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2024-07-25

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精选8篇)

1.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一

兴泸居泰-祥瑞苑定向限价房工程项目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书

湖南六建华西分公司

兴泸居泰-祥瑞苑定向限价房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我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规章条款和文件精神,把质量、安全责任到岗到人,本公司特制订并与项目负责人(承包人)签订该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工作责任书。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兴泸居泰-祥瑞苑定向限价房工程项目

(二)工程地点: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沙茜大道北侧

(三)工程内容:本工程由1#楼至15#楼及幼儿园共16栋建筑组成,1 #至4#楼及7#,8#楼为高层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其余各栋为多层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

(四)开工时间:2013 年 8 月 10日 ;竣工时间:2014 年 9月。

(五)工程造价:18756万元

(六)建筑面积:工程占地面积50133.59m2,总建筑面积124734.37m2,地上建筑面积100091.99m2,地下建筑面积24642.38m2。

(七)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周刚

二、管理目标

(一)质量目标

本工程施工将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规程、操作规程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执行。质量目标为合格,争创优良。为了确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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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目标的实现,在工程开工前制定各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将工程涉及的各分部工程按分项、检验批工程进行目标分解,加强施工的过程控制,以保证竣工工程质量最终达标。

(二)安全目标

本工程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泸州市关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文件、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杜绝重大伤亡施工事故的发生。

三、项目负责人(承包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是受公司委托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是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必须全面贯彻和执行各种安全劳保及有关质量的政策、法规、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质量保障措施,并对施工过程及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安全、质量事故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对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负无限连带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承包人)的质量管理职责:

1、确保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公司的质量体 系标准能有效运行。

2、坚持按图纸施工,按要求用料,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保证 施工质量,争创样板工程

3、加强质量检查和动态控制,落实专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质 量问题,及时上报解决处理。

4、科学安排工程进度计划,加强工效管理,不因追赶工期而降低施工质量。

5、积极配合公司及各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落实质量保障措施。

(二)项目负责人(承包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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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小组的主持、召集工作。带领项目全体职 工认真遵守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防护措施及防火、防暴、防盗、防破坏等安全措施,做好季节性劳动保护及自然灾害的安全防范工作。

2、加强施工场地人员、车辆出入的安全管理。

3、科学合理安排现场施工作业,不违章指挥和盲目管理。

4、经常组织内部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制止违章作业。坚持每天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小结,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5、坚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切实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6、严禁酒后上岗及疲劳作业,禁止带有可能影响安全工作的情绪或有关疾病、禁忌症的人员进入施工场地。

7、严格执行各种项目的安全审批、验收制度和安全交底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及安全工作档案。

8、组织开展安全劳动竞赛和达标活动,创造良好安全作业氛围。

9、发生伤亡事故要组织抢救、立即上报及保护好现场,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

10、维护安全人员行使职责权利,大力支持安全人员工作。

四、工程质量的目标管理及奖罚:

1、工程质量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 要求。

2、工程竣工质量被评定为合格,经建设单位验收通过者,不予奖罚;若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则除按要求负责补救处理外,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公司将按工程造价0.5%给予罚款。

3、在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给予伍万元的处罚。

4、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出现质量事故,经核实属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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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责任的,该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除必须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外,公司将根据实际影响情况,按工程造价0.5%~2.0%给予罚款。

五、安全工作的目标管理与奖罚

1、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健全,施工现场各类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合理、规范。

2、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必须与班(组)签订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建立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持证上岗。进场施工人员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要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者达100%。

3、机械设备损坏率控制在1%以内。

4、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达标合格以上,工程竣工评价合格以上。

5、年负伤率控制在30‰以内。

6、杜绝各类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火灾事故发生。

7、如发生伤亡事故,一切经济费用和法律责任均由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全部负责承担,除此以外公司将根据实际影响情况,按工程造价0.5%~2%给予处罚。

8、安全工作达不到本条款1、2、3、4项标准者,给予罚款壹万元;因管理不善、指挥不当或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而发生工程安全事故者,该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必须负直接领导责任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

9、若发生重大伤亡、火灾等事故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力措施抢救。拖延或隐瞒不报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法规、条例执行。

七、本责任书与《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一并使用,方能具有法律效力。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质量安全合格并取得竣工备案登记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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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书发出人: 项目项目负责人(承包人)签字:

发出单位(盖章): 身份证号码: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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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二

