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会费标准

2024-11-09

协会会费标准(11篇)

1.协会会费标准 篇一

江苏省旅游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江苏省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订会费标准的要求,结合省旅游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成本,参照其他协会的现行标准,现将江苏省旅游协会年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报告如下:

一、会费标准

1. 会长:10000元/年

2. 副会长:5000元/年

3. 常务理事单位为:3000元/年;

4. 理事单位为:1000元/年;

5. 会员单位为:500元/年;

6. 个人会员为:100元/年(由个人担任协会职务,参照此标准)。

二、会费缴纳

1. 这次会费标准在延续上一届的会费标准基础上有所调整,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类型和六个档次。团体会员主要是根据会员单位在协会中所担任职务的不同设定的缴费标准,个人会员则不按职务设定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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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会费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缴纳,可通过汇款、邮寄、现金交纳三种方式均可(江苏省旅游协会开户银行:建行湖南路支行,账号:3200***00035),会费收到后协会即开具《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入账。

3. 会员如有困难,要求减免会费的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报告,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4. 会员如无特殊情况未提交要求减免会费报告,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按章程要求视作自动退会。

三、会费管理

1. 同时参加省旅游协会和所属专业分会的会员单位只需向省旅游协会交纳会费,由省旅游协会按比例将会费拨付给相关专业分会,用于分会活动经费。

2. 本会收取的会费均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及工作成本。对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江苏省旅游局和省民政厅的检查,按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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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会会费标准 篇二

第一条 根据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交纳会费是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 :

1、會长单位会费 1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会费 5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 3000元/年

4、理事单位会费 1000元/年

5、个人会员 500元/年

第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可自愿超额交纳会费或自愿赞助、捐赠会费。

第三章交纳办法

第六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缴,汇入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帐户。具体是:

会费转帐收款单位: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人民广场支行

账户:22001340100055002922

第七条 会费交纳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倡一次交清本届 (4 年度 ) 会费。

第八条 逾期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交后 3 个月内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在本分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四章会费管理

第九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按《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在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帐户内设立会费收支账册。会费年度节余须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开展活动、日常办公费用开支等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 2010年8月18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3.浙江救助站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费由单位会员会费构成。中途入会的按当届剩余年限缴纳。

第三条 单位会员参考下列基本标准缴纳会费:

(一)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不低于人民币4000元。第四条 协会如开展重大专项活动,费用支出较大时,可与有关会员协商缴纳专项会费。

第五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每年6月份前为会员缴纳当年会费时间。

第六条 本协会会费按照协会章程及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主要用于: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专项工作会议的费用;(二)按照协会章程业务范围举办各类培训班和举行各种活动的费用;

(三)为会员、服务对象提供出版物、资料等费用;(四)日常办公、差旅、调研、评审、组织外出交流学习等工作费用;

(五)固定资产租赁、购置与维护、网站及工作软件、业务平台开发及维护等费用;

(六)宣传推广本协会的费用;(七)协会表彰、奖励先进费用;

(八)其他围绕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七条 本协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会费。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和会费收支情况;

(三)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浙江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会费纳入本协会专用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第九条 本协会会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5年 月 日本协会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4.协会会费标准 篇四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坚持勤俭办公的方针,提高会费使用效率,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有关会计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支出范围

(一)专项工作经费支出;

(二)专门(专业)工作委员会经费支出;

(三)监事会工作经费支出;

(四)日常运转经费支出;

(五)秘书处人员经费支出;

(六)办公楼管理经费支出;

(七)理事会和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第二条 会费支出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会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不得列支与社会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会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三)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本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四)本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

(五)本会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三条会费支出审批流程

(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需要支出会费时,必须按预算方案规定的工作项目及预算额度提出申请,申请的事项和金额不得超出会费预算范围。

(二)凡使用会费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服务、货物、大型设备维修、工程类等项目,要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本会应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5人组成,组成人员包括财务、需求部门代表、技术专家和与本项目无利害关系的代表;具体采购应由2名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办理。监事会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三)凡使用会费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监事会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预算额度内需支出款项时,应履行以下审批流程:

1.提出工作计划项目落实方案;

2.秘书处对应部门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列出支出明细; 3.会长或主管副会长审批;

4.支出票据由秘书处相关部门报财务部审核; 5.秘书长审批签字; 6.财务部门办理支出手续。

(五)监事会在预算额度内需支出款项时,应履行以下审批流程: 1.提出工作计划项目落实方案;

2.秘书处对应部门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列出支出明细; 3.监事长审批;

4.支出票据由秘书处相关部门报财务部审核; 5.秘书长审批签字; 6.财务部门办理支出手续。

(六)秘书处在预算额度内需支出款项时,应履行以下审批流程: 1.提出工作计划项目落实方案;

2.秘书处对应部门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列出支出明细; 3.秘书长审批;

4.支出票据由秘书处相关部门报财务部审核; 5.秘书长审批签字; 6.财务部门办理支出手续。

(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及秘书处在支出预付款项时,需凭经过会长、主管副会长、监事长或秘书长审批的合同,同时提交支出申请并填写借支申请表,并按以上流程审批确认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预付款未使用完的结余款项应当返回本会。第四条借款流程和审批

(一)可以履行借款程序办理财务支出的事项包括: 1.本会举办或参加会议、培训; 2.编印业务资料; 3.支付劳务费; 4.支付委托业务费; 5.公务接待; 6.因公出差出访;

7.购置业务(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业务书籍、消耗用品等; 8.其他需要借款事项。非本会公务活动不得借款。

(二)借款时应填写“支票(现金)借款单”,写清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事项、借款金额等,随附分管领导审批文件、工作文件、合同、会议培训通知等材料。借款单和随附材料需分类、均匀整齐粘贴好。

(三)借款人或经手人须履行以下借款审批流程: 1.填写借款单; 2.秘书长审批签字; 3.财务部门付款。第五条 报销流程和审批

(一)借款使用后,应在业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支出凭单,到财务部门办理还款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程序的,财务部门不再办理借款部门的后续借支。

(二)凡5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直接填写支出凭单:

1.已取得支出原始凭证的;

2.业务已实际发生,有准确的金额且不需借款的。

(三)报销时应填写支出凭单,写清日期、报销事项、报销金额等,后附正规发票,随附分管领导审批文件、工作文件、合同、会议培训通知等材料。随附材料,借款时已提供的,报销时不再提供。支出凭单、票据和随附材料需分别统计分类金额、均匀整齐粘贴好。

(四)正规票据包括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和财政部门专用票据。票据内容须填写齐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单位(或付款人)”栏须填写“北京市律师协会”,同时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2.“项目”栏应写明具体的物品名称或服务事项、数量、单价等; 3.“日期”栏不得留空; 4.票面金额大小写一致; 5.票面加盖“发票(税务)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6.票面完整、无破损,字体清晰、无涂改;

7.报销前经办人需验证发票真伪,并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财务人员应退回并要求其补正。

(五)领款人或经手人须履行以下报销审批流程: 1.填写支出凭单; 2.财务部门审核; 3.秘书长审批签字; 4.财务部门付款。

(六)已履行借款手续且手续齐全的事项,报销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填写凭单,履行完报销流程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现金和支票管理

(一)日常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票和汇款三种。本会的各项会费支出,应首先选择支票或汇款等转账结算方式。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二)现金支付只适用于不宜使用转账的情况下使用。

(三)实行现金预约制度。凡一次借款或报销金额500元(含500元)以上的,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

(四)借款人、报销人或经手人取得财务部门签发的支票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若不慎遗失,应及时报告、挂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遗失支票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费用支出的具体规定

