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

2024-07-14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精选10篇)

1.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 篇一

小额担保贷款宣传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党和政府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的一项重要政策。

二、哪些人和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含2年)以上的我市登记的失业人员(含未就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地人员、残疾人、“两后”人员)、军队退役(含自主就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返乡创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

(2)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①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上,30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加工制造业; ②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上100以下,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商贸零售业; ③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上100以下,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批发业; ④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上400以下,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住宿和餐饮业。

三、小额担保贷款最多可以贷多少万元?

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创业人员,可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后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招用人数每人5万元以内,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缝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根据实际吸纳人数,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四、小额担保贷款可使用多少年?

小额担保贷款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需要延长的可展期1次(若借款人申请展展期不超过1年),且不享受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担保吗?

(一)个人贷款担保

(1)保证。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需由昆明地区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已退休,年龄在70岁以内)作担保,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抵押或质押。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由借款申请人或昆明地区的第三人以其个人合法所有的第二套或一套以外的房产、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3)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确实找不到担保人员的,经市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推荐,可取消担保。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

(1)保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由昆明市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2)帝业或质押。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2.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 篇二

杨茂青早年在德宏州医院工作, 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 更为了将自己所学的医疗知识带回家乡, 她毅然回乡开办了“西山区团结茂青诊所”, 开始了创业之路。几年来, 她为了帮助乡亲们解除病痛, 不论白天还是夜晚, 山路有多么曲折, 刮风还是下雨, 只要是乡亲们有需求, 她都会亲自上门做诊疗服务, 为她们送医送药, 给他们讲解科学的防病、治病知识, 与乡亲们结下了深厚的情谊, 得到了四邻八乡群众的称赞。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诊所设备老化、陈旧情况日趋严重, 虽然杨茂青开诊所已有几多年了, 但她每次为乡亲们看病, 收费极低, 有的甚至免费, 因此几乎没有什么积蓄, 正当她发愁之际, 听说了妇联的小额担保贷款。这才有了开头的那段话, 如今的西山区团结茂青诊所越办越红火。

在西山区, 像杨茂青这样, 在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下, 放开手脚创业的妇女越来越多。2011年通过西山区妇联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79万元, 扶持创业人员40人。据统计, 自2006年西山区妇联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以来累计发放贷款1068万元, 扶持了233人创业、就业, 提供了729个就业岗位, 涉及零售、餐饮、种养殖、运输、医疗、教育、机械加工等行业。由西山区财政、人民银行、妇联、西山区农村信用联社、就业局共同推进的小额担保贷款目前在西山区已走上了良性运行的轨道, 成为了西山区促进妇女创业的有力推手。

由于西山区地处城乡结合部, 并且是老工业区, 特殊的区位特点, 形成了西山区人口多、成份杂、下岗失业、拆迁失地人员多、新生劳动力多的局面。面对这种情况, 人民银行、区妇联积极宣传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 让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怀, 对创业项目的优惠政策深入人心。

为提高办贷效率, 简化办贷程序, 西山区农村信用联社和区妇联共同研究, 为办贷人员提供“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的服务, 尽可能减少贷款人在申贷过程中的麻烦。西山区妇联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严格担保、领导小组核贷”的工作程序, 统一收集贷款审批表, 统一到就业局进行下岗失业资格的认定, 统一开展贷前调查, 统一到信用社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 符合条件的由区妇联统一将存折发放给贷款户。大大方便了贷款的人员, 减少了办理程序, 为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了良好的服务环境。

为确保资金安全, 西山区妇联对每个贷款户做到了“三清”, 即家庭情况清、经营项目清、担保人员情况清。同时, 坚持贷后回访服务工作, 通过实地走访和定期电话回访, 了解资金使用情况, 及时发现问题, 对贷款户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及时给予帮助或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解决, 提高了贷款户的创业成功率, 保证了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到目前为止, 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率为100%。

为了提高贷款人员的创业能力, 区妇联不但“送贷款”, 还“送创业指导”, 定期对贷款户进行“一对一”的帮扶指导, 组织创业知识培训, 使贷款户在创业路上少走弯路, 提高了贷款的使用效率。同时, 注重从贷款户中发现、培养典型, 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 努力营造以创业促进就业的社会氛围。对项目发展较好的积极向上级推荐, 通过创业的典型事迹, 来激励广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达到“以一带群”的效果。