一、政府质量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政府质量监督是区域工程质量管理的最高层面, 是执法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是社会监督控制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是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之一, 也是政府质量监督的主要对象, 即被执法主体;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是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一种政府行为, 完全不同于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工程监理;政府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社会监督即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 虽然均由法律、法规设定, 但其性质 (包括任务、职责、内容) 完全不同, 前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 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 后者是一种有偿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政府质量监督的责任

政府质量监督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 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肩负着神圣的社会责任。政府质量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社会监理以及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是执法主体, 所面临的对象是责任主体, 二者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 执法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担管理责任, 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担质量责任。打个比方, 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 交警部门是执法主体, 肇事司机是责任主体, 如果因交警对肇事司机的违规驾驶行为, 没有履行监管责任, 就是不作为, 必需承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因肇事司机的违规驾驶行为造成的后果, 则必须自行承担相关交通肇事责任。二个不同的主体之间既不能越位, 也不能错位, 即不同的职能职责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又如政府质量监督在把握执法层面与技术层面的联系时, 如发现设计图上存在问题时, 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给设计单位发函要求整改, 另一种方式是通知业主单位, 由业主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两种方式处理有两种不同的结果, 第一种方式是一种技术层面行为, 设计图的技术性审查是由图审机构承担, 这不是监督机构的职能——越位。第二种方式是执法监督行为, 对参建各方是否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是监督机构的职责之一, 建设业主与设计单位有合约关系, 设计单位应履行合同所有责任, 通过业主来实现工作意图。

三、如何履行好政府质量监督责任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是通过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相关制度来实现的。各种制度的实施,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同阶段发挥的作用不同, 规范、约束质量行为的内容也不同。建设工程因周期长, 参建单位多, 涉及面广, 靠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力、社会责任感, 在目前的体制下还行不通, 必须通过一系列制度来约束、规范, 必须通过政府质量监管强制性监督管理, 才能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

1. 必须完善相关管理的制度。

政府质量监督的其中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参建各责任主体行为监督。质量行为需要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加以规范、约束。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作为区域工程质量管理的最高层, 不但要针对管理上的漏洞和存在的问题, 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而且要根据建筑行业发展的新形势调整管理思路, 有应对的举措。政府质量监督不可能随时随地对每一个细节每一道工序进行把关,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部位、不同责任主体, 都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 甚至有些问题具有共性, 如何从根本上把这些问题消除, 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制度,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二是必须要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来指导、约束, 否则问题在这个地方解决了, 在另一个地方又出现这样的问题。特别是面临建筑行业发展的新形势, 政府质量监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如住宅分户验收、建筑节能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长远发展的新事物, 如果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将会一片茫然, 无从做起。所以建章立制, 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是提高政府质量监督效力的保证, 是履行政府监督职能的关健。

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在一定程度上只对质量意识高, 照章执行的责任主体发挥作用。质量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现象在建设活动中依然长期存在, 如同社会治安环境再好, 依然存在偷盗现象一样。政府质量监督对这种现象既不能放任自由, 也不是杜绝禁止, 只能通过政府质量监督工作来引导, 提高其质量意识, 如组织开展质量讲座、创优评优等活动, 营造一种“学质量、比质量、拼质量”的氛围, 使“质量就是生命”成为一种共识、一种现象, 成为企业发展的基石, 成为行业的风尚, 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才能提高, 政府质量监督职能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2. 切实加强质监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监督人员两个素质。

新的监督工作程序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具备良好的行政执法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是今后质监工作必须具备的, 否则将会造成执法者先违法、不守法, 执法行为不合法, 给自身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优秀的专业素质会极大提高发现问题的敏锐性、准确性和重要性, 能一击切中要害, 抓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 是做好质量监督工作重要的、基础性的技术支撑;因此不断努力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是当前乃至今后各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要做好和切实注重的工作。

