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2024-09-14

##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共11篇)

1.##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如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

(七)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属企业和单位可直接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其他企业和单位可向其税务注册地的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申报。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根据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编写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已经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或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评审小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引导资金投资计划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需要提交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举办各类活动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其中,区县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同时,需要提供以下附件: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主要包括:资金的主要用途、总投资额、申请引导资金数额及其他资金来源等。

(二)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计划进度(必须是在建或年内开工项目)、社会效益定性指标、项目资金情况等。其中,须明确申请的引导资金主要用途构成,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人员培训、技术转让、设计咨询、建设期利息等。

(三)申报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

(四)使用引导资金的重点项目必须附有关批准文件,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规划类支持项目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或有关合同、协议。

(六)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市财政局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负责检查服务业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以及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并将上引导资金使用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评审小组负责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的总结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引导资金的安排。经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在下一优先安排引导资金;对未达标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暂停其下一申请引导资金资格。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不得变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作出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予以公示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暂停所在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下一申请引导资金资格等。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12年底。《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即行废止。

2.##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 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 引导产销有效衔接, 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发[2007]22号) 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 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 (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 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达不到规定标准, 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 (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 , 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 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 当地消费生猪数量= (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 /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及当年奖励资金规模等情况, 确定当年生猪调出大县后, 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计算, 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第九条为增强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维护消费安全, 对大型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 (含专业合作社) 实施整合生猪产业链, 引导产销有效衔接的项目予以支持。此项目由中央财政统一实施, 不包括下达至县级财政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用途如下:

(一) 规模化生猪养殖户 (场) 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 生猪生产方面的支出, 包括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 生猪防疫服务费用及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采用先进养殖技术等。

(三) 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四) 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帮助合同养殖场 (户、合作社) 发展生猪生产, 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项目的支出。

(五) 规范无害化处理支出。

(六)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 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 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根据申报指南, 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 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及相关企业, 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 会同省级畜牧 (或农业) 、商务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 跟踪数据变化, 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 有进有出。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经查实,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7]422号) 同时废止。

3.##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2013-04-14 22:11:09 来源:上海科技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沪发改服务〔2011〕0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项目是指产业类、平台类和规划类项目。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获得国家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

(二)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规定,且属于金融服务、专业服务、商贸流通、文化创意、休闲旅游、航运物流等我区六大重点发展行业的引领型、创新型项目;

(三)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整体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包括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研发公共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

(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规划论证项目;

(五)其他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项目。第四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申报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

(二)制造业领域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政府部门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规划类项目委托单位为政府部门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

(四)已获得过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前一次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现再次申报的项目;

(五)获得市级其他政府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六)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2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

(七)产业类、平台类项目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规划类项目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

(八)属于城市规划类、土地规划类、环境评价类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九)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一)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单个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市级引导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第六条 获得市级引导资金的项目,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三)税收征收关系在黄浦区;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第八条 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31日之前。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一式三份),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计划进度(必须是在建或年内开工项目)、社会效益定性指标、项目资金情况等。

(二)相关附件材料(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一式三份),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等;

3.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即项目的核准(备案)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环保等部门意见;

4.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付息凭证,规划类项目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或有关合同、协议; 5.其他相关文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⑴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⑵有关认定证书; ⑶成果或专利证书; ⑷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第五章 项目初步评审 第十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和区文创办组成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申报受理、项目初审、进度监督、投资稽察、项目验收等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针对项目性质和申报主体性质是否属于支持范围等进行预审。

第十二条 预审合格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召集区评审小组和有关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将拟申请市级引导资金项目相关材料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小组”)。

第六章 获支持项目监管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为获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稽察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变更手续。同时,由区发展改革委将变更后的备案、核准文件抄送至市评审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六)其他经区评审小组认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重大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将限期收回部分或全部引导资金。第十六条 如发现获得支持项目单位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套取政府资金等问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收回程序:

(二)经区评审小组审核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向市评审小组提出撤销该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请示;

(三)市评审小组批复同意撤销支持后,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操作流程收回引导资金,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操作流程收回区级配套资金。第十九条 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市级引导资金到账后及时通报区发展改革委;

(二)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实施项目;

