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申请单

2024-06-24

退房申请单(精选10篇)

1.退房!退房? 篇一

《退房!退房?》“月月攀升的房价并不给他们犹豫的期限,一个退房者咬牙认栽,原来三房的舒适期待,无奈置换成了涨价后的局促两房;其他人也不得不做出牺牲,北向、靠路、没有装修……他们不愿再多谈当初的选择是否值得。 ”

@景天儿童生活馆:团队作用很重要。也许我们从小就缺乏这种精神,太过讲求人际关系,每个人都希望通过自己关系得到好处,反而忽略了团队的精神。所以就像一盘散沙一样,最终没有成为赢家。

@KK:还是这句话:“一间房让中国人神魂颠倒。”

@时代流星雨:此文精准演绎了当下社会,退房难与涨价潮反映了制度之弊,业主各打各的小算盘不能团结反映了人性之弊!

年度第10期,P.8

《贪官们究竟在床底下藏了多少钱?》“贪官们的钱来路不正,所以他们不敢大手大脚地消费 (会引起中纪委的注意), 也不敢把钱存在银行 (太容易让中纪委查到)。剩下唯一方式就是储藏现金到床底下、黑黑的储藏室里、破旧的老房子里…… ”

@黑子:贪官在抑制通货膨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客观上来说,对老百姓的生活还是有一点益处。

@迎南而上:贪官们究竟在床榻上花了多少钱? 床榻之上,品美食、购奢侈品、开跑车、出境游、到处置业……在开发票报账的轻松岁月里,推高GDP有没有0.1%呢?所以说,除了看到床底下藏的降低流动性,还要“看”床榻之上呢。

@森木:贪官的钱退出市场,一方面降低了通胀压力,但另一方面却也没有刺激更多的就业!如果他们拿这笔钱去买书,就可以养活更多作家,玩手机游戏可以养活更多的游戏公司员工,买房子就可以养活更多的中介和地产,他们的下家还可以继续消费。所以他们某种程度上冻结的经济,而不单纯降低通胀。

年度第10期,P.50

《无聊到底有什么用?》“无聊会激励人们追求更高的目标。如果现有的工作被认为无趣,可能意味着这项工作不适合你,或者低于你的能力水平。 ”

@城乡:最无聊的是在认真写字或读书时也会间歇性地刷屏看信息。

@Li_:当困惑与不知所措蔓延到我的思想,我用无聊来掩盖自己的烦躁情绪。

@Star慢步:当你意识到无聊的时刻,创造性思维就已经开启。

@傅面面:我觉得,玩手机的初始原因并不是无聊,而是因为拖延症,但是长此以往地拖延,就会使人感到无聊,并且产生消极抑郁的情绪。

年度第10期,P.12

《停下脚步,让名人读信给你听》“‘见字如晤活动让我停下脚步,去想象信件作者的生活和他们当时所处的环境。观众、朗诵者和信件作者在活动现场彼此紧密相连,让我们更能深入地了解这些鼓舞人心的人类古老文物。”

@嘻哈猴:现代人一天到晚对着电脑,拿着手机,连走路都是快速走过的,这种停下来放慢速度地倾听阅读书信,会让人有一种完全不一样的体验。

@会写生的瓜:已经想不起多久没有写信了,也记不起曾经收到信的那种惊喜的感觉。现在一切都很快,发个信息或者邮件,对方马上就可以收到。其实有时候,把速度放慢下来,体验一下慢生活也是一个很好的方式。

年度第10期,P.10

《如何能与创业者愉快地玩耍?》“关于创业者们的励志故事,大家听过看过很多了,却很少有文章关注创业者家属或另一半的生活状态。来自家庭、爱人和朋友的支持是每个创业者的‘大后台,这个‘后台力量甚至能决定创业者的事业高度。 ”

2.退房申请书 篇二

公司你好:

本人于年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编号。本人所预购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面积为平米,单

