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学(共8篇)
1.法律硕士民法学 篇一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民法学
注:蓝色为内容,删除的部分;红色为07年新增内容。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民法的渊源
四、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五、四、民法的解释
六、民法的适用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特征
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自愿原则
五、等价有偿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公平原则
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九、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类型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
一、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二、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结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
三、个人合伙的成立。
四、个人合伙的变更。
五、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概述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特征。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设立
法人成设立的原则:法人成立的条件。
二、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三、法人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
三、四、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种类类型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及其种分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及其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概述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四、转委托
转委托的概念;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的法律规则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的原因
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三、时效的种类
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区别。
四、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遍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三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二、期间的种类
三、期间的计算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通过物权与债权的比较加以说明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公信。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
2.法律硕士民法学 篇二
“重塑道德感的希望主要在法学院”。[1]但是, 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仅局限于法律知识的讲授,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缺失或淡化的趋势。
1. 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和目标中没有体现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必备要素, 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1998年7月颁布实施) 中确定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能够在有关机构中从事法律专业研究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培养的要求是“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 具有运用法律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能力。”2012年12月18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印发的《关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说明》中, 并没有将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 在国家规定法学教育的培养要求和目标方面也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提出特别的要求。大多数法律院校或高校的法律专业在确定本校或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计划时与教育部公布的目标和要求相似。这实质上体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严重脱节。目前的法学教育仅满足其自身的理论体系的建构, 而忽视了法律职业发展的真正需求。法律职业者不仅要具有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体系, 不仅要掌握法律技能, 而且还要求有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 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是为了其进入社会,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 仅仅有法律知识和技能还不够, 如果道德低下, 不仅不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甚至会危害社会。因此, 我国目前在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2.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 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 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 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 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 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 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 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 作为必修课, 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 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 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 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试行) , 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 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 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 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 教学效果欠佳, 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3. 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 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 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 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 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 因此, 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 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 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 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 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 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 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 因此, 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 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 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 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 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
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 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2]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 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3]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 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 只要品行良好, 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 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 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提高相应的分值, 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 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 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 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 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 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 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 忠于职守, 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 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 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 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 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 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 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 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 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 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 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 培养法律职业信仰
法律职业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 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 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4]如果主体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 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 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的观念, 法治也很难实现。因此, 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 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其他法学课程包括理论性和应用的课程的教学中, 都必须将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作为其重要的内容。
摘要: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中没有法律职业道德内容,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考核中法律职业道德所占分值很少, 高校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设置上也存在较多的问题, 这些因素直接制约了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 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即应明确目标和定位;加大考核比重;提高教学效果;培养法律职业信仰。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司法考试
参考文献
[1]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200.
[2]周叶中.英国法律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法学论坛, 2002 (1) .
[3]曹志瑜.我国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探讨[J].大庆社会科学, 2013 (5) .
3.法学博士何以“信不起”法律 篇三
一介书生扳倒了省政府的决议,这应该够格成为一段法制史上的佳话;但综观迄今为止的维权过程,其间种种悲凉无奈,却难以为此感到多么庆幸。首先,虽然征地被国务院认定并非合法,他家被拆掉的老屋所在地却已是高楼矗立,使得其维权主张究竟如何兑现尚属未知;其次,作为法学博士的王进文依法维权过程之艰难,更是令人嗟叹不已。
由于两年多的依法维权之路一直陷于僵局,使王进文讲出了一句足够震撼的话语:“你让我一个法学博士怎么相信法律?”从实际情形来看,王进文显然不是不相信法律本身,而是对基层的法律执行有些“信不起”吧———在写公开信以前,他已经走遍了法律程序,向10多个部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结果没有什么回音;房子被偷拆后的1年多时间里,“打官司成了王进文与学业同等重要的生活内容”,然而他提起的5起诉讼中,4起被搁置,1起被驳回。
幸亏他是名校的法学博士,谙熟维权的更多途径和方式,通过“告御状”挽回了些许局面。换了别人,可能找不到基层部门的行政和执法纰漏,也不清楚更多的维权方式;即便知道,也可能不知道怎样去合理地做到。换言之,王进文扳倒省政府决议,也许只具备个案的意义。
连法学博士都如此,可以想见其他人群某些情形下面对执法机关之弱势。这就难怪,很多人遇有事情时会对法律绕着走,比如面对非法强拆,或上访,或自残,或干脆刀兵相见……
法律让人们“信不起”,证明了权与法关系的扭曲,“权大于法”仍然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存在。由于权大于法,本为维护权利平等和正义公平而设的法律,反倒有可能成为侵夺权利、维护不公的工具。所以,法律“信不起”,或是许多社会负面问题的根源之一。
(摘自《青年时报》 本文作者:郭之纯)
4.最新的民法学硕士论文参考题目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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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外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目录书目 篇五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书目:
单位代码:11846 地 址: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北校区) 邮政编码: 510420
法律硕士(法学) 学科代码:035102 所属学院代码: 法学院 拟招生人数: 10
说明: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最终下达招生人数为准,此处仅作参考,可能会有调整 学科简介
研究方向导师初试考试科目复试考试科目备注01各研究方向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或202俄语
或203日语
③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④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②988面试(主要通过观察考生的法律思维、口头表达、临场应变、法律应用等能力,以考察学生的培养潜质)
④702刑法、民法
初试参考书目
202|俄语: 请查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处网站
203|日语: 请查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处网站
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1、《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大纲》;2、《201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指南》;3、《201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分析》教育部考试中心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1、《201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大纲》;2、《201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指南》;3、《201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分析》教育部考试中心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复试参考书目
702|刑法、民法:1.《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最新版本
2.《民法学》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最新版本
6.法律硕士课程——刑法学教学案例 篇六
(总论部分)
案例1: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许霆占有17.5万元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上的犯罪行为?
