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建筑合作合同

2024-08-25

的建筑合作合同(精选8篇)

1.的建筑合作合同 篇一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以下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投资总额:其中甲方投资 乙方投资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 2.乙方负责:

(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X%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X%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4.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收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它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八、合作开发合同的风险承担原则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X%;乙方负担X%。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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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建筑合作合同 篇二

关键词:合同管理,建筑企业,企业效益

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筑企业工程建设周期性强、涉及关系面广、跨度大、行业竞争激励、多重关系复杂, 再加上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市场处于快速成长时期、行业制度与管理尚不完善, 某些交易行为尚不规范, 增加企业合同管理的难度, 导致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一) 签订合同重合作, 而淡化了合同的法律保障性。

全国各地城市、工矿业的发展、大开发、大建设的局面日趋形成, 建筑企业开发市场、占领市场的急迫性强、市场竞争大。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都带有占领市场份额的主导性, 甚至有一种“先拿下市场, 再找市场, 实在不行见庭长”的思想。这种单纯的功利主义思想, 只注重了合作, 而淡化了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意义, 也就让合同这一法律安保墙的保障力降低了。

(二) 合同文本重形式, 而淡化了规范性。

目前建筑市场同类型合同的示范文本, 并不是十分的严谨, 同时由于“时移事易”, 示范文本的针对性又难以合宜。有些企业合同编写得不规范, 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和粗糙、甚至有些合同有失公正性, 履约双方的责权严重不对称, 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不明确, 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更有甚者, 特别是一些高危行业合同中还存在“阳合同”等恶劣现象, 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有失合同的法律规范性。

(三) 合同权益关系复杂, 市场法律风险加大。

由于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 目前还存在利用其他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违法签订转包与分包合同等权益关系错综复杂的合同等情况。甚至有一些为了获得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代价中标, 非法转包等承包商。这些必然增加了合同市场与法律的风险。

(四) 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 缺乏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合同管理体系建设企业来说, 特别是民营或中小企业来说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当一些民营企业、中小建筑企业, 甚至一些国有企业, 没有建立完善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 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 合同管理流程不明确, 合同审查和评估、监督和控制的有效性不明显。

(五) 合同管理人员配备存在误区, 人员素养有待提升。

随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建立与完善, 合同管理日益体现出其特有的专业性、法律性、责任性、前瞻性的特色。合同管理人员, 不是资料打印员、收集员、保管员;合同管理工作, 不是简单的事务性工作。合同管理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工程技术、造价管理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实际管理经验和学习意识等, 都成为合同管理员要具备的综合素养。

二、加强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 营造企业市场生存与发展的公平环境。

合同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 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与发展的外在表现, 通过合同管理, 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力, 从而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是做百年企业、优秀企业的必然追求。

(二) 合同管理构建企业社会效益, 奠定企业的经济效益。

规范、有效、高风险防范力的合同管理, 能有力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 重合同守信用的美誉外传, 更能树立企业在市场中的信誉度、美誉度, 构建企业的社会效益, 打造企业的市场信用品牌, 必然为企业增强生命力、拓展市场空间、扩大合作领域、增加战略伙伴打下坚实的基础, 也必然保障企业长效的经济利益。

(三) 合同管理能力是企业保障力的体现。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与法制经济的表现。建筑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题之一, 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 都必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来进行, 同时, 企业从事交易, 参与竞争, 寻求生存, 立足发展, 也必然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必须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律法规。因此, 合同管理是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防范市场风险, 树立商业信誉, 提高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手段。

(四) 合同规范管理是建筑企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的必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伴随中国市场向全球经济圈的融入, 国际标准必然成为企业融入国际市场、全球经济的依据。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 是企业与外部进行物流、资金流、信息交换的基本形式, 因此, 规范高效高标准的现代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是必然的。

三、加强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策略

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从形式、内容和管理范围都不同于其他企业, 它是一个格局完整的、自成系统的管理方式。有效分析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短板, 一切从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 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和打造百年企业的卓越追求出发, 研究并实践长效的合同管理策略, 不断完善建筑企业合同管理,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优化机构, 完善体系。

