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工作制度

2024-10-31

户籍管理工作制度(通用8篇)

1.户籍管理工作制度 篇一

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和南泉镇、花溪镇范围)的,须结婚五年以上(农迁农的人员三年以上),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并在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结婚迁入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再婚夫妻投靠迁入主城区的,须符合结婚3年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可入农业户口。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住房证明,《结婚证》、暂住证明,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局批准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夫妻两地分居时间满2年,男年满28周岁以上,女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视其接收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在职人员,调入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审批。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批。

(2)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3)配偶系农业人口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规定及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符合在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家属“农转非”应优先办理。(1)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年满三年的人员;(3)获得县以上(含县)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主研人员;获得县以上(含县)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及选拔的学术技术带头人,(4)工龄年满十五年,任县(处)级及其以上职务、大型企业中层以上职务、中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5)对工龄满十五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6)工龄满十五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正科级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7)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十年以上,评聘了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评聘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龄十年以上的党政管理干部或虽不具备中专学历,但工龄十年以上,考核连续三年职称的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干部以及不具备前述规定条件,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在校生十九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农转非”;子女全部在农村的,允许其中一名未婚子女随迁;病残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上)可以随迁。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报家属“农转非”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市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审批。各级公安部门凭“农转非”审批表,填发《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户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劳动局批签,各级公安部门凭市劳动局出具的《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给予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同上)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批签,并出具《入户通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凭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通知》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业户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二、婴儿随父随母落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随父或随母的户口性质而确定。

(2)对以往出生并要求随父落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落户,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结婚证》、母亲户口性质、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户口登记审查属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落户的,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证明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入户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

55周岁的年老者或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需投靠的子女入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性质、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四、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勤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接收因其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处入户、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入社会人才集体户,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1)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电大、职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他急需紧缺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2)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有突出成绩的;②带有产品、项目、技术、资金,并确有真才实学的;③其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特殊专门技能的;(3)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社会人才集体户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①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②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④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⑤引资证明及与单位;⑥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⑦招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人员,需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和《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协议书》,并由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证件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受理后,在《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的备注栏中签章。

(3)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之间或本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不再办理《准迁证》。主城区(同上)外进入主城区(同上)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经落户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中,系“五大生”就业后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应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迁入地按如下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A 毕业后原户口与接收单位系同一区县(自治县、市)或同属近郊主城区(同上)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迁移证》直接入户。

B 毕业生跨区县(自治县、市)迁移或进入主城区(同上)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和《准迁证》、《迁移证》入户。(4)农业户口毕业生经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招收就业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户口性质证明、学历证明等证件,报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非农业集体户口,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落社会人才集体户。

五、科技人才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回国留学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并免缴“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常住地入户的,申请迁入人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相关学历;④荣誉称号;⑤享受政府津贴;⑥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证书手续材料,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2)申请在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的,按照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手续程序办理。

六、持“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才,办理户口相关规定

凡持有《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员,不愿迁移户口的,可凭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后,不再办理《暂住证》,并免缴《暂住证》工本费和治安管理费;愿意迁来入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在子女入学、入托时,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待遇。

七、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主城区内(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南泉镇、花溪镇范围)(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未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的企业(单位)下列非农业户口人员,因人事档案无管理单位、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可入社会劳动力集体户:

(1)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技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在我市就业后失业,其户口在学校或单位的人员。

(2)各类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关系无落户处所,户口在原所在单位的人员。

(3)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且接收单位无集体户的人员。

(4)主城区内(同上)的技校、中专校(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户口仍在学校的毕业后,毕业后在主城区内(同上)的前述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5)主城区(同上)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的,毕业后到主城区(同上)外(含市外)就业,其户口又不能从技校、中专校迁往就业地区或就业企业(单位)的人员。

(6)主城区(同上)外(含市外)户口在技校、中专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7)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两年以上的人员。

(8)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指技师及高级技师)的人员。

(9)主城区(同上)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兼并、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企业或又在主城区(同上)内非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凡申请委托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的人员,须持下列相关证明材料:①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办理新身份证的照片;③申请人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系在该企业(单位)就业的证明;④申请人与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在市内工作的,必须出具工作单位的证明;在市外工作的,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派往何单位工作的证明及其他与申请落户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重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签署意见。

(3)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内人员,经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渝中区公安分局张家花园派出所)进行入户审查后直接入户;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外的,经张家花园派出所审查后,报渝中区公安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再凭《准迁准》、《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4)属技工学校定向招生,毕业后分到无集体户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由学校组织学生按上述手续、程序办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手续。