(一)举办会议按照本会关于会议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议举办前,应由经办人先办理借款审批手续;会议结束后,由经办人填写支出凭单,将会议正式发票及结算明细单等附后,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二)举办培训按照本会关于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培训 举办前,应由经办人事先填报《培训活动申请表》,办理经费申请手续。培训结束后,由经办人填写支出凭单,将培训正式发票及结算明细单等附后,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三)公务出差按照本会关于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事先履行借款审批手续,事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和就餐发票等凭证。

(四)组织出访、出国培训和参加国际会议,以市外事部门及市司法局批准文件为准,按本会相关规定的标准办理,报秘书长审批。

(五)严格控制接待支出。确需接待的,按照本会关于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办公设备及日常用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本会统一进行配备和更新。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本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管理。

(七)多个部门合办的业务活动,由牵头部门的分管副会长审批,费用由相应部门分摊。

(八)凡未经会长会商议决定,任何人不得以协会名义承诺向外给付捐款、赞助费用等支出。

第八条 附则

(一)财务人员应做到以下基本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及本会的财务工作制度,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为单位管财理财,当好参谋助手;

3.增强服务观念,以诚待人、以礼待人;

4.加强安全和保密意识,保证资金资产和财务资料的安全完整。

(二)财务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办法,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办法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和修改。

(四)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5.协会会费标准 篇五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近年来,全国各级个私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视和支持下,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

[2006]123号)精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个私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为个私协会发挥作用、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2008年9月工商部门停征“两费”后,个私协会的经费来源和会费收取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个别地方出现了提高会费标准、占用挪用会费和重收费轻服务等问题,给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的会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个私协会收取会费工作必要性的认识。要认识到会费是个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性质的重要体现,收取会费是协会“民主办会”、“自我管理”办会原则的具体内容。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个

私协会作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正当、合理的行为,是有法规依据和符合章程规定的,是履行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的需要。各级协会要从社会团体的基本属性和个私协会的职能作用等方面,充分认识收取会费的重要性,认真做好会费收取工作,不要随意停收会费。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强制性收费。要改善会费收取方式,做好解释工作,向会员进行服务宣传,尽可能地提供“服务菜单”,把收取会费和为会员服务结合起来。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损害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形象的行为,避免因态度不好、方法不当所引发的不利影响。

三、停止征收“两费”后,个私协会的人员和办公经费要积极争取纳入工商部门的经费预算,由地方财政解决。会费要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各级协会要规范会费的使用和管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制定和完善会费使用预算比例和审批程序规定,确保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或挪用会费。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会费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要积极做好收取会费的基础性工作,完备会员入会手续,建立健全会员档案,做好会员入会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要通过宣传和服务争取会员的理解和支持,使会员真正感受到协会是自己的组织。

五、要加强对会费收取、使用、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向工商部门和上级单位汇报有关情况,提出规范会费管理的意见。要在工商部门的支持下,开展会费管理工作的检查,及时纠正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各地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中国个协办公室。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6.企业商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篇六

一、会费收取标准:

1. 会长单位:10万元∕年; 2. 常务副会长单位:8万元∕年; 3. 监事长单位:8万元∕年; 4. 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 5. 会员单位:3万元∕年;

二、会费交纳时间与方式:

会员交纳会费,每年一次。其中老会员每年12月30日前一 次交清;新会员,被批准之日起入会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会费交纳的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帐户。

户名:通辽民营粮食购销企业商会 开户行: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 2.必要的办公支出;

3.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必要的培训、经验 交流及必要的考察的支出;

4.订阅刊物、宣传资料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5.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费用支出由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大额开支由会长批准;

3.秘书长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并随时接受监事会和监事长的询问;

4.会费结余或超资要经会长办公会讨论解决办法。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7.社会团体会费 篇七

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五、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见附件)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为做好新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衔接工作,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 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

社会团体领取会费收据时,只缴纳会费收据工本费。

六、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本通知所规定的原则和具体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略)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0-24 发文字号: 财规[2000]4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已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财政部门要限期收缴有关部门和单位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8.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篇八