(三)市区两级政府支持资金应严格专款专用;

(四)每年1月10日和6月10日前,如实填写项目推进情况表并完成推进情况报告,直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五)项目推进过程中,认真配合开展项目投资稽察工作,对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项目完成后,认真配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七)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报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详细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配合做好由此导致的市区两级资金收回等工作;

(八)配合市、区两级评审小组的现场调研、抽查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获支持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和区文创办等组成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已建成项目在完成后的一年内,项目单位应如实填写《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如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项目合同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

(三)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日常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进度(包括项目进展、完成时间、与《项目申请表》填报内容是否一致)、资金使用(即用款范围和用款比例、用款的规范性与合理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引导资金对其他投资的带动效应等情况)、效益指标(即财务指标、市场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其他指标等)、产业引导作用(即辐射作用、发展前景、技术提升作用、对产业链和群的带动效应等);

(四)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项目起止时间、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筹措及到位情况等;

2.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3.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4.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异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5.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经审计的项目承担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财务报表);

(六)经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七)验收小组认为需要查验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时,主要检查项目的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对照《项目申请表》,检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果经费开支与项目申请表内容存在差异或资金落实不到位,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同时,重点检查项目在投资稽察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 验收程序如下:

(一)查阅:查阅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

(二)审查:根据验收方案,对项目法人单位的有关财务数据、业务资料和文字记录进行审查; 1.审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比较分析、账户分析、实地踏勘、查询、调查等。2.验收小组对项目验收方法采用审查抽样,抽样比例由验收小组根据工作量和具体情况决定。验收小组对本区获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逐个验收。

(三)现场查验: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查实的情况,应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通过实地查看或向有关单位调查,取得证明材料,记入验收工作底稿。验收人员应不少于两人,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分析:对验收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比较分析,以确定查证的问题。

(五)评价:对照审阅和查验的情况事实进行综合和判断,对验收内容提出验收结论。对验收事项的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验收完毕,验收小组形成书面结论性意见,反馈项目单位并报送市评审小组。

第二十五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项目单位可在整改期满前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经两次验收不合格,验收小组有权作出限期收回已拨付引导资金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4.##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 件

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

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10号)精神,设立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使用和管理好引导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2012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亿元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对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补助和贴息。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坚持实行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支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引导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引导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项目指南、组织项目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引导资金,并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新兴服务业做大做强,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支持范围是:

(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的项目建设;

(二)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建设;

(三)省服务业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

(四)服务业园区、中心城市特色服务业街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著名品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

(六)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农村服务等薄弱环节发展。

第六条 引导资金根据扶持项目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和示范带动作用、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投资总额的10%以内,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一般不突破5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原则上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均为政府无偿投入。企业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引导资金。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扩大市场容量、增加社会就业、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土地、环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能够在当年启动,并在合理工期内建设完成。

第八条

引导资金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A级以上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县(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属企业直接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出具推荐意见(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县、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时抄送同级及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主要原因;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提出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引导资金。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要设立引导资金专账,反映省拨付的引导资金收支情况,并及时转拨到有关项目单位。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银行结息单拨付贴息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和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工程建筑和设备采购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款项,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竣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作为安排下引导资金的参考依据。

主题词:服务业 资金 管理 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9月1日印发

5.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篇五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一、政策依据

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3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一)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1.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

三、申请条件

1.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2.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的金融服务、航运物流、现代商贸、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科技服务、设计产业、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等新兴服务业和教育与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家庭服务等社会服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3.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4.支持与本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5.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6.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前期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7.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对经评选认定的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8.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这些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评审小组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各区(县)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负责本区(县)引导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五、提交材料

申请引导资金的各区(县)有关部门须提交引导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同时,须提供以下主要附件: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四)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提供相关息单;

(六)规划类项目,还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七)

6.##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各城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服务业局、服务业办)、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2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补助)的通知》(吉发改服务联[2012] 51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投向

2012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重点投向:一是服务平台。包括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平台,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配套生产性服务中心,农业生产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及社会公共服务平台;二是新型服务业态。包括创意产业、工业设计、电子商务、城市综合体、服务外包、节能服务等;三是具有本地特色的服务领域。

