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执行养老金

2024-09-07

关于法院执行养老金(通用6篇)

1.关于法院执行养老金 篇一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法院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信心,进而损坏了党和国家的司法权威。近年来,各级法院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付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大量的成效,执行难得到了一定缓解。但是,还仍然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和困难,法院执行难依然是社会一大难题。

一、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一是执行存案压力依然沉重。法院执结案件数量几年来虽然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旧案积案仍然具有相当的数量,在一定程

度上制约着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民群众对社会公信力的信赖。

二是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论是被执行人难找造成执行难,还是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造成执行难,都与贫穷有关,而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涉及到农民或者农村,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低,人员外流严重,涉诉的农民一旦外出,就下落不明,法院执行案件就陷入僵局,对于那些没有外出打工的被执行人,虽然可以找到他们,但大多没有财产或者只有少量的财产可供执行。

三是执行阻力大,执结周期长。尤其是以政府机构或其下属

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以国有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后台硬、关系多的案件,以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为执行关键的案件等等,这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四是委托执行流于形式,异地执行困难重重。外地一些法院对委托执行或请求协助执行的案件借故推诿,迟迟不予执行,涉及外省、市、县的债务案件,往往很难执行。

五是依法行政水平不够规范。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有的法官依法行政意识还不够强,业务不精,案件审判不尽合理,对自由裁量权应用不当,甚至徇私枉法,执人情法、办人情案等,而引起被执行人强烈不满,产生抵触心理。

六是基层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不高。有的被执行人采用不断上访来对付基层法院的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强硬地对抗执行人员甚至谩骂殴打执行人员,有的被执行人用手中的权力干扰法院的执行等等。

二、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执行工作中产生的种种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制不完善。对于执行中遇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相对滞后,使解决执行难问题缺乏明确、有力的法律保障,公安等部门的执行援助问题没有法律规定,没有强力部门的后盾力量支持,执行威慑机制的具体运用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限、执行通知、财产调查及报告等制度不完善。

二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阻碍。抵制、查处保护主义的效果不明显,对执行的干预由过去的主要为徇私情而以个人名义打招呼、批条子,转变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为理由的组织行为,有些地方和部门对一些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执行效率低,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效果差。

三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社会上仍未形成重诚信、守法律的良好氛围,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还较低,对失信行为的惩罚程度远不够严厉,加之深层次的基层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司法权威的弱化,导致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低下,相当数量的债务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长年外出打工者更是尝到甜头。

四是客观因素障碍。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受制于行政机关,导致在行使执行权时受行政机关的制约和影响,在执行中常常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障碍,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经常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向基层法院施加压力,法院执行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欠缺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

五是执行法官的素质影响。

2.关于法院执行养老金 篇二

1999年中共中央就执行工作专门发出“中发[1999]”11号文件;2005年中政委就执行工作专门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2005]52号通知) , 各地法院以集中清理积案为突破口解决执行难问题, 执行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2007年中政委就执行工作专门发出[2007]37号文件要求各级法院“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克服消极执行, 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 是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法律的信任, 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为此, 我谈谈执行法官如何克服消极执行, 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 解决“执行难”。

这些年来, 我们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以司法为民为宗旨, 以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执行提高执行水平, 破解“执行难”为目标,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 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规范执行工作程序, 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 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执行难”的问题还依然存在。究其原因,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普遍存在的消极执行现象, 是“执行难”成因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消极执行的定义

“消极”在词典里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否定的;反面的;阻碍发展的 (跟积极相对, 多用于抽象事物的) :如消极言论、消极影响、消极因素。另一种解释是不求进取的;消沉 (跟积极相对) :态度消极、消极情绪。那么“消极执行”的意思就是对案件的执行不求进取的、消沉的执行。即消极执行就是案件立案以后,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主观上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致使案件执行效率低下, 执行申请人不满意,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对执行案件的一种主观态度。

二、消极执行的表现

(一) 执行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1.有的执行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态度蛮横;个别执行人员消极执行, 工作拖拉, 贻误了执行时机。

2.有的执行人员标准不高, 要求不严;有的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监督、决定或者意见以种种理由拖着不办。

3.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以各种理由不执行;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查不找或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办关系案、人情案, 故意拖延执行。

例如, 有的案件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 本来可以依法拍卖, 但是由于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 一味做申请人的工作, 要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执行和解, 对查封的财产长期不做处理。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不查不找, 或对查明的财产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造成应执行的财产流失或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理。另外, 个别执行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 故意拖延执行。

(二) 执行人员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

1.执行员自接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没有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

2.执行员自接到案件之日起没有在5日内与申请人 (或代理人) 谈话, 了解被执行人自然情况和财产状况的。

3.执行员在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下, 没有在7日内及时进行查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并将结果答复申请执行人的。

4.在接到举报线索后, 没有在7日内进行查证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同时将结果答复举报人的。

5.对当事人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申请, 执行员在接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未提交裁决组审查、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 致使案件久执不结或错失执行时机的。

(三) 案件的审执没有兼顾好, 执行不能让当事人误解执行员消极执行

主要表现在审理时只是单纯地依法作出判决, 没有考虑到作出的判决是否能执行或在执行当中是否可操作, 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执行机构无法执行, 给申请人造成是执行员拖住不办、消极执行的合理怀疑, 而造成具有权威性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了一纸空文也就是当事人所说的“法律白条”。