建筑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 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特征, 优化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结构, 设置独立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 科学界定和协调部门权责与工作流程等问题, 进一步优化合同管理机构工作程序。

1.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研究合同管理活动不同阶段的具体特征、要求、管理控制手段、工作侧重点等问题, 结合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交底制度和合同后评价制度等管理控制, 将企业的合同管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保证合同管理的综合质量。

2.建立企业的监督保障机制。

监察和考核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 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的刚性约束效力, 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违法、乱纪和失职行为, 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

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化体系。

合同管理系统性强, 种类多、数量大、变更频繁, 且在履行往来中函件和资料多, 因此, 建筑企业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 实施合同信息化管理, 建立企业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提高合同管理效率与水平。

(二) 跟踪过程, 动态管理。

要及时做好合同跟踪工作, 分析合同文件和工程资料、工程实施状况与合同文件的差异, 如未完成合同责任、工期拖延、成本超支、质量不合要求等;分析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评价合同履行情况, 提出分析报告, 实施有效的合同动态管理。在施工现场对各工程队或分包单位进行工作监督, 提供合同计划落实、工作保障等方面的帮助, 协调关系, 解释合同约定等;参与本单位对工程的检查验收, 提出合同执行情况报告;认真做好对各种来往信件、请示、签字指令、会议纪要、索赔文件、合同变更文件等材料的合同方面审查和控制, 记录在案, 预防法律后果, 弥补漏洞, 寻求合同保障;经常学习合同、解释合同,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进行合同扩展分析。

(三) 严控节点, 防范风险。

从法律角度对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点进行严格审查和控制, 根据自身的规模和条件设立法律部门或者聘请法律顾问, 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严格掌控合同文本标准化、合同条款、违约责任设定, 法律风险防范等节点。严格掌控合同项目论证、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合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减少合同纠纷中企业的损失, 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 加强培训, 重视人才。

建筑企业应该强化合同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 加强对《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学习。实施企业人力资源战略计划, 是体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提高和改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人才素质机构, 可采用自己培养、外部聘用或与专业合同管理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方式, 如组织企业中高层领导人员和有关职能人员进行合同管理轮训、定期组织合同管理经验交流会、邀请合同管理专家讲学、定向培养合同管理专业人员、从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人才市场引入合同管理人才、或与高等学校、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合同管理的研究和实践指导。同时, 选拔具有一定合同管理素质的管理人员进入领导层、设立合同管理专项奖励基金等有效手段, 在企业范围内营造重视合同管理、尊重合同管理人才的氛围, 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五) 善于学习, 借鉴经验。

随着我国在WTO合作领域的逐步深入, 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借鉴国际经验, 推行适用于市场的合同示范文本, 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 已成为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必然。建筑企业要根据企业发展与生产经营战略目标, 密切关注国内外有关标准文本及其与各自经营地理区域内合同履约环境协调、适应性的发展变化, 依据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积累的经验教训, 及时补充和完善合同标准文本体系。

西文有句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是合同”, 这形象地说明了合同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管好了合同, 就是管好了企业的一半财富。因此, 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加强对控制合同风险的研究,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合同抗风险能力, 确保在日益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谋求发展、实现再提升, 跨越百年企业。

参考文献

[1].胡季英.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4, 3:35~37

[2].贾孝良.浅谈建筑上的合同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 2005

3.与商家的活动合作合同 篇三

甲方: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并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网易《UU加速器》的宣传活动的合作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说明

1、项目:《UU加速器》营销活动

2、合作内容:

合作建立后,乙方将获得甲方给出的激活推荐码,甲方根据推荐码使用的情况,支付乙方推广佣金,计算规则如下: 规则:

乙方通过线下的宣传与活动,完成甲方所要求的有效用户体验(有效用户体验定义为:下载安装UU加速器,注册账号后填写推广激活码,并使用其登陆一次游戏,同时用户关注微信公众号“网易游戏高校联盟”并分享公众号内UU加速器活动信息到朋友圈),且每一个用户为唯一设备登陆(即同一电脑不可登陆多个账号),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用户推广个数按照X元/个进行结算。

