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请假条例

2024-09-22

公务员请假条例(共6篇)

1.公务员请假条例 篇一

/出差条 实施日期:.09.01 版次:B 编号: 姓 名: 部 门: 所在班: 请假/出差: □ 请假 □ 出差 请假/出差时间: 自 月 日 时 分

至20 月 日 时 分 请假原因/出差地点: 请病假者,医疗所大夫签字: 部门主管意见:

部门主管: 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 日期: 请假次数: 所在班教官签字: 日 期: 军训总指挥意见:

军训总指挥: 日期: 备注:军训请假/出差条严禁使用好纸打印,填写时必须是一式两份,上交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否则承担一切责任。

2.教师请假规章制度条例 篇二

学校行政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派出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公假期间不扣除教职工奖励。

二、事假:

1、教职工事假原则上每学期最多4天,全年8天,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假者,由单位核实后,教职工应办理好请假手续,所有假期均应报批后方可执行。

2、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好请假手续。请假时间1天以内的,直接向教导主任主任申请,并有教导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须向校长申请,并校长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了不语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3、事假每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不得超过7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校委会研究决定。

4、教职工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5、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事假的绩效工资扣除按《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6、因请假不能正常上课的,所所带课程由本人自行安排,特殊情况。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2天以内有教导主任批准,2天以上的应由医院出具病假证明,报请校长批准。变相请病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7天以上的,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后,到教育局办理请假手续,学校负责安排代课。

2、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3、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4、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5、教职工因探亲或在外出差是生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6、病假天数的计算是1天按半天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15天以上的除外)。

四、旷工:

教职工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五、法定假:

1、产假:

(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假期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者,假期42天。

(2)没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24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3)晚育剖宫产,假期105天;

以上三种类型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全额发给,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4)怀孕期间的女教职工,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医院证明确有疾病可按有关规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

(5)已怀孕的女教职工,按照国家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的影响正常工作。

(6)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7)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告知书后,怀孕期间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按病假处理。

3、婚假:

(1)在本单位从事工作满6个月的教职工方可享受婚假。

(2)若教职工在原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单位。

(3)教职工结婚,婚假为7天,另根据路程远近,另加往返路程假。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可增加晚婚奖励假数天(不得超过20天)。

(4)婚假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5)在规定的婚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原标准执行。

4、丧假:

教职工的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加往返路程假。

六、审批权限:

1、一般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累计请假在8天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批。

2、病假。有门诊病历、疾病证明手续,请假8天以上的,由教育局审批,原则上请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出具本市市级医院疾病证明。

3、事假。年累计请事假8天以上,由教育局审批,由教育局受理后。

4、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学校负责办理请假报批手续。经审批后生效。

5、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单位领导审批前,应具体了解请假人的实际情况后,签署是否准假意见,并明确注明请假起始的时间和有关事项。

6、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离岗1天之内,先口头或电话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9、凡请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职工,在办理请假手续前必须提供查孕证明。

3.公务员请假条例 篇三

启用日期:2017.06.01

企 业 简 介

版本2.0

启用日期:2017.06.01

总裁寄语

在第1版《员工手册》于2015年06月01日公布并生效后的一年多时间里, 又相继有部分政策和规定更新并实施,相关内容均已由通告或会议形式沟通给员工,因此第1版《员工手册》中的部分相关内容已失效。

《员工手册》是员工全方位了解公司政策和规定的有效沟通平台,为加强其时效性,公司决定根据以上变化对《员工手册》内容进行更新。

经公司最高管理层审批批准,公司《员工手册》第2版已于2017年05月公布,并于2017年06月01日正式启用。同时,第1版《员工手册》内容将不再适用。

I

版本2.0

启用日期:2017.06.01

II

版本2.0

启用日期:2017.06.01

目录

前言................................................................................................1.0录用条件及条款.............................................................................2.0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0工资结构及福利待遇.....................................................................4.0考勤和请假制度.............................................................................5.0员工行为准则...............................................................................III 1

版本2.0

启用日期:2017.06.01

前言

在本《员工手册》(以下简称“本手册”)中所称“公司”或“企业”均指某某公司。在本手册中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具有正式及法定劳动关系的个人。如另有所指,将在具体章节特别说明。

通过阅读及理解本手册,员工可以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文化、以及员工所享有的福利与相应权利。同时,公司对员工也将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和期望。本手册将帮助员工了解公司基本政策、守则、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