例如, 本院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 (2002) 江民二初字第240、241、242号民事判决, 判决被告广西玉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恢复原告承包鱼塘的排水通道另开挖与原排水通道功能相当的新排水通道, 因此支出的费用, 由被告广西玉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玉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坚决认为其是在南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现三通一平后, 通过公开挂牌拍卖竞买得该地块后才开发玫瑰园小区的, 小区围墙外的道路排水是南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该负责, 而法院却没有支持原告的请求, 只判决被告广西玉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60条的规定, 我们完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完成 (替代履行) , 但由于工程量非常大、施工过程中有可能给玫瑰园小区的居民楼造成危险, 导致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会有80~100万元而无法执行。

三、如何克服消极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经过“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思想解放大讨论、大学习的专项活动, 使我们充分认识到了消极执行是长期以来当事人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 也是造成涉执行上访信访案件的重要原因。我们必须克服消极执行, 才能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缓解“执行难”。

(一) 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预防消极执行

要防止和克服消极执行, 就必须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 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 充分重视执行工作, 教育执行员树立穷尽执行措施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 用新的执行理念引导和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增强执行员公仆意识和责任感。首先, 确立执行效率的理念。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迟到的执行也不是公正的执行。执行一定要树立高效的理念, 要克服消极执行的现象, 杜绝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拖沓、案件在手, 一拖再拖, 久拖不执的做法。要吃透案情, 及时调查掌握当事人的执行能力情况, 研究制定执行预案, 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及时将执行款物发放给申请人, 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次, 要确立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理念。传统的执行模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 甚至存在超职权现象, 主要表现为:执行过程中过于强调法院的主动性, 执行的完成过分依赖法院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挥, 忽视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权利。这样一来, 一方面导致法院执行压力过大, 执行效率不高, 另一方面使法院成为执行工作中各种矛盾的焦点, 导致社会各界和债权人动辄将非因法院执行不力形成的“执行难”问题归咎于法院。从本质上看, 执行权是国家公权对私权实现的一种介入, 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权, 也不同于司法权。执行权既有一定的被动性, 又有一定的主动性。因此, 要确立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理念, 在执行活动中, 严格遵循中立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和协助义务,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在实施职权主义的同时, 调动当事人参与、支持和配合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 要确立执行程序透明的理念。执行程序公正就是一种过程公正。执行程序公正具有绝对性。在执行活动中, 执行的规则是否得到遵守, 每道程序是否完成,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是否充分运用, 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人员的行为予以判断。如果执行人员确立了执行程序透明的理念, 那么他就会克服随意性, 限制恣意性。严格遵守既定程序, 准确适用法律, 执行活动就能有序进行。第四, 要确立执行工作结果公正的理念。即一方面在主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债权人的债权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 这是执行人员不可懈怠的职责和追求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强调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同时, 也要关注债务人的基本生活要求, 对其基本生活利益应予以适当保护, 也就是说不能牺牲债务人的人格, 剥夺债务人基本生活权利而实现债权。

(二) 在执行工作中, 努力确保每一起案件达到四个穷尽

1.穷尽执行程序。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的规定, 依法公正执行, 不能随意忽略、减省法定执行程序,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穷尽执行措施。针对具体案情, 依法用足用全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搜查、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想方设法, 力争执结案件。

3.穷尽财产线索。在当事人配合下, 全面深入调查被执行人所有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努力防止有能力执行的当事人逃避执行。

4.穷尽执行方法。在运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对当事人实施常规执行的基础上, 积极推行执行到期债权、以劳抵债、以使用权抵债、公开曝光执行、审计执行、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执行、专项集中突击执行、协调执行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对中止终结案件、当事人信访上访案件、领导机关和社会群众关注的重点案件, 实行合议庭评议、局务会讨论评析、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等层层把关制度, 集思广益, 最大限度探究其他执行方案, 努力做到执行方式方法穷尽。

(三) 成立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督查的专门机构

对存在消极执行情形的, 由纪检监察室会同执行局进行立案调查, 一般消极执行情形由纪检监察室认定, 重大消极执行情形由纪检监察室形成书面报告, 提交审委会讨论认定;对一般消极执行情形, 由纪检监察室、执行局共同向执行员发出书面催办函, 限期执行并答复申请执行人。

(四) 全面推行执行公开制度,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执行案件实行“阳光工程”, 全程10公开:1.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案件承办人、执行期限等启动执行程序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2.公开执行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建立换执行员制度,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限的或在执行期限内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的, 直接更换案件承办人, 从而保证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尽快得到执行, 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并视情节调离岗位;3.公开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时间、对象及数额, 以及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结果;4.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对执行案件已执结标的额、执结率、催办、督办等情况按136公开回访制度进行回访和通报5.公开对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或者其他案外人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情况;6.公开评估、拍卖、变卖执行财产的有关情况, 加强岗位目标责任考核, 对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执行款物交接等执行环节, 全面纳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中, 进行严格考评考核;7.公开执行程序中行使裁判权和执行权的过程和结果;8.公开中止执行的决定、理由和依据;9.公开终结执行的决定、理由和依据;10.公开执行卷宗。

