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及回购协议三方(精选4篇)
1.投资及回购协议三方 篇一
据中国科学院统计报告, 我国己进入城市化进程的中期加速阶段, 截止2010年底, 中国城市化率只有46.59%, 远低于发达国家85%的城市化水平。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加速转型、党的十八大以来“城镇化发展”战略的进一步部署, 未来10到15年内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发展仍将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在此背景下, 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断增多, 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 地方政府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满足巨大的建设资金需求。为吸引社会投资, 甚至国际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开始探索实施BT建设模式。近年来BT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 完成了:北京地铁奥运支线项目、上海长途客运总站项目、深圳地铁5号线项目等典型项目, BT模式的运用得到初步的发展。然而, 一方面由于我国BT建设模式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规范、欠缺规范合同的参照、指引;另一方面, 建设行业内针对BT建设模式运用的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还不够充分。概念模糊、认知不清、权责不明等因素都制约着BT建设模式的推广发展。
从项目管理三要素“时间、质量、成本”, 中的项目成本角度分析, BT项目与一般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有本质区别。一般建设项目的合同价即项目投标过程中标人的报价, 而BT项目合同中并没有明确一个具体的合同金额, 只有项目回购款的构成、计算方式。由于项目特点不同, 合同对项目回购价款构成的约定也各不相同, 但无论使用何种回购价款构成方式, 项目的投资回报率 (ROI) 都是确定项目回购金额的必要依据。BT项目造价管理就是对回购价款的管理, 回购价款的构成和回报率的确定则是BT项目造价管理控制的难点及核心问题。BT模式发展的探索阶段中, 在做好BT建设模式分析的同时, 进一步分析各类因素对BT项目回购价款的影响, 研究合理确定BT项目投资回报率的方法, 为BT项目发起方 (政府) 在合同谈判、条款制订过程中控制BT项目造价成本, 保证BT项目的成功运作, 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 BT项目的模式分析
BT (Build—Transfer) 模式, 即“建造—移交”模式, 是当今国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被普遍采用的投资建设模式。指的是政府通过协议, 引入社会资金或国外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 (build) 后, 投资者不对该项目进行经营 (operate) , 而是按照协议由政府回购并移交 (transfer) 。
在国际上, BT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发达国家, 后在南美、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广泛推广。1996年,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写的《基础设施BOT项目指南》中把BT模式定义为“建成后立即移交”build transfer immediately, 认为其是BOT模式的演变形式。
在国内, 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年20号) , 明确规定要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 允许其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建、公共事业领域及其他行业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 利用特许经营等形式, 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这一政策的出台为BT模式在我国的运用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2.1 BT项目的模式分类
目前在国内BT项目的运作模式主要分成两类:
(1) “建设-转让”模式
BT项目发起方 (政府) 在项目初期即通过招标选定BT项目承包方, 由其成立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 负责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管理与施工总承包, 由BT项目发起方委托工程监理, 项目建成后由政府回购。
在这一模式下, 工程施工不需要二次招标, BT项目承包方需要同时具备融资能力与设计、勘察、施工总承包资质。BT项目承包方虽然可以同时获得投资回报与施工利润, 但由于其在介入项目时项目尚未完成设计工作, 项目的规模无法完全确定, 导致项目不确定因素多, 风险大。近年来随着建设行业对BT模式的逐渐了解, “建设-转让”模式的运用逐渐增加。
(2) “建造-转让”模式
