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范本

2024-08-07

挂靠经营合同范本(共9篇)

1.挂靠经营合同范本 篇一

挂靠经营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合法自愿基础上,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目的为了有效利用资源,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精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达到双方共赢的局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挂靠期内的注意事项。

第二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管乙方经营的合法性并每年向乙方收取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作为管理服务费。

(2)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

(4)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银行帐户和相关财务支持和票据支持。

(5)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在国家法律、政策、计划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二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3)充分利用甲方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乙方经营所得的一切合法的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任何干涉。

(6)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

(7)自主负责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经营设备投资由乙方自主负责解决。乙方自主负责解决的产权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8)认真负责进行经营活动,确保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9)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10)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

(11)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甲方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的项目,乙方需要经营的需自己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证件。

第四条乙方在其经营过程中,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等事项由甲、乙方协商办理。

第五条 管理服务费支付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联合声明

(1)甲乙双方仅是挂靠经营关系,双方具有独立的经营地位,不存在内部管理关系。

(2)为了经营需要,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银行资金帐户和提供相关经营票据。其中甲方为乙方开立的银行帐户资料为:

开户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将上述银行帐户交由乙方使用管理,同时声明该帐户一切资金均为乙方自带的挂靠经营资金,所以资金收益均为乙方经营所得,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3)甲乙双方认同本合同为经济协作合同,一切争议为民事争议。

第七条 纠纷解决方法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

(1)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有效期_________年,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挂靠经营合同范本 篇二

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概念、表现形式及会计核算方式

所谓建筑工程挂靠经营,是指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并向其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挂靠的双方当事人

一方是被挂靠人,它是出借公司名义上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办有税务登记证,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则是挂靠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这一种因流动性较大,使税务部门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

在对甘肃国有大型企业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挂靠经营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 名为联营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与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又与无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项目联营承包合同书。而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退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之后,也不进行实际施工,也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由联营的另一方承建工程。

2. 名为投资开发,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开发商个人为了不失去建筑工程中的利润,增加更多的利润空间,寻找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单位作为挂靠单位,自己既是发包方又是承包方,由自己任工程项目负责人,自己聘任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只向挂名的承包单位交纳少量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将建筑物处置后,便退出经营。

3. 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在建筑领域表现最多,主要指挂靠人与中标的被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被挂靠人将挂靠人编成内部的一个项目部或施工队,由挂靠人包工包料,商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赚取的利润由挂靠人获得,并以此来规避法律,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4. 名为分包工程,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中标的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由挂靠人分包工程中的基础、主体等所有分项,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个工程,实际上还是挂靠人在管理整个工程,掌握和分配使用工程进度拨付款,技术质量及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由挂靠人来承担,被挂靠人还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此类表现形式在建筑领域也表现甚多。

从以上四种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建筑施工企业与挂靠方无论签订什么形式的协议(合同),内容大致都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挂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挂靠方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其余支付给挂靠方,用以购买材料和工资费用支出。

(三)挂靠经营的会计核算方式

在挂靠经营方式下,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一般采取“倒扒”方式,即以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以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和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这种核算方式,以被挂靠方自营工程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致使挂靠工程利润大量向挂靠人聚集,项目利润转换成工程成本。有的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简单,工程资金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也不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及工程结算成本、营业税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账上只直接反映工程管理费收入。这些都给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存在的税收问题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因其项目生产周期长、作业地域流动性强、施工企业多而杂且良莠不齐,内部管理规范程度不一等特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问题:

(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特殊运作影响税收监控

建筑企业向这些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经济建筑企业、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就放任自流,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况也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在实际中,挂靠双方对外都不会承认挂靠关系,账务上也未反映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等项目。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取得挂靠双方的协议(最有可能是从被挂靠方取得),凭协议内的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标准、承包形式、上缴管理费等条款,来确定挂靠方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假如挂靠双方没有签订此种协议,或者建筑公司(被挂靠方)拒绝提供这些协议,特别是被挂靠方为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外来建筑公司,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工程的成本费用。这些都使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挂靠经营造成建筑安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一般来说,大部分联营企业都是获利的,假如2000万的项目利润50万元,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50×25%=12.5万,不按国家规定交所得税,这部分就变成了联营企业的所得了。造成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流失的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对只核算管理费收入的建筑公司来说,工程项目的实际损益在建筑公司的账面上不反映,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费用开支后,账面上就反映亏损或微利,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都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管理,结果必然是企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很少。