(五) 充分发挥上级法院执行监督作用

结合实际, 因案制宜, 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催办督办和具体执行行为监督四项措施, 切切实实解决消极执行的问题, 有力推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1.指定执行, 解决执行难题。对因涉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 或政府部门、乡镇政府、村集体为被执行人, 所在基层法院执行不方便的, 指定其他法院执行。2.提级执行, 增强执行效果。对涉及异地执行, 或者不同法院受理案件而被执行人相同, 由市中院负责执行比较有利的, 通过提级执行。3.加强催办督办,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市中院可建立执行案件督办制度, 对基层法院执行不力的, 发出督办通知, 限期执行。4.强化监督, 规范执行行为。对上级法院、党委、人大督办的“三来”案件, 由市中院监督和落实责任, 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六) 强化制度建设, 遏制消极执行

一是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发送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须知, 并且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消极执行的形式, 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二是建立执行说明制度。人民法院建立执行说明制度, 旨在由执行人员说明相关情况, 以强化执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建立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说明制度, 要求执行人员说明适用和未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理由, 以便法院监督部门和考核部门分清责任, 予以奖惩。 (2) 建立案件未执原因说明制度。通过执行人员说明案件未执原因, 分清责任, 对责任人惩罚到位。 (3) 建立适用中止、终结案件说明制度。为了限制执行人员随意适用中止、终结程序结案, 执行人员必须说明中止、终结执行的原因和理由, 并经过严格审查, 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适用中止、终结程序结案。否则, 执行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执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说明制度;若有违反者, 人民法院应给予其相应的制裁。

三是建立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1) 建立贻误执行时机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有执行条件能够执行的案件, 执行人员本该采取措施立即执行, 却因惧怕困难而怠于执行, 以致丧失了执行时机。对此, 人民法院应追究执行人员贻误执行时机的责任。 (2) 建立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对执行人员应该用足用够强制执行措施而未适用;或久拖不执、久执不结的消极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一经查实, 应追究其消极执行的责任。执行机构是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机构, 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首要责任, 是第一责任人, 案件承办人负有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 确立由案件承办人、执行长、内设机构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各负其责、层层负责的岗位目标体系。 (3) 推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在执行中, 执行人员因重大过失行为或滥用职权, 造成案件未能执行, 且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以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执行范围、执行行为。针对部分执行人员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消极执行的问题, 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的范围, 规范执行行为。“下落不明”是指:被执行人有户口的, 申请人无法提供情况的, 须经当地村委会或者户籍机关出具证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标准须是经执行人员依法三次以上调查了解,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属于低保户 (除生活必须以外无法履行的) 。

五是建立廉政反馈制度。制定执行廉政反馈制度, 院纪检组每季度向当事人发放执行人员廉政反馈表, 把执行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强化廉政监督。

六是建立说情、干扰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说情、干扰行为导致执行不能,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除应追究执行人员的相关责任外, 相应追究说情者、干扰人的相关责任。

七是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制度。采取开通举报热线、公布网站网址、完善信访接待制度、主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接受社会督促。有的放矢地拓宽信息渠道, 通过多种途径及时获取有关消极执行行为的各类信息, 增强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及时性、准确性。

(七)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克服消极执行

要根据执行工作规律和执行法官职业特点, 培养执行法官职业道德, 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执行工作作为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 作为司法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所担负的是依法实现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益, 捍卫法律尊严, 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与审判工作相比, 执行工作也具有极高的专业化要求。其特定的业务内容、工作方式, 需要独特的执行知识、思维、语言和处理紧急情况的方式, 要求执行人员必须具有善于把握执行时机、选择合理执行方式、有效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机组织执行行动, 并能与各类协助执行人打交道的能力。为此, 要按照职业化标准的要求, 努力培养自己具有爱憎分明、刚正不阿, 忠于事实、执法如山, 敬业进取、清正廉洁的品格;努力追求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不断提高;努力实现从粗放式执行、经验型司法到规范性执行、理性型司法的质的转变。要以确保廉洁执行为重点, 强化队伍管理, 切实改进队伍作风。实行量化考核管理, 营造争先创优氛围。从案件执结率、中止率、信访率、矛盾激化率、平均执行期限等指标, 对每名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 每月一次汇总通报、落实奖惩措施, 激励执行人员全面提高执行水平。加强内外监督, 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执行队伍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 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 (试行) 》, 毫不留情地查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在内部, 定期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 时刻绷紧“廉政弦”, 设立“不愿为”的自律防线。在外部, 推行执行人员每案向当事人承诺公正廉洁办案保证书制度、每案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廉洁执法监督卡制度、当事人 (律师) 对执行人员廉政表现举报制度、当事人 (律师) 对执行人员评廉制度、群众来信来访案件责任倒查制度、违法和不当执行问责制度, 将执行人员的执法行为最大限度置于当事人监督之下。并通过真查实究的“刚性”制度管理, 构建起执行人员“不能为、不敢为”的廉洁办案防线。

总之, 人民法院要最大限度地克服消极执行, 就要提高执行员的自觉意识和强化执行员的责任感, 从主观上消除人为消极因素;建立和完善执行机制, 做到制度管人, 人按制度办的有机统一, 从而克服消极执行, 促进执行案件良性循环, 解决“执行难”。

摘要:消极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难”的一种主观上的主要表现, 执行法官如何克服消极执行, 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文章从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出发, 谈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消极执行,“执行难”,结案率

参考文献

[1]罗世发.人民法院消极执行的表现及治理对策.

