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申请书

2024-09-11

安置房申请书(通用11篇)

1.安置房申请书 篇一

关键词:房屋倾斜,鉴定方案,检测结果,地基基础

1 工程概况及委托检测鉴定原因

某移民安置房原设计为4 层框架结构, 现建5 层半框架, 建筑面积约为448 m2, 地基为天然地基, 基础为柱下独立基础。1996 年由政府统一建造后分配给移民, 上部结构由移民自己建造。该房屋于1996 年建成2 层, 使用至2009 年年初加建至5 层半。在主体混凝土结构施工和砌筑完成后, 该房屋突然出现整体倾斜、地梁断裂, 并致西侧两层民房开裂。在采取紧急的支撑后, 不均匀沉降得到控制, 加固之前见图1。

2 鉴定方案

对该建筑物进行踏勘后, 并根据委托方所提供的现有工程技术资料, 采用以下方案进行检测鉴定[1]:

1) 委托有资质单位补充地质勘察;

2) 开挖基础, 检测基础尺寸、构造、混凝土强度;

3) 现场检查结构布局、构件尺寸、裂缝状况;

4) 采用钻芯法抽检梁、柱混凝土强度;

5) 建筑物垂直度检测;

6) 结构复核计算。

3 检测结果

补充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结果表明该建筑物基础的持力层为素填土层。而该素填土层承载力特征值为120 k Pa左右, 达不到原设计地基承载力150 k Pa要求, 素填土层厚度不均匀, 素填土压缩较大。

随机抽取3 处基础开挖, 采用钻孔抽芯法[2]抽取基础9 个混凝土芯样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试验结果如下:轴基础有两个混凝土芯样强度分别为16. 5 MPa, 18. 0 MPa, 达不到设计要求 ( C20) ; 其余7 个混凝土芯样强度均满足设计要求。在西侧两层房屋裂缝附近采用钻芯法检测梁、柱混凝土强度, 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均大于设计强度。

现场检查结构布局, 房屋结构布局与设计图纸不相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隔墙任意布置; 2) 任意布置悬挑全墙封闭阳台; 3) 任意改变楼梯位置; 4) 任意改变楼层高度 ( 原设计标层层高3. 2 m, 实建为3. 4 m ~ 3. 5 m) ; 5) 地基基础尺寸不相符。

对该建筑物进行垂直度观测, 共取4 个观测点进行观测, 倾斜位移量在20 mm ~ 93. 1 mm之间, 均超出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

上部结构按原设计图结构布局计算, 基底平均反力 ( 含基础自重) 155 k Pa; 按实建结构布局计算基底平均反力 ( 含基础自重) 213 k Pa; 基底平均反力均超过地基修正平均承载力实际允许值134 k Pa, 不满足承载力要求。

4 原因分析

由检测结果分析, 造成该房屋整体倾斜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 上部主体结构布局任意改变, 与原设计图几乎不同, 而基础没有做相应的改变, 导致地基基础偏心受压, 局部地基压力显著增大。

2) 素填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达不到设计要求, 未对其进行加强处理, 且地基的素填土层厚度较大、分布不匀, 且素填土压缩性较大, 容易出现不均匀沉降。西侧两层房屋的墙体、楼板、基础等部位出现裂缝, 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东侧5 层半房屋的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 房屋整体倾斜引起的。

3) 基础混凝土达不到设计要求, 该建筑物发生不均匀沉降、房屋整体倾斜以后, 地基基础达到承载力极限状态。此时地基处于比较脆弱状态, 但后期又进行加建且随意改变原有设计荷载, 加大沉降变形使地基进一步恶化。同时, 加剧建筑物倾斜, 导致建筑物重心偏移、内力重分布使结构安全度显著降低。

5 后期加固处理

后期加固处理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 提高地基基础的承载力、针对建筑物已经发生不均匀沉降, 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倾斜加剧导致建筑物倒塌。根据后期补充的地质勘察资料, 以及原有设计图纸, 选择合适的加固方式才能达到预期的加固效果。

2) 由于房屋已经整体倾斜, 且基础沉降变形还未稳定; 因此要求后期对建筑物基础进行加固处理时, 尽量避免对地基的扰动, 防止产生附加沉降。因此, 单管旋喷桩等明显扰动地基的加固技术不适合该工程。

3) 在原基础之间无条件施工小型钻孔灌注桩, 且采用钻孔灌注桩加固基础时对地基扰动较大, 只能布置在基础外侧。所以, 采用钻孔灌注桩也不适合该工程。

4) 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揭示的地质条件, 工程宜采用端承摩擦型桩加固基础。

5) 原基础以天然地基承载, 并且场地内地下水位埋深较浅, 所以加固基础时应尽可能减少开挖深度。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 工程采用在原基础内锚杆反压预制方桩加固基础, 新增预制方桩以中砂层为主要持力层, 桩长预计20 m, 单桩承载力特征值为250 k N。对联系加固承重基础的联系梁和部分柱子进行包钢筋混凝土加大截面, 加固平面布置图详见图2。

