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政策介绍

2024-09-07

北京社保政策介绍(5篇)

1.北京社保政策介绍 篇一

为做好涉及新社平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社会保险待遇核准业务的调整工作,保证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此调整实施方案。

一、涉及的社会保险征缴业务

市中心8月25日统一预生成全市涉及人员报表日期为9月的正常月报缴费单位的社平基数补差(以下简称“补基差”)明细、汇总数据(建议经(代)办机构对此类数据不做删除处理)。

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补基差明细按照优惠政策子系统上传的数据为准。

(一)参保单位补基差

1.调整范围:204-5月按月缴费的参保单位中需进行补基差的人员。

2.操作流程:

(1)年8月财务结账后,各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将统一生成补基差汇总数据转财务进行首次收款(收款方式默认为托收,可修改)。涉及补基差的参保单位提出打印补基差明细、汇总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为其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章,按规定存档。

(2)对首次托收不成功的记录或调转人员的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在“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中查询并勾选生成原单位2013年4-5月的补基差明细,补缴原因为“补基数差”。

后续业务按现有补缴流程操作。

(3)对于2013年4-5月欠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足额还欠并且财务回款后,才可以在“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中查询并勾选生成补基数差明细;否则不能进行补基数差操作。

3.经(代)办机构已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应先进行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通过“补社平基数差重打缴费情况表”模块进行重新清算并打印缴费情况表。

4.经(代)办机构未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四险系统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取消原预审操作,重新办理预审,打印缴费情况表。

(二)缴费卡单位补基数差

1.调整范围:2013年4-5月缴费卡单位的参保人员根据个人缴费档次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2.操作流程:

对于在缴费卡单位下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1)条办理流程。

对于已经不在缴费卡单位下或非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2)条办理流程。

(三)补缴历年业务

通过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模块进行了补缴历年的参保人员,并且已经收缴到位的,1-6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

(四)灵活、自创单位补基数差

1.调整范围:2013年4-5月灵活、自创单位的参保人员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2.操作流程:劳服于2013年8月25日上传2013年4月-5月的基数补差记录,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后,进行汇总(补缴原因为“基数补差”),并转财务。对未上传的人员通过“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需要补缴,通过勾选后汇总、转财务进行收款。

自创、灵活补缴明细录入模块中补缴原因增加“补基数差”(该补缴原因只能用来查询,不能录入)。

(五)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补基数差

失业人员由后台生成社平补基数差记录后,直接置到账标识。

二、涉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一)养老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2013年1月至6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退休人员(不含补基差人员)和2013年4月至5月的帐户需要补基差的退休人员。

2.操作流程:

(1)对于2013年1月至6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退休人员(不含补基差人员)

2013年1月至6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退审系统生成社平调整记录,四险系统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进行接收。此项工作于2013年8月22日开始实施,调整金额进入2013年9月的支付月报。

(2)对于2013年4月至5月的帐户需要补基差的退休人员。

需要做4月至5月补基差的退休人员,补基差后,退审系统重新审批生成变更待遇信息,四险系统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接收。

4月至5月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的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的原则,如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可重新核准退休待遇。

如截止2013年11月15日仍未申报补基差额部分,将在2013年12月16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1月进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2013年1月至6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工伤支付人员和2013年4月至5月的帐户需要补基数差的工伤支付人员(调整月份前已终止的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也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2.操作流程:

(1)2013年1月至6月核准的工伤待遇调整方式

通过“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工伤待遇”模块进行调整。调整项目涉及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社平60%核准的相关待遇项目。按新社平核准待遇计算出差额并保存变更记录。

护理费补支数据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中生成,生成计算规则同现有程序规则。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补支数据在‘工伤支付月报’模块中生成。

对于用社平60%核准的相关待遇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支数据在“工伤支付月报”模块中生成;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模块中生成。

对于调整月份前已终止的工伤人员所有项目的补支数据需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手工录入。

此项工作于2013年9月16日开始实施,调整金额进入2013年10月支付月报。

(2)2013年4月至5月补基差的工伤职工待遇调整方式

在“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中可查询到补基数差的工伤人员,基数补差后的次月,后台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待遇由社保经(代)办机构重新核准。

此项工作于2013年9月开始实施。上述人员的补支数据需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手工录入。

(三)生育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因2013年社平工资调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提高的,补基差后应根据个人申报调整生育待遇。

2.操作流程:

(1)已登记人员的调整方式:

补缴2013年4月至5月基差回款后,通过“生育信息变更”模块进行变更后补支。

(2)未登记人员的调整方式:

补缴2013年4月至5月基差回款后,未进行生育登记的人员,通过“生育信息登记”模块登记即可。

上述两项工作于2013年9月开始实施,补支金额进入生育支付月报。

(四)失业保险支付业务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医疗费补基数差,由医疗系统后台统一生成补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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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社保政策介绍 篇二

一:申报要求

1、非师范教育专业类毕业的人员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或申请非本专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3、研究生毕业认定某类教师资格,其本科或以下学历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可以直接认定相应类别及学科的教师资格;其本科或以下学历属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应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并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4、原已取得低一类别教师资格,后取高层次学历,拟再申请认定相应类别教师资格者,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5、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的初等教育专业人员,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培养目标相对应的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6、高等学校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可不做要求。

