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2024-07-08

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精选8篇)

1.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篇一

大邑县人民政府文件

大邑府发„2009‟97号

大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乡面貌、改善人居环境的民生工程。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不断深化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市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作为贯彻落实“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总

-1-体工作取向和“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优化发展环境、改善人居环境的惠民工程,紧紧抓住灾后重建机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措施、优化机制,为深入扎实地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夯实综合治理工作基础,从根本上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努力实现我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环保模范县城”的目标,为加快推进“魅力大邑”建设营造清洁、整齐、美丽的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日常保洁管理。由县城管局牵头,县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房管局、交通局、建设局配合,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道路保洁。由县城管局负责城市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做到全天候、全覆盖;由县交通局负责国道、省道、县道连接中心城区的主要出入口及过境公路清扫保洁作业,应达到《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2.门前五包保洁。由县城管局负责将门前五包保洁范围纳入一体化保洁,提高道路整体保洁水平。

-2-3.城区保洁。由县城管局负责晋原镇城区、二环路以内各街道的清扫保洁工作,按统一作业质量标准实施清扫保洁和清运,晋原镇对所辖居民院落出入通道组织实施清扫保洁工作。

4.小区保洁。由各乡镇和县房管局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加强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由所在乡(镇)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清扫保洁工作。

5.绿化保洁。由县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对依附于城区道路的绿化带实行统一标准的保洁作业;其它绿化区域的保洁由管养部门或其委托的管养单位负责,并与环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一致。

(二)“五小”行业管理。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工商局、环保局、城管局配合,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坚持规范管理与依法取缔相结合,由县卫生局负责对全县“五小行业”(小饮食店、小食品店、小理发店、小浴室、小旅社等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单位)进行专项整治,全面改善“五小行业”卫生状况,全面提高“五小行业”证照齐全率,规范经营行为。

2.由县卫生局负责统一全县“五小行业”卫生条件标准,按照统一受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卫生许可,并按每条街道每个乡镇设2名卫生检查员的要求,由卫生局统一安排,统一监督管理,加强日常卫生检查。县环保局对符合环保许可标准的“五小行业”

-3-的审批实行登记表制度(零收费)。县工商局在卫生、环保前臵审批完成的基础上,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县城管局负责对违章搭建和流动占道“五小”经营摊点进行取缔,同时设臵满足基本经营条件的指定经营区域。对未取得合法证照的“五小行业”单位,由县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城管局共同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直至取缔。

(三)市场管理。由县商务局牵头,县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城管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配合,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在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地段周边按规划建设一批市场,满足群众日常消费需要。

2.对于菜市场改造,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加快做好菜市场的规划布点,并根据周边居民的居住状况和地块开发计划,合理确定市场规模。对老市场进行完善提升、原地改造和移址建设,鼓励集体、单位和个人等各类主体投资菜市场建设,实现投资多元化。县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场内部环境和流通秩序的监管,各乡镇加强市场内外环境管理。3.根据市民实际需要,可在有条件的社区周边按规划配套建设一些小型市场,满足市民日常生活需要。

4.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地段建立一些临时性、疏导性、过渡性商品市场,既满足市民日常生活需要,又解决部分下岗、-4-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四)城市交通管理。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环保局配合,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由县公安局负责对机动车乱停乱放及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规范机动车行、停秩序工作。

2.由县公安局、交通局、城管局负责规范各类车辆的车容车貌工作。

3.由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加大对出租车运行管理,对出租车随意停车上下客、随意变道、违法超车、不使用计价器、拒载、故意绕道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抓好出租车公司及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经营、安全行车的教育管理。

4.由县建设局牵头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停车场管理,研究制定《停车场规划建设与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制订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开展停车场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收费办法;实行区域差别的社会停车收费价格。

5.由县城管局负责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以加强城区主要道路人行道上的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做到划线、分类、有序停放。

6.由县公安局负责加强交通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

-5-和手段深入开展“文明交通工程”活动。积极实施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的“五进”工程。

(五)道路容貌管理。由县城管局牵头,县规划局、建设局、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房管局、星明电力公司配合,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由星明电力公司负责杆线入地工作,完成景观大道杆线入地工程,逐步扩大杆线入地范围,同时建章立制,将架空杆线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2.由县城管局负责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工作,落实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粉刷、清洗工作。

