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协议书(通用12篇)
1.工伤处理协议书 篇一
甲方(单位):××××××××××××小区项目部
乙方(工人):×××,×,
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交通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其它费用(附明细),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5、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
2.工伤处理协议书 篇二
关键词:公司注销;工伤待遇;股东赔偿
如本律师最近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郑某自2012年2月起在某金属制品公司上班,主要从事钢管捡料及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金属制品公司亦未给郑某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8月20日14时许,郑某在工厂工作时左手中指被机器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中指指骨骨折、左手中指血管神经损伤。因金属制品公司拒绝支付郑某相应的赔偿费用,郑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金属制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金属制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及经济补偿金等。在仲裁过程中,金属制品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办理了注销登记。2013年9月1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郑某与金属制品公司从2012年2月到该公司注销之日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并支持了郑某关于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金属制品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判决金属制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金属制品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1月2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某2012年8月20日左手中指指骨骨折、左手中指血管神经损伤为工伤。2015年1月21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金属制品公司的股东刘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会认为本案的主体不适格,遂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郑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案的处理,涉及两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一是金属制品公司的股东刘某系自然人,他是否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主体;二是郑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赔偿。
一、公司注销后,用人单位的自然人股东是否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主体
有人认为,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和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的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但均不包括公民自然人。并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更是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而本案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由于主体不适格,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本律师认为:金属制品公司已经注销,其法人资格丧失,确实不能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案就成为一个死案。因为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该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在“有些时候用人单位已消失”的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将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列为案件当事人的,因此金属制品公司的股东刘某可以成为本案中的当事人。所以本案将刘某列为当事人符合法律的规定,刘某是适格的主体,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公司注销后,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原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解决了刘某的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但是还没有解决本案的核心问题,即郑某的工伤待遇到底由谁来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并且《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现金属制品公司已经注销,其法人资格已经丧失,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金属制品公司注销后分别作出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的评定,但是郑某依然无法找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既然刘某是金属制品公司的股东,那么他是否应当承担郑某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呢?
本律师通过查询金属制品公司的工商档案得知,其系刘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该金属制品公司在注销时既未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也未于六十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更没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司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所以,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刘某没有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作为该金属制品公司负责人和清算组成员的刘某,在明知郑某正在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考虑到郑某工伤待遇的给付问题,但他仍然在未支付郑某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注销了公司,给郑某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有恶意逃避债务之嫌。
终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郑某在金属制品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由于金属制品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金属制品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郑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金属制品公司已经注销,但其系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刘某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刘某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因而其应当依法承担对郑某的工伤待遇赔偿责任。这样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更体现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
作者简介:
蒋文虎(1987.6~),男,四川省营山县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3级政法干警硕士研究生。
3.关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 篇三
为增强公司施工队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经施工队领导研究决定对工伤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工作期间,必须按正确的操作方法,严格操作规程,穿着必要的安全劳保用具。如发生意外工伤事故,首先由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分清责任。责任与赔偿数额按比例分担;
二、因工受伤经县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失去部分劳动能力者,一次性处理伤残费5000—10000元;
三、因工受伤经县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失去全部劳动能力者,一次性处理伤残费20000—30000元;
四、因工死亡者,一次性处理30000—50000元;
五、因工受伤住院者,单位负担医疗费(以医院发票为准),住院期间生活费每天15元。其余护理人员费用自理。不住院者不予报销;
六、非经施工队领导安排擅自调换岗位或私自外出所造成的任何事故,施工队不承担任何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字)