(5)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期限为两年,限期内落户人员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八、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在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镇(乡)从业的本市或市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法人,在渝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本地三年累计上缴20万元或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每年上缴税款4万元以上或一年内上缴税款达10万元的,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市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转为城镇户口。以此类推,按超过上缴税款额度相应增加入户人数。

(1)私营企业,已被确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本地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可申请2人入重庆市城镇户口。

(2)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履约守信,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至4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市农业人口的,可申请2至4人转为城镇户口。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入户人员必须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法人向单位、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地的街道、镇(乡)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1)单位、企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的证明;(2)迁入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的户口性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迁入人员的固定住所证明;(4)单位、企业就业人员招聘书、劳动合同、学历、职称证明或系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的证明;(5)申请业主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上19周岁以下的子女迁入,还必须提供结婚证明和学校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报《入户审批表》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入户地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来渝投资、兴办实业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并已在个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迁入人员须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性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结婚证及暂住证明等相关手续。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小城镇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主城区外所有镇(乡)及主城区内的江北区的鱼咀镇、复盛镇、五宝乡;南岸区的长生镇、迎龙镇、广阳镇;沙坪坝区的陈家桥镇、曾家镇、虎溪镇、西永镇、土主镇、青木关镇、凤凰镇、回龙坝镇、中梁镇;九龙坡区的西彭镇、白市驿镇、铜罐驿镇、陶家镇、巴福镇、走马镇、金凤镇、含谷镇、石板乡;北碚区的复兴镇、柳荫镇、三圣镇、偏岩镇、静观镇、水土镇、石坝乡、皮家山乡;大渡口区的跳蹬镇等33个镇(乡),全面实施了户籍制度改革。凡在上述镇(乡)有本人合法的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在该镇(乡)入城镇户口:

(1)投靠镇(乡)职工居民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以及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下同)。

(2)在镇(乡)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3)镇(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镇(乡)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在镇(乡)居住的农民,因土地已被部分征用或人多地少未分承包地的。(6)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为其大陆亲属办理小城镇户口的落户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办理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户主(或本人)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务工、经商、聘用书、落户人员的户口性质证明、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一、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计划招生新生录取、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规定

(一)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

1、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我市技工学校均招收城镇户口及农业户口的青年学生。招收的非定向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招收的定向学生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技校录取的定向新生户口迁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1)技校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学生,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录取通知书》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农业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将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农转非)送市计委审核签章后,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毕业分配学生的户口迁移。招生学校将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名单造册送市劳动局审核后,由市劳动局发给《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录用报到通知单(报到联)》、《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迁入通知单(入户联)》。学生凭以上手续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报到。由有关单位凭毕业生的入户通知单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户籍管理工作制度 篇二

我国传统户籍档案管理制度的出现是以个人城乡户籍为依据的, 随着社会转型的持续深入, 传统的户籍档案管理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户籍档案的实际需求, 老化失效的户籍档案管理制度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包括户籍档案多机构管理、重复立档、故意损坏档案、伪造个人档案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 我国户籍档案管理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社会转型背景下, 我国户籍档案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政策, 必须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方向, 不断深化合理改革方案, 使我国拥有的巨大人口资源转换为社会需要的人才优势, 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持续进步[1]。

二、户籍档案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 户籍档案管理权限归属不够明确。

虽然我国对户籍档案管理制度有明确要求, 不但要实现集中和分级管理户籍档案的体制, 而且要求县处级企事业单位, 凡保管干部档案在50卷以上的, 由本单位组织户籍部门集中管理;凡不具备保管条件或干部档案在50卷以下的, 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但是, 现实中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都是由自身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户籍档案, 还存在很多非党政机构的人才中心、劳务公司违反户籍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擅自接收和保存个人户籍档案的现象。随着社会改革开放的推进, 市场经济发展的完善, 很多企事业单位并没有明确的行政级别, 经过机构整合、企业改制等, 成为了一大批非公有制企业, 而且, 私人企业、民办企业大量涌现, 这些企业是否能够合法管理户籍档案仍无明确定论[2]。

2. 户籍档案内容学习需要重新调整。

我国传统的户籍档案管理制度是基于“文化大革命”背景下建立的, 并为该特殊时期的阶级斗争提供服务。由此, 传统陈旧的户籍档案管理制度仍然有很多内容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一是户籍档案注重对个人历史情况的记录, 内容信息陈旧落后, 不能够很好地即时反映人才的能力水平, 也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对人才业务能力的实际需求, 其个人出身、家庭情况已经不是目前提拔干部、任命干部的重点考察内容, 现实意义不强;二是户籍档案管理制度缺乏个性化, 由于我国户籍档案在形成整理的过程中过度严谨, 使得个人户籍档案内容存在大量空话、套话, 大部分个人的考核材料鉴定、个人评优材料等几乎雷同。户籍档案内容中缺乏个性化内容, 甚至出现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情况[3]。