二是对会计核算采取“倒扒”方式的建筑企业,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企业负责人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在建筑业企业的费用中含有大量为企业负责人开销的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如向企业负责人支付房贷车贷、子女入学费用,家属的生活费用等,这些费用的列支造成企业所得税严重流失,而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最终导致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流失。

三是长期以来,建筑业普遍亏损或微利,致使检查人员在对建安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在主观上已形成了一种建筑业无所得税的观念,所以并不把所得税作为检查的重点,通常只对建安营业税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进行结算,而所得税往往只是就表结表,基本上无所得税款查补入库。

四是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较长,许多工程项目长期挂账,有时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进行工程决算,造成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时无法结算工程项目利润,也就无法计算征收所得税。更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企业发票,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而这种偷税方式由于要涉及两个或几个单位,税务机关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五是各地的带征率有所不同,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工程项目后,挂靠到征收标准较低的建筑企业,或挂靠到外地建筑企业,致使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外流,引发了建筑业税源的无序游动。

(三)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

由于多数企业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维持运作的形式,导致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收入无法核实,企业也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一是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的流动性较大,导致企业无法补扣补缴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的个人所得税;二是施工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漏洞较大,工人工资的领取,大都由项目经理统一签名领取,工人的人数由项目经理提供,无法确认。还有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头在“幕后”,所以对工程是否属个人承包难以界定。总之,挂靠现象掩盖了个体承包商的存在,致使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

(四)挂靠造成营业税征收的减少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建筑企业应该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在挂靠经营下,建筑企业只是表面上的纳税人,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只有他们才真正知道工程进展到什么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项是否已全部申报纳税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结算等工程情况。这种隐蔽性给挂靠人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有些挂靠单位向建筑企业直接领取现金时不入账,致使部分应作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收入不入账,造成了营业税的减少。试想,一个1000万的项目,材料成本占到总造价的60%,如果联营单位不开发票,采购材料增值税(或营业税)按3.3%计算,1000×60%×3.3%=19.8万。

三、完善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促进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有力地进行税源控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实行项目跟踪管理

建筑行业税收应实行专人管理,分类别建立建安工程征管台账,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在中标或合同签定后,都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建议对一些大的工程项目施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一方面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须向建委报送其最终确定的承接工程的建安企业名称、工程承包总金额、承包方式等资料,由建安企业将资料输入电脑;另一方面建安企业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的承包合同、完工进度等资料。税务部门进行归档,并将资料及时输入电脑。这样两份资料的同时存在,给税务机关对项目实际情况及建安企业的完工进度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供了方便,将会减少检查中的难度。税收管理员也应对工程多巡查,到实地多了解情况,对挂靠人多作纳税宣传,对不愿提供挂靠资料的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进行处罚。

(二)严格被挂靠单位的管理

应加强对市内大中型建筑安装企业的管控,检查是否有挂靠施工的现象,一旦发现,责令挂靠方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告知被挂靠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项,避免一些建安企业随意注册、施工队伍随意挂靠、企业少缴税款等问题。建安企业要规范对承包(挂靠)本企业的建安工程及开发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管理,建立健全账务,按照承包(挂靠)建安工程项目实际收入,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建筑公司账面基本都反映亏损,无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包工头,从幕后推到前台,严格按照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对承包人的所得税征收到位。

建议对下列建筑业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一律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各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

1. 自行承揽建筑工程并挂靠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承包人,不论其如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2. 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

3. 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或者包料(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核算管理方式的。

4. 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分得一定的比例,其余均归工程承包人所有的。

5. 建筑安装企业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或利润的。

(四)加强发票管理

挂靠单位之所以能够“以料抵工”,开“大头小尾”发票等,归根结底还是监管部门发票把关不严。除了加强税务机关对发票领、购、存、用的管理,还要实行监管代开制度。各建安企业在工程结算、付款时,必须由该企业财务人员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建设单位在结算或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结算或支付凭证。不定期组织建筑业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出具正规税务发票或以非正规发票或白条入帐等行为。

(五)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建安市场管理

建立与财政机关的信息交换制度和协作机制,对由财政预算负担的建安工程项目采取由财政部门审核,凭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付款和进行结算,从而保证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税收应收尽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系,联合加强建筑业税收的检查与监督,加大对建筑企业的稽查力度,检查方式不应只停留在对建筑企业凭证、报表、账册的核对上,还要到工地现场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促使建筑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管理。如此以来,既遏制了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纳税人连续欠税的发生,也可以防止小型零散建筑单位钻偷税的行为,从源头管住建筑行业的税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

