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7-19

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共1篇)

1.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一

就业困难者公益性岗位援助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坚持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在就业形势保持基本平稳的同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发〔〕20号)精神,我市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援助对象及认定

(一)援助对象

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即申请援助时在劳动年龄内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以上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失去土地未实现就业的农民;社会福利院供养的成年孤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人员;离校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已从事3个月以上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或无就业愿望的上述人员不属于援助对象。

(二)援助对象的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乡镇)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或《省再就业优惠证》、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其它相应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同时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2)残疾人同时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

(3)失地农民同时提供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4)社会福利院供养的.成年孤儿同时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高校毕业证书和求职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汇总等工作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申报有疑问的进行回访;对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同时录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并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目标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20xx年起,全市购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不低于5000个,其中,中心城区1950个(市直600个,东宝区550个,掇刀区500个),沙洋900个,京山1000个,钟祥1050个,管理区100个。

三、援助措施

(一)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政事业编制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1)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镇(街办)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社会治安联防协管员、环境卫生协管员等岗位。

(2)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主要指收发、门卫、文印、保洁、保绿、医院护工、敬老服务、学校食宿管理等后勤服务性岗位。

(3)政府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形成的服务性岗位。具体包括车辆看管、书报亭以及公共场所管护员、门卫、保洁、保绿等。

(4)政府补贴、社会共同出资形成的社区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在社区开办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等机构服务性岗位;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及确定

(1)空岗申报。公益性岗位所在单位出现岗位需求应及时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登记。

(2)受理核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登记的公益性岗位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汇总上报至县(市、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中心城区的公益性岗位,同时上报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3)确认发布。县(市、区)以上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库,对受理的公益性岗位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经确认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及时录入公益性岗位信息库,向社会公开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三)公益性岗位的使用

(1)经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确认的公益性岗位应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2)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应到市或所在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多的,由市或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所在城区组织专场招聘。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少的,可由相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中根据招聘用工条件按比例推荐就业困难人员供用人单位选择。或者由用人单位到就近的街道、社区自行招聘后,到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被录用人员《登记证》上进行记载。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对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上岗前培训,切实增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适应性,提高岗位利用率。

(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1)各类用人单位新增的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及时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登记。

(2)现有公益性岗位正在使用的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3)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应予续聘,非本人原因不得拒绝续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政策。

(4)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申报不申报、经确认的公益性岗位擅自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6)已确认的公益性岗位,如申报的岗位性质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公益性岗位范畴或岗位灭失的,应及时向原申报受理机构报告。

(五)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扶持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对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按人月平200元标准进行补贴。

(2)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400元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上使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称两项补贴)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申报。每年元月15日、7月15日前,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单位所在社区进行申报,经县级以上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后,据实拔付至申报单位。申请“两项补贴”应附以下资料:①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②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登记证》,④工资表,⑤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证明,⑥公益性岗位认定证明,⑦劳动合同复印件,⑧社会保险缴费发票复印件,⑨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资金保障

对就业困难人员予以公益性岗位援助所需经费,按公益性岗位提供单位隶属关系,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直所属单位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由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负责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援助。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援助监督考核制度。建立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督察检查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及各项扶持政策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把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予以核实认定;对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条件灭失的,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台账和数据库。公益性岗位援助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援助月调度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岗位援助情况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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