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论的谋略

2024-10-16

律师辩论的谋略(共6篇)

1.律师辩论的谋略 篇一

论律师辩论的技巧

作为一个法学学子,我深知司法口才的重要性。看到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地为当事人辩护,看到法官用洪亮而有气势的语言审案,我很崇敬他们,我很羡慕他们。当然,我也会向他们看齐。司法口才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必备的素质,在他们光鲜亮丽的背后,他们也是通过一点一滴地积累众多的技巧。依法治国是现今社会的主流,法律专业的前景一片大好,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更高,一些必备的法律技巧法律人必须拥有。于是我查看了相关资料,希望自己也能有所收获。下面我们从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技巧方面作简单的论述。

律师在法庭的演讲,就是辩护或起诉。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演讲,律师都必须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很好地表达出来,以便法庭采纳正确意见,作出正确判决,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律师的辩论必须做到:

①高度熟悉案情,才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我们所有的人都一样,对于自己熟悉的东西可以熟练而流畅地表达出来,就如你和某人关于某某事而发生争论,这时的你不但不用担心自己没话讲,可能最后还会为自己的滔滔不绝而惊奇,这就是因为你对事情的来龙去脉相当清楚。所以,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如公诉案件,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②语言精练,方法得当,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如我们平时与人交流,你想让人帮你做一件事,你含蓄过当,东绕西绕,不想直接讲出,想让对方明白你的意图,主动提出帮你,对方就算领会,也不会如你所愿。因为没有人愿意与 这样狡猾又爱面子的人交友,处处要别人给台阶下。所以,讲话做事要直奔主题干脆,不要拖泥带水。因而,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直截了当地将自己的见解表达出来,法庭辩论不需要华丽的辞藻包装,而是需要实实在在的东西。

③抓住主要矛盾,避免拣轻失重。任何争议都会有一个争议的焦点,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关键点。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

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

第二,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

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

第四,从取证程序方面辩护。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在调查取证上有程序上的违法,在审问嫌疑人是存在刑讯逼供等时,律师就可以在这些方面下功夫,着重讲争论的点引向这里。

④讲究分寸,明白自己的角色。法庭是一个庄严圣神的地方,一切都应实事求是,不能夸大其词。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⑤灵活变通,思想高度集中。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 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⑥注意辞令,增加气势,控制场面。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啰嗦。

以上是我对律师法庭辩论的简单了解和认识,我很喜欢港剧里的法庭辩论,律师的辩护铿锵有力。有一针见血式,有步步紧逼式,有晓之以理式,有以情感人式等等。虽然里面有的东西有些虚构,但我们不能否认它的魅力所在,那种法庭的庄严气势,看着就给人一种身临其境之感,同时也学到一些东西。

2.律师辩论的谋略 篇二

以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特等金奖得主上海队的夺冠之战为例,来谈谈辩论赛中进攻和防守的一些策略。

一、运用凌厉攻势,使“敌”俯首称臣

二战时德国著名的将领,号称“沙漠之狐”的隆美尔元帅有一句名言:在我的字典里只有两个字“进攻!”这句话道出了战争的要诀,只有进攻,才能掌握战场的主动权,才能将敌人打垮,取得战争的最后胜利。同样,在辩论赛中,进攻也是取胜的重要手段。那么,该怎样组织有效的进攻呢? 1.连续进攻,掌握场上主动

在战争中,连续进攻是指以强大的火力对敌人进行不间断地攻击,不给敌人喘息的时间,不给敌人反击的机会,从而彻底压制住敌人,牢牢掌握战场的主动权。辩论比赛也应如此,一定要摆脱对方的纠缠,按照预先制定好的进攻程序,一个问题紧接一个问题,不停地向对方发问,不给对方阐述自己观点的机会。这种方法,能使对方始终处在被动的辩解状态,无法形成系统的、有序的、有力的反击。并且可以使己方在对方的辩解中发现破绽,找到新的攻击点,继续扩大战果。同时,也给评委和观众一种排山倒海、气势如虹的感觉,从印象上得到“有理”的心理认同。

在这次辩论赛中,上海队就成功地运用了这一策略。这场比赛的辩题是:一名婴儿在医院住院部病房丢失,责任到底在谁?上海队作为原告方认为责任在医院;北京队作为被告方认为责任在父母。上海队在短短的5分钟内(单方用时)主动提问18次,使场上的话题基本上围绕着“医院有没有责任”展开。在上海队凌厉攻势下,北京队只能在“医院没有责任”这个层面上被动辩解,而且这种辩解很明显过于绝对,不合情理。正如赛后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点评时所说:这是一个典型的混合责任,即父母和医院都有过错。如果说医院没有一点责任,肯定说不过去。设想一下,如果不是上海队以连续进攻的策略压制住北京队的反击的话,让北京队展开“父母有没有责任”的反攻,那被动挨打的就会是上海队了。上海队以连续、猛烈地进攻使北京队有理没有说出来,从而赢得了这场比赛。2.协同作战,发挥整体优势

