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led

2024-10-25

合同能源管理led(通用9篇)

1.合同能源管理led 篇一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一

甲方: 乙方:石家庄开发区华威凯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

黄河大道136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协作的精神,依据《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就甲方分期购买乙方DT14A地下停车场LED智能灯进行节能改造,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方式及期限:

乙方将其生产的地下停车场LED智能灯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给甲方使用,并负责为甲方安装、调试,具体灯具见附加(合同二)。为了降低甲方付款压力,甲方将地下停车场LED智能灯运行五年节省的电费,按下面的比例与乙方分成以作为设备费分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操作如下:

1、分成比例为:自工程验收完毕之日起第一年甲方%,乙方 %。

第二年甲方%,乙方%。

第三年甲方%,乙方%。第四年甲方%,乙方%。第五年甲方%,乙方%。

2、年平均节电费用的计算详见附表(单灯月度节电效益确认书)

3、月设备费的计算:

月设备费=年节电费用×分成百分比

二、付款方式:

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甲方在每月10日前支付给乙方上月的设备费,其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确定的设备费计算,甲方每月按期支付给乙方。此费用双方约定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按时支付。甲方财务每月10日前将应付款汇入乙方指定帐号,连续支付5年,乙方在每月3日前给甲方开具普通发票便于甲方入账(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款由甲方承担)。

三、设备归属:

在双方合作节能合约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乙方所有,合约期结束,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四、甲方承诺:

1、甲方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2、提供乙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

3、在合同期内,甲方有责任维护乙方的地下停车场LED智能灯不被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该修理或损失费由甲方承担。

4、在双方合作节能内,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设备,如非质量问题致使节电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

五、乙方承诺:

1、乙方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乙方对地下停车场LED智能灯实行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合同期后的维修,双方另签订保修合同。

2、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保证(石家庄市内)在得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3、签订合同后,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4、负责地下停车场LED智能灯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费,逾期每天应支付所欠款项1%的违约金。

2、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和设备问题致使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但甲方必须及时处理。

3、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售后服务:

1、建立客户档案:根据ISO-9001的规范及保持良好之商誉,乙方将为甲方建立客户档案以随时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保持运行的良好状态。

2、乙方自产品验收完毕之日起,对产品提供5年免费保修服务。

八、不可抗力:

如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或瘟疫等),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公证机关出示证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致使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遵守本协议之约定,正确行使己方权利,积极履行己方义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本着对对方负责的态度,采取协商方式予以完善和解决。通过协商和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均有权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此合同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 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2.合同能源管理led 篇二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project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s company;ESCO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 (施工、设备安装、调试) 、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能耗基准energy consumption baseline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 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项目节能量project energy savings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EPC技术要求: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2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3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 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4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测量和验证是通过测试、计量、计算和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耗基准及项目节能量、节能率或能源费用节约的活动。测量和验证方案作为合同的必要内容应充分参照已有的标准规范成果, 并遵循以下原则:

1) 准确性。应准确反映用能单位实际能耗状况和预期的及达到的节能目标。

2) 完整性。应充分考虑所有影响实现节能目标的因素, 对重要的影响因素应进行量化分析。

3) 透明性。应对双方公开相关技术细节, 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的争议。

6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3.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的“钱源” 篇三

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而无论是从现状还是未来发展的角度分析,我国的节能市场巨大,节能投资前景十分看好。

节能的商业化运营新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说白了,就是把埋在浪费中的利润挖出来,以风险投资的方式刺激各方的节能需求,使之转化成看得见、摸得着的节能收益。其运作的基本模式,就是把“节能”当作有利可图的投资,项目实施后省下来的能源费用就是投资回报,根据事先协议,投资各方可以从中分享利润。这样,生产企业就可以利用未来的节能效益为现在的设备升级,引进新型节能技术,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这是一个无本取利的好项目,企业在没有任何投资和风险的情况下使用节能设备,风险全部在提供设备的单位身上。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主要依靠专业化的能源管理公司。合同能源管理的核心,一是EMC组织专家为企业进行节能诊断,帮助企业查找能源使用中的各种问题;二是EMC具有融资能力、节能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部资金可由其独立融资解决,企业可以无需投入资金,回避了财务风险;三是EMC通过项目的节能效益获得利润,无需企业一次性偿还。

在我国,其实早在1998年12月,国家发改委就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会共同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全球环境基金会先后两期共捐赠4800万美元,成立北京、辽宁和山东三个示范EMC,并通过世界银行和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他新兴EMC做贷款担保,由此达到提高中国能源使用效率,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速度的目的。三个示范EMC截止目前已经实施了投资总额达9.5亿人民币的385个节能项目。

