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赔偿调解书

2024-07-16

损失赔偿调解书(共13篇)

1.损失赔偿调解书 篇一

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资料: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我考二级建造师是去年的事情了,那时候也没多想,就想着考一个试试。由于有工作平时事情很多真的抽不出太多时间来进行复习,我相信今年的很多二级建造师考生们的情况和我也都是一样的。所以,去年我就听从了一个前辈的建议去103网校报了个班,他当年就是在那上的课最后考过了。后来我发现103网校的课真的挺不错的,老师讲的很好管的也很严。今年我就想着作为一个过来人给后面跟我一样没那么多时间复习的考生们一点帮助吧,总结出了一些我在听103网校课程的时候的复习资料,本文是对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知识点的总结。

(五)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约定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定赔偿损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原则和标准,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六)赔偿损失的限制

1、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有违约方承担。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1、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好了,以上就是我在103网校课程的指导下总结出的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知识点的复习资料,还希望能够对今年的二级建造师考生们有所帮助。大家要是觉得光看我总结的还不能完全理解的话,也可以去103网校的官网看一看,他家讲的真的挺好的。

2.损失赔偿调解书 篇二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有较大差异, 不能等同。最根本的差异在于, 其一, 违约责任针对的是业已成立的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合同仍在订立过程中;其二, 缔约过失责任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违反的是先合同责任, 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而生的责任。预约是一个已成立生效且独立存在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其所负担的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义务, 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 多数学者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成为预约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的理论是完全错误的。笔者认为, “应当”一词使之成为一个错误命题, 但学者们完全否认缔约过失责任能成为预约责任之直接法律依据的观点则有待商榷。理论上缔约过失责任确与违约责任不能共存, 但现实中二者却偶有竞合。笔者认为违反预约即产生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此时, 应对责任所指向的对象作出界定, 违约责任是针对预约合同而言的, 而能与之竞合的缔约过失责任则是相对于本约而言。因为预约本身是一个由当事人合意而生的独立合同, 承担着自身的使命即缔结本约, 但在逻辑上其同处于缔结本约的过程之中。在缔结本约的过程中,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由此, 违反预约时亦产生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预约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

(一) 赔偿损失责任的范围

1.赔偿损失应限定为信赖利益损失

如前所述, 违反预约产生预约违约责任和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由此, 预约的违约责任的范围可比照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界定。由缔约过失责任的通常定义可知, 具有过错的一方缔约人应承担的是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既然是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而并非履行利益的赔偿, 自应以信赖利益为责任的衡量标准。此外, 缔约过失责任场合下的许多合同未能成立, 即便是本文所讨论的预约违约责任与本约缔约过失责任的对象预约合同是已成立并生效的, 但其因未履行, 且大多缺乏本约的主要条款。因此我们无法获悉有效成立的合同正常履行时债权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此时, 将履行利益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有失公允。是故, 预约违约责任的范围应限定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根据为诚实信用原则, 其突出特点在于承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1] 诚实信用原则, 乃现代债权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日常生活中其为普通的道德规则, 但在双方自愿缔结合同之时起, 诚实信用同时成为一项法律原则。它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诚实守信, 不欺不瞒, 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亦不外如是。合同当事人在选择订立预约后, 从心理上希望最终订立本约, 从行为上为达成这一目的开始磋商、准备各项事宜。在此期间, 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由普通的关系进入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预约合同当事人受到预约的约束, 其对将来本约的缔结之信赖尤其得以强化。若一方当事人违反了预约, 导致本约不能成立, 将使守约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从而蒙受不利益。按照信赖利益一般理论, 当事人须举证此处损失应为守约方实际蒙受的损失, 且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生。但笔者认为, 预约合同违约的场合无需对此加以证明, 因为预约的存在即证明有一个合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预约当事人当履行预约的约定, 此即合理的信赖。在确定了预约违约责任的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的前提下, 我们讨论以下两个问题。