在军事上,一般讲究三军配合,协同作战。一支队伍再能征战,它的进攻力量终究是有限的;如果能和其他队伍配合,就能形成强大的攻击力。在论辩赛中,优秀辩手的作用固然重要,但在紧张的气氛中,在有限的时间内,他考虑到的问题也是有限的,此时其他辩手如能想他所未想,开辟新的进攻点,就会为本队的进攻创造良好的条件。请看上海队的一次巧妙配合、协同作战。

北京队一辩朱永锐:医院有这个义务知道吗?

上海队三辩周知明:医院是否知道,对本案的影响至关重要。我再问一遍:父母睡觉医院知道不知道?

北京队一辩朱永锐:很简单,医院有没有义务来确保病人的人身安全?

上海队一辩余雪萍:看来对方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医院对父母有没有睡觉不清楚,对孩子有没有丢失不清楚,对医院发生的所有事情都不清楚,你能说你所尽义务的事情是谨慎的吗?

在这次进攻中,上海队充分展示了他们协同作战的能力。二辩黄荣楠开辟了一个新的进攻点,即医院知不知道父母睡觉这件事,三辩周知明快速跟上,不容对方逃避;一辩余雪萍在此基础上迅速扩大战果,给对方狠狠一击。整个过程,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辩手之间心灵之默契,反应之敏锐,配合之娴熟,不能不令人佩服。

3.多路出击,形成钳形攻势

在战争中,进攻线路的多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只是单线、平面地推进,很难攻破对方的阵地;倘若采取兵分多路,八方合击的策略就会令敌人防不胜防,难以抵御。论辩赛中也必须设计多条进攻线路,从不同的角度向对方进攻,即把一个大问题分解成许多小问题,东一个问题西一个问题地发问,令对方陷入忙于应付之中。

在这场论辩赛中,上海队针对医院的责任,分别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展开进攻。一辩余雪萍进攻的是医院的合同责任:即医院没有履行好医疗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医院承诺确保病人的财产、人身安全,而婴儿却在医院丢失,医院应负违约责任。二辩黄荣楠主攻的是医院的过错责任:即医院规定病房不能上锁,却又缺乏妥善的安全保卫措施,结果导致孩子的丢失,医院应承担责任。三辩周知明选择的是医院的道义责任:即医院连病人都不知道到哪里去了,又怎么能救死扶伤呢?这样的医院人们敢来吗?在上海队的三路进攻下,北京队只有招架之功而无反击之力了。

二、打好防守反击,使“论敌”无机可趁

美国著名将军麦克阿瑟有句名言:进攻是最好的防御。面对敌人的进攻,如果只消极防守,永远只有被动挨打的份;只有打好防守中的反击战,才能挫败敌人的进攻,才能使己方立于不败之地。在辩论赛中,怎样才能打好防守反击战呢? 1.偷梁换柱

偷梁换柱在军事上是指面对强大的敌人进攻时,采取巧妙的策略,频繁不断地变更敌方的阵势,抽调开它的精锐主力,待它外实内虚,就可以趁机击败它。在辩论赛中,就是要把对方很有杀伤力的问题偷换成一个对己有利的问题,从而化解对方的攻势,甚至让对方陷入困境。这种策略实施的关键是要“偷换”得不让对方觉察,让对方不知不觉走上我方设置好的道路。请看上海队的成功做法: 北京队二辩王帆:对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婴儿的保护责任到底是什么?我们讲是监护职责。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正如本方一辩刚才说的那样,那就是监护权是否发生了转移,父母的监护权是否因为这个合同就发生了转移?它是怎样的转移?请对方详细论述。

上海队一辩余雪萍:小鹏强本身就是一个被救治的对象,而家长在陪护的过程中也需要休息,因此,安全责任只能由医院来承担。请问:医院是否对小鹏强尽到了妥善管理的附随义务?

北京队三辩王慧:家长是要休息,为什么安排两个大人去陪床,就是要他们轮着睡,可是他们都睡着了。

上海队三辩周知明:按照你的逻辑,一对夫妻在有了一个小孩之后,在他18岁之前,这对夫妻是不可能两个人同时睡的,那么,计划生育不就自然实现了吗?(笑声,掌声)

这场交锋,上海队两次成功地实施了偷梁换柱之计。第一次,北京队二辩问的实际上是父母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面对这个棘手的问题,上海队的余雪萍巧妙地把它偷换成父母该不该休息。人当然该休息,这么一换,上海队就显得理直气壮了。第二次,北京队三辩的意思是在小孩生病住院这样一个特殊情况下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能不能同时睡觉。很显然,父母同时睡觉是有过错的。而上海队的周知明却把它偷换成普遍意义下父母能不能同时睡觉,从而使北京队三辩的说法显得非常荒唐。上海队的这一妙招,不仅使北京队的进攻没有奏效,而且使之陷入不利境地,从而使自己获得了一个回合的胜利。