尽管长三角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未得先机,但目前正在急起直追。“合同能源管理”这种依托市场的节能降耗模式正逐渐在上海兴起。上海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已经设立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来推动节能,并扶持一个新产业的孕育和发展。上海希望截至到2005年底,能在全市10个行业中建立36个“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培育“合同能源管理”这个新兴的节能产业。

演绎了一个又一个节能神话

许多EMC公司也在国内纷纷建立、成长,虽然其成长的过程遇到了这样那样的资金、技术的瓶颈,但其创造的价值不可小觑。

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循环水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是上海市首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总投资240万,由上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一批专家经过200天左右的调研、测试、可行性方案论证、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后,取得节电61%,9个月就回收50%投资的好效益。

目前上海已培育了20多家专门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完成了各类节能项目178个,有2.1亿元的非政府资金投入,年节约能源11万吨标准煤,减少用电负荷6万千瓦,年减排二氧化碳7万吨,粉尘28吨,全部投资预计在3年内可回收。而对于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来说,一个节能项目的实施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对项目风险的分析与管理,因此,对浪费的能源前期分析诊断也很重要。以上海新亚药业的项目为例,上海市经委曾经专门邀请多名外国节能专家为其诊断、测试,上海节能技术服务公司也多次聘请国内专家进行跟踪测试。该公司总经理叶文彪认为,不能只相信客户提供的数据,事实上检测下来常常有很大的出入,因此需要掌握最精确的第一手资料。

今年6月,顺德中旅大酒店由顺德首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旅大顺德德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安装了3台分体变频机,对中央空调系统进行节能改造。该酒站负责人介绍,这个项目酒店方没有投入1分钱,但上个月已节约电费3000多元,而改造前他们的月电费是1万元。该负责人说,酒店以稍低于1万元的定额把电费包付给德舜,改造后的月电费如果只需7000元的话,节约下来的3000元就归德舜所得了;3年合同期满后,高效能的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酒店所有。因此称得上是一种零投入零风险的节能项目投资模式。

不用花一分钱,却获得了实实在在的节能改造,顺德首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引起了顺德制造企业的广泛关注。顺德区经贸局也拟推广这种商业化节能机制,积极申请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贷款,扶持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发展。

除了顺德中旅大酒店,珠三角许多企业也开始接受EMC。

“一年节电130万度,大大提高了我们公司的能源利用效率。”使用了EMC节能方式的珠江啤酒一位负责人高兴地说。

“合同能源管理”需要提速

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出台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将以“合同能源管理”等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保障措施。中央及各地政府以及行业协会都在酝酿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制订相应的激励和扶持政策,推动全社会大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据悉,上海和福建都已经将当地能耗大户列为重点节能改造对象,并成立专项基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厦门市在今年3月实施了“厦门市百家企业节能工程”,对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上海计划利用1000万元贴息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年内安排4亿元的节能示范项目。

但是,在前景一片光明的同时,一些现阶段困扰EMC因素也依然存在。上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文彪表示,EMC业务面临的障碍主要是项目开发周期长(一般要在三年以上),近期获利能力差,EMC负债率高以及项目融资困难。而加上目前一些企业领导的传统思维方式对EMC业务还不理解,更是影响了EMC业务的发展。

政府拨款支持固然是雪中送炭,但对于中国巨大的节能潜力而言,也只是杯水车薪。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会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执行主任王树茂呼吁:“给合同能源管理提速,需要金融、税务、财政等各部门统筹协调,给EMC创造一个好的成长环境。”

“首先政府部门要做出表率,采取更灵活的财会制度”,他直言。据介绍,我国政府机构能耗接近全国八亿农民生活用电总量,因此政府机构是EMC的重要客户,但EMC以节能产生效益的特点与目前把能耗列为固定成本的财会制度发生尴尬,政府部门以“不知道该从哪个财会项目给EMC支付费用”为由往往拒绝考虑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意识差。“我们上门动员企业改造节能设备,常常听到‘节省几十万划不来,做一笔生意就赚回来了’!”宁波一家节能服务公司老总对此颇为感慨。据悉,我国现行节能法律约束力较弱,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没有惩罚措施,对节能行为缺乏激励政策。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不少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高,缺乏节能积极性。