3.关于参与法院执行分配申请书 篇三

委托代理人:__律师,__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__有限公司,住址:__区内,法定代表人:__锋。

申请事项:参与被执行人__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的分配。

事实与理由:

__区人民法院(__)__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确认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享有货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债权,至__日共计383720元人民币。

上述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案件众多,其财产已经不能清偿申请人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现有的房产等财产已被法院查封,进行整体拍卖。鉴于此,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297条、298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

此致

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__

4.关于法院执行养老金 篇四

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201×考核办法(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考核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管理水平,激励和调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意见》(法发[2007]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2009]43号),结合××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坚持以执行案件考核为中心,充分体现公正与效率。

2、坚持以法院执行考核为对象,客观作出执行工作总体评价。

3、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公正合理,不搞平衡。

4、坚持注重平时积累,体现公平竞争,促进良性发展。

5、坚持强调工作实绩,以各项统计、平时抽查和阶段性(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反映执行工作真实情况。

6、坚持奖惩分明,充分体现考核机制的引导性和激励性。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一)常规考核项目(85分)

1、领导重视,机构人员落实,保障有力。(14分)(1)院党组、院长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分工负责,执行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检查(5分)①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专题报告执行工作与大要案件,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与支持。当地党委对法院执行工作不认可、提出改进意见的,或人大对执行工作审议意见较大的,酌情扣分。(1分)②以审委会、党组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定期、及时了解、研究执行工作,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备查。党组每年专题研究执行工作不少于3次,少一次扣0.5分。(1.5分)③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院长直接抓。分管院长带队执行重大案件不少于2件,少1件扣0.5分。(1分)④执行工作年初有计划、有部署,年中有检查、有督促,年终有总结、有验收,落实岗位责任制。无计划、无总结、无检查的,少一项扣0.5分。(1.5分)(2)、统一执行机构设置,配齐配强执行人员(3分)①统一设立执行局和执行局内设机构与职能,分权运行良好。缺一项扣0.5分,运行不畅,职责不清影响工作的,扣0.5分。(1分)②配齐执行局领导的,并落实局领导职级待遇。未落实的,扣0.5分;执行人员配备达到全院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的15%,每少1%扣0.5分;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达不到每人扣0.5分。(2分)(3)、加强执行人员学习培训(1分)制定培训计划,每年组织执行人员培训不少于一次,未组织的扣1分。

(4)、执行保障有力(5分)①应配备与执行任务相适应的车辆和复印机、计算机、通讯工具及摄影、照相、录音传真、扫描等设备。基层法院配备执行专用车辆2辆以上,贫困县1辆以上,中院3辆以上,每少一辆扣1分;没有配备其他设备或配备不足的,酌情扣1-2分。(3分)②落实执行人员履职伤害、意外保险,每少办理1人扣0.5分。(1分)③设置执行信息系统专网,保证执行案件及时录入。没有接入互联网的执行信息系统专用计算机的扣1分;有但配置低、网络差或配置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等情况的,扣0.5分。(1分)

2、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案件量管理。(18分)(1)立案规范,执行案件录入信息全面、及时、准确。(2分)①统一立案(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立案人员对当事人信息录入完整,执行承办人完成执行行为或法律文书后及时、准确录入。不完整、不及时的每件扣0.1分;录入错误的,每件扣0.2分;发生重大后果的,扣0.5分。(1分)②制定《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确定系统管理员,未制定制度、未确定管理员的的扣0.5分。(0.5分)③省高院季度通报中,录入率未达到95%的,扣0.2分;全年录入率未达到100%的,扣0.5分。(0.5分)(2)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2分)①未制定《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扣0.5分。(0.5分)②制定的流程办法内容滞后,不适用、实际操作性不强的,酌情扣0.5分。(0.5分)③执行中未严格执行流程办法的,每件扣0.2分。(1分)(3)严格执行办案期限的规定。(1分)故超过6个月法定执行期限未能结案的,每件扣0.5分;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应当办理延长手续而未办理的,每件扣0.5分。

(4)及时办理结案、归档手续。(1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扣0.5分:①结案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结案手续或手续不全的;②办理结案手续后3个月未归档的;③执行案卷或重要材料丢失、毁损的;④执行案卷装订不规范的。

(5)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1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未评查的扣1分;评查不认真的,酌情扣05.-1分。(6)实行执行案件归口管理。(1分)未将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局负责实施的,每少一项扣0.3分。

(7)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定程序。(3分)①采取强制措施得当,符合法定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扣0.5分:a.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程序;b.强制措施的适用不具备法定条件;c.委托拍卖不符合省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拍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d.再续封案件的办理未按照省高院规定办理的;e.重大问题、重点环节没有执行笔录的。(3分)②严格执行执行重大事项应当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决定或合议庭进行合议制度和执行局长、主管院长审批制度。未按规定合议或审批的,每件扣0.2分。(1分)(8)办理执行、案外人异议和复议案件符合法律规定。(2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①三类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每少5%的;②异议案件复议后被上级法院改撤裁率超过20%,每超5%;③异议案件超过本院执行案件30%的,每超5%的。

(9)结案符合相关规定。(2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时执结,对暂时没有条件执行的或者完全没有条件执行的案件(无财产案件)依法及时中止、终结 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扣0.5分:①中止、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不符合条件的;②无财产案件的认定及“四查”工作不实,未穷尽执行措施的;③中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超过全年案件总数的20%,每超过1%的;④虚假结案的(尤其是双方未送达裁定书)。