2.围魏救赵

围魏救赵意思是,当敌人集中优势兵力向我进攻时,正面和敌人交锋很难遏制敌人的攻势,这时最好的方法是对敌人的正面进攻置之不理,主动到敌人的后方去攻击敌人的要害,迫使敌人撤兵回救,这样,敌方的正面进攻就会自动瓦解,并且可以使敌人陷入我方的包围之中。在辩论赛中,这种策略往往有反败为胜的功效。请看上海队的做法:

北京队三辩王慧:对方一辩已经说了,今天是特定时间、特定方式。如果你的孩子生病了,24小时在医院,你们父母就要保证有一个没睡着,看好他。

上海队二辩黄荣楠:这个逻辑不存在。我们谈特定方式不能离开本案案例。在本案中,你们规定门不许上闩,但你们尽到了妥善保卫的义务了吗?这样的话,你们的措施又没跟上去,你们的儿科病房不就成了人肉贩子的自选商场吗?(笑声)你们还要知道,小鹏强是男孩,在偏僻的农村是很抢手的呀!(笑声,掌声)

不可否认,父母双双睡着,是孩子被盗的一个重要原因,很难说父母没有责任。如果就此事继续和对方辩论,将无法摆脱被动挨打的状态。上海队二辩黄荣楠果断突围,主动去攻击对方的致命弱点:是医院不许闩门的规定才造成了孩子的被盗。幽默的话语、刻意的渲染,使围魏救赵这一策略发挥得淋漓尽致,上海队在这一次的较量中大获全胜。3.反客为主

在军事上,反客为主是指利用对方的弱点,变客人为主人,化被动为主动。它的实施步骤是,首先承认自己客人的地位,即自己的不利境地,然后抓住对方的弱点,趁势反击,掌握主动。在辩论中它的逻辑思路是:在承认对方的观点或事实的前提下,再去反攻。请看,上海队在这次辩论赛中,是怎样运用这一策略的:

上海队二辩黄荣楠:„„医院的逻辑不过是告诉我们,只要父母睡觉就存在过错,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如果我睡觉的时候,我的钱包被人偷了,难道能因为我睡觉有过错,我就不去报案,还对小偷说:你偷得对,是我错了。„„

上海队二辩黄荣楠:„„你的逻辑是只要有监护义务,合同义务就可以排除。请问,如果家里请一个保姆看孩子,我的孩子摔倒了,保姆难道能对父母说:自己的孩子不抱谁抱呀!我是保姆,我才不抱呢!这样的保姆你敢请吗?

3.律师辩论的谋略 篇三

辩题1:贷款担保引发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004年7月20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首付30%,其余70%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甲公司应于张某支付首付款之日起7日内将办理贷款需由公司提供的资料交由张某;张某应于收到前述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担保贷款。但因甲公司提供资料有缺陷未能办妥担保贷款手续。张某要求甲公司同意变更为公积金贷款用以支付70%的房款;2004年10月25日该公司书面催告张某办理贷款,张某称因手续繁琐,请求宽限一个月时间;2004年12月25日,甲公司再次书面催办,张某于2005年2月1日回函甲公司称贷款已不能办理,要求一次性付款,并同意承担延期付款利息,甲公司拒绝,并发函通知张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张某认为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并起诉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正方: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张某的诉求应予支持。

反方: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张某的诉求不应支持。

辩题2:房屋面积误差案

2002年初,李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甲公司开发的A101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签署后,李某付清了房款,甲公司亦于2003年1月将A101号商品房交付。但李某于2004年3月请求甲公司出具相关资料拟办理产权证时,甲公司告知李某,其使用的A101号二楼东面40平方米房产系A102号套内面积,因甲公司工作失误将该面积房产交付给了李某,请求李某返还。李某当即表示其不知情,且出现该后果并非其个人原因造成而拒绝返还。甲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返还40平方米的房产。另,争议房产在李某与甲公司签约前即已分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销售面积表述为183平方米,随附平面图中将争议房产划归A101号;李某在入伙后均以183平方米支付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正方:李某应当返还多接收的40平方米。反方:李某不应当返还多接收的40平方米。

辩题3:辞职**

陈某与其所在甲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某日,陈某向甲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的副经理扬某(非法定代表人)当日同意了陈某的辞职申请,陈某在几天后把自己的工作移交给公司。之后甲公司以陈某提出辞职后一直未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为由,与陈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私下出具的该市职工退工通知单上写明,因陈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故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将退工单的一联存入当地的劳动服务所,可未将退工通知单交给陈某本人。