3.由县城管局负责规范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工作,对违章、设臵密度过高、与周边环境不相协调、内容违法和形式过于单一以及破损、陈旧的广告进行清理、整治、改造;对临街店面店招店牌结合路段情况,进行统一改造,提高店招店牌设臵的规范化程度及整体和谐统一;拆除主要道路沿线所有遮阳雨篷,逐步实施对临街密闭式卷帘店门统一改造为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配以橱窗照明,点缀市容;严格新建道路两侧新设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审批管理。

4.由县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负责道路绿化工作,对道路绿化进行改造、完善提高,采取街头绿地、连续绿带、开敞空间绿地等多种模式相结合,营造道路绿化景观;依据规划按布局合理的-6-原则加强城市集中绿地建设,落实养护单位对绿地定期修剪、除草、治虫、施肥,确保无缺株、死株。

5.由县建设局负责景观照明设施工作,要高起点做好景观照明的设计,高标准实施,使道路照明、绿化照明、建筑照明、户外广告照明及重要节点照明相互协调、相互映衬、各具特色、整体和谐。

6.由县建设局负责道路公共设施建设工作,对人行道、盲道、公交站台、桥梁等道路市政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护栏、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公厕、果壳箱等环卫设施,售货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等其它设施进行合理布点和维修、完善,不断提高道路公共设施的设臵水平。

(六)河道、沟渠管理。由县水务局牵头,县建设局、环保局、农发局配合,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细化管护职责,落实经费,严格考核,将每条河道、每个水塘、每条沟渠的管护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村。

2.继续实施“清水工程”,加大河道保洁力度,进一步改善水质。综合运用污水截流、排污控制、清淤等措施实施水环境整治。

(七)城市绿化管理。由县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牵头抓好以下工作:

-7-1.强化属地管理职能,指导完善乡镇绿化管理机构。2.对城区建设年代较长的绿地进行改造和更新。3.加强绿化管养,逐步实施绿地养护市场化运作,加强考核,提高管养水平。

4.规范绿化市场管理,合理增加投入,形成有序、健康的竞争,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选择责任心强、有实力的管养队伍。

(八)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由县房管局牵头,县城管局、建设局配合。研究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建立街道、社区共同监管的工作体系。做好老住宅小区的整治转轨工作。

(九)废品收购、车辆清洗、机动车修理管理。由县工商局牵头,县交通局、公安局、城管局、环保局、各乡镇政府配合抓好以下工作:

1.废品收购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废品收购管理办法,严禁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设臵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择点建立废旧物品市场,严格规范废品收购行为。

2.车辆清洗管理、机动车修理管理。按照“分布均衡、适当集中、合理配臵、方便用户”的原则,制定城区车辆清洗、机动车修理市场发展规划。加快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为车辆清洗站点、机动车修理店的开歇业、场所设臵、经营面积、技术质量、收费、经营行为等管理提供依据。对车辆清洗站点、机动车修理中非法占道、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8-处。

(十)环境保护管理。由县环保局牵头,工业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配合,加强日常监管,实行专业检查和群众巡查相结合,形成县、乡二级监管体系;建立排污企业的基础台帐,对排污企业的排放口、排放量、排放品种实行监控,重点企业实行自动化在线监控;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严防重大污染事故发生。

(十一)建设、拆迁工地管理。由县建设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房管局、城管局、各乡镇政府配合。加强对各类建设、拆迁工地现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文明工地的评比考核,突出抓好工地围护及运输车辆出入管理;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处臵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臵标准,严格审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承运条件,加强执法巡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建筑垃圾运输处臵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十二)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管理。由晋原镇政府负责抓好以下工作:

1.在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的同时,要加大城中村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实施道路硬化,环境绿化,完善环卫设施,提高清扫保洁水平。

2.加强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经费,逐步完善基础硬件设施,加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9-运输管理,加强绿化管养,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和市容环境意识的宣传教育。

(十三)除“四害”工作管理。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城管局、建设局、林业园林局、工商局、各乡镇政府配合。

1.按照上级爱国卫生管理规定及《成都市除四害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县爱卫办和县城管局、建设局、工商局、卫生局、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在除“四害”工作中的职责,有效控制“四害”密度。

2.开展“四害”密度监测,掌握“四害”消长规律和密度分布情况,为制定科学除“四害”方案提供依据。按需要临时配备2-3名消杀员,将公共环境消杀与环卫消杀有机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

在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部门职权的基础上,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要求,确保事权、财权和相应职权下放到位。不断深化“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管体制改革,强化乡镇、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和农村环境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受理指挥平台