[2]段九利,郭志刚.房地产企业全程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

3.挂靠经营合同范本 篇三

摘要:本文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中大量存在的挂靠经营现象进行探讨,通过对挂靠经营行为的分析,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揭示其违法性;并进一步揭开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以及实际施工人在诉讼过程中利用相关法律规避管辖的手段。通过对挂靠经营性质的分析寻找相应的规避措施及方法,从而规范施工合同签订,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法律风险。

关键词:挂靠经营 实际施工人 请求权 管辖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扩大内需,增加基建投入,全国范围内掀起一股建筑施工的热潮,但是在生产规模急剧扩大的情况下,配套的人机物却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导致很多施工企业都采取了分包形式进行施工,然而更多的是一些本不具备相关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挂靠某一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由被挂靠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出借资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这种行为不但容易产生纠纷,而且会使得作业层的农民工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滋生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更会使得国家基建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应予以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

1 挂靠经营与实际施工人

1.1 挂靠经营的定义 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向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利用被挂靠方资质承接经营业务,并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管理,收取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施工界被称之为“挂靠经营”。这里的实际施工人即可以是法人、组织、或是自然人(包工头)。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属于《民法》中界定的非法转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笔者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生产经营活动”。

1.2 承建方、分包方、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关系 在上述图中A为工程的承包人,B为被挂靠人,C为挂靠人代表即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般由甲方从业主处承接到施工任务,挂靠人C因不具备对应的施工资质,便借用乙的资质从甲处承接该项工程,并向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C则作为B派驻该项目的负责人履行甲乙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和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AB应为合同双方,并互有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此时双方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本文并不考虑非法分包及转包),但在挂靠经营中,其承包承租经营行为的性质上是属于非法转包;B与C之间,因C为实际的施工人,实际施工中由其具体负责该合同从招投标到具体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前期资金等。同时究其实质二者之间是一种经济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根据《解释》第一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此类合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B和C的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行为。

2 《解释》与挂靠经营

结合《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并不需要由合同对方B出面,就有权直接要求承包人A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该条目的立法本意旨在保护既已完成的交易,保证建设工程,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实际施工人所属的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但是在运用结果也使得实际施工人的违法转包行为得到了法律上的支持,并同时赋予了挂靠方针对该合同的请求权。更为严重的后果是《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在工程质量得到验收后的合法债权请求权,间接助长了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行为气焰,从而危及工程质量和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承包人来讲,该《解释》从一开始便其陷于不利的境地:一是签订合同之时,鉴于被挂靠人与代理人C之间的关系(职务关系抑或是经济关系),作为承包人无从区分和辨别,以致违背承包人意愿签订了无效合同;二是出现纠纷后,若纠纷的处理不利于实际施工人,则会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身份(依职务身份)隐于合同,若纠纷的处理不利于承包人,则会以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对承包人主张权利,增加了承包人应对纠纷时的难度;三是《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合法合同主体的债权请求权。

3 《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

3.1 《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合同中只是体现为合同签订的代理人或作为被挂靠人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根据代理制度,代理人行使的授权范围内的一切事项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同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的,然而在出台了《解释》之后,挂靠人只需要证明其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那么便享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且无需通过被挂靠方行使权利。对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明,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在挂靠经营中的故意,所以对C而言,证明其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并不难。从而实际施工人可以抛开被挂靠人直接对承包人进行诉讼,使原本不具备诉权的C享有当事人的权利。

3.2 挂靠经营对诉讼管辖的影响 作为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纠纷管辖地:仲裁管辖或法院管辖,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都可以在合同中具体明确,且无论合同是否有效,该纠纷处理条款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那么在挂靠经营中C为实际施工人,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是否对C也同样适用?显然, C并非该合同形式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此合同中的纠纷处理条款无法对C进行约束。当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对C无效时,C对A的诉讼应在A住所地或工程所在地,但在现实中出现纠纷后,挂靠人通常是将被挂靠人和承包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方式,将诉讼管辖地选择为被挂靠人所在地,从而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使施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流于形式。(在笔者接触的实际案例中无一例外均是采用这种方式规避合同中约定的管辖)

4 防止挂靠经营的应对措施

①作为承包人要以长期合作、利益共享为原则,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一大批有资质、有施工能力、善于管理的中小建筑企业建立合作关系。②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取决于B与C之间为经济关系而非职务关系,因此从诉讼技巧上讲,作为承包人应从证明其属于职务关系入手。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合同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授权人经过公证后的劳动合同、人事任命通知或参保信息;在日常的签认,账务处理上避免出现实际施工人并尽可能减少与挂靠人之间的直接交流等使其无法成为合格的诉讼主体。③在合同中约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并束以高额的违约责任的条款。④建立合格(不合格)供方台账,对于发现挂靠经营的,一经公布永不录用,压缩其生存空间。