另外, 对裂缝宽度小于0. 5 mm的砖墙, 应采用砂浆面层修复; 对裂缝宽度大于0. 5 mm小于1. 5 mm的砖墙, 先进行压力灌浆处理, 再采用砂浆面层修复。对裂缝宽度小于0. 3 mm的钢筋混凝土梁板, 先应用纯环氧基液涂裂缝表面, 然后采用配制好的环氧树脂胶泥涂刷2 遍, 进行表面封闭; 对裂缝宽度大于0. 3 mm的钢筋混凝土梁板, 先对裂缝采用环氧树脂浆液压力灌浆, 然后垂直裂缝走向粘贴碳纤维布。

在工程检测以及后期加固处理的施工过程没有造成上部结构和墙体的附加开裂, 对于墙体有结构隐患的, 后期进行重新砌墙作业。根据竣工前后的持续变形监测结果, 基础沉降变形已经稳定, 平均倾斜量小于15 mm, 平均倾斜度小于0. 05% , 完全达到了设计要求。加固费用共用21. 5 万元, 比推倒重砌节省30 多万元。

6 结语

根据工程的检测鉴定结果、加固分析方法和实施效果, 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 首先认真收集原始资料和认真踏勘工程现场, 制定科学的检测方案。

2) 选择基础加固、整体纠偏的方案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基础及上部结构情况、沉降与倾斜程度、经济等各方面的因素。另外, 方案合适与否和施工期间的结构安全也密切相关。

参考文献

[1]武新智.混凝土结构工程加固施工及方案的优选[Z].

2.规避安置房买卖风险 篇二

随着回迁安置房竣工验收,一批回迁房逐步上市交易,一系列问题随之产生。一方面回迁房有着新建商品房无可比拟的地理和价格优势,另一方面因为回迁房出卖人暂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使得买受人在购买该类房产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2006年1月,张林因房屋动迁,与拆迁办签订了动迁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林搬家的时间、补偿款的给付、回迁安置地点与时间等事项。协议签订后张林又不想要回迁安置房,欲将房屋售出。经张林朋友介绍,张林认识了需要购房的侯丽、辛宗夫妇。三人很快达成了一致协议,侯丽、辛宗夫妇与张林签署《房屋转购协议》,约定张林将回购房的指标转让给侯丽、辛宗夫妇,回购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产,面积为97.02平方米,房款总额为386787元,转让费2万元于签订协议时交付张林。同日,张林在侯丽、辛宗夫妇的陪同下,一起前往丰台区某开发公司签署了《拆迁回购方协议》。侯丽、辛宗夫妇将全额购房款交给了开发商,其后领取了房屋钥匙等所有费用都为侯丽、辛宗夫妇交纳,并在房屋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

2007年侯丽、辛宗夫妇得知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要求张林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时,遭到张林的拒绝。张林称,办理过户也可以,但是要求侯丽,辛宗夫妇再给张林100万元的补偿款才可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侯丽、辛宗夫妇一纸诉状将张林告到法院,要求张林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张林答辩称:一、侯丽、辛宗夫妇不具有购买诉争房产的资格,诉争房产属于农村拆迁安置补偿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只有属于危改项目的拆迁居民才能享有购买资格,此协议无效;二、依据《城市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签署《转让协议》时,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因此应认定此协议无效。

侯丽、辛宗夫妇的代理律师驳斥了被告的说法:其一,虽然协议转让的是购房指标,但是购房指标属于可期待物权。侯丽、辛宗夫妇全程陪同张林,购房的整个过程都是由原告办理,购房款并由侯丽、辛宗夫妇交纳给开放商,并且协议中对房款的支付、办理房屋办理过户等事宜均有约定,实际上是《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京政办发(2000)20号《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允许农民将自主房的购买权部分或者全部有偿转让。由此规定可以得知,回迁安置房屋并不限制房屋的购买权的转让。双方签订的《房屋转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也没有禁止购房指标转让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自由。且《拆迁回购协议》中没有禁止转让购房指标的条款,因此《房屋转够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明确告知此类房产参照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但是过户时间却并不受时间的限制,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是才无效的。被告提出的《城市管理法》此条规定是规范房屋交易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规定,故被告并不能以此主张无效的依据。被告因巨大利益的驱动恶意违约,严重违反了城市信用原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原告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存不确定因素

回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拆迁人或开发商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安置的政策标准以及事先签订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本文所指的回迁房,专指建立在国有出让土地上,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安置的,现在尚未取得但将来一定能够取得个人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本案中,购房资格是否具有人身性,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因为有人身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而导致协议无效成为本案争论焦点。

根据京政办发(2000)20号《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知,允许农民将自住房的购买权部分或者全部有偿转让,即可以转让回迁安置房。只要是出卖人有《拆迁协议》和《回迁证》,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安置的房屋进行处分。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回迁房在取得房产证后与商品房的交易相同,并不需要交纳土出让金。只要该房屋取得国家正式的房产证,其性质与商品房相同,可以进行正常的上市交易。而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过户之后,取得新的房产证,则说明此房的产权已经转移给买方,过户后为产权人全私产房屋。以后再次交易时也没有特别的限制,同一般有证二手房交易相同。