二、测试程序

1、自备教材提前准备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自备普通高校目前正在使用的教材、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自备中等职业学校目前正在使用的教材,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自备指定教材,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按各区县指定教材准备。 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参加测试时需提交论文一篇。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提前准备指定教材中任意章节一课时教案或活动方案一份,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提前准备自备教材中任意章节一课时教案或活动方案一份,于测试时提交学科评议组。

2、抽题备课 申请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达测试地点抽取试题或由专家评议组指定试题。给予50分钟备课时间,在统一教案纸上写出教案或活动方案提纲,测试后上交专家评议组。

3、参加测试 测试分试讲和面试两部分,总成绩分别为100分。试讲成绩和面试成绩必须分别达到合格线(合格线为60分)。时间安排为试讲或组织活动15分钟,自谈讲课构思5分钟,当场答辩15分钟。

4、学科评议组测试评议 学科评议组根据测试标准和申请人的综合表现,写出评价意见和综合测试成绩。

5、专家审查委员会表决 召开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据学科专家评议组对申请人的评价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表决,充分听取各学科组的意见,采取无记名当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按照下列程序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提交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两份【填写要求】

(2)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

(6)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还须按照申请资格种类提交北京市教委核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小二寸证件照一张

四、其它:

(1)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须出具在学期间成绩单,成绩单应记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实习成绩”(必须是在学期间全部成绩单并盖有学校教务处的红章;如从个人档案中复印的,要注明是摘自本人档案并加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若成绩单记录“实习”或“专业实习”成绩,须附上教育实习报告或教育实习鉴定表)

(2)原师范院校合并到综合大学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需由毕业院校学生处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注明为“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范生” 证明并加盖公章,填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时间。

(3)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春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应届生毕业证明。必要时,应认定单位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上述材料中凡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原件经认定机构审验后当时退还申请人,办理机构只收复印件和其他材料。

2.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专业类毕业的人员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或申请非本专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3)研究生毕业认定某类教师资格,其本科或以下学历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可以直接认定相应类别及学科的教师资格;其本科或以下学历属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应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并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4)原已取得低一类别教师资格,后取高层次学历,拟再申请认定相应类别教师资格者,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5)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的初等教育专业人员,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培养目标相对应的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6)高等学校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可不做要求。

3.录入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按要求统一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4.认定和领证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根据其具备的相应学历可以直接认定所学专业的教师资格。其它申请人员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方可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合格人员按照公布的规定时间,凭个人身份证、领证通知单、应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到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3.北京社保办理流程 篇三

第一步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办理社保登记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示例见背面; 第二步 办理单位人员参保

1.持《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原件及《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复印件。

2.从朝阳区社保中心网站下载“五险一单位普通单位版”,在软件中完成录入单位及个人信息等操作后,做信息报盘(U盘导出文件为DAT格式)

3.新参统人员提交表格及资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京劳社统保险20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京劳社统保险6表);需提供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身份证复印件;2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已参保人员提交表格:《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京劳社统保险20表)

注:以上两种表格均可从软件(五险合一普通单位版)中打印

第三步 领取社保险登记证及密码

1.领取社保证:参保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持《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原件及最近一个月医疗及四险缴费收款凭证(《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或《社保中心财务收据》复印件领取。

2.领取密码: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在登记部、公章29号窗口领取

第四步 领取新统人员医疗存折

4.员工社保指引--北京 篇四

本指引用于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了解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的操作流程及相关规定。指引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现行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及参保所需资料 第二部分为各险种待遇办理指引

第一部分:投保基数和比例及参保所需资料: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缴费基数:员工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其在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新入职员工按其基本工资投保。

备注:如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基本工资高于当年投保基数上限或低于投保基数下限,则按上、下限基数进行投保。每年各险种的缴交比例及缴纳基数上下限将根据各地社保部门的文件通知做相应调整。

2、现行北京社会保险各险种比例明细如下表:

二、参保所需资料:

1、在我司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个人页复印件、一寸 照片2张、《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可向北京人事专员申请领取)。

2、转入人员:无需提交资料但要保证原单位已减员转他区处理。

第二部分:各险种待遇办理指引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的转移

北京市尚未出台转移细则,目前暂时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2、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的查询方式

(1)北京市社保局会在每年5月邮寄社保对账单到各参保单位,由单位统一发放对账单给员工,由此可获知个

人账户余额信息;

(2)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查询,网址:

操作步骤:输入网址→浏览网页最下方“个人用户登陆”栏→按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和附加码→登陆查询。(初始密码为个人社保编号,登陆后可选择更改密码,更改后的密码请自行妥善保管。个人社保编号可向北京人事专员申请领取);

(3)拨打010-12333,按语音提示进行查询(提供身份证号或个人社保编号);(4)北京市区内工作的员工可在各区社保中心柜面凭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查询;

二、医疗保险

1、社会保障卡的办理及享受待遇

享受时间:参加医疗保险的次月,发生医疗费用即可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员工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会核发以下资料:(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保蓝本)

办理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农民工医疗没有医疗保险手册)在我司新参保人员,参保之后即刻从社保领回,发放给员工。

在我司社保转入人员,理论上医保手册原参保单位已经发放,但是员工遗失的,可由我司补办(补办无

需提交资料)