公司要求员工认真阅读并理解本手册,获取重要信息,以便开展工作。本手册具有与公司内部政策及规章制度相同的效力,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无论何种情况下和在任何时间内,公司管理层保留对本手册中的政策及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增加或删减的权利,但是这类修改、增加或删减将与员工做充分的沟通,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公告、电子邮件、企业微信群、企业QQ、企业微信公众号、主管或经理的口头信息等。

本手册中条款如与公司相关具体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有不一致的,以公司最近更新的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为准。

本手册中的政策及规章制度也可能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更而更改。这类的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人民政府或苏州市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

如果您对本手册中的政策及规章制度有不明确之处,建议您向自己的主管、经理或人事部门咨询并获取帮助,以得到准确的解释。

2017年06月01日第2版

版本2.0

启用日期:2017.06.01 1.0录用条件及条款

1.1.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录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在入职一周内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制规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1.2.员工入职当天应在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自入职当天起15个日历日内,经人事部门通知,仍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依照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实际用工日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人事部门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微信群、企业QQ、手机短信、书面通知、面谈等方式。

1.3.员工的以下个人信息记录若有变更,应及时填写《员工信息变更表》,并交到公司人事部备案: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紧急联系人、工资卡银行帐号、个人微信号、有效快递收件地址等。如因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准确,或未及时将变更后信息书面通知人事部,导致公司无法履行相关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个人承担。

1.4.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必须申明其:①已满法定就业年龄;②在《应聘人员登记表》上所填信息均真实无误;③未与其他雇主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或服务关系;④无刑事犯罪记录;⑤无不良财务记录;⑥无传染病、无身体缺陷、无难以胜任应聘岗位的重大疾病。入职后,公司若发现员工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信息,将视为“员工用欺诈手段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视为无效”,公司将予以辞退。

1.5.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和公司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1.6.员工的工作内容与职责应由公司制定,若因工作需要,员工工作内容与职责发生变更,这类变更主要以主管与员工的沟通为主,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会议、电子邮件、公告、企业微信群、企业QQ等方式。

1.7.若求职者与前任雇主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包含类似的限制性条款的其它协议,且求职者仍然受此限制性义务有效约束的,或求职者的

版本2.0

启用日期:2017.06.01 该等限制或约束将可能影响公司做出是否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决定的,求职者应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如实告知公司人事部。如员工未能告知或故意隐瞒导致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8.公司会根据实际需要与部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或竞业限制协议,该等协议是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1.9.试用期内员工必须遵守公司所有政策及规章制度。员工入职之日应在人事部门签字并领取《员工手册》。试用期内,新员工应认真学习手册,熟悉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员工权利义务等内容。

1.10.员工试用期内提出离职,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公司。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由主管负责人、人事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为员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部门辞退已转正员工的,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经总裁批准。1.11.试用期内员工出现以下任一行为的,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具体包括:(1)累计满2次违法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2)累计满3次大迟到或累计满5次小迟到;(3)早退或出现一天以上(含一天)旷工行为的;(4)达到岗位考核淘汰线的;(5)不服从领导合理工作安排的;(6)其他有损公司利益行为的。

1.12.员工上级主管应该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对员工试用期表现的评估,并提交人事部门。

1.1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员工,需提前填写《转正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人事部和总裁审批后完成转正手续。

2.0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1 已转正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的,须提前30日(日历日)书面提交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经人事经理审批,总裁批准,在员工办理好各项工作交接手续后,由人事行政专员为其办理辞职手续。未按此流程申请离职并不

版本2.0

启用日期:2017.06.01 再到岗的,公司将暂缓发放其未结算工资,直至履行完毕全部离职手续并做好工作交接后再予发放。

2.2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财务、投行和私募、高级管理等重要岗位因工作未交接完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偿。2.3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自动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

2.4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与员工协议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将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向员工发出续签合同的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短信通知、微信通知、企业公告等。员工应在通知发出后及时到人事部办理合同续签手续;若员工以各种理由拖延至合同期满前一天,仍不与公司办理续签合同的书面手续,则合同期满后视为该员工自愿放弃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

2.5 试用期内,员工未达到所在岗位考核要求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6 已转正员工,一个考核周期内未达到所在岗位考核要求的,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公司有权予以调岗并参考新岗位的薪酬标准进行调薪。2.7 试用期工资按照入职前双方约定好的标准参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2.8 如果员工与公司另有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或其他类似合同,双方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重新确认该等合同的条款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9 离职员工未按公司要求提交工作相关资料,包括纸质、电子文件,客户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在员工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办结离职手续后再为员工结算未发放薪酬。2.10 离职员工擅自销毁或故意泄露工作相关资料,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