案例2:教授换妻被控聚众淫乱罪案。
南京某大学的副教授马某,曾经历过两段失败的婚姻。儿子跟着前妻,他则和患病母亲住在学校公寓。一次偶然的机会,马某被一位网友拉进了一个名为“换妻游戏”的群里,觉得这是种先进的生活方式。随后自己建了一个“换妻”QQ群,得到不少网友支持,并常在马某家进行“换妻”活动。2009年5月份,马某在群里发布了解散公告。8月,警方接到举报找到了马某。而参与的其他人,也相继于去年年底归案。近日,马某等2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聚众淫乱罪被秦淮区检察院起诉到秦淮区法院。检方查明,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马某、吴某夫妻等22人通过网络结识之后,结伙先后多次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马某参与18起。马某被判刑3年半。
讨论:对卖淫、吸毒、聚众淫乱等没有被害人行为的态度。
案例3:组织男性同性恋卖淫案
李某在2003年1月至2003年8月间,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等方式招聘“公关先生”,规定应聘者交押金300元,交管理费每月200元。“公关先生”专为同性提供性服务,如果拒绝,押金、管理费等不予退还。李某还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公关先生”服务一次可收取200元,但必须向其交纳出台费。李某还指使刘某、冷某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等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先后从中牟利10万余元。
李某等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案例4:丈母娘“强奸”女婿案。
2003年昆明男子王勇[均为化名]来到云南磊山律师事务所咨询。两年前王勇与妻张丽结婚后居住在丈母娘的家。其丈母娘李香40刚出头,风韵犹存,丈夫去世后一直是单身。由于妻子经常出差,家里经常只有他和丈母娘两人独处一室。丈母娘不久便在行为上和言语上对他表露出了暧昧的意味,穿着暴露,常作出一些亲昵举动。有一天晚上,王勇睡着了忘记锁房门,夜半突然被一阵响动弄醒了,丈母娘竟然赤身裸体地站在他的床头。王勇顿时被吓了一大跳,王勇终于鼓起勇气向妻子说了实情,出乎意料的是,妻子竟然不以为然.一天,妻子出差,丈母娘很是热情地给王勇冲了一杯牛奶。喝过之后,王勇就昏昏沉沉地睡在了沙发上,一觉醒来,竟然发现丈母娘赤身裸体地躺在自己的身边,在其追问真相时,心满意足的丈母娘,竟然表现得大大方方,一笑了之。
讨论:是否可以追究其丈母娘责任?案例5:成都强奸预备案。
2008年4月17日晚,家住成都新都区的43岁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这时,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某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讨论:有无定罪处刑的必要?
被告人王某,男,45岁,工人。被告人蒲某,男,41岁,某医院主治医师。
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脱癌症的折磨。1986年4月5日,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
本案是一起安乐死杀人案,这种为免除被害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案例6: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毒杀人怎么定性?
讨论:何以出现大陆法系与我国对此罪完全相反的定性结果? 认为白糖可以致人死亡而给他人喂食白糖又如何定性?
案例7: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对于此案,公安机关内部就能否立案发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理由在于:在此案中,行为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罪过,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被害人又因为听了吴某的怂恿乘坐了飞机并发生了死亡结果,吴某的行为与其兄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吴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立案。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立案。理由在于:吴某的劝导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被害人的死亡纯属意外,因而吴某的劝导行为并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该案?
案例8:
王某晚上经常做梦。1998年9月某晚,王某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奋力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制服。第二天清早醒来后,发现其妻已经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王某本人。
王某是否构成犯罪?案例9:重庆出租车溺水事件
2009年8月5日凌晨5点半左右,重庆人张玲带着未满两岁的儿和大姨妈林珍(化名)、小姨及其12岁的女儿一家五口打的前往火车站。当汽车驶入火车北站原长途汽车站旁的宝华路下穿道时,由于外面正下着瓢泼大雨,隧道里全是积水。张玲就让驾驶员文某走另外的路,可驾驶员文某缓慢地滑行了一段后,还是踩着油门朝着水坑冲了过去。此时,隧道里的积水已经深达1.6米。载着张玲一家人的出租车一下淹没在水中,仅剩下一个车顶。张玲等人急忙呼救。出租车司机却自顾开门游走了。张玲一家5个人都不擅水性,他们试图打开车门,可无论怎么用力,车门一直无法打开,车外的水已通过车厢缝隙朝车内涌进。张玲打开了副驾驶门后,将大姨妈推上了车顶,很快其儿子也被递上了车顶,但已经停止呼吸。晨练的刘先生听到哭喊声后拨打119报警。
分析:驾驶员文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10:
2009年3月14日,张某约倩倩外出游玩,将女同事送回家后,张某和倩倩来到蔡甸索河镇官桥水库。一路上,张某不停唠叨“要倩倩做他的女朋友”,倩倩有些心烦意乱。当两人来到水库边上时,倩倩提出不想再和张某交往,在她欲转身离开时,被张某拉住不放。为摆脱张某的纠缠,倩倩用力挣脱张某的双手,跳进了水库。倩倩跳入水库后,张某站在岸上并没有叫喊和报警,也没有跳下水去营救,而是离开了现场。
张某是否有危害行为?是否犯罪?