3、活动时间:201X年X月25日-201X年X月30日

(二)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1.甲方每周向乙方反馈一次激活数据查疑完成后的明细情况,包括账号、登陆时长、等信息,反馈的时间为每周的周一。乙方亦可以每天向甲方查询到未经查疑的发展用户数量,根据数据情况了解自己活动的进展情况。

2.甲方根据有效数量按5元/个支付乙方推广佣金,甲方在合作开始后每两周向乙方提供一次结算数据明细,双方核对无误后,一周内进行打款。如果有异议,则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邮件确认后,进行打款。

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结算,乙方需提供信息服务类普通发票。乙方指定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三)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推广,如发现作弊,扣除作弊部分数据,不予结算。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确认,双方核对无误后甲方才会进行打款流程。

(四)约束机制:

如果甲方违约,乙方将追究相应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乙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如果乙方违约,如未按承诺造成违规,则终止合同,并将追究相应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五)附则:

1、本协议的合作时间为201X年X月25日~201X年X月30日

2、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有因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在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切争论、异议和纠纷均双方可协商解决。

3、保密条款:双方应保守协议条款的秘密;

4、本协议共二页,签字时协议为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后生效;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活动结束止;

(七)补充协议:

1、甲乙双方需保持经常联系,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也应避免因一些小的失误而刻意刁难对方,签约双方应友好合作。

2、甲方在活动进行时对乙方的宣传有监督的权利。

甲方: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签约代表:

乙方签约代表:

签字日期:

4.活动策划合同合作协议合同 篇四

活动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 xxxxx 承办甲方人员(约 xxx 人)在 xxxxxxx(地点)进行的为期 x 天的 xxx活动(活动主题与类型)(活动描述见方案书),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活动内容]

活动形式:

xxxxxxxxx 参与人员:

xxxxxxxxxxxxxxxx 参与人数:

约 xxxxxxx 人(以实际参加人员名单为准)

活动时间:

xxxxxxxxxxxxxxxxxx

活动地点:

xxxxxxxxxxxxxxxx x 前款所列活动内容、行程安排详见《活动方案》 第二条 [活动费用]

活动收费:以每次活动结算单为准(细目见活动方案报价表)

x 详见本次活动附件费用明细,附件属协议范畴。

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或汇款

付款时间:活动结束收到发票后于 xxxx 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人民币 xxxxxxxx(xxxxx。

请付款至:

开户名称: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 账

号:xxxxxxxxxxxxx

第三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有参与人员真实有效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2、甲方应确保所有参与人员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活动,凡参与人员中有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此次活动方案要求的,甲方应在活动出发前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在活动中引发的事故、疾病,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3、做好活动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确定并填写参与人员名单,于活动前 5 天提供学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供乙方安排保险事宜; 4、遵守乙方的有关制度; 5、按时向乙方交付活动费用; 6、参加活动人员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做好活动的前期筹备工作,主动与甲方做好配合工作; 2、提供有关活动的材料及场地、器械、和活动设备; 3、主持完成各项活动; 4、为参与活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安全保险。如甲方不能提前 3 天提供参与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给乙方致使乙方无法为甲方学员购买人身意外安全保险的,则活动中发生意外,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参与人员在活动中不遵守乙方要求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合同变更]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活动内容。

2、由此增加的活动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活动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应承担损失。

3、在活动过程中项目数量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天气等原因,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机动调整活动项目先后顺序和调换个别项目。

第六条 [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因此而增加的活动费用。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活动费用,因此增加的活动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活动行程延误]

因乙方自身的组织安排有缺陷(不包括活动时天气、道路、车辆的突然异常变化及第三方原因)导致活动行程延误的,甲方可以选择适用下列方式之一:

1、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除继续履行本合同外并支付活动费用 5%的违约金; 2、甲方因延误活动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

1、甲方在签订协议后未能如期付款,每迟延一天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甲方付清全部款项止; 2、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应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策划、交通、住宿安排等损失,并赔偿乙方相当于本合同金额 30%的违约金。

乙方违约:

1、因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应返还甲方已付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相当于本合同金额 30%的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遇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疫情、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由当地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协商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合同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必要。如此合同不可能或不必要履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可作为附件形式出现,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传真件同样有效。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日期:

****年**月**日

日期:年 月

5.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 篇五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建房合同的表现形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建房合同,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达成的关于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并按一定比例分配建设项目成果或利润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这是目前我国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建房合同大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然后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并对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使用或销售。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典型的合作形式,在内容和形式上都符合合伙经营的特点,对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对外双方共同互负连带责任。二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投入资金或技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依约定将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转让给投资方。这是一种以合作开发为名,吸收开发资金分享利益的合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负责开发经营的运作并承担经营风险,合作方只投入资金或技术,但不加名合作,也不参加经营及承担风险,只是享受固定的利润分成或获取固定的房屋作为投资回报,这是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借贷的合同。三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投入资金和技术并以其名义进行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后,开发商依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出地一方;这是一种双方合作,单方负责开发经营的合同,实质上具有名为合作开发,实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四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并按双方约定比例分配建成后的房屋或者将建成房屋出售后,按比例分配所得收益,这种合作开发的项目公司,类似法人型的联营体,项目公司依批准的经营范围活动并以其名义承担经营风险,完成项目公司使命后即告终止,对合作双方化解风险极为有利。五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以挂靠形式与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挂靠方一般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经营所需资金,被挂靠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地、报建、签订销售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分取固定的利润;这种合作方式逃避了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降低了成本,其实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作开发为名出租房地产资质证书以获取利益。

二、认定房地产开发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原则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此种约束力不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志所固有的,而是由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并不表明合同已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要对其效力依法加以确认。经确认,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条件的,则是有效合同,反之,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或者欠缺合同的有效条件的,则是无效合同。新《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采取的是严格标准,只要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认定其无效。新《合同法》的颁布以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认定合同无效,必须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包括经济特区的立法)为依据,同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无效合同,又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需要,将无效合同的确认,划分为三种基本形态,一是合同绝对无效,凡是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均是无效合同;二是合同相对无效,凡是有《合同法》第五十四规定的情形的,合同的效力相对无效,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相对无效的合同,法律允许当事人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三是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效力还没有确定,需要由享有追认权、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决定合同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享有追认权的人追认合同的效力,该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该合同,该合同即自始无效;如果享有追认权的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表示对合同的态度,则视为其拒绝追认,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自始无效。我国《民法通则》未对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加以规定,《合同法》的规定,弥补了这一缺陷,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为认定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应考虑不同时期成立的合同,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把握好从宽、从严的时间界线,对于1995 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可以本着从宽的原则认定其效力;对于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本着从严原则认定其效力;而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以后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要特别注意把握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及合同效力待定两种新的效力状态。具体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房地产合作合同的效力,应当从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土地使用权取得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问题,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已加以了严格规定,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该企业成立后必须在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早在1993年建设部就颁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等级划分为不同等级,并对不同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加以具体规定。

(二)审查合同所涉及合作开发用地的取得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应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在合作开发中,如果合作各方均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其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也就会因为没有合法的基础而当然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这种情形具体表现在: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者与他人签订合作开发合同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没有依法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应属无效;已经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同意双方加名合作开发,但双方尚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产生诉讼,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也应视为无效;但双方已经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同意双方加名合作开发,双方已经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尚未获批准时产生诉讼,在一审诉讼期间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应属有效;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规划部门同意双方加名合作开发,双方已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其他原因,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先行开发,以后补发土地使用权证,在合作期间产生诉讼,双方的合作开发合同可作有效认定;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组建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土地使用权应变更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项目公司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已经取得营业执照进行运作,但原土地使用者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合作,土地使用权尚未转到项目公司名下,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应属无效;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合作一 方将部分权利义务转让另一方进行合作,如果没有经过原来合作方的同意,后来签订的合作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原来合作方表示同意,也应该符合合作开发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仍应认定无效;合作一方只是以土地的使用权作价为投资的前期费用,约定分成一定数额的建筑物,实际上不承担合作的义务及风险,应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果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是无效合同;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开发合同,中方提供土地,外方提供资金,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其合同,并依法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土地使用权应变更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如双方的合作或合资开发合同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双方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土地使用权没有变更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而产生纠纷,原双方合同已成立。应视为有效合同,但合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无论项目公司成立与否,都应视为合同无效。

