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共10篇)
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篇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部门):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住 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999号 联系电话:0825-2310507 乙方(监管银行):
住 所: 联系电话:
丙方(开发企业):
住 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现就丙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按照市住建局委托对丙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取等行为进行监管,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甲方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二、预售商品房概况
开发项目名称:,项目坐落:,本批拟预售楼栋范围:,拟预售面积:平方米,拟预售房地产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人民币 万元。
三、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丙方对第一条载明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取得的资金收入均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管,包括承购人自行支付的购房资金和通过购房贷款支付的资金。预售资金监管金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丙方选择多家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监管金额为各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总金额。编号:___________
3、丙方申请支取预售资金时,应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甲方收到丙方提交的支取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乙方应依据甲方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丙方已经在主监管银行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丙方支取资金还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有关要求。
4、丙方存在《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八、丙方和承购人双方自愿取消交易的,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时,提交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甲方向乙方出具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预售资金拨付到承购人名下账户。
九、乙、丙双方约定预售资金在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利率为:.十、有关部门对监管资金专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乙方有义务说明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甲、丙双方。
十一、资金监管解除
1、丙方对本协议约定房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甲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乙方收到《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取消对专用账户的限制,丙方可以从中自由支取资金。乙方解除对专用账户的限制后,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履行完毕。
2、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涉及丙方、监管项目或者专用账户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甲乙丙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重新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新协议约定专用账户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将原专用账户内资金全额转入新开设的专用账户。
十二、违约责任
1、如丙方存在《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情节轻微的,甲方可责令丙方限期改正,并可暂停拨付监管资金;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篇二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现状及监管必要性
1、预售资金监管现状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确定,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更加严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房地产市场潜在诸多风险。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资金监管主体地位不明确, 商品房的预售监管力度不足, 资金管理混乱。
2、对预售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房地产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产业, 天然对金融市场具有高度依赖性。由于缺乏有效监管, 房地产开发发生报建报监费难以落实、拖欠工程款、工程无法验收、购房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烂尾楼等问题屡见不鲜,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现实要求。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 各地在积极实践中形成了多种监管模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体主要有:政府、商业银行、监理公司、担保公司等, 依据监管主体和监管主体数量的不同, 相应形成了政府监管、商业银行监管、银行和监理公司共同监管、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监管四种主要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
1、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模式是以有行政监督权的政府机构作为监管主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监管模式。有行政监督权的政府机构一般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政府监管模式的组织形式为: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商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指定商业银行的独立账户, 国土房管局在该指定商业银行的协助下对该账户中的预售资金的支出进行监管。开发商、负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设立独立账户的指定商业银行应当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明确各方权责。
政府监管模式具有行政性的特点, 负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依靠其行政权力进行监管, 具有较强的约束性, 但同时存在着引发滥用行政权力、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等其他风险的可能性, 这些行为同样会对社会经济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甚至放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力本身的风险。
2、银行监管模式
银行监管模式是以商业银行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 实质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设立的管理预售资金的委托合同。商业银行管理资金具有天然的优势, 可以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 同时避免了行政主体的过度干预, 防止权力寻租。但是, 商业银行难以对房地产施工进度和质量跟进监督, 对预售资金监管的可操作性不强;商业银行本身与委托监管的房地产企业存在利益关系, 难以做到公正严格监管。所以, 建立在商业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委托代理关系之上的银行监管, 实质上只能实现资金管理, 无法满足对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要求, 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
3、银行和监理公司共同监管模式
银行和监理公司共同监管是以商业银行和监理公司共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此类监管模式的组织形式为:商品房预售企业委托商业银行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代为收取预售款, 具备法定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依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实施进度书面通知设立预售款专用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向商品房预售企业划款。
银行和监理公司共同监管模式下, 资金收取、保管与资金支出权限实现分离, 银行、监理机构、房地产开发商三者相互制约, 既充分发挥了商业银行管理资金的专业优势, 也弥补了监管者对工程进度缺乏专业判断从而无法有效监管的弊端, 由具备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监控工程进度节省了另行雇佣相关机构进行审核的监管成本。但是, 监理公司和银行一样与开发商存在利害关系, 监管者独立性不强的问题仍然存在。
4、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监管模式
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监管是以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作为共同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其运作方式为:商品房预售企业委托担保公司为预购消费者提供担保, 银行的监管职责与银行监管模式类似。由于引入了担保公司, 降低了预购消费者的风险。同时担保公司要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所以担保公司与开发商的关系和监理公司与开发商的关系不同, 两者存在利益冲突, 因此监管力度将更强。此外, 担保公司也具备监理公司的专业优势, 可以依托自身的专业人员监控工程进度和预售资金流向, 能有效降低监管成本。但是, 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监管的监管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担保公司独立性、责任承担能力的制约。