第一条 会费收入是家务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强化家务会自身建设、丰富成员文化生活、推动家务会创新发展的物质保证。为规范家务会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比例为0.5%。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标准:

(一)执行成员岗位绩效薪酬方案的人员,会费收缴标准为(岗位薪酬+绩效薪酬+年功薪酬-不足10元的尾数)×0.5%;

(二)执行年薪工资的人员,会费收缴标准为(当月应付工资-360元-不足10元的尾数)×0.5%。

(三)执行计件工资的人员,会费收缴标准为(计件工资收入-360元-不足10元的尾数)×0.5%,也可按多收入不多缴、少收入不少缴的原则,执行第(一)款规定。

(四)自行确定工资的人员,会费收缴标准为(自行确定的工资额度-360元-不足10元的尾数)×0.5%。

(五)根据规定,休婚丧假、哺乳假、节育假、女工假、男成员护理假、年休假的人员,会费收缴标准为(当月应付工资-360元-不足10元的尾数)×0.5%。

(六)因公或非因公致残达4级以上,或因病转家务会人员,在治疗期间保留会籍,暂不交纳会费。

(七)因生产任务不饱满、不均衡临时放假的人员,且只发放基本薪酬的,可免缴当月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收缴程序

(一)家务会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逐月按规定标准收缴会费,并填写《会费收缴花名表》。

(二)收齐会费后,统一交家务会组织委员,由家务会委员出据《家务会会费收据》,载明交纳时间、金额,并由组织委员和家务会家主相互签字确认分别保存相关凭证。

(三)家务会组织委员每月向家务会财务委员交纳一次会费,同时填写《组织状况、收缴会费报告单》。

(四)家务会财务委员负责出据会费收缴凭证。第五条 会费的管理程序

(一)会费上缴后,家务会按100%留成记入《会费留成使用卡》上。

(二)会费留成使用卡由财务委员保存。

(三)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组织委员将会费收齐后必须全部上缴家务会,组织委员不得支现金,不得截留会费,否则按《家庭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四)组织委员每年对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详细的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上报家务会财务委员。自查报告要注明本单位有多少名成员,应缴会费金额,实缴会费金额,发现应缴与实缴存在差额时,要说明发生差额的原因,年底家务会对收缴会费情况进行抽查。

(五)各种有效票据必须保存两年以上。

(六)《会费留成使用卡》不得遗失。财务委员变动时,须由纪检委员监督移交给新的财务委员。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程序:

(一)会费100%由组织委员掌握使用。70%用于家务会自身建设,成员教育,帮扶救助和组织成员活动。

(二)会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吃喝送礼或搞集体福利,不得年末搞突击花钱或平均分配发放纪念品。

(三)组织委员使用会费采购物品、奖品等,必须由一名以上委员参与,物品、奖品等采购完毕后,由财务委员持有效票据,经采购人员、组 2 织委员签署支出原因、支出金额后,到家务会报账。

(四)到家务会报账,需经家主、家助理签字,其中用于困难救助、文体活动和成员教育等项目的由家主签字,用于女工活动、家务会自身建设、民主管理等项目的由家助理签字,两位互为AB角。

(五)报销凭证经家主、家助理签字后,到家务会财务委员报账,同时在《会费留成使用卡》上核减余额。

(六)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向全体成员公布一次,自觉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

9.书法协会书法考级标准 篇九

报考须知

1、考生根据考级标准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水平选择报考级别,评定级别低于或高于报考级别,考级费用均不退补。初次报考者报考级别不能超过6级,6级以上必须逐级报考。省级书法家协会会员可直接报考8级,报考9级、10级必须具备省级书法家协会会员资格。10级为入会级,由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组织考试,10级考试通过者享受加入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的待遇。

2、清晰准确填写或打印等级考核申报表,每人次一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上姓名、专业和级别。

3、报名后如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作弃权处理,恕不办理退费手续。

4、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对考级作品有展览、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宣传及处理权,考级作品一律不退。