(10)落实执行听证制度。(1分)执行中重大事项应当听证的案件未听证的,每件扣0.5分。(11)强化执行裁决文书的说理性,保证执行裁决文书的质量;执行记录规范。(1.5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扣0.5分:①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②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③裁决文书存在错漏别字的;4)执行记录不清楚、明确、完备的。

(12)积极协助外地法院执行。(0.5分)凡发生消极不配合、或协助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0.2分。

(13)异地执行规范。(0.5分)异地执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0.5分。

3、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15分)(1)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协调、监督与指导。(2分)因消极执行、执行错误等原因被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或提级执行的,每件扣0.5分;因久执不结,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的,每件扣0.2分;对下级法院主动提执的,不认真审 查、不答复的,每件次扣0.5分。

(2)积极落实上级法院各项工作部署。(2分)认真执行上级法院有关决定、裁定、指示、意见和通知。不执行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或案件处理作出的决定、意见等,被上级法院通报的,每次扣1分。

(3)认真办理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5分)①未制定《执行督办案件管理办法或规程》的,扣0.5分;②未对上级法院督办案件逐案登记造册的,扣0.5分;③未在督办的期限内及时上报执行进展情况或执行结果的,每件扣0.5分;④既不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又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的督办意见,经催办仍未纠正的,每件扣0.5分。

(4)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1分)在省高院组织的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能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的统一调度和使用。发生不服从调度的一次扣1分。

(5)实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分)发生重大执行事项故意隐瞒未报告的或虚假报告的,每次扣1分;报告不及时或报告后处置不当的酌情扣0.5-1分;上级法院对报告的事项不处理、不指挥处置工作的,扣1分;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酌情扣0.5-1分。

(6)及时上报各类报告、信息、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和其它综合材料。(2分)未按上级法院要求及时上报执行报告、信息、报表或其它综合材料的,每次扣0.5分。

(7)认真履行对下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的双重领导职责。(1分)执行局长的调整应当在按干部管理制度和法定程序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前,征得上一级法院的同意。未经过上级法院同意的,扣1分。

4、健全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推进执行改革。(12分)(1)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1.5分)①未成立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的扣0.5;②没有有固定公办场所或对外公布固定电话的,扣0.5分;③快速反应机制未能有效运行,开展工作不力,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扣0.5分。

(2)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1分)未制订相关制度并有效运作的扣0.5-1分。(3)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分)有当地党委、政府的法院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一年召开联席会议少于两次,机制未能发挥作用的,扣0.5分;未将执行工作纳入当地综治考核或未真正发挥考核作用的,扣0.5分;未建立与当地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的信息通报制度的,扣0.5分。

(4)建立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1.5分)未建立执行部门考核与执行人员考核机制,并建立质效档案 的,扣1-1.5分。

(5)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5分)①未制定执行信访案件工作制度,包括排位通报、特殊案件领导包案、重大案件挂牌督办、重大负面影响案件的责任倒查、久拖不执案件的当场调查和现场处理和重大重复信访案件的公开听证等制度,每缺一项扣0.5分。(2分)②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实行涉执行信访案件归口管理,未建立或确定专门负责执行申诉信访审查和督办的机构或人员的,扣0.5分。(0.5分)③因执行不当或信访案件处置不力,引发暴力抗法或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1分。(1分)④在上级法院处理信访案件排名通报中,排名后三名分别扣1.5分、1分、0.5分;被责任倒查的每件扣1分。(1.5分)(6)建立司法救助制度。(1分)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执行救助基金,未建立的扣1分。(7)积极开展争优创先活动。(1分)未申报“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活动的,扣1分。

5、加强廉政建设度。(9分)(1)廉政制度健全,遵守廉洁自律和执行纪律有关规定。(3分)①建立反腐倡廉教育、廉政谈话制度,特别是要针对执行工作中容易出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 系;制定的制度要有针对性,重点解决好执行中的腐败现象、消极执行和乱执行的问题。未建立相应制度的扣2分,制度不健全、没有针对性的,酌情扣0.5-1分。(1分)②加强执行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及时开展警示教育。教育不到位的酌情扣0.5-1分。(1分)③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中发现存在违反“五个严禁”的,每起扣1分。(1分)(2)建立科学的分权运行机制,合理配置优化执行权。(1分)科学界定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与执行救济权或执行监督权的划分,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未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实施权与救济权相分离的,扣0.5分。

(3)无重大违纪事件发生。(1分)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在一个考核内因执行工作被上级法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4)规范局长与合议庭关系。(1分)制定操作性强的岗位目标管理办法,明确执行中各环节执行人员的职责。未制定的扣1分。

(5)设立廉政监察员。(1分)未设立的扣1分;设立但未能有效开展廉政教育、健全制度、履行监督、监察职责的,扣0.5-1分。

(6)健全和落实执行公开制度。(1分)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包括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承办人员、执行措施、救济权利、执行期限、结案情况等相关信息公开或告知执行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未告知或未公开的,每项扣0.5分;因此造成当事人上访或投诉的,每件扣0.5分。

(7)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监督。(1分)在执行立案阶段要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在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时向当事人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未采取接受监督措施的,扣1分。