三、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思考
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践中形成的几种监管模式各有优缺, 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确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体。
监管主体对监管成效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确定具体明确的监管主体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从目前的监管模式看, 单一监管主体往往存在权力无人制约或约束力有限等弊端, 多主体联合监管则能较好的平衡监管力度与监管权力之间的关系。
2、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审查机制。
商品房预售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有效降低预售风险, 可以考虑从源头入手。通过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审查机制, 进行事前监管, 提高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企业的资历和实力, 降低风险。
3、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房地产是资本密集的产业, 对融资具有高度的依赖性, 预售商品房正是房地产企业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采取的一种特殊的营销手段。由于缺乏投资融资渠道, 房地产开发的风险大量集中在预售商品房上。为了改变这种情况, 可以通过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渠道转移分散风险, 比如逐步实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等。
4、确定统一的预售资金收存方式。
控制预售资金的收存无疑是最为直接的监管手段,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方式进行规范, 统一管理可以有效避免挪用资金, 引发风险。
四、结论
由于我国房地产业缺乏多元的融资渠道, 融资方式单一, 现存融资方式即向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也有限, 所以出现了商品房预售这样一种特殊的销售手段。房地产企业通过商品房预售筹集的预售款成为房地产开发重要的资金来源。然而, 这就导致了房地产业的风险过度集中在商品房预售领域, 一旦缺乏有效监管, 将产生巨大风险, 严重损害购房者的权益, 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所以, 必须重视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从已经形成的几种商品预售资金监管模式中吸收有益成分, 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
摘要:商品房预售资金缺乏有效监控会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 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危害国民经济的平稳和谐运行, 因此必须重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问题。在二十多年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分别以政府、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和监理机构、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等为主体的单一主体、多元主体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本文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现状和监管必要性做了相关说明的基础上, 分析了四种监管模式, 提出了健全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思路。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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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篇三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康监管分局
监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市中心支行
制
甲方(监管银行):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16﹞10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本协议的监管商品房预售项目名称: 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套数:住宅 商业,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甲方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建立收缴、支出台帐,严格审核资金使用申请,并接受人民银行对账户管理、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银监部门对预售资金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划入在监管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内,不得支付给其他账户。
四、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账户,乙方不得擅自收存。
五、预售资金的使用:1.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提交由丙方出具的证明材料;2.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对监管专用账户的资金进行支付或划拨。
丙方应在乙方提出工程进度申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对于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甲方自乙方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付款。
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本项目银行贷款。乙方可以在资金账户支取10%用于监管项目的管理、办公支出。
六、乙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同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监管协议备案。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入账情况、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缴核凭证到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八、协议的变更与撤销
(一)监管账户一经设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后解除本监管协议,同时按要求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全部预售资金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乙方凭项目竣工备案表向甲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未按要求受理、审核乙方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当地承担商品房资金监管业务。
(二)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开设1个以上监管账户,并造成监管资金流失,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开设虚假证明材料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监管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年内不得在当地承担商品房建设监理业务。
(五)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出具乙方使用预售资金的证明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共计 页,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一份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负责人(签字): 甲方:(公章)(被授权人)
负责人(签字): 乙方:(公章)(被授权人)
负责人(签字): 丙方:(公章)(被授权人)
4.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篇四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建立温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协调工作。协调小组要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加强日常信息沟通,及时解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
第六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若监督项目有开发贷款的,应在办理开发贷款的银行机构开立资金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附件1),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监管协议》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取得监管银行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原件);
3、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材料齐全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天予以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表》规定栏目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盖章后,返回两份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一份用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未经备案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一致。资金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须与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监管银行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开发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证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须经原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向预售许可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立新的资金账户账号,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同时解除原监管协议、注销原资金账户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报原备案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变更备案申请表;