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附件 篇四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附件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的相关内容,请看下面: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先后发布多项涉及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相关文件的密集出台,标志着中国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市场化的节能措施已由前期的试点和提倡,转变为财政、税收和融资等方面的全面扶持和推广。

鼓励政策的出台使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热情空前高涨。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作为一项市场化的节能机制,引入我国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相当一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当事人(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交易模式及合同履行尚不熟悉;很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文本过于简单和笼统,未就所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或缺乏可操作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估计不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辞,极大地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开展。

也有些用能单位由于缺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认识,对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条款完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很多条款不理解,双方在合同条款上花费太多时间,影响项目进度。

因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文本展开实务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08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编号为GB/T 24915-的国家标准,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此标准自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

并在附录A中,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为例,列出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

在国家标准中将合同参考文本作为附件这还是第一次,由此可见政府相关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文本的重视程度之高。

《通则》提供的参考文本由相关方面的专家共同起草,并且两次与《通则》正文一起公开征求意见,可以说参考合同文本在交易安排上适当平衡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对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都具有参照意义,并且能够起到指引作用。

因此充分发挥参考合同文本的作用,对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办公厅于2010年10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对于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企业而言,研究参考合同文本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尽管《通则》提供的参考合同文本,相对当前多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使用的合同文本而言,在条款方面已经相当完备,但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如何应用,仍然有很多方面需要与具体项目结合。

这就要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当事人一方面需要充分理解参考合同文本的内容,另一方面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确定相应的交易结构并起草相应的合同文本。

本律师研究了国外发展成熟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文本,并结合从事律师工作和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从实务角度,对《通则》提供的参考合同文本进行逐条解读,以供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参考。

参考合同文本条文解读

解读:

本次参考合同中,没有专门条款对合同双方的通讯方式、联系地址进行约定,因此可将合同首部列出的信息作为向对方发送合同项目相关文件的联系方式。

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签订主体进行资格审查。

要核对首部“单位名称”与单位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是否一致,尤其要核对委托代理人是否确实具有代理权限,代理权限的范围如何,以降低合同风险发生的机率。

此外,合同正文中没有对节能效益支付帐户的具体约定,而在首部设置了开户银行和账号的项目,就要注意此开户银行和账号是否为乙方接受节能效益款项的帐户,双方对此帐户应做明确解释。

鉴于条款

条文: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解读: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主要是阐明缔约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或借此合同想达到的目的,或签订该合同所依赖的事实状态。

如鉴于条款中写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在双方对合同履行内容发生争议的时候,此时鉴于条款可以相当于一个辅助评价标准,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项目名称是对项目客观情况的简要描述,对项目整体作出的概括名称,因此在填写项目名称时,应包括项目涉及的技术内容,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名称,相关项目的文号、编号都要写清。

本合同文本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础性文件,应保持并协调后续相关文件与合同文本中项目名称的一致性,避免造成多份文件多个名称的混乱。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条文: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

解读:合同中术语和定义一般出现在较为专业或项目较大的合同中,其目的是在于解释合同文本中出现的专业名词、适用法律、其他一些名词的简称。

对于具体合同来说,专业技术术语是否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限定,还要考虑是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例如此处可加以定义或解释名词或术语“边界条件”即项目实施涉及的设备、设施的范围和地理位置界限;“功能性完工”即项目建设结束,功能性指标达到设计指标;“节能指标”即量化评价项目节能效果的指标,如节能量、节能率等。

另外,在合同制作过程中,尽量要保持行文的前后一致。

尤其是已定义的名词或术语,在整篇合同文本甚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中,在表达相同含义时,应使用相同的词语,以避免歧义。

比如,本合同名称定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尽管我国法律上“合同”与“协议”这两词在意义中未做出区别,但既然已把某一份文件称为“合同”,则不宜把“合同”、“协议”混合使用。

第2节 项目期限

条文:

2.1 本合同期限为 ,自 始,至 。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自 始,至 。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 。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解读:项目期限的目的是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段内,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若超过此合同的时间段,就不能达成本合同所约定事项的实际意义,对合同双方而言,可能既损失财力又损失物力。

因此在商定项目期限时,既要考虑项目运营所需时间,也要考虑其他因素对项目的影响。

在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所涉及的日期和期限较多,且合同其他条款都与日期和期限紧密相关,因此在确定项目期限时,要考虑到项目涉及的所有日期和期限。

其中日期包括合同签订日、合同生效日、项目实施的开始日、设备采购的开始日、项目开工竣工日、项目验收日、项目试运行日、正式运行的开始日、节能检测检验日、节能效益分享日、付款的起始日和终结日等。