为了鼓励广大失业、失地妇女自主创业, 加大扶持力度, 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2011年, 西山区妇联将妇女贷款额度从最高5万元提高到了8万元, 妇女多人合伙的有限公司提高到了30万元。在银行信贷规模调控力度加大, 银行信贷资金趋紧的情况下, 西山区农村信用联社首先保证涉农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的资金需求, 使今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完成。

3.邮储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助推创业 篇三

据了解,“整贷直发”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框架内的一种新型工作模式,是邮储安徽省分行结合实际、创新落实总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及国家贴息政策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该分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推动实施创业富民工程的重要抓手。

据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信贷业务部相关人员介绍,“整贷直发”是专门为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和愿意自主创业人员设计的特种贷款业务,针对性很强。符合条件的借款客户向该行借款以后,即享受政府的全额贴息,客户仅需按时还本即可。在保证该行基本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轻借款客户的负担,真正成为了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再就业的原动力。

操女士家住池州贵池区,与丈夫共同经营一家车友俱乐部,从事汽车装潢生意已经8年了,经营状况一直良好。近期,因为扩大店面急需资金周转,原本打算经担保公司办理贷款,但经咨询后得知最快也要2个月才能办理下来,一时操女士急得团团转。

不久前,经朋友介绍操女士得知,邮储银行池州市分行正在开办的“整贷直发”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无需任何担保且贷款审批环节少、发放快捷。这天一早,操女士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邮储银行提出了贷款申请,银行工作人员了解了操女士的情况后,向其推荐了“整贷直发”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由邮储银行与财政、人社、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开展的面向再就业、创业人员推出的一款财政贴息类贷款品种,贷款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与普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方式相比,该贷款的最大亮点是无需担保机构,贷款手续简便,流程快捷,真正降低了借款客户的准入门槛,扩大了受益人群。

据了解,邮储银行推出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受理流程主要分3步:第一步,贷款个人提出申请,并由户口或创业项目所在地社区(村)推荐;第二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贷款用途、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查;第三步,邮储银行核贷。因操女士前期打算申请担保公司模式贷款,相关申请材料已经获得当地人社部门审查批准,在贷款申请提交以后,信贷人员特事特办,兵分几路,加班加点为操女士办理贷款事宜。从业务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审查审批到拿到贷款,操女士仅仅用了2天的时间。

4.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 篇四

一、贷款对象

凡我县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失地农民,女性年龄在5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证件和担保措施,已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属于微利项目的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

1.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失业人员,根据创业项目,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及个人投入等情况,可按每人不超过7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贷款申请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创业成功后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可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经营项目及还贷能力等情况,每人8万元以内,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三、贷款期限

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原则上为2年。

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微利项目

除国家限制行业(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

五、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

保证人必须是隶属县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事业机关在职职工,且距法定退休时间在5年以上。

申请贷款对象需按借款额度的人数提供相应的保证人,或以银行认可的固定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保证人所担保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一个月后仍不能清偿借款的,必须承担所担保借款人的借款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承诺委托财政部门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支付直到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扣清为止。

六、贷款申请人根据人员类别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失业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打印盖章的《个体信息》原件;

2.《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或自建房产权证明);

4.《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伙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合伙经营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共

同订立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军队退役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打印盖章的《个体信息》原件;

2.《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或自建房产权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军队退役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退伍证》、《转业证》、《优待安置证》、《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各类院校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打印盖章的《个体信息》原件;

2.《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或自建房产权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毕业院校核发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失地农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打印盖章的《个体信息》原件;

2.《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或自建房产权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所出具的失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残疾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打印盖章的《个体信息》原件;

2.《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或自建房产权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返乡创业人员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打印盖章的《个体信息》原件;

2.《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或自建房产权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返乡农民工认定

表》原件;

七、保证人应提供的材料:

1.保证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担保人资格审核表》;

5.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问答1 篇五

一、****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主要扶持发展那些创业项目?

答:我镇明确规定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范围仅限于以日光温室和暖棚养殖为主的设施农业和特色林果业。

二、农村妇女申请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有何条件? 答:凡具有我镇户口,有固定住所,年龄20-55周岁,身体健康,诚信守法,无旧贷和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农村妇女,均可申请贷款。

三、妇女小额贷款的额度、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贷款额度最高8万元,期限为2年。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是扶持妇女创业就业的贷款,不是救济款,到期必须归还本金。

四、如何申请办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

答:首先由申贷人从村委会统一领取并填写《****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夫妻双方还款承诺书》、《****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农户承诺书》。若需提供反担保的,选择联户担保的需填写《****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联户担保承诺书》,选择第三方个人担保的需填写《****妇女创业小额

担保贷款担保书》。

然后由乡镇负责严格按照“四集中、一督查”的工作方式,以村民小组(或村)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组织农户集中申报、集中评议、集中审核、集中公示,并进行全程定期督查。通过乡镇、村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设施农业建设等基本情况的审查和基层经办金融机构对申请人有无旧贷和不良贷款记录有,由乡镇负责汇总上报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集中办理中心。区妇联、劳动、担保中心、经办金融机构集中审核办理后,区政府政通、农富通短信方式告知申贷农户,由乡镇送交基层经办金融机构,通知申贷人办理放贷手续。

五、我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提供反担保吗?