2、批准文书;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4、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预售。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第十五条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第十六条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监管项目在预售资金账户账号开立前已经申请到的贷款,应当在该项目预售资金账户账号开立后10日内,相关银行要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项目的贷款资金余额全部划转到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账户账号。不能如期划转的,其贷款的全部金额不能利用该监管项目预售资金账户的资金偿还。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账户的证明(见附件4)。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第二十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进行监管。
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预售项目累计收缴的预售资金超过该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130%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工程监理单位对调用超出部分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真实性证明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资金用途的不同,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将核准使用资金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一)申请用于支付工程预算清册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当提供: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报告(包括预售项目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进度、按照合同应当支付的金额、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支付的金额、申请支付资金额度等,下同);
2、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管项目工程施工完成(进度)以及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工程建设资金额度的证明材料;
3、收款方缴费通知书以及账户账号。
(二)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费用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超过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应当提供: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报告;
2、应当支付的证明,如合同、缴费通知书以及收款方的账户账号(首期工程费用在监管账户账号设立之前已经支付的,可以持已经支付的凭证申请核销)。
(三)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应当提供: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报告;
2、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和该款项已放款并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1.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合同约定不符的;
2.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购房人。
第二十四条监管银行应在每月10日前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的用途,于每月15日前报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附送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报告;
(二)商品房监管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
监管银行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撤销申请后,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并出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撤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手续后,应当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备案申请表;
(二)监管银行出具的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撤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意见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撤销备案表后,材料齐全的,要当场予以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5.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 篇五
编号:(年
号)
甲方(市住建局):
乙方(监管银行): 丙方(预 售 人):
丁方(担保公司):淮安住房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保证商品房项目顺利竣工交付。根据《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就丙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
一、监管范围
丙方开发建设的(名称)商品房项目所收取的预售款(含各种形式的定金、预交款,首付款,按揭贷款)。
二、监管账户
丙方在乙方及其下属银行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其账户名称为(开发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名称为,账号为。
三、监管方式
采用“预售款监管信息化办公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实行商品房预售款网络化监管。甲、乙、丙、丁四方均需建立监管系统,并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录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四、监管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监管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本协议所属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人工费、建筑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应随时关注丙方监管账户的余额情况,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当本协议规定的账户余额少于200万元时,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当本协议规定的账户余额少于300万元时,应停止办理出账。该部分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具体手续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组织实施《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行使对预售款监管的权力,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培训。
2、甲方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乙方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明确职能部门,确定专人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的权力,对下属银行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对照监管系统流程凭甲方网络审查意见办理监管账户资金划转,及时向甲方反馈监管账户收支余等情况。
4、乙方每月5日前,将预售款监管账户进帐情况、使用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通过监管系统反馈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分析比对,以便进行有效的监控。
5、丙方有权在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6、丙方须遵守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将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乙方以外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除外)全部存入本协议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按照监管系统流程编制清册、申报工程进度、办理资金划转。
7、丙方每月5日前,通过监管系统向甲方填报商品房销售情况、监管账户收入和使用情况。
8、丙方应要求预购人按照购房合同的付款时间,将预售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并凭乙方出具的存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收据,同时应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9、丁方分别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担保责任。丙方确因超前采购工程材料、设备等方面的需要,可以申请超过形象进度付款,超过部分由丙方委托丁方向甲方提供监管责任担保。丙方可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到乙方直接办理划款手续,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作为附件留存备查。