领取时间:参保当日即可从社保中心领回。

享受待遇:门诊:起付线18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员工必须在定点医院就医,就诊时必须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每次就医的发票需妥善保留,当累计费用总额超过1800以后,需将发票交给单位人 事部门,由单位负责向医保部门申请报销。

住院:在职职工目前住院起付线是1300元,第二次住院以后的起付线变为650。个人在一

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员工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医院直接与医保中心结算。具体支付标准为:

备注:看病必须携带医疗蓝本,去蓝本上的指定的定点医院看病才能在社保部门报销相应费用(三甲医院和专

科类医院,不受手册上定点医院限制)。

(2)北京银行医保存折:

办理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可办理(农民工医疗不发放医疗保险存折)。在我司新参保人员,参保之后第3个月的25号至31号由公司去北京银行东大桥支行领回发放给员工。在我司社保转入人员,理论上医保存折原参保单位已经发放。如果员工发生医保存折已遗失,可以自行去北京银行任何一家网点挂失补办。

待遇享受:初始密码为6个零,拿身份证修改密码后,可自由支取现金。

医保存折个人账户每月额度标准如下:

(3)社会保障卡:

办理条件: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农民工医疗没有社会保障卡)

2)外地户籍新参保人员根据社保局提供发放的表格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交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员工就医时需出示社会保障卡,医院即时可结算相关费用。

2、异地就医的办理

异地申请审批流程:

(1)异地就医人员需先通过参保单位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异地安置审批,在当地申领一张《北京市医疗保险

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可向我司当地客服人员申请领取),填写好相关内容。(2)到异地医院(你所选的要去城市医院的医保办公室)医保部门盖章。

(3)把《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返回到申请地经办机构,等待批准。(4)异地审批期限为一年(即办理日期开始至次年的当天),一年内不能变更;审批期限到期后,如异地安

置人员仍需保留异地就医,应重新审批。

异地医院选择:异地就医人员可以在北京市选一家医院,在外地选两家医院。

备注:异地申请审批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因此需要异地就医的人员应提前办理申请,否则“断档

期”医药费医疗保险部门将不予报销。

三、生育保险

1、享受条件

只有北京市本地户籍人员才可以缴纳生育保险。外地户籍人员如拥有北京市工作证也可以缴纳生育保险。员工需在生育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且生育时处于在保状态时方可享有生育保险待遇赔付。

2、产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

3、生育费用申报所需资料

(1)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a、《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复印件;b、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c、原始收据;d、医疗费用明细单;e、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2)产前检查门诊费用(需汇总一次申报完毕不得遗漏,否则责任自负)

a、《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复印件;b、《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诊断证明(诊断证明需注有孕周数);c、原始收据;d、医疗费用明细单;e、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3)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

a、原始收据;b、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c、出院诊断证明;d、《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e、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复印件。

备注:产检及生育费用必须生育后3个月内申报结算,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

四、工伤保险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向我司当地客服人员申请领取)一式四份;

2、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

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

5、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

门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证明材料;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8、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9、受伤职工个人照片(1’’X1)。

五、失业保险

1、享受失业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2、失业金发放标准

(1)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

(2)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3、领取失业金手续

5.北京社保卡使用手册 篇五

2010年6月

社会保障卡门诊就医须知

1.“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启动后,参保人员就医是否必须带社会保障卡? 答:是的。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带上社会保障卡。由于2009年是“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第一年,参保人员就医时在带上社会保障卡的同时,还要带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和 “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2.参保人员什么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可进行报销?

答:如遇有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社会保障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不能在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要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3.持社会保障卡就医门(急)诊诊疗费怎么报销?

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挂号时,门(急)诊诊疗费由原累加后按比例支付,调整为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4.持社会保障卡怎样看病?

答:首先,在挂号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其次,到诊室看病时,要向医生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第三,交费时,须将社会保障卡和交费单据一起交给结算人员,缴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最后拿到结算单据后,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收回社保卡。5.如何读懂实时结算收费票据?

答: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计算机打印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除定制内容外,还打印有本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结果。“其中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指按政策规定,根据参保人员身份及本发生费用累计情况,对本次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进行分解后,应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与支付的费用总额;

“本次个人负担”指本次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和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

“本次个人现金支付金额”即需要参保人员现金交纳的本次个人负担金额; “本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累计支付”指一个自然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为参保人员已累计支付的总额;

当次就医医疗费用总额=“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本次个人负担”。6.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如何看病?

答:参保人员在申请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要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采集有关的信息,并上传费用明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全额收取现金,出具相关单据,参保人员持新的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

7.持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怎样看病?

答:持卡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定点医疗机构将全额收取现金,为参保人员出具相关单据,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

8.怎样了解社会保障卡就医相关政策?