在落实各项长效管理机制的基础上,组建大邑县城市管理指-10-挥中心,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受理指挥平台,各乡镇、各城市管理的部门建立二级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建立联动系统,保证城市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臵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监督机制。

(三)加大城市管理投入

重点落实好两方面工作:一是经费保障。县财政落实城市长效管理机制所需要的经费,每年从财政公用支出中划出专项资金列入城市维护管理费科目,以保证城市管理和农村垃圾的处臵工作,保证各项长效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二是人员保障。适度调整、设臵或明确相关机构,适度增加编制,充实人员。进一步增加保洁队伍,确保随着城市的扩张有足够保洁人员。

(四)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部门要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科学制定城市改造、新建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进一步加强小支路、断头路、瓶颈路段和背街小巷等的维修及改造;加快交通管理科技设施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水平;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填埋场、市政公厕等一批污水、环卫设施工程建设,增强城市环境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城市重要道路绿化和城市公共绿地以及城市出入口绿化建

-11-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有序推进重点区域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步伐;继续抓好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清水工程”,切实提高城市环境品位。

二○○九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境整治△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群团组织。

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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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篇二

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建城〔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正确把握公园发展方向,切实抓好公园建设管理,我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就公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出租公园房屋及设施设备给私人经营,违规建立为少数人服务的餐馆、会所、茶楼等的类型、数量(面积)、发生时间、发生经过等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2013年9月1日前将专项检查结果和整改方案报我部。我部将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实施跟踪督查,并将侵占公园用地、在公园内搞违规建设和非法经营、移植大树古树、举办动物表演等纳入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考核和复查的重要内容。对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公园,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公园,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其所在城市相关申报和评审资格;对已获相关命名的城市,我部将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称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5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切实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公园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供民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是公众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交友、学习以及举办相关文化教育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园事业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群众对公园的数量、内涵、品质、功能、开放时间与服务质量等方面需求不断提高;二是随着社会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市民群众休闲需求的增加以及公园的免费开放,公园游客量急速增长,节假日更是人流剧增,公园的安全、服务、维护等方面压力不断加大;三是城乡统筹发展对公园类型、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四是城市道路拓宽、地铁修建、房地产开发以及“以园养园”等变相经营对公园的用地范围、公益属性及健康发展都造成威胁。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和安定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公园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生态、低碳、人文、和谐的理念,始终坚持公园的公益性发展方向,切实抓好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二、强化公园体系规划的编制实施

各地要在编制或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本着“生态、便民、求实、发展”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构建数量达标、分布均衡、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公园体系。一是适应城市防灾避险、历史人文和自然保护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合理规划建设植物园、湿地公园、雕塑公园、体育公园等不同主题的公园,并确保设区城市至少有一个综合性公园。二是与城市道路、交通、排水、照明、管线等基础设施相协调,统筹城市防灾避险及地下空间合理利用等发展需求。严格控制公园周边的开发建设,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限制公交车之外的机动车通行,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三是在保护、改造提升原有公园的基础上,按照市民出行300-500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城乡统筹建设、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确保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四是将公园保护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绿线和蓝线管理,确保公园用地性质及其完整性。

三、加强公园设计的科学引导

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的公园设计理念,从设计环节上引导公园建设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发展道路。一是严把设计方案审查关,防止过度设计。公园设计要严格遵照相关法规标准,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保证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置,防止将公园变成游乐场;严格控制大广场、大草坪、大水面等,杜绝盲目建造雕塑、小品、灯具造景、过度硬化等高价设计和不切实际的“洋”设计。二是以人为本,不断完善综合功能。新建公园要切实保障其文化娱乐、科普教育、健身交友、调蓄防涝、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并在公园改造、扩建时不断完善。三是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风貌。要有机融合历史、文化、艺术、时代特征、民族特色、传统工艺等,突出公园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避免“千园一面”。四是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要着力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地形、地貌以及湿地、生物物种等资源和风貌,严禁建造偏离资源保护、雨洪调蓄等宗旨的人工湿地,严禁盲目挖湖堆山、裁弯取直、筑坝截流、硬质驳岸等。五是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适生植物为主,合理配植乔灌草(地被),做到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