5 结语

在当前施工企业大环境如是的情况下,并基于我国当前的诉讼环境,企业的法律工作应当从施工合同的签订之始即行介入,规范合同签订,约束合同对方,并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加强监督与控制,注意收集合同对方的各种证据资料,全力狙击非法转包和挂靠经营等各种违法活动,在因挂靠经营施工发生纠纷后,也应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对其实际施工人的非法身份给予有力还击。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陈贝力.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起诉发包人必须满足法定条件.中国建设报.

[3]樊鹏程.正确理解“实际施工人”.黄河律师事务所.

4.医药公司挂靠经营合同 篇四

青岛百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营合同

甲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

身份证号: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严格遵循国家GSP相关规定并在合法自愿基础上,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目的:

为了有效利用双方合法资源,开拓新的市场,达到双方共赢的局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加入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任职期内的注意事项。

第二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作为管理服务费。

(2)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

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Http:// [人人软件站] 解压密码:

(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银行帐户和相关财务支持和票据支

持。

(3)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二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3)充分利用甲方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乙方经营所得的一切合法的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任何干涉。

义务:

(1)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

(2)自主负责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经营设备投资由乙方自主负责

解决。

(3)认真负责进行经营活动,确保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

和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4)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

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5)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

(6)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甲方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的项目,乙方需要经营的需自己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证件。

第四条乙方在其经营过程中,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等事项由甲、乙方

协商办理。

第五条 管理服务费支付方法

第六条 联合声明

(1)甲乙双方仅是合作经营关系,双方具有独立的经营地位,不存在内部管理关系。

(2)为了经营需要,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银行资金帐户和提供相关经营票据。其中甲方为

乙方开立的银行帐户资料为:

开户公司:

开户行:

帐号:

甲方同意讲上述银行帐户交由乙方使用管理,同时声明该帐户一切资金均为乙方自带的经营

资金。所以资金收益均为乙方经营所得,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3)甲乙双方认同本合同为经济协作合同,一切争议为民事争议。

第七条 纠纷解决方法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有效期年,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份,分送。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

5.环湖公交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篇五

甲方:东平县运输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依法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经营内容:

乙方自愿将车型中通LCK6607D-6车号分别是鲁J64718、64769、64716、64768、64959、64979、64729、64950、64786、64971、64939、64858,营运证号分别是鲁交运政泰字231000126、231000124、231000131、231000125、231000132、231000134、231000127、233000134、231000135、231000129、231000128、23100013312辆客车挂靠到甲方并经营以下营运路线:银山—腊山—后银山。

二、车辆产权

乙方自有客运车辆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车辆登记上户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

三、挂靠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费用的交纳及结算:

1、乙方自年月起每月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元,车辆报停期间免交。

2、办理次月车辆报停须于本月28日前将车辆牌照、证件交给甲方办理。

3、乙方需每月28日前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和代收的交通规费,合同期内规费的征收标准按县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交通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行车安全、车辆保修、合同履行等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指导;有权对服务质量责任人采取处罚,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调度乙方车辆从事抢险、防汛、救灾或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的权利。

3、甲方必须按照要求为乙方车辆投保或续保,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代收、代缴各种规费和税费,办理各种营运票证。有权对乙方拖欠费用的行为采取处罚、收回证件、停止营运等措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负责联系交通、公安等部门安排乙方车辆年检、技术等级评定、证件审验等各项业务

性工作,协助解决运营中发生的问题,对运行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积极协调各方予以解决。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法律法规相关业务知识等进行培训,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乙方应服从安排,按时参加。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服务、依法经营,认真履行合同规定。

2、乙方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优质服务,合理收费,确保信誉。

3、乙方在交纳本合同规定的各种费用后,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及服务质量方面发生的纠纷。

5、在营运过程中,必须正班、正点运行,如中途返回、停运。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6、乙方必须由甲方统一投保或续保后方可运营。

7、加入保险的车辆,如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部分,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挂靠经营的客车,应严格执行保养制度,精心使用,爱护车辆,保证车容车貌整洁,技术状态完好。

9、乙方有车辆使用权、所有权、经营维修权,如转租、转让、转包时,乙方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10、遇到抢险、救灾或上级指令性运输任务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调派。