施工负责人(签字)职工(签字)
垦利顺发建安公司
4.工伤事故处理协议 篇四
甲方:武威永鑫建筑安装公司古浪夏润新村项目部
木工承包人:刘利勤
乙方:李永德(身份证号码:)
2011年9月29日李永德在武威永鑫建筑安装公司古浪夏润新村项目部支拆模板时,被支模板用的钢管砸伤,造成李永德脾脏破裂。事发后伤者李永德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现已康复出院,甲方支付了乙方在医院的所有费用。出院后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意见如下:
1、甲方承担乙方在医院的费用,并一次性付给乙方伤害补贴壹拾 万元整,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伤
害补贴后,乙方保证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以同样的事项向甲方提出新的赔偿要求。
2、在甲方支付给乙方伤害补贴之后,此事处理既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
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有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双方签字
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
4、本协议甲乙双方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协议的内容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
此均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的目的,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5、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仲裁或者诉讼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已支付伤害补贴金双倍的违约
金和以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服务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等。
6、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后乙方关于身体健康等一切问题与武威永鑫建筑安装公司古浪夏润新村项
目部和木工班组长刘利勤没有任何关系。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木工程包班组长各持一份
甲方:武威永鑫建筑安装公司古浪夏润新村项目部
代表签字:签字与:2011年12月3日
木工程包班组长签字:签字与:2011年12月日
乙方:(伤害着)签字:身份证号码:
5.工伤事故一次性处理协议 篇五
甲方:广西二建中海左岸世家项目部
乙方:
乙方于年月日,当事人:,在中海左岸世家15#楼一层进行施工作业时,不小心被操作架上掉下的砖块打中腰部,事故发生后甲方及时将乙方送医院进行治疗,目前已治愈,现对最终一次性处理问题,本着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经双方自愿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住院及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基本工资及工资性津贴、交通费、等全部由甲方承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大写:),现已由甲方全部付清。
二、通过以上协议,双方再无其它任何纠纷,今后甲方对本次事故而且对与本次事故相关联的医疗或纠纷,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找甲方及与甲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就该事故进行任何民事权利诉讼,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三、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否则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广西二建中海左岸世家项目部甲方代表:
6.工伤处理协议书 篇六
再次工伤这样补助
职工工伤、患职业病重新就业后,再次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按如下办法支付: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新伤残等级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第34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按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符合《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未按《实施办法》第23规定,享受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法享受,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经享受的本着不重复支付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新的伤残等级高于旧的伤残等级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轻伤医疗简化报销程序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轻伤,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或经劳动保障部门判定,未造成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的,按轻伤处理。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原因受轻伤的,填写申请表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或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凭证,医疗费在一定限额以内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规定审核报销程序,以及最高限额标准。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补齐全部材料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逾期按照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因补齐材料期限到期后,仍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职业病弄虚作假保险待遇单位付
用人单位应当为可能造成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
用人单位对有从事职业病史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后方可参保。
用人单位隐瞒职工职业病史、弄虚作假,或因用人单位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职工进行定期体验等原因,造成职业病的人员按健康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三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领取补助金协议终止工伤保险
符合《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障关系三方协议书。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伤残津贴要补足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企业工伤职工,目前仍然符合按月享受待遇条件的,其伤残津贴按照《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就高不就低
7.工伤协议书 篇七
甲方:宿迁力引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刘贵迎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争议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就乙方工伤保险待遇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系乙方的员工,乙方在2013年3月22号工作过程中遭遇伤害,导致右眼失明,构成工伤,根据相关标准,乙方的伤残等级最高可构成七级伤残。双方同意在未完成伤残等级鉴定前进行和解。
二、乙方七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残疾器具费、二次手术费用等各项工伤赔偿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支付乙方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支付至乙方帐号(户名刘贵迎,开户行:中国邮储银行,帐号:622***83976)。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拾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8.工伤协议书 篇八
乙方:(死者配偶、子女、死者父母)
鉴于:
死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 )系甲方员工,于 20xx 年 月 日因 疾病送医,并于20xx年 月 日医治无效死亡。为妥善解决死亡善后事宜,甲方现以工亡标准,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费用与乙方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1、乙方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十分清楚十分明白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2、乙方承诺:乙方为所有有权赔偿权利主体,若出现其它有权赔偿权利主体,则一次性工亡赔偿金乙方承诺与该权利主体之间进行再分配。
3、协议双方确认,死者治疗费用业已由甲方予以支付。现双方协议甲方向乙方另行赔偿 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金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