6、加强执行宣传和调研工作。(5分)(1)基层法院每年完成简报、信息不少于5篇,少一篇扣0.5分。(2.5分)(2)执行工作受到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会议点名批评或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1分)(3)一个考核内未组织执行理论调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上基层院发表一篇、中院发表两篇涉执行工作调研文章的,扣0.5-1.5分。(1.5分)

7、执行绩效目标考核。(14分)(1)结案率。(3分)基层法院90%以上,中级法院85%以上得满分,每低1%扣0.5分。

(2)实际执结率。(2分)基层院达75%、中级院达65%以上的得满分,每低2%扣0.5分。

(3)执结标的到位率。(2分)基层院达到65%、中院达到50%以上得满分,每少2%扣0.5分。

(4)当事人自动履行率。(1分)基层院达到55%、中院达到60%以上得满分,每低1%扣0.2分。

(5)涉执行信访案件息访率。(2分)建立健全处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机制,基层院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息访率达到90%、中院达到95%以上的得满分,每低5%扣0.5分。每进京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重任事故的扣1分。

(6)执行和解率。(3分)基层院达到40%、中院达到30%的得满分,每低2%扣0.5分(7)受托案件执结率。(1分)不低于全院执行案件平均结案率,每低5%扣0.5分。(二)2010年专项活动考核。(15分)

1、攻克老大难活动。5分(1)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并报上级法院。(1分)未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督导小组和实施方案的或未上报省高院活动办公室的不得分,少一项扣0.5分。

(2)中级法院成立督导组,对辖区法院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并对辖区院“老大难”执行积案个案包案督办。(1分)未逐案“会诊”,落实“五定一包”的;未逐案填写“个案督办表”或未向省高院上报经承办人、包案领导签字的督办表的,每件扣0.5分。

(3)重视信息和宣传工作。(1分)活动期间未确定联络员并上报联络员名单或未及时将每月结案情况上报省高院活动办公室的,扣0.5分。

(4)实现清理“老大难”执行积案目标。(2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0.5分:①涉政府案未基本结案;②特困群体案件通过救助未基本解决;③上级批转、督办案件未 达到100%结案;④其它列入“老大难”案件结案率未达到95%;⑤结案未报上一级督导小组审核,或未完成“四查”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结案或当事人未明确接受处理意见并承诺息诉罢访的;⑥中院未对所督导法院进行考核验收的。

2、委托案件专项清理活动。(5分)(1)严格按规定及时办理委托、受托执行案件。(1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0.5分:①应当委托执行的案件未委托的;②办理委托执行案件不规范,或超期的;③受托案件未及 时办结或答复的。

(2)积极开展专项清理。(1分)及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并上报,未制定的或未及时上报的,每项0.5分。

(3)实行排名通报制度。(1分)省高院委托执行案件清理工作排名通报后三名的,分别扣1分、0.6分、0.3分。

(4)及时简报工作情况。(1分)清理期间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每月向省高院简报一次。未简报的每次扣0.5分。

(5)按时完成清理目标。(1分)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工作结束时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即2010年5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基本执行;无财产案件按照《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结案;及时总结委托执行案件经验,提升办理效果的扣1分。

3、执行款物自查活动。(5分)(1)建立执行款物管理细则。(1分)未建立的,扣0.5分;执行款物底数清晰,不清的扣0.5分。

(2)制定执行款物自查自纠方案。(1分)及时制定执行款物管理自查自纠专项活动自查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未制定方案的扣0.5分;未成立领导小组的,扣0.5 分。

(3)制定整改方案。(0.5分)通过清理发现执行款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未制定整改方案的扣0.5分。

(4)实行专户专人管理。(1分)未落实专户、专人管理的,每项扣0.5分。(5)账户管理规范。(1分)清理后执行账户混乱,仍有不能说明款物未发放原因的,每笔扣0.2分。

(6)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0.5分)执行款物的保管、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建立审批制度的,扣0.5分。

三、考核的方法

1、省高院成立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高院政工、监察、执行等部门人员及各中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执行局有关人员共同组成。考核的日常工作由省高院执行局综合处负责。

2、执行工作考核应与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同步进行。

3、执行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实行省高院考核各中院、海口海事法院;基层法院的考核由省高院领队,各中院、海口海事法院组成考核小组以交叉考核的方式进行。

4、考核采取自查、抽查、现场检查、查看卷宗、实行案件 质量评查、听取汇报、召集有关人员座谈、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日常工作登记、上报考核材料和省高院统计等指标情况进行系统考核。

5、考核采取百分制,单项设定基础分。其中常规考核项目85分,2010年专项活动考核项目15,总分合计100分。考核结果以各项累计得分为总得分。另设特别加分减分,总得分与特别加分相加不封顶。单项考核内容扣分扣到该项分值零分为止。

6、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分以上)、合格(65分以上)和不合格(65分以下)。

7、本考核期为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止。在省高院考核前,各院应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准备好年终执行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否则,不予考核。

8、本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应于2011年 月 日前完成。

四、考核的要求

(一)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执行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考核工作,并制定完善的考核工作档案。

(二)考核程序分为考核实施程序和考核审查及复议程序。

1、考核实施程序:

(1)、考核组听取被考核法院汇报执行工作;

(2)、考核组查看、调阅被考核法院相关资料、档案和进行执行卷件评查;