11、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交通规费;如遇车辆停止营运,必须提前三天到甲方办理手续。否则,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七、其他约定:

1、车辆报停按国家规定执行。

2、如遇上级交通规费政策调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但挂靠管理费按本合同执行。

3、本合同规定的营运线路内增加新车,乙方享有优先权。

八、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违法犯罪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未履行合同中规定义务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4、违反交通主管部门和甲方有关规定的,本合同可以解除。

5、殴打、辱骂乘客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本合同可以解除。

6、乙方不服从站务管理,无理取闹,严重干扰客运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本合同可以解除。

7、有以上情况解除合同时,甲方除收回牌、证、照等全部营运手续外,乙方所交款项一律不予退还。

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东平县运输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6.租赁经营挂靠协议书 篇六

甲方:灯塔残联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莹 地址:灯塔市八栋楼6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挂靠甲方执业卫生许可证及租赁房屋等有关事宜,达成真实意思一致的条款如下:

一、租赁经营挂靠范围

甲方将其灯塔市残联医院现有的各个科室租赁给乙方经营管理。甲方要求乙方必须经营的科室有内科、外科、中医科、儿科、妇科。(科室情况详见附件——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限。)

二、租赁经营挂靠期限

甲方租赁乙方经营管理、挂靠的期限为,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三、租赁经营、挂靠费用及交付办法:

1、租房费用为人民币捌万元整,挂靠费用为人民币贰万元。

2、笔下一次性交清,以甲方为乙方所出收条为凭。

3、甲方提供给乙方钥匙共把,乙方必须换锁,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4、租赁、挂靠所需应缴一切税费,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乙方经营期间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人员聘用和管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乙方经营期内对聘用上岗职工有支配权,对违反劳动纪律、违法、违纪人员有处分和解聘权。

五、乙方经营期间应委派具有医疗管理资质和能力人员进行管理。聘用的医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得聘用没有资质的非医护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医药采购应以正当渠道。

六、乙方应配合甲方,定期参加医疗机构年检注册工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积极承担医疗救助义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情况,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七、乙方经营以甲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登记的范围和科室为限,从事医疗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范围。乙方经营期间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甲方《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不能换地点经营。否则,视为诈骗犯罪,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有关债权、债务和费用承担

甲方租乙方之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和债权、债务由乙方自担。乙方经营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各一枚,便于乙方开户及财务独立核算。若乙方经营医院期间利用甲方提供的各种公私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九、抵押金和违约责任

任何单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

十、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医疗纠纷等事故,甲方在收取挂靠费用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房屋如出现失火及损坏等情况,由乙方负全责。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十三、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壹拾万元人民币,以六月三十日为限,乙方如违约,甲方有权自动终止挂靠,费用不退还乙方。

十四、在甲方租赁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医院地点不能变动(灯塔市八栋楼6号),如到期,乙方不再租赁经营、挂靠,视为乙方对室内物品表示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开锁,对乙方物品不予保留。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7.建筑业挂靠经营税收风险与思考 篇七

【关键词】建筑业;挂靠经营;税险防范

一、行业现状

在目前的建筑施工行业,“挂靠”现象普遍存在,即挂靠者(挂靠单位或个人)利用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或承揽建设工程任务,并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比例费用,被挂靠方只是配合承接工程项目,并非实际上真正履行所谓的管理义务。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挂靠这一行为是禁止的,但现实情况是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整体转包、肢解合同分包、挂靠等违规行为有禁不止,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对税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建筑业“营改增”的制度变革,对资质挂靠企业将是一次大清洗。新政伊始,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疏于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实践,很难看到税务风险的存在和严重性。

二、建筑业挂靠经营财税风险

1.“营改增”之前,建筑业企业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统一执行3%的比例税率,主要实行“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营业税在工程所在地交纳,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结算发票时征收,计算简单,金额固定,操作方便。实务中,建筑业“以票控税”征管由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完成。挂靠方多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或个体,挂靠方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完税后取得结算发票,将该部分收入和资金转入账外核算,由于被挂靠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该部分收入实行有效的纳税监管,加之国税、地税机关分属两家不同的业务系统,给挂靠企业偷逃税款等带来了投机钻营的空间,甚至容易滋生有关税务部门的渎职和腐败行为。

2.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除增值税替代了营业税外,其他税种不变,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等于增值税销项减去进项的差额,计算复杂,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与企业的管控水平呈反比。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了“金税三期”软件管理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增值税发票改由企业自行网上管理开具,增值税实行工程所在地先预缴、企业所在地后清算的方式,施工企业所有的收入发票结算和增值税认证抵扣都纳入税务机关管控范围,建筑业“以票控税”的征管方式被彻底改变,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将实现联动管理,挂靠企业(分包)代开发票不入账核算的管控制度漏洞被堵塞。