2.信赖利益损失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 信赖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应以守约一方所蒙受的实际损失确定。根据合同法基础理论得知, 信赖利益通常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2] 所受损害通常指的是守约方所蒙受的直接损失。所失利益主要是缔约机会的丧失导致的损失。就预约而言, 赔偿损失责任主要是当事人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一般包括: (1) 缔约人订立预约所支付的费用, 例如为订立预约所赴实地考察的费用和通讯费等; (2) 当事人基于对本约终将缔结的信赖, 而准备履行本约所支付的费用。例如因信赖合同会成立, 购进大批的本约标的物, 由此产生的供货方运送货物的合理费用等; (3) 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本约所失去的利息, 例如银行贷款利息等; (4) 因本约最终未能成立所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例如提供担保所造成的损失。

3.赔偿总额的限度

有观点认为, 赔偿额度应视实际损失而定。实际损失小则少赔, 实际损失大则多赔, 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充分恢复和保护。就此问题虽有争议, 但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即是采德国法的做法, 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以履行利益为限。[3]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缔约人缔结预约的目的在于最终获取本约的履行利益, 若信赖利益的损失超过履行利益于理不通, 亦不能有效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据此可推知, 预约所保护的利益之上限应为履行利益。但基于预约标的性质属于非交易合同, 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准确地估算出其履行利益的实际数额。笔者认为, 应在无法确定履行利益的场合, 例如预约中本约必要条款不完备而使得履行利益无从计算时, 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从而将信赖利益的损失严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 机会利益的丧失是否赔偿

从理论上考察, 机会利益的损失被纳入了信赖利益赔偿的范畴, [4] 然则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文义来看, 我国并没有明确认可机会利益的可赔偿性。学界对预约机会利益的丧失能否予以赔偿亦未达成一致意见, 有观点主张, 具有本约必备条款的预约一方当事人违约时, 守约方基于信赖而放弃与他人订立同类本约合同的机会, 可以通过信赖利益以主张机会利益的实际损失;反对意见则认为, 若按以上逻辑无疑是赋予了守约方基于一个有效成立的本约所能主张的履行利益, 因而应当排除机会利益损失的赔偿。

笔者认为, 预约违约中机会利益的损失从理论上而言是可赔偿的, 但在实践中须对其赔偿范围加以合理限制。

1.预约合同守约方基于已成立并生效的预约, 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本约缔结的可能性, 基于此信赖而放弃了与第三人缔约的机会, 守约方这种诚实信用的行为理应获得法律的肯定和保护

尤其是当下的经济生活中, 许多当事人抱着“货比三家”的心态与多人签订预约合同, 为保障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使得一些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 极大地挫伤了民事主体诚信缔约并履约的积极性。为避免对预约当事人权利滥用的情况发生, 醇化市场风气, 应认可预约违约之机会利益损失的可赔偿性;

2.承认通过信赖利益主张缔约机会损失并不等于守约方可当然地主张本约的履行利益

以认购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为例, 购房者基于信赖, 放弃了与其他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机会。若开发商因房屋未能建成等原因, 使得购房者无法在其合同关系中获得原本所期待的利益。而由于市场房价的上涨使其亦无法再按原相同条件购买其他开发商的房子, 从而认购人的机会利益受到损害。这一机会利益只能通过法院根据预约签订时的房屋市场价格对不存在的房屋加以合理估算 (亦即本约的履行利益) , 由此得出认购人机会利益的实际损失。此时, 履行利益仅是为量化机会利益损失的手段和途径, 而并非赋予守约人履行利益的请求权。