期限则包括设备采购期限、合同有效期限、施工期限、付款期限、节能效益分享的期限、试运行的期限。

上述日期和期限的使用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设定。

在设定此条款时,要注意2.2条项目建设期是否包含在2.1条约定的合同期限中。

节能服务公司特别注意的是约定的建设期内是否确实能够完全项目建设,是否存在延长的可能性,尽可能将项目建设期设置充裕,避免因项目建设质量问题对后期节能效益的影响。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条文: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解读:节能项目方案无论对于什么样的项目,都是节能服务合同必须约定的事项,并且应当制作专门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节能方案本身虽然是技术问题,但是却应当将它规范,用法律语言写到合同当中,专做附件,以减少可能发生的风险。

节能方案通常应当有两个部分,一是节能公司设计、安装的节能装置或者设备的描述,采购和供应商的选择;二是程序管理事项,例如节能设备的维护责任,节能量的计算办法,现有设备的详细记录,过去一个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基础数据,节能要求标准,节能公司的相关权利和培训责任,施工安装计划和工序工艺等。

对于大型或者专业性非常强的项目,还必须要有专业机构的设计方案。

节能服务公司在签订此条款时,应将本节3.1条具体化,将项目的详细情况在附件中阐明。

本参考合同文本中关于项目验收的内容只在本条提到,但是项目验收对履行本合同目的有重要作用,且项目验收涉及的环节较多,稍有疏漏可能影响节能效益的分享,甚至导致整个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应严格制作附件13《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般而言,验收通常应当进行两次,第一次是对到场设备的验收,验收购买设备是否符合该项目要求,包括数量、规格、品种、型号、外观、包装等;第二次是在项目竣工试运行完成后的验收,此次验收最好要项目双方共同进行,内容包括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目的,设备质量是否合格,仪表数据,运行状况和运行所达到的即时效果等项目。

验收报告是一个结论性的文件,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双方对对方还有什么要求,项目有无缺陷,工程质量等级都应当在最后的验收报告中明确。

最后在验收文件中一定要注明“节能服务公司的履行情况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用能单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节能效益费用”,注明此内容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节能服务公司在投入设备、完成施工后,可以得到相应的价款回报,不会因为验收不合格等问题影响节能效益的收回。

另外,有些工程由于用能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节能工程延期不能及时验收,对于不能按时验收也要有相应的条款明确责任。

因为节能效益是用时间来计算的,验收时间发生变化必然对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和数量都会产生影响。

因此在此条中,可以增加由于用能单位的原因导致施工和验收延误/延期的补偿方式。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条文:

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 ,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的项目节能效益。

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

4.3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解读:

本节涉及节能效益的确定和分享。

用能单位通过节能效益看到实施该项目的成果;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节能效益收回成本并获取利益,可以说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

因此在制定合同文本时,对此条款应予以重视。

4.1主要涉及节能效益的确定和调整。

通过下面两个简单的公式,可以看出如何确定节能效益:(1)节能效益=节能量×能源价格;(2)节能量=能耗基准-项目实施后实际能源消耗量。

以数学的眼光观察,节能效益是能耗基准、项目实施后的能源消耗量和能源价格的函数。

关于如何确定能耗基准、节能量以及节能目标的预测,涉及许多细节的技术性问题,不便在合同中主文中具体展开表述,故在本合同附件一中文件2里做具体约定。

需稍做提示的是,在约定时要确定适合具体操作项目的计算公式,防止乱抄乱搬公式,针对自身项目制作符合项目实际的数据。

节能效益的确定关系到项目双方后期的收益,特别是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和用能单位的节能收益。

所以节能效益的预计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这里所说节能效益是一段时间内的节能量,因此节能量也是一段时间内的节能量,这就需要明确节能量的起算时点;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能源价格变动时,节能效益的调整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在给予考虑。

4.2条主要涉及节能效益分享比例。

在确定效益分享比例时,节能服务公司应与用能单位协商,尽量缩短前期本金收回的时间。

例如若项目时间共计三年,而本金收回即需要两年多时间,在这个期间存在很多变化的因素,且效益分享期只有短短半年,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本金收回期限过长,此时节能服务公司要考虑此项投资是否确实可行。

4.3条主要涉及节能量的测量。

事实上节能量并不能直接通过测量得到,实际测量的是项目实施后的能源消耗。

因为测量结果需要双方认可,测量的程序和方式需要双方具体约定。

测量的程序和方式涉及双方的配合,也涉及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故专设附件另行约定。