价为元/平米,总价为元,地址位于***自治区**市路栋座层号。由于该房屋申请审批手续时间过长和本人在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的原因,本人经过与贵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沟通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此协议,公司同意在一个月(即本申请之日起)内办理好此退房手续并无息退还给本人之前预付给贵公司的预付购房款(该房屋总价的30%):元(大写)。望贵公司尽快办理相关事宜。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签名:公司签收:

3.退房申请书 篇三

你好。

本人于xxxx年xx月xx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xxxxx协议,协议编号xxxxx。本人所预购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面积为xxxxx平米,单价为xxxxx元/平米,总价为xxxxx元,地址位于xxx自治区xx市xxxxx路xxxxx栋xxxxx座xxxxx层xxxxx号。由于该房屋申请审批手续时间过长和本人在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的原因,本人经过与贵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沟通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此xxx协议,xxx公司同意在一个月(即本申请之日起)内办理好此退房手续并无息退还给本人之前预付给贵公司的预付购房款(该房屋总价的30%):xxxx元(大写xxxxx)。望贵公司尽快办理相关事宜。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签名:xxxx公司签收:xxx

4.退房成本不可小觑 篇四

又见退房之风来袭

“最近确实是接到不少与退房有关的咨询电话。”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如是说。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似乎已成为“规定动作”。许海波告诉记者,房产新政出台一个月之后,有购房者看到房价出现松动迹象,于是产生退房想法,并付诸行动。

统计数据显示,退房现象有越演越烈的趋势。上海佑威房地产研究中心检测数据表明,上海近两个月来撤销率越来越高。4月份撤销率为9.9%,5月份则上升到了24.5%,提高近15个百分点;在6月份,截止到20日,撤销率已达18.3%,按照目前的速度,赶超5月份已不成问题。

除此之外,二手房市场也出现了退房现象。上海中原统计显示,松江九亭板块已经出现了部分客户因贷款问题选择退房的现象。在上海顶级豪宅云集的古北板块,也有购房者选择放弃定金而退房。

在其他城市也有退房事件发生。如杭州自4月20日以来,就有包括九堡楼盘圣奥领寓、杭州泰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北上新城等45个楼盘在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退房现象。此外,在深圳、北京等地,也出现与退房有关的报道。

看跌后市是主因

今年出现退房,除了看跌后市之外,信贷政策的变化也导致部分人无法申请到房贷而只能选择放弃。

“房价可能回落导致不少人选择退房。”在分析退房原因时,“我爱我家”华东区市场总监俞静这样说。在俞静看来,由于宏观调控在持续发力,这使得市场观望气氛愈发浓厚,人们看跌市场预期也越来越强烈,这使得少数刚刚下单或正在签订合同的购房者反悔。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则与银行有关的新闻值得玩味。在今年一季度进行的北京市各家银行房贷压力测试结果已经出炉,测试结果普遍乐观,银行大致能承受30%左右的房价下跌。联想到楼市调控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的微妙关系,30%这被坊间解读为政府调控的终极目标,即房价回调30%。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教授表示,在调控力度保持现有水平的前提下,调控会导致房价回调。他说:“我认为房价总体回调水平在20%~30%不等。少数泡沫成分较大的外围区域,跌幅较大,而中心区域回调幅度小一些。”

俞静也赞成房价回调的判断。“房价普通回调20%并非没有可能。”她说。作为一直处在市场第一线的资深业内人士,俞静注意到,在今年年初,房价还曾出现过一波涨势,而且幅度不小。因此她认为,即使房价在目前水平下跌20%,也仅仅只是与去年年底相当。

正是因为如此,市场普遍认为房价会下跌,部分刚刚下单或者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反悔而选择退房,自然不难让人理解了。

此外,信贷政策的变化也会导致退房。上海中原地产有关人士表示,由于上海楼市成交客户比例中,约超过40%的客户来自非本地户籍的公民,而商业银行“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的做法对投资性购房、甚至跨区域购房已构成沉重打击,这致使部分购房者因为无法申请到贷款,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退房。