3. 户籍档案管理操作程序有待规范。

目前, 我国户籍档案管理制度中存在着部分较为突出的问题, 尤其是个人档案材料对当事人不公开, 当事人对于个人档案没有查阅和知情权, 更无法了解个人档案记录的内容信息, 使户籍档案的管理存在一定的暗箱操作问题, 当事人也丧失了维护个人档案信息真实的权利。而且, 虽然户籍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个人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存储保管和借阅借用等有着严格的规定, 但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漏洞[4]。例如:户籍档案材料书写使用铅笔、复印件存入个人档案中、档案传递交接没有任何签字手续、档案由个人携带和保管等。这些都给户籍档案材料被篡改、毁坏带来了机会, 极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此外, 很多地方的户籍档案重建工作缺乏章法制度, 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这些都是户籍档案管理操作程序不规范的突出表现。

4. 户籍档案信息化管理相对落后。

当今社会信息技术飞速发展,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信息化方式取代纸质户籍档案的建立, 通过规划架构网络系统, 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户籍档案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这是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对户籍档案管理的一次整改, 我国户籍档案管理方法与很多发达国家相比较非常落后和陈旧。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户籍档案管理仍然停留在人工操作的阶段, 采用纸质记录、手工整理的管理模式, 制约了户籍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发展, 更不利于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工管理成本。

三、户籍档案管理制度的创新改革对策

1. 加强户籍档案管理工作宣传力度。

户籍档案管理工作要充分结合地区实际情况, 与其他工作相结合, 利用传统媒体、报刊和新媒体等工具加强宣传力度, 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户籍档案管理在社会人才资源挖掘中的关键作用。通过积极宣传和普遍教育, 使社会公众能够认识到在社会市场竞争环境下, 企业之间的竞争、地区实力的竞争归根结底都是人才的竞争。[5]如果一个企事业单位对于户籍档案管理不够重视, 就不可能更好地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选拔人才, 也不可能在如此激烈的社会竞争环境中取得优势。因此, 户籍档案管理的改革工作要使广大社会公众增强个人档案意识, 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价值观念和服务观念, 我国户籍档案管理制度的创新改革需要将宣传工作置于重要位置, 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2. 加强户籍档案管理体制创新改革力度。

户籍档案管理应该逐渐由“企事业单位户籍档案”向“社会户籍档案”方向转变。由于我国户籍档案管理制度长期受到传统观念影响, 地区划分、单位划分的理念根深蒂固, 使社会群众由上学到就业工作, 个人自由选择的余地很小, 受到各种户籍限制、区域限制, 使得个人户籍档案逐渐成为地区或单位所有, 成为了单位档案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发展, 社会公众的属性也发生了变化, 不再是属于单一的地区和单位, 只是在某一段固定时间内, 社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存在一种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合同一旦解除, 则社会公众又重新返回社会环境中。由此可见, 人才流动已经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户籍档案管理应该适应这种变革, 实行户籍档案社会化管理, 才能适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户籍档案管理制度的改革发展必须将以人为本作为前提, 使社会公众的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相互分类, 才能保证社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而户籍档案社会化管理的模式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 以地区为中心建立户籍档案管理中心机构, 由政府给予该中心具体行政职能, 对某一地区的户籍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当地区户籍档案管理中心发展成熟、配备完善后, 逐渐形成全国性户籍档案管理中心。由此, 不但解决了传统户籍档案管理中重复管理、重复建档的问题, 而且避免了大量死档存在的现象[6]。

3. 加强户籍档案管理政策创新改革力度。

我国户籍档案管理改革方向是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但是推进改革过程中涉及了多种矛盾和问题, 同时需要其他改革政策的支持。由此, 我国在推进户籍档案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创新政策。目前, 应该以地方为单位, 由政府部门进行主导, 加强对各级单位是否具有户籍档案管理资格的权限进行认定, 并推行证书发放制度, 配合实施年审制度, 如果某个企事业单位年审不合格, 将取消其户籍档案管理资格。其次, 要逐步加强规范户籍档案内容信息, 减少空话、套话等信息。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维护社会公众对于个人户籍档案的知情权, 将户籍档案资源作为社会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 坚持向当事人开放个人档案信息, 使社会公民享有依法维护个人户籍档案的权利, 如果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 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将户籍档案信息向当事人开放、在特定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才能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7]。最后, 应该将户籍档案管理纳入国家行政执法考核中, 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保证相关政策的顺利落实。