双方对测量结果的确认,是这一环节的一个要点。

关于第三方测量,主要是考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对测量结果发生争议,可由第三方介入,以便得到能为双方接受的结果。

若项目双方认为该项目需要第三方机构对节能量进行测量,在制作附件一中文件3时,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具体测量的方式、测量起止时间、测量结果的权威性等均作出明确的约定,为避免纠纷,项目双方也应对第三方机构的测量结果进行确认。

若项目双方认为不需第三方机构介入可自行进行节能量测量,此时更要完善制作附件一中文件3和文件7的相关内容。

4.4 主要约定节能效益的分配和付款事宜。

本条约定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发出书面付款请求,在实际中也可以起到敦促用能单位付款的作用,但节能服务公司在发送付款请求时,必须要及时、明确付款金额、收款账号等信息,另外若因支付节能款而发生争议,此“付款请求”也可作为节能服务公司主张权利的一项证据,故节能服务公司发出“付款请求”是确有必要的。

用能单位在确定支付相应款项时,应注意支付的日期是否有可能为休息日或是否有可能因用能单位自身帐户原因不能及时按约定日期支付款项。

节能公司在出具发票时,最好与用能单位确定发票项目的内容,此条中只约定了“乙方应在收款后”向用能单位出具发票,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作为用能单位而言,最好在附件中另行将发票事宜做约定,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

4.5 条主要约定对节能效益部分存在争议时无争议部分的处理办法,做这样的约定,有利于整个项目的实施,不会因为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而导致整个项目瘫痪或提前结束。

5.合同能源管理 篇五

1、能源审计:此阶段为EMC公司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起点,由EMC公司的专业人员对企业的能源供应、管理、效率状况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此阶段需要企业的紧密配合,以尽可能地发掘节能改造的潜力,获得最佳的改造效果。能源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产品产量的核定,能源消耗数据的核算、能源价格与成本的核定、企业能源审计结果的分析等。企业通过能源审计可以掌握本企业能源管理状况及用能水平,排查节能障碍和浪费环节,寻找节能机会与潜力,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节能项目评估: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由EMC公司向企业提出专业的节能项目评估,编制能源质量分析报告、节能率预测报告、节能投资分析报告等,并提出先进、适用、经济、可行的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供企业参考,并报请企业批准。

3、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与企业达到共识后,EMC公司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企业签订“节能绩效保证合约”,合同中将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改造工程的验收方式、效益分享的方式、节能量监测的方式等双方共同关心的要点。

4、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根据批准的节能整体解决方案,EMC公司着手进行详细的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工作,并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请企业批准。

5、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及性能调试:合同签订,设计图纸出台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由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企业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而全部投资由EMC公司承担,包括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监控系统安装及性能调试等一条龙服务工作。

6、人员培训、设备管理及维护:EMC公司负责培训企业的相关人员,以增强企业的节能意识,引导企业的节能观念由“要我节能”转变到“我要节能”。并接受企业的所有或部分的用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派出现场维护与巡视人员,以确保用能设备和系统能够正常操作和运行,制定详细的设备保养、维护手册,降低企业维护成本。

7、节能及效益监测:改造工程完工后,将由企业和EMC公司共同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对节能量及节能效益进行实际监测,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依据。

6.合同能源管理 篇六

建议:

1、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中,项目主体必须是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许多投资单位因种种原因未能成立相应的节能服务公司,能否把相关的优惠政策主体扩大到: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单位(必须对合同能源管理收入分别核算)。

2、优惠政策第一条中: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是否指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如是,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投资单位一般情况下是将资产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对该部分资产,投资单位能否在合同期内按照直线法全额计提折旧?

7.EPC合同能源管理(十二) 篇七

问: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营业税优惠, 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须同时满足: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 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其合同格式和内容, 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 等规定。

问: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方式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合同能源管理led 篇八

一、“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特点及作用

1.“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由节能服务公司(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o)通过与企业签定能源服务合同来为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模式。即:节能服务公司自带资金、技术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在合同期,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合同结束后,设备及效益归企业所有。

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原本由能源用户进行的节能改造工作现由节能公司承担,能源用户坐享节能改造成果;二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三是能源用户利用预期的节能效益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四是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开拓节能市场,在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客观上提高了全社会节能降耗水平。

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作用是能够有效排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障碍,其核心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合作,通过实施节能项目创造节能价值来实现互惠双赢。