3.但在现实中, 机会利益损失属于不易量化的损失, 尤其体现在本约必备条款欠缺的预约中

若单一地将机会利益的损失纳入预约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因赔偿损失最终是以一定数额的现金为表现形式, 无法量化的损失使得赔偿数额难以计算, 结果可能使对方当事人负担不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 笔者建议, 应对预约违约中机会利益的赔偿加以合理限制。首先, 机会利益的损失难以估算的情形下, 对于不明显的损失可忽略不计;其次, 不易量化的损失的赔偿, 应符合违约损害赔偿之“可预见性”基本规则, 亦即从理性第三人的立场来看, 这一赔偿是合理公正的;再次, 赔偿请求权人应负担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应证明其机会利益实际的损失及其与违约方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 可得利益的丧失是否赔偿

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文义推知, 违约责任之赔偿损失不仅包括现存利益的损失, 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之损失。且“就法理而言, 无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信赖利益还是履行利益, 其赔偿范围均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5] 即便预约违约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信赖利益, 但并不能直接得出预约守约方的可得利益丧失得以赔偿的结论。笔者认为囿于预约标的、性质等特殊性, 预约合同的可得利益不应予以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1.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可能性受到预约合同特殊性之阻碍

民法理论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是指,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或者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 使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未能实现和取得, 或者由于损害行为而减少。[6] 于此逻辑下, 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损失, 即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 使得守约方本应获得的合同履行之财产利益未能得以实现所致损失。

诚然,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为着将来实现一定的利益, 预约合同当事人也为了将要缔结的本约之利益而甘愿订立预约并受其约束。但由其定义推知, 可得利益的损失之利益仅限于财产性利益。然而, 预约的标的为缔结本约之行为, 属于非财产性标的, 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存在较为明确的利益衡量标准;且预约合同当事人依预约的履行所能达成的最大利益效果, 是经对本约条款的完善过程而最终缔结本约。可见预约合同当事人双方适当履行预约的基础上可获得的利益不是一种财产增值部分, 甚至并非财产性利益, 不属于可得利益的范畴。

2.预约合同可得利益难于确定, 决定了可得利益赔偿无可行性

可得利益损失本身并非既存利益的丧失, 而是一种未来的可获得的利益。这一特性使得可得利益成为一项难以估量的抽象性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为避免损失难以估量造成的不公平, 对其加以“可预见性”的限制。但笔者认为, 合理的确定性仍应作为可得利益赔偿的要求, 否则规则适用的延展性过大。审判实践中, 大多时候法院倾向于根据损失的确定性以作出判决, 而非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但仍存在一些其他不同的审判思路, 法官可基于合同的详细条款对整体合同利益进行把握, 对违约发生前与违约发生后的利益状态加以衡量和比较;或是根据市场上标的价格等参数, 以及相关合理的规则计算其差额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 从而增强其可操作性。由此, 可得利益之抽象性缺点得以一定程度的克服。

但在预约合同的场合下, 可得利益之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更甚, 尚无有效方法能得出较为合理的数额。首先, 合同条款大都极具模糊性, 不像一般的买卖合同约定了合同的价款;其次, 预约合同标的非财产性使得违约发生前的利益状态无法衡量, 因为双方不存在一个明确而具体的买卖关系, 亦无可确定的合同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同时, 预约合同标的为特定的行为这一特性, 使得预约违约后的利益状态陷入一个虽能确定但无法用金额衡量的窘境。即预约违约之后果能确定的是预约之目的即本约的缔结未能实现, 但这一利益状态很难用具体金额的损失体现出来。换言之, 预约违约前后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均并不确定, 也很难明确。此时, 审判实践中法官无法藉此进行估量可得利益的具体数额, 从而得出一个合理的审判结果。因此, 笔者认为, 预约合同的可得利益将因难以计算而无赔偿之现实可能性。

参考文献

[1]吴根发.缔约中的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J].法学, 1999 (3) :26.

[2]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136.

[3]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321.

[4][美]L.L.富勒, 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M].韩世远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6.

[5]王跃龙.解约可得利益赔偿之辩[J].政治与法律, 2006 (5) :154.

