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税办理变更流程

2024-10-02

企业国税办理变更流程(共9篇)

1.企业国税办理变更流程 篇一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办理流程

一、操作流程

1、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软件下载处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4(如已下载过跳过此步骤),系统无密码,填入当前所属期。

2、点击左侧侧边栏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认定申请向导→退免税认定申请录入→增加→填入变更前内容(注意第一项所属期填本月的上一月,例本月为201402,则填入201401)→保存。

3、点击菜单栏上的退税正式申报→生成资格认定相关数据→存入U盘(生成DBF文件,文件名勿修改)。

4、点击左侧侧边栏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认定申请向导→退免税认定变更录入→增加→填入变更后内容(第一项所属期填本月)→保存。

5、点击菜单栏上的退税正式申报→生成资格认定相关数据→存入U盘(生成DBF文件,文件名勿修改)。

6、点击菜单栏上的退税正式申报→打印资格认定相关报表(所属期填写上一月),打印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打印认定变更申请表(所属期填本月),一式二份,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若要撤销资格认定申报数据,如下:点击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认定申请向导→撤销资格认定申报→撤销成功后数据将退回录入区→至退免税申请录入区删除录入数据。

二、附送相关资料

1、变更事项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

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因此超过30天期限的请附“超期说明”,说明未在30天内前来办理的原因)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出口企业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均应盖单位公章,并写明(与原件一致)。*退税账号变更请参照“退税账号变更须附送相关资料”

2.企业国税办理变更流程 篇二

药品GMP证书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变更办理流程

1.药品GMP证书办理条件

1、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范围包含申请认证范围内;

2、申请认证范围必须含有取得注册生产批准文号的产品;

3、GMP厂房验收合格;

4、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的技术工人;

5、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6、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7、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药品GMP证书办理材料

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同时附申请书XML格式电子文档;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

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 术人员占全体

6、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 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7、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

8、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 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 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9、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10、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

11、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12、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3、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14、其他资料:

(1)新开办或新建生产车间的企业应报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3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2)有委托加工行为的企业应报委托加工行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有委托检验行为的企业应报经省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生产原料药的企业应报注册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等文件复印件;实际执行的生产规程详细叙述(包括至少从“粗品”前一步反应按药品GMP要求生产);实际执行的生产规程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的依据文件。

3.药品GMP证书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认证申请(《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药品GMP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审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需要补充资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补充的资料,逾期未报的,其认证申请予以终止。

4、发证。符合药品GMP要求的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以《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方式通知申请企业,并将审批结果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

4.许可证变更办理流程

1、公司准备材料

2、撰写和提交申请材料

3、审批部门受理

3.办理跨区经营地址变更流程 篇三

一、第一步先办理营业执照

1、到新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办理时需要带与新企业新办理所提供的资料一样,资料齐全当时就可取到“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

2、凭“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到原来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出手续(资料由两地工商部门进行邮寄),旧地址工商部门接受“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后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给企业。

3、手续办理后等待新地址工商部门接到企业工商资料后给企业电话通知,带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新工商部门办理具体的地址变更事宜(填一份“变更登记表、指定委托书、”)手续办理完七日后带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到领证窗口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二、第二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到原来旧地址的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资料: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出俱“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

2、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原件、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表格”及30元钱,技术监督局出具30元的收据,3个工作日后凭30元的收据领取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第三步办理地税

1、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三年纳税情况统计表(按、按税种)及带上公章填写其他相关资料。

2、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地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带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新企业报到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以上均是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公章到新地址所属的地税局办理报到事宜并交纳40元钱打印新的地税正、副本。

5、新的地税局出具“新企业报到证明单”到新地址所属的街道税收服务站办理相关事项(包括办理地税网上报税、领取税单、办理办税人员联系卡及住所证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网上申报成功界面打印件等)

四、第四步办理国税

1、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申请书、地税结算证明、国税正副本原件、公章到旧的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国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同时专管员让企业拿上企业档案资料到税务征管科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4、企业带上档案资料到新国税局征管科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完后再到办税窗口办理具体税务登记手续(需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交纳10元钱打印国税正副本。第一步 营业执照变更

材料准备:

1、公司变更申请书

2、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必须是最新的,已年检的。

3、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决定)

4、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签字盖章)

5、执照正副本原件

6、提交新地址场地使用证明(房产证、租房协议)办理窗口:便民中心工商局13号窗口 变更费用:100元

第二步 组织机构代码变更

材料准备:

1、营业执照正或副本的复印件(盖公章)

2、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3、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代码证磁卡

5、该变更公司的开户银行及其账号、法人电话、公司人数、公司电话。办理窗口:便民中心质量监测局30号窗口 变更费用:148元

第三步 税务登记变更

材料准备: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税务正副本原件 办理窗口:地税号码机取丹城分局业务号码,并在相应窗口问取该办理公司应该到三楼的哪个办公室进行签字认定,然后回到楼下窗口办理后续事宜。

第四步.经营范围变更

营业执照变更 材料准备:

1、公司变更申请书

2、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必须是最新的,已年检的。

3、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决定)

4、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签字盖章)

