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现场

2024-07-17

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现场(精选4篇)

1.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现场 篇一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二类经营备案的相关措施

摘要: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分别对第1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生产备案和第2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做了明确的规定,区别于与旧法规276号令中规定的1类产品注册、1类生产备案和2类经营许可。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放宽了一类产品,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05月30日先后发布了2014年第26号、第25号公告,分别对第1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生产备案和第2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做了明确的规定,区别于与旧法规276号令中规定的1类产品注册、1类生产备案和2类经营许可。

针对国家局发布的公告,各省市也在近期陆续出台了相关措施。从新法规了解到,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阶段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只要资料合格可以当场备案,缩短了办理时间、简化了产品备案的程序。

国家局发布的26号公告,1类产品备案需要增加的资料:风险分析报告、临床评价资料、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生产制造信息,从需要递交资料的内容和数量上都可见备案的难度在增加。从各市局发布的办事指南也了解到,1类医疗器械备案需要递交的资料要求更为明确,操作规范更为详细,甚至细致到每份文件需要包含的内容、格式和填写要求。

在国家局发布公告后,江苏省最先于2014年6月9号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已有资质的一类生产企业换发《生产备案凭证》、二类经营企业换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做出了规定,原则上自2015年6月1日起所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第二类经营企业均应凭有效《生产备案凭证》和《经营许可备案凭证》开展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但对新企业的开办并无具体的办事指南。同时,南京市局在6月9号宣布暂停办理一类产品备案,并申明会在近期出台具体的办理程序,截止目前并未见公布。其他市级药监局也在长达20多天的磨合期和商讨后陆续出台了新的办事指南,有上海市、东莞市、珠海市、中山市、深圳市、杭州市、佛山市一类生产和产品备案,二类经营备案。其中上海市对一类产品备案的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和格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余各市食药监管局仍在制订中,从多个食药监局了解到,对于新的细则的出台,市食药监管局经过了多次会议的研讨,对新的细则的制订给予了高度重视,新的办事指南也将更加规范。

2.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现场 篇二

时间:根据需求,当日可完成。(3月内有可能现场检查)

一、流程:

(一)、入口: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就经营备案凭证的,因业务需要、需要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就经营备案凭证相关内容的

(二)、网页申请

1.如果已经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就经营备案凭证的,多数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已经注册完成,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点击 “企业入口”进入系统登录界面

2.点击“行政审批”进入登录,填写已经注册用户名、密码,填写验证码登录

3.正式进入办公界面

4.选择“我要申报”中“医疗器械经营模块”点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进入其模块,点击新增按钮,按要求填写内容即可。

5.第一页填写完毕,单机保存并进入下一页,直至最后。

6.如果暂时不需要提交情况下,点击“提交”即可,如不需要现在提交点击“暂存”

7.已经保存或提交的行政审批,可在我的申请中查找,如果我的申请中未显示,点击更多,里面就会显示全部。无论是处于提交还是暂存的状态,均可以在点击编辑进行再次编辑,编辑后提交即可

8.已经提交的行政审批,可在“打印申报书”中找到

9.在所有提交的相关文件中选择本次办理的许可事宜,选择“下载申请书”

10.选择“下载申请书”进入如下界面,逐个点击下载即可

11.将下载的文件保存在需要准备的文件中即可,使用时打印盖章即可

(三)、准备文件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 :在我的申报中下载的

2.根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文件 1)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2)变更法定代表人: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3)变更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2)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交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4)变更经营方式的,还应提交经营方式变更情况说明 5)变更经营场所、住所: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2)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住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3)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6)变更库房地址:

(1)变更后的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 跨辖区设置库房的,还应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库房备案表》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包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库房备案表》,可以直接应用。

 委托贮存的,应提交与被委托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复印件、被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备案表》复印件) 说明:变更库房地址的要提交变更前库房的库房房本(2)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在我的申报中下载内容中包含)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有固定模板