版本2.0

启用日期:2017.06.01 的,公司将依法对员工追偿。

3.0工资结构及福利待遇

3.1 员工工资结构及奖金依据具体岗位职责、岗位级别及公司各岗位薪酬考核制度发放。

3.2 公司有权依据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各部门薪酬考核制度。新员工入职后由人事专员针对此项组织专门培训。

3.3 员工福利包括全勤奖、社保、节日福利、职工年假等,依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发放。

3.4 员工交纳的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依法由公司代扣缴纳。3.5 员工差旅等费用报销参照公司的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执行。3.6 公司严格执行各岗位绩效工资及考核淘汰要求。

4.0考勤和请假制度

4.1 公司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45-11:45,下午13:30-17:30。员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打卡制度。

4.2 公司有权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下班及午休时间予以调整,员工应当遵守。

4.3 员工当天仅有一次打卡的,按照当天全天事假处理。

4.4 正常上下班却忘记打卡的,应及时在前台填写《考勤打卡补登记表》。每人每月仅有三次补登记机会。超过三次的,不予补登记,视为当天事假。4.5 全勤奖。员工在一个日历月内的所有工作日无任何缺勤和早退,视为满勤,发放当月全勤奖,奖金为200元/月。4.6 请假流程。

版本2.0

启用日期:2017.06.01 1)员工请假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经主管领导和人事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需经公司总裁批准;

3)遇突发状况无法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及时通过微信或电话,分别向主管领导和人事经理口头请假,待休假结束返回岗位的当日,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休假结束返岗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未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所休假期视为旷工;

4)员工正常上班打卡后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外出,且单次请假不超过2个小时的,视为小时假。员工请小时假,参照《上班时间员工请小时假的暂行管理办法》(见附件)。

4.7 请病、事假、缺勤以半天为一个计量单位,不满半天的按半天计算。4.8 一个自然年度内,员工任意两个日历月累计休病、事假满7天者,其基础工资在次月下调5%;累计休病、事假满10天者,其基础工资在次月下调10%;累计休病、事假15天以上者,其基础工资视具体休假天数在次月下调20%或更高,并视为无法胜任现岗位,公司有权根据其身体情况对其进行岗位和工资的调整,以确保公司经营秩序正常进行。4.9 迟到与早退。

1)上午8:45之后报到为迟到、下午17:30之前离开为早退;

2)员工早退的,按50元/次记罚,罚金可累计,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单月早退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取消全勤奖,视为旷工一天; 3)员工迟到的,8:45-9:00之间为小迟到,9:00之后记为大迟到; 4)员工当天迟到超出1个小时的,一律按事假半天处理;

5)单月大迟到一次的,取消当月全勤奖,并按照50元/次记罚,罚金可累计;单月大迟到自第四次起每次均按旷工半天记罚;

6)当月小迟到三次以内(含三次)的,工资和全勤均不扣罚;当月小迟到

版本2.0

启用日期:2017.06.01 自第四次起,取消当月全勤奖,并按照20元/次记罚,且小迟到自第四次起每满五次,按旷工一天记罚。

4.10 旷工。

1)未履行公司规定的请假手续而缺勤满3小时的视为旷工,旷工工资按企业规定扣罚;

2)员工休假时间延长,未在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办书面假期延期手续的,视为旷工;

3)员工按时上下班,但中途不在岗,且未履行小时假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半天;

4)当月累计旷工(包括各种折算得到的旷工天数)3天以上(含3天)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5)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包括各种折算得到的旷工天数)7天以上(含7天)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4.11 事假。

1)员工请事假,扣当天全额工资,以当月基础工资(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管理津贴)为扣罚基数;

2)员工请事假,除遇突发状况,应杜绝临时口头请假行为,临时请假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12 出差。员工出差参照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办法》执行。4.13 病假。

1)已转正员工因病请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对于慢性病,需提前至少一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直属领导、部门总经理、人事经理签字审批;病假3天以上(含三天)需经总裁批准;

2)对于突发性疾病,可先行就医,但需于病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无书面请假手续者按事假处理;

版本2.0

启用日期:2017.06.01 3)如遇急诊,第一天可在任何医院就诊,但开立的下述(本款第4条)医疗证明上必须加盖“急诊章”,第二天起应转至(县)区级以上政府医院治疗;