这一模式也称为“二次招标”模式, BT项目发起方 (政府) 自身首先进行项目设计、勘察工作, 之后再招标选定的BT项目承包方。BT承包方仅承担融资职能, 由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融资建设, 办理工程建设有关审批手续, 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商, 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方回购。这一模式下, 投资方不需要有施工总承包资质, 不直接负责项目实施, 施工总承包方均需要二次招标确定。这类模式适用于工程技术成熟、投资规模大, 且BT项目发起方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相对不足的项目, 虽然风险较小但投资收益也较小, 在BT模式发展初期使用较为广泛。[1]
2.2 BT项目的模式的优点
(1) 与一般工程项目按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拨款方法不同, BT项目发起方在项目竣工验收并经过项目回购期 (2~5年) 后, 才开始一次或分次付清回购款。采用BT模式可缓解项目发起方 (政府) 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 在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 将民间有实力的企业吸引到基础设施的建设上来, 为项目发起方筹措建设资金。充分发挥BT模式的经济杠杆作用, 合理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的负债结构, 缓解政府资金压力, 适当转移建设风险。[2]
(2) 采用BT建设模式有利于推动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创新, 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的市场化竞争机制, 对提高建筑企业总承包能力和融资能力、提高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有积极的作用。
(3) BT模式的运用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项目运作的效率和质量。以“建设-移交”BT模式为例, BT项目承包方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与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分包、招标代理等诸多相关合同的管理都由拥有人力、资质、经验优势的BT项目承包方承担, BT项目发起方 (政府) 只需做好BT项目单位的合同管理与工程监督管理。使政府能真正做到“退居二线”, 脱离建设中繁杂的协调事宜, 将精力用于选择合适的BT项目承包方上。
2.3 BT项目的模式的缺点
(1) 当前与BT项目模式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项目招投标、订立合同、融资、建设、移交、回购等环节都缺少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以BT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设定为例:与一般施工招投标不同, 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行业监管, 招标人可以在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经营业绩、甚至单位属性、注册地等方面设置投标门槛, 排除潜在投标人, 影响项目招标过程公平性。
(2)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都没有形成适于BT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 没有形成一整套解决工程索赔、争端的行业惯例, 这是BT模式的继续推广应用的巨大障碍。
(3) BT项目从签订协议到建设、回购, 时间跨度大。一方面, 各项目参与方需要预测国家宏观经济走势与地方财政未来收入情况, 进行项目决策。如果项目进入回购期时正好宏观经济形势不乐观, 地方财政收入吃紧, 回购期每年又要支付大量的回购资金, 将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 项目前期领导决策在前, 而项目进入回购期时正好遇上领导换任, 产生的领导责任难以界定, 不易追究。
(4) BT建设行业内针对项目投资回报率的确定方法至今没有统一的理论依据。已完成回购的BT建设项目中关于项目的投资回报的构成及确定方式各不相同, 有些项目甚至在投资回报与融资利息之外还另外支付BT项目承包方额外的利润。这使得BT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难度增大, 在BT合同订立的某一环节中稍有疏忽就将给财政资金造成巨大的损失。[3]
3 BT建设模式回购价款构成与分析
3.1 BT项目回购总价的构成
一般来说, BT合同中回购总价由回购基价、投资回报额、回购期承包方贷款利息及自有资金回报额组成。项目竣工验收后就进入回购阶段, 政府可以选择一次性回购和分期回购。当选择一次性回购, 回购期将不发生资金成本, 当选择分期回购, 则需将发生的资金成本计入回购总价中。具体组成如下图1所示:[4]
投资回报额=回购基价×回报率。回购基价是回购期开始时通过双方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价款构成内容与计算方式核定而形成的BT项目发起方应该支付给投资方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建设项目工程费与建设期项目承包方贷款利息及自有资金融资费用。具体组成如下图2所示:
3.2 BT项目回购总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通过对BT项目回购总价的构成分析, 建设项目工程费、投资回报率与自有资金回报及贷款利息三项对回购总价的影响最大。对BT项目回购总价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投资回报率、建设项目工程费中的隐性投资回报及各期间的利息计算方法三个方面。