在担保期间,丁方有权对丙方使用被担保的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要求甲方和乙方配合监管。担保期内,如出现丙方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而造成预售商品房工程在合理的工期内没有达到规定进度的,先由丁方垫资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然后再向丙方追偿。造成其他损失的,丁方应先行赔偿,赔偿后再向丙方追偿。
六、按揭贷款的管理
丙方可在乙方以外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按揭贷款账户,用于收存按揭贷款。该账户资金除偿还欠相关商业银行贷款和利息外,只能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按揭账户开设及账户收支余情况
乙方为丙方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开发企业设立按揭贷款账户的,该账户只能用于按揭贷款收存,资金除偿还相关企业欠乙方贷款和利息外,只能转入相关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反馈相关按揭账户的设立和资金变动情况。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为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划转或挪作他用、超形象进度付款以及超过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付款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下级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设立监管账户的资格。
(1)擅自批准乙方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或挪作他用;(2)未经甲方同意,违规为开发企业办理按揭账户资金划转手续;(3)超过《商品房预售款用款清册》载明的形象进度付款;(4)未按规定提供监管账户资金收支变化;
(5)其他不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3、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暂停使用账户资金、暂停预售在售房屋、暂停办理新楼盘的预售许可、暂停办理资质升级及年检等措施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预售款未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2)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账户和按揭账户资金;(3)采取隐瞒事实骗用监管账户资金;
(4)未按规定将房屋销售、预售款收入等情况上传到监管系统;(5)其他不符合预收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八、其它
1、丙方需要丁方提供担保的,须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6.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详细范本 篇六
编号:
字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号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XX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监管项目
(一)乙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土地证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
(三)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及使用进行管理。
(一)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到甲方开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
(二)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中:户名
、开户行、账号。
(三)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报表中必须列 明所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预售总合同款及目前已存入预售款监管专户商品房预售款额。
(四)乙方在甲方开设有贷款专户的,在其所监管的预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经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允许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一)甲方办理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时,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进行登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报告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等项目资料。
(三)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的收存、拨付及使用。
(四)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五)甲方对乙方项目专户资金具有监控权,使用专户资金须经甲方专管员审核确认与该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约定付款计划相符并签批后方可支取。对符合条件的开支项目,甲方要予以及时审批支付,不得无故拖办。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效时限从本协议签订时起该开发项目预售的第一笔房款起至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时止。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所需资料。
(一)乙方支用土建、施工工程款时,需提供有施工单位付款申请,监理公司同意支付意见,乙方支款凭证等附件,甲方才能支付。
(二)乙方支用购建材或设备款时,在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要有乙方采购材料的条款,并需提供与工程进度实用数相符的采购材料清单,乙方支款凭证等附件,甲方才能支付。
(三)乙方使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报建费及缴纳税费时,支款凭证中收款单位及用途必须与预售项目所支费用内容相符。
(四)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相关支付财务票据。
第六条 双方责任事项
(一)乙方应将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 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
(二)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对本协议项目的预售款回笼和使用情况、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供项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最新投资计划情况;向甲方提供《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预售款收款凭证、预售款收支明细帐、银行帐等财务资料,并向甲方提供现场审查有关资料的便利,同时,乙方授权甲方有权将上述资料根据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提供该局监督检查或备案。
(三)乙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甲方应为其公司向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实出具前次预售款监管情况证明(收支账款说明)。
(四)乙方在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如需要甲方配合出具相关存款证明,甲方应在核实预售款确已存入监管专户中后,应给予积极配合。
(五)乙方未将全部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甲方有权提请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乙方采取相应的行政查处措施,同时在乙方将全部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前,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对于监管账户中已有资金的一切支取行为。
(六)乙方如出现有向甲方提供虚假支款证明套取专户资金等情况,甲方有权提请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乙方 采取相应的行政查处措施,乙方应当立即自筹资金返还套取的资金,在所套取的资金未返还前,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对于监管账户中已有资金的一切支取行为。
(七)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合格,交付使用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注销监管账户,在办理结算手续后,甲方注销其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以《XX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7.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证明 篇七
兹证明XXXXX有限公司 单位开发建设的XXXX,经渝国土房管(XXX)预字第 XXX号预售许可证批准销售,并在 重XXXXXXXX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XXXXXX。本次申办该预售许可证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共 X 套、建筑面积 X平方米,已付购房款合计已于年月资金子帐号内。
本次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明细表附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银行)
年月日年 月日
联系人:联系人:叶希
8.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篇八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颁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字〔2010〕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进行预售,由预购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具有资金监管能力,具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备案并签订《防城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委托协议》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前,选择一家监管银行,按照单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的规模(按幢或者多幢)与选定的监管银行签订《防城港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设立监管帐户,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帐户,由监管银行负责对监管帐户内的重点监管资金实行重点监管,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第四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并将监管协议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附件一并提交。