答:参保人员对“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政策有不明白的,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只收市话费)了解具体内容,查询社会保障卡信息可拨打服务热线96102(只收市话费)。

持社会保障卡门(急)诊就医注意事项

一、已发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启动门(急)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参保人员就医需携带的相关证件:

参保人员就医时要带好“一卡两册”,即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蓝本”)和 “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

2、挂号:

参保人员在挂号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

3、就医:

参保人员凭挂号条到诊室看病时,应主动向医生出示社保卡和病历手册,并保证病历手册的连续使用。

4、交费:

参保人员在交费时,应将社保卡和交费单据一并交给收费人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垫付,参保人员仅缴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拿到结算单据后,应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同时收好社保卡。

5、相关检查、治疗及取药:

部分医院要求患者在做检查、治疗或取药时再次出示社保卡,参保人员应按医院要求出示社保卡及相关材料。

二、已发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未启动门(急)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由于我市“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滚动推开,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实现持社保卡就医,因此,参保人员持“一卡两册”在未启动门(急)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全额现金结算医疗费用,但必须持社保卡和医疗费用单据按原流程报销医疗费用。

已发社保卡的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在职人员长期驻外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异地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应持社保卡和医疗费用单据按原流程报销医疗费用。

三、未发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仍需按原规定携带蓝本就医,并按原流程报销医疗费用。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须知

一、社会保障卡解决了什么问题?

答:可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解决了原来手工报销周期长和占压个人资金的问题,所有退休人员和参保缴费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就可以了。

二、参保人员如何领取社会保障卡?

答:

1、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2、在职介、人才中心存档的参保人员到职介、人才中心领取;

3、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一律到街道社保所领取。

三、首次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个人是否缴纳费用? 答:不收取个人费用。

四、社会保障卡内的信息到哪儿进行查询? 答:

1、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

2、可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查询;

3、也可到设置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进行自助查询。

五、社会保障卡丢失后怎么处理? 答:应先进行预挂失。预挂失有三种方式:

1、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 2、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书面预挂失; 3、也可在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进行自助预挂失。

六、预挂失的有效期是多少天?

答: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

七、能否撤销预挂失?

答:如果在预挂失有效期内找回社会保障卡,急需看病就医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撤销预挂失手续。

八、如何办理正式挂失与补卡?

答:持卡人在确认遗失的社会保障卡无法找回,须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申办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九、正式挂失后能否撤销挂失? 答:不能。原社会保障卡已作废。哪些情况需进行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答:当参保人员发生在职转退休、残疾军人参保、转换险种、特种病审批的情况时,由参保单位携带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区县社保中心或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十、什么情况需要换卡,如何办理?

答:因卡片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及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持卡人需持原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申请换卡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十一、补(换)卡是否收取费用?

答: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补(换)卡收费标准,只收取制卡工本费20元/张。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挂失、补(换)卡流程

一、预挂失

1、拔打社保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

2、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

3、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置的自助终端电子触摸屏上进行自助预挂失。经确认后,挂失的社保卡停止结算功能。特别提示:

如果您在预挂失后找回原卡,如不急需看病就医则不需撤销挂失,预挂失10 天后自然解挂,社保卡恢复正常使用;如果急于看病就医可到本市任意的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撤消挂失手续。

二、正式挂失与补卡

正式挂失手续应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下(如行动不便、高龄等)可委托他人代办。挂失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在正式挂失的同时应办理补卡手续,当场填写《申请单》,交给社保卡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办理后开具《领卡证明》,该证明可作为补卡人补卡期间的临时就医凭证。15个工作日后,补卡人持本人的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

三、换卡

因卡片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及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持卡人需持原卡和本人身份证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申请换卡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

社会保障卡相关政策解释

一、持卡就医仍以选定医院为准

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二、就医不带卡不能报销

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

参保人员因急诊、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补换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按原流程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三、社保卡补办过程中就医须带《补(换)卡证明》

在社保卡补办的过程中,如果您病了,也不用着急。在补办新卡时,社保卡服务网点会为您开具一张《补(换)卡证明》,您可以拿着《补(换)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原规定报销。

四、持社保卡就医后现行门诊起付线政策不变

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后,门诊起付线标准和原来规定一样,即参保人员门诊费用一个内只扣一个起付线: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政策规定门诊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我市的个人帐户资金已划入银行存折自由支取,因此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就医时需要全额付费。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个人只负担应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使用社保卡之前应尽早将手中已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单据报销。如持卡就医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尚未申报的,持卡就医时在起付线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需要交全费,超过起付线部分的费用,只需交纳自己自费和自付部分。领卡前未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需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原流程报销,报销时不会再次扣除起付线。

五、持卡就医后个人帐户管理方式不变

目前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没有调整。持卡就医后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帐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

六、门诊挂号诊疗费用定额支付2元

自2009年6月1日起 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社会保障卡问题答疑

今年本市全面发放社保卡,持卡就医人群在不断增加,其中一部分人还不太了解社保卡如何使用,在持卡就医及报销的过程中碰到难题。近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给予解答。

问:在使用社保卡之前,已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使用社保卡之前,已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交到单位或社保所按原流程报销,如果您已使用过社保卡就医,需同时将社保卡上交。问:门诊挂号诊疗费用不按比例报销了?

答:自2009年6月1日起,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值得说明的是,无论患者今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超过门诊起付线,医疗保险基金同样定额支付2元。问:外购药品医疗费用是否持卡实时结算?

答:因外购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持卡实时结算,仍按原结算方式操作。问:参保人员什么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可进行报销?

答:如遇有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社会保障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不能在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要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问:如何读懂实时结算收费票据?

答:实时结算收费票据明细中,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按照政策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门诊大额医疗,退休人员补充保险,残疾军人补助。“本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

1、自付一:按比例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超封顶线以上金额);

2、自付二:乙类目录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金额(如乙类药品中个人自付的10%的医疗费用);

3、自费:报销范围(即药品、诊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当次就医医疗费用总额=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本次个人负担。问:在职转退休人员应如何进行社保卡信息变更?