案例11:
1、甲打伤乙,乙治疗不及时遇伤口感染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甲打伤乙,乙住院治疗期间遇地震导致房屋坍塌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2:
甲系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因经常参与赌博经济拮据。一日,其看到公司出纳收取了5万元货款未存入银行,而是放在了公司铁皮柜里。下班后,甲叫来社会上的朋友乙,告知了乙该情况,并介绍了公司晚上值班人员经常坐在门厅打瞌睡的情况,两人商定由乙在晚上从窗户潜入公司撬开铁皮柜盗窃该货款。乙得手后,二人均分了该货款。
问: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案例13:
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系集体性质企业。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未征得厂里员工同意也未报有关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徐某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交入厂的财务。
问:对此案应如何定性?是单位犯罪还是徐某个人犯罪?
案例14:
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两次。1999年6月5日晚,王某又在某市火 3 车站候车室,趁一旅客熟睡之际将其提包偷走。出站时被查获,提包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支、人民币200元以及衣物等。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只承认自己想盗窃财物,没料到提包里有手枪。
问题: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枪支罪。
案例15:“林肯”撞人逃逸案。
2005年2月1日,被告人付中涛驾驶一辆套牌的白色林肯轿车在长春将9岁女童肖金萍撞倒,并将其卷入车下。付中涛在明知被害人卷入车下,反而加速行驶,拖带被害人行驶出2300米距离时,被害人掉在路面上死亡。
问:对被告人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16:
2004年7月25日,北川县陈家坝乡平沟村3组的几亩玉米地被野猪糟蹋,村民全力贵、陈帮培、苏某、朱某四人经商议后,决定第二天上山猎杀野猪。26日下午2点,四人各自扛着家里私藏的猎枪,在枪管里添加了铁钎等利器,一起来到本村朱家塘半山上一块四方地,分头寻找野猪。下午3点20分,已经走散的陈帮培看到四方地里的草丛在摇动,认为里面就是野猪,不声不响地靠近,瞄准草丛里的黑影开枪,草丛里发出一声惨叫,全力贵被铁钎穿过胸膛当场死亡。第二天,三人到公安局自首。
分析:对陈帮培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17:
2006年9月10日凌晨2时,吴金艳和小尹、还有另一名服务员已经睡着了,我听见有人敲门,但敲门的人不说话,就没开门继续睡,到了3点,突然有人把门踹开,进来三个男的。其中两个男的是孙金刚和李光辉,都是原来阳台山庄的职工,另一个男的她不认识。事后调查得知,三人认为是小尹向经理告发他们在山庄吃饭、拿烟、洗桑拿没有付钱,导致李光辉被开除,再加上孙金刚追求小尹,小尹不同意反而骂他傻,于是他们想强行把小尹带到山下关押两天,并在小尹身上留下“记号”。破门而入后,孙金刚掀开小尹的被子,殴打小尹并撕扯她的睡衣,小尹的胸部裸露出来。吴金艳见状下床劝阻,孙金刚又转身打她,并一把扯开吴金艳的睡衣。吴金艳顺手从床头柜上摸起一把水果刀(削苹果用的,刀刃长14.5厘米),朝孙金刚乱划,把孙金刚左臂划伤,孙捂着胳膊退出去。李光辉见状,从桌上拿起一把铁挂锁(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550克),举起来要砸吴金艳,吴金艳持刀刺向李光辉,李光辉左胸被刺中后倒地,并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吴金艳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案例18:
一日晚,张某(女)在乡间小路上被刘某袭击,张奋力逃脱。由于天色已暗,张不敢再连夜赶路,便投宿于一农妇家中。农妇安排张与其女同床而睡。凌晨时分,张被屋外的敲门声惊醒。听见外面有人对话,一男说:“老子今天倒霉,等到一个女的,让她跑脱了。”妇人答:“我今天收留了个投宿的女的,一定就是跑脱的那个。”男又说:“正好,一定要杀掉她,因为她看到了我的样子,不杀掉她,明天她一定告发我。”原来,男的正是刘某,妇人正是刘之母。张某听后十分害怕,又无处可逃。情急中,张便将熟睡的刘某之妹与自己的位置互换。后刘某及其母进来,杀死了刘妹,张趁二人外出抛尸时逃跑。
张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9:
200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作,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
三人应如何定性?
案例20:
甲约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同意,并实施了望风行为。但甲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刑法规定甲的行为应转化为抢劫罪而不再构成盗窃罪)。
问:对甲乙应当如何处罚?