第五条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防城港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配合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房局、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联合检查机制。
第六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督、银行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监管帐户内的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是指监管项目达到工程交付条件所需的建设工程费用总额加15%不可预见费;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超出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监管账户入账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时,实施全额资金监管。
第八条
监管银行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规模确定所监管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
第九条
重点监管资金在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前,必须确保用于在建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一般监管资金满足在建工程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支配。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止。
第十一条
预售人按以下方式选择监管银行:
(一)对有开发贷款的预售项目,预售人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开发贷款银行书面声明不担任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预售人可自行选择经备案的其他商业银行做为监管银行。
(二)无开发贷款但在多家银行办理个人按揭贷款的预售项目,预售人可自行选择经备案的商业银行做为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
预售人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表》;
(三)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证明(监理公司名称、监理范围、总监理工程师等信息);
(四)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预售人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预售人开立监管账户,并按规定对监管账户的使用进行管理。
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原则上设立一个监管账户。监管帐户的设立应以幢(或多幢)为基本单位。按照多幢开立的,应当在用途、结构、总层数、施工进度等方面,符合同一重点监管资金标准。
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四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账户原则上不能更改。预售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监管账户的,应经监管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账户,同时告知预购人账户变更情况。办理变更手续期间,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预售人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与预购人约定将预售资金直接存入该监管账户。
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发生变化,预售人应及时向监管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方案》变更备案,同时就变更情况更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应条款及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直接存入其它帐户(含自然人帐户)。
预购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直接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预售人凭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存款凭证(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为预购人开具购房收款凭据。
预购人办理按揭贷款的,按揭贷款放款帐号必需是监管帐号。
第十七条
预售人与预购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如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监管银行凭预售人提交房产监管部门注销登记的文书退款给预购人,如买卖合同尚未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监管银行凭预售人与预购人签署的终止买卖关系合同退款给买受人。
第十八条
预售人每月10日应前将上月《销售资金回笼明细表》、《商品房销售量表》提交监管银行审核。
监管银行应将预售人提供的《商品房销售量表》与上月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数据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应按照建设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控制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额度: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拨付额度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30%;
(二)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1/
4、1/
2、3/4的,拨付额度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0%、50%、60%;
(三)封顶并经整体主体结构验收的,拨付额度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0%;
(四)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拨付额度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0%;
(五)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全额拨付剩余的重点监管资金。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达到建设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的,预售人可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额度内的预售资金,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
(二)资金使用节点工程建设形象证明资料: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1/
4、1/
2、3/4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证明》;
3.封顶并经整体主体结构验收的,提交《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5.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提交相关登记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应对预售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不符合用款条件,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得核准使用预售资金: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三)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四)未将预售资金足额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五)未按监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不履行处罚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监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1.预售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2.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监管主管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预售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售人持以下资料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一)终止监管申请书;
(二)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情况说明书。
监管银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与预售人办理结算和监管账户注销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告之相关部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拨付台账;
(二)根据项目形象进度,审核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支出内容;
(三)配合监管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检查;
(四)每月15日前根据预售人提供的上月《销售资金回笼明细表》、《商品房销售量表》核对预售资金回笼情况,并将监 管帐户的设立、注销、收支情况及相关工程形象进度报表上报监管主管部门;
(五)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预售资金监管档案。监管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监管协议;
2.用款申请资料;
3.入账、拨付台账;
4.监管账户注销申请资料;
5.监管银行行认为需求存档的其他资料。
(六)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监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证明》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检查公示制度。