答:持卡人信息,可到发卡单位所在区县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数据同步。问:在职转退休人员没有及时变更社保卡信息会出现哪些问题?

答:在职职工退休后没有及时变更信息,在持卡就医时,仍将按照在职职工的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这可能会损害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问:持卡就医是否需要选定医院?

答: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问: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起付线有变化吗?

答:持卡就医后起付线标准不变: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一个内只扣一个起付线: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政策规定门诊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个人只负担应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问:持卡就医后,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有何调整?

答:目前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没有调整。持卡就医后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帐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问: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不慎将医保手册(蓝本)丢失,如何处理?如社保卡丢失,如何补办? 答:需通过单位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补领医保手册(蓝本)手续,在补办医保手册(蓝本)时,单位需提供持卡人的社保卡,区县社保中心将为其同步更新社保卡的卡内信息。

社保卡丢失需通过单位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补领卡手续,单位需同时提供参保人员的医保手册(蓝本),区县社保中心将为其同步更新社保卡的卡内信息。问:社会保障卡到哪里领取?

答:在职人员在参保单位领卡;退休人员在原参保单位领卡;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参保街道社保所领取;职介、人才存档人员在参保区职介、人才服务中心领卡。问:领到卡后,发现卡内信息有误怎么改?

答:发现此种情况,多为照片与本人不符,或姓名音同字不同等。凡属上述情况,持卡人应通过单位将社保卡交回区社保中心。

问:领到的社保卡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答:将社保卡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交给单位,由其上交区县社保中心重新制卡。问:如何查询卡内信息?

答:可持卡到卡服务网点由工作人员帮助查询,或持卡在自助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自助查询。

目前,本市社保卡服务体系主要由社保卡服务网点、社保卡服务热线、社保卡服务网站和社保卡自助服务终端四部分组成。社保卡服务网点设置在全市300多个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和18个区县社保中心及市经济开发区社保中心,方便持卡人办理社保卡相关业务;社保卡服务热线是“96102”,提供24小时开通服务;另外通过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可进入社保卡服务网站界面。社保卡服务网点和本市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内均安装了社保卡服务自助终端机,可实现查询医保信息以及预挂失等功能。问:为什么单位中有的职工有卡,有的没有?

答:本次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为2009年2月16日零时医疗保险数据库中的时点信息,此后新参保的人员及因信息比对有误需进行二次信息采集的人员不在本次发卡范围。因此,造成单位中有的职工有卡,有的没有。

问:参保人领卡后,对持卡就医的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一些单位告知参保人在下半年或才能使用社保卡就医结算?

答:参保人员在领到社保卡后,即可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但在此之前如有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应提前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问: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其手中的医保手册(蓝本)是否继续使用? 答:本市的社保卡将分期分批发放,在社保卡完全替代医保手册(蓝本)之前,社保卡与医保手册(蓝本)并行使用。医保手册(蓝本)停止使用时,将向全市发布通知予以告知。

问:本次看病忘了带卡怎么办?

答: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问:初次使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开卡的手续?

答: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办理挂号或交费的同时,社保卡即可开通。

问:持社会保障卡怎样看病?

答:首先,在挂号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其次,到诊室看病时,要向医生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第三,交费时,须将社会保障卡和交费单据一起交给结算人员,缴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最后拿到结算单据后,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收回社保卡。问: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同时刷卡结算? 答:是。

问: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如何看病?

答:参保人员在申请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要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采集有关的信息,并上传费用明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全额收取现金,出具相关单据,参保人员持新的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

问:持卡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就医?

答:持卡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现金全额交费,由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医疗费用单据,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问:发生工伤事故后就医,如何区分是否应当用社保卡实时结算?如实时结算了,后又被认定工伤,如何解决?

答:如果认定确实是工伤事故,应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后经由工伤保险报销;如实时结算,后又被认定工伤,参保人员将实时结算的费用办理退费,再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事后将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申报至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问:哪些情形需进行社保卡信息变更? 答:(1)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

(2)残疾军人新参保;(3)转换医疗保险险种;(4)特殊病种审批。(5)手册丢失补领手册。问:社保卡丢了怎么办?

答: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也可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手续,或直接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及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自助终端机上进行预挂失。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挂失人确定丢失的社保卡无法找回,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简称:《领卡证明》,见附件一)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办理正式挂失后,不能再办理撤销挂失。

社保卡问题汇总----参保人篇

1.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起付线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一个内只扣一个起付线: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持卡就医后起付线标准不变。如果持卡就医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尚未申报,持卡就医时在起付线以内的医疗费用需要交全费,超过起付线部分的费用,只需交纳自己自费和自付部分,领卡前发生的未申报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区医保中心报销时,就不用再扣起付线了。2.拿到社保卡怎么看病?

答:您必须带社保卡、医保手册、病历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就医时要使用社保卡进行挂号,收费时同样使用社保卡进行实时结算。参保人员未持卡就医的,当次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如部分医院有自己的就诊卡,参保人员持社保卡首次就医时,应先办理就诊卡和社保卡的关联手续,再持社保卡就医。两卡关联后再就医的,参保人员只需持社保卡就医而无须再持就诊卡。院内就诊卡只为非参保人员提供服务。3.社保卡补办过程中怎么办?