案例21:
甲乙两人合谋实施抢劫,甲见一孕妇独自行走,便拿出匕首意图劫取财产。由于乙的老婆也正怀孕,乙不想抢劫孕妇,便劝说甲不要抢劫该孕妇。甲不理乙的劝住,乙便说:“不听就算了,顺便你怎样,我反正不干了”,转身离开了现场。甲还是持刀抢劫了孕妇300元钱。
乙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案例22:
200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上厕所时把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陈在厕所内听到女儿哭声,出来见女儿扑倒在地,将其抱起见脸上、嘴上都是鸡屎,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杨某(男,4岁)推倒的,就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杨被推倒在地,头部碰在石头上,后脚蹬了几下。陈将女儿的脸擦干净后转身一看,见杨仍倒在地上,就将杨抱起,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并听见杨的喉咙里象打鼾一样响了一声,且脸色苍白,四肢瘫软,不哭不哼。被告害怕承担责任,就将杨抱进自家猪舍,出来将地上有血的石头、树叶拾起丢进厕所,用铁锹铲净地上血土。陈第二次进猪舍,见杨仍躺着未动,即拆散一捆稻草盖在他的身上。尔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又第三次进猪舍。这时被告好象见覆盖的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顺手拾起一块石头向杨的头部砸去,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三天后被告将杨的尸体转移到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方得以侦查破案。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被告用石砸杨之前,杨已死亡。
问题:在本案中,被告陈某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案例23:
被告人谢某,男,21岁,学生。
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李某是同学,好朋友。某日,因为另一同学的事情李骗了谢某,晚上11点过,谢在校外的街边找到李,质问时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抓扯起来。谢掏出自己钥匙上的一把刃长约3公分的水果刀,向李前胸刺去。谢见李胸前流出了血,就赶紧背上李到附近的医院,李经医生检验已经死亡。医生随即用手机打110报警,谢未离开医院,等警察来到医院后,问“谁动的手?”谢随即站起说“是我”。随后向警察交代了案发经过。
控方:被告人谢某构成犯罪,不具有自首情节;
辩方:被告人谢某具有自首情节,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案例24:
(1)郑筱萸死刑。郑筱萸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检察院指控郑筱萸在1997年中至2006年年底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审批八家药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过程中,直接或者透过妻子和儿子,受贿649万多元人民币。2001年到2003年,擅自降低审批药品标准,其后被揭发部分药厂虚报药品资料,其中六种是假药。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事件(详见“二甘醇”条目),以及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欣弗”注射液事件,导致十人死亡,多名病人出现肾功能衰竭。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2)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鉴于陈绍基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1996年至2009年期间,文强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就业安置、承揽工程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内的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其中,文强、周晓亚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49万余元。2003年至2008年期间,文强明知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还强行与某女发生了性关系。此外,文强对1044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法律硕士民法学 篇七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的功利性与速成性特点, 给指导教师如何指导硕士生写出一篇具有创新性的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这其中的关键又在于指导教师如何理解与评价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 如何指导法学硕士生构建论文的创新性, 下文将对此做一探究。
一、如何评价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
目前, 学界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理解各有区别, 但大致相同。有些学者从“论文”的三大内核出发, 认为创新性可在论点、论据、论证方法下功夫, 如李炎清认为, 创新性应包括填补学术空白、弥补前人研究成果的不足、更正前人研究成果的错误三个方面。也有学者从内容和形式来研究论文的创新性, 如西北政法大学陈洪涛副教授认为, “创新”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观点的创新, 即在某一领域提出了他人所不曾提出的观点;二是结构或方法的创新, 即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与前人不同的崭新的视角或者方法, 即使观点上没有超越前人, 但研究方法有了突破, 也算创新。一些学者认为创新性不只是在形式上不千篇一律, 更主要的是要选择合适的研究视角或切入点, 对主题进行论证。
以上观点实质上均是对“创新性”所作的客观解释, 即从文章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视角等方面来阐述创新的内涵与外延。然而,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与其他学术论文的不同之处在于上文提到的功利性与速成性。因此, 一味的强调论文的客观创新对法学研究生而言有一定困难。反之, 如果从创新性的主观评价模式来重新解读创新性, 会带来另一种思路。