四、严格公园建设过程的监管

各地要在保护好现有公园的基础上,有序建设新公园,合理改造提升、扩建老旧公园。

一是切实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确保严格遵照规划设计方案和工艺要求,安全、规范施工建设。二是以栽植本地区苗圃培育的健康、全冠、适龄的苗木为主,坚决制止移植古树名木,严格控制移植树龄超过50年的大树;严格控制未经试验大量引进外来植物;严禁违背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反季节种植施工、过度密植、过度修剪等。三是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审计,对违反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违规采购等要严肃查处,对不符合绿化强制性标准、未完成工程设计内容的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四是切实加强对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养护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交通、房产等各相关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发布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诚信等情况,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处罚结果。五是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及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五、深化公园运营维护管理

(一)严格运营管理,确保公园公共服务属性。

公园是公共资源,要确保公园姓“公”,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一是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严禁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二是禁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资产转由企业经营、将公园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开发。三是严禁违规增添游乐康体设施设备以及将公园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

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园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清理情况及时报送城市人民政府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并督促整改。

(二)强化绿线管制,保障公园绿地性质。

公园绿地是城市绿地系统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一是禁止以开发、市政建设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二是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三是严禁借改造、搬迁等名义将公园迁移到偏远位置。经过公示、论证并经审核同意搬迁的公园,其原址的公园绿地性质和服务功能不得改变。四是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及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市政工程建设涉及已建成公园的必须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园运营安全有序。

公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保障公园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营。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必须首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论证和听证。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必须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并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

各地公园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制订公园管理细则,明确公园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游人等的行为准则,以优质服务游人为基本宗旨,倡导文明游园。一要保障公园内所有餐饮、展示、娱乐等服务性设备设施都面向公众开放。二要按功能分区合理设置游览休闲等项目,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文化节、游园会、书画展等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低级庸俗的活动进园。三要加强卫生保洁以及公园内山体、水体、树木花草等保护管理,确保公园水质清新、设施干净、环境优美。四要加强游园巡查,制止和清除黑导、野泳、野钓、烧烤等行为,杜绝噪声扰民、商品展销、游商兜售等。五要加强对旅游团队的管理,讲解人员须持证上岗,对历史名园、遗址保护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湿地公园等,要实行专业化讲解。六要严格限制宠物入园(宠物专类公园除外),严禁动物表演,严格限制机动车辆入园。

(四)加大管养投入,保障健康永续发展。

要本着“三分建设七分管养”的原则,在切实加大养护管理投入的同时全面推进公园管养专业化、精细化。一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公园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公园管养经费足额到位、保证专业化管养水准。二是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设公园人、财、物以及游园、服务等数字化管理平台,健全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动态监管机制,提高对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效力和公园综合管理效能。三是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开展引种驯化、物种资源保护、水质净化水生态保护等实用性、前瞻性研究。四是积极探索研究公园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公园等级类型和功能的不同,在收费标准、资金投入、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在标准完善、考核和监管机制健全的基础上,对公园卫生保洁、安全保卫以及防治病虫害等养护作业可实行社会化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管理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把公园建设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在理念引导、规划控制、资源协调、资金投入、政策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主导作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完善公园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指导、监督公园管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并对辖区内公园运营管理等组织考核并跟踪监督。

(二)完善公众监督。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园建设管理全过程监管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百姓支持”的良好氛围。已建成开放的公园,要及时面向社会公示公园四至范围及坐标位置,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公园要建立自律自治和举报监督机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接受公众、媒体监督,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公园的维护、管理,促进公园规范运营、和谐发展。

(三)健全动态监管。

3.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篇三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0.04.0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04.07

【正文】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规划局(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和城乡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具体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城乡规划系统的广大干部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通知》的精神,切实提高对城乡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划系统广大干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要结合《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宣传城乡规划的重要意义和法规知

识,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宣传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要抓住正反两个方面的事例,教育干部群众。

二、要抓住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机遇,力争建立健全高效、精干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专业技术队伍。要加强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市一级的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有条件的地方,经商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聘请规划督察员,强化规划管理。已经取消规划收费但尚未解决工作经费的地方,要认真测算城乡规划工作必需的经费,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报所在人民政府,争取从今年开始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要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和规划管理人员的素质。各地要主动与地方行政学院联系,尽早把城乡规划列为县市领导必修课;要妥善安排合格的教师和切合实际的教材,争取用三到五年时间对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业务轮训。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利用社会各有关方面力量,根据本地需要,分别轻重缓急,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的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