陈某在与公司解除合同后的求职过程中,多次遇到用人单位开始同意录用,有的面试合格,但最后都以陈某在原单位的退工单上注明的是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录用,致使其长期无法就业,造成损失。

正方:杨某同意陈某辞职申请是有效的,某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

反方:杨某同意陈某辞职申请是无效的,某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陈某的名誉权。

辩题4:《某某的色彩》 某年,郑某应某省出版社之约,翻译日文版美术工具书《某某的色彩》,出版社答应将其列入本的出版计划,但双方未订立该书出版合同。当年郑某完成翻译之作,将书稿交付出版社。该出版社将译稿送印刷厂完成照排稿,根据原始施工底单估算中文译稿约为15万字。此后,该书一直未能出版。次年,应郑某评职称的要求和多次追问,出版社给某职称评委会致函证明称,郑某翻译的《某某的色彩》一书经我社终审定为具有出版水平,列入出版计划。与此同时,出版社告知郑某,该书稿在发印过程中因工艺要求较高,辗转几家时造成遗失,致使至今无法出版。一年后,郑某在图书城发现,《某某的色彩》已有他人翻译并且出版成书。郑某认为出版社迟迟不予出版的行为已经严重的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遂向法院起诉该出版社,请求责令该出版社返还原译文,并以出版该书可能获得的效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正方:出版社应当赔偿郑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反方:出版社不应当赔偿郑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辩题5:承诺书引起的担保纠纷

王某欠张某货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05年3月30日前付清。届期王某未按约还款。张某于2005年9月向王某催要时,由在场的赵某(系王某连襟)亲笔书写了承诺书一份,载明:“所有欠款于同月30日前结清。如没有钱,由赵某负责,30号结清。最后署名为:王某。”后王某仍未按期还款。张某于是向赵某要款,遭赵某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该欠款。赵某辩称:我既不是债务人,又不是该债务的担保人。我虽然代王某书写了承诺书,但我在承诺书并没有签上“担保人赵某”的字样,故应驳回张某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正方:赵某应当偿还张某人民币40000元。反方:赵某不应当偿还张某人民币40000元。

辩题6:青春补偿纠纷

陈某(女)在王某(男)开办的企业做临时工,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并长期姘居生活。王某的行为引起了其妻叶某的警觉,夫妻间经常为此发生激烈争吵。迫于家庭和外界的压力,王某向陈某提出断绝来往,陈某要求王某支付1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于是,王某与陈某签立字据,断绝“朋友”关系。陈某收取了王某支付的10万元“补偿金”,并出具了相关收据。后王某因车祸死亡,其妻叶某发现了这张协议。于是,叶某以陈某所得的10万元无合法根据,且已损害了自己及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该10万元。

正方:陈某应当返还10万元人民币。反方:陈某不应当返还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届福建律师辩论赛半决赛辩题

辩题1:小区配套调整,业主可否退房?

甲房地产公司销售广告及其他宣传资料载明,其所开发的小区配套有室外游泳池、高尔夫练习场等配套设施,且两者间尚有约500平方米的休闲广场,陈某详尽阅读后表示满意,遂购买甲公司商品房一套。但陈某入住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沙盘等反映的有差别,主要是休闲广场面积仅有300平方米左右,取消了健身道、日光浴等设施。对此,陈某大为不满,遂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解释原宣传材料载明的非最后定案,亦未获相关部门批准,只是参考,这在所有的宣传材料中均已注明。另配套调整系根据部分业主要求而为,因增设小区医院挤占了休闲广场,希望谅解。陈某不接受甲公司的解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正方:陈某有权要求退房并获得赔偿。反方:陈某无权要求退房并获得赔偿。

辩题2:抽血的权利

某市治理整顿酒后驾车问题,规定在路面使用酒精检测仪发现酒精度超标司机应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以准确确定超标程度并进行处罚。司机范某在路面被测酒精度超标,遂被要求前往医院抽血检测,范某以生理上对血敏感以及担心抽血被感染为由,承认酒后驾车,愿接受处罚,但拒绝抽血。公安机关则认为没有准确的超标数据指标,无法准确进行处罚,要求其抽血检测。

正方:范某有权拒绝抽血。反方:范某无权拒绝抽血。

辩题3:耿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耿某某与胡某某均系一所中学高二年级学生。2004年12月14日中午放学后,耿某某与胡某某分别代表各自的球队在校园内参加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前锋耿某某带球突破,胡某某作为对方球队后卫上前抢球时,将耿某某的左小腿铲伤。耿某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等人民币8000余元。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耿某某诉到人民法院。