5.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有固定模板,根据实际所需要内容自行添加具体内容

以上文件均需要一式两份盖章,需要签字的签字

(四)、现场提交文件

1.按照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内容顺序排列文件(可用拉杆件,但不可装订),逐页盖章,需要签字的地方按要求签字。

2.将准备好的文件,携带自己身份证在工作日前去所属城区药监局提交 3.进入药监局,前往刷卡机前刷卡排号。

4.告知刷卡机前药监局人员所办业务,并将身份证提交其取号。5.药监局人员取号后,将身份证及其顺序号码均会交回

6.根据所收到的号码顺序(号码上显示办事窗口),前往办事区域等待叫号 7.听到叫号后,前往对应窗口办事

8.告知药监局工作人员所办业务,提交相关文件。

8.药监局工作人员将进行资料审查,根据资料告知办事人员是否合格,合格即会受理,现场将下发新证件即可。(旧证收回)

9.如果不合格药监局工作人员将会告知不合格事项,根据药监局告知内容返回修改,而后再次前往提交即可。

(五)现场检查

1.如果进行现场检查,将会在申请新证下发后三个月内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情况应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六)出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交行政部保存

二、标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京食药监备-32(药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 》

三、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4〕42号)

3.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现场 篇三

申请材料要求

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江苏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分两种,一种供非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用,一类专供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用。请选择正确的注册申请表

注册申请表应由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填写,需打印,内容应完整、真实(不适用部分应注明)。申请企业相关信息应与有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一致。申报产品名称(含商品名)、型号规格原则上应与所提交的注册产品标准或采标声明、注册检测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一致。产品主要结构和性能、预期用途应与申报材料中的有关内容相一致。

根据申请注册种类,在本表“注册形式”栏中相关类型前方框内用“√”做标记。按照规定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在本表“注册申请材料”的名称前方框内用“√”做标记。

注册申请表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有企业法人代表或法定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其余每份注册申报资料均应加盖企业印章,必要时加盖骑缝章。

注册申请表应与注册申报材料一并装订成A4幅面,每注册单元提交一式一份(特殊要求除外)。申请表中未特别注明的,均应提交原件。因故不能提交的,应有书面说明。基本反应原理、分析灵敏度(有新临床诊断意义)改变、类别变化按首次注册提供材料;重新注册并其他许可事项变更按重新注册+相应证明材料提供;

若企业生产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应以变化后的企业名义填写注册申请表。

若申报产品重要信息(如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组成等)在完成产品型式检测后,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前发生变化,应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表,且产品信息应与变化后的注册产品标准相一致。必要时还需对发生的变化给出书面说明。

体外诊断试剂定义: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 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第二类产品中的某些产品,例如蛋白质、糖类、激素、酶类等的检测,如果用于肿瘤的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的监测,或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在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中,如果该药物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医疗用毒性药品范围,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依据2002年9月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及1989年1月实施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定义)。

关于国家法定血源筛查试剂: ABO血型定型试剂;

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sAg ELA); 丙肝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 ELA); 爱滋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IV ELA); 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

依据卫生部文件《关于对用于供血员血样检测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实行报批国家检定的通知》(卫药发{1994}第10号)和《关于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定点生产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5}第26号)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

第二部分: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

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方法、胶体金方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其他替代名称。

关于注册单元:单一试剂或单一试剂盒,一个注册单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

关于检测机构:建议咨询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北京医疗器械检验中心、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等。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两种:

(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所申请产品应当在《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注册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一致。

三、综述资料

(一)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二)产品描述: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三)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的说明。

(四)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五)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 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对于新诊断试剂产品,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四、产品说明书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编写。

说明书中的产品名称可同时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有关的命名原则。

五、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拟订产品标准的文本及编制说明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第三类产品,拟订产品标准的内容应当参照《生物制品规程》(2000版)编制。注册产品标准中不得编入目前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尚未生产出样品的产品。

产品编制说明中产品概述(包括产品名称、主要结构与组成、设计原理和/或治疗机理及预期用途);与人体接触的材料是否已在临床上应用过,其安全性、可靠性是否得到证明;设计原理和/或治疗机理是否科学;管理类别确定的依据;主要技术条款确定的依据(包括推荐性国标、行标中不适用条款的说明);引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和资料;产品验证数据。