回迁安置房虽然参照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但是时间上却并不受时间上的限制, 可以上市交易(经适房够买满5年才可上市交易)。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回迁安置房的买卖是存在风险的。

本案中,张琳与侯丽、辛宗夫妇签署的《房屋转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买卖细节要注意

回迁安置房一般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办理产权证,交易都是采用预约销售的方式。产权证没有办理下来之前,房子的所有权并未产生转移,卖房者只受到房屋买卖合同的约束,一旦出现卖房者无法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主的情况,买主购买安置房的意愿就会落空。因此,购买安置房一般需要考察卖房者的家庭成员情况、卖房者本人的经济情况,否则,容易起纠纷。

小心一房数卖

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因此,出卖人不得将房屋另行转让给他人,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十分重要。

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时间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实践中虽然不能保证何时取得房产证,但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要确定具体的交房时间,若在签订合同时就是现房,则可以约定交纳首付之日即为交房时间。

要求卖方配偶签名

实践中,回迁房一般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可能产生两类法律后果:一是若房价上涨,而配偶借口不同意出卖房屋,则有可能产生诉讼纠纷;二是若在过户之前,卖方夫妻离婚,则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上两种情况,只要卖方配偶签名,并辅之以必要的条款,则基本上能够预防。

3.关于申请拆迁安置房 篇三

就湖滨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鸿润分公司对拆迁安置房交房之事宜报告如下:

一. 根据鸿润盛景项目开发商与镇拆迁安置办签订协议,不含土地价格为2300元/㎡;因本项目申报宿迁市住建局为商品房销售手续时,可对安置拆迁户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因此在办理两证钱拆迁安置户必须将放款交到房管处监管账户,才能签订合同并签字页确认扫描后上传至房管处,经审核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房产证契税及相关费用由拆迁安置户负责自行交纳。

二. 由于房价分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拆迁按住户的放款,另一部分是政府补贴部分。政府补贴部分又涉及价差税收问题。对储藏室价格因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是1900元/㎡,而对拆迁安置户就按1780元/㎡执行。

三. 对于土地款,我公司(开发商)是否将土地款付给政府后拆迁安置户分摊土地多余款再结算,也就是土地款项该列支出。

四. 对于房款是否由镇政府将102套房,由拆迁户该出放款收齐统一交鸿润盛景项目部,还是由拆迁户自行交纳?但我公司必须收到每套房子的全部房款后才能交住房钥匙。

五. 由镇政府将所有安置房每户定一个销售价明细给我公司。

六. 各拆迁安置户住进鸿润盛景小区后必须无条件服从物业公司

4.申请安置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篇四

(一)《集美区安置房申请表》(附表1);

(二)拆迁项目立项批文;

(三)拆迁项目用地批文;

(四)区政府或区重点办有关该项目的安置定点批复;

(五)经拆迁人盖章确认的拆迁项目模拟安置一览表。

申请安置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集美区安置房申请表》(附表1);

(二)拆迁项目立项批文;

(三)拆迁项目用地批文;

(四)区政府或区重点办有关该项目的安置定点批复;

(五)经拆迁人盖章确认的拆迁项目模拟安置一览表。

申请安置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集美区安置房申请表》(附表1);

(二)拆迁项目立项批文;

(三)拆迁项目用地批文;

(四)区政府或区重点办有关该项目的安置定点批复;

5.安置房交房通知书 篇五

“X2007-03工业招拍挂开发用地项目”拆迁拆除工作已完成并确定被拆迁户安置于新城安置房南区,现该安置房已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请该项目被拆迁户携带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于3月6日至203月19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到翔安新城安置房南区物业服务中心(宋坂二里91号202室)办理交房手续。截止20xx年3月19日交房期限后我公司将终止各被拆迁户的自行过渡补助费。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xx电话:

洪xx电话:1

厦门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关于安置房景观绿化工作的思考 篇六

关键词:安置房,景观绿化,规划设计,综合管理

0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强力推进,城市规划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广大农村和乡镇需要重新整合,众多危旧房和城中村需要改造升级,全国各地进入了大拆大建的高速发展时期。安置房社区业已成为安置失地农民和城市拆迁户的主要载体。各种安置房项目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既提高了人民的生活品质,彰显了和谐社会的意义;又提升了城市形象,见证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但目前安置房景观绿化方面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还有待于优化和提高。如何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把小区环境建的美观大方和经济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做好安置房景观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置房建设事关千家万户,既是民生工作,又是惠民工程。安置房景观绿化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安置户的居住品质和小区观感。此外,赏心悦目的环境也有利于居民产生积极的社交心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江苏省也提出了“绿色江苏”的口号。在城市园林化的前提下,安置房小区的“花园化”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同时也成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弘扬城市绿色文明、提升城市品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构建和谐城市的重要载体。

1.1 经济效应

一个安置房小区项目往往涉及到的建设和维护资金成千上万。目前有很多小区绿化景观不够,要么绿化率偏低,过于倚重硬质景观,要么植物搭配不合理,往往大面积草坪还是主角,导致日常的养护费用居高不下,绿化效果却并不理想。如果决策科学,设计合理,建设过程中进行优质管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大幅降低前期建设投入和后期管理成本,从而节约宝贵的建设资金,大大提高经济效益。