(一) 学术论文创新性评价的主客观性
创新性除了文章本身的创新外, 阅读主体的主观认识也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因为学位论文的阅读主体虽是在一定领域有所建树的专家, 但层次不一, 知识的广度与深度各异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同样一篇文章, 各评审专家对其作出的“创新性”认定层次也不相同。可见, 论文的创新性认定是阅读主体将文章信息与自身已有信息相匹配后所做的主观判断过程, 文章的创新性由论文的固有元素和阅读主体的自身知识结构所共同决定。文章创新性的评价程度与匹配程度成反比, 即文章信息与阅读主体自身已有知识信息匹配程度越小, 论文越容易被阅读主体评价为“具有创新性”。
(二) 创新性学术论文阅读中的“三感”
因创新性评价所具有的主观特性, 对学位论文创新性所做的研究则不能只停留于论文本身, 而更需要从阅读的主体出发, 深入研究读者对创新性判断的行为模式, 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指导学生创作出一篇符合读者阅读规律的高质量学位论文。
笔者认为, 影响读者对创新性认定的主观因素很多, 其中“感觉”是影响读者的首要因素。而在阅读的过程中, 有三个感觉是不容忽视的, 一是选题的新颖感, 二是文章形式的美感, 三是内在逻辑的顺畅感。如果一篇文章能做到这三感, 则会激发阅读主体的阅读兴趣, 并将兴趣转化为持久阅读的动力, 甚至会引发读者对文章观点的共鸣感, 最终影响其对文章创新性评价的行为模式。
(三) 影响学术论文创新性评价的三个层次
针对影响读者创新性认定的三个感觉, 则要求我们在选题、形式与逻辑三个方面下功夫。三者是一整体, 各自发挥作用并在不同层次影响着阅读主体对创新性的评价。
根据心理学的首因效应理论 (1) , 选题的新颖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读者对整篇文章的感觉和认定, 因为它是给读者的第一印象。好的选题更反映于题目之上, 能给读者一种探索未知的兴趣与动力。形式美是读者接触到选题后的第二位印象, 优秀的学位论文一定是布局合理、结构完整的文章。形式的美感可以加强读者的阅读动力, 并且给人一种专业、用心的感觉。形式中的标题也是展现文章内在逻辑的重要工具, 是必须精雕细琢的部分。逻辑是影响学位论文创新性评价的最重要也是最深层次部分, 如果说选题和形式是文章的外表, 那逻辑则是文章的核心与骨架。顺畅而富技巧的逻辑设计不仅能很好地解决上文提到的信息匹配问题, 还能给阅读主体以“自我实现”的感觉。
二、如何指导写作创新性的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既然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阅读主体的主观评价过程, 而影响创新性主观评价的因素又主要在于选题的新颖感、文章形式的美感与内在逻辑的顺畅感, 因此, 指导教师在指导法学硕士生构建一篇创新性的学位论文时也应从这三方面着手。
(一) 创新性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小切口、深径度”
选题是研究能力的体现, 好的选题是论文成功的一半。而法学可研究的问题很多, 对于一名硕士研究生而言,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的研究主题呢?为此, 笔者认为选题应在“小切口、深径度”的指导下遵循四个原则。
1. 可行性
选题的可行性原则意味着研究者可以凭借着主观和客观所具备的条件按时完成拟定的研究计划。这是研究者最应该考虑的问题。
选题的可行性主要在于研究者的主观条件、研究的客观条件和论题的量度三个因素。在主观方面, 选题是否能让研究者“扬长避短”, 研究者应从“是否擅长抽象思维、掌握外语种类及程度如何、专业知识上的长处和短处”三个方面来做到“知彼”, 这样做论文时才能“百战不殆”。笔者认为, 研究者除了应考虑是否擅长抽象思维、掌握外语种类及程度如何、专业知识上的长处和短处之外, 在选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对自己的研究主题充满足够的热情。这里的热情包含了相关知识上的兴趣, 还包括对研究对象的关切, 更是指愿意诚恳的将自己的精力投入其中。缺乏兴趣和热情的研究者将看不到研究主题的目的, 会失去持续研究的动力, 将会使完成一篇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变得“心”与“力”皆不足。在研究的客观条件上, 是指研究者在寻找到自己充满热情的论题后, 接下来就要认真考究该论题是否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否则也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研究法律专业论题所涉及的客观条件主要是指有关的研究背景资料、现实的法律材料的收集、文献资料的积累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可以帮助研究者知晓论题的研究现状, 可以避免重复别人已经做过的研究, 并可以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研究。资料收集的方法主要有网络空间搜集 (如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 和实体空间搜集 (如图书馆、书店) 两种方式。搜集的线索可以参考相应领域图书或论文后的参考书目 (文献) , 运用滚雪球的方式尽可能充分占有相关资料。其三, 在充分了解了主客观条件后, 研究者应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论题的量度, 即论题的大小和难易。在笔者多年的硕士论文的指导过程中发现, 学生在选题过程中经常犯选题过大和选题过难的错误。对于大多数硕士研究生而言, 学位论文可能是其求学生涯中所做的最大的学术研究, 因此一些学生期望通过一个大的论题全面反映自己法学功底, 并给国家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也有一些学生选择一个较大的题目是为了应付学位论文三万字的字数要求。诚然, 法学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开放的知识体系, 作为一名法学硕士研究生应该综合权衡主客观条件, 选择一些通过一定的努力能够完成的、难度适宜的论题, 切忌好高骛远, 眼高手低。
2. 有趣性
读者在阅读研究者的论文时, 第一印象便是论文的主题是否会引起其阅读兴趣。有趣的论题从一开始就会让人印象深刻。上述第一点中提到的“热情”强调的是作者主观上将其内在知识显性化的动机, 但是知识的显性化是双向的, 一篇创新的学位论文还要能引发读者的阅读兴趣。这就是学位论文选题的有趣性。选题的“有趣性”强调的是作者要通过选题来激发读者阅读其作品的动力。据此, 要获得“有趣”的主题, 需要研究者在研究之前找出前人看该问题或现象的焦点, 然后改变焦点或用新的视角审视焦点, 从而设计一项新的研究主题来引起新的注意。正如曾嬿芬教授所言:“选择研究主题时若能兼顾‘热情论’与‘有趣论’, 应该会很完美。”