(三)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认定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必须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即审查合同各方的约定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其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合作开发房地产,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和开发,以及房屋建成后的所有权、收益或利润分成。由于合作各方是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方之间产生的先是合同之债,在房屋建设完成后,才可能将投资转换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权,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及能否依法获得保护的问题,故合同的内容极为重要,必须慎重审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发实施以后,对于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该法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都有明确规定,合作各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转让。但《合同法》实施后,强调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就应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考查合作内容是否合法,应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看合作对象的合法性,其次要看合作项目的合法性。合作的成立首先是建立在合作对象合法的基础上,在合作合同订立前,提供土地参与合作的一方应当已经具备以下条件:(1)已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项目的规划设计已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3)已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该项目的开发。同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作为经营对象,在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纠纷中,项目的合法与否是产生纠纷的主要根源。项目的成立必须经国家承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所在城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签发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2)项目所在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项目所在城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等。

(四)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对房地产合同效力的影响

6.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规避 篇六

关键词:PMC,担保,激励,惩罚

1 PMC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

通常的PMC管理办法需要实现管理承包, 业主同施工承包之间的协议生成, 既合同的制定。这当中不包含施工承包和管理方面的合同, 因为管理承包是作为业主的代理人来行驶权力的, 平常说来, 业主和管理承包商之间签订带有风险激励的合同, 以使PMC与业主的利益一致, 并共同承担风险。其中PMC承担以下风险: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投资控制目标、项目工期目标、现金流量目标。业主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由施工承包商承担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完工风险等。通过上述合同安排, 业主由传统方式下承担项目建设期的全部风险, 转为承担部分风险。

2 建筑工程PMC模式下的风险分析

PMC合同安排在业主、管理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之间合理地分配了工程风险, 使双方的利益得到保证, 然而, 因为计划经济在我国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 因此主体方面对于合同的认定和遵守意识不强, 合同的管理状态也较为低下。风险较大, 风险可以分为下面三个方面:

第一是业主违反规定, 因为当前的收受过程是以买方意愿为主体的, 导致一些买方思想膨胀, 恶意评判工程的地位和价值, 对于承包人和原料等强行安排, 并在价格上充分赚取, 而对于必要支付的金额一再推脱, 打消施工人员积极性, 扰乱工程市场。

第二是管理承包商违约, PMC的优势是靠管理承包商在工程的各人阶段进行优化管理获得的, 承包者不具备管理能力, 职业素养不高, PMC的优点无法凸显, 而另一些人员即使操作能力过关而道德低下, 与非法经营者相互扶植, 对他人的不正之风采取共同获利的心态, 使业主的工程受到极度伤害。

第三, 施工承包商对于责任不遵守, 这是危害最大的一项。现在, 工程下包, 执照外借, 将工程派给经验不足, 能力低下的人员, 使得工程处于极端的危险情态之下, 完工效果得不到保证, 此外, 承包商之间恶意竞争, 压低价格, 而为了达到相应的收益便采用劣等材料, 以假乱真, 蒙混过关, 耽误工期, 拖欠工人薪酬, 材料商费用, 对应当返工和修理之处得逃就逃。将眼界仅仅放在经济利益之下, 对于其他一切不管不问。

总之, 项目从开始到竣工。必然要涉及承包商, 供应商, 业主, 租赁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往来, 只能凭借合理的充分的保障条文来解决几者之间的矛盾, 并使信任程度重新回归, 保证工程进展快速。

3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规避

工程担保制度如果想在我国立足, 必然要考虑到国家的具体状况, 以及利益的相互协调。从当前管理的漏洞和不妥之处来看, 不但有承包商恶意违约的问题发生, 更有业主不按时付款的问题, 所以, 根据这一状态, 必须考虑我国的担保制度既涉及到国际惯例, 又能使我国目前的工程问题得到维护, 敦促各方利益的协调关系, 我们使用下面两种方法来实现PMC模式关于风险的抵抗:

首先是引入担保机制, 高保额有条件保函的保额很高, 所以担保公司在考虑承保时, 会先对承包商进行资质预审, 把不合格的承包商在投标之前排除掉。由于担保公司的利润直接受影响于承包商的合同履约情况, 所以担保公司会提供切实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风险的经验。这种捆绑关系的背后, 会对担保公司、承包商和整个社会带来非常有利的影响。低保额无条件保函由于保额低, 减低了保函的保费, 被接受更为便利, 并且它几乎是不加附带条件的运行, 给业主的索赔铺平了道路, 因为买房市场造就了业主的优势等级, 因此, 容易产生业主向其他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的现象, 承包竞争本身存在不合理状况, 另外, 这种担保的功能性不强, 起不到承包商预审能力和市场关系当中的协调, 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说明风险规避的步骤:

3.1 业主支付保证担保。

针对我国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久治不愈的现象, 本文认为应由业主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通过业主支付担保保证承包商、工程相关的劳务人员、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能按时得到工程款项。这项担保实际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 同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在工程担保制度试点城市之一的深圳市, 其颁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第四章明确规定, 业主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 向承包商提交支付担保, 并且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3.2 管理承包商履约担保。

在PMC模式下, 管理承包商的业务水平和敬业程度对工程的成败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 也应该要求管理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由于项目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是知识密集型公司, 资本不是很雄厚, 当业主发生损失时企业一般不能提供足够的补偿。因此履约担保应仅作为业主对管理承包商的一种约束形式, 主要应提倡管理承包商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通过保险给与业主更多的赔偿。

3.3 施工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理论上承包商根据建设时期的差异制定不同的担保内容, 不过因为我国的担保工作尚处于尝试阶段, 适应担保制度的部位也仅仅在一个试点进行, 因此希望首先实现承包方面的担保内容以及担保约定, 而其他利益方的担保需要进行广泛的认证之后, 如果切实可行, 再逐步推广。

其次, 为鼓励项目管理承包商工作的创新性并鼓励其降低项目投资额减少资金风险, 一般在与项目管理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均有奖励或罚款条款, 即项目管理承包合同的激励计划。在项目定义阶段结束前, 业主会和项目管理承包商共同商定一个项目预算控制目标, 即批准的预算。如果在保证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前提下, 项目管理承包商能把整个项目的投资控制在批准的预算目标之内, 则可取得一定比例的奖励;反之则要承担一定数量的罚款, 考虑到项目管理承包是一种服务性质的合同, 一般也会设置奖励和罚款的最高限额。激励计划覆盖项目的定义和执行两个阶段, 在项目管理承包商招标时业主已经提供了定义阶段的激励计划和执行阶段激励计划的框架。定义阶段将完成详细的执行阶段激励计划。在执行阶段开始前, 将确定固定的酬金部分的数量。对于项目定义阶段和执行阶段的成本, 即项目管理承包商所投入的人工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业主给予实报实销。一般在定义和执行阶段之间业主会进行最终投资决策, 以确定该项目是否要继续进行。如果定义阶段结束时业主决定终止项目, 则向项目管理承包商支付定义阶段所有的成本和所有相应的酬金;如果项目继续进行进入执行阶段, 则业主仅支付项目管理承包商定义阶段的成本和与里程碑相关的固定酬金部分, 相应的酬金中与风险相关的部分要等到项目结束时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支付。

4 结束语

7.我公司与商场签订的合作合同证明 篇七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与我公司合作零售商中有部分续签合同原件未能于我公司留存,特出此证明,并保证该证明的.真实性。以下提供信息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1.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续签合同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合同期限: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无法提供原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2.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续签合同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合同期限: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无法提供原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3.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续签合同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合同期限: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无法提供原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4.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续签合同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合同期限: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无法提供原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5.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续签合同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合同期限: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无法提供原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公章)

8.的建筑合作合同 篇八

时间:2009-03-30 17:55:11 来源: 作者:szlaw001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目前处理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 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的几种形式及效力认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 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

1、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2、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3、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或者只使用房屋的,应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

3、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持;对该部分房产增加的投资额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约定的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4、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合同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双方过错大小、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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