1.2 社会效益

通过快速、高效建设大量的优质安置房,及时安置众多搬迁群众,可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拆迁户住在环境宜人的安置房小区内,必然会提高对和谐社会的认同感。从我国安置房建设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是一个涉及到民生的问题,也体现我国城市景观绿化建设水平。安置房小区内的景观绿化建设与管养工作做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幸福指数。良好的居住环境有利于使人保持良好的健康心态,满足人们休憩、交流的需要,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在目前大力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安置房小区景观绿化工作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1.3 环境效应

从生态学角度来看,城市是社会—经济—自然的复合生态系统,而安置房小区则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植物配置,丰富生态系统,营造良好的社区自然环境,利用好乔、灌、草的垂直结构和复杂的生态系统,不仅可以提高对空间的利用率,还可以提高安置房小区生态的丰富性和稳定性。通过遍植花草树木、丰富开花植物,增加绿化层次可以营造出美观大方、生态良好的小区环境,有效降低噪声污染,弱化城市的热岛效应、降低空气中PM2.5的含量,调节空气湿度,从而优化居住区小环境的空气质量。

2 目前现状

近几年来安置房小区的建设局面乱象纷呈。由于不少地方重视不够,既不重视设计规划,建设和管理上也舍不得资金投入。往往好事没办好,把新建的安置房小区又建设成了升级版的新城中村。这些社区景观绿化的硬件质量、管理水平与商品房社区差距明显。看不出任何设计意图的景观和杂乱无章的规划,体现不出“人与城市,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良性互动,更看不出任何设计的理念和艺术的深度,很多小区呈现粗线条特色,只有简约到极致的景观绿化,绿地只种很少的规格小、档次低、观赏性差的廉价苗木,几乎谈不上生态效益和审美功能,造成绿地建设的先天不足。另外,一些小区由于物业管理费收取不足、缺乏管养专业人员或索性就不重视日常管理工作,任由植物自生自灭、景观凋敝,居民很难体会到环境优美小区的乐居情趣。

3 建议和对策

安置房景观绿化工作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作,我们要从工作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多方面着手。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学决策、提高对景观绿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加强规划设计,与时俱进确保设计经济实用和前瞻性。重视安置房小区平面布局、交通组织、配套设施、绿化景观等方面因素,尤其是从规划层面上保障新建安置房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等。

3)重视交付后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做好细节和常态管理,从而提高安置房小区景观绿化工作的综合绩效。

3.1 规划设计

好的设计是成功的一半,不仅可以降低建设成本,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浪费,还可以提高小区景观品质和优化安置房小区内的空间布局,实现较好的预期,从而实现民生、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小区空间的组织要合理,要充分考虑功能性和实用性。从规划设计上要体现美观、实用、造价,经济性能,社会效益,和谐社会的内涵。安置房小区景观绿地必须体现公众性、开放性和参与性,通过园林造景手法和布局规划充分协调好“人居”与“人聚”的关系。另外,针对安置户往往多数都是彼此熟悉的街坊邻居的特点,可因地制宜地创造丰富、多层次的社交空间,从空间上确保便于沟通和交流的场所,提升居民的社区归属感。

3.2 地形处理

安置房小区景观的地形设计很重要。好的地形处理可以有利于局域环境的营造、便于排水等。我们可以因地制宜,依坡就势地协调小区内部的其他景观元素,可以获得层次丰富的和谐空间。利用人造或自然的地形,对小区内的水平界面和垂直界面进行艺术处理,形成自然、生动、饱满的景观环境。灵活运用多种造园手法,尽量弱化人工建筑与绿化环境的界限,使建筑、地形与绿化景观有机结合、相互渗透形成和谐饱满的绿化空间。要尽可能避免生硬死板的平面,用蜿蜒婉转的园路、上下起伏的地形营造好“虽由人作、宛若天成”的小区绿化景观。

3.3 园路

园路在安置房小区景观绿化中可以发挥很多作用:

1)可以通过良好的规划设计,起到小区内的交通导向,便于通行和疏散。

2)可以组织好居民的休憩路线,通过与绿地内的地形设计、绿化植物种植等搭配形成移步换景的效果。

3)采取不同色彩、材质的园路如虎皮石、卵石花式铺砌,彩色水泥板拼花等加强路面的艺术效果,起到相映成趣的点缀作用。

4)适当的铺设些鹅卵石和碎石路面,有利于居民锻炼,起到强身健体的功效。

5)有效的分隔绿地空间,因地制宜地形成各具特点的小景点组团。

3.4 景观小品

景观小品在硬质景观中一般起到画龙点睛的效果。别具匠心的小品能很大程度地提升安置房小区的品质和档次。在坚持经济适用、美观大方原则的基础上,做到小而精,有品味、有内涵。