四、要抓紧做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等各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根据《通知》提出的时间要求和实际工作进度,制订切实的编制与审批工作计划。尚未完成编制工作的,要加快步伐;已经完成编制工作的,要抓紧报批;已经批准的,要着手制订实施办法。有关省市要优先组织力量,做好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因地制宜搞好城乡规划工作;要加快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努力为西部大开发服务。

五、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认定制度和备案制度。今后各地拟对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进行重新修编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调整或修编的内容、范围和理由进行说明,由审批机关作出认定。未经认定,不得修改规划。经认定属于局部调整的规划需报审批机关备案;经认定属于修编的规划必须重新报批。对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要由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我部认定。

六、要组织大中城市的技术力量帮助地方政府搞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提高村镇规划的整体水平,切实改变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散乱的状况。村镇规划要按《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要求,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加强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村镇规划的编制任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中心镇的规划应由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规划单位编制。

七、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市规划法》及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制度。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计划部门配合,主动参与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认真做好项目的选址。今年,我部将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未依法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土地使用和建设行为进行纠正并予以通报。

八、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出让、转让的国有土地,要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确需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的,要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的,要依法查处;对有关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九、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对其规划许可证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合格的,要及时出具认可文件;对于不合格的,要责令纠正。规划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十、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抓紧制定和修订城乡规划地方法规,完善规划实施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要继续推行窗口服务制度,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运转机制;要尽快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继续开展城乡规划执法检查,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今年,要重点检查各类开发区、旅游渡假区、城乡结合部、风景名胜区和重点历史街区的规划管理情况。

《通知》的发布是我国城乡规划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搞好当前

4.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篇四

2009年12月21日 16时09分129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计划物价

“中央投资”

“建设项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综[2009]63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管理部门:

最近,中央检查组在对我省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对我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行了重点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和要求。省政府召了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行了专项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强廉租住房、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既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也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这些项目的建设不仅关系到当前我省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更直接关系到民生的改善。从项目实施和中央检查组检查情况看,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项目进展迟缓,一些项目存在手续不完备、申报情况不实、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要求报批、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质量监控体系不完善、项目建

成后未及时竣工验收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而影响今后国家对我省的支持力度。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抓紧整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抓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加强项目管理,加快新增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要把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督促项目开工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来抓。

(一)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好各类财政性资金,充分发挥政府各类投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按项目落实银行贷款资金,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实施阶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留缺口,确保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落实好项目配套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对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尚未开工的项目,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督促和协助建设单位及早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部开工。对已开工项目,要进一步加快施工进度,争取按时竣工。对已竣工项目,要尽快做好收尾工作,确保项目正常发挥效益。

(三)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城市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并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快审批,主动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方案。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投标,防止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加强建设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发放施工许可证。要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采购、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同时要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施工。

(四)强化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加强过程控制和事前预控,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主要质量保证措施的运行情况、三检制度落实、监理记录、实体抽查及施工现场主要材料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要督促建设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合理安排工期,监督施工企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要建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努力消除质量通病和安全隐患。

三、明确责任,有针对性地抓好整改落实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落实筹集廉租住房各项资金的相关规定,足额安排建设资金,加强项目调度,做到项目建设各种手续齐全有效,管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新申报项目要依据本地住房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土地供应、配套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建设或城管(公用)部门要加快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环评、核准、土地征收等工作,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建设施工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工作,按照满足最基本居住和安全的要求,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要经常下乡督导,及时查看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施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顺利完工。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当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要逐项目明确责任人,逐层抓好落实,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要加强和发改、财政、土地、环保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形成推进项目的合力。各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工作,为新增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服务,提高效能,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保开工、保进度、保质量、保安全”的要求,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履行职责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市质量安全奖。各市可增加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奖项在评标中的权重,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安全、创新奖项的奖励办法。

(三)完善周报、月报制度。针对中央检查组对我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的整改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每周三前要将整改进度和工作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口处室。其他未检查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要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口处室。建立项目督查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项目督查,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5.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篇五

沪建交〔2010〕62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日常监管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二、加强监理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监管

(二)实行监理企业资质达标动态检查制度。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三)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或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总监理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驶职责和权力,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四)实行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本市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包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和项目安全监理员:

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是由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经业务培训,持有监理员证书,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项目安全监理员由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持有安全监理员证书的,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企业应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五)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综合评价制度。企业和个人电子版《诚信手册》动态记录监理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各类行为信息和诚信信息。对在沪监理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评定、升级、增项以及招投标等管理的依据。信用记录和使用标准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加强监理招投标行为监管