四、现阶段政府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1. 体制上的问题

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 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目前质量监督工作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 监督体制中仍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上都是事业单位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政府职能的重要部分, 特别是取消质量监督收费, 转为财政拔款事业单位后, 财政能给足的就只有人头经费, 其他办公经费没有保障, 这将影响质量监督工作的专项业务开展 (如监督检测工作) 。其次事业单位性质, 不利于政府质量监督职能的履行, 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2. 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目前,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各种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程等。然而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 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 还缺乏有力、适度的处罚依据。如对各种原因所引起的监理失控行为, 很容易界定其错误行为的性质, 但相应的处罚措施却跟不上, 没有详细的、针对性强的、量“刑”适当的法律条款可以运用;同时, 对有些参建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已远远超出其经济实力所能承受的范围, 使得执法程序难以进行下去;另外, 开发商、建设业主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意识和质量需求, 对工程质量有决定性的影响, 对建设业主的行为基本上无有效的制约手段。对于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 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 但都没有什么效果, 这使得对监督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处理的实效大为降低。

3. 质量意识普遍不高, 缺乏激励机制。

质量意识决定质量行为, 质量行为影响工程质量。质量意识它是工程建设活动中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的价值取向, 质量意识高, 那么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亦高;反之对工程质量的需求就低。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意识也逐步提高, 不仅仅关心的是主体结构安全, 而更多的是居住环境、使用功能。商品房开发企业作为代理业主的质量意识将直接影响每个住户的切身利益, 加之各地招商引资商品房开发企业异地投资开发一旦开发企业本身倒闭, 做为质量终身制的责任主体之一将如何追溯?如何提高质量意识, 建立有力的激励机制,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质量意识的问题。

五、思考和建议

1. 不断适应新形势, 不断的完善有关法规, 确保监督工作顺利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 新的技术、新的问题不断的出现, 就需要新的管理思路和新的法规配套,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面临同样形势。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职能。政府质量监督执法不同于其他行政执法, 其专业技术含量高, 需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职责, 特别是执法层面与技术层面的界定。就上海“倒楼”事故, 土方堆放不当、开挖基坑顺序倒置等技术层面上的问题, 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究竟有没有责任?又该承担何种责任呢?所以应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法定地位, 建立准公务员制的监督人员编制, 只有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 才能确保监督机构真正地、严肃地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 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全面、深入地开展, 真正实现依法治质。

2. 加强诚信体制建设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 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企业对自身信誉有了一定的重视, 但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企业管理意识的普遍偏低, 原有的粗放型生产方式等的影响, 使企业往往还不能以较高的质量和管理水准要求自己。在这种条件下, 加强诚信体制建设, 实行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使企业行为受到全社会的监督, 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中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制约, 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监督过程中掌握有关企业质量行为的第一手信息, 因而应当成为公示制度的最主要的参与者。由于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尚不健全等原因, 目前, 工程质量监督还没有与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有效结合。

3.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 培养适应新时期监督工作特点的新型人才

3.论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原则确定 篇三

【关键词】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原则

近几年来,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快,特别是随着国家对西部地区开发力度的加大,一些大型甚至特大型工程相继上马,但是,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工程质量事故显著增加的不利后果。北京西客站、九江防洪大堤、綦江彩虹大桥、杭州钱塘江大堤……,一系列触目惊心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相继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因建筑工程倒塌事故造成的损失在1000亿元左右,这应该还是一个相当保守的数字。因此,有人预言:我国将步入建国以来的第四个工程质量事故多发期。

工程建设本来就是一个高风险的项目,加之我国建筑市场严重不良的现状,使得这一风险又大幅度增加,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来分散和控制这种风险。国外有些国家(典型的如法国和西班牙)已建立了有关这方面的比较完善的制度,而我国在这一领域则非常落后,许多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是一个空白。加强工程质量保险的立法研究,尽快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我国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既可分散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可以净化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运作,最终将对提高工程质量取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基础,即只有确定被保险人的责任后,才有可能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何时得以真正确定,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被保险人因其行为致第三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确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被保险人受到求偿时,保险责任即告确定;三是被保险人因其行为致第三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受到求偿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相比之下,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因为责任保险在本质上属于填补损失的保险,以填补被保险人或第三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被保险人或第三人没有损失,保险人自然谈不上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我们也不能将赔偿责任的确定和履行混为一谈,被保险人因其行为致第三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论第三人是否提出索赔,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确定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确定。因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责任的确定具有顺序性和统一性,即被保险人责任的确定在先,保险人责任的确定在后,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责任一旦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即告确定。但是,对于工程质量保险来讲,却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此。我们有必要先分析一下我国法律关于施工人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体系,对从事、涉及工程建设的各方市场主体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是当事人一旦因工程质量产生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适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其实分别规定了施工人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实践中,施工人的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是,不管施工人承担的是哪一种责任,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损害的产生必须是因为施工人的原因所致,这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对施工人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要想让施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施工人的过错所致。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对施工人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否合理。