(3)、考核组随机抽调被考核法院人员进行民主测评;(4)、考核组按照考核指标给被考核法院逐项计分。

2、考核审查及复议程序:

(1)、考核组对被考核法院作出的考核初步结果和综合评价意见,提出考核名次,报省高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2)、考核领导小组向被考核法院反馈考核初步结果和综合评价意见;

(3)、被考核法院可以自接到考核初步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省高院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复议成立的,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名次调整意见。

(4)、考核领导小组向全省法院公示被考核法院的考核得分及综合考核名次。

(三)考核数据

1、考核需要的数据由被考核法院、上级法院和省高院综合处负责收集、提供。

2、执行案件数据主要来源于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省高院综合处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提取并向考核组提供考核工作需要的各级法院执行案件的各项数据,负责提前与研究室联系,由后者提供各级法院考核期间执行案件情况统计表、执行案件执行期限统计表等相关表格与数据。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司法统计报表中无法收集的数据,由被考核法院收集、统计后,由主管执行工作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3、被考核法院存在考核表中得分或加分奖励情形的,应当 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考核组审查确认,未经确认的,不计入考核成绩。

(四)考核结果及运用。

1、对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各级法院整改或由上级法院监督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2、执行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法院执行工作名次、表彰奖励的依据。

评选执行工作先进法院、单项工作先进或达标单位的,以各级法院执行考核得分作为依据。对被评为执行工作先进法院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由省高院党组审定予以记功奖励或嘉奖。

2、当年考核不合格的法院,由省高院在全省法院系统内进行通报,并由省高院领导对被考核法院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连续二年不合格或连续三年考核总分排名居于末三位的法院,由省高院在全省法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向该院党组提出调整执行局长和执行人员的建议。

3、在考核期间,如出现执行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未申报“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或申报但验收不合格以及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院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考核内容中的几点说明

1、结案率=当年结案总数÷(当年新收案件+旧存案件总数)(下列案件属于结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终结本次等)

2、实际执结率=当年实际执结案件数÷(当年新收案件+旧存案件总数),其中终本、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的不计算在内。

3、执结标的到位率=已结金钱债权案件中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金额总数÷同期已结金钱债权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总数(不包括不予执行、委托其他法院执行、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案件;金额总数既包括强制执行、自动履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也包括和解中申请执行人放弃的金额;因超期执行、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等原因,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原执行法院在该案已执行到位的标的额,计入新执行法院的执结标的到位率;其它原因的计入原执行法院)。

4、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的比例。

六、特别加分、特别减分项目(一)以下实行特别加分

1、当地党委、人大出台加强法院执行工作规定并真正落实到位,或政府在人力、财力和装备上给予执行工作强有力的支持的,能够拨付执行专项经费或纳入财政预算的加2分。

2、执行局长进党组或落实副院长职级待遇的,加2分。

3、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在当地党委的支持下,建立多部门联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机制,出台会签文件或相关制 度的,加2分。

4、探索建立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制度,建立法警协助或参与执行,实行双重管理的,加2分。

5、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采用执行救助方式结案的,每件加1分,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6、执行宣传和调研成绩突出的,实行特加分,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宣传执行工作情况、事迹的,每次加1分;各院执行工作信息简报被同级党委、人大及上一级法院或机关采用的,每篇加0.5分;被省高院或省级机关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最高院采用的每篇加2分。执行人员或有关执行类文章和实务研究文章在国家级、省级及当地相关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分别加3分、2分、1分;宣传被中央级报刊采用的每篇加3分;调研被中央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加3分,在省高院开展典型案件评比活动中,凡被评为精品案例的,每件加2分

7、执行工作或执结的个案受到上级机关通报表彰的,每表彰一次按县(市)、省、国家级(含最高院)分别加2分、3分、5分。

8、执行和解案件基层院超过40%、中院超过30%的,每增加5%加1分。

9、各级人民法院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平台,从事务工作、业务流程、权力管控、绩效考核等环节入 手,强力推行网上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实现对执行工作的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监管。借助网络系统向社会公布执行工作流程信息,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提升公信力,赢取公众支持、好评的,加5-10分。

(二)以下实行特别减分

执行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10分。

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表。

5.关于法院执行养老金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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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栏目: 执行法规 执行文书 执行常识 律师在线 律师法律咨询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同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规定》还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6.关于法院执行养老金 篇六

关键词:人民法院,执行难,审执分立,强制措施,执行效率,法官素质

执行, 泛指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法定活动和行为。人民法院的执行, 是审判程序的最终阶段, 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参加下依法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由此可见,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是运用国家强制力, 促使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和行为, 它是人民法院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完结的标志。

如何解决好“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综观近几年来“执行难”的症结所在。唯有从分析造成“执行难”的主客观因素入手, 做到“对症下药”, 防患与未然, 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

一、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

(一) 客观因素

1. 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在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公民之间因各种纠纷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执行。在中国,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般情况下依赖于当事人自觉履行, 但由于当事人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造成义务人藐视法律, 大量出现无故延误甚至出现暴力抵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 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国家法律的威信。其次,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 “被誉为执行人来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查封, 扣押, 冻结, 拍卖, 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这体现了执行的依法性及强制性, 但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薄弱, 法制观念不强, 为达到逃避履行的目的, 肆意转移、损毁、隐匿、变卖已被查封、扣押、冻结之财产, 造成“执行财产难寻”, 更有甚者以制造“离婚”、“失踪”等假象来逃避义务, 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障碍, 使得执行成本增加, 执行效率降低。