业内人士预测,新政还会导致更多的退房现象发生。最近央行确定二套房标准,在目前二套房“认房又认贷”的前提下,会让此前已经购房的改善型购房者,无法申请到足额贷款,首付款增加,从而导致置业计划受阻,只能选择解约。

违约退房成本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退房有成本。法律专家表示,除非是符合退房条件,如开发商采用欺诈手段,或者房屋出现诸如“楼脆脆”一般的重大质量事故,可以做到无条件退房,而且不必承担退房成本。而如果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化,害怕房价下跌而要求退房,这会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退房成本到底有多大,法律专家表示应该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表示,在交定金后退房与签订购房之后退房,这两种情况下所要承担的成本不一样。

下面,我们根据购房进程所处环节的不同,来具体分析。

预定阶段定金被拗断

为了表示购房诚意而向开发商支付一笔定金,最终却又反悔,其结果是无法要回定金。

案例1:苏州的付女士在今年5月份看中一套新房。考虑到自己将出售原有旧房,以为能享受到首次购房贷款优惠,于是当即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谁知政策发生变化,付女士无法按照当初预想的那样申请到七成房贷,于是只能选择退房。

律师解答:马永健律师表示,付女士肯定无法要回这两万元的定金。他分析认为,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它主要起到担保合同双方履约的作用。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签合同之后成本最大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之后,再提出退房要求,最坏的结果可能是无法要回首付款。

案例2:杭州的刘先生购买了一套两居室,并付了将近70万元的首付款。近期房价出现回调,这让他感到后悔不迭。原本想退房,但合同中约定,如果无故退房,将要拿出总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开发商,这让他知难而退。

律师解答:许海波表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后要求退房的,其所需承担的成本最大。违约责任的大小根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会约定总房价的20%作为赔偿金。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金最高可达总房价的30%,也就是说,一旦购房者与开发商约定最高赔偿责任条款,只要是自己违约,必将承担巨大的违约责任。

赔钱并继续履行合同

还有一种情形可能是退房不成,反而还要替开发商支付诉讼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3:在2008年,上海的王先生因为不满开发商降价促销,于是借故要求退房,后经法院审理,退房条件不成立。王先生败诉,退房不成,反而还要承担对方诉讼费用。

律师解答:马永健律师表示,当双方进入诉讼阶段之后,对于买方来说,如果理由不够充分,败诉的可能性极大,其成本是要承担讼诉费用。当然,开发商也会根据市场行情提出反诉,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即使房价下跌幅度超过首付比例,购房者也只有咬牙买房。

无条件退房

无条件退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开发商违法开发,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二、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

三、购房者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要求退房;

四、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五、房屋结构有重大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或者修复之后无法达到使用标准的;

5.退房潮:业主如何理性维权 篇五

今年9月初,北京通州区房地产项目京贸国际城5号楼开盘之日,对外宣布打折消息,推出了1.4万元/平方米的特价房,比上次开盘最高价低了6000元/平方米。

闻讯后,老业主既吃惊又气愤,大家奔走相告,希望找开发商讨说法。

从9月10日教师节开始,几个不满的老业主来到京贸国际城售楼处,但没有见到开发商负责人。9月11日下午两点,二三十名业主再次聚集到京贸国际城售楼处,要求与开发商老板见面。这次,他们拉起了横幅“誓死与开发商血战到底!不退差价誓不罢休!”因言辞激烈,业主们与售楼处发生肢体冲突,一名业主在冲突中跌倒。

第三天,业主们在觉得与售楼处的人无法沟通的情况下去了通州区人民政府,可门卫不让进。业主们一直彷徨在通州区人民政府门口,性格冒进的小胡等几个人喊起了口号“退我差价!”最后警方将被认为是带头大哥的小胡作了刑事拘留处罚。

发生在北京通州区的这起退房纠纷不是孤例,记者了解到,随着近期楼价的下调,上海和其他大中城市都发生过业主与开发商的冲突,激烈程度不亚于游行示威。退房潮矛盾重重的背后,到底是开发商的不是,还是业主的无理取闹?市场经济下,该怎样恪守契约精神?