就违约责任来讲,我国新《合同法》出台以前的《经济合同法》中所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我国《合同法》制定的过中,鉴于国内当时的经济形势,国家所维护的价值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向倾向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这一情况下,在合同中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有相当的必要性。从《合同法》的现行规定来看,其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合同法》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佐证。当然,对于是否应当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立法论上有不同意见。应当指出,《合同法》也同时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原则,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责任便是其中之一,将承包人的责任作为一个特殊单列出来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立法者或许有自己的道理,可能是考虑到工程建设的参与方多,过程复杂,并且工程质量要受到很多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责任也难分清,如果一发生质量事故就要施工人承担责任,对施工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对施工人的责任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又确实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正是由于工程建设自身的特点,因而一旦发生事故,受损方要证明施工人的过错,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这也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难以分清和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该规定实际上为某些施工人逃避责任提供了一个很大的缺口。对于侵权责任,也存在类似情况。就大多数事故的受害人来讲,要想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证明施工人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实际上,目前这些受害人是否能得到赔偿,往往取决于国家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所作的调查和最后的定性,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筑工程虽然不属该法所规定的产品范围,但其本质上仍属一种产品,只不过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产品罢了。笔者并非主张对施工人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借此说明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确存在很大的弊端。实际上,从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工程质量事故是因为施工人的原因造成的,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赚取利润,无视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徇私舞弊。笔者认为,对施工人的责任归属应当考虑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为了保护受害人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受到科学技术水平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借助过错推定来认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从加害人的角度来看,加害人更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清事实从而决定责任的归属。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施工人自始至终处着主导地位,手上掌握着有关施工的第一手资料,让其承担举证责任要比受害人容易得多,这样更容易分清事实,落实责任。因此,对施工人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比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理。

在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实施的过程中,如果仍按照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施工人的责任,将会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即保险责任将会因为施工人的责任长期得不到确定而不能明确,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这样,受害方也就不能及时地拿到维修费用或受到赔偿,建立这一保险制度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这种情况对该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将肯定会产生负面影响。法国的这一问题比较突出,在法官没有审判定案之前,保险人就不赔偿,而这个审判可以拖到几年之久,业主和受害人往往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西班牙正是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因此采取了和法国不同的做法,即只要损害存在,经检查评估后,保险人立即赔付,然后再由保险人向相关责任者索赔。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在确定保险责任的时候,不应当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以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施工人的责任,而应以过错推定原则确定施工人的责任,再以此确定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当发生质量事故时,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保险责任也得以确定,但是,施工人或保险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证明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证明,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样的规定可能会使保险人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受到损害,但基于开设此项保险的目的,在价值取向上应适当有所倾斜。至于保险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可以通过赋予其对工程建筑的参与权以及保险代位权等相关权利,使其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许崇苗、李利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2.

[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3.

[3]梁彗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民商法论丛》[M],法律出版社,1997.

[4]崔建远,《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立法论》,载《民商法论丛》[M],法律出版社,1999.

[5]魏振瀛主编,《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4.工程质量责任书 篇四

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实施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管理标准》中的有关质量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质量责任,特订立工程质量责任书,条款如下:

一、甲方责任:

1. 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法规和标准。

2. 制定完善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奖罚条例,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3. 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定期质量大检查,平时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对乙方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资料整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4. 负责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 负责报批创优计划,并进行技术指导。

6. 审批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指导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组织管理TQC攻关。负责质量的企业内控,负责对工程质量等级的企业自控核定。

7. 组织并督促项目部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负责对质量责任人的考核、评比。按照公司质量奖罚规定,实施质量奖罚。

8. 工程质量责任书与竣工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二、乙方责任:

1. 项目经理即为项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2. 乙方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网络,设专职质量管理员、资料员,落实分项工作责任人,应把质量管理工作和职责分解并落实到每个责任人。

3. 乙方应按照公司质量管理要求制订项目部质量管理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以制度约束行为,把质量责任贯穿到每个施工过程。

4.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自觉接受公司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5. 乙方必须认真执行“三检”制度等有关质量检验制度,认真组织各分项工序的完成验收和工种交接验收工作,形成记录,把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6. 乙方应做好图纸会审的自审工作,熟透施工图纸,编制详细的分工施工方案,做好技术交底,努力克服施工中的质量通病。