4. 继续加强户籍档案信息化管理力度。

加强户籍档案信息化管理建设与户籍档案社会化管理是相互促进、密切联系的。目前, 我国户籍档案管理中死档、废档情况较为突出, 这也能够反映出传统户籍档案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改革与进步。由此, 户籍档案管理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 通过各种信息技术开发户籍档案信息资源, 体现户籍档案的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化发展高速时期, 通过特定网络能够实现户籍档案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户籍档案电子化管理是户籍档案数字化形态, 也是信息社会户籍档案管理的必然发展。通过信息化形式, 能够将分散于不同地理位置、存在于不同形式的户籍档案资源进行整合, 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于计算机中, 通过特定的网络将户籍档案资源相互连接, 提高档案利用率, 实现档案信息交换与共享。由此, 户籍档案管理将摒弃传统手工纸质管理的方式, 以不受任何时间、低于限制的信息化方式进行管理, 在更广范围内实现户籍档案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形成网络化的电子户籍档案资源, 解决了传统户籍档案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效率低、分散广、不透明的问题。

综上所述, 我国户籍档案管理制度的创新改革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 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起点, 专门建立一个基于公众利益为出发点的组织机构对户籍档案信息加强管理, 由此, 才能真正实现户籍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 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持续前进。在社会转型背景下, 应该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户籍档案管理和服务的功能, 降低人工管理户籍档案的成本, 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8]。

参考文献

[1]朱伟玲.户籍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探析[J].科技创新导报, 2012 (10) .

[2]李维红.如何做好户籍档案管理工作[J].黑龙江档案, 2012 (1) .

[3]王英男.现阶段加强户籍档案管理的有效措施[J].黑龙江档案, 2012 (2) .

[4]李国民.略论户籍档案管理改革的制度创新与策略选择[J].新西部, 2012 (4) .

[5]骆卫华.浅谈户籍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J].科学咨询, 2012 (4) .

[6]宋玉媛.浅谈事业单位户籍档案干部管理工作[J].科技创新导报, 2010 (34) .

[7]邢丰月.市场经济发展下企业户籍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究[J].现代经济信息, 2011 (7) .

3.户籍管理工作制度 篇三

关键词:民工短缺;户籍管理制度;户籍制度改革

报纸和媒体最近一直在报道一个现象——“民工荒”。这不得不让人们面对一个现实,那就是在被认为廉价劳动力接近于“无限供给”的中国,出现了出乎人们意料的“民工短缺”现象。从2004年春节以来广州、深圳、东莞等地急缺民工200万人,一些工厂和企业一时招不到合适的民工,特别是具有一定专长的民工。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大转变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月7日发布的《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显示,工资待遇长期徘徊、劳工权益缺乏保障、企业用工迅速扩张、经济增长模式面临变革等多种原因造成局部地区民工短缺。“民工短缺”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户籍制度角度看,是政府通过户籍制度管理,对城市资源进行强制性垄断,限制农民工走向城市,造成季节性地出现所谓的“民工潮”或“民工短缺”,引发劳动力资源供需间的严重失衡。一方面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剩余人口,却转移不出去;另一方面,城市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却从市场上招募不到足够的员工。

户籍管理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目前的户籍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它有力保证了国家利用城乡价格剪刀差积累财富,迅速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工业体系;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但是,原有的户籍制度及其某些功能,在变化了的经济基础和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已显示出诸多的缺陷和不适应。现阶段户籍制度建设的任务应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推动经济的发展。前几年国家相应地做出了一些户籍改革的措施,但是,户籍改革却是波澜不惊,并没有出现农村户口人员蜂拥入城的热闹场面。以改革力度最大的石家庄为例,从2001年8月到2002年6月,仅有10万人入市。北京在1997年便开始了小城镇户籍政策改革,但截止2002年底,26个小城镇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总共只有4万多人。这一与当初预想相背离的现象表明,户籍制度改革同任何事物一样,都具有二重性。户籍制度改革对于农业人口,特别是对于进城农民工的影响,其双重性表现得更加明显。

从户籍制度改革对农民工的收益影响方面来看,主要体现在:

第一恢复了农民工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第二获得了与城市公民平等的身份。

第三构建一个与城市市民平等就业的制度环境。

从户籍改革对农民工的不利因素来看,他们又面临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第一农民工进城的经济成本加大了。主要体现在购房价格上,低微的收入和高昂的房价,对于农民工来说很难达到转入城市的要求。除此之外,农民进城的其他方面成本,如子女教育成本、生活成本等也都在不断加大。