乐也房子,愁也房子

“你得让我知道你是谁,我可不想被人抓进去,蹲派出所。”在出示相关证件,证明本人记者的身份后,杨美才答应接受采访。她向记者出示了那份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协议,“让你证实身份是因为我怕你是开发商派来的‘卧底’。”杨美坦言。此前,她一直是业主QQ群里的潜水者——查看群里的业主留言,但很少留言。

杨美是京贸国际城3号楼业主,去年3月按揭购房,首付82万,今年8月收房。杨美当时也喊了口号,在警方要带走小胡时,她还一把抓住小胡的胳膊不放手。“我当时听警察说只是带回去录份口供,最多8小时能放出来呢。”杨美自那次松手后,等了好几天还没见放人。后来,才知道,小胡涉嫌带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仍在刑事拘留中,并可能面临刑事诉讼。

维权冲突过后,公安机关在京贸国际城小区内张贴通告,提示业主们在“维权”中应该注意的情况及信访流程,不要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

京贸国际城是北京天旭运河地产于通州新城区营运的百万平米住区,主要包括13栋高层住宅楼、6栋别墅及部分配套设施。临近京杭大运河,拥有京哈、京通、朝阳路及朝阳北路等多条交通干线。经历过去年降价1万赔付差价而博得“通州第一降”的称号,现在又因为这次降价把自己推上风口浪尖。

这次参与维权的主要是3号、4号楼老业主。他们买房时,正值通州房价涨跌最厉害的时候。

2010年3月份通州新区规划方案出台,房价就一直飙升,一度达到每平方米2.6万元。很多人还曾预测这片郊区房价何时“破三万”,跟市中心一决高下。

但市场是瞬息万变的,从今年2月开始,限购政策在各个大中城市陆续出台,下半年来房价开始逐渐下降。以北京为例,京十五条细则出台后,3月,北京房价19个月来首次同比下降,在众多购房者感叹真实感受与数据不符时,降价由传闻最终迅速变为现实。

从今年4月份开始,有着北京市房价风向标之称的通州区楼市就不断爆出降价的消息。京贸国际城附近的月亮河公馆、珠江拉维小镇、华业东方玫瑰、润枫领尚……几乎各大房地产项目都在打折促销。

京贸国际城不但不例外,反而更“跌宕起伏”。据某门户网站统计分析,均价从去年年初的1.45万元每平米,三个月后一路攀升为2.6万元左右,维持这个高价到10月份,又一路起伏,到了今年一月份为2万元左右。进入金九银十的国庆前后,房价顿时跌至1.5万元每平米以下。房价的一涨一落,让高价买房的老业主们的心脏也难以平静。

开发商的补差价

2010年底,在通州区房价大范围降价情况下,京贸国际城4号楼以均价1.98万元/平方米出售。为了安抚先前3号楼均价2.5万元/平方米高价买房的前期业主,当时,开发商声称拿出了2亿元补偿高价买房的前期业主。

去年11月份,杨美和其他3号楼业主都与京贸国际城开发商天旭运河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的购房款的变更确定方式,以杨美所购房为例,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原为30960元/平方米,协议将之调整为26047.21元/平方米,两价之差乘上套内面积,即为差价总数。也就是说杨美一共可获得差价购房款约34万元。

至于差价款如何退回?协议规定,如果不是全额购房,差价款会无息偿还到购房者的贷款银行中,优先用于贷款银行的还款事项,买受人不得将该款挪作他用。

朱东方的购房冲动中,很多程度上就是听说京贸国际城有对业主的补偿举动。

40岁的朱东方来京10年,结了婚还未生孩子。买了京贸国际4号楼一套房子,每月还贷基本上占掉家庭总收入的6成。

购房前,朱东方暂住在海淀上地,房租是3000元/平方米的两居。因为要生孩子,并料想以后有老人或请保姆,所以想换个大点的三居室。他2009年卖掉通州管庄附近的两居室房子,当时房价正低,连看房的都比较少,八千左右好容易卖掉,就开始找新的。看了几栋新房,因为都不太满意一直没有签合同,而房价开始飙升,两年翻了3倍,原来的两居,同样的地点现在只能买个厕所了。