1)结合当地文化底蕴和风土人情的实际情况。

2)考虑实际生活需要和装饰效果。

3)考虑到建设成本、日常养护成本和维修方便。

4)要在合适的位置点缀有品味和美好寓意的景观小品,景观小品的选择和设计同基地环境和居住区风格主题相协调呼应。

5)安置房小区内的景观小品配置要齐全(小游园广场、座椅、花架、花台、花坛、花钵、雕塑、喷泉、宣传栏等等),为人们休息、游玩、欣赏等活动创造条件。

6)合理设置健身器材和区域,满足现代社会居民强身健体的需要。

3.5 水景景观

子曰:“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水是灵性之源,有水的园林才是真正有灵性的园林。我们在安置房小区绿化建设中要尤其妥善处理好水景的应用。

1)注意安全,防患于未然,尽量降低溺水的风险和危害。要设置安全护栏、适当控制水深和水体尺度。

2)要考虑经济性,量力而行,结合小区建设主题、自然条件酌情而定。

3)因地制宜,师法自然,尽量体现自然本色,避免刻意为之的斧凿之痕。要多采取自然式的河岸处理手法,少用人工驳岸等生硬过渡。

4)适当考虑设立亲水平台和观景点,让居民能与水景保持亲密接触,良性互动。

5)协调好与周边建筑和景观小品的关系,扩大景观空间和灵动之感形成优美的对景,要丰富水景的层次,增加景深,避免水体的单调空旷,一览无余。

6)丰富小区内水体的生态系统,结合植物造景的需要,加强水面和水下生物链的建设,确保有较好的自净能力和发挥生态效益。

3.6 植物选择和配置

植物搭配和选择上要结合安置房小区的特点,注重经济性、生态性、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和谐统一,积极建立良好的绿化空间和人居环境。

1)因地制宜多运用乡土树种,适地适栽,减少绿化成本,提高绿化效率。提倡种植抗污染,无伤害的植物,多选落叶树,少选常绿树。广植“春华秋实”植物,积极营造“鸟语花香”的良好人居环境。2)多采取自然式绿化形式,避免单调的绿化模式,加大组团绿地的运用,植物配置上要灵活多变,要与小区景观点、线、面密切结合,保持高低错落、远近分明、疏密有致;要体现韵律与节奏的变化,确保绿化景观层次丰富。3)乔、灌、藤、草、花有机搭配,遍植四时不断之花,八节长青之草,营造好“桃李争妍、桂梅飘香”的美好氛围,丰富绿化立体层次、色彩搭配和创造四季景观。

3.7 优化综合管理

安置房小区景观绿化建设的再好,没有好的后期管理和养护,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只会是昙花一现。只有做好常态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才是营造良好小区环境的关键。在安置房小区建成交付后,政府要通过市场竞争选用好的物业管理团队,加强专业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在物业费收缴率不高的情况下,可适当加大政府保障性资金投入。社区要积极采取丰富多彩的方式方法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大家自觉爱护小区大环境。

此外,我们还可对小区内栽种的主要花草树木和小品设施等一一挂牌,既普及科普知识又能潜移默化地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只有采取综合措施和加强管理,才能打开安置房景观绿化事业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倪文燕.论和谐视野下无锡市农民安居房社区的建设[J].现代物业,2007(12):21-22.

7.这两套安置房是否属遗产 篇七

原房管所分配了南昌市慧园街D号住房一套给古祖长。1994年,该房屋拆迁,拆迁面积为28.24平方米。预分的拆迁安置房为××路A栋B室(建筑面积为41.85平方米)和××路A栋C室(建筑面积为43.01平方米)。依据预分房屋的超面积、楼层款扣减搬家费、过渡费、提前奖等应付金额为11868.6元,古三大、古四大称该笔款项系其实际支付,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慧园街D号房屋拆迁前,被告古三大、古七妹、古四大与古祖长、李玉兰夫妇共同居住。拆迁后被告古三大在外租房给父母居住,期间被告古四大与父母同住直到母亲1997年去世。拆迁安置房建成前,古祖长、李玉兰已分别于1998年2月和1997年8月去世。1998年,拆迁安置房建成,古三大搬进××路A栋B室居住,古四大搬进××路A栋C室居住。1999年11月,以上两处房屋房改,古三大支付购房款6417元,以父母古祖长、李玉兰的名义购买了上述B室房屋,古四大支付购房款6893元,以父母名义购买了上述C室房屋。原告古莉、古衡、古二大自认其未在房改时出资。古六妹于2006年1月去世,其配偶计正才、女儿计林芝、计林芳、计林彩、计芸于2012年11月26日经公证处公证,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古一大于1998年9月2日去世,配偶为张云凤、女儿古莉、儿子古衡。张云凤于2014年5月13日去世,其父亲张千里于1984年7月死亡,母亲杨月英于2014年10月11日出具放弃继承承诺书,声明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古五妹于2012年8月14日在法院作询问笔录一份,声明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并退出本案诉讼。诉争的两套房屋委托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评估鉴定,××路A栋C室房屋公开市场估价341 456元(7939元/㎡×43.01㎡),××路A栋B室房屋公开市场估价332 247元(7939元/㎡×41.85㎡)。