3.2.1 建安工程费中的隐性投资回报
同种费用在一般工程项目与BT工程项目的金额差值可称为隐性投资回报, BT项目的隐性回报主要体现在建安工程费中。
在一般工程中, 工程预算价必须根据当地各种材料、机械、管理费用的最低限价比例进行下浮。根统计, 土建工程下浮幅度在8%~11%之间, 市政工程下浮幅度在9%~15%之间, 土石方工程下浮幅度在15%-25%之间, 安装工程下浮幅度在8%~10%之间。在项目招标时, 下浮后的预算价即投标控制价是投标方的报价上限, 超过控制价的投标按废标处理。
而在BT建设模式中, 工程预算价的下浮幅度并不严格执行地区的最低限价下浮比例, 而是由BT项目发起方直接设定一个统一的综合下浮幅度。据统计, BT项目设定的下浮幅度一般在5%~8%之间, 与一般工程相应费用最低限价比例有一定偏差。这种工程预算价下浮幅度的差额就是隐性投资回报, 属于BT承包方的投资回报的一部分。由于工程建安费是回购基价的组成部分, 存在于建安费中的隐性回报就是影响BT项目回购总价的重要影响因素。
例如:某BT项目的建设内容是一个地块的土石方工程、市政道路工程、雨污水管网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等。由于地块标高落差大, 土石方挖填方量大, 场平工程造价约占总造价的30%。通过加权计算, 可以估算出该项目综合最低限价下浮幅度约为15%。如果BT项目发起方设定8%的工程预算下浮率, 与一般控制价相比预算价下浮幅度的差额为15%-8%=7%, 则可认为该项目隐性投资回报率为7%。
3.2.2 自有资金回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
对建设期、回购期项目承包方自有资金的回报及贷款利息的影响主要来自建设工期、回购期限、回购期单期时限三个方面。
(1) 建设工期:BT项目建设工期越长则项目建设期各类融资费用的计息期越长。在不增加工程建设费用的前提下缩短工期可使建设期融资费用降低, 项目回购基价下降。
(2) 回购期限:BT建设模式将项目的风险转移到了BT承包方, BT项目发起方 (政府方) 的风险不会由于回购期限的延长而变大。但回购期限越长, 融资费用的计息周期也相应延长, 利息增加, 回购总价也越高。作为BT项目发起方应该结合自身经济情况, 慎重制定回购款的筹措计划, 考虑利息因素, 统筹确定回购期限。
(3) 回购期计息单期时限:回购期单期计息期对回购总价的影响一般容易被项目发起方忽视, 然而实际上回购期计息单期时间不同, 产生的利息也不同。
举例说明:假定回购基价1.0亿元, 投资回报率为10%, 回购初期总价款为1.1亿元。竣工后即进入回购期, 分次回购。回购期限2年, 名义年利率6.5%以等额本息方式支付。以半年为计息期实际利率为3.25%, 以季度为计息期实际利率为1.625%。计算结果见表1。
单位:亿元
从表1中可以发现, 回购期计息单期的时间对于回购总价也产生影响。单期时限越短, 回购总价越低, 这是因为单期时间的减少缩短了价款的计息时限。因此, 在相同情况下选择较短的回购期计息单期可以有效降低回购总价。
4 探索确定BT项目回报率的方法
由于BT承包方需要承担融资风险、完工风险及回购风险。因此, BT承包方要求的投资回报水平一般要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即对其所承担的风险需要给予补偿。这种补偿比率就是BT项目投资回报率。BT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既决定了项目发起方的成本又反映了项目承包方的利润, 是BT项目造价管理的核心。
4.1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确定回报率
目前确定BT项目投资回报率的方法有很多, 一般是将同期银行3~5年的贷款利率上浮2~4个百分点后的比率定为投资回报率。但这种方法过于简单, 无法反映项目特性。而通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APM) 来确定BT项目投资回报率的方法能从项目风险水平影响角度推算投资回报率, 不同项目可以通过风险系数β调整回报率, 是近年来行业内认可度比较高的算法。
式中:r为投资回报率, rf为无风险报酬率, 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rM为市场平均的投资收益率, 对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取社会折现率8% (2006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中统一规定社会折现率为8%, 供各类建设项目评价时统一使用) ;β系数为特定项目的风险系数, 需要综合考虑, 合理确定。[5]
4.2 加权评分法确定项目风险系数β
β系数作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重要变量可由风险影响因素量化、加权评分确定, 进而确定r (回报率) 。
首先, 设定回购期系数a、工程技术难度系数b、融资难易系数c、注册资本金系数d、工期系数e, 五个影响系数, 并设定每种系数的评分规则:
(1) 回购期系数a:项目回购分一次回购与多次回购, 从项目交付使用到最后一笔回购款入账的时间为项目回购期。项目发起方的偿还能力与资金计划决定了回购期的时限, 项目的造价越高, 回购期就越长。而回购期越长,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项目承包方回收足额回购款的风险就越高。在回购期系数的设定上可以从世界经济危机周期、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运行周期、地方政府经济政策周期等几个方面考虑项目的运行风险。以美国为世界经济的代表, 美国自1783年独立战争后发生多次经济危机分析, 可以发现一般十年出现一次较大的经济危机。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也分别在1997、2007、2012年出现三次经济发展调整。考虑到我们国的经济发展五年规划、各级政府五年换届周期, 可以认为地方政府的经济政策的运行周期一般也是五年。因此, 可以得出五年、十年, 是反映项目风险的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当项目竣工后立即回购时, 回购期系数a可设为1.0, 回购期在5年以内的a每年较上年增加0.1 (1.1、1.2、1.3...) , 回购期5~10的, a每年较上年增加0.2, 回购期10年以上的a每年较上年增加0.3。