3. 价值性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主题一定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 特别是法治建设事业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因此, 论文在选题的价值性主要体现在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上。选题的理论价值, 是指选题对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有认识价值。具备理论价值的学术论文对未来法学科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选题的实践价值是指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结果有助于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某一问题。强调选题的实践价值是因为法学科学本身即是一门开放性的、实践性的学问, 研究法学的目的是为了将理论运用在实际社会, 使社会运行在和谐发展的轨道之中, 因此选题的实践价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4. 新颖性
文章的创新与选题的新颖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如选题在国内法学界没有做过相关研究, 在“前无古人”的情形下, 研究者就是“来者”了。此时, 论文的创新就很容易体现在提出新观点上。当然, 要求硕士研究生寻找法学研究的空白点, 做一名拓荒者较为困难, 这需要理论知识的积累和活跃的思考。但除了补白性选题外, 学生还可以尝试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或不同的视角来探讨经典的论题, 得出全部或部分新观点, 如《罪刑法定原则的博弈论分析》、《死刑存废理论的经济学分析》;也可以对已有的观点、材料、研究方法提出质疑, 启发人们重新思考问题;同时也可以用经典理论理解热点社会问题, 提出自己的观点或解决方案。
鉴于以上四个方面的选题原则, 笔者设计了“选题质量检视表”, 法学研究生初定选题后可以用该表做360度选题评估。
(使用说明:将作者、同学、老师三者的评分分别乘以权重20%、30、50%后相加即得综合评分。当分数为80分以上时为较优秀的选题, 得分在60分以下时则需重新考虑自己的选题。)
(二) 创新性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而具美感
学位论文的形式是创新性的第二个层次, 虽是表层但也极为重要。这里所谓的“形式”包括结构、标题、标点三个方面。
学位论文的结构是答辩专家必须评价的要素之一。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必须是结构合理的。一般而言, 学位论文的结构包括目录, 序言, 导论, 本论, 结论, 参考文献。这是学位论文不可缺少的几个部分, 否则将给人残缺感, 大大降低论文在阅读主体心中的评价。在论文结构中, 本论是文章的核心, 是展现作者论点、论据的重要部分。本论部分的布局大致可分为总分结构、三分结构、四分结构、编章结构、章节结构。对于一篇三万字的硕士学位论文而言, 按照章节结构来写较为妥当, 因为这容易展现作者的写作思路, 并且不会给阅读主体造成内容空洞、论证不深入的印象。至于章节的数量如何确定, 有一个原则, 即“以理成形, 顺理成章”。所谓“理”就是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 是事物发展的逻辑规律, “形”就是文章的结构形式, “章”就是指篇章。
标题在学位论文中起着点睛的作用, 但是往往被学生所忽视。完美的标题应注意下列三个问题:第一, 标题须是名词性短语而非句子;第二, 标题应出现论文题目的关键词或相关词。标题好似文章中的一座座桥梁, 起着连通上下文的作用;第三, 标题要能概括下文的主要内容。标题作为桥梁, 其另一头是连通下文的主要通道, 必须准确地概括下文将要论述的问题。
标点作为语言文字的一项工具, 不仅在表达作者观点中起重要作用, 在读者的阅读体验中也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准确的标点能够传递作者正确的信息, 不易造成歧义与误解。同时, 读者在准确标点的环境下阅读, 也不会产生阅读困难、理解吃力的窘境。
(三) 创新性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逻辑———问与答的艺术
文章的逻辑关系好似其内在的骨架, 将作者观点有层次、有系统地呈现在读者面前。上品的逻辑关系给读者一种阅读的畅快感和满足感。“畅快”是因为文章一气呵成、毫无突兀、顺理成章;“满足”是因为内容切中要害、疑惑自解、引起共鸣。我们说, 一篇上品的文章必定是为读者而写, 且能引发其心灵的共鸣, 这是影响读者作出创新性主观评价最重要的关键。
梁慧星教授将逻辑关系分为总分关系、并立关系、递进关系。笔者认为, 以上对逻辑关系的分类均是从形式上所作出的普通分类, 是写作一篇论文必须知晓的基础知识。在此基础上, 若能理解逻辑的真正内涵及读者的阅读目的, 便可以巧妙地解决因双方知识结构不对称而产生的论文创新难题, 使读者产生阅读的畅快感进而影响阅读主体的创新性评价。
上文已述, 学位论文的阅读主体是具有较深厚法学功底和研究能力的专家、学者。其在阅读送审论文时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一是大部分文章内容、体例、论述结构对其来说实属简单, 作者所言观点皆为常识, 离创新存在差距。二是面对这些“已知信息”, 专家们又不得不重复阅读, 重复吸收, 重复评价。因此, 存在“文章审美疲劳症”和“阅读强迫症”也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在两个信息占有量不对称的主体 (作者和读者) 博弈的的过程中,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如何获得评阅主体的创新性评价?我们可以从亚伯拉罕·马斯洛找到答案。在20世纪40年代, 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他指出人因为要满足五种基本的需要而产生动力, 同时这五种需要是以一种等级森严的层次结构相互联系起来的。这五种需要从低级到高级是:生理需要、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产生动力的强度与需要的等级成正比。换言之, 人是不断追求着高级别的需要的;反之, 如果某件事物能满足人类最高的需要———自我实现, 这将给人带来强大的动力, 最终形成自动自发的行为。若审阅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这一普通的工作能成为审阅者自我实现的工具, 那么, 自动自发地阅读此文章也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这也就解决了审阅者“文章审美疲劳症”和“阅读强迫症”两大难题。
因此, 要引发读者的阅读兴趣和动力, 必须让读者在阅读中尽情享受自我实现的过程。简言之, 就是要让作者在阅读中看到自己存在的价值。而这种“看”是潜意识的“看”, 非意识的看。要调动读者的潜意识, 作者需要在文章中使用到“提而不答”与“自问自答”两大策略。