法院经审理认为,古祖长、李玉兰夫妇依据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在其生前即已确定享有对拆迁安置的两套房屋的公房承租权。诉争房屋建成后,虽由被告古三大、古四大入住,并出资进行了房改,但房改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为古祖长而非被告古三大、古四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以国家有关部门登记为准,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外。被告古三大、古四大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诉争房屋归其所有。故其抗辩诉争两套房屋不属于父母遗产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至于其二人出资参与房改的行为,应视为垫资,应在确定各继承人对诉争房屋产权均享有继承权的前提下,由各继承人按继承份额对出资人实施偿还。考虑到房屋自建成后由古三大、古四大两被告实际居住使用,利息部分不再另行计算。关于补充的超面积房款,被告古三大、古四大虽称由其所交,但未提交相应发票原件,不予采信。考虑古三大、古四大两被告的出资行为对房屋产权的取得贡献较大,并在父母去世之前与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故在诉争房屋分配时应当多分。另本案审理中,张云凤去世,其父亲先于其去世,张云凤母亲杨月英自愿放弃女儿张云凤名下诉争房屋的继承权,故张云凤的继承份额由原告古莉、古衡继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点评】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8.安置房管理办法 篇八

为加强安置住宅小区的管理,优化小区居住环境,规范安置房管理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指区人民政府在进行土地开发、城市(林区)棚户区改造、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后,以特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本区世居无房户定向销售的保障性住房或优惠安置房(统建住宅房)。

(2)安置房由区人民政府建设,市房地产管理局武进分局具体负责安置房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城管、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安置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工作。

二、规划建设管理

(1)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相关规划编制安置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2)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区国土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规划,配套编制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地。

(3)安置房的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宜居”的原则,优化设计,配套设施,确定合理的套型面积。

(4)安置房的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税费优惠政策。

(5)安置房建设交付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

三、被安置人资格管理

(1)安置房配售对象,即土地和房屋征收后的世居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过公示的人员出售安置房。

(2)被安置人相关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发建设单位凭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情况说明函及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等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

四、销售管理

(1)安置房只能用于被安置人的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向社会销售,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可作为市或者区、县保障性住房进行储备。

(2)安置房的销售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销售系统进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3)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标准地名证书;

(八)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九)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

(十)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十一)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十二)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成本核算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4)在签订土地和房屋征收协议时,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对象提供安置房的位置、户型、面积等情况,供被征收对象选择,并从征收补偿款中预扣购房款,在安置房配售入住之前期间,预扣的购房款按银行同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向安置对象支付利息。

(5)入住安置房的栋号、楼层、房号均采用摇号的方式选定。入住对象须在办理完购房资金结算,完成腾房让地后,才能参加摇号选房。享受拆迁鼓励政策的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老弱病残对象经审定后可优先选房。

五、产权交易管理

(1)被征收对象购买的安置房,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身份证明由区政府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限产权,注明“安置房”字样)和土地使用权证(注明“划拨地”字样)。

(2)安置房必须使用五年并向区财政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后,方能依法办理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并补交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税费后方可上市交易。五年之内因各种特殊原因退房的,由区政府按销售的价格扣除一定折旧费用回购。私下交易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或由政府按当时销售价回购收回。

六、物业管理

(1)安置房物业管理坚持政府引导,走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2)安置房的房屋维修,由区政府按销售金额的1%,在安置对象开始入住时,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存入房管部门监管的维修基金专户。

(3)安置房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做到安全实用,并符合抗震、消防、供电、市容环境等有关规定。房屋装修涉及室外的,还必须向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4)安置房入住率达70%后,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有资质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物业的培训和监管。

(5)物业公司所需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被征收对象中的零就业家庭及困难户的家庭成员参与小区管理服务工作。

(6)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7)物业管理费的来源:安置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服务场所经营所得用于物业管理开支,不足部分由入住对象交纳。

9.安置房买卖协议 篇九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共计____人是本协议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是_______镇_______村______组______号的拆迁户,甲方与________市_____区______镇拆迁指挥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甲方对原房产可得到的安置房,自愿将其中一套出售给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同意将一处安置房出售给乙方,现就双方买买房产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座落在江苏武进奔牛镇五兴苑___幢;位于____单元第___层,共壹套___室___厅____卫,房屋结构为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并附带________________一间,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号)。

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毛坯房;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协议中所述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夫妻及______,是____________的家庭的共同财产。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等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该房价成交价格为(一口价)人民币______万整(大写:_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法与时间: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付款方式或将购房款存入甲方下述账户的办法兑现购房款。甲方的银行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首付款(定金):于已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人民币_________万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交付甲方,给付首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

2、第二笔房款(房屋交付即:交钥匙交房)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现场交接,房款两清。

第六条、房屋交付:

1、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及购该房的票据、相关的其他文书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交给乙方保管;

2、甲方应在通知交房后______日内,将约定卖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自行车库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七条、交房与户口迁出:

1、室内外设施以看房时为准,不得转移,更换或更改,交接验收时也应该按合同验收,签署房屋交接单,并需验看水表、电表、煤气表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甲方负责维修。

2、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本协议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

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

1、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若甲方擅自解除协议或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乙方(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

2、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贰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首付给甲方的房款归甲方所有,其余余款项退回给乙方。

3、甲方交房逾期不超过30(叁拾)天,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50%(大写:百分之五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终止。