(2) 技术难度系数b:可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2002年修订本《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的技术难度标准设定。例如:复杂项目的难度系数为1.15、较复杂项目的难度系数为1.0、一般项目为0.85。而复杂程度的划分可参照各专业复杂程度表, 例如:满足高度24-50米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或20层以下一般公共建筑工程、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同时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等条件之一的都属于较复杂工程, 技术难度系数b取1.15。
(3) 融资难易系数c:宏观经济环境的松紧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融资难易程度及政府的回购能力。而央行存款保证金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宏观经济的松紧程度, 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金融政策, 结合央行存款保证金率, 来确定融资难易系数c。具体可设定为:以过去三年国家公布的大型金融机构与小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平均值为基期, 以合同签订时存款准备金率为报告期。报告期较基期每上调0.5个百分点C值增加0.05, 每下调0.5个百分点, C值降低0.05, 如果三年中存款准备金率未发生变化或变化小于0.5个百分点则融资难易系数c为1.0。
(4) 资本金系数d:企业注册资本金可作为企业履约能力的体现之一, 资本金越高的企业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就越低。在设定资本金系数d时, 可将企业注册资本金与项目招标要求的企业注册资本金进行比较, 每超过50%, d值增加0.1, 投标联合体只考虑牵头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额。
(5) 工期系数e:项目工期越长, 说明项目工序复杂程度越高, 难度系数大, 施工过程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甚至不可抗力影响的可能性就越高, 项目风险越大。在工期系数的设定上, 可以一年为分界线, 项目工期小于等于一年的, e取1.0。工期超过一年的, 每超过6个月e增加0.1。
其次, 设定每个系数的加权值分别为A、B、C、D、E, 根据五种影响系数的重要程度, 可将其权重设为A=30%、B=20%、C=20%、D=10%、E=20%。
最后, 将数据导入风险系数β=Aa+Bb+Cc+Dd+Ee, 可算出β。
4.3 回报率计算案例分析
某BT建设项目, 投标人资格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 建设内容为2栋28层办公大楼, 工期2年, 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以上, 回购期为竣工备案通过之日起2年后, 一次性回购。最终为一家注册资本金1亿元的企业中标, 签订合同时国家公布的存款准备金率较过去三年的存款准备金率平均值高1个百分点, 国家1至3年 (含3年) 贷款利率为6.15%, 社会折现率取8%。
可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与加权评分法确定投资回报率的建议值:
5 结语
BT建设模式与传统建设模式相比, 可以有效缓解政府建设资金压力, 引入多方资金参与公共项目的建设, 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 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在当前国家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 探索建设发展新模式的大环境下, BT建设模式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由于BT发展模式起步晚, 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关键环节理论研究相对不足, 在国内尚未形成统一操作规范, 严重制约着了其发展。本文通过对BT建设模式分类与优缺点的分析, 研究了BT建设模式在现实中的应用;从BT回购总价的构成入手, 对影响BT项目回购总价的因素进行分析, 运用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AMP) 计算投资回报率, 探索根据加权评分法确定模型中的变量风险系数β, 为BT项目发起方项目实施过程中回购金额的确定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严玲, 赵华, 杨苓刚.BT建设模式下回购总价的确定及控制策略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 2009.
[2]罗蓉蓉.我国BOT投资方式政府保证的现状分析[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 2008, 8 (4) :49-52.
[3]邓世虎.政府投资项目中的BT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3.
[4]王海琦.BT模式下市政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3.