答:依据规定要求,我镇申贷农户,需提供反担保,方式可选择联户担保或第三方个人担保。

六、申请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6.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 篇六

一、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具体的办事机构有哪些?

答: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创业办公室”)统筹协调全民创业工作,区创业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个人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由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按照担保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担保公司给予担保,最终由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具体承办机构为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区就业服务中心、区恒信城市发展担保有限公司和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

业务咨询电话:

区创业办公室:86882653 86880105 担保公司:68972712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答:以下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⑴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及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人员(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除外)。

⑵大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区内外正规全日制统招高校毕业生和驻区高校全日制统招在读大学生,下同)。

⑶驻区高校教师,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和留学归国人员。

注:驻区高校是指中国石油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理工大学、青岛滨海学院、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青岛黄海学院、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下同)。

三、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到期一次性还款的方式。

⑶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六、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是多少?

答:⑴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农村劳动力、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及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留学归国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以外的各类经营项目的,由区财政给予100%贴息(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⑵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余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各类经营项目的,由区财政给予50%的贴息(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七、享受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什么限制条件吗? 答: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1万元以下或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贴息;贷款不足三个月或有逾期还款记录者,不予贴息;用于股票买卖、企业入股、看病、上学及改善居住条件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贷款,不列入小额担保贷款和区财政贴息范围;已享受区创业促进会的青年创业资金扶持、已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开劳社[200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两年贴息和本《通知》规定小额担保贷款两年贴息的城乡居民,三年内不再列入担保贷款和贴息范围。

八、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用哪些反担保方式? 答:⑴保证人担保。保证人担保可以由青岛市范围内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含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驻区高校教师,本区行政区域内电信、邮政、电力、烟草、银行、盐业等企业的固定职工,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

⑧各类在职人员创业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

⑨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区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⑵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反担保证明(保证人担保需提供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房产抵押担保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需提报的资料及复印件要求一式四份;同时申请人需自行刻一枚个人铭章(银行办理贷款时使用)。

十、创办企业的人员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提报什么材料?

答:⑴申请人本人资料:

①贷款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大学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驻区高校在校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③失业人员需提供求职证等相关证件(或在人力资源“一卡通”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

④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求职证等相关证明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

⑤农村劳动力需提供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

⑥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未就业随军家属应提供求职证等相关证明、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原件、复印件;

⑧各类在职人员创业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

⑨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区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署贷款和创业项目审查意见,报区创业办公室进行审核。

⑶审核

①区创业办公室会同担保公司与承贷银行一般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报送材料的审核,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并根据贷款用途进行评审,分别签署贷款审查意见;

②对于大学生携带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和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国际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来区创业申请担保贷款超过20万元以上的,由区人事局会同区科技局实行项目评审,评审通过后,经区创业办公室会同担保公司和承贷银行审核,报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⑷担保和反担保。对经审核同意担保的贷款,由担保公司一般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贷款担保并与贷款申请人、保证人办理反担保手续(房屋抵押需申请人去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手续),同时贷款申请人需填写《声明书》,反担保人需填写《担保书》,房权人需填写《房产担保承诺书》(上述表格需现场签字并捺手印,各一式三份)。

①保证人需准备的资料

⒈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户口本。

⒉需本人亲自到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如已婚者,需有其配偶共同到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⒊个人信用报告(需本人到当地银行自行打印)。

⒋保证人如有社保卡需提供最近一年的社保明细(需到当地社保部门开具)。

②房产抵押登记须准备的资料

⒈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的《共有权保持证》)。

十三、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出现违规现象将如何处理?