4、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户口迁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除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100%(大写:百分之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损失的其他费用)。

5、甲方不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

1、在办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应积极协助,负责配合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姓名)名下,交与乙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原因不能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姓名)名下,甲方需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______承担。

3、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直接或过户到乙方_____________(姓名)名下,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100%赔偿乙方损失。

4、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协议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

5、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时,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阻挠。

第十条、本协议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人,委托代理人为_____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证本房屋签订本协议的时候,经本房屋所有房屋共同产权人同意。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但本协议不经过任何法律公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协议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需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见证人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本协议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房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说明:

1、为体现协议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

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2、对本协议文本中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分打x,以示删除。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

联系电话:

现住址:

年月

见证人(签字手印):

联系电话:

现住址:

10.安置房申请书 篇十

我家乡为将城区进行扩建,决定对延伸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曾某代表全家与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一次性获得了17.2万元补偿款及130平方米的宅基地安置。三个月后,曾某与妻子祝某为多获得补偿款和安置宅基地,办理了假离婚。随即以已离婚分户为由,骗取了一套市场价格为53万元的安置房。近日,曾某夫妻的行为被群众举报。请问:曾某夫妻是否构成犯罪?

答:

曾某夫妻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曾某夫妻的行为已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曾某夫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他们假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超过正常规定的安置房,不仅取得安置房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而且为法律所禁止,还故意侵犯了政府的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曾某夫妻实施了欺诈行为。即通过积极的行为制造离婚的事实,隐瞒假离婚的真相,使政府因不明真相而陷入错误认识,并由此交付给他们本不应该获取的安置房。再一方面,曾某夫妻骗取的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本案涉案金额达53万元,无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数额范围,还是针对各地可以在该范围内的变通幅度,均在“数额特别巨大”之列。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曾某夫妻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11.不同建筑语境下的安置房设计 篇十一

1 基于城市文脉的安置房设计

城市文脉, 简单的说, 即城市记忆的延续, 对于设计师来说是建筑创作中富有挑战意义的命题。这项工作不仅仅意味着要探究历史而且意味着在历史环境中注入新的生命。上方山安置房项目位于苏州石湖风景区。“半湖碧玉”的石湖风景区, 位于苏州城西南郊7 km, 是太湖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区。石湖是太湖的内湖, 在春秋时已为巨浸, 越人掘溪进兵, 横截山脚, 凿石开渠以通苏州。本建设项目即位于石湖西南角, 上方山景区南。地块分为南北两部分, 南侧为当地居民回迁定销房, 北侧地块为拍卖地块, 规划低层住宅项目。

1.1 总体规划———视线通廊

对于这样一群世代居住于上方山下这一特定场所中的人群, 项目最初的出发点是从地块直达上方山最高峰美景的视线通廊, 这是原住居民们世代拥有的视线通廊。基于周边道路情况, 小区出入口设置于地块东西两侧, 两个出入口之间形成东西向的景观带。以上方山最高峰与上方山景区内楞伽塔为视线焦点, 形成四条视线通廊。景观带与四条视廊相交出三个组团中心, 围绕中心形成大小均等的三个组团, 每个组团约有4万多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最终形成“一带、四轴、三心、三组团”的规划结构 (见图1) 。

值得一提的是, 在用地条件并不十分宽裕的情况下, 该项目不仅仅满足规划退距、消防、日照等间距要求, 通过空间的收放, 留出了相当的景观休闲场地, 满足人们锻炼、游憩的需求, 同时居民可在四条景观轴上远眺上方山, 将上方山森林公园的美景引入小区内部。

1.2 户型设计———延续亲情

代建单位根据原住民的住房面积、住户人口等因素, 将该小区的户型设置了三个面积段, 60 m2, 90 m2, 120 m2。A户型为1+1房, 约为60 m2, 设计有较大的客厅与主卧空间, 适用于老人居或单身青年居;B户型为2+1房, 约为90 m2, 考虑其全生命周期设计, 适用于青年婚房或年轻家庭居;C户型为大三房, 约为120 m2, 空间宽敞, 适用于核心家庭居或中年夫妻与老年居。

由于原有家庭结构较为复杂, 户型设计充分考虑“原住民”的生活习惯与原有住房空间尺度, 并结合拆迁分配方式考虑单元内户型拼接方式。A户型与C户型在同层拼接, 可延续“原住民”三代同堂的生活习惯;B户型与C户型拼接, 可为新时期四代同堂营造其乐融融的家庭环境 (见图2) 。

大小户型的有机组合, 还原了正在消逝的大家庭式生活, 从而为“原住民”提供延续原有习惯的舒适生活。

1.3 立面造型———沿袭传统

建筑的立面风格采用了传统的苏式风格, 沿袭苏州城的粉墙黛瓦, 并强化了青砖、木材、窗格纹理等传统装饰元素, 既增强了“原住民”对新住区的认同感, 又为上方山营造了与之协调的绿色、生态的高品质人居社区 (见图3) 。