2011年5月,朱东方听说限制政策又要出台,外地的、贷过款的都会受限制,所以赶紧又看了一遍楼盘,感觉通州新城规划还不错,估计会有发展潜力。他又听媒体说京贸国际城降得最多,还给老业主有补偿退款,所以对这家开发商印象也不错,当时价格从2.4万降到2万,优惠幅度也够大。从位置、价格、信誉度几方面考虑最后选择了京贸国际城。

朱东方所说的“补偿退款”主要针对的是3号楼购房时单价超过19800/平米的业主。

可这次,不仅1.98万元/平方米的价位都没保住,甚至直降到1.4万元/平方米。3号楼、4号楼的业主同时感觉受到市场无情的打击。

“既然去年降价时,给3号楼签订差价补偿协议,那如今又降价了,该给我没4号楼补差价了。”4号楼的业主是这么想的。

补差价可一不可再

虽然,第一波“维权”以失败告终,业主没能和开发商正面就房价问题作出协商。但部分业主们私下里的怨愤其实也不小。原本作为购房、收房信息交流的京贸国际城业主等几个论坛和业主QQ群,不知何时起成了维权者声讨开发商,打听退款消息的阵地。

朱东方曾在QQ群里留言,“为何我购房时有差价补偿,现在又没了。”他认为,开发商应该发扬上次主动退还差价的精神,给业主个交代。

但是这一次,即便爆发了冲突,开发商不愿意也似乎无力赔偿了。

天旭运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开发商的所有销售行为均在市场需要和企业承受范围内确定。之前对3、4号楼在房地产价格最高位购买楼房的部分业主退还总计2个亿的差价,那时天旭运河尚可承受,而现有的业主所购楼房价格与其所购楼房的品质成正比,故开发商不能接受差价返还的要求,否则对开发商也是不公平的。

针对5号楼的售价为何下调如此之大,该负责人透露,去年销售的3号楼、4号楼是现房,此次开盘促销的5号楼多为期房,购房两年后才能入住,为业主免去了两年的月供。综合1、2、3、4号楼的性价比和周边房地产的销售售价,所以价格有所调整。

“我们开发商降价不就是为了快速回款吗?如果降价了又一而再地给前期业主退还差价,那还不如不降。”同时,该负责人也认为,此次5号楼促销活动是根据国务院对房地产的调控要求。“国家让开发商下调价格,开发商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不降也没办法。”

无论是签订过《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的部分3号楼业主,还是没有签订的4号楼业主,维权的最终目的是让补回差价后的价格更接近5号楼。

该负责人称,业主的心情都值得同情,但房地产项目的价格仍旧要以市场行情为主导,是高还是低开发商和业主说了都不算。该负责人认为,如果继续下降,即便业主们再一次提出退房和补还差价的要求,开发商也没办法。

近期,北京、上海各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促销,纷纷降价销售商品房。而同一楼盘在降价前已购买房屋的部分购房人因房价下降便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补偿差价”。 商品房贬值或者开发商降价销售期开发的商品房不是购房人退房或者要求补偿的法定事由呢?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符启林认为,房屋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既然业主和开发商在自愿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无论房屋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购房人购买房屋后,房屋价格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而这种风险是随着购房合同的生效时就由购房人承担。

在符启林看来,京贸国际城前一次给业主补偿差价,无论基于避免社会矛盾,还是销售策略,这都是开发商自身的权利。因此,除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或者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外,开发商无法定义补偿购房人降价前后的价格差额。

如何退差价?