市住房局、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应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监管项目进行抽查和核对,依法处理查核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预售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主管部门责令限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可暂停为该项目办理网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预售资金退还购房人。第三十条
经检查核实监管银行、按揭贷款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应及时改正;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应追回款项;监管主管部门暂停违规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新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上思县、东兴市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9.《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 篇九
特别提醒:本补充条款为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确认签署后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生效。本补充协议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务请仔细阅读,慎重签署。
《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现就《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尽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所购房屋的相关约定
1、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3条等约定的房屋价款(以下称合同价款),并不
包括办理乙方按揭贷款等事宜以及按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向乙方收取的其它费用。《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一备注所列价款及相关费用等,甲方将按有关规定通知乙方另行缴纳,并由乙方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甲乙双方确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近、本补充协议及双方签署的其
它书面补充文件(以下简称前述文件),是确定乙方所购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环境状况等唯一依据。甲方有关“ABC小区”项目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等相关描述并不构成双方约定或甲方承诺,且其于双方签署的前述文件不一致的,均以双方签署的前述文件为准。
3、“ABC小区”项目项目其它规划正在调整之中,甲方有关该项目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对此项目其它规划的相关描述如与最终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文件、图纸不一致的,均以最终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文件、图纸为准。
4、“ABC小区”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等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转让、出租、经营,其收入归
甲方所有。除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用房等社区服务性用房外,其它经营性用房买受方无权并不可变更其使用性质。
第二条 房屋装修
乙方在房屋装修时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1、乙方自行组织装修并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甲方或物业管理公
司的装修管理规定。装修前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装修方案,办理装修登记。物业公司有权阻止乙方损害建筑结构、公有设备设施及通道、楼区装潢、室外观瞻或可能损害他人利益或可能危害小区公共安全的装修行为。
2、乙方自行组织装修不得移动、调整、损坏配套设备设施,包括地暖设施及其他水、电、讯等固定设施,否则甲方不再承担此部分的维修义务,同时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包括乙方以及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乙方自行组织装修必须防止噪音、废水、废料、有害气体造成环境污染,加强防火、防
爆、防盗以及防止人身伤害等安全措施,确保文明施工,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包括乙方以及第三方人身伤害,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
1、乙方同意由甲方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ABC小区”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并承诺
遵守该协议中有关对业主的权利义务并承诺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等。
2、乙方完全同意甲方制定的“ABC小区”《业主临时公约》并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签署该
公约,承诺遵守该公司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书名通知
1、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与本补充协议的情况
或者提示对方履行重要义务或者向对方提出新的主张或者要求解除本协议等,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对方。双方均保证其在《商品房预售
合同》中注明了自己真实、准确的通信地址,并确认该地址即为双方相互发送书面通知等的发送地址。双方承诺,如变更通信地址,将于变更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双方同意一方通知等如确已送达合同等确定的发送地址,无论接受方是否签收,均视为该文件已经送达接受方,并发生效力。
3、如因一方注明的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一方怠于告知而致使对方无法送达通知等或因接
收方原因导致通知等未被接收或签收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第七日即视为已送达并免除对方的通知责任。
第五条 规划、设计及平面布局变更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建设乙方购买之商品房过程中,如因设计变更等,导致乙方购买商
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重大变化,则应在有关部门批准上述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予答复,则视为接受并放弃提出异议权利:若乙方不接受,则乙方有权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解除本合同。如因此双方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在办理完合同解除手续及撤销合同备案手续后,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付的购房款,并按银行存款利息支付给乙方利息。
2、在合同签订后,在不影响乙方所购商品房在项目中的位置的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有权
对项目的平面布局等做相应调整,对此甲方无需通知乙方。
3、《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九条、第九条所指的甲方变更小区平面布局,仅指小区中住宅建
筑物在小区中的坐标位置的重大变化。
4、乙方同意小区绿化景观布局等(不含建筑物)不属于双方的约定范围,甲方可以按相关
配套部门的要求实施,同时甲方可以对小区内市政配套单位的设备位置、小区内绿化的布局(包括绿化品种、景观样式、休闲小道等以及配电房、化粪池、给排水、通讯设施等)做合理调整。甲方因政府规划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小区平面布局发生变化,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房屋交接
1、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据实予以延期:(1)因气
候原因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从而交付延期,且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告知乙方的;(2)因政治**、重大金融风暴、战争、政府相关行为、项目邻近市政工程建设使该房屋建造施工不得不停工或水、电、暖、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延期,且甲方自迟延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的;(3)甲方交房前通知乙方按照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交款,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交款的,逾期甲方有权拒绝交房并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4)乙方未按合同、补充协议、附件等约定时间付清房款、储藏室款、超面积款等款项,或未付清由甲方代收代交的费用或未办理贷款手续,或没有付清合同或补充条款规定的其它乙方应交纳的款项、税费,经甲方通知乙方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上述义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交房并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5)重大技术难关、地下文物古迹等造成的逾期交房。
2、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十日内,到甲方办理该房屋的验收及入住手续,逾期办理入住手续甲方可视为乙方已接受该房屋,房屋风险转移至乙方,此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乙双方同意,若乙方按甲方书面催告的日期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视为甲方以及完全履行完毕对该房屋的交付义务,乙方亦以对该房屋完成了验收并认同该房屋的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3、若乙方未全部付清房屋价款或应有乙方承担付款责任的费用或由甲方代收代付的各类
费用时,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房屋交接,且由此产生的逾交房责任由乙方承担。
4、房屋交付后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网络使用费、其他管理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质量责任和保修