5、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理窗口:便民中心工商局13号窗口 变更费用:100元

税务登记变更

1、地税地税地税地税 材料准备: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税务正副本原件 办理窗口:地税号码机取丹城分局业务号码,并在相应窗口问取该办理公司应该到三楼的哪个办公室进行签字认定,然后回到楼下窗口办理后续事宜。

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为:

一、变更名称

申请变更商事主体名称的,须先办理网上商事主体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申请商事主体名称变更登记,审核通过后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新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住所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表内填写)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

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变更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变更实收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变更注册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9、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10、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11、以股权增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原件1份)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变更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变更出资方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6、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变更未缴纳的实收资本出资方式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一、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迁入本市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住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7、迁入本市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8、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9、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二、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6、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三、内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3、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4、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9、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0、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1、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公司的《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四、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一)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以及按新设立公司提交资料;

2、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按照新设有限公司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8、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6、公司的《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五、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

原公司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5、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6、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2、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设公司为有限公司或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别按照各自新设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十六、内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

原有限公司存续,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3、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4、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原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8、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提交相应的文件;

9、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2、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设公司为有限公司或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别按照各自新设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十七、内资商事主体变为外资商事主体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商事主体章程的规定);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8、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分,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11、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十八、内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登记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号查重(原件1份);

3、原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原件1份);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提交);

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6、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原有限公司净资产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折合的股份公有限司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

7、评估报告(原件1份);

8、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注册资本不变的是否提交验资报告?);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发起人须核对原件);

10、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董事5—19人;监事3人以上,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11、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证明;

12、原有限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九、内资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1、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号查重(原件1份);

3、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原件1份);

4、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5、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6、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股东须核对原件);

7、载明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原件1份);

8、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核对原件);

9、原股份有限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作用

4.企业国税办理变更流程 篇四

(地税及社保)

社保但单位资料变更流程(地税)

一、地税(社保)单位信息资料修改需要准备的材料:

1、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流程:

1、收齐上述材料后到地税部门前台办理变更业务

社保单位资料变更流程(社保)

一、单位信息资料修改需要准备的材料:

1、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3、地税已盖章确认的《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原件

二、办理流程:

1、收齐上述材料,地税部门前台办理已经变更业务后到社保中心前台办理变更业务

5.企业国税办理变更流程 篇五

1、个人信息有误或单位信息有误

2、申请人已经在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已经完成首次参保)。

办理材料:

1、户口本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4、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带齐变更的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

2、经办人员审核申请资料

3、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

周口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地址:周口市工农路北段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电话:0394-8266386

周口市川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西大街1号

电话:0394-8222062

扶沟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地址:扶沟县鸿昌大道中段人社局

电话:0394-6156558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当月办结(因特殊情况延误除外)

收费标准:

6.企业国税办理变更流程 篇六

通知: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已完成升级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流程也发生改变,现将流程发布如下: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考试通过人员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点击左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人员申报信息”-->输入身份证号、姓名-->根据系统提示,输入有关信息-->确认无误,打印表格-->在5个工作日后,规定成绩有效期内,由本人带齐所填表格和要求材料,到所属财政部门审核、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2012年12月31日前未参加信息采集审核人员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点击左侧“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输入身份证号码、姓名-->根据系统提示,输入有关信息-->确认无误,打印表格-->若显示无法输入请咨询本地发证财政局会计科-->在5个工作日后30日内,本人带齐表格内要求证件,到所属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7.企业国税办理变更流程 篇七

2009/10/22 18:29:52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业务办理指南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一、受理范围

(一)由我委负责变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和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

(二)由我委负责初审,报自治区建设厅变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以上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二级以上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

4、建筑智能化工程与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以上资质;

5、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和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受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和下午3:00~5:00接收材料。

三、受理地点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15楼1508室(电话:5521591)。

四、原件和网上数据审核

1、申报企业须将申报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其原件一并送交核查(原件审核后退回),同时还应登陆“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登陆方法详见附件1),网上填报“资质变更申请”(填报方法详见附件2)。

2、资质证书变更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后,企业须持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原件和变更页复印件到我委办理网上“资质变更审核”工作。注:“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企业资质、工商营业执 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联系方式和执业资格人员等信息将应用在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资质变更、资质核查、竣工验收、企业外出承接业务等各项业务中。如果企业的上述信息已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向我委申请变更或审核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上述信息,对企业经营所造成的影响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变更需提交的书面资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变更名称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从附件3下载)

2、原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

3、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4、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5、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

6、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

(二)变更地址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从附件3下载)

2、原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

3、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4、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5、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

6、场地证明

(三)变更注册资本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从附件3下载)

2、原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

3、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4、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5、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

6、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变更经济类型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从附件3下载)

2、原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

3、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4、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5、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从附件3下载)

2、原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

3、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4、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5、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

6、任职文件

7、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六)变更企业负责人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从附件3下载)

2、原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

3、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4、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

5、任职文件

6、拟变更企业负责人的职称证,身份证

7、拟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劳动合同

8、拟变更企业负责人的社保证明

(七)变更技术负责人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从附件3下载)

2、原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

3、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4、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