4)病假需出示 市医疗定点单位出示的医疗证明,其它机构的视为无效证明。病假休息结束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门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包括:挂号单、病例本、药品缴费单据、出院记录和医生开具的正规病假条等,以上资料缺一不可,否则按事假处理;

5)公司核实程序: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复查,必要时公司有权安排专人陪同,患病员工无权拒绝;公司有权对员工的病假情况到医院进行核实; 6)员工提交的医疗证明需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对应假期按旷工处理;

7)病假期间工资按照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并扣除病假期间福利和全勤奖;

8)对于医疗期满,但月出勤率低于90%的员工,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调岗和调薪安排。

4.14 婚假。

1)已转正员工持有合法结婚证明,并且在公司在职期间登记结婚的员工,可依法享受婚假;

2)员工在职期间未休婚假的,自提交离职申请之日起视为放弃婚假,不再予以补假;

3)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得拆分。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未休婚假,视为自动放弃;

4)员工按国家规定可享受13天婚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5)员工休婚假的,全勤奖不予发放。4.15 丧假。

版本2.0

启用日期:2017.06.01 1)已转正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2天的丧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员工休丧假的,全勤奖不予发放;

3)丧假必须在直系亲属去世之日起 30天内行使权力。4.16 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含双休日,遇法定节日可顺延; 2)产假期间全勤奖不予发放;

3)休产假人员需在产假结束后一周内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供如下证件,否则按旷工处理: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17 工伤。

1)员工工伤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2)员工因自身原因而发生伤亡的,由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偿,情节恶劣的,公司有权辞退;

3)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员工本人或所在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总裁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4)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旷工论处。对于责任不清的工伤处理,需经过公司法务人员核准; 5)工伤期间岗位工资正常发放,全勤奖不予发放。

版本2.0

启用日期:2017.06.01 5.0员工行为准则

所有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在公司场地范围之内始终保持良好的个人品行,这对公司运作和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非常重要。具体员工行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举的行为规范)适用于全体员工,若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直至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5.1 口头警告,适用于以下轻微违纪行为: 1)乱丢烟蒂、乱扔杂物,影响环境卫生的; 2)当月漏刷考勤卡达 3 次;

3)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办理私事属初犯者; 4)违反数据安全政策,但尚未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5)其他轻微违纪行为,但未造成公司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5.2 书面警告,适用于以下一般违纪: 1)迟到、早退每月达 4 次的;

2)不服从临时性工作安排,不听从部门负责人合理工作调配的; 3)上班时睡觉、打游戏、看视频; 4)旷工满 1 个工作日;

5.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处理:

1)迟到、早退、旷工的;

2)未按请假流程,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职的; 3)违反公司其它管理规定,符合罚款条件的; 5.4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以下严重违纪:

1)半年内受书面警告三次者或者多次违规被罚的;-

版本2.0

启用日期:2017.06.01 附件1:

上班时间员工请小时假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健全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针对员工上班时间内短时请假外出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员工准时打卡上班后,因私事或业务需要在上班时间内离岗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视为请小时假。超过2小时的,按半天计,参照《员工手册》中病、事假相关规定处理。

员工小时假以0.5小时为一个计算单位,可累计。

员工请小时假的,应提前填写书面《员工短时外出办事申请单》,并经直属领导签字批准。书面手续不全,又不在岗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半天处理。

员工因私需请小时假的,扣小时工资,0.5小时起扣。

员工因业务原因需外出的,有拍照证明的,可不扣工资,否则按因私外出处理。

员工当月因私请小时假累计满3次的,并处“扣当月全勤奖励”。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某某公司

4.公务员请假 篇四

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第四条 事假

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第五条 公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第六条 婚假

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第七条 丧葬假

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第八条 探亲假

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第九条 出境探亲假 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第十条 路程假

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第十一条 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二)产前检查假: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晚育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务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抚育独生子女假:育龄女性公务员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

(六)怀孕流产假:女性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

1.女性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以上

(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第十二条 工伤假

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第十三条 搬迁假

公务员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第十四条 出差假

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对于出差的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的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享受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值班假 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出国准备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出国前,给假三十天,准备出国事宜。

第十七条 驻外回国休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结束回国后,给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内休假的,给假六十天,中间休假超假的不再给假。

第十八条 带薪年休假 公务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条 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公伤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驻外回国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二十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奖金。

第二十一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奖金的二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探亲假期间,奖金照发。第二十三条 出境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出境探亲假期间,奖金照发。批准续假期间内待遇,按事假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间,奖金照发。

(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以上

5.公务员休假条例 篇五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5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 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 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篇六

第495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

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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