第二农民工进城的风险提高了。首先,农民之所以向往“农转非”,实际上看重的是城市户口背后的福利保障,以及生活和发展条件。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附加在城市户口上的福利保障功能不断弱化,迁户入城,就意味着失去家乡的承包地,失去最后的生活保障。其次,随着市场经济和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下岗失业问题十分突出,而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使得本身就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更是雪上加霜。这更加意味着农民工如果在城里没有工作,乡里又没有土地,那就什么都没有了。

第三,农民工进城的其他要求却相对提高了。主要表现为素质门槛的限制,即要求进入相应行业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

随着全国各地户籍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户籍制度改革确实为农民工进城创造了机会,降低了农民身份对阶层地位的影响。但农民工却似乎没有了往日的激情,更没有出现争相入城的场面,反而使城乡统一的户籍受到了冷落,甚至出现了已转入城市的要求“非转农”的逆转现象。这说明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改革户籍制度,但户籍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的放开和变更。户籍改革是全方位、深层次的,所以必须创新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基本措施是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条件,减少对人口迁徙直接的行政干预,而主要通过市场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手段来实现对人口分布的科学化管理;逐步弱化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打破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界限,逐步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快户籍管理的立法工作,把户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的工作轨道。同时适当放开中小城市户口,并且大城市继续实行比较严格的户籍制度,对有稳定工作和住所并在城市居住较长时间、在城市购买商品房或投资达到一定额度、有特殊贡献和才能的流动人口,办理长期居住证。

由此可见,户籍制度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复杂的、深层次的逐步剥离各种利益关系的渐进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到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制约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户籍制度的改革不能只停留在层面上,而应该触及户籍制度的根本,即推动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1]谢毅周其明:民工荒问题的制度性原因探析及其对策 [J].华东经济管理2006-7.

4.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 篇四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4]67号

【颁布时间】 2004-08-12

【实施时间】 2004-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04年10月1日前报省政府核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省委工作会议确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更好地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服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取消设立的“人口控制办公室”等各类城镇人口迁移控制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户口。坚决杜绝对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

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的职工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3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虽无一定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年限,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落户条件。

3.公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省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山东工作而不在山东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公民在县域内(含县级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5.户籍管理工作制度 篇五

市户籍制度改革试点调研组

2010年,凤县被确定为市级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县,率先在宝鸡市开展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结构、过渡和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为目标,以稳步推进农民转户进城为突破口,针对附着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上的社会保障、就业、上学、医疗、养老、住房等一系列问题,精心设计各环节改革配套方案,做到了城乡居民共享同等的公共服务和同等的社会待遇,农民养老、就医及教育条件明显改善,一元化户籍制度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全面启动。

改革特点

1、改革户籍设置方式。以推进农民进“新型社区、城镇和县城”为抓手,在进城落户政策上,坚持不设置条件,通过自愿申请即可办理转户。在落户方式上,设立城镇居民户口、城镇居住户口和城镇集体户口三种类型,让农民结合实际自愿选择。在落户对象上,对非本县户口落户制定了相关政策。在办理落户程序上,简化环节,提升效率。重点探索开展整村整组就地转居和寄宿学校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工、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的转户工作。

2、改革农村中小学生户籍差别。凤县改革配套了农村学生户籍转换的一系列政策,使农村学生转换成城镇户籍后,能优先享受困难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县内企业事业单位招录、低保家庭高校入学

救助等优惠政策。通过实施撤点并校,把全县132所学校调整减少到19所,率先实施12年免费义务教育、大学教育保障和寄宿生交通费全资助“三大”工程。高标准建成17所寄宿制学校。全县实现了资源优化、布局合理、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使农村学生与城镇学生处于同一起跑线。

3、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公共服务落差。城乡居民共享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待遇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是城乡居民养老、医保服务一体化。将原来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一缴费标准、补助标准、报销标准,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一体化,社会保障综合覆盖率达到了94%。二是完善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对转户进城的农村居民,凡符合条件的统一纳入就业失业登记,对暂未就业的享受城镇失业人员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对转为城镇户籍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服务、同等待遇。建立县乡村三级就业服务网,对城乡劳动力实行同培训、同教育、同职介服务,对农村困难务工人员实行免培训费、免职业介绍费、免技能鉴定费、免单程交通费,县财政一次性补贴生活费。2011年,全县2/3的农村劳动力实现了转移就业。