虽然,购房人不得以房价下跌为由而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者补偿商品房降价前后的差额。如果业主跟开发商刚刚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购房款,不料政府出台了限购房政策,眼看房子要跌了,怎么办?拿在手里,如果房价一直往下跌,就得不偿失;反悔吧,卖方不同意你退房。那么已经签了合同交了定金、首付款,甚至全款都已支付的购房合同还能毁约吗?仅仅因为房价大跌之故就主张退房,断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还有其他途径退房吗?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张学华律师认为,退房也不是没有可能。如果已购房但出限购令,要看是否办妥网签。如果已经办妥网签的,那么购房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未办网签而不能过户的,那么业主有权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款。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购房人因开发商违约,可行使解除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房还款。

张学华告诉记者,如果合法有效的合同,业主想解除就必须有合同条款支持,如业主仅以降价为由要求退楼,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退楼的理由是下面三条:首先是开发商违约。比如,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能交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为出卖人的原因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环境评测不合格,质量严重不合格等开发商根本违约行为。

其次是开发商违规。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行为,高于预售方案中报备的房价等。

此外还有情势变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开发商和业主均无过错,那么业主可要求退房。如因银行贷款政策变化,导致业主办不下按揭;限购等原因导致业主不能办理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等。

今年下半年,因为城市房地产售价下降,导致北京、上海各地都出现业主退房,补差价的纠纷。张学华指出,尽管开发商自愿补偿给高价购买业主,缓和了购房者强烈的维权诉求。但必须从制度上建立成熟理性的房价定价机制,正常、合理的房价不应超过成本价的30%,否则就显失公平。在合同法中,对于显失公平的价格条款,受损一方可要求退还,法院判决的标准也是以是否高于30%为准。如果高于成本价30%,那么就属显失公平。

责任编辑:黄倩

退房的六大科学理由

究竟在怎样的条件下,购房者才可以顺利退房,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购房人所享有的在以下6种法定条件下的退房权利:

1购房合同无效而导致退房。

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已将土地设定抵押却没有告知购房人、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而导致退房。

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通常情况下,购房人想以此作为退房的理由,往往举证较为困难。

3套型误差而导致退房。

对于交房时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而合同中又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这种情形适用于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

4面积误差而导致退房。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 ,从2003年2月1日起,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有权退房。

5规划设计的变更而导致退房。

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有权退房。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退房。

6.退房申请单 篇六

本人 吴静×(身份证号:420)于2004 年 05 月 16 日在××楼盘 8栋 1 单元602 号房交付首付款贰拾万陆仟零玖拾壹元整(¥20,6091.00)及房屋维修基金柒仟贰佰叁拾陆元整(¥7236.00),合计贰拾壹万叁仟叁佰贰拾柒元整(¥21,3327.00),现因助学贷款逾期次数过多且金额过大,已被拉入黑名单,无法办理贷款,同时本人也无法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因此特申请××开发商××城置业有限公司退房。

申请人:

年月日

7.退房协议 篇七

篇一:退房协议

甲 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于***年**月**日购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平方。

由于******乙方提出退房,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须到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还款,在乙方贷款额还清后,甲方退还乙方90%的房款,剩余10%房款在乙方注销手续办理结束后退还给乙方。

2、在乙方贷款还清后,甲方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在办理上述手续时,乙方须积极给予配合。若因乙方故意拖延或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造成甲方损失,甲方直接扣除乙方剩余10%的房款。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协议双方签字有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退房协议

甲方:中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

因甲方提供之****花园第四期25B102号楼楼前增设一个公共厕所引起乙方不满。双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答应将房退回甲方。

2、甲方承诺:

A、甲方承担所有退房费用。

B、甲方退回乙方所有购房费用及供房六期费用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伍佰柒拾壹元玖角贰分。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8.北京:要补偿,想退房,不容易 篇八

据悉,多次组织和参与“维权”的业主,基本于半年前购买了远洋一方二期北润园的期房。在此之后,位于同一社区的远洋一方二期南润园在今年5月交房。

随后,有业主发现已经交付的南润园4号楼一楼存在长约4.5米、宽约10厘米的裂缝。而5号楼、8号楼等则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漏水情况。有媒体报道称:“在南润园的部分业主发出维权声音的同时,还未拿到钥匙的北润园业主也对自己的新房质量感到担忧。”

