践, 做到知行合一, 突出实践性。[1]为加强教学实践环节, 我们在婚姻家庭法学课程的实践环节中, 探讨实践与理论结合的新教学方法。

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新方法——社会调查

为了让学生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了解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现状及相关的调解程序, 认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情况, 2009年7月, 我们组织2007级的学生进行“婚姻家庭纠纷的人民调解情况调查”。这次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及与当事人面谈的方式。此次调查问卷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问卷调查项目;二是个人访谈记录;三是调查人员的心得体会。在调查问卷首部, 写明此次社会调查目的, 是为及时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保护当事人、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对婚姻家庭纠纷的人民调解情况进行调查, 以供修改、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促进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并说明, 对有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隐去具体机构及当事人的姓名, 以保护机构及个人的隐私。此调查问卷内容, 包括调查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经费信息、调解数量、类型, 解决方式, 调解人员的产生、解调方案, 调解结果等内容。对于调查方法, 我们要求每位学生除进行实地访问当事人以便对调查问卷填写外, 必须选取1~2名被调查当事人进行个人访谈。对于调查结果, 我们要求, 每位学生在调查工作结束后撰写一份社会调查报告, 除统计分析调查情况外, 还要写出本人感受、思考与建议。这样同学们才能有目的、有意识地参与调查。

三、社会调查开展的过程及实践效果

我们本次调查主要从调查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着手。从现代调解工作的实践来看, 婚姻家庭纠纷占民事纠纷的三分之一多。调解作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机制, 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就婚姻家庭的争议而言, 主要有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种主要模式。[2]同学们通过实地调查发现, 当人们不再满足于“礼治秩序”, 开始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后, 类似于传统习俗的“地方性知识”仍然在主导村民的日常行为方式。这也就决定了在法律的实际运作中, 常常会出现情、理、法相互交织, 甚至是情和理大于法的局面。[3]“中国人极不愿打官司, 亦很少打官司, 亲戚朋友一经诉讼, 从此便不好见面”。[4]在这次调查中, 同学们了解到, 由于调解员与发生家事纠纷的当事人熟悉、相知, 也更容易了解和把握矛盾双方的心态和需求, 这对缓和矛盾双方的情绪, 化解矛盾于萌芽之中, 非常有利。同学们通过询问当事人, 认真地把每一份调查问卷的诸问题逐一填写, 并保存了当事人个案调查的访谈报告。

实地社会调查结束后, 老师指导学生进行调查报告的写作工作。一是确定主题。要注意报告的主题应与调查的主题一致, 选取与主题有关的材料, 使主题集中、鲜明、突出;二是注意材料点与面的结合。材料不仅要支持报告中某个观点, 而且要相互支持;三是比较、鉴别、精选材料, 选择适当的材料来支持作者的论述观点。写作之前应拟定提纲, 做到写作结构合理、报告文字规范。注意对数字、图表、专业名词术语的使用, 做到深入浅出, 语言要准确、生动、朴实。通过以上指导, 学生可以掌握写作调查报告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从而顺利完成写作工作。

同学们在撰写社会调查报告中, 通过统计调查问卷, 分析发现被调查民众中, 引起家庭纠纷的类型主要涉及: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引发矛盾, 因夫妻一方有外遇, 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 其次还有离婚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 并且还存在地区差异, 如有的地方如云南腾冲某乡产生家庭纠纷的主要原因为吸毒排在首位, 这与该地地处边境, 毒品泛滥有关。关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选择的解决方式, 首先是自行和解或请邻里亲朋调解, 其次才是村委会, 而对起诉到法院去解决纠纷, 多数村民并不认同, 因为既费时又费钱, 除非调解不了了才会考虑。一般调解是针对一方当事人到该组织请求解决, 而较少有组织调解人员主动上门调解, 双方同时要求调解的也很少见。同学们还了解到, 2010年重庆市渝中区妇联联手其他部门推出三条举措, 一是将渝中区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设置在区法院。二是联合区司法局制定出台文件, 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件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三是积极推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法院、律师、陪审员, 多方位的集中, 让民事调解和司法审判有机结合起来, 既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又保证审判的合理性。[5]在一些地方, 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是通过任命形式产生的, 其人员也多非正式的编制, 其人员主要是由村长、妇女主任、大队队长等人兼任。调解人数一般为3~5人, 学历程度一般为初中以上大学本科以下, 大多数人学历不高, 法制观念不是很强。在有的地方, 对调解工作人员基本无培训, 有的虽参加过培训, 但由于培训时间不长, 培训不系统, 特别是家事纠纷中有许多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 而多数调解员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制教育, 并不熟悉相关内容, 因此有些调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有些地方, 调解人员的经费有的有专门工资和办案经费, 但基本上费用都不足;有的基本来源仍然是村一级的开支, 加重了当事人及村一级的负担。有的同学还发现,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适用在城市和农村不一样, 由于城市生活节奏快, 人与人之间交往熟识度不如农村, 城市中适用该制度的人相对较少;农村中由于居住环境及熟识度, 适用调解制度较多, 但也有些人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不愿意调解。有的同学发现江西省有些农村的人民调解机构建立起了回访机制, 当地机构委派专门人员实行定期回访, 更有效地督促双方履行调解协议, 防止纠纷出现反复。有的同学发现, 从被调查的当事人角度看, 村民的法制观念较为淡薄, 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现象较为普遍。有部分村民觉得家庭纠纷让人调解是家丑外扬, 不愿意接受。在有的地方, 部分被调查当事人对调解组织工作评价不太满意的较多, 主要原因为:调解员的素质不过硬, 有部分调解员的工作态度差, 调解方式老套、死板, 不能有效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甚至有时还出现调解员泄露当事人隐私的现象。

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以上问题, 同学们各自提出了具体建议, 例如:一是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的基层建设, 要提高调解员素质, 增强法制观念, 提高调解员的公信力和威信。二是在调查工作结束后, 要进行事后追踪观察, 以巩固调解成果。三是要加强对调解员的相关知识培训, 改进调解员的工作方式、方法, 以期提高调解效果。一些同学们在自己的社会调查工作的心得体会部分写到, 通过这次调查, 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通过参加这次社会调查工作, 既锻炼了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 也提高了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写作能力, 感到收获很大。

在学生们完成调查报告后, 我们及时召开了“优秀社会调查报告评选及社会调查经验交流会”。在会上, 同学们积极发言, 互相交流, 针对问卷设计是否合理, 在具体调查时用哪种方法更能被当事人接受, 如何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等问题都做了发言。有一部分同学是学校集中组织去调查的, 他们在调查中分工合作, 合理安排, 增强了团体合作精神。同学们表示, 通过这次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实施情况的实地调查, 收获很大。通过对优秀调查报告的评选, 可以鼓励先进, 调动更多同学能积极主动投身于社会实践之中。

四、结论

为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我们采用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的新方法, 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使学为所用, 有利于培养当前社会急需要的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能力的新一代大学生, 有利于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以期满足我国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

摘要:在婚姻家庭法学课程的实践环节中, 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具体教学方法──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以家事纠纷人民调解情况之社会调查为例, 阐明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效果, 以期探索和总结婚姻家庭法课程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新经验, 为提高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关键词:实践教学,社会调查,具体方法,经验总结

参考文献

[1]重庆正式推出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实施方案[N].重庆日报, 2011-01-03.

[2]丁慧, 都星羽, 李放.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问题研究[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6) :21.

[3]明亮.变与不变:转型期乡村社会生活的秩序[J].农业考古, 2009, (6) :80.

[4]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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