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处置记录表

2024-07-30

不合格食品处置记录表(精选7篇)

1.不合格食品处置记录表 篇一

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不合格党员的情形

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通过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及时对其进行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中央,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县级及以下地方、部门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情形,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3)除名。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不含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反馈,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接受谈话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并允许申辩,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4)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基层党组织要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重点帮助其转化提高,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每半年作一次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改进帮教措施。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决定,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限期改正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也可与下民主评议工作合并进行。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处置不合格党员既要与党纪处分相区别,又要防止与党纪处分脱节或互相矛盾。对当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但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若还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理决定、基层党委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2.不合格食品处置记录表 篇二

据悉, 此次广东检验检疫局共检出不合格乳制品3批次, 问题乳制品分别来自新西兰、奥地利、新加坡。其中, 在广州口岸检出了1批新西兰产的嘉仕堡巴氏杀菌高钙脱脂乳大肠菌群超标, 这批细菌超标乳制品共120千克, 货值340美元。

广东检验检疫局还从广州口岸检出产自新加坡的16吨、货值60万美元FARMGOLD全脂奶粉蛋白质含量低于国家标准要求。该批奶粉蛋白质含量为20.1%, 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低于22.5%的要求。此外, 奥地利产的利星低脂牛奶由于超过保质期, 63.9千克货物被全部销毁。

同时, 对标签审核过程中发现3批捷克产卫斯迷你小鱼饼干添加了罂粟籽, 货物合计13公斤, 货值26美元, 全部被销毁处理。

3.关于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的思考 篇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这标志着我们党把“纯洁性建设”提到一个新高度,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针对性。当前,党员队伍中存在着与保持先进性、纯洁性这一要求不相适应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一、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1、具體表现形式

(1)组织观念淡漠。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对党丧失信心,党员身份意识淡化,部分党员长期不交纳党费和不参加党组织生活。责任感、使命感缺失。认为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都无所谓,不交党费党组织也不能把我怎么样。

(2)与党组织失去联系。长期长期外出不归,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游离于党组织之外,成了“挂名”党员。主要集中在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党员中。

(3)先进性发挥不好。部分党员对党和社会的发展前景动摇,只讲权利不管义务,只索取而不讲党性,一心只顾个人利益,不但不积极支持党的政策和工作,反而公开抵触、带头违反,甚至理想信念动摇而转信宗教,严重影响党员在群众中的先锋模范形象。

2、形成原因

不合格党员的成因,既有其个人因素,也有组织上的不当行为。从个人的角度讲,一是部分农民党员文化素质低、家庭生活贫困。二是理想信念动摇。一些党员入党后放松了自我要求和党性锻炼,再加上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从组织行为来讲,一是先进性教育不够经常。一些大的专题教育开展得比较多,但是涉及到先进性内容的教育则比较少。二是党内生活原则气氛不够浓厚。有的班子战斗力不强,对一些不良倾向不敢作原则性的斗争,见怪不怪,好人主义盛行,以至个别党员处于无人管和放任自流的状态。三是组织生活不够正规。业务工作冲掉组织活动的现象在一些支部比较普遍,“三会一课”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四是党组织负责人存在思想误区。认为评定、处置一个不合格党员,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如果让其“晚节”不保,于心不忍,而且既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又影响到自己的群众基础。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的对策措施

1、处置程序路径

(1)党员所在支部研定处置措施,并经党支部大会票决。针对村(社区)的无职党员,确定为可转化的“不合格党员”和直接除名的“不合格党员”两个范畴,由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提出处置措施后,所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处置措施进行投票,当“赞成”票超过80%时,则处置措施在支部通过。

(2)报村级党委研究审定,并经村级党委扩大会议票决。村级党委针对支部上报的结果,召开村级党委扩大会议,选取认识被处置党员的人大代表、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参会旁听,进行全程监督,除村两委以外的参会人数不得低于10人。村(两委)票决时,当“赞成”票超过60%时,视为认可下级党组织的处置措施,并上报镇党委。