3.交通事故损失怎么赔偿 篇三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如需后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年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依据合法有效的凭据。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8.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赔偿损失的构成 篇四

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

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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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解赔偿协议 篇五

调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 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支付乙方家长一次性赔偿费用 元整。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相关此事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学校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见证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 年 月日 乙方:(签字) 年 月日 见证方:(签字)年 月日

调解赔偿协议范本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乙方 于20 年 月 日在 车间因操作过失,不慎受伤,现已治愈。就其医疗费,补助费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医疗费用由甲方到医院付清,与乙方无关。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补偿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于 年 月 日付清。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甲乙双方签定此协议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补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协议签字生效日: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调解赔偿协议范本3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于 年 月 日因故发生打架事件,造成三方各有受伤但甲方受伤相对较重,为妥善解决此事化解矛盾,三方根据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三方就各自不理智行为表示遗憾并对对方表示道歉和相互谅解。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补偿甲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元)。本赔偿包括了甲方所有损失,甲方承诺全额得到此赔偿金后,不得再向乙方及乙方相关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3、甲方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本案,并不再追究乙方及乙方相关方所有法律责任。

4、丙方系乙方的朋友,也在本次事件中受伤,乙方同意全额负责丙方医药费等费用,并同意给与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丙方声明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向甲方及甲方相关方追究此事。

5、丙方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本案,并不追究甲方及甲方相关方所有法律责任。

6、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立即将赔偿金交付给甲方,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及公安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调解赔偿协议范本4

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_________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因___________发生纠纷,经调解,甲方愿意支付乙方一次性赔偿费用_______元整。

第二条、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第三条、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第四条、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相关此事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第五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第七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第八条、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见证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第九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

调解赔偿协议范本5

赔偿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迪美迦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张友根 20xx年4月15日甲方委托乙方与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甲方因生产需要,外发深圳市迪美迦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面辅料给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加工成成衣,由于乙方在没有经甲方负责人就加工单价为27元/件价格同意情况下,与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将此合同签署。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减少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关于《委托加工合同》的问题:

由于乙方在未经甲方就单价价格同意额情况下,与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乙方承担单价为27元/件,加工费总金额为27000元的全部加工费。

1.短裤数量1000件,加工单价为27元/件。加工费总金额27000元

第二条 关于短裤面料问题:

由于乙方失误造成短裤加工面料用错,乙方承担面料费11040元

第三条 关于短裤辅料问题:

由于乙方失误造成短裤加工辅料拉链全部报废,乙方承担辅料拉链费共计共计2560元。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其他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调解赔偿协议范本6

甲方: xxx,男,汉族, 年 月 日,住 省 市 路3号院,身份证地址: 省 县 镇 村 9号。系受害人丈夫。

xxx,男,汉族, 年 月 号,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儿子。 乙方: ,女, 年 月 号,身份证 。

xx年 月 日, 驾驶豫 8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 路北行至 路口,因操作失误,先后共撞十辆车辆,后撞上 等六人,其中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如下内容。

一、乙方需赔偿甲方 万赔偿金,前期需先行支付 万,现已支付 万,剩余 于协议签订后当即结清,剩余 0万作为押金,本押金押于 律师事务所。

赔偿金6 万元是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财产损失等。

此款项为双方解决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性的赔偿款项。甲方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二、乙方支付46.5万元后,甲方当即给乙方出具事故谅解书。若乙方违背上述条款,甲方将不予出具谅解书并不出庭作证。若甲方不按约定出具谅解书并出庭作证,应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事故保险理赔所需手续,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如:诊断证明、社区居住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村委会出具的下葬证明等相关证明)。

四、乙方将 0万元押金交于 律师事务所后 0日内,甲方将上述证明材料交于乙方。若甲方不提供上述材料, 0万元押金归乙方,赔偿协议书甲方所收费用也应返还乙方。

五、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不能按城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按农村标准计算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