答:在社保卡补办的过程中,如果您病了,也不用着急。在补办新卡时,社保卡服务网点会为您开具一张《补(换)卡证明》,您可以拿着《补(换)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原规定报销。

4.什么情况下未持社保卡就医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可报销?

答:参保人员因急诊未持卡、企业欠费、参保后未发卡及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的,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需进行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和分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需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就医时无须持社保卡,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原流程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5.未发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答:未发卡参保人员持医保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报销。

6.门诊挂号诊疗费用是如何报销?

答:自2009年6月1日起,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个人现金交纳的诊疗费用不再进行二次报销。7.领到卡后,发现卡内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发现此种情况,多为照片与本人不符,或姓名音同字不同等。凡属上述情况,持卡人应通过单位将社保卡交回区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与首信公司联系,进行统一制卡。

8.社保卡收费吗?

答:首次发卡不收费。9.社保卡的发放范围?

答:所有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10.农民工发卡吗?

答:按1%比例交费的农民工暂不发卡。11.社保卡如何发放?

答:统一发给用人单位、职介、人才中心或社保所,由其发给个人。12.什么时间发卡?

答:按北京市人保局的部署分期分批发卡。13.领到的社保卡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答:将社保卡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交给单位,由其上交区县社保中心重新制卡。

14.选择社保所医药费报销的退休人员是到社保所领卡吗?

答:不是。选择社保所医药费报销的退休人员,仍然要回原退休单位领取社保卡。

15.为什么单位中有的职工有卡,有的没有?

答:本次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为2009年2月16日零时医疗保险数据库中的时点信息,此后新参保的人员及因信息比对有误需进行二次信息采集的人员不在本次发卡范围。因此,造成单位中有的职工有卡,有的没有。

16.职工的社会保障卡被单位退回到社保了,怎么能要回来呢?

答:须持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二次申领的相关手续,15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办理二次申领的社保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保卡。

17.什么时间开始使用社保卡?

答: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18.社保卡有什么用途?

答:用于持卡就医、实时结算。19.什么是实时结算?

答: 即持卡看病时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就行了,不用全额垫付医疗费。

20.到哪能查询社保卡内信息?

答:到卡服务网点或卡服务网点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机构的自助终端机上查询。21.怎么查询卡内信息?

答:(1)持卡到卡服务网点由工作人员帮助查询;(2)持卡在自助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自助查询。22.查询卡内信息时需要输入密码吗?

答: 需要。23.密码是什么?

答:初始查询密码为本人社会保障号码的后六位。

24.查询密码是否可以修改?

答: 可以修改。25.在哪修改密码?

答:(1)可到卡服务网点修改;(2)在自助终端机上自助修改;

(3)或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自助语音服务进行修改。26.查询密码忘了怎么办?

答: 到卡服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27.哪些情形需进行社保卡信息变更?

答:(1)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2)残疾军人新参保;(3)转换医疗保险险种;(4)特殊病种审批。”(5)手册丢失补领手册。28.如何进行社保卡信息变更?

答:由参保单位持卡,到区县社保中心或区县医保中心办理。28.社保卡丢了怎么办?

答: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也可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手续,或直接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及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自助终端机上进行预挂失。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

挂失人确定丢失的社保卡无法找回,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简称:《领卡证明》,见附件一)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办理正式挂失后,不能再办理撤销挂失。29.挂失有几种方式?

答:挂失分为预挂失和正式挂失。30.预挂失有哪些方式?

答:有三种方式:

(1)可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96102预挂失;(2)可在自助终端电子触摸屏自助预挂失;(3)可到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31.预挂失的有效期为多少天?

答:从预挂失生效起10天内有效。32.预挂失生效时间为何时。

答:确认挂失后即时生效。33.到哪办理正式挂失?

答:必须到卡服务网点办理。34.办理正式挂失需要带什么证件?

答: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5.正式挂失能否委托他人代办?

答:可以。代办时需要带持卡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6.办理正式挂失后的生效时间?

答:即时生效。37.如何撤销预挂失?

答:在预挂失10天内到卡服务网点办理。38.撤销预挂失需要带哪些证件?

答:带持卡人的社保卡及身份证或户口簿。39.身份证丢失或没有怎么办理业务?

答:可以持能证明持卡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户口本、汽车驾驶证等。40.撤销预挂失后能够马上用卡吗?

答:可以。

41.正式挂失后能否进行撤销挂失?

答:不可以,原卡已作废。42.到哪办理补卡?

答:到卡服务网点办理。43.补卡时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答: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4.补卡时可否由别人代办?

答:可以代办,代办时需带持卡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5.补换卡是否收费?

答:只收取工本费20元。

46.补卡后又找到丢失的卡片,原卡还能用吗?

答:不可以。原卡已作废。47.什么情况下需要换卡?

答:卡片污损或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的;

卡片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48.换卡时需带哪些证件?

答:需带原社保卡和持卡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9.到哪换卡?

答:到卡服务网点。50.《领卡证明》有什么作用?

答:领取新卡时的凭证;

在制卡期间可凭此证明看病就医。51.《领卡证明》丢了怎么办?

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申办的卡服务网点办理补打手续。52.办理补换卡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到新卡?