7.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 篇七

1.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的主要风险来源

1.1制度不完善

当前, 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制度不完善, 人民银行或者劳保部门由于其权利和职能有限, 不能发挥协调和组织的作用。同时, 当前的贷款制度虽然对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能有了明确的阐述, 但是对贷款发放还是缺少统一的依据, 在贷款程序中, 存在工作人员不作为以及违规操作等情况, 增加了贷款风险。

1.2双方信息不对称

在发放贷款之前, 失地农民很容易了解贷款资格审核以及银行的相关信息, 但是银行和担保机构却很难了解申请农民的具体信息, 造成贷款人和贷款机构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 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失地农民发放了贷款, 同时, 贷款跟踪调查工作不到位, 经办银行没有对贷款人的收益水平以及投资风险进行充分的了解, 从而出现还贷风险。

1.3信用环境不足

当前, 我国个人诚信体系不完善, 信用环境存在严重不足。很多失地农民对信用也存在认知上的偏差, 在思想意识里总觉得贷款是政府对自己的救助或者补贴。一些农民在利益的驱使下, 在贷款签约后, 并不按照合同进行投资, 反而将贷款投入到消费、房产等非生产领域, 致使到了还贷期限后, 没有现金进行还贷, 甚至出现转贷的情况, 这都增加了贷款的风险。

1.4服务与培训不到位

当前, 我国在对失地农民进行服务和培训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服务与培训工作不到位。创业服务和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 培训内容更加重视理论指导, 缺乏实践性和应用型, 即使开展了相关的实践指导也基本流于表面。很多创业服务培训的工作人员只注重完成上级任务, 对农民的后续服务指导没有及时跟进, 缺乏工作热情。失地农民缺乏管理技能以及创业知识, 在创业过程中由于服务工作跟进不及时, 难以保障创业成功率, 小额担保贷款造成风险。

1.5自然和市场风险

失地农民大多选择现代农业, 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 影响创业成功率, 为偿还贷款带来很大程度的风险。而当前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失地农民的信息搜集能力、自身创业条件以及知识贮备的不足, 导致创业存在很大风险, 同时也给小额担保贷款带来风险。

2. 对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进行风险控制的相关策略

2.1增强部门管理能力

地方的政府一定要规范贷款发放的标准, 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能, 制定追究责任的办法和措施。各个部门要加强合作, 确保贷款正常运行, 还要对工作人员组织业务培训, 规范审核程序, 强化监督管理, 确保贷款及时发放, 并且保证专款专用。银行一定要根据项目的资金回收情况, 科学制定还贷期限和还贷方式, 银监部门要承担起监管的职能。同时, 还要成立专项小组对贷款农民进行服务和跟踪, 其中包括业务指导、贷后核查、贷款管理等, 充分了解和掌握贷款农民的还贷能力、贷款数额、贷款项目、家庭情况等, 对贷款实行动态管理, 降低贷款风险,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2.2提高贷款担保能力

地方政府一定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 加大贷款的拨付力度, 同时还要做好风险控制、担保管理、账户管理以及平时管理, 完善代偿损失审核制度, 做好贷款的追偿和代偿工作, 设立代偿专项资金, 由当地政府出资整合担保资源, 提高贷款的抗风险能力。

2.3提高农民创业能力

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为农民提供市场以及创业的相关信息, 加强信息服务建设, 创办行业协会, 为农民创业提供信息平台。加快中介服务建设, 通过资产评估、投资顾问、法律以及调动会计等中介组织和机构为失地农民提供信息服务。人社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进行创业培训, 建立创业的全套服务体系, 为农民增加实践的机会, 为失地农民建立创业园, 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指导, 并且帮助失地农民制定资金使用以及创业计划, 完善回访制度, 帮助农民有效解决创业中出现的问题, 进而提高农民的自主意识和创业能力。

2.4完善灾害保险制度

当前, 我国失地农民的创业项目多为现代农业, 但是我国农业所面临的自然灾害具有发生概率高、范围广以及种类多等特点, 给农业生产带来十分严重的危害。农业项目应对灾害的能力不足, 因此, 贷款人在遭受灾害侵袭后, 很容易陷入还不起贷款的境地。灾害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 可以弥补灾害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当前我国农灾保险已经取得了长远的发展, 但是依然存在缺乏配套政策、承保机构较少、覆盖面小以及险种少等缺点, 同时还要防范受灾农民的思想道德风险, 因此, 想要充分发挥农灾保险的作用, 还要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和市场培育。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帮助农民选择风险低的农业项目, 降低还贷的风险。

结语

当前, 虽然失地农民得到了政府的安置补助以及土地补偿费, 但是一次性的补偿, 不能确保农民维持生计, 在失去土地后, 农民由于缺乏技术导致就业面临困难, 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为失地农民创业提供了资金和信息的支持, 但是在其控制管理中, 一定要提高管理和组织能力, 提高担保能力, 发挥政府职能, 完善农灾保险制度, 进而有效控制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出现的风险。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中存在的风险, 并且提出相关的控制措施, 希望给予行业借鉴, 对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出现的风险进行合理控制。

关键词: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何志扬, 刘昌南.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及其控制[J].安徽农业科学, 2015 (07) :330-332.