由于被挂靠单位不参与项目具体的管理,被挂靠公司往往都有多个挂靠项目,很难控制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的统一匹配,当期进项必然要在各个项目之间相互抵销。同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汇算都需要挂靠项目提供依法合规的结算票据,挂靠企业为了实现增加抵扣税额、降低成本,多会采够低质、劣质材料甚至买卖专用增值税发票等不正当手段。一旦项目财税出现问题,将受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涉税稽查和处罚,很可能带给被挂靠企业巨额亏损甚至是灭顶之灾。

三、案例解析

案例:大伟建筑公司是新疆一家资质不全个体企业,挂靠江苏徐州管道工程公司承揽建筑工程,徐州管道工程公司不参与管理,按照合同额收取5%的管理费。2016年1月1日,大伟建筑公司以徐州管道工程公司名义,与中石油管道建设公司签订了新疆库车至库尔勒输气管道工程轮台段土石方分包工程合同,中石油管道建设公司为该工程的总承包人。分包合同价400万元,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

解析:2016年4月30日,工程完工50%,按照营业税计税结算。营业税征管一般实行“以票控税”征管模式,结算流程如下:

1.徐州管道工程公司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企业外出活动经营证明》,同时按照合同额预交企业所得税5万元(一般为合同额的0.2%~1%,各地区不统一),税款由大伟建筑公司承担。

2.工程所在地轮台县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外出活动经营证明》,代开建筑业发票200万元,收取营业税6万,其他税费1.66万元,税款由大伟建筑公司承担。

大伟建筑公司已经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的环节缴纳了税款,不再设置账薄核算收入,施工材料、设备租赁等不索取发票,同比市场价降低20万元,项目已盈利15万元。

2016年5月1日期,建筑业实施“营改增”,该分包合同剩余50%工程量补充合同明确按照增值税一般方式计税,剩余部分不含增值税190万元,含税210.9万元。2016年8月1日,工程如期完工,结算价410.9万元,与合同一致,增值税结算流程如下:

(1)2016年8月25日,徐州管道工程公司先向轮台县国家税务局申报预缴增值税3.8万元,其他税费1.39万元。

(2)2016年8月,30日,大伟建筑公司提交完税资料,商请徐州管道工程公司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结算,价税合计210.9万元。

(3)2016年9月1日,徐州管道工程公司申报8月税金,通知大伟建筑公司缴纳增值税17.1万元,其他2.05万元。

(4)大伟建筑公司提出异议,原因很快查明:大伟建筑公司挂靠经营,认为开发票时预缴过税金就不需要再麻烦设置账薄核算,并且在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租赁等过程中采取不索要发票的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经与会计核对得知,增值税实行进项抵扣计算,不索要发票的做法虽然大幅度降低了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名义价格,但是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结果反而是增加了增值税费和实际成本。

(5)徐州管道工程公司通过收取挂靠费用的方式,至对收到的挂靠费列账收入核算,而对以自己名义开具的挂靠项目发票,认为挂靠方已经承担了税款,就不再核算管理,这是当前很多挂靠经营的管理惯例,殊不知这正给企业酝酿巨大的税务风险。

大伟建筑公司挂靠的项目, 2016年 5月 1日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前完成的工作量200万元,通过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式;2016年 5月 1日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完成的工作量190万元,由徐州管道工程公司自行开票,都分别预缴了税金。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汇缴的管理都集中在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管理,国税部门通过简单分析比对,很容易就可以发现徐州管道工程公司开出去的挂靠结算发票和实际申报的收入不符,同时因挂靠经营项目的成本费用没有取得正式发票和列账核算,税务机关稽查可对该部分收入做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汇算清缴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和滞纳金。可见,建筑业挂靠经营的税务风险不仅是增值税,真正巨大的财税风险和损失是透过“营改增”后的企业所得税。

四、建筑业挂靠的治理

此轮建筑业“营改增”改革,有意通过税收体制的变革,整顿建筑业的挂靠分包,理顺市场程序,建筑业挂靠经营将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而逐渐消亡,对施工企业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

1.开展资源整合,通过重组、合并等方式,将具有业务能力的挂靠企业、个体等组织,吸收合并到被挂靠企业,做实做强建筑企业实体,实现资质和资源有效的整合,这对建筑行业行政许可门槛下的优质资源也是个难得的机遇。