7. 乙方应订立培训计划,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素质,增强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积极推广先进的施工工艺。

8. 乙方应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和设备的质量严格把关,在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及时做好原材料验收和复试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如有违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9. 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竣工后资料原件一套递交公司存档。

10.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做好质量回访工作,根据保修要求,负责对工程进行保修,落实联系电话、联系人,及时组织保修,努力使用户满意。

1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并执行 “四不放过”原则。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项目部

项目经理:

5.外包工程安全责任书 篇五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作业的要求,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倡导文明、安全作业,特签订以下外包工程安全责任书:

一、外包工程作业单位的负责人为外包工程的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并全面负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严禁各施工单位人员带小孩进入公司内。

二、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定,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甲方的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三、外包工程作业单位在公司范围内打桩、挖掘以及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定手续,不得自行其事。

四、外包工程作业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执行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五、外包作业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的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处罚,不服从甲方管理的人员,不得继续在甲方场地继续工作,违反上述相关条款,甲方有权处罚,乙方发生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因外包工程作业单位人员在甲方引起事故而造成的甲方人员、设施等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本责任书与外包工程作业合同同时签订并作为其中的一部分。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乙方只 要有人员在甲方工作及合同未终止,该责任书均有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立责任书单位:

为确保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及运行中设备的安全运行,进一步明确施工中甲乙双方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根据电力行业颁发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1.2审查由乙方提供的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

1.3审查由乙方填写的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包括施工人员概况、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证”复印件,审查由乙方提供须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证明原件。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施工证。

1.4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该工程的“三措”计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合格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必1.7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2.2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应提供受法人委托签订经济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证明书原件及“进(出)城承包工程许可证”。

2.3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施工(工作)人员概况》,提供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提供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的证明原件。

2.4开工前组织对全体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使全体施工现场各级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总结,并有记录,必2.7施工期间,各种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防护设施的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的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2.8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对在正在使用的设备上施工的,应与甲方一起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才能施工。施工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设备安全。2.10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11及时详细地对沿线交叉跨越、高低压线路等进行实地踏勘,提供书面资料,便于甲方协调配合。2.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施工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甲方提出的有效意见必须及时整改。2.13负责合同中规定由乙方承担有关职责。

3、安全考核:

3.1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3.2若因合同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代维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

3.2 若因乙方人员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无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并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甲方应对乙方在安全工作上给于适当奖励。(建议奖励xx元左右)

4、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责任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项目工程安全责任书

根据企业内部项目法施工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本项目顺利进行,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签

订本责任书。

一、签约双方

项目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 项目部

施工队:

工程名称: 楼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概况:本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剪力墙结构

二、项目部门负责并承担下列责任

1、项目部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施工队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办理一切有关工程承建业务事宜,协调同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2、协助施工队及时解决施工中所遇到的安全施工技术疑难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工程各项服务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对施工队中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人事安排、劳务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享有处罚权,对违反本安全责任合同、劳务合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可行使经济处罚和终止承包合同的权利。

三:施工队负责并承担下列责任

负责组织健全内部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系统,做到指挥管理系统完整,制度健全,政令畅通,指挥有力,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本工程的施工计划、质量计划、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计划、竣工计划及各项综合治理计划。

1、负责组织健全劳动力、定额的管理,达到管理系统健全完整,定额先进

科学合理,并严格实施。

2、安全生产: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负责

认真实施。

(2)在组织项目工程施工及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加强安全工作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3)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及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单位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4)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5)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并报项目部备案。

(6)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和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7)负责组织、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达到体系完整,制度健全,管理控制有力,保证生产安全,否则发生不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工程施工队的负责人负责,项目部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对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所发布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技术通知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施工队不得拒绝,否则项目部有权终止合同。

4、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监督。

5、施工队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劳务选择、调配、人事安排、等权利。

6、认真签订各种横竖向服务合同及责任合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在管理上不得有漏洞,并承担起责任。

7、承担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责任、重大质量事故责任的重

大治安灾害性事故的责任。

8、承担施工中所有员工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工序操作造成质量

安全事故责任。

(1)认真执行项目部管理人员对施工队签发的工序操作、施工组织设计、指令等技术文件和安全生产指令文件。

(2)承担因违章指挥、工作失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和

经济处罚。

(3)认真做好施工生产安全管理,达到严格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认真做好全面质量检查保证体系,达到管理体系完整,制度标准健全,质量管理措施落实。