答:一般为15个工作日,领卡证明上有领卡日期。53.领取新补(换)卡需带哪些证件?

答:持《领卡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54.领取新补(换)的卡可否由他人代领? 答:可以,但需带以下证件:(1)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2)持卡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3)领卡证明。55.卡服务网点设在哪?

答:(1)街道社保所;(2)区县社保中心。56.哪里有自助终端?

答:卡服务网点和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57.服务网点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答:预挂失、撤销预挂失、正式挂失及补换卡、卡查询密码修改、卡查询密码重置、卡内信息查询。58.卡服务网点营业时间?

答:即街道(镇)社保所或区县社保中心正常工作时间。59.呼叫中心服务时间?

答:24小时服务。60.呼叫中心提供哪些业务?

答:预挂失、查询密码修改、信息查询。61.自助终端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答:预挂失、卡内信息查询、卡查询密码修改。

62.参保人员发生户口迁往外省市或死亡等情况时,社保卡如何处置?

答:可由持卡人或其亲属自行留存。

63.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其手中的医保手册(蓝本)是否继续使用?

答:本市的社保卡将分期分批发放,在社保卡完全替代医保手册(蓝本)之前,社保卡与医保手册(蓝本)并行使用。医保手册(蓝本)停止使用时,将向全市发布通知予以告知。

64.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不慎将医保手册(蓝本)丢失,如何处理?

答:需通过单位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补领医保手册(蓝本)手续,在补办医保手册(蓝本)时,单位需提供持卡人的社保卡,区县社保中心将为其同步更新社保卡的卡内信息。

65.参保人员的社保卡丢失且办理了正式挂失与补卡手续,医保手册(蓝本)信息是否需要变更?

答:参保人员在办理补卡手续后,应告知单位,由单位持参保人员的医保手册(蓝本)和一张照片,到区县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重新打印医保手册(蓝本)中的就诊信息表。

66.参保人员在领取社保卡后,在公安部门又变更了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首先参保人员应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提供给单位,由其持《个人信息变更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然后参保人员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67.社保卡号最后一位和医疗手册号不一样是错误吗?

答:不是错误。医疗手册号码的最后一位通常为英文字母“S”,而社保卡上的号码最后一位通常为阿拉伯数字或字母“X”,但前面九位的号码与医疗手册号码相同,不会影响参保人看病就医。

68.去医院看病为什么有个别人卡不能用?

答:(1)因个人基础信息变更、卡片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导致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

(2)因办理医疗退休、转换险种、残疾军人、特殊病种审批后,持卡人未能过参保单位及时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信息变更业务,造成医保系统参保人信息与社保卡内信息不一致。(3)读卡机具运行不稳定。(4)卡内芯片故障,读卡时无应答。

69.有的医院在挂号时不收费,而是在门诊结算时,才收取挂号费,请问挂号费是否可以和门诊费用一同结算?

答:不能。挂号费从医保政策和财务票据都与普通门诊不同,应当分别结算。

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

(一)门诊诊疗费

1.诊疗费票据是4元,医保基金支付2元,给予患者的收据样式什么样?如何购买?

答:相关部门印制新的诊疗费票据,供实时结算后使用。其中部队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总后卫生部的诊疗费收据,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税局的诊疗费发票,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非营利的医疗机构诊疗费使用市财政的定额收据。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诊疗费报销政策调整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28号)。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原渠道申领和购买。2.挂号费中的诊疗费是否单独出具明细?

答:全额交费患者使用现有票据,持卡就医患者使用定额诊疗费票据,不需单独出具明细。

3.特需门诊诊疗费是否纳入支付范围,如何收取?

答:诊疗费超过报销标准的,按医保外上传;诊疗费符合报销标准的,按正常途径上传。

(二)门诊就医的问题

1.部分医院有自己的就诊卡,患者挂号后,就诊、化验、检查、取药、治疗、收费等都要刷卡识别身份。使用社保卡后,存在两卡共存状态,不能兼容使用同一读卡器势必给参保患者带来不便,应如何解决? 答:根据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HIS改造完成后,应能够使用社保卡为医保患者在院内提供全程服务,院内就诊卡只为非参保人员提供服务。2.医院普遍反应,患者因各种原因导致手中持有多本医疗手册,造成医院不能判断既往治疗、用药情况,有可能发生重复开药、超量等现象,由此受到处罚,医院不能接受,如何处理?

答:医生、患者各负其责,各自承担自己的问题。参保人员应保证《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查看、书写“病历手册”,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有医生工作站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由工作站系统辅助医生诊治,避免同一参保人员在本院的重复就医和取药。

3.门诊持卡结算后,请明确规范哪几类药物可开一个月量?包括社区的慢病吗?高血脂、慢性支气管炎包括在内吗?

答: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后,门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未做调整,具体应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151号)文件执行。

4.在实行门诊实时结算之前,是否需将超过起付线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费用进行上传?

答:无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起付线,所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就诊费用明细均应上传。5.病历手册与目前医院使用的门诊病历是否一致,用完后如何判断上次就医信息?

答:继续使用现有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就医信息以病人出示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为准。

6.病人就诊时,三级医院所开药物超出常规用量,下级医院是按医嘱使用还是按说明书使用,如何避免引起纠纷?