(3)报镇党委审批执行,并经镇党委班子票决。镇党委根据村级党组织上报情况,及时开展党委班子研究票决。当“赞成”票超过60%时,即可启动处置措施。如果没超过60%,将召开党支部负责人、村(社区)党委班子成员和镇党委班子三级联席会议,再次认定处置措施是否得当。镇党委票决结果出来后,立即采取两大措施,确保党员群众和被处置党员的监督权和知晓权。一是公开处理结果。二是被处置党员进行申诉。

(4)开展被处置党员的对口帮教转化。对接受非除名的其他处置措施的党员,实行以一次“党员先锋指数评价”(即6个月)周期的限期整改,由所在党支部安排一名能力强、素质高的正式党员对其进行一对一结对帮教,不合格党员要对自个人的整改提高情况进行一月一次的汇报,接受组织点评和党员测评,整改期满后向村党组织提出转化合格的申请,由村党组织考核、支部大会评议后确定是否转化合格。

2、不合格党员处置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出口”标准要经得起推敲,避免评定偏差。必须坚持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分清党员一时一事的表现和长期一贯的表现。要把一时思想跟不上形势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有意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一度思想消沉,同一贯消极落后区别开来;把由于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参加组织活动,同个人不愿意参加组织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不能正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区别开来;把随众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仰宗教区别开来。

二是“出口”程序要经得起考证,避免处置错误。根据《党章》规定,所有不合格党员处置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具体操作中,应增加上级党组织在“出口”程序上的把关,比如派人调查取证、参与监督评定、与被处置对象的谈话等,其次还要增加群众的话语权和参与权,以彰显不合格党员处置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在调查取证中,还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比如对于参加邪教,改信宗教等情况还应从派出所调取相关佐证材料等。

4.规范处置不合格党员 篇四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两新工委书记 张锦

2014年01月08日09:0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舟山市在推进渔农村党员先锋指数管理中,建立逆向测评、满意综评、预警联评为主要内容的“三评议”机制,探索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规范不合格党员认定流程、疏通不合格党员出口。截至目前,全市共处理各类不合格党员130名。

逆向测评

如何界定不合格党员?舟山细化“五带头”党员标准,汇总梳理不合格党员具体行为情形,对渔农村各类型党员日常行为表现进行逆向测评。

设置“反向扣分指标”。明确“理想信念滑坡、组织观念淡薄、行为操守失范、影响社会稳定、工作消极落后”等5个方面具体情形,赋予20分的扣分权限,对于存在以上情形的党员进行逆向扣分。

设置“服务效能指标”。科学设置“群众联系度、群众熟悉度、问题解决度、群众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四度”服务效能标准,对联系走访、民情收集、问题调处、办结反馈等服务效能进行综合评分。

设置“底线硬性指标”。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以及其他不适宜继续留在党内等5种除名处置情形,以及严重触犯刑律或留党察看期满错误不改等两种开除党籍处分情形,设定“5+2”的硬标准,进一步严明党内纪律要求。

满意综评

在个人、党员评议的基础上,由所在党组织进行综合评定、亮分公示,上级党组织根据每位党员个人综评成绩确定不合格党员名单。

党员满意联评。支部每季度采取“个人自评、群众参评、党员互评”的方式进行满意联评,群众参评环节通过每季度召集党员联系户、召开网格群众大会等形式对党员季度表现进行测评。党员互评环节要求五分之四以上党员参加,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

支部满意综审。每季度支部召开支委会,确定每名党员的季度综合得分,逐一记录并公示。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根据每位党员四个季度的总体评价分值,结合民主评议情况,确定每名党员的总体考评分值,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警示党员,连续两年考评均为警示党员的,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为不合格党员。

逐项核实确认。由乡镇(街道)党(工)委逐人逐项对支部警示党员确认人员在这一时期的表现情况进行核实。严格对调查过程、查证材料等讨论甄别,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影响,由支委会和党员大会投票表决,报经县(区)委组织部审批把关后,所在党支部将程序环节、调查过程、处置决定与本人告知说明。

预警联评

对于审核确认为警示党员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发出整改通知书,采取“一对一”、“多对一”等进行结对帮扶,建立“月报—季评—年审”动态预警联评机制,督促所在支部抓实抓好警示党员的整改转化工作。