六、乙方在开庭时甲方必须出庭作证,并当庭表示谅解乙方,要求法院对乙方处于缓刑,如有违背 0万元押金归乙方。

七、甲方出具谅解书,乙方立即将 0万元押金打到 律师事务所账户后,甲方将谅解书交给乙方。

八、甲方收到乙方5 万之后,给乙方开出收据证明,以证明5 万已收到。本案终结后,剩余 0万由 律师事务所转交给甲方;甲方收到 0万元后给乙方开出收据。案件终结同时本调解赔偿协议声明作废

九、以上本协议书甲乙双方须严格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后 果自负,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4分,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律师各一份。

甲方签字生效: 乙方签字生效: 律师签字生效: 律师签字生效: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调解赔偿协议范本7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初三年级的与初二年级的发生口角厮打,厮打过程中致初二年级的脑部受伤,事发后学校立即将送往乡医院治疗,后转人民医院、人民医院、医学院检查。现在经治疗初步康复。为妥善解决甲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缴付甲方自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乙方支付的医疗、检查及其他费共计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各自支付_____________元。

2、乙方支付甲方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其他费用和相关事宜由甲方自行决定,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打架致伤纠纷即行终止。同时甲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打架致伤事宜向乙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4、甲乙双方应坚持和平友好的原则,教育各自的孩子健康成长,认真做人。

5、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且公平合理。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甲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清楚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学校执一份,派出所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赔偿协议范本8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兹因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因 双方发生纠纷冲突,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此赔偿款直接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

2、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3、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4、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6、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及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8、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9、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6.赔偿调解协议书 篇六

乙方:

年 月 日, 驾驶豫 8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 路北行至 路口,因操作失误,先后共撞十辆车辆,后撞上 等六人,其中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如下内容。

一、乙方需赔偿甲方 万赔偿金,前期需先行支付 万,现已支付 万,剩余 于协议签订后当即结清,剩余 0万作为押金,本押金押于 律师事务所。

赔偿金6 万元是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财产损失等。

此款项为双方解决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性的赔偿款项。甲方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二、乙方支付46.5万元后,甲方当即给乙方出具事故谅解书。若乙方违背上述条款,甲方将不予出具谅解书并不出庭作证。若甲方不按约定出具谅解书并出庭作证,应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事故保险理赔所需手续,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如:诊断证明、社区居住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村委会出具的下葬证明等相关证明)。

四、乙方将 万元押金交于 律师事务所后 日内,甲方将上述证明材料交于乙方。若甲方不提供上述材料, 万元押金归乙方,赔偿协议书甲方所收费用也应返还乙方。

五、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不能按城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按农村标准计算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

六、乙方在开庭时甲方必须出庭作证,并当庭表示谅解乙方,要求法院对乙方处于缓刑,如有违背 万元押金归乙方。

七、甲方出具谅解书,乙方立即将 万元押金打到 律师事务所账户后,甲方将谅解书交给乙方。

八、甲方收到乙方 万之后,给乙方开出收据证明,以证明 万已收到。本案终结后,剩余 万由 律师事务所转交给甲方;甲方收到 万元后给乙方开出收据。案件终结同时本调解赔偿协议声明作废

九、以上本协议书甲乙双方须严格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后 果自负,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4分,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律师各一份。

甲方签字生效:

乙方签字生效:

7.损失赔偿调解书 篇七

因嫌电动车速度太慢,我在男友的帮助下,加装动力驱动装置。改装后,电动车的最高时速由原来的每小时20公里上升到45公里,自重也增加到47公斤以上。3个月前,我驾车上班时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曾某受伤住院治疗14天,共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当时,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边打手机边闯红灯且从非人行横道线上穿越马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我则无需承担事故责任。曾某要求我赔偿部分事故损失,我予以拒绝,曾某便提起了诉讼。可近日法院不顾我已被认定为“零责任”的事实,判决我承担曾某10%的损失。请问:这一判决是否合理?