正方:胡某应当赔偿耿某的医疗费损失。反方:胡某不应当赔偿耿某的医疗费损失。

案例4:短信诈骗案

近几年来,各种手机短信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层出不穷的陷阱还是让人防不胜防。7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警方提醒市民,收到开头为0941或0951的未接来电,回拨一定要小心。因为有市民反映,一回拨开头为0941或0951的未接来电,即收费500元。而0941是甘肃合作地区区号、0951是宁夏银川市区号。警方表示,0941、0951开头号码中有一类是加值型的付费电话,市民接到这两个号码开头的陌生来电一定要小心核对再行回拨。

据了解,由于目前骗子往往利用手机平台和网络平台,采取异地远程的隐蔽作案手段进行诈骗犯罪,给侦破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有网友认为,电信运营商在这些短信诈骗、手机诈骗案中获得高额分成,在手机诈骗中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电信运营商应当承担责任,不应收取被诈骗的话费,因为这些通话并非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电信运营商认为并非他们的责任,被扣的话费仍然是被扣了。

正方:电信运营商扣除消费者巨额话费不合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 篇四

初赛题(共10道)

题一:

刘某系某外贸公司工作人员,长期迷恋网络游戏《传奇》,三年多来一直通过网络与其他玩家拼杀、争斗,但是,由于个人游戏技战术不高,无法获得较高级别的游戏装备,在游戏中总是被其他高级玩家欺负。刘某找到在某网络公司工作的朋友张某,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其他游戏玩家的游戏帐号和密码,窃取帐号内的高级游戏装备,开始时此类虚拟的游戏装备主要是自用,后来发现网上求购此类装备的人数众多,于是,刘某与杜某商量,开始以营利为目的专门盗窃并倒卖此类虚拟装备,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刘某和杜某先后盗窃150余个帐号内的各类游戏装备,除极小部分加以自用外,其他多数加以出售,共得赃款20余万元。

在众多游戏玩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刘某和杜某被抓获。被查获时,两人所控制的10余个游戏帐号内,尚有盗窃来的虚拟装备200余件,根据玩家私下交易的一般价格,此部装备价值6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刘某和杜某依法提起公诉。

问:刘某和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控方:刘某和杜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辩方:刘某和杜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题二:

现年22岁的石某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酒店打工的男青年牛某,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牛某想将打工所得的收入存入银行,因自己无身份证不能开户。2004年12月18日,牛某借石某的身份证在某营业所办理了开户手续,先后共计存入人民币五万元。2005年7月20日,牛某不慎将存折和卡丢失,当日即到某营业所挂失,营业员查了牛某提供的帐号余额后,发现钱未丢失。但由于牛某是用石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开户手续,营业员告诉牛某必须将借身份证那人找来,并凭身份证复印件才能挂失。牛某随即电话告诉石某,请求石某帮忙挂失,石某婉言拒绝。石某随即打电话给某营业所柜台主任,说钱是自己的,不能取给牛某。2月22日,牛某在答应付给石某2000元报酬后,石某才同意与牛某一起到某营业所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单由牛某保管。3月3日,石某在没有挂失单和挂失未到期的情况下,从银行取走了全部存款(五万元)。

问: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控方:石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辩方:石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题三:

某市儿童福利院有两名14岁的智障孤女,患有重度发育迟滞症,生活上完全不能自理,在月经来潮时本人非常痛苦,且因智力低下不懂也不会自我护理,弄得自己满身及所到之处都是经血。福利院人手少,无力照顾,也无法解除他们的痛苦。后经院领导陈某和缪某研究决定送她们到当地医院做子宫切除术。当地医院医生王某和苏某了解情况后同意为该两名少女作了子宫切除手术。

手术后,此事在当地传开。公安机关依法介入调查后,当地检察机关对以上四人提起公诉,指控他们犯有故意伤害罪。但四人的辩护律师均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对两位少女有益无害,不构成犯罪并进行无罪辩护。

问:四被告人对严重智障孤女进行子宫切除术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控方: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辨方: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题四:

李某乘坐甲市公交公司的1111号公共汽车从城东区到城西区。途径一交叉路口时,张某骑一辆自行车横穿马路,公共汽车司机刘某为躲避张某,采取紧急刹车措施,避免了人车碰撞,但公共汽车内的李某却因紧急刹车而摔倒,并致腿骨骨折和脸部受伤。在其他乘客的帮助下李某乘坐出租汽车到医院进行治疗。三星期后,李某伤愈出院,共花去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8000余元,且脸上留下明显的疤痕一块。李某住院期间,公交公司派人前往探望慰问,送去营养品等价值200余元。

李某出院后,找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交公司认为,事故原因乃张某违章骑车所致,司机刘某的行为系紧急避险,是正当的措施,险情系由第三人引起,应当由第三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协商未果,李某以公交公司违法合同、未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为由,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医药费等8000余元,并赔偿其脸上疤痕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损失共计22000元。

问:公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公交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题五:

李某夫妇有一个美丽聪明、活泼可爱的女儿,正读高二,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2004年6月3日深夜,不幸降临到这个幸福的家庭。11点半左右,家住星光北里3楼4单元202室的李某夫妇已经入睡,十七岁的女儿独自睡在朝北的小房间。第二早上,妻子见女儿还未起床,就推门进入女儿的房间叫女儿起床,却发现女儿已经惨死在床上,并遭人强奸。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系窒息死亡。现场发现案犯是从一楼住户的窗外防护栏攀到二楼,跳窗而入的。案犯至今未抓获归案。此前,该小区曾发生过几起入室盗窃案,当时李某准备给自家的窗户安装防护栏,但物业公司以住户公约为由,不让李某在二楼窗户安装防护栏。事后,李某夫妇认为物业公司对其女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丧葬费6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问:物业公司是否负有责任? 原告:物业公司有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无责任

题六:

小X早产一个月,出生后因呼吸困难,转入新生儿科治疗。小X被安置在保温箱吸氧长达200多个小时,治疗后出院。但出院时却未对小X进行眼科检查,也未被告知应定期检查眼睛。几个月后,小X的母亲发现小X眼睛对光线没有任何反应,母亲这才意识到孩子的眼睛可能有问题,经小X出生的医院检查,小X被诊断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已难以治愈。眼科专家告知:孩子的病情发现的太晚了,如果早期发现完全可以恢复一定的视力。孩子的母亲经多方咨询和查找医学资料得知,根据医学科学,长时间高浓度吸氧是导致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直接原因,医院对早产儿用氧必须进行监测,并应当在出院前对用氧的早产儿进行眼科检查,以及定期跟踪检查。小X母亲认为医院方面存在过错,遂将小X的接生医院诉至法院。医院申请法院委托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小X丧失视力与医院在治疗、护理过程中给予其吸氧无因果关系。

问:医院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 原告: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被告:医院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题七:

云南水果商王某委托李某开车运输一批水果到北京指定地点,并按约定的价格卖给客户,李某抽取卖水果所得的6%作为报酬。李某行至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不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昏迷不醒,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李某完全苏醒时已是第二天深夜。李某考虑到水果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水果无法在王某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李某在与王某联系不上的情况下,遂设法联系到一个运输公司,委托其将水果运到北京指定地点按约定的价格卖给客户,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水果所得的3%作为报酬。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北京时水果已经很不新鲜,北京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与李某联系,要求降价出售,李某考虑到水果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王某给定的价格的一半出售。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3%后将款项交给了李某,李某又从中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3%后将款项交给了王某。王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2万元。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问: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题八:

2002年12月,彭某开始担任某市建委副主任。长期的工作中,由于业务关系,逢年过节时不断有建委审批过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为事后表示酬谢,而给建委中层以上干部送红包和各类礼品。刚开始时,彭某多次将红包退回或者直接单位上缴纪委,但是,长期被单位其他领导和同事背后议论为假正经。后来,彭某采取他人收受红包时自己也收受的方式,但是,在收受之后,全部捐赠给公益事业,并详细记录每一笔红包的数额、来源和捐赠的去向。在彭某担任建委副主任的三年半中,累计收受他人现金约四十万元。

2006年5月,该市建委主任郭某因受贿罪被起诉。涉案的行贿人之一杜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检察院举报,为酬谢建委批准自己的开发项目,杜某曾经给所有建委领导送了红包,其中彭某收受自己的红包内有三万元。据此,彭某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并交待了40余万元的所有受贿事实和赃款去向。

根据彭某的记录和捐赠单据,彭某收受的全部现金和红包直接以无名氏名义捐赠给福利院或者希望工程基金,有据可查的累计捐赠约为41万余元。

问: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控方: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辩方:彭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题九:

2004年9月,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合同约定:张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红原、九曲等地10月1日至4日的旅游。旅行社向张提供了四日旅游程表,按照该行程表规定,旅行社在安排旅游日程时,除安排集体旅游项目外,还可以安排游客参加景区的自费骑马活动。由于骑马活动是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自愿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张某酷爱骑马,迫不及待地选择参加景点提供的骑马活动,张某在自费骑马过程中受伤。旅行社积极组织对张某进行救治并在事后协助张某办理保险理赔事宜。旅行社提供的服务符合履行合同要求。但张某认为自己在参加自费骑马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问:旅行社是否应对张某的受伤承担责任。原告: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被告:旅行社不该承担责任。

题十:

2002年某月某日上午10点,李明在广州光华商厦看中一颗标明“天然黄水晶球”的工艺品,打折后价格3000元。李明要求看看,售货员戴着白手套小心将水晶球取出,让李细观。看后,李明问售货员:质量没有问题吧?售货员回答:质量绝对没有问题。我们大夏三楼有专门鉴定的柜台,不信可以找他们鉴定。李明便将该商品买下,售货员将小票、信誉卡交给顾某。信誉卡上写明:“假一赔百”。李买后并没有上楼鉴定,离开商店。三个小时后,李明回到柜台,向售货员要求赔偿,因为自己购买的水晶球是假的。并出示本市某珠宝测试鉴定部门鉴定书。此鉴定书写明:“球重300克、直径60mm,方解石”。在市面上用方解石做成的如此大小的球体也就是几十元。李明要求商家按信誉卡“假一赔百”进行赔偿,商家同意退款,不同意赔偿,双方发生争执未果。李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店承担民事责任。法庭上,对方律师指出,既然原告指出被告出卖的水晶球是假的,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证明商店出售的水晶球是假的。原告出示小票试图证明,被告认为小票只能证明有过买卖关系,但不能证明商店出售的那只水晶球就是原告向法院出示的这只假的水晶球。原告又反驳道,既然被告指出所出售的水晶球是真的,那你也要予以证明。被告指出,本商店有很高的信誉,产品又有合格证,不会是假的。双方依然争执不下。

5.律师辩论的谋略 篇五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 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

1、双方间合同关系;

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

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 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第二部分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1、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6、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6.第二届广州律师辩论赛规程 篇六

一、参赛队伍

(一)组队要求

律师事务所须独立组队,参赛辩手须是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或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人员(以比赛正式开始时间为界点)。

每场比赛各队上场比赛的选手中实习人员不得超过2人。

(二)参赛队伍

此次辩论赛共组成14支参赛队,分别是大成、法则明、格林、广大、广信、广之洲、金鹏、诺臣、启源、胜伦、天胜、同益、盈科、正大联合代表队。每队可有4-6名具备资格的参赛选手,一名领队(可由参赛人员兼任)。

二、比赛形式

1、此次辩论赛包含初赛、复赛、半决赛和决赛,共13场,每场比赛设有四个环节。

2、比赛分成A、B、C、D四个小组进行,其中A、C组各4支队,B、D组各3支队。分组情况、每场比赛对阵队伍及辩题由抽签方式产生。

3、正、反两方各设4个辩席,统称为一、二、三、四号辩手。

4、发言按辩论程序进行。

三、比赛日程

(一)初赛(分成A、B、C、D组,具体分组、场次、对阵队伍及辩题由抽签决定)1、7月16日上午:9:30~10:20,启源队(A1)vs同益队(A2)

10:30~11:20,广之洲队(A3)vs诺臣队(A4)2、7月16日下午:14:30~15:20,金鹏队(B1)vs广信队(B2)

15:30~16:20,胜伦队(C1)vs广大队(C2)

3、7月17日上午:9:30~10:20,正大联合队(C3)vs天胜队(C4)

10:30~11:20,格林队(D1)vs盈科队(D2)

4、大成队(B3)和法则明队(D3)经抽签初赛轮空。

(二)复赛 1、7月23日上午:9:30~10:20,A1/A2胜者 vs A3/A4胜者

10:30~11:20,B1/B2胜者 vs 大成队(B3)

2、7月23日下午:14:30~15:20,C1/C2胜者 vs C3/C4胜者

15:30~16:20,D1/D2胜者 vs 法则明队(D3)

3、复赛结束后,A、B、C、D组各胜出的一个参赛队进入半决赛,根据赛前抽签结果确定对阵队伍。

(三)半决赛

7月30日上午:9:30~10:30,A组胜者vsB组胜者

10:50~11:50,C组胜者vsD组胜者。

(四)决赛

8月6日上午9:30~10:30,半决赛胜出队进入决赛。

8月6日上午10:50,颁奖仪式。

四、辩论程序

比赛为团体辩论赛,程序为:

1、辩手自我介绍 正反双方各40秒钟

2、一号辩手陈述 正反双方各2.5分钟

3、二、三号辩手攻辩 正反双方各3.5分钟

4、自由辩论 正反双方各5分钟

5、四号辩手总结陈词 正反双方各2.5分钟

6、评委点评 2-3分钟

7、宣布比赛结果 0.5分钟 每场比赛时间约为40分钟。

(一)辩论具体说明

1、第一环节:陈述(时间各为2.5分钟)

(1)由正反双方的一号辩手来完成,要求陈述立论的框架明确,语言流畅,逻辑清晰,能够正确地阐述己方的立场。

(2)首先由正方发言。每方用时还剩30秒时有铃声一次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

2、第二环节:攻辩(时间各为3.5分钟)

(1)正方二辩向反方三辩提出2个问题,一问一答,提问总用时30秒;反方三辩回答,总用时1.5分钟;

(2)正方二辩就攻辩作总结陈词,用时1.5分钟;