建立警示党员月度报告评议制。针对评议扣分情况,由支部帮着制定整改转化方案,由警示党员作出整改承诺,每月向党支部报送承诺事项落实情况,接受评议。定海区建立渔农村党员“一卡三单”制,即党员日常表现积分卡和先锋指数考评红色表扬单、蓝色通知单、黄色警示单,督促警示党员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作出为民服务承诺,通过“一事一诺一评价”的方式实现增分晋级。

建立警示党员季度承诺评议制。在组织警示党员开展“我入党为了什么、我为党做了什么、我和群众比什么”等主题讨论的基础上,基层党支部每季度组织党员、群众进行双向评议,由警示党员自我介绍履诺情况,召集党员群众当场对承诺事项逐条评议和综合打分。

5.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 篇五

1、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过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只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因此,对于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2、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

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

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区分几种界限:注意把已经丧失

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人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党员队伍建立正常的进出口机制,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普遍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个党员懂得在新时期如何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要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党员目标管理、“创先争优”等制度结合起来。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肃处置。

(1)限期改正。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整改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对其退党。在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劝党员退党,要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劝党员退党和开除党籍,虽然都是对党员党籍的处理,都是为了纯洁党员队伍,保证党员质量所采取的组织手段,但两者有原则区别。劝党员退党是通过劝告,使经过教育帮助的不合格党员,一般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退党;开除党籍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员以最重的纪律处分,清除出党。

4、正确对待不合格党员

正确对待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检验民主评议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对待不合格党员,中央提出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把教育和处置有效地结合起来,建立起一种正常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机制。

首先,对不合格党员要坚持从教育入手,不搞不教而诛。要通过党员标准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启发他们的思想觉悟,使他

们认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看到与合格党员的差距。要满腔热忱地耐心教育帮助他们,促使其转化;要引导他们翻然醒悟,振作精神,正视和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过

教育仍不改正的,则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其次,对不合格党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慎重处理。不

合格党员有不同的情况和原因,必须作认真的、具体的分析,根据

他们的缺点、错误程度和原因以及本人的认识态度和改正的行动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待和处理。要把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决心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人,与拒绝接受教育,不肯认真改

正的人区别开来,对前者一般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对后者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6.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篇六

一、不合格党员认定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

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见利忘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后果。

11、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问题,多次上访、信访,经劝阻不改;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访、越级访等群体性事件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

12、组织参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搞宗派势力,公然对抗组织;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派斗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信仰宗教,经常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教迷信活动,或“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改。

13、妨碍破坏选举。在选举工作中搞宗派势力、拉票贿选等

非法活动;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票、撕毁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妨碍破坏选举。

14、违法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经常恃强凌弱,蛮不讲理;经常聚众赌博,或经常观看、传播淫秽影像、书刊,败坏社会风气;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抗税逃税,非法集资,不履行合同义务;参与或组织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

15、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腐化堕落,热衷于吃喝玩乐;虐待老人、配偶、子女,经教育不改;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经教育不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16、品行不端。言行不

一、阳奉阴违、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活动,故意制造矛盾;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

17、作风专横。作风不民主,经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一言堂”,侵害党员干部群众民主权利;大局意识淡漠,考虑个人问题较多,胸襟狭隘,长期闹不团结,影响和贻误工作。

18、纪律涣散。违反国家政策,乱砍滥伐,乱修乱建,违规占地,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组织纪律差,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作风散漫;不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或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打击报复;违反村规民约,影响较坏。

二、政策界限

认定不合格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研究

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六个区别”:

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6、要正确把参加正当的宗教活动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区分开来。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

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三、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处臵原则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

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结论材料和说明材料;(4)本人检查材料;(5)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

(二)处臵措施

1、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3)应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未达到合格党员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或有意回避的。

(5)有其他规定应劝其退党的。

受劝退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3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

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

3、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2)受劝退处臵,劝而不退的。

(3)受开除以外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处分期满后,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未改正错误的。

(4)组织、策划、支持、参与“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5)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6)严重违纪违法后下落不明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但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7)有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

7.不合格食品处置记录表 篇七

2013年三季度,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组织并委托上海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对长春地区流通领域食品15个品种151个批次进行了抽样检测, 其中, 有7个批次食品不合格, 饶平径新食品有限公司和河北云海食品有限公司均在列。

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长春市工商局要求有关经营者自接到检测结果之日起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 其他食品经营者也应将相同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 辖区工商部门按此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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