5、任职文件

6、拟变更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身份证

7、拟变更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

8、拟变更技术负责人的社保证明

(八)变更主项资质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从附件3下载)

2、原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

3、原资质申报材料

(九)变更营业执照注册号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从附件3下载)

2、原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

3、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十)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从附件3下载)

2、原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

3、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4、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

5、原地市建委(建设局)审核同意的意见、证明

六、遗失补办需提交的书面资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1、申请补办的报告和遗失情况的说明;

2、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将报纸原件折成A4纸大小,且将本企业遗失声明折于正中,并用粗笔框出);

3、原《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七、其它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所有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

3、复印件均要求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印的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5、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辩;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附件:

1、“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登陆指南

2、网上填报“资质变更申请”指南

3、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示意图附件:

1、“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登陆指南

2、网上填报“资质变更申请”指南

8.企业国税办理变更流程 篇八

一、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形成同意注销清算决议,同时成立清算组

二、注销国家税务登记

1、到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税务注销登记申请表。

2、税务机关登门核实税款(增值税)清缴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3、如无问题,税务部门出具同意注销通知单,同时收回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发票购买证,缴销未用发票。

三、注销地方国家税务登记

1、到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税务注销登记申请表。

2、若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税务局缴纳,需要审计事务所出具所得税纳税鉴证报告。

3、税务机关登门核实税款清缴情况。

4、如无问题,税务部门出具同意注销通知单,同时收回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发票购买证,缴销未用发票。

四、连续三次登报声明公司注销事宜,以通告相关单位清算往来款项。

五、清算组清算债权债务、进行资产分配清算,编制清算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六、到工商局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

9.学籍变更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流程 篇九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变更

1.转学

(1)所需材料:

初中、小学学生学区内不准转学。

跨学区转学需准备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单位介绍信、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务工合同)、近半年工资发放花名册、户口本(暂住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流程:

第一步:家长持上述证明材料,到转出学校教导处,提出转学申请,由学籍管理员打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和转学证回执”(共两张纸)并提交转出电子申请,不盖章。

第二步:家长持上述证明材料及转出学校打印的转学证和转学证回执到转入学校教导处,由学籍管理员提交转入电子申请,然后到校长办公室盖学校公章。

第三步:家长持上述所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基教科进行审批、盖章,并同时审批转入电子申请。

第四步:家长持已盖章的转学证回执及转学证再次返回转出学校教导处,学籍管理员认真核对已提交的转出电子申请与转入学校公章是否相符,若没问题,家长拿转学证到校长办公室盖章,转学证回执由转出学校留档,家长领出学生学籍卡片、义务教育学生发展报告、学生证等相关学生档案材料(转入学校公章、教育局学籍管理公章需盖全后方可允许领学籍档案材料)再到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基教科审批、盖章并办理电子学籍转出异动手续。

第五步:家长拿学籍卡片及转学证到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基教科,办理电子学籍转入异动手续。

第六步:学籍卡片、转学证明交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籍管理平台上的学生信息,在卡片上标注新学籍号码,其它材料家长带回。

此转学程序,由转出、转入学校负责向家长解释清楚,避免家长多跑冤枉路。

2.休学、复学

(1)所需材料:

小学学生需提供乡镇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含乡镇级医院)、病历、药费单据,中学学生需提供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含县区级医院)、病历、药费单据、学校出具电脑打印的休、复学审批表并盖学校公章。

(2)办理流程:

第一步:家长持医院相关证明至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步:经学校审查同意,由各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休复学审批表,盖学校公章并在网上提交休、复学电子申请。

第三步:由学校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学籍卡片统一到安丘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并办理电子学籍休学、复学手续(其中,复学手续须休学满一年后方可办理)。

3.更名

(1)所需材料:

户口本、学籍卡、更名申请表

(2)办理流程:

第一步:家长持户口本到学生所在学校取得学生学籍卡片和学校打印、盖章的更名申请表。

第二步:家长持上述材料到安丘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盖章,并更改学生学籍卡姓名、电子学籍姓名。

4.学籍办理地址

安丘市教育局:市北区学府街1号,青云学府前。电子学籍办理在401室。正常工作日每天早8点、下午1点30在安丘市教育局老院门口有免费通往市北区教育局的班车。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4395287。(电话由转入、转出学校负责告诉家长,来之前最好联系一下,避免因出差等而让家长白跑一趟)

(二)高中学籍变更

学籍变更每学期一次,根据潍坊市教育局的通知时间,由各高中学籍管理员统一到基教科办理。若有特殊情况,需由家长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潍坊市教育局办理。

学籍办理地址

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叉口东南角,阳光大厦附楼;东方大酒店南邻;富华游乐园东南角斜对面)三楼市教育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4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080955。

联系人:魏老师。联系电话:8080955。

乘车路线:①从潍坊火车站乘20路公交车至东方大酒店站下车;②从潍坊长途汽车总站乘50路或52路公交车至东方大酒店站下车;③从济青高速公路潍坊口下高速,乘4路公交车至潍坊职业学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站下车,换乘环16路公交车至东方大酒店站下车;④从火车站或长途汽车总站乘出租车费用约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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