[2]张涛, 殷萍.焦作高新区小额担保贷款助失地农民致富[J].资源导刊, 2009 (10) :22.

[3]付立然.承德市小额担保贷款运行效果评价研究[D].河北大学, 2013.DOI:10.7666/d.D350446.

8.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 篇八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9.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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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政办发〔2010〕117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财政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锦财债〔2010〕26号)精神,使广大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的城乡妇女充分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积极参与锦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妇女创业就业机会和增收致富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贷款对象

(一)贷款主体必须是女性。从事发展微利项目的城镇登记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军队退役女军人、军人家属、女性低保人员、大中专院校女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妇女、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发展致富项目的农村妇女。其中,三八红旗手、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科技致富女能手、女技术员、女经纪人、领办和创办经济合作组织的女带头人等妇女先进典型优先。微利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二)贷款主体是以女性为就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经办金融机构

锦州市城镇妇女(城镇户口)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合作机构是锦州银行;农村妇女(农村户口)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合作机构是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锦州各县(市)区联社。

三、贷款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四、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后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可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

五、贷款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人的条件实行浮动,但上浮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六、贴息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七、贷款程序

城镇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户口或创业项目所在地社区妇联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社区妇联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发放贷款申请表(由经办金融机构统一出具),报乡(镇)、街道妇联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黑山、北镇、凌海、义县4个县(市),由县(市)妇联与当地经办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合作办理;其它5个区由市妇联统一协调办理。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户口或创业项目所在地的村妇代会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妇代会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发放贷款申请表(由经办金融机构统一出具),报乡(镇)、街道妇联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以女性为就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妇联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按《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09〕

476号)相关规定执行。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个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已发放的贷款,需将贷款合同及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市财政局(债务金融处)备案。

八、贴息程序

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将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材料送交合作妇联组织确认,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妇联及市财政局审核并办理贴息。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各县(市)贴息申报程序

(1)由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向县(市)财政并妇联组织申报;

(2)经县(市)财政并妇联组织审核确认后,报市妇联组织审核;

(3)经市妇联组织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债务金融处;

(4)由市财政局债务金融处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县(市)财政局;

(5)由县(市)财政局拨付给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2.市内5区贴息申报程序

(1)由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向区财政并妇联组织申报;

(2)经区财政并妇联组织审核确认后,报市妇联组织审核;

(3)经市妇联组织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债务金融处;

(4)由市财政局债务金融处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九、部门职责

(一)经办金融机构

1.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2.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3.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4.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5.根据有关规定需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财政部门

1.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2.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工作;

3.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4.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检查贴息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根据规定需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妇联组织

1.市妇联发挥总协调的作用,准确运用政策,细化相应工作程序建立四部门联动机制;开展政策宣传,指导县(市)区妇联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县(市)区妇联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2.县(市)区妇联负责协调当地经办金融机构,做好本辖区妇女申贷、承贷、还贷情况汇总统计,协调解决乡街妇联反映的承贷妇女创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助做好创业项目跟踪服务。

3.乡街妇联负责申贷妇女情况调查,指导帮助申贷妇女按政策要求做好贷款申请、贴息办理、还款等工作,及时反馈资金运行状况信息。

4.村妇代会和社区妇联负责做好妇女贷款基础信息登记、初步审核,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款能力清;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5.根据规定需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工作时限

要将创业妇女提交的贷款申请相对集中,做到集中推荐、集中审核、集中发放,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具体时限按照辽财债〔2009〕476号执行。

十一、领导机构为推进工作落实,成立锦州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

组长 刘伟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员 杨晓方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麻德林 吴立国 王杰夫 王宏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市金融办纪检书记 市妇联副主席

才宏光 锦州银行副行长

颜庆新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锦州办事处副主任

十二、其它事项

(一)信息通报由市妇联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行“信息季报制”,每个季度最后一周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二)统计汇总由市妇联负责统计汇总工作,确保“妇女创业贷款”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监督管理