第一, “提而不答”与“尊重”。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尊重”是较“自我实现”低一层级的需求, 也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作者在写作时要做到尊重读者, 就必须承认对方的专家地位及其知识层次。表现在文章上, 即对于读者来说是常识的论述, 可以点到但绝不长篇作答, 尽量做到“提而不答”。当作者引用某一通说理论时, 如果将经典论述再加以抄之, 会造成凑字数之嫌, 更严重的是, 它会起到贬低读者知识储备的反面效果。因为当读者读到此段文字时, 意识层面会做出两种反应:一为跳过, 二为被迫阅读。但不论何种反应, 其潜意识均会对此内容产生强烈的排斥感, 并由此引发读者的内心消极自我对话:“难道他 (作者) 认为我不懂这些吗?”读者基于天生的防御与自我修复机制, 潜意识会立即否定这些消极的自我对话, 从而表现于行为之外, 即论文的评语大量出现“该文章毫无创新”之论断。因此, 如果作者能做到旧有理论“提而不答”, 将会自动引发读者潜意识的知识检索功能。读者为了跟上作者的论述思路必须调动自己的已有储备知识, 完成检索、调出、整合、完善、升华的全过程, 从而体会到了“尊重”的感觉。
根据笔者多年的学位论文审阅经验, 学生经常会在文献综述中犯“提而作答”的毛病。据毕恒达教授在其著作《教授为什么没告诉我———论文写作枕边书》中提到, 文献综述不是读书报告, 写文献是为了使用它, 而非用来展示。但大多数硕士生在写文献综述时往往会出现机械堆积之情形, 而没有用比较的研究方法, 寻找各路观点或各国制度不同之处的深层次原因。因此, 文献综述的重点应落脚于“综”而非“述”之上。作为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学生在文献综述中可以就各国家不同的相关法律制度做一比较研究, 得出其差异的人文原因;也可就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做一审视, 得出其差异的历史原因;也可就不同的法学学术流派之观点做一分析, 得出其差异的立场原因等等。总之, 我们需通过“果”而寻“因”, 只有“因”才是文章的看点, 才能避免读者机械似的阅读, 从而实现其“尊重”的需要。
第二, “自问自答”与“自我实现”。真正的逻辑 (或是说起真正作用的逻辑) 必须能够引起读者潜意识对文章的认同, 在思想上、情感上、心灵上与作者的频率达到趋同。笔者认为, 引起读者共鸣的方法无非是要让阅读主体对文章的观点深信不疑。而要达到这种境界与作者的观点、思路、论证和文笔均有关系, 这对研究能力尚浅的硕士研究生来说并非易事。但是, 若能充分理解人的认同心理与逻辑的内涵, 要做到作者与读者思考的频率相同也并非不可能。
人类防御机制的另一表现是会对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产生怀疑。除非, 人对亲身经历过的事情会深信不疑。实质上, 人并非是对该事情深信不疑, 而是对自己因经历所形成的主观经验深信不疑。阅读实质上是一种知识认知与再认知的过程。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对新知识进行认知, 对已有知识进行再认知与升华, 从而满足其自我实现的最高需求, 享受阅读喜悦经历。在这种独特的经历中, 将自己吸收的观点和知识深埋于心内, 滋生出与文章作者的共鸣感。
而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读者要主动地提出问题并且主动地寻找答案。这些, 离不开逻辑。真正的文章逻辑是呈现出金字塔结构的。见下图:
在金字塔结构中, 存在两种逻辑关系: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逻辑的纵向关系就是提出问题并对该问题回答的过程。这表现在:读者的阅读起点是金字塔的塔尖———母主题, 也就是全文要表达的中心主题。而主母题往往表现在标题上, 据上文所述, 标题必须要给读者一种新颖感。新颖感的出现会引发读者对该论题的很多疑问, 而这些疑问便成为了子主题1、子主题2……现在读者发现自发的疑问出现在了文章中, 并且有详尽的论述, 便激发了其阅读的强烈兴趣。不, 与其说是兴趣, 不如说是对未知信息的好奇感。在这种好奇感的驱使下, 读者便开始了完美的探索之旅。因此, 作者意图传递的“思想” (论点) 一定是能引起读者疑问的语句。而这些疑问是顺应问题提出的, 不突兀、不臆造。上品的文章会按照引起读者疑问并回答疑问的模式写作, 直到作者认为读者不会再对文章表述提出任何疑问为止。金字塔逻辑中的横向关系是在一个结构层次的表述中, 必须具有明确的归纳和演绎关系。归纳和演绎是常规的逻辑方法, 笔者在这里不再赘述。 (2)
若作者按照疑问/问答式的金字塔结构来撰写学位论文, 将会吸引读者的全部注意力, 在寻找自发提出问题的答案中实现知识升华的过程, 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 从而与作者产生立体式的共鸣, 在主观上给予该文章较高的评价。
三、结论: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理斯” (NIS) 创新性模型
如何指导法学硕士生就学位论文进行创新性研究, 一直是法学教育工作者努力的方向之一。本文的研究是在各家观点的基础上, 从创新性主观评价的角度重新探讨学位论文的创新性问题。根据上文的论述, 笔者总结出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理斯” (NIS) 创新性模型, 希望能给法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创作与指导工作带来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②本段对金字塔结构的论述受到了巴巴拉·明托 (美) 的启发, 其所著《金字塔原理》被列为麦肯锡公司经典培训教材。具体可参见【美】巴巴拉·明托著:《金字塔原理》, 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2006年10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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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 篇八
【关键词】法律教学 实践性法律教学 教育改革
一、前言
实践性法律教学是目前法学教育中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通过实践性法律教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律学习者综合能力的提升。本文就我国法学教育的必要性以及实践性法律教育的优势性进行分析。
二、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必要性
由于目前我国法学的教育体系存有许多弊端,这些弊端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加强力度对我国法学教育体系进行改革是相关机构必须要做的事情。下面就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体系所存有的主要缺陷进行分析,从而呈现法学教育改革的必要性。