2.将挂靠实际施工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由被挂靠企业派谴到目标项目具体实施项目管理,目标项目的财税、资金管理纳入被挂靠企业集中管理,挂靠单位或个体通过设备租赁费、工资薪酬等方式实现正常收益。

五、结束语

8.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 篇八

乙方:

应甲乙双方于20XX年11月14日签署专线合作,于20XX年正式对外开展业务,现经双方友好协商, 为理顺运输管理机制,乙方将全资自购8辆货运车辆转户挂靠在甲方名下(具体附表:挂靠车辆情况一览表),特签定以下协议:

一、车辆产权属乙方所有。乙方自有车辆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

二、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共5年。双方合同终止后车辆转让费用由甲方承担,到期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三、本挂靠合同仅为车辆挂靠合同,乙方所聘用、雇用的人员不属甲方员工。如需挂靠甲方,所有工资、社保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在需要时甲方给予配合。

四、甲乙双方应尽事务如下:

1.挂靠车辆须按照国家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转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车辆转户费由甲方负责,年审费及应车辆年审不合格的维护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以及乙方雇用人员应遵纪守法,如在行驶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违章违纪行为、发生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理,责任自负。

3.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车辆运营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4.车辆保险费以甲方名义投保,乙方负责以私人名义投保的费用,甲方负责公司和私人投保的差额部分的费用。在营运过程中所需的货物保险由乙方自负。

5.乙方以及乙方因经营所需要的聘请、雇用的驾驶员、相关工作人员等的工资、经营资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等费用)驾驶执照、从业资质证明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6.乙方车辆挂靠甲方后,车辆由乙方自行保管,档案材料由甲方统一建档保管。

7.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应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并做好以下职责: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养护、按规定进行正常车辆检验;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甲方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行驶的,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遇公安、环保、城管等各类有关的车容车貌、尾气排放等投诉、乙方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甲方有权指定修理厂强制进行整改,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经甲方同意的车辆改型、改造、换厢大修,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使用的牌、证要遵守甲方的牌、证管理规定,如有损失或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文明、优质、诚信服务,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和信誉,服从甲方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考核、检查、监督和处理。

5.乙方在挂靠运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税收、物价政策,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六、挂靠期间,车辆产权仍属乙方,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 甲方应在乙方车挂靠期间切实做好车辆营运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以下几点:

1.协助乙方做好车辆年检,车辆保险、需要相关手续甲方配合完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大货每年年检两次、小货每年年检一次。

2.及时告知乙方在营运过程中的违章违法情况。

八、违约责任及处理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乙方违约:

(1)违反甲方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

(2)挂靠期间,私自转让车辆、转让牌、证;

(3)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在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方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及财务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9.客车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 篇九

甲方:

住所地:

负责人:

乙方:

保证人:

甲、乙双方就乙方挂靠甲方从事客车营运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 如下一致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挂靠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购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挂靠在甲方从事出租车客 运业务。乙方用于挂靠运营的车辆为牌小汽车,发动机号码

为,底盘号码为。上述车辆挂靠经营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同意按扬州市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要求配臵计价器、防护装臵、车载电台、顶灯等车载附属设施,对车辆进行装饰,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上述车载附属设施中的计价器、电台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提供乙方经营出租车客运业务所需的营运证照,具体证照详见本协议书附件。营运证、专段位车牌号等经营管理权属甲方享有,乙方在挂靠甲方经营过程中仅按约定享有使用权。

二、挂靠期限

乙方挂靠甲方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的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形和本协议书约定条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未能达成新协议而在期限届满后 继续履行本协议书的,则双方的挂靠经营期限自本协议书约定期限届至之日起自动顺延一年。

因政府调控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使甲方利益受到较大损害的,除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外,双方应及时办理终止协议履行的相关移交手续;未能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等)。

三、营运证件有偿使用费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时,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挂靠经营期间的营运证件有偿使用费元;在挂靠经营期间,不管乙方挂靠经营时间长短,乙方同意甲方不再退还乙方未使用年限部分的使用费。

若因乙方违约而由甲方终止合同履行的,乙方除同意甲方有权不再退还未使用年限的有偿使用费外,还同意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双方合同无法或不能履行的,乙方同意挂靠经营期间所缴纳的营运证件有偿使用费用甲方不再退还,由此引起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甲方享有本条款约定权利的同时,本协议书约定的甲方的其他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四、规税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在挂靠经营期限内,乙方每月应缴纳甲方挂靠经营管理费 用元,其中:直接管理费用元/月,电台服务费用元/