4、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土地机制障碍。对县城、凤州镇等重点区域有条件的农民落户城镇,实行“双退出”,即:自愿退出已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流转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或者分补偿,退出的承包地优先用于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对自愿退出已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复垦

为耕地,不适合复耕条件的继续作为宅基地使用。需转为非耕地的,则按照土地征用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对选择进入新型社区的,实行可不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其余乡镇的农村居民可选择“双退出”或“单退出”。

5、改革城乡二元户籍住房保障体制。在硬件建设上,“十二五”时期,凤县规划了50个新型社区,2011年,全县启动建设20个土地集约利用、产业聚集发展、农民集中居住、服务管理城镇化的“三集一化”新型社区。在城镇住房建设上,明确了2011-2013年廉租房、保障性住房、联建和自建住房、商品房的规划建设目标。在软件建设上,出台了户籍转换后农民进城落户购买保障性住房、配租廉租房、租赁商品房和私人住房的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购买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提高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标准,让农民住有所居、放心进城,全县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3508套21.4万平方米。

存在问题

凤县户籍制度改革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思想观念滞后。由于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农田、林地、计划生育的二孩生育政策和多种奖励扶持等政策,农民对“农转非”热情降低,对户籍制度转换的疑虑较多。二是确权认证缓慢。农民进城落户自愿“双退出”或带产权进城落户,都必须完成对其农村产权的确权认证,但由于其工作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影响了产权确权认证整体工作的推进。三是硬件建设乏力。凤县除县城、凤州、留凤关外,基本上

都是有建制、无镇容,集中供热供气、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完善,文化设施正处于建设期,城镇建设水平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户籍转换工作。四是配套政策不够。比如,军人转业安置、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等政策还存在制度上的困境,户籍转换配套的“双退出”政策也有待完善,双石铺镇、凤州镇等周边农民不愿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偏远乡镇农民退出后土地不能及时流转,农村宅基地、承包地分家分户涉及“双退出”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思考建议

一是加大对户籍改革产权认证支持。凤县作为全市统筹城乡试点县,在留凤关设立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土地流转业务500多亩,落实投资金额1.4亿元。建议对凤县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宅基地、房屋等的确权认证在资金保障、机制体制上拓宽渠道,明确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二是健全就业和住房保障体系。重点应加强务工培训,使农民有业可就;拓宽用工渠道,吸纳农民务工。扩大劳务输出,扩大农民就业。创造条件,加大扶持,加大就业引导和培训力度。根据“十二五”规划加快发展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住房保障方面,建议加大对凤县项目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速度,保障户籍改革配套的住房政策落到实处。

三是加快城镇和社区建设步伐。逐年加大城镇建设力度,有计划、逐层次地提高城镇的人口承载力,形成适宜中小企业创业和人口聚集的中心城镇。以乡镇机构改革为契机,将南星、三岔、温江寺三个乡

镇撤并为留凤关镇,并确定为统筹城乡试点镇,在新型社区建设、农村土地流转、农民进城落户方面不断探索统筹城乡发展的新经验,集中力量将留凤关地区打造成为县域经济新引擎和全县经济副中心。

6.户籍管理工作制度 篇六

发文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 号:昆政发(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1-11

执行日期:2008-1-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本着有利于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公民亲情团聚、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吸引投资的原则,实现人口科学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营造昆明优良的民生环境。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个人取得昆明市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及呈贡县范围内,银行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

本实施意见所称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户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

在全市取消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条件

1.凡在昆明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申请落户。

2.昆明地区的单位住宅,具有该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满5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申请落户。

3.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4.主城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三)改革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和应届毕业生的迁移落户制度

1.凡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本人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时,本人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

2.在昆明市就业的,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的,凭本人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可在专设的人力资源集体户落户。

3.大学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可先落户后择业,户口可落入专设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

(四)放宽亲情投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落户,申报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2.该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3.房屋所有权人应为成年人。

(五)体现人文关怀,放开亲情救助的落户条件

1.依法收养弃婴的,凭弃婴捡拾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明,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2.收养未成年孤儿的,凭孤儿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明,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3.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孤寡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赡养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4.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新生子女落户。

(六)改革人才和特殊贡献人员的落户制度

1.愿意来昆明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专设的人才集体户落户: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国家认可的国外、境外大学等同于本科以上学历的;

(3)取得人事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

(4)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有昆明市短缺的特殊专业职业技能人员、高级技工等。

2.获得“昆明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或“治安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在特殊贡献人员集体户落户。

3.建立《人才居住证》制度,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来昆工作的人员,不愿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可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本市居民户同等待遇。