未经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稿,注册时应提交加盖检验部门骑缝章的原件一式两份。若上述标准修标后需补充型式检验,应重新提 交加盖检验部门骑缝章的已修标准原件一式两份。若上述标准修标后不需补充型式检验,则应将修改后的标准重新打印并提交已加盖企业公章的标准原件及注册产品标准修改说明一式两份。

采标声明:直接采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本企业注册产品标准的,应提交采标声明。其内容至少应包括:申请注册产品名称(含商品名),结构组成及原材料名称及材料标准(若适用);型号、规格代号及其区别;采用标准的名称、标准号;所申请产品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不提高、不增加标准指标已可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包括申报产品不适用条款的说明);出厂检测项目及判定标准(如标准中无)。国标、行标原则上必须全面贯彻执行,若申报产品确与国标、行标有差异,应引用适用的部分,说明不适用的理由。推荐性国标、行标若适用,原则上应采用;确不适用或需降低技术要求的,则应分别在产品标准编制说明(简述)和产品技术报告(详述)中给予说明。

六、注册检测报告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注册检测报告。

七、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主要原材料包括:抗原、抗体、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定值试验资料等。

八、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固相载体、显色系统等。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果需要)、质控方法等。

九、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一般情况下,分析性能评估包括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检测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不精密度、批间不精密度等项目。

分析性能评估结果是制定产品标准的重要基础。研发者应当采用多批产品进行上述等项目的性能评估。通过对多批产品性能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拟订产品标准,以有效地控制产品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的稳定。

如注册申请中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或该产品适用不同机型,则需要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或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

十、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

应详细说明确定参考值(参考范围)所采用的样本来源,说明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方法,并提供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

十一、稳定性研究资料

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必要时应当提供加速破坏性试验资料。

十二、临床试验资料

应当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并提供临床试验资 料。

(1)临床试验协议及临床试验方案。

(2)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对所有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报告。各临床试验机构的试验报告需加盖临床试验主管部门公章。

(3)附件:临床试验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临床试验结果、同时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等。

注:对于校准品、质控品、参比液等不需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关于临床试验机构:省级医疗机构,建议优先选择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药品临床试验基地,特殊机构需事先申请。具体要求见《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关于临床研究样本量:

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使用目的,与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研究的样本量。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罕见病、特殊病种及特殊情况可酌减样本量,但应说明理由,并满足评价的需要。

1.一般要求

(1)第三类产品: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

(2)第二类产品: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

(3)第一类产品:一般情况下不需进行临床研究。

2.特殊要求

2.1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项目,及预期用途为血源筛查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0例。

2.2采用体外核酸扩增(PCR)方法、用于病原体检测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3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4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5新诊断试剂产品(未在国内批准注册的产品、被测物相同但分析敏感度指标不在国家已批准注册产品范围内,且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的产品),其临床研究样本量要求同第三类产品。

十三、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连续三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十四、包装、标签样稿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必须包括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注意事项。可同时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通用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有关的命名原则。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中的各种组份如校准品、质控品、清洗液等,其包装、标签上必须标注该组份的中文名称和批号。如果同批号 产品、不同批号的各种组份不能替换,则既要注明产品批号,也要注明各种组份的批号。

15.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首次申请第三类和第二类产品注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含不合项整改报告)。

关于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第二类和多数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组织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并出具考核报告。

只申请按照《实施细则》中“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考核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研制情况核查。

自收到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工作,并出具考核报告。只进行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的,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报告。

由国家药品认证中心组织考核的品种包括: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关于质量体系覆盖:

考核范围有效覆盖是指一种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可以 适用于同类型品种的产品。

同类型品种是指具有相同的原理、相同的生产工艺和控制过程,可以用于不同被测物质的体外诊断试剂品种。同类型品种按照工艺配制方法可分为胶体金法、干化学试剂法、ELISA试剂类、普通生化试剂类、培养基类、核酸扩增类(PCR类)等大类。例如:以胶体金法生产的某一试剂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若运用胶体金法生产了另一试剂,则可视为考核范围有效覆盖。