答:药品的使用要符合药品目录规定,同时符合说明书规定。

7.医保病人的自费药与目录内药能否开在一张处方上,是否必须分开两张处方?

答:必须分开两张处方。

8.晚间就诊时,开药量应按门诊还是急诊执行?系统是否按时间段划分是急诊还是门诊?

答:急诊、门诊的界定应根据医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医保系统不会按时间段划分急诊或门诊。

9.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是否持卡实时结算?

答:参保人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持卡实时结算,仍按原结算方式操作。

(三)门诊特殊病种(启动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执行)1.门诊特殊病种首次往卡内写数据时是否须写入所有历史数据?

答:参保人员首次持“社保卡”办理住院类业务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医保手册”与系统待遇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认真查找原因,确认准确后进行卡激活,数据写入卡中。2.已办理过门诊特殊病种审批的参保人员,发社保卡后是否还需重新办理审批?

答:参保人员持卡后需要到区县经办机构将原手册中的审批信息写卡。3.门诊特殊病就医的同时发生非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如何办理结算?

答:收费人员可同时采集明细信息,系统自动按普通门诊及门诊特殊病种分开结算。

4.目前门诊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的“医保手册”押在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今后门诊特殊病患者如继续押社保卡,在其它医院的普通门、急诊就医费用如何结算?

答: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后,门诊特殊病就医时,无须押社保卡,当场完成结算。

(四)急诊留观(启动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执行)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两类费用是否都需要锁卡和解卡?

答:急诊留观办理入院登记时需要锁卡,完成费用结算的同时解卡;门诊特殊病不锁卡,当场完成费用结算。

2.参保人员急诊留观时,应按次结算还是先预交押金留观结束后一并结算?

答:和普通住院一样,以预交押金的形式,待留观结束后一并结算。

3.按急诊留观操作流程,由于涉及患者最后费用分解问题,在患者就诊时必须明确是留观还是普通急诊。普通急诊与急诊留观如何界定?

答:急诊留观的标准是医疗问题,医保只是支付问题。医生确认患者需要急诊留观,按住院流程办理就医、结算手续;确认为急诊,按普通门、急诊流程办理就医、结算手续。4.急诊留观新政策开始执行的日期?

答:待市局下发正式通知,确定新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 5.急诊留观转住院,是否需要先结算再转院?

答:需要先结算急诊留观费用,接收医院按转入院办理入院手续。

6.卡结算后,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在急诊留观时已扣除起付线,转入院以后是否需再交纳起付线?

答:如为转入院的,视为一次住院,结算周期连续计算;如为新入院,需重新收取起付线。

7.急诊留观结算是否和住院一样,也按一个内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650元计算?

答:急诊留观的结算和住院政策一样,包括起付线和结算期。比如患者第一次就医时为住院,交纳起付线1300元,第二次就医时为急诊留观,应交纳起付线650元。8.一次急诊留观结束后不到24小时,患者又再次在本院或其他医院急诊留观或住院,是否再扣除一次起付线?

答:急诊留观按住院政策执行,包括起付线和结算期。一次急诊留观结束后完成费用结算,再次收入急诊留观后按新入院办理,需再交纳一次起付线,与留观结束后再次返回医院的时间无关。

9.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后,在过渡期的急诊留观能否现金结账?

答: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前,急诊留观全额现金结算,事后办理手工报销。

(五)退费的问题

1.如果病人来退费,药品目录或价格已经发生更改怎么办?

答:系统会自动按退费交易原发生时点的目录和价格进行退费计算。

2.由于住院、过敏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退费,退的费用是现金还是个人帐户?患者待遇如何修改?

答:退现金,改待遇,系统自动计算,退费操作必须在网络联通条件下才能办理。3.患者跨年退费如何操作?

答:退费冲减原待遇,新交易按结算时间计算待遇。

4.医保住院病人退费重新结算不用打印负票,门诊为什么必须打印?如果政策要求必须打印,就意味着对其他公疗自费病人的退费处理也要变成打印负票,否则系统会乱。退费时收回原收据,开出红冲收据不符合财务制度,应如何处理?

答:持卡结算的参保人员办理退费时,必须打印负值票据,因为退给患者金额与患者实交现金数额可能不一致,部分费用可能会退还医保基金。5.退费界面中退费金额显示的数据是什么?

答:退费机制较为繁琐,退费界面的金额显示应为“核心组件”的反馈内容。(六)其他问题

1.夜间紧急转院时不能及时结账,社保卡不能第一时间交还患者,下一家医院如何处理?

答:无卡患者全额现金交费,急诊就医可办理事后手工报销。2.社保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以现金方式全额结算,补卡后办理手工报销。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第37号)及《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第34号)。

3.医院在费用结算工作中,应向参保人员及经办机构提供哪些材料?

答: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第37号)。4.住院部分给病人收据应出具哪部分? 答:需要手工报销时开具全额票据;正常结算时提供体现患者实交金额的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或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在军队或武警医疗单位,提供有“自付自费”项,并在票据上加盖“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元”字样的条形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住院类)”或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住院类)”,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第37号)。

5.参保人员手册中定点医疗信息与社保卡中信息出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告知参保人员重新核对定点医疗机构信息。6.现在都有哪些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社保卡 ?

答: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服务平台查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服务平台网址

http:///cardbiz/default.aspx

附:2010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5、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16、北京市健宫医院

17、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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