与此同时,上述业主告诉记者,她发现目前二期工程正在建设使用的保温材料并不能有效阻燃,甚至会易燃。而在上海静安大火事故发生之后,公安部消防局曾于今年3月要求所有民用建筑保温层必须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建筑材料,已经获批在建的单位也应拆除易燃、可燃的保温材料。“我们的业主代表还去过北京市住建委反映相关问题,但是至今未得到回复。”

另有大部分“维权业主”认为,远洋一方在销售过程中承诺“配套两所国际幼儿园,一所重点小学和一所重点中学”也未能实现。一些有教育需求的业主则认为,远洋地产在此问题上涉嫌虚假宣传。因为在业主至今保存的宣传广告中,远洋地产曾介绍了周边中小学的情况。

上述业主告诉本刊记者,历次“维权”业主都要求开发商解决工程漏水,更换易燃保温材料以及配套教育设施问题。“我没有听说参与维权的业主是因为远洋一方降价而借助工程质量问题维权的。”

不过本刊记者在互联网上看到的一则摄制于9月15日的手机视频显示,参与维权的业主在与远洋地产代表谈判时,要求对方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房屋开裂、漏水和保温层材料的问题,他们主张经济赔偿甚至退房,同时对“远洋一方降价进行补偿”。

之前远洋地产给予媒体的回复中称,“不支持业主因价格问题夸大质量瑕疵,索取高额赔偿金的行为。”

2011年9月,远洋一方三期开盘,销售均价是18000元/平方米。而半年前,远洋二期的开盘均价是每平方米21000元。更早前的一期项目北润园,在 2010年首次开盘时的价格则是每平方米25000元。

10月25日,远洋地产一位负责人向媒体表示,“业主提出的各种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都可以解决,该维修的维修,但对于补偿项目降价后的差价,以及由于项目降价要求退房的诉求,开发商很难满足。”

8月、9月,北京通州的华业东方玫瑰、珠江拉维小镇、润枫领尚等均出现业主因降价而围攻售楼处的情况。在通州的京贸国际城,甚至因降价而直接导致了流血冲突。

阳光100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裁范小冲表示:“业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是一个不理智的行为,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不成熟的表现。”他认为,除了业主缺乏足够的契约精神外,开发商自己也存在质量和配套等方面的瑕疵。“很多楼盘打广告说承诺升值,但是现在降价了,这就是一种虚假承诺和宣传。”

9.退房申请书 篇九

本人与20xx年08月5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房位于龟山公园后安居工程3幢2单元3层4号。

该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交房期限为20xx年10月28日前,交房条件符合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且合同中也注明应具备“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这一条件,但贵司未能按期交房。依据合同第九条规定,贵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到目前为止,距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已超过90余天。

其二,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第2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合同约定面积117.4平方米,贵公司出示面积128.6平方米)严重超出3%,且要求按128.6平方米据实补交房款,严重违背合同第五条第二款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其三,按照合同约定,该工程建筑设计总层高7层,地上6层,地下1层,但该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经住户同意私自加盖一层,该建筑由原本的地上6层变为7层,安全隐患令人担忧的同时严重侵犯了我们业主对建筑屋面拥有自主全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依照合同规定,本人要求退房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赔赏,请贵司依照合同尽快办理相关事宜。

本申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签名:__________

公司签收:__________

10.限购令下退房 的法律风险 篇十

御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

现任御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等职。研究两岸经贸法律、税务、商务考察投资,经营团队式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现受聘担任大陆地区逾550家台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本刊法律顾问。

史继红

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主攻方向為公司法,执业多年,曾為多家颇具影响的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為企业重大投资事务、发展战略、日常管理、智慧财產权保护构建法律框架,提供法律支援。

截止到2010年10月18日,已有北京、深圳、厦门、上海、寧波等13个城市分别出台「限购令」。其中2010年10月7日上海市政府颁佈的限购令中明确: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同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佈了具体实施细则,更加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產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產登记」的相关措施。