二、项目申报程序

各城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服务业局、服务业办)、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后,将符合产业支持重点的项目以联合行文方式分别上报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直服务业企业可直接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初审后,分别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三)申报项目要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如未开工,必须保证投资计划下达后能立即组织实施,按期开工。

(四)项目有关资金已基本筹措到位;

(五)申报引导资金项目(补助)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四、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引导资金(补助)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 1.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服务业局、服务业办)、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出具的资金申请文件和资金申请表;

2.有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挂牌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收据;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7.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 ⑴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国地税登记注册区域、现有注册资本等;

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情况、项目总投资及构成、建设周期、建设内容等;

⑶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投资实际执行情况、已投资明细等;

⑷审计结论,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的评价,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全部落实;

⑸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存款询证函及银行进账单、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8.项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9.项目简介(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2)。

五、申报要求

各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组织申报,对申请的项目,要认真审核、实地考察,并于2012年5月28日前,将申报项目相关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市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粮食贸易处各两份,同时将资金申请表、项目简介的电子版发送到电子信箱ccfgwfwy@163.com中。

联系电话:市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88777183 市财政局粮食贸易处 89865571

附件:助项目表;

、长春市2012年申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

2、项目简介主要内容要求。

7.##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2018-2019年)

一、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聚焦服务功能、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环境,全方位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着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经研究,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 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区需准备的资料

1、本区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2、本区引导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

三、关于项目申报程序

(一)关于项目单位申报

1、请项目单位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及基本信息表(电子版),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8085/main/login.jsp进入)。

2、请各区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对筛选后拟申请本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打印出项目申请表(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和由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项目汇总表。同时,请各区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发挥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排序。

3、对于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请各区在项目汇总表备注中予以注明。

4、请各区编制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等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等)。区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财政对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崇明、金山、奉贤承诺以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配套)。

(三)关于材料报送

1、信息系统报送。请各区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将本区转报的拟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表,通过上海市服务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评审小组办公室。

8.##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工作的通知

各科技园区:

为了配合区发改为“关于开展2011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项目申报的通知要求转发给各科技园区,以便园区相关企业能及时申报此项目。具体申报方式详见附件要求。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陈建伟 生红

联系电话:52564588*3375、3335

附件:

1、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服务业„2011‟03号)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1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区商务委、区科委、国资委、区文化局,各街道(镇):

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2009‟24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服务业„2011‟03号)要求,我区即日起开展2011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请你单位认真筛选符合要求的服务业发展项目,于3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至区发改委。

特此通知。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朱天峰 戴耀艳 联系电话:52564588*2349、2352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服务(2011)003号

为推动本市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详见附件1)精神,现就开展2011年度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单位申报

1、请项目单位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项目申请表及填写说明请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8095/main/login.jsp进入)。

2、请各区县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对筛选后拟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打印出由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项目申请表(需加盖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公章)和项目汇总表(需加盖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公章)。

3、请各区县抓紧编制2011年度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其中,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

三、关于材料报送

1、信息系统报送。请各区县于3月31日前将本区县转报的拟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表,通过上海市服务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2、纸质材料报送。请各区县于3月31日前将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项目汇总表、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附件材料(以上材料都为一式两份)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地址: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延安东路1200号12楼,邮编:200003,联系人:孙蔚,电话:63903366-2052)。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

2、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各区县联系人一览表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 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9)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五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如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

(七)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属企业和单位可直接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其他企业和单位可向其税务注册地的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申报。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根据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编写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已经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或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评审小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引导资金投资计划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需要提交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举办各类活动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其中,区县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同时,需要提供以下附件: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主要包括:资金的主要用途、总投资额、申请引导资金数额及其他资金来源等。

(二)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计划进度(必须是在建或年内开工项目)、社会效益定性指标、项目资金情况等。其中,须明确申请的引导资金主要用途构成,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人员培训、技术转让、设计咨询、建设期利息等。

(三)申报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

(四)使用引导资金的重点项目必须附有关批准文件,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规划类支持项目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或有关合同、协议。