十六、关于变更注册材料要求 详细要求见变更申请表。

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申请,应提供有关变更的试验资料、分析性能评估和临床试验资料,提供变更前、后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

(1)变更生产过程中所用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

(2)变更检测条件及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

5.变更产品储存条件和/或有效期:应当提供有关产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提供变更前、后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

6.修改注册产品标准,但不降低产品有效性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供有关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提供变更前、后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

7.变更生产地址(生产场所的实质性变更)的变更申请:第三 12 类和第二类产品应当提供对新的生产场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报告。第一类产品根据需要提供生产企业对在新的生产场地生产进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的报告。

第三类、第二类产品需提供采用新的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8.对产品说明书和/或注册产品标准中文字的修改,但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供修改的理由及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和/或产品标准。

9.增加或变更包装规格:应当说明变更理由,提供变更前后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提供采用增加或变更的包装规格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10.增加新的适用机型:需提供采用新的适用机型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11.增加临床适用范围的:

(1)增加临床适应症,提供针对增加的临床适应症所进行的分析性能和临床试验资料;

(2)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提供采用已批准的样本类型与增加的临床测定样本类型进行的对比试验资料。

12.其他可能影响产品有效性的变更:根据变更情况提供有关变更的试验资料。

十七、关于重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详见注册申请表。1.重新注册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1)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3)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3.有关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临床应用情况、不良事件情况的总结报告。

4.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有无变化的声明。

5.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含整改报告)。

十八、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申报单位应保证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因其提交材料的失实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统一格式,详见办事指南。

十九、申请材料打印、装订等要求

(一)企业制作的申请材料应用A4规格纸张打印,其他机构出具的原始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二)申请材料中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注册检测报告、临床试验合同、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分中心报告和/或临床试验总报告必须提交原 件。

(三)申请材料凡需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加盖单位印章。

(四)申请材料应按相应的序号排列,装订成册,并在每份材料的第一页作一个标签,注明该材料的序号。每份申请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除原件外)。

(五)所有申报材料左页边距应大于 20mm(用于装订);

4.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程序 篇四

(一)、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申请准产注册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2、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有适用的并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要求编制的产品标准,可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制定注册产品标准,但是注册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质量体系要求。

4、第二类医疗器械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经检测符合适用的产品标准后,方可用于申请注册。

5、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二)、以下三种情况选择重新注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销售或者使用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医办理条件 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2、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注册: ⑴型号、规格; ⑵生产地址; ⑶产品标准;

⑷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 ⑸产品适用范围。

3、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类别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重新注册。申请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2、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质量体系要求。

3、第二类医疗器械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

(一)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申办材料

1、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3、产品技术报告: 企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

4、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5、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6、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7、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8、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具体提交方式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

9、医疗器械说明书;

10、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或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3)、国家已经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提交实施细则检查验收报告;

11、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1、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3、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4、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5、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6、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7、医疗器械说明书;

8、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或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国家已经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提交实施细则检查验收报告;

9、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

10、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申请材料要求

1、企业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要求:

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⑵、新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⑶、新的营业执照; ⑷、新的产品标准(适用于标准主体变更的);

⑸、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产品名称、商品名称文字性改变,产品型号、规格文字性改变以及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文字性改变的申请材料要求:

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⑵、新的产品标准;

⑶、医疗器械说明书;

⑷、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⑸、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3、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和生产地址文字性改变的申请材料要求:

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⑵、新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⑶、新的营业执照;

⑷、生产企业关于变更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⑸、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四)补办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申请材料要求

1、补办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2、申报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3、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

4、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收费标准(价费字[1992]534号)规定收费。注册和重新注册:2000/个 注册书变更:200/个

承办机构

医疗器械处 省局受理大厅受理,转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转医疗器械处行政审批 办理时间 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8158055

办理时间:早上8:30-12:00 下午2:30-5:30。

地点: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一楼受理大厅,邮编:33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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