2.投资及回购协议三方 篇二
国际三方回购业务经验
三方回购业务是指由中央托管机构作为第三方,提供专业担保品管理服务的债券质押融资交易。自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所罗门兄弟公司首次推出以来,经过近40年的发展,三方回购业务在国际市场发展迅速,深受参与者欢迎。
(一)欧美三方回购市场品种介绍
欧美三方回购市场根据参与者和业务机制特点,可分为一般三方回购市场(Triparty repo market)和通用回购市场(General Collateral Finance repo market),其中一般三方回购业务占主导地位。
一般三方回购业务是交易商对客户市场。美国的一般三方回购业务服务商是两大托管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和纽约梅隆银行,欧洲是两大国际中央托管机构(ICSD)——欧清和明讯。服务商为一般三方回购业务提供专业的担保品服务。在清算结算上,美国由于实行二级托管体制,由固定收益产品清算公司(FICC)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一级清算,摩根和梅隆作为二级托管人负责二级清算。欧洲市场的两大服务商按双边清算处理,为提高客户结算效率,还可为其客户提供回转结算便利。
通用回购业务在国内也被翻译为普通担保品回购业务或标准担保品回购业务,于1998年由FICC和美国两大托管银行推出,目的是既继承三方回购结构又提供净额结算机制,以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流动性。通用回购业务在回购交易商间市场,交易经由交易商间经纪商匿名撮合达成,FICC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担保交收,两大托管银行管理回购担保品。据统计,2015年美国通用回购业务日均交易额约1750亿美元,仅占三方回购业务日均交易额的10%。欧洲的通用回购市场于2005年建立,Eurex Repo和LCH.Clearnet提供电子平台交易,Eurex Clearing和LCH作为中央对手方,明讯和欧清管理回购担保品。根据国际资本协会(ICMA)2016年6月的统计,通用回购业务约占欧洲三方回购业务总量的19.1%。由此可见,一般三方回购业务仍占据国际三方回购市场的主导地位。
(二)三方回购业务的主要特点
从欧美发达市场的三方回购业务实践中,可以归纳出其主要特点。首先,依托中央托管机构。国际市场上三方回购业务的服务商主要是大型托管银行或中央托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具备显著的规模经济优势。其次,法律关系清晰。三方回购业务不改变回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三方回购业务最本质的特征。中央托管机构只是担保品管理的代理人,回购双方是直接债权债务关系,风险各自承担,有效避免风险传染和系统性风险。此外,风险防控更有效。中央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担保品管理服务显著降低了信用风险。最后,提高了担保品管理乃至回购业务的效率,使得回购双方可以将精力更集中于资金借贷方面。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三方回购业务的意义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现有双边回购业务相比,三方回购业务具有鲜明的优势,在为市场提供安全高效的短期资金融通和流动性管理工具的同时,有效控制风险,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一)中央托管机构提供专业的担保品管理服务,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中央托管机构以安全和效率为目标,提供包括逐日盯市、自动选择、优化配置等一整套专业的担保品管理服务,保证质押券足额质押,最大限度地防范信用风险。
(二)有利于盘活信用债券和零碎债券,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
从银行间市场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回购担保品集中在利率债,信用债使用不多。据统计,2015年中央结算公司办理的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中约88%的质押券是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银行债。另一方面,多券种组合式的回购运用不多,零碎债券得不到有效使用。三方回购业务的合格质押券范围基于同业授信管理机制,限定为利率债和较高等级的信用债,并设置一定的折扣率和动态调整机制,既能盘活投资者债券资产,又有效防控风险。
(三)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在双边回购询价中,双方不仅要洽谈利率、金额、期限等要素,还要就质押债券具体的价值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交易虽然提升了交易效率,但质押券管理效率、尤其是回购期间管理效率仍有提升空间。引入三方回购业务,交易双方更加专注于资金借贷,显著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特别是在流动性趋紧时期能够更快疏导市场需求、降低市场风险。
银行间市场(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债券)三方回购业务方案
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两个登记托管机构,这里介绍的方案仅针对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前台、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所托管债券作为质押券的三方回购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债券市场的核心金融基础设施,承担了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等利率债和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高等级信用债券的登记托管职责。截至2016年9月底,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类资产已达40.16万亿元,占国内债券市场总量的73%,可以说集中了国内市场最优质的债券担保品,足以支撑三方回购业务的开展。
(一)参与者管理
投资者可自愿选择开展三方回购业务。参与三方回购业务前,投资者需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担保品管理服务协议。
(二)担保品管理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提供三方回购担保品管理服务。在首到期结算环节以及回购期间内,中央结算公司对正回购方的质押券提供自动选取、计算、质押、解押、盯市、调整、替换等服务,确保足额质押。
(三)业务流程
在交易机制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为三方回购业务提供双边询价、匿名点击、信息查询等交易服务。
在交易后处理上,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实现三方回购首到期结算的全流程电子化处理,安全、高效、便捷。若出现到期违约,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与回购双方的事先约定,对违约方担保品进行违约处置。
在结算模式上,中央结算公司采用双边清算方式进行实时全额逐笔结算,不承担担保交收职责。双边清算安全、高效,更适宜于银行间回购市场的大宗交易方式。
(四)三方回购业务风险管理框架