2 作为农业人口城市化载体的安置房设计

城南家园三期项目位于吴江市南部新城, 胜信路以南、行船河路以西、中山南路以东、东西快线以北。项目占地约为387亩, 近年来吴江在城市化的大道上快步前进, 吴江南郊进行了大量的开发建设。随着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 大量农村人口需要集中安置, 城南家园项目便是一个体量颇大的安置房工程, 一期二期设计建造完成后, 共建设有53万m2建筑面积, 安置3 560户住户。城南家园三期项目作为前两期的延续, 设计建设42万m2建筑面积, 安置2 740户住户。不同于上一个案例的旧城改造, 是为城市居民改善生活条件, 这是一个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后, 集中安置的住宅小区, 农村居民将告别他们原来熟悉的生活环境, 迎来新的生活。而“城镇化”这一命题, 归根结底是人的城镇化, 人的城镇化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和重点,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个人的消费能力的提高和农民的可行能力范围的拓宽是人的城镇化推进的内在逻辑三要素。人的城镇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和重点, 理应作为新时期推进城镇化战略的主要方向[2]。体现在本项目中, 通过规划及建筑设计, 营造城市化的生活氛围, 对于新市民的身份认同感非常重要。

2.1 总体规划———城市感的营造

在城南家园一期与二期的建设中, 仅仅配建了少量的社区服务用房, 同时地块周边也缺少必要的商业设施, 缺乏城市氛围, 方案的策略是将公共配套用房集中布置。在地块北侧道路, 依次布置两个商业建筑, 一个幼儿园, 一个社区配套用房。同时与北侧城南家园二期地块入口相对, 于道路适当位置开设2个小区车行出入口, 1个礼仪性人行出入口。道路两旁共有5个出入口, 保证了商业街的人流量。同时通过道路断面及景观设计, 降低道路车行速度。通过居民交流、休闲、购物等日常活动聚集人气, 步行者和机动车在次街上和谐共生, 提升道路的活力。最终达到创造富有朝气的生活氛围及城市感的形成这一目标。

地块的其余部分均为住宅用地, 整个地块大体呈方形。地块西侧布置高层, 东侧布置多层, 保证了内部多层区的安静以及西侧沿中山南路的城市形象, 同时兼顾对周边地块的影响。

2.2 交通设计———人车分流

道路系统采用三个“环”并联, 形成内部快速环路连接地块北侧两个主要出入口和西侧次要出入口, 满足内部车辆快速穿行。

快速路上开少量开口通往次级车行路, 多层区分出若干支路直达每家每户;高层区人车分流, 充分满足步行系统的完整性, 步行和非机动车则通过景观步道快速地进入各个组团, 将入户道路和景观游路结合起来, 达到了步行系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2.3 景观打造———均好性

在小区内部, 结合入口广场, 中央景观形成南北向的景观主轴和东西向景观次轴。内部形成若干组团景观。景观轴线以绿地、树阵、步行道、中心广场等打造, 方便居民的活动, 集聚。同时加强景观的相互渗透, 形成连贯的景观体系, 风雨连廊, 开放景观空间, 休憩庭院等穿插其中, 向人们展示了收放有序, 多维丰富的空间序列, 南侧向河流水系开放, 形成沿河景观带 (见图4) 。

高层组团利用其完整的空间布置了大面积绿化景观及其他活动场地, 为各组团提供了均质的景观资源。

2.4 生活方式的延续

对于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 本项目通过一系列的设计加以尊重和保留。

苏南村镇中有很多地方保留了举办婚丧喜事的习俗和场所, 由于住进新楼房造成居住方式的变迁, 平时的这些红白喜事都没有合适的场所。本项目中考虑到这点, 在配套用房中, 除去规范必备的居委会及物业用房, 另设置了1 000余平方米的一处木园堂场所, 供居民使用, 考虑到整个城南家园项目共有6 000余户居民, 该木园堂可分为三个独立的空间分别由不同住户同时使用。

城南家园项目配套用房一层平面见图5。

小区中的一大半住户从原有的自建房搬入了高层住宅中, 原有的门前院落和邻里交往空间不复存在。因此高层区的住宅均采用底层架空模式, 除去供部分非机动车停车外, 更有与建筑相渗透的组团绿化, 景观小品, 形成亲切宜人的“第二尺度”, 使得原有的邻里生活环境得到更好的维系与保持, 加强了社区的归属感。

农村家庭杂物较多, 而现代公寓住宅套型缺乏专门的储藏空间, 本项目中多层区一层设计每家有一个储藏室, 同时兼做机动车库, 解决机动车停车。

3 结语

安置房是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 对于提高全民的生活水平, 国家的安定团结均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对拆迁户的人文关怀和社会发展的角度看, 拆迁安置房也应当保持相当的品质[3]。以上两案例体现出了不同安置房项目的差异性, 作为肩负社会使命的建筑师, 我们需要根据各个项目的情况, 寻求最好的设计策略, 为全社会创造更好更宜居的居住环境, 让拆迁户生活得更美好。

参考文献

[1]张晶.城区安置房的设计分析——以晋安新城鹤林片区安置房工程设计为例[J].福建建筑, 2014 (6) :1-4.

[2]姚毓春.人的城镇化:内在逻辑与战略选择[J].学习与探索, 2014 (1) :1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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