能耗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接受节能服务,自身不投入,不担风险,不占用太多精力,不需要额外投入节能资金就能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坐享节能成果。

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的节能服务,容易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来提高其节能项目的运作能力,降低节能项目的实施成本,在为能耗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利润。

随着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可带动节能产品生产、租赁和节能投资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国外的发展现状

1.“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得到普及

“合同能源管理”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石油危机之后,就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十分迅速。经过3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据统计,美国已有专业节能企业2100多家,其中有些公司已形成跨国集团。2003年仅纽约州专业节能公司的营业额就达85.5亿美元,节能客户已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机关、团体、学校和私人住宅。1990~1994年,加拿大EMCo协会所属公司的营业额每年递增了60%。

2.“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得到推广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以促进国内节能机制的转换,提高能效,节能减排。早在1996年就开始组织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以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期,于1998年12月正式实施,在北京、辽宁、山东建立了3个示范EMCo,并成立了国家节能信息传播中心,为项目提供技术援助。项目二期,于2003年11月正式启动,将世行/GEF赠款的绝大部分用作EMCo商业贷款的专项担保资金,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与发展。到2005年12月底,三家示范EMCo累计为客户实施了423个节能项目,节能能力达到135万吨标煤/年,项目寿命期内的节能总量为1411.3万吨标煤/年。二期到位专项担保资金1100万美元,拉动节能投资29505万元人民币,实现银行贷款18090万元人民币,累计担保总额16271万元人民币。

面对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瓶颈和国内巨大的节能市场,在国家示范项目的带动下,各省纷纷建立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步伐。湖北2002年1月成立首家EMCo——湖北美欧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申报第二批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2002年10月,上海成立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和上海首家EMCo——上海市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并制定了2003~2005年上海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自2002年10月起,“合同能源管理”在上海兴起后3年多的时间里出现了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其中30多家专门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完成了各类节能项目200多个,有3.1亿元的非政府资金投入,年节约能源15万吨标准煤,减少用电负荷80MW,年减排二氧化碳10万吨,粉尘42吨,全部投资预计在3年内可收回。“十一五”期间,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再结合本市“十一五”节能规划的内容,组织、协调安排40个大中型节能项目,预计可削峰140MW。经过5年努力,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效果要达到相当于建成一个600MW的能效电厂。

从2004年国家成立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到2006年,EMCo会员已发展到226家,年均增长54%。截止到2006年底,国内各类EMCo共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426个,形成年节能能力28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81万吨。

三、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吉林省节能工作

吉林省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期,要完成“十一五”能耗减低目标,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从节能效果看,国外普及、国内正在推广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可大幅降低企业的投入和风险,是节能的有效方式。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一)吉林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吉林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除了财税、融资等国内共性市场障碍外,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节能产业薄弱。据各节能网统计,目前相关节能企业有16家,其中14家为节能产品生产企业,2家为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起步晚,发展缓慢。

二是节能市场尚未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在省内尚未广为人知。从长春市四星级以上酒店能管部门的问卷调查显示,不知道“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占70%。从3家大型企业、20家中小企业的调查看,大型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都有所了解,而中小企业则基本空白。由于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不甚了解,EMCo与客户在节能服务的具体环节上难以达成共识。

三是存在信息障碍。目前全省还没有一家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权威、实用的综合节能信息。金融部门、私人投资者等潜在的节能投资方,对节能项目的可赢利性不甚了解,节能市场和节能资金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脱节。

(二)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2007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的关键一年,需要强化手段为节能降耗助力。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有必要加强政府推动,并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公司,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成立专门机构,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借鉴外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对EMCo的指导工作。从科研院所、大型重点企业、机关部门中挑选人员,组成过硬的节能管理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激励政策及扶持政策,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认知度。举办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大中型重点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参加的“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班。一是提高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立全省节能服务体系、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以及对国家节能政策和形势的认识;二是使耗能企业与EMCo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能源管理”。

3.加大宣传力度,广泛传播“合同能源管理”。一是动员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节能知识、政策和法规,提高全民节能意识;二是在政府网站开辟节能专网,发布权威、可靠和有效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者及企业决策者了解、关注节能,搭建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之间的合作平台;三是开通能效诊断热线,积极开展网上培训、交流和咨询活动。

4.依托大型企业优势,高起点发展我省节能服务企业。由于大型工业企业的工艺复杂,生产线科技含量高,外埠EMCo很难独立提供节能服务。吉林省大型工业企业多数拥有节能方面的技术、人才、设备和管理等优势,应引导和扶持省内大型企业集团,依托自身优势成立EMCo,在为本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同时,开展对外节能服务,使全省节能产业背靠大型企业技术和人才等实力,高起点,快速发展。