读者:郭霞蓉

郭霞蓉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8.未签合同就不用赔偿损失吗 篇八

陈某和袁某在同一条街上各自开了个鲜花店,销售各种鲜花。凭多年的经验,陈某知道每年的情人节是鲜花销售旺季。为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今年2月13日,陈某找到鲜花批发部的老板方某,表示将于14日10时前将所有鲜花取走。但14日陈某并未来取花,下午4点,方某只好将库存鲜花低价抛售,损失达5000元。方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认为,自己虽有在批发部购花的意向,但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买卖不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方某只好起诉到法院。

此案涉及到我国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一方的过失行为发生在合同谈判、磋商过程之中,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在这个阶段,合同尚未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已经有了订立合同上的联系。即一方已经实施了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行为,而另一方对这种行为已产生了合理的信赖。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虽然陈某和方某买卖合同未成立,但陈某为阻止竞争对手购进鲜花,垄断市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使方某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方某遭受的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方某的经济损失5000元。

9.死亡赔偿调解协议书 篇九

甲方:邓某、郭某。乙方:蒋某、廖小星。

2016年7月13日晚22时30分许,死者廖某和妻子蒋某开货车到林丰木业总经销装运建筑模板,邓某聘请司机赵某开叉车装运建筑模板,在装车过程中,货车上面层的建筑模板翻落,导致正站在建筑模板上进行垫砖平衡作业的廖某跌落车下,并被约20块翻落的建筑模板压倒,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认为廖某属于意外死亡事故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介入调处,组织安监、司法、城北派出所等部门多次协调,认为甲方和死者方都应负部分责任,调处过程中叉车司机赵某拒绝参与调解。经协调,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就廖某意外死亡事故责任赔偿支付20万元,邓某、郭某各自支付赔偿款10万元;

二、甲方邓某于2016年8月 日,一次性支付17万元(其中7万元是郭某支付)赔偿款给乙方后,乙方不再就此事追究邓某任何责任;

三、郭某余下3万元赔偿款,乙方另行与其协商,郭某支付余下3万元赔偿款后,乙方不再就此事追究郭某任何责任;

四、乙双保留追究其他责任方的权利;

五:甲方于2016年8月 日前,将赔偿款17万元汇到**街道综治维稳中心指定的账户后,再由维稳中心转支乙方,乙方收到赔偿款后及时处理死者廖某丧葬事宜;

六、赔偿款17万到**街道综治维稳中心指定的账后,甲方再处理车上的建筑模板;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调解部门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

调解单位(盖章):

10.运输货物损失赔偿协议书 篇十

甲方:

乙方:

中间人:

甲方雇用乙方的汽车运送,从运至,车辆行驶至,因车没拉腰绳造成车辆一面高栏车厢全部涨开,货物全部散落外泄,给甲方造成约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现就损失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人民币:元整。

2、以上赔偿费由甲方和乙方在协议签字时,一次性付清。

3、甲方原和乙方协商此次运费为壹万贰仟肆佰元整,因此事故发生,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此次货物运费。

4、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因此事件车辆所停运的损失费用。

5、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甲方不得再向乙方追究货物损失的责任。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中间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中间人:

11.无偿保管人需要为意外赔偿损失吗 篇十一

钱某无重大过失,不需要赔偿周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如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周某与钱某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字画受损是钱某楼上住户水管破裂渗水造成,钱某无重大过失,不需要赔偿周某的损失。

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有效吗

陈先生在某建筑公司工作。2008年,在施工时,陈先生从屋顶摔到地面受伤。陈先生被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为颈椎脱节,肩部以下失去知觉。建筑公司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拒绝再为陈先生支付其他医疗费用,理由是:当初陈先生签写的合同上注明“如发生事故公司概不负责”,表明公司与陈先生已就此达成协议。请问: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单位概不负责”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一旦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负有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义务,这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非工资成本,具有强制性。