(六)实行招标核费制度。工程监理项目评标办法制定应将监理大纲、人员配备、监理单位的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度和提供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主要因素,监理费报价不列入评标办法,监理费应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确定。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核验监理取费标准。

(七)实行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限定制度。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只能一人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应具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担任。

四、加强监理企业合同履约监管

(八)实行监理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监理企业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理合同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监理合同方可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综合诚信评价的依据。监理合同中应包括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安全监理员、项目监理员信息。需变更的,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还需提供建设单位同意证明,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经登记备案的监理合同作为从业人员的业绩依据。

签订监理合同时,鼓励使用《上海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九)实行监理费足额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监理费,并取得监理费银行支付凭证及监理单位发票。

(十)实行市级建设财力直接支付制度。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建设工程实行监理费财政直接支付。在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监理费由财政直接支付。

五、加强工程监理实施过程监管

(十一)实行从业人员到位情况检查制度。监理企业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派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设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的人员和组织形式应能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并确保人员到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到位情况监督检查。

(十二)实行质量控制资料签认及工程质量总体评价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签认,也可委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认,应签认的内容必须真实并可追溯。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必须按照程序经施工企业内部自检后,由施工企业向项目监理机构做出书面报验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束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质量作总体评价,未经签认的质量资料及工程质量总体评价不得作为竣工备案资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竣工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

(十三)实行现场整改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履行现场监理权利,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拒不签收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项目监督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监理企业报告的存在安全质量隐患应及时处置。

(十四)实行平行检测制度。建设工程全面实行监理企业平行检测制度,平行检测的数量按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平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严格监理企业和人员责任追究

(十五)实行监理从业人员终身追究制度。监理企业应严格履行监理权利和义务,因监理企业未履行监理权利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在工程使用寿命期内实行监理责任终身追究制。(十六)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因现场监理人员过错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追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应责任,并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七)实行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制。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1)未按规定在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从业人员的数量、专业以及组织机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3)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符合要求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4)检测取样未按规定见证的;

(5)工程质量总体评价不做如实评价;

(6)不按国家规定取费;

(7)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8)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拒不签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向项目监督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支持监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通过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项目管理企业,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信誉好的监理企业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并应采纳监理企业提出的对工程建设的合理意见,严禁以各种手段干涉监理单位正常监理活动。

(十九)施工企业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必须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组织施工,积极主动地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应当及时整改,为监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严禁以各种手段干扰监理工作。

(二十)行业协会应做好会员单位行业自律,积极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监理企业提供交流、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监理企业正确行使安全质量控制权限,严格进行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并要树立服务意识,为监理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八、实行日期及有效期

6.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篇六

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闽建科[2008]5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质量情况将纳入今年国家和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我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严格按标准生产、流通和使用,保质保量完成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任务。

二、省建设厅及时制订、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并指导做好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和公示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查验生产企业是否采用合格材料、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材市场有无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建筑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

1、检查组织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部门按各自职能组织系统检查;

2、检查方式:采取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自查,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省主管部门抽查的办法;

3、检查产品: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含自保温、内保温、外保温材料及其辅料)、屋面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幕墙,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热水供应(含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等设施相关的产品;

4、时间安排:企业自查和设区市检查9月下旬至10月下旬;10月20日前各设区市将检查结果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文件:建科[2008]147号

7.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篇七

日期:2010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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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租赁单位备案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二)设备备案机关对以上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3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上填写备案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颁发备案证。备案证作为办理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凭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四)建筑起重机械属于不予备案情形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对原已备案但后期符合上述

(二)中条件的,应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原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证。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安装附着)活动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安装前基础(基础位置符合相关规范,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见附件3。

10、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二)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见附件4),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或移位安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见附件5);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4、安装、使用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附件

6、附件

7、附件8)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6、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8、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属于租赁单位的,租赁单位证明要加盖行政公章。

(二)使用登记机关对以上使用登记资料进行审核,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使用登记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后盖章,发放登记证标牌和登记标签。使用单位应将领取的登记标签贴在标牌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

2、起重机械已超过使用期限;

3、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4、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四)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在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表见附件9),外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0)。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备5台以上);

(四)租赁企业人员配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四)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及检验检测管理

(一)我省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实行备案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开展业务。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