5.政府自身节能,率先垂范。据统计显示,我国政府机构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5%,而政府机构能源消费主要来自于办公大楼,节能潜力为15%~20%。政府自身节能不仅可以减少能源消费、节约开支,更主要的还能增强节能法规和政策的权威性。吉林省各级政府应把政府办公大楼的节能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带头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接受省内外EMCo的节能服务,为企业和社会做出示范。

(作者单位:吉林省经济信息中心)

9.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篇九

甲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方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方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传真委托代理人传真委托代理人

第1节总则

1.1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起草编制。

1.2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签订本协议。

1.3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项目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2.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分别在

物屋顶上建设

现企业节能降耗。

2.4项目建设方案

2.4.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4.2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项目实施目标

2.5.1

2.5.2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的建筑MWp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

3.2项目建设周期:自政府的建设许可同意后,10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3.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试运期,试运期结束进入项目分享期,标志项目正式投运,甲乙双方以签订文件为准。项目效益分享期为25年。

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1.2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附件1.1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2节能量的计算公式:

项目节能量(kWh)=(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1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n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n电能计量表倍率)-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5.3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K×节能量(万kWh)。元/kWh。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给乙方:

5.3.1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5.2条所述表计的电量记录,并按照附件1.1的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3.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说明付款的金额。

5.3.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的7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5.3.4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节能量,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增值税发票。

5.3.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双方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处理,但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4在效益分享期间,乙方将根据甲方工业电价增长情况,另向甲方多收取电价增长部分的50%或少收取电价降低部分的50%。

5.5电站运行起始时间的界定

5.5.1电站运行起始时间分为电站试运期和效益分享期。试运期间所产生的节能效益甲乙双方按50%的比例分享。效益分享期产生的节能效益按照5.3规定计算。

5.5.2电站试运期:乙方在所有设备并网发电至取得电站检测报告(由国家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电站进行检测)。电站试运期的电量由甲乙双方共同抄表确认。

5.5.3电站效益分享期:项目建成正式投运日期(电站检测报告出具日期)为开始,项目分享期为25年。

第6节甲方的义务

6.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6.3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6.4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安全免费的

进出及正常的活动。

6.5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6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7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6.8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6.12在电站施工结束后2年内,电站所占用屋面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负担;施工结束2年后正常运营时,电站所占用厂房屋面正常的维修养护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6.13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一间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7节乙方的义务

7.1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7.2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4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

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8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

7.9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10项目开始运行之后,乙方应每月25号前向甲方递交项目的运行报告,并就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事宜进行讨论。

7.11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修复,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两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12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7月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3在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

7.14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第8节项目的更改

8.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

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第9节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9.l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协议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

9.3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9.5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2.4条的规定处理。

9.6在本协议期间,项目资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10节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2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每天应当按照本协议预测的月度节能量款项0.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10.4如果乙方违反除10.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依照第12.5条的规定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节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定义。11.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1.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11.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协议解除

12.1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12.4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处置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索取补偿。

12.5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3节其它

13.1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1如果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1.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13.2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13.3用电及线路、施工等安全方面的要求详见附件1.3。

第14节争议的解决

14.1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

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如不能协商解决,采取以下2种方式解决:

(1)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节保密条款

15.1本协议中,披露秘密的一方将被称为“披露方”同时,收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接收方”。本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5.2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所需,接收方将不使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作的、工艺过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它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并保守秘密。此外,接收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的协议履行期内或是失效后,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以上保密信息。

15.3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披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试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15.4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披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的。

15.5披露方提出收回包含披露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时,接受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交换给披露方,或应披露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复印件销毁。

15.6接受方在披露方工作场所内活动时,应听从披露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披露方允许不得进入披露方实验室、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不与披露方开发人员进行私下交流。

15.7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限期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

第16节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6.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6.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6.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2份。

16.4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1项目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

项目节能量的测量以各光伏发电单元的出口电量计量表计的计量数据为准,同时应抄录企业发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计量表计的计量数据。

凡用于计量光伏电站电量数据电量表的购置、安装和验证费用均由项目甲方承担。

以上所述的计量表计的准确等级不应小于0.2级,并须经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出具验证报告后方可使用。

项目运营后,以上所述的计量表计每年必须由乙方送检一次,并出具合格鉴定报告,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附件1.2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项目建设期间的关键验收点:

1、

2、在光伏电池组件安装前,对其生根基础进行验收,对屋顶状况验证;在光伏电池组件全部安装完成后,对光伏电池组件安装情况进行验

收,对屋顶状况验证;

3、光伏电站建成投运后七天后,立即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验收通过

后项目正式投运。

二、项目验收程序:

1、验收由乙方负责通知和组织,验收前两天乙方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

甲方和其它相关方;

2、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验收;

3、验收完成后,各方应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三、验收标准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CGC/GF003.1:《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

附件1.3用电及线路、施工等安全方面的要求

1施工安全管理

1.1乙方必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和规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本工程按期达标投产。

1.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发电厂部分)》、原电力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和甲方有关安全规定及各自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1.3乙方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建立严密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必须设立独立安全监察机构。

1.4乙方严格执行甲方消防、保卫和门禁等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治安消防保卫组织机构,负责其责任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乙方应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临时务工人员的相关证件方可雇用。

1.5乙方应当对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1.6乙方应加强对其施工用的氧气库、乙炔库的安全管理,氧气、乙炔管理人员应经培训,掌握氧气、乙炔的基本知识和安全特性。氧气、乙炔库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氧气、乙炔库。电气设备及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严禁穿锦纶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氧气、乙炔库。

1.7乙方应根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管理程序中有关废弃物处置的要求对其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收集后,交物资供应商统一集中处置或采

取其它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1.8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现场消防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参照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条文要求配置施工现场消防器材及设施。

1.9乙方应建立其施工范围内消防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形成本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清单并报监理乙方备案;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制;对施工区域潜在的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场所/设备,如油库、油箱和集控室等,编制应急计划,配置必需的消防应急设施,明确紧急情况的应急步骤措施。

1.10乙方应结合现场安全检查等对现场进行防火防爆专项检查,保证现场消防设施的完善性、充分性、有效性。

1.11乙方在施工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将事故调查和处理意见报告监理和甲方.并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由乙方原因引起的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文明施工要求

2.1乙方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2.2乙方应对其文明施工目标进行策划,确定量化的,可以考核和便于进行分解和展开的文明施工目标。

2.3乙方应对其施工人员行为进行管理,包括:施工人员着装、发式的规定;施工人员单位标识;进入施工厂区接受门卫检查的规定要求;进入施工区域劳动保护用品佩戴的要求;进入生产、试运行等特殊区域的管理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厂区吸烟的规定;施工人员禁止乱扔废弃物、在建筑物和设备上乱涂乱画的要求。

2.4乙方应对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实行定置管理;对施工机械、设备运行操作、检修过程废气、废油、废水排放和噪声进行控制;确保其施工

机械和设备的标识、清整度和完好率;确保其使用的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停放规范和清洁;确保其对车辆检修、冲洗过程达到环保控制的标准;确保其车辆在厂区内文明行驶;避免车辆装载物品污染厂区环境的情况发生。

2.5乙方应对其施工材料的管理做到:施工仓库区材料贮存、堆放的定置管理;施工作业面材料贮存、堆放的定置管理;施工材料文明装卸、不污染环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标识、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严格管理;废旧材料及设备、物资包装材料处置有序,不影响和污染环境。

2.6乙方应对其施工作业过程中影响区域安全的危险作业如沟道开挖、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吊装等制定审批、告示、警戒、隔离、防护的相关制度,以确保作业能安全文明的进行。

2.7乙方应对影响厂区交通的施工活动制定审批、告示、警戒、隔离等相关制度。

2.8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建筑物、设备的防护及成品的二次污染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措施。

3施工现场管理

3.1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现场的统一管理。

1)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责人。

2)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3)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4)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

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5)乙方的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自身整洁,有防止运输物料散落的措施,以保证现场道路的整洁畅通,如发生散落,责任单位必须及时负责清理。

6)乙方在工程现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施工机械不得损坏路面、路肩和路沟,损坏者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乙方在厂区道路上如有施工时,施工前应事先在相应部位设置临时围栏及警示标志,夜晚应有警示灯,并应在批准的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及覆盖恢复。

3.2施工用水、电

本工程施工水源、电源实行分区域管理。甲方负责水源主系统、电源的协调及管理。乙方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所有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及其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水、电设施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其它乙方从本区域范围内引接水、电时,应事先按照甲方管理标准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批。现场发生供水、供电异常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

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价格(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3.3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合同许可范围内,乙方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1)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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