5、考生必须按准考证所示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无准考证或准考证与本人身份不符者,均不准进入考场。

6、承办单位提供规定规格考试用纸。

7、考生自备书写用具。

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大纲

初级考级大纲(考试规则)

一、考核标准

1.临摹

1笔法:基本地书写出范本的笔法特征。

2结构:基本地体现出范本的字形特征。

3章法:基本地完成范本布局。

2.创作

1笔法:基本地体现出所学书体的笔法特点。

2结构:基本地体现出所学书体的结体形态。

3章法:基本能完成章法布局。

二、考核内容

1.字体:楷书,隶书。

2.内容:1在给定的考试范本中自选对临作品一件。

2自选给定的考题内容,运用所擅长书体创作作品一件。

3题目,名言名句,古体诗词,二十字以内。

三、试卷规格:四尺三裁竖式(45㎝×69㎝)

四、考试时间:90分钟

注:初级(1-3级)考生因所在地域不同,师承不同,所学书体不同,有能力者可以在考题外背临自己所擅长的书体考试。

中级考级大纲(考试规则)

一、考核标准

1.对临、临摹

1笔法:准确地书写出范本的笔法特点,用笔点画生动,熟练自然。

2结构:准确地体现范本的结体风格特征。

3章法:准确地理解范本章法特点,布局合理完整。

2.创作

1笔法:较好地体现书写能力,点画精到自如、美观。

2结构:较好地体现出所用书体的结体规律,特点明显。

3章法:明白书法布局方式,行气贯通,章法完整美观。

二、考核内容

1.字体:楷书,隶书,行书,篆书,草书。

2.内容:1在给定的考题范本中对临作品一件。

2自选给定考题内容,运用所擅长书体创作作品一件。

3题目,名言名句,古体诗词,二十八字以内。

三、试卷规格:四尺三裁竖式(45㎝×69㎝)

四尺对裁竖式(136㎝×34㎝)。

四、考试时间:90分钟。

注:中级(4-6级)考生因所在地域不同,师承不同,所学书体不同,有能力者可以在考题外背临自己所擅长的书体考试。

高级考级大纲(考试规则)

一、考核标准

1.对临、临摹

1笔法:准确地书写出范本的笔意,用笔点画生动,熟练自然。

2结构:准确地体现范本的结体取势特征。

3章法:准确地体现范本章法特点,布局合理完整。

2.创作

1笔法:准确地体现书写能力,点画精到自如、美观。

2结构:准确地体现出所用书体的结体规律,特点明显。

3章法:理解书法布局方式,行气贯通,章法完整美观。

3.理论笔试

1简明书法史。

2简明书论史。

三、考核内容

1.字体:楷书,隶书,行书,篆书,草书。

2.内容:1在给定的考题范本中对临两种书体作品各一件。

2自选给定考题内容,运用所擅长书体创作作品一件。

3题目,名言名句,古体诗词,二十八字以内。

三、试卷规格:四尺对裁竖式(136㎝×34㎝)

四尺对裁斗方(68㎝×68㎝)。

四、考试时间:对临创作时间150分钟,理论笔试60分钟。

注:高级(7-9级)考生因所在地域不同,师承不同,所学书体不同,有能力者可以在考题外背临自己所擅长的书体考试。

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艺术考级收费标准

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艺术考级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文化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以及《国家文化部、发改委关于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教科发(2003)52号文件)的精神和规定制定,现将参考收费标准公布如下。若各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与参考收费标准不一致的以各地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注:

1、考级报名费标准,每生每次10元(其中初次报名费为50元,含艺术考级卡制作工本费40元)。

2、考级证书费标准。艺术考级证书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5元(含文化部考级专用二维条形防伪码技术服务费)。

3、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0.平安协会组织建设标准 篇十

按照党章规定,平安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超过100人的平安协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50人的平安协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总支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平安协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支部委员会。有的平安协会党员虽然不足100人或50人,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