2.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即行政干预及异地执行难。

第一, 行政干预造成执行困难, 由于各地方的企业、法人与地方政府间存着许多共同利益, 因而当企业、法人成为被执行人时, 各种行政干预措施便蜂拥而至,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 人民法院都会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使得执行工作很难顺利开展, 一旦错过良机, 很多执行案件最终不得草草了事。

第二, 异地执行难。《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 “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 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义务人不属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只有来取异地执行的措施, 然而异地执行又谈何容易, 虽然中国法律明文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但由于地域的限制、社会背景的迥异等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 使得第一审人民法院往往不可能在异地顺利地开展执行, 更不可能得到积极有效的协助执行, 执行的阻力带来执行的实际困难。

3. 经济发展滞后造成执行难。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欠发达地区, 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象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都不得不考虑一个执行后果的问题, 既不能不执行又不能不服从大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 最后一个案子办完, 却往往得不到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双赢”结果, 这其中的阻力与压力可想而知, 因而也就在客观上造成了“执行难”。

(二) 主观因素

1. 执行工作审判化。长期以来, 中国由于缺乏对民事强制执行性质的正确认识, 一直把执行工作与审判员工作相混合, 导致了“执行工作审判化”现象的产生和存在, 在执行机构上主要表现为:一是执行机构的名称与审判机构并列称为“庭”;二是上下级执行机构的关系上, 套用审判体制的模式, 互不隶属, 而是监督、指导、协调关系;三是工作方式上适用审判制度中的合议制;四是职责范围上与审判机构相互交叉错位, 这些“执行乱”又往往会导致“执行难”。

2. 审判程序遗留执行障碍, 自从人民法院内部推行“审执分立”以来, 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似乎已相互独立, 并无关联, 实则不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机构的执行依据只能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而这些法律文书又都是由审判机构做出的, 执行机构无权执行依据进行实质审查, 无权变更执行依据的内容, 而正是这一“软肋”, 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审判机构只管审判而全然不顾执行, 判决、裁定漏洞百出, 该进行调解的也不作积极调解, 将审判程序中的矛盾遗留到执行程序, 致使执行工作举步维艰, 大大地增加了执行成本, 白白浪费了人力物力, 从而严重困扰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造成执行难度加大。

3. 个别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审执分立以来, 执行工作呈现出自主性、灵活性、机动性的特点, 一方面为自主灵活地执行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 但同时也对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个执行案件执行质量的高低全都掌握在执行法官手里。由于执行工作特有的性质导致了执行法官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对执行案件的“生杀予夺”大权, 能否公正执法, 能否合法有效地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全凭法官一人说了算, 权力过大过于集中, 致使某些法律意识不强, 业务水平低下的执行人员私欲膨胀, 从而造成“吃、拿、走、要”, 贪赃枉法, 违法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多, 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坏的影响, 这也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大大降低, 群众渐生抵触、日久弥深。

4. 中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缺陷。中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 没有规定程序上的救济方法, 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程序上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业没有相应的矫正方法;第二, 没有规定对被执行人实体上的救济措施, 对于侵害被执行人实体权利的执行行为没有纠正, 制约的方法;第三, 执行异议对第三人实体权力的保护很不充分, 根据民诉法规定,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如发现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但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发现有错误或很可能有错误而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因此, 中国民诉法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仅适用于命令交付特定物或命令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执行案件, 只有这类案件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损害才可能是由于执行根据本身的错误引起的, 在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执行中, 在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损害是由执行行为造成, 执行根据并无错误时, 案外的权利却无法得到保护;其次,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而提出异议属实体上的争议, 应由审判机构通过正常的审判程序解决, 由执行员先进行审查判断, 不符合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职责划分, 剥夺了第三人的诉讼。这些都使执行工作变得拖冗、反复, 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克服执行难的有效措施

1.完善执行立法。国家应加强执行理论研究, 这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例如, 由于立法上的欠成熟, 中国现行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与民事实体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相矛盾, 造成了程序申请执行期限否定民事实体法诉讼时效的局面;其次, 申请执行的期限过短, 不仅会造成债权的紧张、增加债权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 而且在实践中造成了大量的执行案件不能结案。因此, 法学研究者应担负起职责, 加强执行理论研究, 使执行立法适于工作实际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2.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审判程序作为执行程序的前置程序, 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审判结果的规定将直接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 因此, 审判程序充分发挥好其职能作用, 在依法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 着眼全局, 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3.培养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证据意识, 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由于人民法院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作详细的了解, 因而需要当事人做好举证工作, 以便配合人民法院完成执行, 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

4.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作为国家权力的保障者和实施者, 人民法院有必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约束执行工作人员的执行行为, 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 还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打消执法干警“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念头, 做到赏罚分明、奖惩有度。

5.大力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执行一项政策性很强的重要工作, 它直接触及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其影响力不但辐射到当事人的亲属, 而且会给全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震撼力, 因而执行组织成员的素质, 就显得相当重要了, 在“执行难”, “难”已成为社会病的今天, 建设一支法律水平高、思想作风好的执行的工作队伍已是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方略的顺利推进, 明示强制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执行难”这一社会通病, 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然“冰冻三尺, 非一日之寒”, 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 任重而道远, 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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