4、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5、具体赔偿方式为: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于 内向乙方指定银行帐号支付全部赔偿费用。
6、乙方指定帐号,开户人: ,开户行: ,开户帐号:
7、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赔偿义务后,乙方不得向甲方提起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相同理由)的民事赔偿要求。
7、乙方不得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诋毁、侮辱、损害甲方的企业形象;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申诉、投诉、仲裁或诉讼。
8、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人民币元作为违约金。
9、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则应向协议相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律师费等。
10、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否则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乙方须提供乙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可以证明死者继承人的身份的证件作为本协议附件。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9.工伤协议书 篇九
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用工单位: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于XXX年XXX月XXX日10:57左右,在XXXX有限公司外派从事销售工作时,乘坐的车辆在G65出城方向发生车祸,导致其左手、头部、鼻部受伤,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治疗。
XXX年3月21日经重庆大渡口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上次性处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xx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份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3370=30330.00元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616=22464元
(三)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8=56元
(四)伤残鉴定费:400元
二、实际用人单位支付部份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616=50544元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3*3500=10500元
(三)就医交通费:350元
(四)生活津贴:3600元
以上待遇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份待基金下账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XXX元,应由乙方支付的XXX元,签订协议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款证明,具体以收款证明为准。
三、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自XXXX年XX月XX日解除。
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含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仲裁、诉讼)。
五、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在实际收到本协议相应赔偿款后,乙方同意放弃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及其他相关方以仲裁或诉讼方式主张民事赔偿或其他补充赔偿的权利,乙方承诺不再追究甲方以及相关方相应人员的任何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是在甲、乙双方都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的基础上签订的,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愿意自觉遵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调解机构一份。自三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盖章)乙方(签字按印):
甲方代表:
10.工伤协议书 篇十
乙方:(班组长)董 建
丙方:(伤者) 陈 霞 (家属)许长军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
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 伤者系甲方工地木工班组临时雇员,在20xx年3月15日在工地受伤,
经资阳市脑科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xx元,现已痊愈出院。
第三条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45400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 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3)督促乙方向丙方支付本协议内所支付的款项。
2、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及时向丙方支付一次性经济赔偿款总额45400元;
(2)办理丙方的出院手续。
3、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甲、乙、丙各方方必须遵守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整。
第六条 保密条款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该次赔付为乙方对丙方的终结赔付,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乙方及其他任何人主张任何权利,并放弃诉权。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11.工伤事故协议书 篇十一
甲方(单位):******项目部
乙方(工人):***,男。身份证号:*****
乙方于20**年**月**日发生摔伤事故,经治疗后,现已康复出院。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约)****元(大写: ****圆),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二次手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其它费用(附明细),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圆)。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5、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要求及索赔。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福建省九龙建设有限公司及特房山水杰座项目部无关。
8.甲方办理工伤、保险赔偿手续时,乙方需提供相关原件。
12.工伤处理协议书 篇十二
编 号: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乙方上班时发生事故,导致其本人 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甲方依法为其申报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 级。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乙方已享受了相关工伤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差旅费、康复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二、本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即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乙方当日内积极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后的差额部分以及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工伤待遇费用,具体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大写)元(¥)人民币,工伤治疗停工期间工资余额(大写)元(¥)人民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写)元(¥)人民币,合共(大写)元(¥)人民币给乙方。
三、甲、乙双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1、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2、签署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自愿的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保证按本合同条款履行。
四、双方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因劳动关系而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及其他一切法律关系,双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在乙方依甲方要求办理完毕一切离职交接手续后,甲方依照本协议第二条支付乙方相关费用。本协议经签订地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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