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生育分娩报销所需材料

2024-07-23

外地生育分娩报销所需材料(共6篇)

1.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篇一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大家了解完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之后,最后我们来说一说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当前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是,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如果您不是在北京,建议您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以他们回答为准,而且生育保险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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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6年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领取规定

2.新农合外地住院报销准备材料 篇二

中国银行四楼6698515

1、住院病历复印件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汇总

3、住院费用发票原件

4、转外就医介绍信

5、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6、在医院当地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7、外地二级医院需开具当地居住证明 材料不全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次报销

中国银行四楼6376887

1、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患者本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正、反面)

3、一次报销单

4、病历

5、费用汇总清单

6、发票复印件

7、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不全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3.外地生育分娩报销所需材料 篇三

(一)形式标准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办理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6)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

(7)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

(8)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如:父母结婚证、老户籍资料、职工登记表、兄弟姐妹来沪审批资料等);

(9)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10)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等原始凭证、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11)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4)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5)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其子女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6)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9)申请人原是否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原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申领退休金的相关凭证。原有工作除名或无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无业凭证、养老保险手册等原件及当地县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日期”的证明及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个人缴纳收据等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10)申请人原由本市知青、支边、支内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中学生毕业登记表等);

(1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若人事档案在外单位的由保管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及保管费用的收据);

(12)申请人配偶在职情况(退休附上退休证、无业提供相关部门凭证,如: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1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4)申请人在沪子女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的户籍证明及原始人事档案或相关凭证;

(15)申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6)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7)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情诊断证明;

(18)申请人子女均在沪的资料及回沪的审批材料、目前的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3、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亲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及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全户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7)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父母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申请人的父母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9)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

(10)申请人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1)申请人的父母原由外省迁沪落户的,提供其父母原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老户籍资料及来沪落户的审批依据;

(12)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4、退学、开除学籍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户口由本市迁出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

(7)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高等院校学生主管部门退学证明或中等专业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学证明;

(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弃婴收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

(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6、事实收(抚)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须提供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7)收(抚)养人及其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包括其他子女、变动地址的情况);

(8)收(抚)养人单位的出具关于收(抚)养人家庭情况的证明;

(9)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生活等情况的证明,及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

(10)收(抚)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无生育能力的应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

(11)收(抚)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2)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小孩的随身物品及与小孩一起生活的相关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13)被收养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就读证明等);

(14)《事实收养(抚养)情况调查询问笔录》、《捡拾弃婴情况证明》;

(15)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6)审批部门认为必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7、非弃婴收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须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原始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8)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9)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0)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1)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2)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3)收、送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4)收、送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5)送养人户口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关于送养人生育子女、生活来源、身体、工作等情况的原始凭证及证明;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申请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8)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9)收、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送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20)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8、支内职工子女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的父、母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老户籍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需注明户内人员之间的关系);

(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8)本市被投靠人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详细注明户口变动情况);

(9)申请人的父、母支内、支边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10)申请人的父、母单位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中学生毕业登记表等);

(11)申请人的父、母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2)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特殊情况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

(14)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

(15)当地县(市)级以上社会保障部门为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日期”的证明及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所有清单、对帐单、养老金缴费手册等原件;

(16)相关部门出具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17)申请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就读证明等);

(18)申请人父母及其他兄弟姐妹回沪的全部审批材料;

(19)申请人被照顾投靠其父母在本市的兄弟姐妹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同意接收户口投靠的声明公证书(对未成年的投靠人另需提供监护公证);

(20)在沪居住证等在沪长期居住凭证;

(21)承诺书;

(22)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制证环节。

(二)收费内容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三)收费依据

1、《关于核定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62号);

2、《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四)收费标准

4.外地生育分娩报销所需材料 篇四

一、外地(省外)建筑业等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地(省外)建筑业等企业入并信息登记表2份

(二)太原市入并建筑业企业工会组织登记表1份(省外入并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

(三)附件材料1份:

1、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

2、山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省外入并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

3、营业执照副本;

4、资质证书副本;

5、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省外入并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

6、驻并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入并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以上附件材料中,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山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驻并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需审核原件。

二、外地(省内)建筑业等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地(省内)建筑业等企业入并信息登记表2份

(二)太原市入并建筑业企业工会组织登记表1份(省

内入并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

(三)附件材料1份:

1、诚信守法承诺书(省内入并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

2、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资质证书副本;

5、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省内入并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

6、驻并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入并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以上附件材料需审核原件。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胶装成册,封皮用白色,有目录和分目录,分目录页用彩纸。

(二)申报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受理后不再退还。

(三)外地入并建筑业等企业的入并信息登记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住建委建筑管理处(102房间),咨询电话:5625671。主项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的外地入并建筑业企业的入并信息登记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住建委基础设施建设处(212房

间),咨询电话:5625686。

(四)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对企业的办公场所、设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附件:

1、外地(省外)建筑业等企业入并信息登记表(附件1).doc

、外地(省内)建筑业等企业入并信息登记表(附件2).doc、太原市入并建筑业企业工会组织登记表(附件3).doc、诚信守法承诺书(附件4).doc

5.生育报销材料清单 篇五

A.收据

B.含西药 中成药 中草药项需提供处方

C.含治疗费 需有治疗明细

D.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E.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F.生育服务证(或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G.结婚证复印件

H.2、生育住院报销:

A.收据

B.含西药 中成药 中草药项需提供处方

C.含治疗费 需有治疗明细

D.费用明细单

E.全额结账证明

F.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G.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H.生育服务证(或声音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I.结婚证复印件

J.单位出具的未能实时结算的书面证明

K.在外地生的需要提供当地医院的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当地医保局章及医

院章

3、生育津贴申领

A.《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

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B.《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D.《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社保卡复印件

F.《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男方有单位的需男方

单位盖章

4、办理引、流产生育津贴申领需提交表格及材料:

A.《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男方有单位的需男方单

位盖章

B.《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D.军籍人员居民身份证材料

注:《医学诊断证明书》中需明确注明女职工怀孕周数

特殊说明:(办理该项业务需要注意的事项、造成不成功的因素)

6.养老保险外地转入本地所需材料 篇六

1、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外地(原籍)社保中心(局)全称;

3、本市(北京)社保出具接收函;

4、转移金额到本市(北京)社保账户后,需提供外地(原籍)养老保险明细表(职工本人

提供)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提示:异地养老保险转入本市三个月后,可查询个人账户金额。

养老保险转出本市手续所需材料:

1、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转入社保中心(局)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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