中央结算公司为三方回购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全面管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行风险。
1.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分为本金风险和重置成本风险。针对本金风险,中央结算公司采用全额逐笔DVP结算实现回购双方券款同步交付,从而消除本金风险。针对重置成本风险,国际上公认的措施是建立担保品管理制度。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为三方回购业务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以化解重置成本风险。
2.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方回购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自于正回购方到期违约的风险。由于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专业的担保品管理服务,实现足额质押,到期违约时可对正回购方质押券进行处置,以化解流动性风险。
3.运行风险管理
中央结算公司自主研发了担保品管理系统,通过担保品自动化管理,减少业务环节,缩短业务流程,提高担保品管理效率,以有效控制运行风险。
作者单位: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
责任编辑:刘颖
3.三方投资合作协议书 篇三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简称甲、乙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简称丙方
甲方:身份证:籍贯: 乙方:身份证:籍贯: 丙方:身份证:籍贯:
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支持、共谋发展的精神共同经营红星,三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投资协议,此协议需三方共同遵守,需公平,公正,保护三方的合法权益。
一、甲、乙两方以现金出资的方式投资,分别投资20万元,丙方以技术、管理方式投资,该公司经营“各种广告、玻璃门、艺术门”等。
二、甲、乙、丙三方在合作期间,需同心协力,风雨同舟,不谋取私利,不偏私情,以快速发展,开拓市场为奋斗目标。
三、甲、乙、丙三方如果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需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
四、公司成立后,所有财产为公司公共财产,甲、乙、丙三方不得在没有得到另外两方同意后挪用资金或其它公共财物。在合作期间有任何问题,需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不
得回避。
五、在合作期间,甲、乙两方管理财务和现金,丙方管理公司的运转。三方都有权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公司所有的资金用处各公司运营情况。
六、公司开始运营后,每月月底结算一次,除各项开支外,在还完投资贷款后,经营状况做到日清月结,盈利三方平均分成。公司财产三方共有。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八年,即2012年在合同有效内不能以任何借口撤资,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别外两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三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到期后,三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已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两方。
十一、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十二、协议解除:
1、一方有违反本合同协议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三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任何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4.yxj三方投资合作协议书 篇四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简称甲、乙和项目技术负
责人简称丙方
甲方:身份证:籍贯:
乙方:身份证:籍贯:
丙方:身份证:籍贯:
三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位于并挂靠甲方的名义,甲方提供相关手续及证件。
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支持、共谋发展的精神共同经营,三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投资协议,此协议需
三方共同遵守,需公平,公正,保护三方的合法权益。
一、甲、乙两方以现金出资的方式投资,分别投资
1、甲方:
出资额为元整,占门店股份%,2、乙方:
出资额为元整,占门店股份%,3、丙方:
以技术、管理方式投资,占门店股份% ;该门店经营“维
修电脑、组装 买卖、零件批发零售”等。
二、甲、乙、丙三方在合作期间,需同心协力,风雨同
舟,不谋取私利,不偏私情,以快速发展,开拓市场为奋斗
目标。
三、甲、乙、丙三方如果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失
或破产的,需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
逃避。
四、门店成立后,甲、乙、丙三方不得在没有得到另外两方同意后挪用资金或其它公共财物。在合作期间有任何问题,需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不得回避。
五、在合作期间,甲、乙两方管理财务和现金,丙方管理门店的运转。三方都有权参加门店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门店所有的资金用处和门店运营情况。
六、门店开始运营后,每月月底结算一次,除各项开支外,经营状况做到日清月结,盈利三方股份分成%%%。门店固定财产为甲乙方共有。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即2017年在合同有效内不能以任何借口撤资转让,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三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到期后,三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已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两方。
十一、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十二、协议解除:
1、一方有违反本合同协议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三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任何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门店有损害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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