1.借款个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妇联组织和经办金融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财政贴息资金被骗取的,由妇联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个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2.对经办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负责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3.各县(市)财政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市财政局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考核奖励

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由财政部门协调同级妇联组织参照上级相关规定确定考核与奖励办法,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

附件:1.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女登记表

2.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女汇总表

10.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篇十

2013-4-23 15:21:18来源:

房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服务全民创业工作,规范管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服务全县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十发„2012‟7号)、《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8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县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商业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应具有本县省居民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含在内)。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借款申请人、反担保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借款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相关机构不得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三章 担保基金

第七条

设立县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县财政筹集,基金规模要达到500万元,逐年增加,实行单独核算,统一管理。可根据本县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四章 经办银行

第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

第九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条

经办银行可按担保金额度的1:5的比例发放。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单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贷款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人社部门申请人到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核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近期(两年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或门面房产权证明)。

5、创业计划书。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对调查核实符合创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对符合 利项目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将第一、二联留存,其他联随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联资料转县担保中心。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工作,填写《房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调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2、申请人诚信无严重不良记录;

3、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调查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属微利项目的,加盖印章,报县担保中心审核。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县担保中心职责:县担保中心收到报送的资料后,深入实地调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县担保中心应通过经办银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担保人有无严重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无严重不良记录的,由担保中心与担保人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2、县款担保中心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担保人的收入情况是否真实和有无担保能力。

县担保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和银行深入实地核实是否是本人经营自主创业,对符合利项目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将第三联留存,作为存档资料和财政复核的依据,其他联随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联资料转县财政部门。

3、县担保中心出具《担保承诺书》,向经办银行推荐,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

县款担保中心应创造条件和经办银行联合办公,方便申请人“一条龙”办理相关手续。

县担保中心应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诺担保工作。

(五)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对贷款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对担保机构做出风险提示。经审核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经办银行与申请人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经办银行应自收到申请人办理贷款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推动信用社区建设,在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还贷率达到100%以上的社区)与小额贷款的联动机制之后,具有下列情形的,县担保中心可以免除反担保,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用社区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小组论证通过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

(二)对于信用社区和试点信用社区推荐的项目,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经营场所在户籍所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县直部门组织推荐的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经过创业培训和生活特别困难的个人,在还贷率达到100%以上时,凭推荐材料及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材料,到贷款申请人户籍所在信用社区登记备案后,直接报县担保中心,免除反担保。经县担保中心审核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六章 个人、合伙经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额度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按实际招用当年人数达到30%计算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具体数额和比例由担保机构审查,主管部门审批。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十六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担保方式由企业与经办银行自行确定;如需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企业向县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最高额度为200万元,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反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

各经办机构应从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推动房县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七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息方式

第十八条 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个体经济组织,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将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每人10万元,总额50万元。贷款额度超过8万元的应由县人社局组织召开创业项目评审会,具体额度根据创业规模和评审会意见确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按自主创业人数,视同个人合伙经营。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自付利息。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按季进行贴息,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贴息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先予垫付,垫付贴息资金后上报省财政部门。属中央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向省财政申请贴息资金。属非微利项目的,按贴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必须应贴尽贴。

第八章 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人员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鼓励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可约定在出现贷款损失时,经县担保中心认定属不可抗力因素的,第三方担保人承担未偿债务50%的责任。同时担保机构保留对借款人所欠债务的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县款担保中心提供的担保贷款额接近或达到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发出预警通知。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主管部门。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应相应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直至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将该有关部门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10%以下。

第二十四条

县担保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担保代偿率降低至10%以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二十五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县担保中心应协助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配合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工作,每一笔贷款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开始对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此后每个月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按期还款情况和其他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增补借款人信用档案资料,并将贷款推荐情况及跟踪情况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做好贷款的回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担保中心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

(二)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专户;

(三)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县担保中心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

(四)担保基金专户中担保基金余额不少于经办银行1:5的比例。

(五)经办银行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经3个月催收仍未归还的,由县担保中心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应在每年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代偿周转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县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的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

(二)县担保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办银行才能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划扣相应的逾期贷款。

第二十八条 县担保中心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中心应采取有力措施(包括依法提起诉讼),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追偿回的资金及时缴存入担保基金账户。代偿、追偿、代偿损失核销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代偿周转金应与县担保中心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第九章 考核奖励

第三十条

各经办银行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小额担保贷款人违约行为录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于恶意逃匿和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商业银行不对其发放新的贷款,相关部门应取消其已享受的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优惠,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关贷款的手续费、呆坏账损失补偿的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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