(七)放宽外来投资、纳税人员的落户条件

1.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投资的内资企业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在专设集体户申请落户。

(1)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且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2)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且纳税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

(3)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且纳税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

2.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业就业的直系亲属1人及该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具体参照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投资的内资企业落户条件落户。

3.个体工商户纳税在5万元以上,本人可在政府指定集体户申请落户。

4.在昆明市注册的非公企业,聘用本市15名以上无业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满2年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5.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投资及纳税的企业,其落户条件及落户人员、人数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八)放宽驻昆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落户条件

1.县级人民政府在昆设立的常驻办事机构,可为该机构10名工作人员在专设驻昆办事机构集体户落户。

2.州、市以上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在昆设立的常驻办事机构,可为该机构20名工作人员在专设驻昆办事机构集体户落户。

(九)严格规范集体户的设置,做好集体户的科学动态管理

1.严格规范集体户的设立,除人才集体户、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特殊贡献人员集体户、人力资源集体户、驻昆办事机构集体户等专设集体户外,今后不再增设集体户,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2.做好集体户的动态管理,户口落入集体户的人员,在昆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后,应将户口迁出集体户。

3.集体户在册人员,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户籍关系不得迁入集体户内。

三、简化户口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进一步提高户籍管理审批工作效率,全面推行网上户口审批及“首问负责制”,户口的受理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

(一)派出所受理的户口申报,凡书面材料齐全的,由户政窗口直接办理。

(二)县(市)区公安局受理的户口申报,公民持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政府便民服务机构办理。

(三)市公安局及主城区公安分局受理的户口申报,公民持相关书面材料到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办理。

四、调整和完善其它管理制度和政策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附着在户籍上的相关政策将随之进行调整,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涉及到城市建设、人口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进行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管理制度的改革,确保与本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在有关部门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未出台前,仍执行现行的规定和政策。

五、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昆明市公安局制定细则组织实施。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其它户籍管理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7.户籍制度改革开始全面实施 篇七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 要求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 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意见》指出, 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到2020年, 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 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二是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建立居住证制度,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8.高考户籍制度“谋变” 篇八

这些民间改革方案一经推出,便引来了社会各方的争议和讨论。赞同者认为异地高考有助于推动整个高考户籍制度的改革,反对者表示这样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如何理解高考户籍制度改革的民间方案?是合理诉求的表达,还是只为“倒逼”教育主管部门加速高考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高考户籍制度“谋变”真的能拿出“时间表”吗?

回原籍高考无奈复读

1997年,孔志夫妇俩从山东来北京发展,不久便购置了房产和汽车。随后,两人的事业也都稳定在了北京。1999年,孔志的儿子来到北京就读小学,从小学一直念到高三第一学期,直到今年3月才回到老家的一所中学准备高考。“之所以这么晚才把孩子送回去,是因为之前我不知道高考有户籍限制,也觉得不一定能在北京待这么多年。” 孔志说。

作为拥有“北京居住证”即所谓“北京绿卡”的外地人,孔志的孩子在北京读书时,免除了一笔高额的赞助费和借读费。但也正是这张“绿卡”给他们带来希望,而在孩子中考时未能及时抉择。

由于北京和山东的教材不一致,孩子在北京读书时还是班上的前十名,可在2011年的山东省高考中成绩并不理想,只达到当地三本录取分数线。为了让孩子考回北京,孔志夫妇决定让他在山东复读一年,尽管“复读生在学校和专业的选择上会受到很多限制”。

由于孩子一直在父母身边长大,极少回老家,巨大的落差也让孩子的心理产生了变化,“因为不适应,孩子就不停地吃东西,现在胖得已经不成样了,满脸都是痘……” 孔志说。

作为家里顶梁柱的孔志,为了孩子已经辞职回老家陪读。“这是我们把孩子留在身边必须要付出的代价之一。” 孔志的妻子说。

“黑户学生”和“被留学生”前途未卜

自1993年大学毕业后,贵州户籍的茉莉(化名)就留在北京工作。现年14岁的女儿从幼儿园、小学直至初中毕业都在北京就读,今年在北京参加中考。

茉莉告诉记者,早在三年前,女儿面临小升初的时候,他们一家就难以抉择。因为如果不在贵州中考,上高中就没有学籍,就不能参加高考,而如果把儿子送回去,“监护从何谈起”。为了女儿的高考和升学,茉莉甚至想过举家迁回贵州,但“如何挣钱养家”,“原本只是孩子的教育问题,却升级成了全家的生活问题”,痛苦地挣扎了许久之后,她最终选择让孩子继续留下来读初中。