1、当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存有重视分数的获得,轻视学生能力的培养
由于我国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就目前我国法学的教育状况来看,主要衡量学生能力的主要指标之一还是分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能力的培养。中国的大学生都是经过应试教育所筛选出来的,在中国学生心里或多或少的都被这种人才筛选的模式影响着,这就导致了传统的法学教育中老师的教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试,学生去学习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应试,这种教育模式从根本上限制了学生对于知识和能力的拓展,严重影响法学学生毕业后对于社会和工作适应能力。改变这种现状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对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进行改革,从学校入手,逐步消除应试教育的影响。
2、目前法学教育体系下,实践教学存有一定的混乱性
由于传统教育体系的影响,虽然许多法律教育学院开展了实践教学,但是实践教学的施行过程还存有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最突出的是对于法律教学实践的内容的划分存有一定的模糊性,其具体的表现是一些不属于实践内容的东西被强行的划为实践内容的一部分,譬如课堂讨论过程、社会探究过程等,除此之外,对于一些属于实践性的内容,相关院校却又不把其归属到法学实践教育当中去,譬如模拟法庭的建立以及诊所法律教学模式的推行等。
3、传统教育模式下。学生所学知识不能很好的和社会对接
就目前我国法学的发展状况来看,绝大多数的法学院校所采取的教學模式还是仅仅对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和法律有关的基本理论进行学习和分析,这种单纯的对条文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不能说对于学生学习法律没有用,但是其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因为在学生实际的生活和工作中这种通过纯理论的分析而获得答案的现象基本是不存在的。
4、法学学生的实习状况不理想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下,当法学生完成一阶段的学习之后,学校往往把其安排在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现工作,由于这些单位的特殊性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某些性质,其名义上接受了学生,让他们在这些单位里进行实习学习,可实质上法学学生在这些单位中大都从事着和本专业关联性很低的工作,譬如装订卷宗、送达资料等。由于学生在这些和法学有关的单位进行实习时,单位并不负责对这些学生的监督义务,因此法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往往不能够很好的学习到其相关的专业性知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能力的提升。
三、实践性法律教学的优势性
1、实践法律教学更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由于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所采用的一般都是所谓的固定模式进行相关知识的传授,因此学生在学习法律时一般情况下都是被动的接受知识,从而对知识的理解层面只停留在最肤浅的层面,这对学生在日后从事和法律有关的工作时会对相关知识的合理运用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在实践性教学中更注重的是学生综合法律能力的提升,而不只仅局限于那些既定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在实践性性法律教学中,学生能够真正的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进行学习,能够最大限度的了解在日后工作过程中某些环节的正确处理方法,譬如和当事人交谈过程以及多种科学方法对法律和案件进行分析的过程等。实践性教学能够让学生的分析能力和交流接触能力得到很大程度的提升,从而为其日后所从事的和法律性相关的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2、实践性性法律教学打破了传统的上课概念
由于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在我国教师和学生心中的根深蒂固,因此老师和学生的“上课”观念比较深,学生一般都有着知识的学习就得在上课时完成,老师知识传授的职责也只能在课堂上呈现,这种模式的固定必然对学生知识的获得有着一定的影响。实践性法律教学则从根本上打破了这种模式,教师所扮演的不仅仅只是一个知识的搬运工,而是学生承接案件的合作者和指导者,其能更好的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以及教师的指引性。在这种教学方式下,教师的模范作用将会更加明显,教师自身法律素质的提现将会对学生法律职业意识的树立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实践性法律教学更注重学生对法律应用能力的提升
传统的法律教育体系所沿袭的是中国一向的填鸭式教育,对于法律的具体应用发面并没有太大的重视。实践性法律教育虽然弥补了这个缺点,在实践性法律教育中最重视的是学生在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实现对相关法律条文应用能力的提升。在实践性法律教学中,学生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深化对法律的理解,从而实现其整体能力的提升。
四、结束语
实践性法律教学对于法学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和锻炼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应该把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发展和完善作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只有实现好实践性法律教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和今后工作不对接的基本矛盾,才能最大程度的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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