(5)进场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6)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上报,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不准瞒报(包括

未遂事故)

(7)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8)做好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求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灾害性治安事故、无群众闹事和上访人员

(9)真实填写项目施工安全日志

9、施工队应确保安全防护所有安全防护所用的各种材料足额到位,否则出现不安全事故由施工队负责。

附则:

1、工程施工队在施工中发生以下情况时,项目部有权终止本项目劳务承包合同,并在项目部限定时间内退场,不得拖延,项目部将本合同工程另行安排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在工程施工队的工程款中扣除,若有不足由工程施工队赔

1).施工能力薄弱,质量低劣不按设计图和规范施工。

2).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存在安全隐患,不听从项目部现场人员指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不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

3).不服从公司管理,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

4).因自身原因造成周边环境紧张,影响施工,又无力协调处理不能使工

程顺利进行的。

2、本责任书经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3、本责任书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签字补充协议,同样有效

4、本责任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公司备案。

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工程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监证方:

监证方代表:

签订地点:

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篇六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主合同载明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即为乙方保修范围和内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由乙方负责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39、40、41、42条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

年。

其它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维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若因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工程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 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10%,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5%,甲方从乙方结算中扣押,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6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

六、其他

7.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七

一个措施继续加强保障房的执法力度, 形成监管合力, 实现专项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同时完善网格式执法检查制度, 重点是建筑材料和建设过程的控制, 竣工全过程的监管, 加快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提升, 确保质量安全。

二是从制度方面明确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水电路气、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要抓好, 要做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开工同步。

8.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八

【关键词】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一、前言

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是涉及到众多人员的一项系统工程。工程质量的管理有着众多的因素。在这些因素中,作为建设单位的一方理所当然的应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人,应该是起着主导作用的,作为第一受益人就应当是第一责任人。

二、工程质量办理理论基础

1、工程质量的特色

建造工程施工项目质量办理即是树立质量方针的悉数职能及工作内容,并对其工作作用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也即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满意工程合同、方案文件、规范规范所采纳的一系列办法、方法和手法。因为工程项目商品受时刻、资本、质量的束缚,具有一次性、单一性和流动性、出资风险大、商品方位固定和施工出产流动性等特色,因而决议了工程质量具有如下的特色:

影响要素多。因为工程项目建造周期越长、出产技能杂乱,因而工程项目建造影响要素多。影响要素触及工程建造各期间,不只受项目决议方案、资料、机械、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施工人员本质等人为要素的直接以及直接影响,还遭到地舆、区域资本等环境要素的影响,这些都直接或直接地影响工程项目的建造质量。

质量动摇大。因为工程项目建造周期长,工程质量影响要素对比多,工程项目无法根据固定的出产流水线进行批量出产,而且通常在露天环境下出产,无安稳的出产环境,所以在施工进程中质量动摇大。

工程质量受出资、进展的束缚。工程建造项目受时刻、资本和质量的束缚。工程项目的质量受出资、进展的制约较大。工程建造进程中有必要正确处理好质量、出资、进展三者之间的联系。

2、工程质量办理意义

工程质量是指满意业主需要的,契合国家法律、法规、技能规范规范、方案文件及合同规则的工程的特性归纳。

工程质量包含了工程项目的功用、使用价值和工程实体质量。从工程项目的功用和使用价值来看,工程质量首要表现在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漂亮性及与环境协调性六个方面;从工程实体质量看,工程项目质量包含查验批质量、工序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等。

三、当时中国建造单位工程办理存在的误区

1、办理制度不行健全

工程办理是一个动态系统的进程,应当贯穿工程建造项目办理的各个期间和细节,如出资、方案、施工投标、保修等期间。但是,在实际运转中,办理制度通常浮在表面,只在施工期间施行,而其他期间通常被疏忽,局部性的办理制度的施行既不能表现办理制度的全体价值,更不能构成一体化的办理。尤其是关于一些方案相对较大,技能杂乱的项目而言,办理制度的遵循和束缚就显的至关重要,而当时建造单位的这种不健全的办理制度严重影响工程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造工程单位职责不明,行动失范