(3)反方二辩向正方三辩提出2个问题,一问一答,提问总用时30秒;正方三辩回答,总用时1.5分钟;

(4)反方二辩就攻辩作总结陈词,用时1.5分钟。

(5)攻辩双方必须正面回答对方问题,提问和回答都要简洁明确。重复提问和回避问题均要被扣分。辩方不得反问,攻方也不得回答问题。

(6)正反双方的攻辩小结要针对攻辩阶段的态势及涉及内容,严禁脱离比赛实际状况的背稿。

(7)攻辩小结阶段,每方使用时间剩余10秒时,记时员以一次铃声提醒,用时满时,以两次铃声终止发言。

3、第三环节:自由辩论(时间各为5分钟)

(1)正反双方的八位辩手都要参加,辩论双方交替发言,不分辩手次序和发言次数,但是一方发言后,只能由对方发言。

(2)双方都拥有5分钟的累计发言时间,在一方时间用完后,另外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至本方的时间用完。在这个环节中,要求辩论双方的队员团结合作和整体配合。

(3)自由辩论阶段先由正方开始。每方累计用时还剩30秒时有铃声一次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

4、第四环节:总结陈词(时间各为2.5分钟)

(1)由正反双方的四号辩手来完成,要求针对对方的观点和己方的立场出发,总结本方的观点,阐述最后的立场。

(2)首先由正方进行总结发言。每方用时还剩30秒时有铃声一次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

(二)辩论规则要求

1、辩手必须用普通话辩论。语速不宜太快,语言表达要清晰,法理运用准确得当,可以引经据典旁征博引,紧抓主线剖析透彻。

2、比赛时,应统一称呼对方辩手为“对方XX号辩手”。

3、辩手进行发言时均为立姿。

4、计时:站立开始计时,落座停止计时。为方便计时,在自由辩论阶段,双方自动轮流发言。发言人落座为对方发言人开始的计时标志,若有间断,累计计时照常进行。辩论时,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持人示意放弃发言。

5、每个参赛队允许有6名正式上场队员,不同场次可调换上场队员,但每场比赛须固定4名上场队员。

五、评委、辩论赛主持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1、每场比赛评委7名,由市律协邀请安排;

2、辩论赛主持人由市律协指定;

3、计分员和计时员由市律协安排工作人员担任。

六、评分细则

(一)评分方式

1、实行百分制打分;

2、参赛队团体和队员个人的最终得分依据各位评委所给定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分数相加后除以5之后确定,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如参赛队上场选手中有年龄超过40周岁(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且为执业律师的,不论人数多少,在该队当场比赛的团体总分上另加0.5分,即其团体总分为评委评分与加分之和。

3、评委打分时可以不打分项分,只打总分;

4、当各参赛队团体分数相同时,以各队员个人分数的总分确定胜负,若团体分数和个人总分均相同时,以个人分数最高者所在一方为胜方。

(二)评分标准

1、团体评分标准

(1)辩题中心(30分):发言中心是否明确,主旨是否突出。

(2)内容资料(40分):论据是否专业、充分、合理、恰当、有力,引述资料是否准确、详实。

(3)整体配合(30分):是否有团队精神,能否相互支持,论辩衔接是否流畅,论点结构是否完整,是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自由辩论期间能否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主动、准确、及时、机智地反驳对方的观点,思路清晰、立场坚定、逻辑正确、应对灵活。

2、个人评分标准

(1)语言表达(20分):语言是否准确、简明、规范,是否条理清晰,理、据相协。

(2)专业素养(30分):辩手对于辩题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专业知识是否有清晰的理解和牢固的掌握,法理、法条引用是否准确恰当。

(3)辩论技巧(30分):辩手是否言语流畅、立场明确,能否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理解、认识辩题,叙述是否有层次性、条理性,论证是否具有说服力。

(4)仪态风度(20分):辩手表情、手势是否恰当、自然、大方,不强词夺理,尊重对方,尊重主持人、评委和观众,富有幽默感。

3、关于扣分的规定

(1)凡在比赛中使用不文明,具有人身攻击性或侮辱性语言的,扣除其所在队10分。

(2)凡在计时员发出时间届满提示之后仍坚持发言的,扣除其所在队5分。(3)辩手发言时不站立的,扣除其所在队5分。

七、点评

本次辩论赛每场比赛结束时,均由专家评委进行点评。

八、奖项设置

(一)团体奖

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二名、优胜奖四名,优秀奖六名,优秀组织奖二名。

(二)个人奖

设十佳辩手10名(以分数高低确定,若一人参加过几场比赛,则取其最高分作为评定标准。)

以上奖项发奖牌、证书等。

九、注意事项

1、比赛时现场人员应关闭手机,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

2、每场比赛都由评委打分,分数高的胜出。团体分数经计分员统计并计算后当场公布,个人分数待全部比赛结束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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