1、自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的结构、设施的保修事项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保修范围
和保修期限详见交付甲方交给乙方的《房屋质量保证书》,但不可抗力事由、乙方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设施位置、自行装修改动添置、以及他人的不当使用或者恶意损坏行为导致之损坏,或在保修期满后出现的问题,有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甲方履行维修义务时,乙方应该尽力配合维修,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维修延误而导致损失
扩大,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协助维修事项,甲方进行协调,乙方有义务配合,如果由于乙方不配合维修造成其它业者的损失扩大,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但双方应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若由于一方的原因致使损失扩大,该应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2、在不可抗力事由解除五日内,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3、不可抗力事由应有政府出具的公开文件予以证实。
第九条 关于土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及物业维修各项基金,将根据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电话初装费、网络开通费、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按电信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执
行,由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后,自行到以上相关部门办理交接与开通手续。
第十一条本协议及合同中相关附件是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商
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与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为准。
第十二条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一份;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
10.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篇十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乙方(监管银行): 分行/支行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经甲、乙方协商,现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议定如下:
一、监管银行选定
甲方本次申请预售楼栋所在项目抵押情况(含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 □有抵押 □无抵押
抵押类型:□土地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否为本次申请预售楼栋的预售款监管银行:□是 □否(项目唯一抵押权人不作为本次申请预售楼栋的预售款监管银行的,应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项目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时,甲方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抵押权人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其他抵押权人不需出具书面说明。)
乙方应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预售款的入账、支付等进行监管,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二、监管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坐落:(应填写公安机关地址证明编排的地址,公安机关未出具明确地址证明的,可填写项目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地址。)
土地使用权证书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监管范围:栋号 ;总层数:(其中地上: 层;地下:)(监管楼栋号应填写公安机关地址证明编排的楼栋号,公安机关未出具明确的楼栋号证明的,可填写项目规划许可总平图标注的楼栋号。非独幢项目本次监管范围不含地下室的地下可填写0层。)竣工日期:
工程建设资金总额(人民币):(万元)
(工程建设资金总额指项目工程建设各分项费用之和,应以该项费用在各实际使用时点上的用量为准,可结合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应涵括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进行核定。如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
三、监管账户
1、甲方在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项目的所有预售款应进入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与在本协议上签章的银行不一致时,在本协议上签章的银行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预售款监管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责任主体。)
2、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是预售款监管项目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并非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
预售款账户名称: ;账号:。
四、监管资金总额
乙方根据甲方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可参照报建方案成本执行。
因《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采用分期前置拨付款项模式,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实际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1倍。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因规划、重大设计变更、设备更型或其他法定情形导致甲方需调整监管资金总额的,应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变更监管协议。
五、监管款项申请及拨付
(一)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2、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监管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乙方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监管协议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予核准使用预售款:
1、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2、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3、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4、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
5、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的;
6、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的。
六、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前,应当制作以下资料,并经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乙方:
1、监管项目(按预售许可楼栋)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明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3、监管项目各阶段(按楼层)的资金使用计划;
4、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确保预售款及时全额入账
确保预售款直接刷卡或划转进入监管账户;现金形式的预售款应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次日将款项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三)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和各阶段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向乙方申请使用预售款;在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乙方权利、义务
(一)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监管档案;配合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二)根据甲方用款申请,决定是否予以拨付使用预售款;对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规定,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或未按要求违规使用预售款的,乙方可以将情况予以通报主管部门。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监管账户时,与甲方签订变更、终止原监管协议或订立新的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的监管账户。
(四)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因此给甲方使用预售款过程中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一式二份的预售款监管账户对账单。
八、超额支取
监管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款项总额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甲方可按一般账户管理程序支取超过部分资金,用于其它用途。
(四)其他约定 开发贷款或其他款项已用于支付了相应期间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已支付款项可折抵预售监管账户中相应金额的监管款项,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予以调用。
九、监管账户注销
项目竣工后,甲方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注销申请等资料向乙方申请办理监管账户销户手续,符合销户条件的,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办理结算手续,注销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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