2、建立平安协会党支部的程序

1、向上级党组织上报申请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包括:建立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2、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3、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支部委员会议,对经上级党组织同意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进行选举,并对委员进行分工。如果党员人数较少,可只设书记,也可以设正、副书记,正、副书记通过全体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4、向上级党组织上报选举结果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支部党员大会选举结果,党支部委员会选举结果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

5、上级党组织批复。平安协会党支部正式成立。

3、平安协会党支部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负担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6、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

7、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平安协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职责

平安协会党支部书记职责

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1、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安排党支部的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议,将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2、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及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检查各位党员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负责抓好党支部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组织党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员工作的指导,了解党支部建设情况,检查督促党员干部的工作。

4、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5、与党支部委员和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6、负责完成上级安排和部署的工作。党支部副书记职责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并完成支部分工的某些专项任务。支部书记不在时,由支部副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1、协助党支部书记,具体负责和办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2、与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服从领导,团结同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负责起草党支部工作计划,半年和工作总结、上级党委阶段性开展的活动工作总结等文件和材料;做好党支部各种会议记录。

4、负责检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认真坚持党内的各项活动及工作制度和组织制度。

5、负责抓好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落实党员责任制;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挥好每个党员的作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负责定期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部委员职责

可根据委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平安协会支部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2名委员。

组织委员分工负责组织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党小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并按党章规定,积极做好党支部换届改选的准备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党纪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委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正确掌握发展党员的工作方针,了解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4、负责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具体办理吸收党员的各项工作;

5、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定期完成党员统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的情况等。

宣传委员分工负责宣传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每个时期党的工作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了解和掌握党内外的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和提出学习计划和建议;

3、结合实际,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学习时事政治及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

4、做好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及完成上级布置的宣传任务;

5、平安协会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

指平安协会党支部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二、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

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本支部的计划、措施;向党员报告工作,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向党员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等。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讨论接受入党申请和预备党员的转正;讨论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三、支委会的主要任务

研究制订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措施;制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支部工作事项;听取党小组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讨论研究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总结前期工作,对下一阶段工作作出安排等。

四、党小组会的主要任务

组织党员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汇报交流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党员的奖惩意见,落实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措施等。

五、党课的主要任务

比较系统地讲解党章、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进行现代教育理论、现代科技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等。

六、活动要求

1.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一次,支委会一般每月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

2.党支部要对“三会一课”作出统筹安排,拿出全年活动计划,固定党员活动日,确保党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组织活动。

3.每次活动要准备充分,主题明确,记录详细。

4.所有党员都必须按时参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须事先向党支部书记提出并得到同意。党支部要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组织活动情况。

5.组织活动要坚持质量,活化形式,解决问题,注重实效。6.“三会一课”活动情况纳入党支部工作的年终总结。每个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对连续3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活动的,党支部要找其谈话教育;对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劝其退党或予以党内除名。

6、平安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安协会党委成员述职述廉制度的对象、时限要求、基本内容、程序、考评、结果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安协会党委成员有关述职述廉报告的各项活动。

2、对象

平安协会各党委成员

3、时限要求

党委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应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举行的应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党委党员群众说明情况,经上级党组织和本党委半数党员同意情况下择日进行。

4、述职述廉的内容

4.1 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情况; 4.2 按照职责分工,抓反腐倡廉任务落实情况; 4.3 对分管范围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情况; 4.4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情况;

4.5 坚持用人标准推荐、使用干部,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

4.6 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情况;

4.7 履行廉政承诺,接受党内外监督情况;

4.8 遵守不准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规定情况; 4.9 遵守个人住房规定情况; 4.10 遵守公务用车规定情况;

4.11 遵守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规定情况;

4.12 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规定情况; 4.13 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情况; 4.14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情况。

5、述职述廉程序

5.1 党委成员对一年来工作业绩和反腐倡廉方面的工作作总结汇报;

5.2 基层党员群众对汇报人员相关方面工作和反腐倡廉行为进行问询;