(六)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市财政局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负责检查服务业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以及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并将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评审小组负责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的总结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经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引导资金;对未达标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暂停其下一年度申请引导资金资格。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不得变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作出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予以公示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暂停所在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下一年度申请引导资金资格等。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9.##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九

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苏发〔2015〕31号),健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推动供销合作事业迈上新台阶,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支持:现代流通网络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乡镇基层社改造升级;其他供销合作改革发展重点项目。

第三条

引导资金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所支持的项目和扶持环节要能够体现服务现代农业和“强富美高”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和为农服务体系、繁荣城乡市场、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创业就业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目标。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安排;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下达引导资金预算;督促省供销社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

省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负责:制定新农村流通网络发展规划及供销合作改革发展计划;设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提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代持股份的项目承担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引导资金可以采取三种支持方式: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环节、标准的重点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财政补助等方式;

(二)对扶持对象、补助标准明确,由地方管理更有利于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的项目,可以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方式;

(三)鼓励采取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第六条

申请引导资金项目单位的条件:

(一)需为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控股或参股单位;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产权清晰;

(三)依法正常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级引导资金支持标准:

(一)贷款贴息。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

(二)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发展基金。采取发展基金方式,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30%,并委托有资质的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按市场方式运作。

(四)供销社股权投资。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所投资企业进行估值确定投资价格和股份比例。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每年年初,省供销合作总社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计划。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市、县(市)供销合作社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县(市)供销合作社对申报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市、县(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向省供销合作总社、财政厅报送引导资金申报报告。省供销合作总社下属企业及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供销合作总社承担监管审核职责。

第十条

省供销合作总社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审、会商、公示。

初审:省供销合作总社根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附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评审:省供销合作总社牵头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计。评审、审计方案由省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会商:省供销合作总社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意见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补助方式和金额,省财政厅对虽然通过专家评审但在支持领域、扶持环节、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方面明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有权予以否决。

公示:省供销合作总社上网公示通过审核的项目,公示时间一周(5个工作日)。

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工作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完成,如未能下达,省财政有权采取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一条

按程序项目公示后,省财政厅单独或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下达引导资金。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收到补助资金后,由市、县(市)供销社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结合财政资金执行管理等有关规定拨付省级引导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省供销合作总社会同省财政厅对引导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引导资金的收回相关资金,并取消对该市、县(市)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10.##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

娄底市发改委、娄底市财政局: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动大埠桥办事处石花村农民共同致富。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新江优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提高广大果农的经济效益,计划调整水果种植结构,发展优质、特色、新品种水果,并集中组织水果配送销售。为此,开展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开展水果结构调整,目前,大埠桥办事处石花村水果主要有沙田柚、红柚、脐橙、杨梅、西瓜、桔子、板栗等,品种较少,品质不佳,产量不高。为了提高水果的质量和数量,新江优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计划调整水果结构,发展优质、特色、新品种水果。对此,合作社组织有关人员到外地学习水果栽培种植技术,开展栽培种植科研,聘请专家实地指导;引进新、优、特的水果品种进行栽植,开辟300亩左右的实验生产基地。

2、建立水果物流中心。目前,大埠桥办事处地域的水果销售处于零散状态,销售渠道不畅,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也不利于果农扩大生产,为了能疏通销售渠道,集中配送销售当地的各类水果,新江优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计划建立新江水果中心。

3、为搞好以上两个方面的工作,预计共需要投入200万元。然而,恳请上级部门给予引导资金20万元为感。特此报告。

敬礼!

11.##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一

省发展改革委:

我市XX是全省XX产业主要基地,拥有XX股份有限公司为龙头的XX产业集群,现有XX制造及配件配套企业近XX家,XX年,全县XX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XX亿元,占全县工业总产值XX%以上。

为进一步提升XX制造业水平,拟建设XX中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XX开发区。项目占地面积XX亩,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新建实验楼及检测厂房,配套建设变配电、给排水、消防、安全和绿化等设施,购置设备若干台套。总投资XX万元,资金来源为XX投资。项目建设工期为XX个月,自XX年X月至XX年X月。该中心按照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一期目标是建成国内先进国家级XX中心。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特具请示,请求省发展改革委将该项目列入XX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对象,并帮助解决扶持资金XX万元。

附件:XX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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