11、附件12的规定。物料提升机的验收检验,统一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条件》(DB13/888 2007)和建设部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13的规定。

六、其他要求

(一)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

1、备案证: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是起重机械的工作履历档案,也是起重机械办理安拆告知、验收(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的证件。备案证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检验检测)、使用、维修、拆除和事故记录。每台起重机械应配备一本备案证,备案证随起重机械档案保存,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按时如实记录,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编号方法由使用登记机关简称和年份、序号两组数字组成,每年为一个编号周期。使用登记证由使用单位申请,并将登记证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例如:石家庄20100309—0006,表示使用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建设局,登记日期为2010年3月9日,2010使用登记顺序号为0006。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

(二)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个月的前5日内,将本地上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4、15)报送安监办。

2、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4日前,将本地上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6)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办。

联系电话:0311-87905396 邮箱: hbajz@sohu.com

附件:

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

2、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3、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基础验收单

4、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

5、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6、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

7、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记录

8、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记录

9、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10、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

11、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

12、施工升降机检验报告

13、物料提升机检验报告

1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汇总表

1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

1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8.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篇八

合建质安〔2011〕73号

各县、区住建局(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1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相关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

二、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源头控制管理

严格执行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源头控制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1]28号)文件要求,强化对施工现场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的进场检验,确保原材料 “应检尽检”,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现场并用于工程。

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在分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查范围和抽查比例,在对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对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监督员,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监督服务的重点,加强对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巡查和现场抽检频率。凡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查处,重大问题要向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乡建委报告。对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致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要依法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市城乡建委将对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报。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153号)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15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6月8日全国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全数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就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必要时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2.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要全面负责,明确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人,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及时支付安全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打卡考勤制度。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服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应配合建设单位报图审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4.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认真落实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等质量管理措施。对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砌体工程等重要的分项工程在隐蔽验收前要留下数码影像资料,主体结构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标准,至少建成一套样板房。工程竣工备案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要选派专业对口,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案,重点加强对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项目监理部应每月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当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对已经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6.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防火、抗震、节能等设计质量。注重对厨房、卫生间装修和水电安装设计进行审查,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较小户型也能满足居住需要,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7.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材料检测中发现水泥、钢筋(含焊接件)、混凝土、砂浆、砖和砌块质量不合格,以及在实体质量检测中发现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砌体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等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8.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见证取样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数量的30%。监理单位应明确见证人员,见证取样后现场进行封样标识,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检测报告要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确保原材料“应检尽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9.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防治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注重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开裂、渗漏,以及室内装修等质量通病的防治,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工艺标准,明确防治措施,切实减少和消除质量通病。

10.施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工程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从工程款中列支,检测单位应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作为结构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存档。结构实体检验应重点检测涉及安全的柱、墙、梁、板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和现浇楼板板厚等,对于结构实体检验不合格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1.加强对工程所用建筑成品质量的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所使用的门窗、电料电器、卫生洁具、饰面块材等建筑成品,鼓励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来保证产品质量。在建筑成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严把质量验收关,重点核验产品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并向监理单位提交进场检验记录,监理单位要对进场检验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符合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复试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和未经监理单位认可的建筑成品不得用于工程。

1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总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对分包队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分包队伍对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分包队伍的现场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现场要成立由总分包有关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分包要配备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强化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13.严格施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2010〕92号)的要求,全面实施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记录存入工程监督档案。

14.加强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机构要到场监督每项工程的竣工验收,重点加强对执行强制性规范条文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或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监督机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房交付时,供水、供电、燃气等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15.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超前工作。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注重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及保证措施的审查,重点加强对施工、监理合同,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资格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明确责任监督员;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正,对具备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基本条件的工程,应先行介入。

16.选派优秀人员,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监督员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有条件的市可成立民生工程监督组,专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在施工现场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监督员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明确监督重点和检查频次,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时,责任监督员必须到场监督。

17.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制度。一是执行监督交底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进行监督交底,明确告知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审意见,如发现厨卫间装修、水电安装等设计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签发监督意见书。二是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对项目监理部每月向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掌握项目情况。三是建立样板示范制度。在主体结构验收时,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对样板房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在竣工验收时,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不得低于样板房质量标准。四是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督机构要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是落实考勤打卡制度。要不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18.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竣工后,应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竣工标识牌,将各方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责任人姓名进行标识,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人分别是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人应具有执业注册资格,一旦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无论多长时间,不管调到什么岗位工作,都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切实将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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