5.3 基层党员群众依据述职人员的述职述廉情况和现实生活中表现对其述职述廉内容进行逐项打分和综合评定。

6、考评

基层党员群众依据述职人员的述职述廉情况和现实生活中表现对其述职述廉内容进行逐项打分和综合评定由述职述廉考评小组对考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7、结果处理

述职述廉考评小组将最终考评结果分别报上级党组织、本级纪委,向述职人和基层党员群众通报,供其本人改进,群众监督和组织备案。

7、平安协会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安协会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依据、对象、实施主体、内容、程序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平安协会党费收缴工作。

2、对象

平安协会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及预备党员

3、实施主体

平安协会党委党务办公室

4、内容

4.1 以《中国共产党党的章程》、《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为工作依据进行。

4.2平安协会全体党员及预备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3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所在支部研究,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4.4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

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4.5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4.6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5、程序

5.1 每月月末平安协会全体党员、预备党员自行到中心党委党务办公室主动交纳党费;

5.2平安协会党委党务办公室向已缴纳的党员、预备党员开具收据,作为党费交纳证明;

5.3 次月月初,党务办公室将上月党费收缴情况通过各种形式予以公示,供党员群众监督。

6、监督

平安协会纪委对党费收缴工作的全过程予以监督。

8、平安协会党员发展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安协会党员发展对象的条件、政治审查的内容、发展程序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安协会关于党员发展的各项事务。

2、党员发展对象的条件

2.1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2.2 政治审查合格。

2.3 本人对党有正确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作风正派,能自觉以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2.4 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多数群众认为其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3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3.1 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3.2 发展对象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3.3 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现在职业、政治表现、与本人关系等项内容。

4、发展程序

4.1 确定重点发展对象的程序

4.1.1听取培养联系人汇报培养考察意见。

4.1.2党支部组织委员汇报综合考察意见和政审材料。4.1.3 党支部审阅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全部材料。4.1.4 支部大会酝酿讨论,初步确定发展对象名单。4.1.5 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1.6 支委会认真讨论、综合分析,集体确定重点发展对象。4.2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

4.2.1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党员应到人数必须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2.2 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4.2.3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情况和意见。4.2.4 支部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意见。4.2.5 到会党员讨论,发表意见。

4.2.6 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决议。

4.2.7 发展对象说明自己对党员所提意见的看法及今后的决心。

4.2.8 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经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及时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审批。4.3 预备党员转正程序 4.3.1 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4.3.2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4.3.3 党支部审查。

4.3.4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4.3.5 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审批。

9、平安协会文化建设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安协会文化建设的组织分工、文化建设内容、工作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安协会文化建设工作。

2、组织分工

平安协会党委书记负责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3、文化建设内容

3.1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倡导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

3.2 大力弘扬“以人为本”的和谐文化,提升中心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3 打造“政务e站,服务无限”品牌服务文化,营造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文化氛围。

4、工作内容

4.1平安协会应积极制定文化建设规划,定期做好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

4.2平安协会应加强文化队伍的建设工作,做好培训和学习工作。

4.3平安协会应积极做好平安协会的文化宣传工作,使中心人员及时了解、熟知平安协会的各项文化建设思想及相关活动。

4.4平安协会应对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开展各类文化培训与学习活动。

4.5平安协会应做好文化建设的组织和实施,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寓教于乐,提高平安协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5、要求

5.1平安协会工作人员都应积极参加中心文化建设的相关活动,实现中心文化建设“全员参与”。

11.01-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的管理,规范本协会工作,保障本协会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协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会费收取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所收会费用于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协会会费按收取,标准为:

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5万元/年;

理事单位:2万元/年;

会员单位:1万元/年;

个人会员:1000元/年。

第四条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五条会费用途与监督

1.会费主要用于根据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的支出和本会常设机构维持正常运转的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会费使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3.会费使用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本会接受社会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及活动赞助。

第七条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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