因此,建筑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形式逃避责任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建筑公司应该向劳动保障部门为陈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并为其落实工伤待遇。如果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应当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为陈先生支付各项费用,落实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伤残待遇等。

未导致患者死亡或残疾是医疗事故吗

刘女士炒菜时不慎被油烫伤面部,立即赴社区医院就诊。恰逢周末,值班医师休息,刘女士只好无奈回家。此后,伤处刺痒并出现水泡,刘女士又赶到社区医院,值班医师用针头将水泡挑破,但未做其他外科处置,并开了很多口服抗生素。次日,刘女士面部发热,伤口流出黄色恶臭分泌物,又出现高烧状况,被丈夫送到市中心医院。经过一周治疗方痊愈,但面部留下轻度色素沉着。刘女士认为,社区医院延误了治疗时机,治疗手段不规范,导致其伤口化脓感染,遂向当地区卫生局提出申诉。请问社区医院的行为属于医疗事故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实践的基础上做出规定,将凡因违反医疗卫生规定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均定为医疗事故,其中造成患者一般人身损害的确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在该案中,社区医院没有及时救治患者,且在外科处置操作中违反了无菌操作的常规。尽管患者面部有轻度色素沉着,未达到导致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程度,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只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单独二孩”政策2014年初开始实施

2013年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称,2014年第一季度有关省、市、区将启动“单独二孩”政策。符合政策夫妇可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到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只需一方户口所在省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就可去申请。

预计政策调整后,出生人口将适当增加。但至2015年,总人口将在13.8亿人以内,不会超过13.9亿人的“十二五”规划控制目标,也不会突破国家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

12.损失赔偿调解书 篇十二

一周前, 我在上班途中拾得一钱包, 内有6 000余元现金和各种证件。我在附近寻找并等待失主时, 恰巧有人前来认领。因赶着上班, 我顾不上核实其身份, 也未留下其相关信息, 便将钱包交还。不曾想, 当天下午, 失主赵某却找上门来。我明明是在做好事, 未将钱包据为己有, 错交他人也并非故意, 但赵某因其损失无法弥补, 非要我赔偿损失不可。请问:我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胡某

胡某读者:

尽管你没有据为己有, 但你的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诉讼技巧 篇十三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诉讼技巧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能因为是自愿协商就做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也不可以因为是调解而放松警惕,因而不进行相关的准备和制定相关的策略。对于当事人来说,其选择调解方式结案的目的就是想以最小的付出和成本来换取最大的收益。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可能是他们的一个诉讼策略或者圈套。在进行调解时,深圳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当掌握以下技巧:

一是要分析对方提出调解或者愿意接受调解的动机和目的。对于大部分当事人来说,其接受调解都是为了尽快结案,及早结束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些当事人是利用调解来为自己拖延争取时间。比如,在借贷纠纷、拖欠货款或者其他欠款纠纷中,被告往往借助调解来延缓支付相关款项的时间。又如,当一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证据准备不充分,或者是为了等待某个对于案件具有重要关系的人出现时、往往也会借助调解来拖延法院审理的时间。

二是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据理力争,争取为本方谋取最大的利益,在让步时不可不战先败,主动撤退,而要相时而动,根据调解的具体情况逐步让步,但有时候为了显示自己一方的诚意也可以在本方的承受范围内做出一些较大的让步。

三是要把握时机。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或者有利地位的一方不要急于提出或者接受调解,而要先从证据等各方面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等对方承受较大压力时,其就可能会做出更大的妥协和让步。

四是把握局势,控制情绪。很多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北京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beijing

做出一些不理性的行为。心理学研究证明,冲动性情绪直接导致意识范围狭窄甚至理性丧失,极易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若遇上此种情况,当事人首先应当控制情绪,回归理性。

五是要收集信息,熟悉案情。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问题症结的所在。

六是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对方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从而以静制动,后发制人,实现本方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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