建造单位工程办理行动是不是规范,职责是不是清楚,联系到工程建造项目是不是能顺利进行以及建造方针是不是达到。假如建造单位之间职责不明,则简单形成施工单位与业主第三者之间的胶葛和对立。当时中国建造单位普遍存在业主行动不行规范等问题,通常而言,业主首要担任对监理的办理,而非直接对工程项目建造的办理。因而,作为建造单位,就有必要了解各个详细的流程和环节,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各方的联系,只要这样才干使工程办理工作顺利进行。规范业主的行动,使业主改变方案经济体制下的观念,是确保工程建造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

3、工程质量职责执行不到位

在全部工程建造的进程中,对质量问题的职责应当有一个明晰的方案和执行。建造单位,监理公司以及业主,第三方之间在工程开端的时分就应当划清职责,规则规范,并将其写在合同中,这样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直接进行职责追查。如此做法一方面可以防止因为工程质量致使的不必要的对立和胶葛,另一反面也有利于工程质量和效益的进步。

四、加强改善建造单位工程办理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1、规范各项办理程序,使之制度化,程序化

一项工程从开端的立项到最终的竣工,有必要通过严厉的调查,方案,监督,操控等进程。只要规范各项办理程序,使之走向制度化,程序化,才干确保工程建造的顺利进行,建造单位在施工前就应当做好前期调查和资料搜集工作,确保建造项目的可行和可靠,然后削减不必要的过后糟蹋,除此,还有必要严厉操控施工的进程,确保其进展和质量可以按照预期的建造。无论是方案还是投标工作,都应当公开化,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为过后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埋下各种危险。

2、协调各方联系和利益,积极合作支撑有关部分的工作,进步工程质量建造

调集和进步建造单位的施工质量,严厉操控建造单位的执行规范是建造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方针。建造施工办理是各个部分和单位相互合作的进程,因而,协调好各方利益与联系就变成重中之重。建造单位要随时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交换意见,做好查看,自动承受质量监督单位的查看和催促,进步工程质量建造。

3、做好建造项目的前期考查和调研,严厉方案操控各个环节

一个项目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调查。因而,一个项目在开端之前,应当搞好项目的构造剖析,操控方案和出资方案,并施行严厉的项目操控,使每一个环节都在操控当中,事前操控,事中操控,过后操控确保全体建造的一致。

4、施行动态的工程造价系统

工程造价的建造包含很多不确定要素的影响,因而,对工程造价应施行动态办理。一是加强以方案为要点的动态出资办理。二是齐备以工程合同為中心的动态办理系统。三是树立完善的造价信息系统。工程造价在工程办理建造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人物,它是施行工程造价动态办理的重要根据。只要掌握和了解了这些信息,才干将这些不确定要素操控在最小的风险和范围内,才干削减因人为要素形成的丢失。除此之外,还应当搜集各种有用信息,为工程造价的准确性供给必要的根据。

5、进步工程施工办理人员的本质

建造单位施工办理大体上分为决议方案层、办理层和工作层。因而要进步全体建造办理的本质和水平,就有必要针对建造单位的各个不一样岗位,进行不一样的本质培育。要培育不一样层次的工作人员的决议方案才能、办理才能、运营才能、操控才能、工作才能及道德品质等诸多方面的才能。凡从业人员皆需求其具有有关的“资历”需求。当时,中国建造单位从事施工办理的人员,本质普遍对比低下,实践有余,但理论不足,不能很好地从高度上掌握和辅导施工办理。但是,现代建造单位的竞赛,归结到最终是人才的竞赛,关于建造单位来说,人是决议一个公司胜败的要害。一切的工程项目均是通过人将资料安排而发明的。只要具有一支赋有发明力、纪律严明的施工队伍才干完结一项质量优秀的工程项目。因而,建造工程单位要在剧烈的竞赛中立于不败之地,就有必要进步从业人员的本质,把培育人才作为一项长时间的使命来抓。树立完善施工队伍的办理体制,各岗位职责,权利明确,做到令出必行。让人真正的为公司发明价值,愿意为公司发明价值,可以为公司发明价值。

五、结束语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实行者,在工程项目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工程的质量安全的前提。建设单位要有着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起到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方燕,白明,杨向杰.对当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的几点思考[J],陕西综合经济,2010,9.

[2]刘勇,张目强.对工程管理承包责任制的探讨分析[J],工作研究,2010,6.

[3]冯好彬.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之我见.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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