参加中考前,茉莉全家做了一次人生的“赌博”,“赌的是自己孩子的未来”。中考结束后,茉莉走访了十几所中学,最终孩子被一所学校录取,“女儿上学了,成绩很好,但仍然是个黑户学生,因为无论在北京还是在贵州,孩子都没有学籍。”

茉莉稱,如果延续现行政策,2014年,孩子有可能只能以社会人士的身份回贵州高考,但“社会考生不能参加军队、国防等类学校的招生,也不能参加全国名牌大学的招生,并且课本不一样,试卷不一样,难度程度不一样……”想到女儿将要面临这些,茉莉就泣不成声。

赵女士全家来京已十几年,儿子从小学二年级就开始在北京借读,今年高中毕业。因没有北京户口,他无法参加北京的高考,只能通过申请出国留学,继续求学之路。

“其实我们早就已经预料到这个结局。”四年前,赵女士通过申请“绿卡”(北京居住证)为儿子争取到了在北京考高中的机会。因为根据北京市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拥有北京居住证的外地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北京户口,而在转为北京户口前,可享受与北京户籍一样的同等待遇。但从此,赵女士和老公就意识到要尽快帮孩子选国外的学校,以备无法在京高考,赵女士无奈地称自己的儿子是“被出国”。

许多持有北京“绿卡”的家长认为自己受到的待遇不公,他们常为了子女们小升初、中考及高考的权利不停奔走,“学籍与户籍分离不是一时半会儿能解决的问题,我只想让全家过正常的生活。”赵女士很平静。

她算了一笔账,大学四年,儿子出国留学的费用要比在国内学习的费用多100多万元。为了送儿子出国留学,赵女士夫妇拼命地工作挣钱,“我们的生活都很节俭,几乎从不打车,也很少添新衣服,甚至计划过把北京的房子卖了为儿子筹学费。”

高考户籍制度改革背景:2.2亿人“人户分离”

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现有2.2亿人离开户籍地迁居异地工作和生活。这些人以中青年居多,如果结婚生子,他们的孩子即“流二代”,要么被留守在户籍地,要么随迁,但随迁最终还是需要面临在读初三时是否回户籍所在地的抉择。孩子不回家读初三参加中考,将不能在户籍所在地获得学籍,也就不能参加四年后的高考;如果选择回去,就必须承受至少四年的骨肉分离生活,让孩子成为“留守儿童”;如若举家回迁,工作难找,全家生活又成问题。

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3月4日表示,有关高考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主要矛盾集中在北京、上海及广东。解决异地高考“既想到要解决随迁子女的考试问题,又不能影响北京和上海等当地考生的权益”。

似乎京沪考生成了异地高考的“拦路虎”。但高考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户籍制度和资源配置没到位的前提下,高考改革很难单兵突击。

教育部之所以抬出“京沪考生”,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2010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小学和初中就学的达到997万。京、沪、粤等地作为人口流动的集中区域,肯定问题最突出。

异地高考“全国一盘棋”,是需要实现条件的。它起码受着户籍制度、高考制度以及教育资源配置等多种限制。如果人口不是充分流动,高校还依赖于地方财政投入,教育资源还是存在着严重的城乡差距和东西部差距,高考录取还是像过去一样按地区分配,那么异地高考也会带来新的一些问题,北京、上海以及广东的高考竞争将会加大,京、沪、粤高考考生的上学机会将会降低,这也不是我们想看到的。

“京沪考生”的权益应该考虑,但这并不是不实行高考户籍制度改革的理由。改革要有“更大决心和勇气”,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这一问题应该不难解决,但这并不意味此时只能被动等待。

我们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在保证全国高考公平的前提下,允许北京、上海及广东的异地高考方案有适当不同。方法总是有的,关键是教育部门想不想找。我们可以看一看有关高考户籍制度改革民间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随着父母在经常居住地上学至高中毕业,有3年以上连续学籍的,高中毕业即可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高考和录取;

(二)北京和上海两地,随父母在经常居住地上学至高中毕业,有连续4年以上学籍的,高中毕业即可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高考和录取;

(三)父母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在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连续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根据自愿原则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工作和生活的证明包括:工作和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出具证明、工资发放依据、纳税证明及社保证明等之一),租房合同(或房产证)及水电费收据等。

(四)作为以上建议的补充建议,应尽快实现本城市区域内部的中、高等教育资源均衡。努力实现城市内部公办学校的硬件设施、师资力量相对均衡,居民子女能够就近上学,杜绝“择校”现象。同时,严格控制学籍的有效性,彻底消除高考移民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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