「限购令」的纷纷出台,严重影响房地產买卖合同的履行,也势必导致房地產买卖合同纠纷的產生。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面对政府发佈的「限购令」购房者也想出了各种对策,真可谓是「百花齐放」:假离婚、办假证、假材料、改动孩子的年龄等。但在政策坚定不移地执行中,这些对策可都是有法律风险的,《房地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不小心」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会吃上官司。所以要提醒当事人在签订此合同时千万不要轻易动这些想法。

近日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各大城市因限购令再度出现退房潮——多个城市出台住宅『限购令』,各大城市的退房潮也开始隐现,新一波退房纠纷主要是因為行政指令计画不准买房,引发购房者与开发商的纠纷。退房的原因有两点:限购导致无法过户;首付增加无力买房。」

根据退房的原因我们今天就分析下「限购令」的法律性质,是否导致合同无效,以及房產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方式及责任承担方式為何等等法律问题。

一、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法的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而言,签约主体合法,买卖标的有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签订的《房地產买卖合同》就依法產生法律效力。限购令,仅仅是针对房地產行业的一个行政调控措施,属行政管理手段,其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仅仅涉及房產交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涉及对合同效力的判定!因此,限购令和合同的效力是没有关系的。

其次,《合同法》实施以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為依据。也即,判定合同无效,必须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此次房產调控颁佈的文件,充其量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本没有达到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阶位。因此,还是可以认定限购令和合同的效力是没有关系的。

二、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根据第一点的分析,若是根据《合同法》的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购房者因限购令而无法办理过户或是登记,那麼合同又该做如何处理呢?

⑴「限购令」是否属不可抗力?

到底什麼是不可抗力呢,我们先分析下「不可抗力」这个概念。

《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要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特点,缺一不可。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在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但是「限购令」并非完全不能预见,理由如下:

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採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2010年5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2010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由此可见,「限购令」正是基於前述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以一贯之的精神出台的,「限购令」出台的可能性随时存在,并非完全不能预见,故「限购令」不属「不可抗力」。

所以,《房地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而主张变更合同或是解除合同。

⑵「限购令」是否属情势变更?

何谓情势变更?

在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3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於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由此可知,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并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如价格、币值、市场、合同目的、政策法令等情势致法律行為基础丧失,使当事人目的无法实现或形成对价关系障碍,所维持合同效力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据此,我们来分析下「限购令」是否属「情势变更」?

虽然,「限购令」出台的可能性随时存在,并非完全不可预见,但是具体在何时出台、限购套数、户籍与非户籍居民的是否区别对待、有没有缓衝期,一般房地產买卖的交易双方均无法预见,「限购令」且自发佈之日起便生效,更是广大民眾始料未及的,应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客观情况」,「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限购令」属情势变更。

因此,《房地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做出如下应对:

一变更合同

因「限购令」只是暂时限定购房套数,故可变更《房地產买卖合同》中相关条款,待「解限」时继续履行合同。

当然,这只是从法律角度可以考虑的一种策略,在实际中当事人应该没有这个耐心,且对未来市场的变化是无法预见的。当然对购房者我们不建议採用。

二解除合同,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限购令」,应是「不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客观情况」,「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亦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恢复原状。」

③特殊情况,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因政策调整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等类似约定时,买方解除合同,应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责任分担

因「限购令」,导致第二套房无法办理过户、完成最终交易,或是解除合同,那麼相关的责任该如何分担呢?本律师认為,这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新购二套房的签约时间在2010年10月7日(新政)之前:

根据上述分析,《房地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情势变更而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况下买卖任一方均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而因此產生的损失,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二新购二套房的签约时间在2010年10月7日(新政)之后:

法律规范一旦实施,当事人「不能以不知道為由,主张免责」。虽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但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应该清楚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仍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就具体责任分担而言,本律师认為考虑到双方对合同的签订都有过错,责任可按公平原则五五分成為和。当然此时责任分担的基础是「直接损失」而不是「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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