月,其他费用元/月(以下统称管理费用)。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即支付甲方挂靠经营管理费用元,在当月的20日前预缴下一个月的挂靠经营管理费用。

乙方同意承担其在挂靠甲方经营期间,因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而发生的各 项规税费用;上述规税费用由甲方代收代缴,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即缴纳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各项规税费用,在当月的25日前将下次应缴纳的规税费用一次性交于甲方,由甲方按照乙方向甲方缴纳的数额向有关部门代缴。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无法及时缴纳有关规税费用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

甲方代乙方缴纳的有关规税费用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变化通过车载电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通知乙方。但有关报纸或新闻媒体已经公布或传播的,应当视为乙方已经知晓。

五、车辆维护、电台及票据管理

乙方同意按有关规定和甲方制度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保养、例保等,并及时对营运车辆进行季检、年检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使用车载电台,服从电台的调度。

乙方挂靠经营所需票据,由甲方统一办理,乙方应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 规定合理使用票据。乙方使用票据产生的规税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预先支付给甲方统一代办。

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投诉及事故处理

乙方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 门报告,甲方可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但甲方的实际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发生上述事故而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行为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经营期间,如乙方被客户投诉或因违法、违纪、违章被有关部门通报、曝光或作其他处理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甲方和相关部门接受处理;若因此而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七、保证金

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元的保证金。乙方同意甲方保管保证金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由甲方在乙方无违约情形并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但本协议履行期限顺延的,甲方按上述条件返还保证金的期限亦顺延。乙方违约时,保证金视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八、保证人及其连带保证

甲方同意乙方邀请为其履行本协议书全部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

证人愿意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书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限为二年,自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受本协议书效力的影响。

保证人同意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合法转让后,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用,对乙方的营运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管理。

2、甲方有权组织乙方进行业务、安全、政治的学习。

3、甲方有权对乙方营运车辆进行车容、性能、安全等方面的检查。

4、甲方应按约定交付营运证照。

5、甲方应按约定履行代缴代办义务。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获得挂靠经营的权利。

2、乙方应按约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3、乙方应按约定接受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

4、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出租、出借营运证照。

5、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政策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独立承担违法、违纪、违章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逾期缴纳经营管理费用或甲方代缴规税费用的;

2、乙方被客户投诉受到处理的;

3、乙方有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行为的;

4、乙方有破坏甲方工作秩序、损害甲方声誉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5、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6、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法律、法规致使甲方被有关部门处理或媒体报 道曝光的;

7、乙方擅自聘请副驾驶或将车辆交由第三人营运的;

8、乙方擅自转让车辆或甲方提供的证照的;

9、乙方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10、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有暴力、胁迫等行为的;

11、乙方有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乙方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通知形式直接终止本协议书的 履行,并同意甲方有权直接收回甲方提供的有关营运证照。同时,乙方同意其所挂靠经营的车辆,在甲方终止履行协议的通知到达乙方时,甲方可直接主张该车辆的所有权,并以扬州市有权机构的评估价格(评估费用应在车款中扣除)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价格;但双方同意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甲方在抵押权人利益

(抵押权人在车辆评估价值中优先受偿)实现后,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车辆变更过程中应缴纳的有关规税费用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承担。

甲方解除协议或终止履行协议的通知到达乙方时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乙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在上述条件成就时,若乙方收到甲方解除或终止协议履行通知三日内不向甲方交付有关证照和挂靠经营车辆的,乙方同意甲方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直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可得利益、甲方律师的代理费用等。

十二、其它约定

1、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甲、乙双方的移交手续为本协议的附件,属于本 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约束力。

2、挂靠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转借、转租等,;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方主体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方权利、义务由其受让人享有和承担。

2、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赠 的保险费用应当直接转入甲方帐户,该款项应当首先保障对受害人的合法赔偿,剩余的受益在乙方不欠甲方有关费用时退还乙方。

3、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车辆发生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4、保证人同意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 对保证人强制执行。

5、乙方挂靠经营期间,发生甲方合并、兼并、归并等事由的,视为不可力 力,与本协议书有关的甲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的权利义务承受者享有和承担;如乙方不愿继续履行的,也可由双方按照本协议书中有关不可抗力条款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6、本协议书签订前,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对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 都已准确理解,自愿签订并愿意完全按照约定条款履行本协议书。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 在地法院管辖。

十四、本协议书经双方及保证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经扬州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十五、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保证人及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年月日

乙方: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年月日

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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